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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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操作方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操作方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操作方法一、引言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特定区域或者项目进行详细规划,以实现特定目标和要求的规划文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操作方法,包括前期准备、规划编制、评估与调整等环节。

二、前期准备1.明确规划目标和任务:确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规划的范围和内容,确定规划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计划。

2.采集基础资料:采集与规划区域相关的基础资料,包括土地利用现状、环境质量、交通状况等方面的数据,以便为规划编制提供依据。

3.组织调研和论证:对规划区域进行实地调研,了解现状和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和论证,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三、规划编制1.制定规划纲要:根据前期准备的结果,制定规划纲要,明确规划的总体思路、原则和目标,确定规划的结构和内容。

2.细化规划方案:在规划纲要的基础上,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方案,包括土地利用布局、建设项目规模和布局、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3.制定规划图纸:根据规划方案,制定相应的规划图纸,包括总体布局图、详细规划图等,图纸应符合规划要求和绘图规范。

4.编制规划说明:对规划方案和图纸进行详细说明,包括规划目标、原则、技术要求、实施步骤等,确保规划内容清晰明确。

四、评估与调整1.环境评估:对规划方案进行环境评估,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和可持续性,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调整建议。

2.经济评估:对规划方案进行经济评估,评估其经济效益和可行性,提出相应的经济调整建议。

3.社会评估:对规划方案进行社会评估,评估其对社会的影响和可接受性,提出相应的社会调整建议。

4.规划调整:根据评估结果和相关要求,对规划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订,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五、编制报告1.撰写规划报告:根据规划说明和调整结果,撰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告,包括规划的背景、目标、原则、方案、评估结果和调整建议等内容。

2.组织审核和审批:对编制完成的规划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批,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管理,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及时、合理、高质量地编制城乡规划,引领城市发展,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计划管理的城乡规划,是指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和市级功能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规划编制组织单位)组织编制,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综合性规划项目和专项规划项目,以及重大区域性规划研究。

(详见附件)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列入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划,编制前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规划编制计划申请,并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编制的具体范围和期限;(二)规划编制的目的和依据;(三)上一层次规划和有关文件对规划编制对象的规定和要求;(四)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五)规划编制成果形式及要求;(六)规划编制工作开展方式;(七)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安排;(八)规划编制经费预算与来源;(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重大区域性规划研究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研究的具体范围和目的;(二)有关文件对规划研究对象的规定和要求;(三)规划研究的主要内容;(四)规划研究成果形式及要求;(五)规划研究工作进度安排;(六)规划研究经费预算与来源;(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编制计划立项的城乡规划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专门组织专家论证,全面、综合平衡,形成审查意见。

第七条对于申请编制计划立项的城乡规划项目,重点审查内容包括:(一)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规划编制内容是否全面,深度是否满足城乡建设需要;(三)规划编制内容是否符合上位规划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四)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安排是否合理。

对于申请编制计划立项的重大区域性规划研究,重点审查规划研究的必要性、研究内容的前瞻性和指导作用。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16号令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优势,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七)其他专题研究。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继续执行《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继续执行《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继续执行《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11.23
•【字号】津规自详发〔2019〕332号
•【施行日期】2019.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城乡规划
正文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继续执行《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8年11月23日,原市规划局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试行期一年。

试行期间,《规程》在科学指导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和维护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保证我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过渡期内控规编制和管理的科学性和延续性,经研究,继续执行《规程》,待我市地方标准出台后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2019年11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流程示意图

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流程示意图

完成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责任主体:各开发区)区政府同意启动控规修改二、必要性论证阶段三、修改方案编审阶段专家评审(责任主体:各开发区)技术审查(责任主体:区规划编研中心)方案公示(责任主体:政府网站、现场及展示厅均由各开发区负责)四、修改方案报批阶段完成修改方案编制(责任主体:各开发区)提出控规修改需求(责任主体:各需求单位)一、前期研究阶段开展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责任主体:各开发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责任主体:各开发区)二报区政府同步编制控规修改方案(责任主体:各开发区)申报要件齐全我局履行“见章盖章,见文换文”程序一报区政府申报要件齐全区政府下达批复批后公布(责任主体:政府网站、现场及展示厅均由各开发区负责)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流程示意图(开发区)事后监管(责任主体:市规划资源局滨海分局)我局履行“见章盖章,见文换文”程序区政府履行“见章盖章,见文换文”程序数据上网(责任主体:区规划编研中心)向我局成果报备(责任主体:各开发区)附件2注:1.除特殊情况外,区政府同意启动控规修改后,控规修改申报单位提交控规修改书面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要件至控规修改方案上报区政府审批阶段,工作时限应控制在75日以内。

2.具体开发区内部审查机制由各开发区规划部门自行制定。

征求区级部门意见(注:需完成控规修改草案)征求区级部门意见(注:与一报期间控规修改草案无变化的不再征求)完成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责任主体:各街镇)控规专题会(责任主体:市规划资源局滨海分局)提出修改意见完善(注: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逾期发送催办单)一报区政府区政府同意启动控规修改二、必要性论证阶段三、修改方案编审阶段征求区级部门意见(注:与一报期间控规修改草案无变化的不再征求)专家评审(责任主体:市规划资源局滨海分局)技术审查(责任主体:区规划编研中心)局长办公会(责任主体:市规划资源局滨海分局)二报区政府方案公示(责任主体:现场及展示厅:各街镇政府网站:市规划资源局滨海分局)四、修改方案报批阶段区政府开展区长办公会区政府下达批复完成修改方案编制(责任主体:各街镇)提出修改意见完善(注: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逾期发送催办单)进行司法审查提出控规修改需求(责任主体:各需求单位)批后公布(责任主体:现场及展示厅:各街镇政府网站:市规划资源局滨海分局)一、前期研究阶段开展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责任主体:各街镇)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责任主体:各街镇)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流程示意图(街镇)同步编制控规修改方案(责任主体:各街镇)数据上网(责任主体:区规划编研中心)向我局成果报备(责任主体:各街镇)附件2注:除特殊情况外,区政府同意启动控规修改后,控规修改申报单位提交控规修改书面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要件至控规修改方案上报区政府审批阶段,工作时限应控制在75日以内。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完整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完整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1 总则1.1为统一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容和深度,实现控规编制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和标准,以及《市城市规划条例》特制定本编制规程。

1.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对分区各街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详细控制规定。

重点是对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深化和落实,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法定文件(文本和图则)。

1.3市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4本规定未包含的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性文件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3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构成3.1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按制定程序批准的文本和图则两部分。

在编制文本和图则时,应编制规划说明书,作为制定文本和图则的基础技术支撑和解释性技术说明。

3.2文本和图则的构成3.2.1文本文本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

3.2.2图则图则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文件批复(盖章)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3.3规划说明书的构成3.3.1规划说明书规划说明书包括关于规划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以及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背景和过程的解释性文字。

4 文本和图则的编制容及深度规定4.1文本必须用法定文件的问题阐述以下容:4.1.1总则4.1.2土地利用性质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参见表1)的方式阐明对各类不同性质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

⑴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用地性质”栏中表达)和“可相容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土地利用相容性”栏中表达)。

⑵“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规定性地块控制指标必须包括的项目有: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项目及其规模以及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优势,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七)其他专题研究。

中新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中新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中新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05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目录1 总则 ......................................................................................................................................... -2 -1.1目的................................................................................................................................ - 2 -1.2依据和期限.................................................................................................................... - 2 -1.3编制方法........................................................................................................................ - 2 -1.4规划成果........................................................................................................................ - 2 -1.5实施管理........................................................................................................................ - 3 -1.6规划调整........................................................................................................................ - 3 -2 规划导则 ................................................................................................................................. -3 -2.1规划范围........................................................................................................................ - 3 -2.2功能定位........................................................................................................................ - 3 -2.3规划结构与层级划分.................................................................................................... - 4 -2.4土地使用性质................................................................................................................ - 4 -2.5土地开发强度规定........................................................................................................ - 5 -2.6住房建设........................................................................................................................ - 5 -2.7配套设施........................................................................................................................ - 5 -2.8绿地控制规定................................................................................................................ - 6 -2.9公共空间........................................................................................................................ - 6 -2.10建筑控制...................................................................................................................... - 7 -2.11广告和标识.................................................................................................................. - 8 -2.12六线控制...................................................................................................................... - 8 -2.13 道路交通..................................................................................................................... - 9 -2.14水系统规划................................................................................................................ - 11 -2.15能源利用规划............................................................................................................ - 15 -2.16信息化规划................................................................................................................ - 17 -2.17环卫工程规划............................................................................................................ - 17 -2.18综合防灾规划............................................................................................................ - 18 -2.19管线综合.................................................................................................................... - 19 -2.20 街区空间特色控制................................................................................................... - 20 -3 生态细胞用地布局指引 ....................................................................................................... - 28 -附表: ....................................................................................................................................... - 29 -表1 规划用地汇总表....................................................................................................... - 29 - 表2 规划建设用地平衡表............................................................................................... - 29 - 表3 土地使用兼容性表................................................................................................... - 31 - 表4 配套设施一览表....................................................................................................... - 32 - 表5开发强度指标一览表................................................................................................ - 35 -1 总则1.1目的为落实《中新天津生态城总体规划(2008-2020年)》,率先建设生态宜居的国际化新城,编制生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指导和规范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活动。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津规资详发〔2021〕263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分局、市规划编研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现将《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规划资源局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控规的实施第四章控规的修改和修编第五章责任和监督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强化控规的“钢性”和“刚性”,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依法批准的控规是规划资源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作为保护范围内的控规。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控规编制、审批、修改、修编和实施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控规编制和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规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我市控规分为街区控规和单元控规两个层面。

街区控规是承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划,是对单元控规的强制性管控要求。

单元控规是具体地块层面确定建设用地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指标、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法定规划。

第六条中心城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非涉农街镇和功能区,结合城镇开发边界编制街区控规。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优势,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七)其他专题研究。

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管理规定

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管理规定

天津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天津市中心城区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适应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要求,保障城市建设按规划实施,特制定天津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以下简称控规编制单元)管理规定。

一、编制范围控规编制单元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确定用地范围的最小单位。

天津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371平方公里,外环线中心线以内的城市用地按照行政区界、主要道路、铁路及河流岸线划分为28个分区共175个控规编制单元;外环线以外张贵庄地区划分为1个控规编制单元,总共176个控规编制单元。

外环绿化带(不含张贵庄地区)作为独立分区,目前已经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再细划。

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的具体界线以图则为准。

二、划分原则依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成果,结合中心城区用地功能的调整与优化,每个控规编制单元有一个主要的用地功能。

每个控规编制单元不跨越内环线、中环线,以保持用地相对完整。

中环线以内每个控规编制单元的用地规模为1平方公里左右;中环线至外环线之间的每个控规编制单元为1-5平方公里左右;以居住混合用地为主要用地功能的控规编制单元规模为1-2平方公里左右;以风景区、工业区、农田为主要功能的控规编制单元规模一般为2平方公里以上。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编码原则中心城区外环线中心线以内(包括张贵庄地区)划分为176个控规编制单元,每一个控规编制单元对应一个总序号和一个单元编码,序号及单元编码顺序由北向南、由西向东。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编码由六位数字组成,形如XX-XX-XX。

编码第一位、第二位为行政区代码:01-北辰区02-红桥区03-河北区04-西青区05-南开区06-和平区07-河东区08-东丽区09-河西区10津南区编码第三位、第四位为分区代码:编码第五位、第六位为控规编制单元代码:例:01-01-01表示北辰区第一分区第一单元。

四、管理规定天津市中心城区控规编制单元是今后编制所有天津城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时确定用地范围的依据。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2.20•【字号】津国土房规[2007]135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规[2007]135号)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现将《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日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和规范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相衔接。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各种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布局和方向相衔接。

河流、水系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有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实施规划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本市鼓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完整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完整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1 总则1.1为统一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容和深度,实现控规编制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和标准,以及《市城市规划条例》特制定本编制规程。

1.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对分区各街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详细控制规定。

重点是对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深化和落实,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法定文件(文本和图则)。

1.3市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4本规定未包含的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性文件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3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构成3.1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按制定程序批准的文本和图则两部分。

在编制文本和图则时,应编制规划说明书,作为制定文本和图则的基础技术支撑和解释性技术说明。

3.2文本和图则的构成3.2.1文本文本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

3.2.2图则图则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文件批复(盖章)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3.3规划说明书的构成3.3.1规划说明书规划说明书包括关于规划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以及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背景和过程的解释性文字。

4 文本和图则的编制容及深度规定4.1文本必须用法定文件的问题阐述以下容:4.1.1总则4.1.2土地利用性质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参见表1)的方式阐明对各类不同性质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

⑴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用地性质”栏中表达)和“可相容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土地利用相容性”栏中表达)。

⑵“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规定性地块控制指标必须包括的项目有: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项目及其规模以及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

天津市土地细分编制规程

天津市土地细分编制规程

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编制技术规程(试行)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〇一〇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编制技术要求 (1)第一节土地细分 (1)第二节现状调查 (1)第三节用地功能和指标 (1)第四节绿地 (2)第五节公共设施 (3)第六节道路交通 (3)第七节市政工程 (3)第八节城市安全 (3)第九节地下空间 (3)第三章成果内容 (3)附件: (5)附件一:现状调查内容 (5)附件二:土地细分导则文本内容 (12)附件三:图则 (14)附件四:土地细分导则说明书 (19)附件五:成果版式 (27)附件六:电子数据标准格式 (30)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落实和实施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编制土地细分导则的内容、深度,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土地细分导则是按照控规的控制要求,分解控规单元的总体控制指标,落实规划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和黑线的位臵,并作为城乡规划管理依据的行政措施。

第1.0.3条本规程与本市控编制规程的适用范围一致。

第二章编制技术要求第一节土地细分第2.1.1条确定地块的范围、性质应与已出让地块的边界、性质保持一致。

第2.1.2条保证每个地块至少与一条道路相毗邻,地块的规模和形状应满足其使用功能和有关技术要求。

第2.1.3条公益性公共设施、交通、市政、城市安全设施和公共绿地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地块性质划分至小类。

第二节现状调查第2.2.1条采用现势地形图和数据,以宗地为单位对土地使用情况、建筑使用情况、居住人口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功能、服务范围以及对环境影响等情况进行现状调查与分析。

(详见附件)第2.2.2条对已批未建、已拆未建、已核发规划许可以及近期有条件开发改造的用地进行核查与统计。

第三节用地功能和指标第2.3.1条地块是土地细分导则研究的基本单位, 须满足和分解控规单元主导功能和建筑总量的控制要求,确定地块控制指标和要求。

第2.3.2条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指标,提出配套设施项目的配臵等控制要求。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

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区县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对重要的规划事项进行审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依据。

第六条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承办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未来,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索引号]CBA08G-0303-2008-00073[信息名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种类]规划信息---区域规划[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建设发展局[发布时间]2008-01-31[内容描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规划包括:规划范围、规划原则与目标、规划的作用和地位、规划单元的确定。

[正文]一、规划范围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范围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即由泰达大街(北),南海路(西),北海路(东),津塘四号路(南),所围合的各项城市用地,用地面积为2.7平方公里。

二、规划原则与目标(一) 规划原则:1. 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为依据,以土地利用控制为重点,协调规划设计、规划管理需求与物业开发三者的关系,使规划管理实现规范化、法制化;2. 根据目前开发区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求与可能对规划范围内各类用地进行优化利用的调整;3. 完善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公用)和公共设施的载体能力和服务水平;4. 通过土地、利用的规划调整,改善规划范围的环境质量、景观面貌,实现开发区生态景观的可持续发展和有机平衡;5. 遵循开发建设的时序性,坚持整体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调整好各开发阶段的关系,更好满足土地拨划的要求;6. 应有利于开发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利于开发区当前与长远的有序发展。

(二) 规划目标1. 形成完善、统一、和谐的中心区商务系统,营造高效、高质、高水平的商务运作体系,营造轻松、舒适、娱乐的商业休闲体系;2. 形成若干具规模的高档住宅区和住宅小区,并形成完善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3. 通过对规划范围内绿地率的严格控制,扩大绿色开敞空间,从而改善建筑景观与风貌;4. 严格控制建筑退后红线及街面设计,形成具有韵律感、亲切感的街面景观;5. 通过城市设计有重点的控制第一、第二、第三大街沿线的建筑景观、风貌及建筑细部小品的处理;6. 保证规划范围内长期发展所需要的交通、市政、公用配套基础设施的用地与合理位置,确保中心城区基础设施的高标准承载能力,满足开发区可持续有机发展的需要;7. 形成条例化、指标化、图则化的控制体系,强化规划的控制、引导功能,保证中心城区合理有序的进行发展,更加有效地服务于规划管理、土地出让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具体工作的实施;8. 提高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灵活性和规范化,以真正能指导规划管理工作。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七编证后管理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线、施工过程查验和规划验收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放线进行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查验,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情况进行查验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查验部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整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为纸质和电子文件。

第三十五章规划验线第三百九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一)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1.2、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

3、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以及现状人防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

4、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二条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文本。

(二)放线点成果表。

包括:放线点坐标成果表、放线成果数值对比表、用地界址坐标表。

其中用地界址坐标表中的用地面积值应当在界址线闭合情况下做出。

(三)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四)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图。

包括:标示用地界线、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数据和四至距离;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与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线等重要市政管线的距离;用地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的位置;控制室内、外地坪和场地竖向标高的高程控制点。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津政办发[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8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管理,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制定、报审、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是为实施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对年度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纳入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城乡规划,主要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业(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区(地段)城市设计等。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国家批准的经济功能区负责所辖范围内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

第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由拟开展编制的若干项城乡规划组成。

对每一项拟开展编制的城乡规划,需制定城乡规划任务书,主要包括:(一)规划编制的具体范围;(二)规划编制的原因和依据;(三)规划编制的内容;(四)上一层次规划对规划编制对象的规定和要求;(五)对规划编制对象的其他规定和要求;(六)规划编制成果要求;(七)规划编制工作开展方式;(八)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安排;(九)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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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1 总则1.1为统一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规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特制定本编制规程。

1.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对分区内各街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详细控制规定。

重点是对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深化和落实,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法定文件(文本和图则)。

1.3天津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4本规定未包含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3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构成3.1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按制定程序批准的文本和图则两部分。

在编制文本和图则时,应编制规划说明书,作为制定文本和图则的基础技术支撑和解释性技术说明。

3.2文本和图则的构成3.2.1文本文本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

3.2.2图则图则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文件批复(盖章)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3.3规划说明书的构成3.3.1规划说明书规划说明书包括关于规划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以及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背景和过程的解释性文字。

4 文本和图则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4.1文本必须用法定文件的问题阐述以下内容:4.1.1总则4.1.2土地利用性质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参见表1)的方式阐明对各类不同性质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

⑴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用地性质”栏中表达)和“可相容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土地利用相容性”栏中表达)。

⑵“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规定性地块控制指标必须包括的项目有: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项目及其规模以及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必须附在“图表”右侧,而且表中的“用地性质”和“土地利用相容性”的名称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有关规定。

⑶如有重点地块,可在“备注”栏中附加控制重点,或以条文方式提出其他特殊控制要求以及增加指导性控制指标。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表1(示例)①控制指标均采用统一单位(如示例所示),容积率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其余数字取整数;②控制指标的计算方法按照术语及符号的规定执行;③公共配套设施必须标明项目名称和规模控制要求;④如某地块是现状建成区,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4.1.3土地开发强度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均以容积率作为基本控制指标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表达,凡“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不能表达的内容必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阐明。

4.1.4配套设施以“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参见表2)的方式阐明对本规划单元各类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两大类)的规划情况,并同时亦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配套设施项目”栏中注明其名称和规模。

凡“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不能表达的控制内容必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阐明。

⑴各类配套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规模(可以不定位)。

⑵配套设施的建设方式规定,如:必须说明是否单独占地等。

⑶市政设施(包括市政通道)须占有的地下、地面以及上空的控制范围及其保护要求。

⑷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表2(示例)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4.1.5交通以条文的方式阐明本地区道路和客运轨道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主要说明是否采用立交),并提出对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以及商业步行街系统的控制原则和措施。

⑴本地区对外交通联系的主要出入口。

⑵道路系统功能构成以及等级划分(按照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支路、小区路依次执行不得变更、路口不可变更、可有所调整但须达到原规定指标);客运轨道线路走向及敷设形式,站场位置及用地规模。

⑶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和公交场站的控制要求。

4.1.6城市设计针对重点地段提出维护主要公共空间环境质量尤其是绿化和视觉景观控制的原则要求。

4.1.7其它特殊设施针对其它特殊设施(如城市地下空间、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和风貌建筑等)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4.2 图则要求在1/2000的最新实测地形图上表达用地性质、布局、地块编号及其它控制内容,并以插图方式表达本规划所在区域位置以及主要规划控制指标。

主要包括一下内容:4.2.1用地性质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土地分类标准,将各地块的用地性质用代码表达,并采用统一标准底色(按照附录2执行)。

4.2.2区域位置在图面右上角表达本规划所在区域位置,区域表达的范围以本规划单元所在城区或分区的范围为准,图中须突出城市网络的衔接关系。

4.2.3单元编号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采用全市统一编号,另见有关天津市各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管理规定。

4.2.4地块划分地块划分的大小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对于必须严格控制的重点地区、已建成区或旧城改造区,地块划分原则上应达到规定的城市用地分类中的“小类”;对于新开发区或开发条件尚不成熟的地区,地块则宜按照规定的“中类”进行划分,特殊情况下也可按照“大类”划分。

4.2.5地块边界图上必须以粗实线标明地块边界。

重点地块可注明边界各点坐标,坐标统一采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坐标值整数位数不准省略,小数位保留至3位。

4.2.6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必须用统一的通用图形符号标注在地块内的相对位置上。

4.2.7交通控制图上必须注明地块周围道路(包括交叉口)的边界控制范围。

如有禁止机动车行驶的商业步行街,应注明其起始控制点位置。

4.2.8市政控制图上必须注明区域性市政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市政通道地下及地上空间控制宽度和高度。

具体包括:⑴市政设施用地:水厂、污水处理厂、供水泵站(包括调节水池、高位水池和加压泵站)、高中压调压站、污泥处置厂、污水泵站和雨水泵站;35kV及以上变电站;电话局、邮政局;燃气调压站、抢修站、服务站;供热热源点、热换站等单独用地设施;独立占地的环卫设施。

⑵大型市政通道:高压走廊、微波通道、需在道路红线外布置的大型管线走廊、区域性主干管通过本区所要求地面控制宽度。

⑶其它特殊设施控制要求(如河道兰线控制、铁路及轨道交通黑线控制)。

4.3 分图图则针对每一个规划单元内“街坊”,在A3图纸上编制规划控制分图。

图中必须表达的内容包括:地块编号、用地性质、配套设施等控制要求;道路交叉点控制坐标和标高、公交站点、社会公共停车场(库)、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人行步道系统以及其它主要市政设施的地上和地下空间的控制要求。

分图图册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录1):⑴地块控制:地块控制指标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表达。

配套设施必须用通用图形符号标示在地块的相对位置上,若须注明其规模,则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备注”栏中表达。

⑵交通控制:图上必须注明地块周边道路交叉点的坐标和道路(包括交叉口)的红线控制范围和宽度。

如有禁止机动车行驶的人行步道,应注明其起始控制点位置。

⑶市政控制:明确表达市政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市政通道地下及地上空间控制要求。

具体包括:a.市政设施用地:包括水厂、加压泵站、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变电站、电话局、邮政支局(所)、燃气贮存站、瓶装供应站、服务站、高中压调压站或气化站等。

b.大型市政通道:高压走廊;微波通道;需在道路红线外或地块内布置的大型管网走廊等用地。

⑷其它特殊设施控制要求。

5 规划说明书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5.1规划说明说是编制文本和图则的技术支撑,同时也是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操作性文件。

规划说明书应为下一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供全面的技术信息。

其内容和深度原则上应达到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的要求。

5.2规划说明书内容5.2.1 前言阐明编制规划的背景及主要过程,包括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委托、编制、公开展示、修改和审批过程等。

5.2.2 现状概况与分析调查了解上层次规划对本规划单元的规划要求及其现状基础资料,分析研究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未来发展的主要因素并作出评价。

编制规划说明书须收集以下基础资料: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对本规划单元的规划要求,相邻地区已批准或拟定的规划资料;⑵自然条件及分析;⑶土地利用现状:包括用地分类(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至中类或小类)和开发方式等;⑷用地地籍:阐明已划拨或出让用地的用地单位及其用地红线和性质等使用权情况;⑸人口分布现状;⑹建筑物状况:包括建筑用途、面积、层数、建筑质量及已批未建建筑等;⑺公共配套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分布;⑻道路的红线、坐标、标高及断面,交通设施的分布与面积等;⑼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网布局状况;⑽所在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资料;⑾所在地居民及用地单位对现状的综合意见及规划意愿;⑿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划意向;⒀将用地现状图和规划图中加入地籍图所界定的各用地单位界限,并在说明书中对地块界限的调整进行进一步说明,以增强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

5.2.3 规划依据、原则与目标阐明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明确规划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对本规划单元发展前景作出预测和分析,提出发展目标。

5.2.4 规划单元功能与规模通过全方位的分析归纳明确本规划单元在地区环境中的功能与发展方向,确定规划期内控制的人口规模与建设用地规模。

5.2.5 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深化上层次规划中城市设计的要求,研究本地区的环境特征、景观特色及空间关系。

并提出城市空间景观设计的控制原则和措施。

⑴本规划区及周边绿化系统及开敞空间系统的城市设计;⑵本规划区及周边高层建筑分布系统的城市设计;⑶本规划区及周边旅游观光系统的城市设计;⑷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提出建筑色彩、风格以及夜景灯光、广告或标志设置等要求。

5.2.6 用地布局确定本规划单元用地结构与功能布局,明确各类用地的分布、规模。

5.2.7 地块控制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用地分类标准为依据,划分地块并确定各地块的控制指标:⑴城市发展备用地:指城市建成区边缘未充分利用的非城市建设用地以及建成区内近期发展难以确定使用性质的用地,为今后城区空间扩展和新增需求安排相应功能的用地。

⑵商住用地:指在市中心的某些地块,商业办公建筑中提供住宅功能的混合使用情况。

⑶地块划分:地块划分可考虑规划用地的具体情况及面积大小等因素,根据用地的天然界线(山、河、湖、海等)、人工界线(主要道路、用地红线及其它设施)、行政管理区划以及用地功能布局和开发规模与能力等来进行划分;基本地块的划分应以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唯一性并有利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出让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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