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通论重点

合集下载

经济法律通论知识点

经济法律通论知识点

2010经济法通论期末考试要点重点20.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2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即使失胜诉权的一种时效制度。

22.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对特定物直接管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一种排他性财产权。

特征①义务主体具有不特定性②权利客体通常为特定物③权利内容均表现为支配权④权利取得均具有法定性。

32.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33.企业法律形式是指企业依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

主要有 1 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公司企业三种。

3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区别?答: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①合。

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并发展的基本依据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使非法人企业③投资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且在合作期满时将企业的全部财产和利益留归中方④企业的管理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⑤利益的分配和亏损的负担不可依投资比例确定,由双方通过协商,有书面合同加以规定。

35.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36.合伙人的权利:1 财产上的权利。

2 企业管理权利。

37.入伙与退伙 1.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

2. 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使其本人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退伙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三种。

38.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9.公司的种类 1 无限公司、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

经济法律通论1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3股份有限公司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个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2】董事会和经理(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3】监事会4有限责任公司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对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法定资本即是注册资本,是公司成为法人的基本条件之一,又是公司承担风险的资本保证。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只是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计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比二十,也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资料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资料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资料2015-2016第一学期一、单项选择题1.股份XX的最高权力机构是()A.股东大会B.董事会C.监事会D.职工大会2.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保护期限为()A.20年B.15年C.10年D.8年3.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第一项权利是()A.安全权B.知悉权C.请求权D.自由选择权4. 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机构是()。

A.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B.债务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债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D.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5.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

A.要求B.意思表示C.提要D.条款6. 商标是以()表示的一种特殊状态。

A.文字B.文字和图形C.图形D.文字、图形或文图组合7. 独资企业的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

A.有限责任B.无限责任C.个人责任D.不承担责任8.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是()A.代位权和抗辩权B.代位权和请求权C.代位权和撤销权D.代位权和人身权9. 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向被侵害人赔偿的赔偿额为()A.受害人在被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B.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C.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D.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的2倍10. 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A.普查B.定期检查C.抽查D.强制定期检查11.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A.集体负责制B.税收行政诉讼C.总经理负责制D.行长负责制12.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是()。

A.消费者协会B.国家质量认证机构C.国家技术监督局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3.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A.发明人、设计人B.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C.发明人、设计人及其所在单位D.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所在单位14. 商标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依法可给予的宽展期为()。

经济法通论重点

经济法通论重点

1.经济法:是挑战那个国家干预、调至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找那个提醒、公共性经济利益而制定的调整市场硅脂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预警机持续发张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主体鬼之关系、市场秩序鬼之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3.企业以盈利为目的、独立、连续从事一定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4.合伙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市值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之中企业组织形式5.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失调症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及企业运行过程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合伙企业的种类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7.合伙企业所具备的条件(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合伙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二个以上的公民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交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8.合伙企业设立程序(1)申请人与登记机关;(2)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3)登记,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9.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去的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10.合伙企业财产额转让情况条件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是,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和火蜥蜴另有预定的除外11.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2.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这种方式适合于合伙人数较少的合伙;由各合伙人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即全体合伙人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1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1)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经济法律通论重点整理

经济法律通论重点整理

经济法律通论重点整理一: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性质是指民法在社会生活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其具体内容所展现的特有属性。

主要体现在:民法是社会市民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权利法(由前两点决定)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是形式上的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身份的对立物。

)意思自治的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是民法最有代表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交易自愿原则,交易便捷原则,交易安全原则,交易公平原则。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平等性,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主题: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六:区别不同民事主题的民事能力:1什么叫民事权利能力2: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法人:法人的权利则受制于法律的特殊规则而不尽相同。

民事行为能力划分:自然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没有与自然人一样的成长过程,一经登记成立,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其民事利益而享受法律保障的行为界限。

是民法的中心概念。

特征:民事权利体现了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

民事权利本质上是民事主体所享受的民事利益。

民事权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八:民事权利的分类: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与财产权九: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事实必须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客观情况民事法律事实必须是依据民法能够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客观情况。

十: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要求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相一致。

表示不真实包括两个方面:行为人的意思不自由,受欺诈,胁迫等。

经济法通论

经济法通论

经济法律关系: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主体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所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包括: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工业产权;2、经济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负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然。

包括: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依法纳税;不侵犯其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等。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1,、国家机关。

2、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公民。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及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无形财产等。

物是能够为人所控制和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物品。

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活动。

无形财产施主不具有直接物质形态、却可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物质财富。

公司概念和法律特征: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法律特征:1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性2.公司的营利性3公司是企业的法人4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法人及要素: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要素: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公司的分类:1、无限责任公司:指全体股东对公司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两和公司:有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两和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有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认购和设立的公司。

经济法通论考点

经济法通论考点

公司法一公司1 概念: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以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2特征:(1).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经济组织.(2)以营利为目的(3).具有法人资格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组织。

(4)一般公司是两个以上股东共同投资经营的经济组织.(社团法人)二分类:1 英美法系国家根据股权分散程度及股权转让方式:封闭公司,公开公司2.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支配关系:(1)母公司:因为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

绝对控股51%和相对控股(2)子公司: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3依据公司的管辖系统(1)总公司:亦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

(2)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诸方面均受总公司管辖。

在法律上没有独立性,无法人资格。

4.根据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不同:(1)无限公司(2)有限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4)股份两合公司(5)两合公司5、根据公司组成的信用基础划分:(1)人合公司(2)资合公司(3)人合兼资合公司6、根据公司的国籍划分:(1)本国公司(2)外国公司(3)跨国公司三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区别第一,性质上限制第二,法律上限制1转投资限制;(不能承担连带责任,50%的限制).2借贷之限制;3担保之限制.四公司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一致.但越权的并不当然无效,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五公司的名称:1 公司取名应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2公司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3 不得使用在同地区内与其他公司相同的名称4 不得使用外国国家或地区的名称5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6不得使用国际组织的名称7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和数字组成的名称8名称前应冠以公司所在地9必须标明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六公司的住所: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意义在于:管辖地受送达地确定债务履行地确定公司的登记和管理的机关.七.公司的设立1概念:是指公司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经济法律通论

经济法律通论

一、1、二、1、三、1、答: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是指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力:它有以下14大权力: 1、生产经营计划权; 2、产品劳务定价权; 3、产品销售权; 4、物质采购权; 5、进出口业务权; 6、投资决策权; 7、留成利润的支配权; 8、资产处置权;9、联营权、举办合资、合作经营权; 10、劳动用工权;1 1、人事管理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 13、内部机构设置权; 14、拒绝摊派权;2、答: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和性质的内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从劳动关系上讲,既包括固定工作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3、(1)、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4)、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5)、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7)、经理国库。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10)、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 11)、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3)、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四、答:1、专利的授予必须满足专利的“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

经济法律通论知识要点

经济法律通论知识要点

经济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财产继承关系和智力成果支配利用关系,他们分别构成民法的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2.名师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民法调整对象不同)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所形成的,与财产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归属法律关系和财产流转法律关系,前者如所有权关系,后者如买卖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前者如因人的姓名、名称、名誉而形成的关系,后者如亲属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范围不同)绝对法律关系:指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人格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等。

相对法律关系:指义务主体为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亲属法律关系、债券法律关系、集成法律关系等。

民事权利能力是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民事主体经济利益的权利,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权是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权利主体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

形成权是指仅依据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便可以使行为人与相对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人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绝对权是指对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故又称対世权,如物权、人格权等。

经济法通论

经济法通论

一、名词1.责任有限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股东组成的,所有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是指以股票为表现形式,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按等额划分的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

3.出资证明书:实在有限公司设立后,应当依法向股东签发的体现股东地位和权益的要式证件,是股东转让出资的依据和凭证。

4.股票: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资证明书就是股票。

5.合同:实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6.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它是以国家强制性是保证合同当事人严格遵守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措施,是合同法律效力的体现。

7.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法定要素构成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

8.专利侵权行为(或侵犯专利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9.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由一定人数以上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特征:第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有限性。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最大人数限制。

第三,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第四,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以股票形式反映。

第五,股份有限公司是开放型公司。

第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复杂。

二、简答题1.商标的功能(137页):a.区别功能,这是商标固有的最基本的功能,也是首要功能;b.标示来源的功能;c.表示特定质量的功能;d.广告宣传功能;e.财产功能2.我国专利权的消极条件(我国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163页)a.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b.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c.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d.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e.动物和植物的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f.用原子核转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经济法通论

经济法通论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相对应,经济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所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1)国家机关。

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机关是指通过承担组织、管理、调控和监督经济的职能而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各种机关。

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

其中,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最主要、最直接的环节,因此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

经济管理机关主要分为三类:1.综合性经济管理机关。

例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

2.行业性经济管理机关。

例如建设部、农业部等。

3.专门职能部门。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

(2)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

包括群众团体、公益组织、文化团体、学术团体、自律性组织等。

(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

(4)个人。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如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负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然。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的经济义务主要有:贯彻国家的方针策略,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依法纳税;不侵犯其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等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也包括人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还包括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也可以称为精神财富或者精神产品,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3)行为。

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四)、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客观情况。

《经济法律通论》(仅供复习参考)

《经济法律通论》(仅供复习参考)

经济法的体系
市场主体 市场行为规制 宏观调控 社会保障
案例 股东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 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8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
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2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问题】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2)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3)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第三章 经济法原理
第三节 经济法的本质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联系 1.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规范商品经济的普通法。 2.相互吸收互相补充。 (二)区别 1.主体不同:一是主体范围不同,二是主体
法律地位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3.调整手段不同。 4.民法是最典型的私法,经济法则是以公为
第三章 经济法原理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经历了三个发展 阶段,即干预、参与和管理。现时期,三 种方式常常并存并行,综合调整。
国家应该是“一身三任、三种职能、三 次权利分离” 。
关键在于确认国家的经济管理者地位和 经济管理的职能。
第三章 经济法原理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第五章 企业法
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6.独资企业之经营和收人为业主的经营和收 入,由业主个人缴纳各种税收。
独资企业的财产和责任与业主个人的财产和责 任同一。
(二)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第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第二,有合法的名称。 第三,投资人要申报其必要的经营资金。该经
营资金不是注册资本。
法的特征:
1.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利益的体现;

经济法通论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

经济法通论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

第一节 市场经济与法制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法律类别
在财产权的确认与保护方面,有《宪法》、《民法通则》、《物权 法》、《侵权责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保 险法》、《海商法》等。

第一节 市场经济与法制
(二)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又不同于法制,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法制(Rule by Law)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 其实施,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不必然包含权力从属于法律的含义。而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 治,奉行法律至上,主张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 第二,法制也讲求依法治理国家,但在法治国家中,法律仅仅是政府管理国家、管理 社会即政府统治的工具。法制不具有法治的目的和实质意义上的内涵。法制与人治并不对 立,而法治与人治必然对立。法治为人们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平台和框架,法治与其说是 要求人民守法,毋宁说是更侧重于对公权力的控制和约束,否则法治与法制就难以区分。
第一节 市场经济与法制
(三)法治思想的起源 法治思想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治理论,萌芽于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形成于 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 从历史上看,法治理论的萌芽最早出自柏拉图(Plato,约前427年一前347年)的名篇 《法律篇》,“服从法律统治”是他的法治观核心。 到了近代,英国著名的思想家、自然法学家洛克((John Locke,1632^-1704)从权利 和平等的视角来表达“法治”,认为在自然法的指导下,人人有权获得天赋权利,国家必 须以正式公布的法律进行统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目录
CONTENTS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企业法律制度概说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法律法规 公司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通论考点整理(1)

经济法通论考点整理(1)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答: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调整而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构成要素: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客体、经济法内容.2、经济法的地位答: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还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对经济生活的法律调整,对于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和稳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组织、管理、调控和监督,即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4、经济法的作用答:(1)经济法有助于对经济的宏观调控;(2)经济法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3)经济法有助于保障和加强国际竞争.5、公司的分类答:(1)按所负责任: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2)按支配关系:母公司、子公司;(3)按内部管辖系统:总公司、分公司;(4)按国籍:本国公司、外国公司.6、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含出资方式,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答: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a.公司名称和住所;b.公司经营范围;c.公司注册资本;d.股东的姓名或名称;e.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f.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g.公司法定代表人;h.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两人以上两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a.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b.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c.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a.公司名称和住所;b.公司经营范围;c.公司设立方式;d.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e.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f.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g.公司法定代表人;h.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i.公司利润分配办法;j.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k.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l.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7、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组织结构的设置的成员组成、股东会的议事规则)答: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定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依照前述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有股东会表决.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9、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组织结构的设置的成员组成、股东会的议事规则)答:(1)股东大会a.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股东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b.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c.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e.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董事会、经理(3)监事会10、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购的规定答: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述(1)~(3)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1)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2)、(4)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公司依照前述(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11、公司的合并、分立答: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立一个新公司的行为.(1)公司合并的种类: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的行为.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的行为.(2)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3)公司合并与公司债务的承担.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分立: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1)公司分立的程序: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2)公司分立与公司债务的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答: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蓄;(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13、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答:权利:(1)自益权:股东从公司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2)共益权:股东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权利.包括:表决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知情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公司设立无效诉权、公司合并无效诉权、董事监事和清算人解任请求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累计投票权、公司解散请求和公司重整请求权等;义务:(1)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2)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3)出资义务,即公司的股东应当缴纳按照其所承诺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金额;(4)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即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缴纳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金额从公司取回.14、一人公司的概念以及公司法中的规定(注公司法修改后的变化)答:一人有限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1)注册资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该项已于2014年2月28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取消);(2)设立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4)股东决策权的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股东会的职权由股东一人行使.股东行使有关股东会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有关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5)公司财务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信息披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15、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答:普通合伙企业:(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则其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如公务员等),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法》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合伙人的资格条件没有特殊的要求,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各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合伙协议.如前所述,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法律基础.因此,要设立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及确定合伙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b.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c.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d.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e.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f.合伙事务的执行;g.入伙与退伙;h.争议解决办法;i.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j.违约责任.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的签名、盖章方生效.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要与他人交易,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而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所决定合伙企业的住所,是确定合伙企业债务的履行地、诉讼管辖地和法律文书送达地的重要依据.有限合伙企业:(1)有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产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6、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事务执行方式、合伙事务的决议)答: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事物的执行是指想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的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进行活动.(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各合伙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合伙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a.监督权;b.撤销权和异议权.有限合伙企业: 1.执行人:(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总结】口诀:提议入退事务所,查阅账报诉担保.★2.责任承担:——有理由相信:对外无限连带,对内赔偿.(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限连带).(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有限合伙人权利:(1)关联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竞业禁止: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7、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退伙后的债务承担答:入伙:(1)入伙及其类型:入伙是指新合伙人加入已经成立的合伙企业.队已经成立的合伙企业,如果想要吸收新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且订立书面的入伙协议.在订立入伙协议时,原来的合伙人应该向新合伙人如实地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出了吸收新人入伙这种方式外,合伙企业还可能因为合伙人死亡,其财产份额有继承人继承,从而增添新的合伙人.这种情形如果发生在普通合伙人身上,《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2)入伙的法律后果:除非入伙协议有特殊约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他入伙之前合伙企业以及发生的债务,一律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后的债务承担:如果退伙时,企业的财产少于企业的债务,退伙人不但拿不到自己的财产份额,还要和其他合伙人一起分担亏损.分担的比例,如果合伙协议中有约定,则从其约定.如果无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有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普通合伙人退伙人在其退伙后,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依然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8、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答:损益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视角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①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②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③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④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9、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承担答:合伙的债务, 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 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20、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答: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证明.(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经济法律通论重点

经济法律通论重点

经济法律通论第一章导论经济法:经济法是广义经济法,即“有关经济的法”,它包括民法、商法和部门经济法中重要内容,涵括了规范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基本法律。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

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格关系:所谓人格关系是指人们因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要素或条件的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肖像等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的性质: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的权利,公序良俗原则。

商事关系:是指人们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而从事商事活动所形成的私人财产关系,是投资财产追求增值的经营关系。

商法的基本原则:交易自由的原则,交易便捷的原则,交易安全的原则,交易公平的原则。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二者的主要联系主要表现在:商法与民法都属私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商事主体实施经营行为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如自由、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的各种基本制度是商法的基础,商法制度是对民法规定的补充或变更。

二者的区别是:调整对象不完全相同,商法只是调整财产关系,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主要是一般的自然人和法人,商法的主体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自然人和商法人。

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的颁布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标志。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也是至今为止唯一一部《经济法典》。

经济法的原则:社会整体效益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干预行为法定原则。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调整对象不同。

商法主要是调整主体之间的平等的商事关系,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家权力干预经济过程中主体之间不平等的经济关系。

2、调节机制不同。

商法主要确认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即强调意思自治、当事人地位平等,经济法确认社会整体调节机制,即国家以全社会的名义对国民经济整体进行调节。

经济法通论重点

经济法通论重点

1.XX公司股东的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局部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XX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股份股东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XX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份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

股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局部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局部,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认股书应当载明?公司法?所规定的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提纲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提纲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提纲第一部、1.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的产生以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冲突普遍化为必要条件;道德是维持社会秩序最基本的规范体系。

.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道德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舆论和善良风俗;.法律调整外部行为;道德调整内心活动的动机。

.法律约束具有普遍性;道德约束的效果因人而异,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 “道德”和“法律”是调整社会的两大支柱,仅靠道德不足以“威慑”;而仅靠“法律”则会陷入“法律万能主义”的泥沼。

.法的本质与特征本质:解决利益配置问题,调整利益和公平特征:程序性、可诉性3.法治国家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内含的法律制度的含义不同(法制不分好坏,法治指好的法律制度))涉及的法的现象不同(法制指静态的规则体系,法治指法的适用))涉及的法的与权力的关系不同(法制不排除人治,法治指对权力约束、排除人治、追求民主))涵指的人民与法的关系不同(法制是统治人民的工具,法治约束公民权力))隐含着对国家权力的结构形式的要求不同。

(法制没有要求,法治有要求)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法律至上:我国法治国家的理性原则()立法民主:我国法治国家的首要环节()法制完备:我国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制约权力:我国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保障权利:我国法治国家的法律价值()司法公正:我国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权力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往往是相互关联的,既有依赖义务而存在的权利,也由以权利而存在的义务。

就二者的关系而言,是相互联系的:权利产生——随之——义务产生义务产生——随之——权利产生.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在法律规则冲突、法律规则缺失、法律规则谬误的情况下用法律原则第二部分1.民法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标准:其一、必要性。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一部分社会关系对于维持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非常重要,法律就可能将之作为调整对象,反之,相对不重要的,就不作为调整对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认股书应当载明《公司法》所规定的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3)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4)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的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3.子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公司可以设立独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设立独资子公司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国有独资公司或者一人公司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

设立控股公司应符合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并按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设立登记。

控股子公司的名称经母公司同意后,可以使用母公司的字号或商号,但不得使用母公司的全名称。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第十四条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外,公司不得设立全资子公司。

公司不得设立非公司的企业法人,也不得向非公司企业投资入股,但非公司企业改建为公司或者公司兼并非公司企业并按《公司法》将其规范为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除外。

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公司名称(5)公司住所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股东制定公司章程(4)公司名称(5)公司住所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二人以上两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7.不得兼任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的人员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如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8.合伙企业的类型(1)普通合伙(2)有限合伙(3)隐名合伙9.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

合伙协议就是设立合伙组织必备的法律文件,是明确合伙人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同时也是设立合伙组织必须上报主管部门的必备法律文件。

10.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一种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控制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人控制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享有分红的权利,但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1.普通合伙债务承担各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债务无限连带责任。

12.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技术、土地使用权和劳务进行出资。

只有普通合伙人能劳务出资。

13.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控制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享有分红的权利,但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4.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限制(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这一规定适用于合伙企业财产在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转让。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15.合伙人个人债务个人债务要和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区分开来。

16.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如果合伙人要向合伙人外的第三人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必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该行为无效。

17.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使用的出资方式劳务出资。

18.经营者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诋毁与自己毫无竞争关系的非商业竞争者的商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9.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20.诋毁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行为人有诋毁竞争对手的故意。

(2)诋毁行为的客体是竞争者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3)行为人采取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

21.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特征概念: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特征:(1)秘密性(2)商业性(3)保密性22.经营者从事抽奖或有奖销售,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有(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23.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

(5)个人独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2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检察官、法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适用(1)空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具有域外效力。

(2)主体范围。

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是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注意确定竞争所涉及的范围时,需要对相关市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进行界定,一般考虑产品范围、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三个因素。

26.垄断协议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7.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包括(4种)(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集中(3)行政性垄断(4)垄断协议28.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及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无形财产等。

29.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1)主体(2)客体(3)内容30.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主要包括:(1)国家机关(2)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公民31.承诺承诺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必须由受约人作出。

(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内容要与要约内容一致,否则,视为拒绝原要约,并构成新要约。

(4)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规定。

32.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1)必须是特定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3)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这是要约与要约引诱的主要区别。

33.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主要调整财产流转关系,规制交易行为。

34.可撤销合同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35.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1)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3)须出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到期不能、难以、不会履行义务的现实危险(4)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36.债权人的撤销权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37.债权人的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38.合同成立与生效成立:(1)要约(2)承诺生效:1、当事人具有相应订立合同的能力,即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

这就要求签订合同的法人必须具备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能力,而公司的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处于自身真实的意思在合同上签字,没有重大误解,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要求合同签订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如签订买卖毒品的合同就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合同。

成立与生效的关系:①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

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

②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a.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b.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c.合同成立后处理效力待定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d.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视所附期限何e.f.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地生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