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的相关内容(...
汽车标准法规手册
汽车标准、法规宣贯资料汇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为使我国汽车工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经贸委决定对原国家机械工业局以发布《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对车辆产品实施管理的方式进行改革,逐步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法制化管理体制。
在新的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管理制度实施之前,为不影响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开发的新产品及时推向市场,现就《目录》中企业新产品申报和公布等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经贸委以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方式对《目录》中企业的新产品实施管理,不再发布《目录》。
《公告》是国家准许车辆生产企业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是消费者向国家法定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的依据。
二、《公告》的内容包括:新产品批准、产品扩展、勘误更改和撤消。
《公告》由文本和光盘两部分组成。
文本中列入企业名称、商标、产品型号(汽车产品为主型号,由GB9417-88中规定的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和产品序号组成)和产品名称;光盘中列入产品型号(其中汽车产品由主型号和企业自定义代号组成)、整车彩色照片(必要时附局部照片)、主要参数表(分为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等内容。
光盘的内容调整时,不再另行通知,以发布的《公告》为准。
三、《公告》由国家经贸委印送各地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公告》同时在国家经贸委政府网站上公布,网址是:。
四、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总目录)》(国机管〔2000〕206号)、《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一期)》(国机管〔2000〕519号)、《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二期)》(国机管〔2000〕621号)和《2000年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国机管〔2000〕615号)继续有效,生产企业可按原规定生产、销售。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第一部分汽车和挂车产品
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整车其他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
三、发动机和污染物控制装置
五、制动、转向和降噪系统
六、外部照明灯具主要技术参数
七、车身附件
八、电动汽车产品
九、汽车产品照片和主要结构图纸备案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和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第二部分摩托车产品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摩托车其它主要技术参数
三、三轮摩托车补充资料
四、摩托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及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第三部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整车主要技术参数
三、发动机和污染物控制主要技术参数
五、制动、转向和降噪系统主要技术参数
六、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主要技术参数
七、其他主要技术参数
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和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整理)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附件一: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第一部分汽车和挂车产品
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整车其他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
三、发动机和污染物控制装置
四、变速器和车桥
五、制动、转向和降噪系统
六、外部照明灯具主要技术参数
七、车身附件
八、电动汽车产品
九、汽车产品照片和主要结构图纸备案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和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第二部分摩托车产品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摩托车其它主要技术参数
三、三轮摩托车补充资料
四、摩托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及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第三部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整车主要技术参数
三、发动机和污染物控制主要技术参数
四、传动系统主要技术参数
五、制动、转向和降噪系统主要技术参数
六、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主要技术参数
七、其他主要技术参数
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和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
附件1:《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编制要求一、目的车辆生产企业通过编制、执行《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以下简称《保证计划》),保证生产和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并持续符合国家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
二、《保证计划》的内容(一)《保证计划》适用范围《保证计划》应明确其所覆盖的车辆产品。
对于产品结构、生产控制要求相同或相似的车辆产品,可以使用相同的《保证计划》,但不同类型(M1类、M2+M3类、N1类、N2+N3类、O 类、L类、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车辆必须分别制定《保证计划》。
(二)所执行的标准《保证计划》所覆盖车辆产品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法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
(三)产品描述1.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企业《保证计划》所覆盖车辆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2.自制件、外购件清单主要是与《公告》产品参数、配置和性能等一致性要求有关的总成部件(或系统)的清单,包括总成部件的名称、型号(或图号、零件号)、生产企业名称等。
(四)有关产品一致性的控制措施原材料与外购件采购过程、自制件生产过程、装配过程等过程控制文件。
(五)有关生产和检验测量设备的控制措施生产和检验测量设备台帐、设备管理制度文件。
(六)有关人员能力、资格的控制措施与生产一致性相关人员的能力、资格要求等控制文件。
(七)有关检验的控制措施与产品生产过程相关的各类检验或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结果分析、记录及保存的控制文件。
特别是与整车出厂检验相关的控制文件。
(八)有关《合格证》管理的措施《合格证》发放、出厂车辆信息上传等的控制文件。
(九)恢复措施当产品在生产、销售、使用中出现与一致性相关的问题时,为恢复生产一致性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原因分析、不合格品处理及追溯、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第一部分汽车和挂车产品
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整车其他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
三、发动机和污染物控制装置
五、制动、转向和降噪系统
六、外部照明灯具主要技术参数
七、车身附件
八、电动汽车产品
九、汽车产品照片和主要结构图纸备案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和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第二部分摩托车产品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摩托车其它主要技术参数
三、三轮摩托车补充资料
四、摩托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及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第三部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整车主要技术参数
三、发动机和污染物控制主要技术参数
五、制动、转向和降噪系统主要技术参数
六、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主要技术参数
七、其他主要技术参数
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和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国家工信部公告目录
国家工信部公告目录篇一: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业务板块及产品线公告申请流程一、项目名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处处长部产业政策司四、法律依据设立和规范投资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机密文件:(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2)《行政许可法》(3)《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4)《摩托车供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5)《关于继续制度建设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21]115号)(6)《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体制规则》(工产业[2021]第44号)(7)《专用汽车、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21]第45号)(9)《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线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21]17号)(1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21]第109号)(12)《关于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21]453号)(13)《关于办理低速汽车加工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21]588号)(14)《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21]第132号)五、许可条件(一)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准入的条件企业准入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新规定(2)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3)拥有本领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4)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工业生产国家标准及规定要求(5)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确保安全迪雷省能力(6)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物流配送能力产品准入基本条件:(1)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2)产品经纺织部是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工商企业)检测合格(3)产品却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注:各类别车辆生产及产品准入条件有所差别六、申请材料(一)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生产企业准入登记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当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3)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4)关于企业拥有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5)关于跨国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6)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7)检测相关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产品设计报告(二)申请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2)产品情况简介(3)《公告》参数(4)《车辆主要测试方法及主要配置备案表》(5)《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6)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总结报告检测报告(7)关于产品线其他证明文件(三)已获准入的企业,申请变更的,理应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相关机构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启动兼并重组的申请(2)股东会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董事会诀议(4)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核准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5)企业隶属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6)签字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盖章(7)企业对照《准入条件》成功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8)列入《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动方案(9)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简述材料七、程序和期限一、申请程序:(一)企业准入许可(包括变更事项)申请人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再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
东风汽车制造全套程序文件和车辆产品认证流程图
工作日(累计工作日205日)
5日 15日
备案资 料内容 见附件一
备注
15日
★ 1.公告申报截止 日为每月10号,次月 28号公告批准.
100日
45日
25日
备案受理 产品认证试验
公告 申报 公告 批准
2.国家环保目录申报
截止日为每月20号, 次月25号批准. 3.须保证认证车辆与 量产车辆的生产一致 性. 4.合格证的签发日期 应在公告批准日期之 后. 5.备案资料应完整,
备案资料应完整否则中机中心不予受备案受理备案资料内容见附件一全国销售公告批准ccc认证申报及审查地方环保目录申报及审核公告申报备案受理试验认证公告申报该阶段工作流程详见公告申报流程图中机中心检验机构出具
产 品 认 证 流 程
产品认证流程图
进程
工作项目
备案资料 整理及检验 方案编制 备案受理 试验认证
全国 销售
公告审查
公告申报 CCC认证申 报及审查 国家环保 目录申报 及审核 地方环保 目录申报 及审核
该阶段工作流程详见“公告申报流程图”
否则中机中心不予受 理.
公告申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2.编制《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 目检验方案表》。 1.审查资料完整性; 2.核准检验方案; 3.审查VIN(VIN号和VIN企业标 准)。
工作日
5日
中机中心
出具: 1.VIN审查报告 2.核准后的《备案表》 3.核准后的《检验方案表》 (企业和检测机构可在网上 下载以上内容)
15日
检验机构
检验和检验报告通过网络及 时反馈至中机中心
1.按已核准的《备案表》进行样 品主要配置(或参数)的核 定; 2.按已确定的《检验方案表》进 行强检检验,并依照车辆有 关定型试验规程确定定型试 验方案,并进行试验。 组织专家进行产品技术审查。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工作监督管理规定》共6页
附件: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辆产品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登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检测工作,行为规范,诚实信用;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检测机构承担的《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资格及能力第六条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及具体承担的检测项目,需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并保持与指定车辆检测项目相适应的能力,并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
第八条当《公告》管理增加新的检测项目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后,检测机构方可承担该项目的检测工作。
第三章检测机构的职责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确保《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确定的车辆产品检测方案进行检测,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测项目和检测次数。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对企业送检的样品进行检测,如实记录检测结果,据实出具样品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的内容及格式应当符合《公告》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对照《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认真核对实测项目中样品的状况,如实记录样品的配置和基本参数,并保存样品的有关照片。
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样品与《备案表》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与样品送检企业沟通并中止检测工作,并上报中介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档。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的相关内容(...
轮胎 轮胎规格:规格表示方法按GB/T2983-1997《摩 托车轮胎系列》。 转向机构 转向型式:按方向把式、方向盘式填写。 制动系统 制动器生产企业(前轮/后轮/驻车/应急) 制动器型号(前轮/后轮/驻车/应急):盘式制动器型 号也可用制动盘型号加制动钳型号代替。注意对 于三轮摩托车,有一个脚联合制动和一个驻车制 动的情况,按标准要求,驻车制动装臵也起到应 急制动的作用,这种情况,应急制动装臵也应填 写(同驻车)。
《备案表》对以上三个部分进行了合并调整, 其中补充项目主要为排放标准附录A的部分参数, 以满足排放等检验项目的同一型式判定和一致性 检查要求。 《备案表》包含了全部《公告》参数,并替 代《新产品上报图样》和《规格参数表》。 《备案表》内容分为四个方面,《公告》技 术参数、摩托车其它主要技术参数、三轮摩托车 补充资料、摩托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臵备案 表》的相关内容 (摩托车产品P113)
1. 制定《备案表》的目的 同一型式判定的需要; 同一型号判定的需要; 一致性检查的需要; VIN审查的需要; 改进<公告>管理的需要。
2. 填写备案表的主体和时间(检测机构的责任) 填写备案表的主体是企业,由企业在指定的网络上进 行申报。 执行的时间: 新产品:自2006年10月15日起执行。 扩展/变更产品:自2007年10月1日起 执行. 注:1532号文件计划扩展/变更产品:自2007年7月1 日起 执行,现推迟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发动机气门数(进气/排气):单缸的进排气门 数 ﹡发动机润滑方式:按混合润滑、分离润滑、压 力飞溅润滑等内容填写。 ﹡发动机冷却方式:按液冷、强制风冷、自然风 冷等内容填写 ﹡发动机起动方式:按电起动、脚起动、电起动 和脚起动等内容填写
公告书之国家工信部汽车公告
国家工信部汽车公告【篇一:汽车公告申报流程】关于车辆公告的说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的许可管理。
生产道路机动车辆的企业及所生产的产品须得到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形式公布获得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这个过程简称为《公告》管理。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从2007年7月1日起,就开始改革《公告》产品管理,建立了:企业申报《参数备案表》、《检验方案表》→中机中心审查(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中机中心技术审查→报政府部门公示、批准、公布的产品管理模式。
现行的《公告》产品管理流程简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1.申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生产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网站申报车辆产品。
企业申报产品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车辆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车辆产品情况简介;《公告》基本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方案表》;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从2009年6月1日起,企业在申报车辆产品《公告》变更、扩展时,应提交《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
2.受理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理/不受理通知。
受理环节主要是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跨类、异地生产、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填写项目是否有明显错误等等。
按照1532号文规定,受理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确定试验方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产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沟通及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完成试验方案的确定工作。
产品受理后,中机中心要进行试验方案的确定和vin审查两项工作。
以前这两项工作是两个部门分别进行的,现在为了方便与企业的沟通,已将这两项内容合并在一起,由技术部统一进行审查。
(工产业[2010]第132号)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商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商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商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商用车产品,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第2.1.2.2款(半挂牵引车)、第2.1.2.3款(货车)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所定义的车辆,即改装类客车。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商用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商用车产品类别,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
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商用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货车类、客车类产品,其中货车类产品包括轻型货车、中重型货车,客车类产品包括轻型客车(含改装类)、大中型客车(含改装类),具体见《商用车类别划分表》(附件1)。
第五条商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准入。
第六条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6]1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申报管理,提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经研究,我委对《公告》管理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公告》管理流程的调整(一)申报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网络系统申报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产品勘误和产品撤销。
车辆新产品是指新设计的全新产品或改进型产品;产品扩展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变更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替换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勘误是指车辆产品在申报环节中,由于疏忽造成参数填报错误或漏报需要进行更正;产品撤销是指企业不再生产主动撤销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实施新标准、规定强制撤销的产品。
申报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时应当报送《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一)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下简称《检验方案表》,见附件二)。
申报产品勘误,应当说明勘误理由并同时上报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对于《公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一)只允许勘误一次。
在申报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或产品勘误时,同一型号的车辆产品在审查周期(指从申报到《公告》公布周期)内只允许选择其中之一申报。
(二)资料受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企业申报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并通知企业;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通知企业。
(三)试验方案确定及车辆识别代号审查中介机构受理企业的申报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确定产品试验方案并进行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审查,出具VIN审查报告。
工信部2012年第25号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12年第25号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校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保证专用校车生产一致性,提高专用校车产品安全性能,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校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校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校车产品,是指国家标准GB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中第3.1款至第3.4款所定义的,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幼儿或学生的校车。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专用校车产品类别,对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专用校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轻型专用校车和大中型专用校车,具体见《专用校车产品划分表》(附件1)。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按生产方式分为整车类生产企业和改装类生产企业,其中改装类生产企业不得生产承载式车身的专用校车产品。
第四条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整车类客车或改装类客车生产资质,且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及条件,并有同类客车的生产业绩。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 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整车产品一致性检查要点
4.6.2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整理,公布检查情况,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效果。
4.6.3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责任部门应按整改要求,制定本部门的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确保整改效果。
2.范 围
适用于《公告》产品生产一致性检查的管理。
3.职责
3.1总工程师办公室是《公告》产品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的整车产品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对产品存在生产不一致的项目督促整改。
3.2销售部负责提供各种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总成部件清单》,参与实施内部的整车产品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对产品存在生产不一致项目的整改给与信息方面的支持。
4.工作内容
4.1检查对象
已经过质量部检验合格进入成品库的整车产品,包括:粉粒物料运输车、化工液体运输车、加油车、自卸汽车、洒水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散装水泥半挂车、粉粒物料运输半挂车、运油半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随车起重运输车、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自卸式垃圾车、后装压缩式垃圾车、
厢式运输车、仓栅车等。
整车产品一致性检查要点
制订单位
总工程师办公室
发行日期
2011年3月21日
生效日期
2011年4月1日
编 写
会 签
审 核
批 准
销售部:
自卸车分厂:
技术中心:
专用车分厂:
质量部:
1.目 的
规定整车产品一致性检查的范围、项目、依据、方法、频次等内容并组织实施,对存在不一致的状况督促整改,确保整车产品符合《公告》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要求。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37号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37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附件: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乘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乘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乘用车产品,包括轿车和其他乘用车(但不包括专用乘用车),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其他乘用车,包括运动型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含短头乘用车)。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乘用车产品类别,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
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乘用车产品类别具体划分方法见《乘用车类别划分表》(附件1)。
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________________生产一致性控制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版本号:受控状态:发布日期:年月日实施日期:年月日一、目的:为了确保本公司认证产品能满足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工厂生产的批量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特制定和公布本生产一致性控制方案(以下称方案)。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04类车辆产品。
三、职责:3.1质量负责人经公司研究决定,由乌J担任本公司质量保证负责人一职,同时担任本公司认证技术负责人,授权其继续履行原来的职责和权限外,在3C认证工作中,其职责及权限如下:①确保工厂管理体系满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CAP-C11-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CNCA-Cll-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②负责认证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的建立,实施和保持。
③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④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⑤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涉及获证产品平安性能的变更。
⑥负责批准生产一致性控制方案;⑦负责编制生产一致性控制方案执行报告;⑧掌握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依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对认证产品变更进行确认批准并承当相应责任;⑨向上级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运作的情况,包括需耍的改良。
⑩代表本公司就质量体系有关事宜与外部各方的联络。
3.2各部门职责3.2.1技术部负责产品技术开发、技术标准、检验标准、工艺标准、关键工序等技术文件的制定、发放、保管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生产过程的技术指导工作;协助供销部对供给商进行选择、评定工作;负责产品变更的审核工作;负责一致性控制方案的制修订和变更申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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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备质量(kg):整数,公差允许范围±10千克。 注意:三轮摩托车整备质量不应超过400Kg 最高设计车速(km/h): :保留到整数 制动方式(前轮/后轮):按鼓式、盘式、鼓式/盘式 等等填写。 制动操纵方式(前轮/后轮) :按手制动、脚制动、 手制动/脚制动等等填写。 车辆识别代号(VIN):填写17位VIN代号,前8 位必须填写,其余部分用×代替。注意字母I、O、 Q不能使用。
3. 《备案表》的内容和填写要求 摩托车原备案参数主要包括: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2001‟471号《关于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 知》中要求的《公告》参数;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2001]251号《关于车 辆新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要求的 《新产品上报图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10号公 告《摩托车生产 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要求的《规格参数 表》。
轮胎 轮胎规格:规格表示方法按GB/T2983-1997《摩 托车轮胎系列》。 转向机构 转向型式:按方向把式、方向盘式填写。 制动系统 制动器生产企业(前轮/后轮/驻车/应急) 制动器型号(前轮/后轮/驻车/应急):盘式制动器型 号也可用制动盘型号加制动钳型号代替。注意对 于三轮摩托车,有一个脚联合制动和一个驻车制 动的情况,按标准要求,驻车制动装臵也起到应 急制动的作用,这种情况,应急制动装臵也应填 写(同驻车)。
发动机基本参数 ﹡发动机ECU生产企业、型号 ﹡发动机冲程数:按四冲程、二冲程填写。 ﹡发动机气缸数、排列型式:气缸数按单缸、双 缸等等填写;发动机排列型式单缸机填写N/A, 多缸机按直列、对臵、V型等等填写。 ﹡发动机缸径(mm):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发动机行程(mm):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发动机配气方式:按二冲程活塞阀、二冲程簧 片阀、二冲程旋转阀、顶臵式凸轮轴、下臵式凸 轮轴等内容填写。
3.1《公告》技术参数 包括《公告》中参数的全部内容,按照《公告》 格式在批准后转达公安管理部门。 填写方式:除“功率”项目填写内容由“标定功率 ”改为“最大功率”外,其它项目按照原要求填写。 产品商标:XX牌 产品型号:如:JL125-3 产品名称:按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 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以下简称L1、L2、L3、L4、L5)填写。 企业名称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臵备案 表》的相关内容 (摩托车产品P113)
1. 制定《备案表》的目的 同一型式判定的需要; 同一型号判定的需要; 一致性检查的需要; VIN审查的需要; 改进<公告>管理的需要。
2. 填写备案表的主体和时间(检测机构的责任) 填写备案表的主体是企业,由企业在指定的网络上进 行申报。 执行的时间: 新产品:自2006年10月15日起执行。 扩展/变更产品:自2007年10月1日起 执行. 注:1532号文件计划扩展/变更产品:自2007年7月1 日起 执行,现推迟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照片图像的技术要求: a) 图像尺寸要求:宽度:300—500像素、高 度:200—400像素。 b) 图像质量要求:分辩率150dpi—300dpi。 c) 图像文件格式:*.jpg。 d) 图像质量等级:中等5级或中等4级。 e) 最终文件大小要求:15—35K。
照片中注意:轻便摩托车不可载客,不应带有 后部脚踏板、靠背。 乘员扶手描述应和照片相符(皮带)
其它:1、按公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多生产地 址的摩托车企业应在本项目中填写生产地址,格 式为“本产品的生产地址为××”;2、选装后 视镜、喇叭、照明及光信号装臵、排气消声器等 内容引起车辆外观变化的应在本项中注明,并在 选装照片中提交产品照片(局部或整车照片),格 式为“选装××(附照片)”。3、委托加工相 关信息。 产品照片: 主照片要求:正左侧面45°无背景的车辆实 物照片。
外形尺寸(长X宽X高)(mm):保留到整数, 外形尺寸公差允许范围±3%且不允许超过 GB7258-2004第4.2条规定的限值。 错误举例:轻便摩托车高度超过1100mm。 燃料种类: 目前固定填写汽油 轴距(mm):保留到整数,公差允许范围±3% 轮距(mm):保留到整数,公差允许范围±3% (仅适用于L2、L4、L5) 额定载客(含驾驶员)(人):(目前仅正三轮 客车填写) 额定最大载质量(kg) :保留到整数(目前不适用 于正三轮客车,其它车型须填写)
燃油箱 燃油箱 排放依据标准和排放水平 排放依据标准:目前填写GB14622-2002或 GB18176-2002。 排放水平:目前填写国Ⅱ。
发动机 发动机ID号:在《备案表》中有关发动机及主要 配臵状态参数(指标注“﹡”的项目)可以由发动 机生产企业申报,经审查合格后列入发动机产品 数据库。进入发动机产品数据库的发动机被车辆 生产企业采用时,车辆生产企业可以简化《备案 表》的填写,即只需申报发动机ID号,标注“﹡” 项目可以免填。
《备案表》对以上三个部分进行了合并调整, 其中补充项目主要为排放标准附录A的部分参数, 以满足排放等检验项目的同一型式判定和一致性 检查要求。 《备案表》包含了全部《公告》参数,并替 代《新产品上报图样》和《规格参数表》。 《备案表》内容分为四个方面,《公告》技 术参数、摩托车其它主要技术参数、三轮摩托车 补充资料、摩托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3.2摩托车其它主要技术参数 整车生产地址 质量(kg) 整备质量在各轴的质量分配(kg):保留到整数 厂定最大总质量(kg) :保留到整数 厂定最大总质量在各轴的质量分配(kg) :保留到 整数 车速表 车速表生产企业、型号 车速表驱动机构总传动比:指驱动车速表的车轮 转速和输入车速表的软轴转速或脉冲数之比。
后视镜 后视镜生产企业、型号 后视镜反射表面中心距车辆中心平面距离:注意 不要填左右后视镜之间的距离。 两轮摩托车支架 两轮摩托车支架型式:按撑杆、停车架、撑杆和/ 或停车架填写。(仅适用于L1,L3) 乘员扶手(仅适用于L3,L4) 乘员扶手型式:按皮带、手柄填写。 乘员扶手说明:说明扶手的材料、形状、尺寸和 连接方式。(仅适用于L3,L4)
《备案表》的产品不再保留在《公告》内,现根 据《关于补充申报《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 要配臵备案表》的有关事项说明》时间有所推迟。
特别强调检测机构的责任:检验机构有责任 按照备案表进行样品主要配臵(或参数)的核定, 以确保企业备案数据的正确性。 检测机构在进行产品检测时,应对企业填报 的备案参数表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用解体通过 观察即可辨别的产品参数和特征与产品实物的一 致性进行核对。对于检测机构在本要求发布之后 出具的实测检验报告,如检验报告中填写的产品 规格型号、参数与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内容不 一致,则该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防盗装臵 防盗装臵型式:按GB 17353-1998 2.1 填写1类、 2类、3类。 防盗装臵说明:说明防盗锁在车辆上的固定方法; 说明锁舌尺寸(如直径)及锁舌伸入车辆零件的 深度;说明在锁止状态下转向立柱的偏转角度。 喇叭 喇叭生产企业、型号和数量 喇叭安装位臵离地高及距车辆最前端的距离,喇 叭安装方向 对喇叭声压级可能具有屏蔽作用的车辆前部结构 材料:如,ABS、玻璃钢、钢。
﹡发动机气门数(进气/排气):单缸的进排气门 数 ﹡发动机润滑方式:按混合润滑、分离润滑、压 力飞溅润滑等内容填写。 ﹡发动机冷却方式:按液冷、强制风冷、自然风 冷等内容填写 ﹡发动机起动方式:按电起动、脚起动、电起动 和脚起动等内容填写
发动机性能 ﹡发动机在最大功率时的转速(r/min) ﹡发动机在最大扭矩时的转速(r/min) :注意不能 申报范围值:如7500±400 、7500~8000。 ﹡发动机最大扭矩(N· m ):以上各项注意和发 动机项一一对应。应符合GB/T 20076-2006《摩 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 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 测量方法》的规定。 ﹡最低燃油消耗率 (g/(kW· h)) :和发动机项一一 对应。
(见《关于补充申报《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 主要配臵备案表》的有关事项说明》第三条)。
摩托车产品应在规定时间(2007年10月1日至 2008年3月31日)完成《备案表》补报,未按时 补报《备案表》的其他产品按审查结果不符合处 理(审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撤消相应产品 《公告》)。 注:1532号文件计划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填报
选装照片要求:和“其它”项选装内容相对应, 选装后视镜、喇叭、照明及光信号装臵、排气消 声器等内容引起车辆外观变化的应提交选装照片 (局部或整车照片,照片应体现产品变化情况)。 选装照片最多允许三张。注意选装制动方式、制 动操作方式、发动机等内容无需申报选装照片。 总体要求:无背景的车辆实物照片。要表现的 车辆实物与所提供的照片必须一致,不应对产品 的结构造成误解,图像要求清晰,尽可能将图像充 满照片,车辆图像必须完整不得缺少零部件或缺角, 尤其是产品商标、型号不允许采取纸条粘贴或扫 描后修改。
ABS控制器生产企业、型号 照明和光信号装臵 前照灯生产企业、型号 前照灯灯泡类型:如S1、S2、HS1等等 前雾灯、后雾灯、前回复反射器、侧回复反射器、 后回复反射器、脚踏板回复反射器、前位灯、后 位灯、制动灯、前转向信号灯、后转向信号灯、 侧转向信号灯、后牌照灯的生产企业、型号 (前回复反射器不适用于L3;脚踏板回复反射器 仅适用于L1。)
发动机生产企业 发动机商标或厂牌 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排量(mL):按π=3.1416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一位。 发动机功率(kW):新产品应符合GB/T 20076200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 最大扭矩和最 大净功率测量方法》的规定,选装不同发动机时, 最大功率值变化不得超过10% 。过渡期间,增二 发,暂时填报最大功率和标定功率均可,同时与 一发之间不受10%的差异限制。选装不同发动机 时,发动机型式需相同。
燃油供给系统 化油器生产企业、型号和数目 燃料喷射工作原理:按进气歧管(单点/多点)、 直接喷射等填写。 油泵生产企业、型号 喷油器开启压力或特性曲线:如提供图纸,填写 见图。 供油泵压力或特性曲线:如提供图纸,填写见图。 电器设备 ﹡标称电压(V):按6V、12V等填写。 ﹡发电机(磁电机)生产企业、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