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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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1 总则

1.1为统一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规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特制定本编制规程。

1.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对分区内各街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详细控制规定。重点是对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深化和落实,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法定文件(文本和图则)。

1.3天津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4本规定未包含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构成

3.1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按制定程序批准的文本和图则两部分。在编制文本和图则时,应编制规划说明书,作为制定文本和图则的基础技术支撑和解释性技术说明。

3.2文本和图则的构成

3.2.1文本

文本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

3.2.2图则

图则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文件批复(盖章)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3.3规划说明书的构成

3.3.1规划说明书

规划说明书包括关于规划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以及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背景和过程的解释性文字。

4 文本和图则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4.1文本

必须用法定文件的问题阐述以下内容:

4.1.1总则

4.1.2土地利用性质

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参见表1)的方式阐明对各类不同性质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

⑴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用地性质”栏中表达)和“可相容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土地利用相容性”栏中表达)。

⑵“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规定性地块控制指标必须包括的项目有: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项目及其规模以及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必须附在“图表”右侧,而且表中的“用地性质”和“土地利用相容性”的名称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有关规定。

⑶如有重点地块,可在“备注”栏中附加控制重点,或以条文方式提出其他特殊控制要求以及增加指导性控制指标。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表1(示例)

①控制指标均采用统一单位(如示例所示),容积率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其余数字取整数;

②控制指标的计算方法按照术语及符号的规定执行;

③公共配套设施必须标明项目名称和规模控制要求;

④如某地块是现状建成区,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4.1.3土地开发强度

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均以容积率作为基本控制指标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表达,凡“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不能表达的内容必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阐明。

4.1.4配套设施

以“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参见表2)的方式阐明对本规划单元各类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两大类)的规划情况,并同时亦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配套设施项目”栏中注明其名称和规模。凡“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不能表达的控制内容必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阐明。

⑴各类配套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规模(可以不定位)。

⑵配套设施的建设方式规定,如:必须说明是否单独占地等。

⑶市政设施(包括市政通道)须占有的地下、地面以及上空的控制范围及其保护要求。

⑷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表2(示例)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4.1.5交通

以条文的方式阐明本地区道路和客运轨道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主要说明是否采用立交),并提出对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以及商业步行街系统的控制原则和措施。

⑴本地区对外交通联系的主要出入口。

⑵道路系统功能构成以及等级划分(按照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支路、小区路依次执行不得变更、路口不可变更、可有所调整但须达到原规定指标);客运轨道线路走向及敷设形式,站场位置及用地规模。

⑶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和公交场站的控制要求。

4.1.6城市设计

针对重点地段提出维护主要公共空间环境质量尤其是绿化和视觉景观控制的原则要求。

4.1.7其它特殊设施

针对其它特殊设施(如城市地下空间、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和风貌建筑等)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4.2 图则

要求在1/2000的最新实测地形图上表达用地性质、布局、地块编号及其它控制内容,并以插图方式表达本规划所在区域位置以及主要规划控制指标。主要包括一下内容:

4.2.1用地性质

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土地分类标准,将各地块的用地性质用代码表达,并采用统一标准底色(按照附录2执行)。

4.2.2区域位置

在图面右上角表达本规划所在区域位置,区域表达的范围以本规划单元所在城区或分区的范围为准,图中须突出城市网络的衔接关系。

4.2.3单元编号

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采用全市统一编号,另见有关天津市各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管理规定。

4.2.4地块划分

地块划分的大小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对于必须严格控制的重点地区、已建成区或旧城改造区,地块划分原则上应达到规定的城市用地分类中的“小类”;对于新开发区或开发条件尚不成熟的地区,地块则宜按照规定的“中类”进行划分,特殊情况下也可按照“大类”划分。

4.2.5地块边界

图上必须以粗实线标明地块边界。重点地块可注明边界各点坐标,坐标统一采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坐标值整数位数不准省略,小数位保留至3位。

4.2.6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必须用统一的通用图形符号标注在地块内的相对位置上。4.2.7交通控制

图上必须注明地块周围道路(包括交叉口)的边界控制范围。如有禁止机动车行驶的商业步行街,应注明其起始控制点位置。

4.2.8市政控制

图上必须注明区域性市政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市政通道地下及地上空间控制宽度和高度。具体包括:

⑴市政设施用地:水厂、污水处理厂、供水泵站(包括调节水池、高位水池和加压泵站)、高中压调压站、污泥处置厂、污水泵站和雨水泵站;35kV及以上变电站;电话局、邮政局;燃气调压站、抢修站、服务站;供热热源点、热换站等单独用地设施;独立占地的环卫设施。

⑵大型市政通道:高压走廊、微波通道、需在道路红线外布置的大型管线走廊、区域性主干管通过本区所要求地面控制宽度。

⑶其它特殊设施控制要求(如河道兰线控制、铁路及轨道交通黑线控制)。

4.3 分图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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