经济法通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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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公司法》所规定的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3)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4)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的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3.子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公司可以设立独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国有独资公司或者一人公司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设立控股公司应符合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并按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控股子公司的名称经母公司同意后,可以使用母公司的字号或商号,但不得使用母公司的全名称。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第十四条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外,公司不得设立全资子公司。公司不得设立非公司的企业法人,也不得向非公司企业投资入股,但非公司企业改建为公司或者公司兼并非公司企业并按《公司法》将其规范为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除外。

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公司名称

(5)公司住所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股东制定公司章程

(4)公司名称

(5)公司住所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

二人以上两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7.不得兼任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的人员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如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8.合伙企业的类型

(1)普通合伙

(2)有限合伙

(3)隐名合伙

9.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合伙协议就是设立合伙组织必备的法律文件,是明确合伙人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同时也是设立合伙组织必须上报主管部门的必备法律文件。

10.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是一种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控制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人控制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享有分红的权利,但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

任。

11.普通合伙债务承担

各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债务无限连带责任。

12.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技术、土地使用权和劳务进行出资。只有普通合伙人能劳务出资。

13.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控制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享有分红的权利,但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4.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限制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一规定适用于合伙企业财产在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转让。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15.合伙人个人债务

个人债务要和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区分开来。

16.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如果合伙人要向合伙人外的第三人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必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该行为无效。

17.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使用的出资方式

劳务出资。

18.经营者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

诋毁与自己毫无竞争关系的非商业竞争者的商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9.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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