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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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

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核心内容:为防止债务人、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董事、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法律赋予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

这个权利的含义和特征是如何的呢?下文将进行详细介绍,赢了网小编希望下文可以帮助到您。

在破产程序中,要保障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就要保证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任何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的行为都需要纠正,即便是些许债务人财产的减少也应当如数追回。

为防止债务人、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董事、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法律赋予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

追回权的行使,既是管理人的权利也是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通过行使追回权,使债务人财产增加,从而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享有以下财产追回权:1、因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即针对债务人财产的破产程序前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此部分财产追回,归入债务人财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出资人在破产企业成立时认缴的出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足额实际缴纳。

出资人的出资此时是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如数缴纳。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管理人有权对这些财产予以追回。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追回与退还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追回与退还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追回与退还追回和退还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用于解决不当得利产生的问题。

在民事纠纷中,当一方通过不当手段获得了利益,另一方有权要求追回这部分利益。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追回与退还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当得利的定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所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简而言之,不当得利是指通过违反法律或违背诚信原则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利益。

追回不当得利的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要追回不当得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不当获取:不当得利必须来源于非法手段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例如,通过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获取的利益即属于不当得利。

2. 经济联系:不当得利的追回须有明确的经济联系。

即不当得利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系,而非仅仅是道德上的感受或精神上的满足。

3. 他方损害:不当得利的追回必须导致他方受到实际损害。

受害方因不当得利而遭受经济或其他实质性损失,才具备追回的资格。

追回不当得利的方式民法典规定了多种方式来追回不当得利,包括以下几种:1. 财产返还:追回不当得利的常见方式是要求返还被取得的财产或货币。

若不当得利的价值可以衡量,一般会按照其实际价值返还,同时补偿因此产生的利息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费用。

2. 赔偿损失:在不当得利追回的过程中,受害方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因不当得利而导致的损失。

赔偿的金额应当是能够恢复受害方损失的合理数额。

3. 计入债务:对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当得利可以被计入债务范围。

即不当得利的数额会减免相应债务的数额,以达到追回的目的。

4. 不当得利归还义务:法律规定一方获得了不当得利后,应当自觉履行退还的义务。

同时,对于恶意追回不当得利的行为,法律也规定了行为人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总结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追回与退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促进公平正义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当得利的追回有利于防止不法行为的扩大以及还原当事人应有的法律地位。

税务师涉税法律讲义Ⅰ第82讲_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2)、重整与和解(1)

税务师涉税法律讲义Ⅰ第82讲_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2)、重整与和解(1)
3.抵销生效时间
(1)管理人无异议: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2)管理人有异议: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4.不得抵销的情形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如继承)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重整计划
(1)重整计划的制作
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总结】
债务人
债务人
谁管理,谁制作
管理人
管理人
(2)重整计划的提交
①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6个月+3个月)
(1)重整期间的界定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2)进入重整期间的效力
事项
法律规定
管理财产和营业
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担保债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第五节 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
【考点3】抵销权(掌握)(P334)
1.债权人提出抵销主张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1)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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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36条
破产法第36条是什么?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破产法第36条及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破产法第36条】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追回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从企业中非法取得的收入和财产的
规定。

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接管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并在破产
程序进行期间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债务人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
侵占的企业财产,不应当属于其个人所有而仍然应当属于企业的财产,在该财
产被债务人的董事、经理或者高管人员占有后,管理人有权利并且也有义务去
追回并将其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管理人应当追回的财产包括行为人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
占的企业财产,认定一项收入或者财产是否属于“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财产”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例如,债务人企业的董事、经理和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从企业获
取的正当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属于合法收入而不是本条所称的“非正常收。

债权清收及追索制度

债权清收及追索制度

债权清收及追索制度债权清收是对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应当清偿而未予清偿的债务,在企业宣告破产后,经清理企业财产后确定的应予收回的财产。

1、债权清收应遵循货币资金优先的原则,尽力保障公司资产不受或少受损失。

经公司资产保全办公室审核,并经公司“资产接收领导小组”批准后,对确已资不抵债或濒于破产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凡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资产,应尽可能收作偿债资产,并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证书或财产处置权、使用权的法律证明。

2、对债务人或担保人有偿债能力而无偿债诚意,提起诉讼的法律条件完备,经核算可确保回收资产大于诉讼及其他费用的项目,清理单位可向公司提出诉讼立项申请和费用计划,经公司批准后进行。

3、对债务人或担保人确有偿债能力而拒不偿债的清收项目,以及已严重资不抵债或濒于破产的企业,或经核算无法保证回收资产大于诉讼或其他费用的项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公司批准可采取由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形式进行清收。

风险代理清收由清理单位提出申请,公司资产保全办公室和法律办公室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4、清收项目结束,经财务部门对实际回收资产与清收业务台帐等核对无误后,按有关规定销帐。

涉及仲裁、诉讼的,—清理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如收回实物资产的,应出具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产权证明、法院判决书等有效文件,并列明财产清单,移交财务部门入帐;如发生坏帐损失的,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统—报请核销。

在对企业债权做出必要的评估和清理之后,债权实现最重要的工作——债权追索就要进行了。

一、债务人不同状态的应对逃废债务的债务人对债务的态度大致可以分为:(一)拖债(二)赖债遇到赖债的债务人,企业债权人应积极向其提出要求偿还债务的主张,并细致做好相关证据的搜集工作,并尽快提出诉讼或仲裁,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

(三)逃债重点讲一下以下两种:1、低价处理财产逃债及应对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低价处理自身财产给关联第三方的行为在现实中屡见不鲜,债权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行使撤销权,使得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归于无效。

撤回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3篇)

撤回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申请的撤回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理由,向法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的行为。

撤回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涉及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撤回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撤回破产申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破产申请人可以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或破产程序进行中,向法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起诉。

三、撤回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权益的保护(1)申请人权益的保护破产申请的撤回意味着申请人放弃了对债务人的追索权,因此,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具体如下:①申请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债务,申请人不得以撤回破产申请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②申请人承担债务人的赔偿责任:若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因申请人不当行为遭受损失,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债务人权益的保护破产申请的撤回对债务人权益的影响如下:①债务人继续承担债务:债务人应继续履行债务,不得以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②债务人享有债务免除权:若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因申请人不当行为遭受损失,债务人有权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2. 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1)破产程序的终止破产申请的撤回会导致破产程序的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破产程序终止后,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2)破产财产的处理破产申请的撤回后,破产财产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破产财产优先清偿债务:破产财产应优先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②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的分配应按照债务人的债务比例进行。

3. 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1)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破产申请的撤回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通过破产程序,债务人可以得到合理的债务重组和债务免除,从而减轻债务负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破产取回权法律意见书

破产取回权法律意见书

破产取回权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您需要了解破产取回权法律方面的意见。

我将在此信中向您阐述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院判例,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破产取回权的权益和可能的救济措施。

破产取回权是指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对于在破产宣告前的特定时段内的交易进行撤销或回收的权利。

破产取回权的目的是确保债务人的财产被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将其资产转移给他人从而逃避债务。

破产取回权通常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 短期偿还期:根据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可以撤销债务人在宣告破产前指定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权益。

这些交易可能包括债务人将其财产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他人、偿还某些债权人而忽视其他债权人等。

2. 非正常交易:对于某些债务人在破产前进行的特殊或异常交易,破产管理人也具有撤销的权利。

这些交易可能包括债务人向身边的亲友转移资产、以不公平的价格出售财产等。

然而,破产取回权的行使并不是没有限制的。

根据我所了解到的相关法规和判例,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限制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取回权:1. 交易是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的;2. 交易受到相关法规的约束,例如财产转移是合法的;3. 债务人在交易中诚实交易,并不存在虚假或欺诈行为。

如果您认为自己可能会被破产取回权的行使所影响,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1. 与破产管理人协商:您可以和破产管理人进行协商,争取在破产取回权的行使范围之外保留您的财产。

这可能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您在交易中的诚信和公平性。

2.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您认为破产取回权的行使是不公正或不合法的,您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寻求法律援助并寻求救济措施。

3. 保留证据:请确保您保留了与交易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记录,这将有助于您在争议中证明交易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最后,我建议您尽快获取法律咨询,以了解关于破产取回权的更多细节和适用于您个人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

国开电大国开电大商法第二次形考参考答案非答案

国开电大国开电大商法第二次形考参考答案非答案

拿答案VX: daixiezuoye1题目1.下列关于证券概念的表述错误的是() A. “证券”构成证券法理论体系、法律制度的概念基础B.证券法上的证券范围,往往随不同的国家地区、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实践需求、不同的立法理念等,表现出极大的差异C.证券能够代表特定民事权利,可以脱离民事权利而独立存在D.证券是记载并代表特定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答案】:证券能够代表特定民事权利,可以脱离民事权利而独立存在题目 2.证券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一对主体是() A.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 B.证券公司与证券发行人 C.证券公司与投资者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投资者【答案】: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题目3.证券发行人的类型主要包括() A.政府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事业单位 B.政府、金融机构、公司、其他企业 C.金融机构、公司、其他企业 D.在我国只有政府可以发行证券【答案】:政府、金融机构、公司、其他企业题目4.信息披露的种类主要包括() A.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 B.常规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 C.自愿信息披露和法定信息披露 D.单方信息披露和多方信息披露【答案】:题目5.证券发行是创设证券权利的复杂行为,包括着劝导投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分配证券、接受资金和交付证券在内的各项行为。

证券发行一般包括证券的() A.募集、制作、接受和交付 B.劝导、分配、接受和交付 C.募集、制作与交付 D.劝导、认购与分配【答案】:题目6.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上市三个术语和概念在实践中常被混用,严格地说,证券发行、证券上市和证券上市有着密切联系,但却是含义不同的法律术语。

以下关于三者的描述错误的是()A.证券上市是连接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的独立中间环节B.证券上市意味着证券可以借助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买卖的资格,反映了发行人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法律关系;证券交易则指买进或者卖出证券的实际过程,反映着证券投资者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C.证券发行旨在保证发行人实现募集资金目的,证券上市则旨在增强发行人证券的流通性D.证券交易是证券上市的前提,证券上市是证券交易的后果【答案】:题目7.在证券交易中禁止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不包括() A.操纵市场 B.内幕交易 C.虚假陈述 D.自我交易【答案】:题目8.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不同,上市公司收购一般可分为() A.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收购方式 B.友好收购与敌意收购 C.部分收购与全面收购 D.善意收购与恶意收购【答案】:题目9.证券法律责任最基本、最主要的一种分类,即为依据证券违法行为的性质及违法程度的不同进行区分,下列不属于该分类方式的类型是() A.证券刑事责任 B.证券欺诈责任 C.证券行政责任 D.证券民事责任【答案】:题目10.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最重要的组织形式,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实行() A.准则制 B.核准制 C.特许制 D.自由制【答案】:题目11.破产能力,即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而得宣告破产的资格,是法院对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并宣告其破产的必要条件。

破产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六章讲义4

破产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六章讲义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六章讲义4破产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破产财产破产财产,也称为债务人财产,是指能够依据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由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构成。

(1)涉及破产财产的撤销行为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涉及破产财产的无效行为根据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解释:无效行为的发生期限没有限制,既可能发生在破产程序中,也可能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或者1年内。

【例题·多选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007年)A.放弃债权的B.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D.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E.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答疑编号6492260307]『正确答案』ACE『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涉及破产财产的撤销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买受人破产,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是否有权行使取回权?

买受人破产,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是否有权行使取回权?

买受人破产,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是否有权行使取回权?阅读提示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是实践中出卖人经常会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以保留所有权的约定倒逼买受人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且在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下,可以选择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以减少损失。

但是,实践中也经常会遇到买受人破产的情况,此时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可否主张其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而要求行使取回权呢?本文将通过几则案例给大家进行解读。

裁判要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但买受人未付款即破产的,出卖人有权行使取回权;但在行使取回权将导致取回物的经济价值贬损造成社会财富浪费的情形下,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就该合同形成的债务申请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案情简介一、2013年,正某公司与新某公司签订了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新某公司购买正某公司110kV线路金具、动力柜、端子箱等设备,合同价款总计820000元。

二、《工业品买卖合同》第五条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新某公司付清全款起转移,但新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标的物仍属于正某公司所有。

三、此后,正某公司如约交付了标的物,但新某公司未支付货款,欠款820000元。

但新某公司已经将设备及配件全部投入使用。

四、2016年2月5日,新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并被指定了管理人。

正某公司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并提出对设备及配件行使取回权,但管理人不予准许。

五、正某公司以其仍保有所有权为由向法院诉请取回,但是新某公司则主张正某公司已经申报了债权,且设备及配件若返还将造成社会财富浪费为由进行抗辩。

六、本案经巴州中院一审认为,正某公司申报债权已视为放弃物权,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后经新疆高院二审认为,正某公司有取回权,但因取回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故不支持取回,但可要求继续支付货款或按照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裁判要点及思路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买受人破产后,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可否行使取回权。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出卖人申报债权的行为视为不再保留所有权,故其不能再行使取回权;但二审法院虽然也未支持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请求,但是肯定了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有权行使取回权,只在行使取回权将造成社会财富浪费的角度,未支持行使取回权,但是肯定了其可以要求买受人的管理人继续支付价款或按照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破产法第36条

破产法第36条

破产法第36条破产法第36条是什么? 下面是整理的关于破产法第36条及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本条是关于追回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从企业中非法取得的收入和财产的规定。

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接管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并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债务人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不应当属于其个人所有而仍然应当属于企业的财产,在该财产被债务人的董事、经理或者高管人员占有后,管理人有权利并且也有义务去追回并将其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管理人应当追回的财产包括行为人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认定一项收入或者财产是否属于“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财产”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例如,债务人企业的董事、经理和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从企业获取的正当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属于合法收入而不是本条所称的“非正常收入”,但是,董事、经理或者高管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商业回扣等,则不属于其合法的收入而构成本条所称的“非正常收入”。

本条所规定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来界定。

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司法考试课件:第三章 破产财产管理

司法考试课件:第三章 破产财产管理
客观公正?工作报酬?失职责任? • 解决:市场化和专业化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 立法模式:列举
* 我国清算组的职责:
• 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 • 具体职责: • 1.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账册、财产;诉讼、仲裁 • 2.清理破产财产。保管、继续营业、编制表册、评估、拍卖 • 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收回、追索、追回、合同 • 4.履行破产财产的对外义务。取回、别除、抵销、费用 • 5.制订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 • 6.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终结、报告、注销
* 清算组的法律特征:
• 1.时间:存于破产程序,是在破产宣告后成立, 随破产清算程序终结而解散的临时机关;
• 2.职责:基于法院授权,是负责执行破产财产管 理、变价、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关;
• 3.性质:是以自己名义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独立 机关;
• 清算组的法律地位 • *问题: • 清算组是政府机构吗? • 清算组是法院下属机构吗? • 清算组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吗?
会计报表显示,该厂现有资产30万元,负债 600万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江东公司与市机械局的兼并协议在1996 年7月以后是否仍然有效?为什么? (2)江东公司与东风厂在合资成立江风电器 有限公司过程有何不正当行为? (3)红云开关厂在承包期间有何不正当行为? 其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4)东风厂破产时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与江东 公司有何关联? (5)工商银行在本案中有权提出哪些请求?
• 《破产法》:“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公司破 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 各国规定不一 通常规定有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
• 我国《破产法》:

债务人的相关人员非正常收入的追回

债务人的相关人员非正常收入的追回

《企业破产法》第36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为了使上述规定更具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4条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一)绩效奖金;(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三)其他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因返还第一款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本条司法解释对非正常收入的范围、追回的途径及追回的破产财产处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非正常收入的认定获取非正常收入的主体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公司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其他人员。

企业破产法中认定获取非正常收入的前提是企业出现破产原因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非正常收入的范围包括: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其他非正常收入。

二、管理人追回非正常收入的程序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将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正常收入行使追回权,行使追回权的程序如下:1、调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以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的时间为起点,逐一核实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入的财务账册、工资发放表等所有财务凭证文件,核实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的前一年至受理破产宣告日当年的企业平均工资,核实债务人所有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等,管理人应在与职工的接触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并对该信息的内容进行调查。

项目四----破产法律制度与实务(1)

项目四----破产法律制度与实务(1)

重整与 和解
一、重整
(二)重整计划
1.重整计划的制订 2.重整计划的表决和批准 3.重整计划的执行
(三)重整终止
导致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主要有: 1.不能实现重整的目的 2.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3.重整计划获得批准 4.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
重整与 和解
二、和解
➢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 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的制度。 (一)和解申请 ➢ 《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 (二)和解协议的通过 ➢ 《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 ➢ 《企业破产法》第98条规定 ➢ 《企业破产法》第99条规定 (三)和解协议的效力 ➢ 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破产法》第100 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 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 条件清偿债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 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管理人制 度与债权
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申报
1.破产债权的特征 2.债权申报期限 3.债权申报的特殊情况
(1)职工债权。 (2)连带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5)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 4.债权确认
管理人制 度与债权
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
破产案件的 申请与受理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 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 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 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破产撤销权、追回权汇总

破产撤销权、追回权汇总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1.概念注意:民法与合同法中规定有民事撤销权,破产撤销权也是依民事撤销权的原理产生的,但两者有一定区别:(1)破产撤销权针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设置,适用范围同民事撤销权有所不同。

(2)民法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而破产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只能由管理人统一行使。

(3)民法与合同法上的撤销权,在与破产撤销权不相重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或破产程序结束后适用。

注意: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2.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撤销权为破产法中的四大权利之一)【提示1】无效行为认定中,与撤销权适用的情形不同,没有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特定的期限内发生。

【提示2】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

“在此期间内”追回的财产,应用于对全体债权人分配。

“在此期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例题1·多选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0日受理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

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

(2001年,经调整)A.该企业于2000年3月1日对应于同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B.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2000年4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一套C.该企业于2000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D.该企业于2000年7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答案】ABCD【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前,债务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是()。

(2009年)A.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B.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C.债务人承认不真实的债务D.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答案】C【解析】C选项:虚构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为无效行为。

商法学 破产法 -复习笔记

商法学 破产法 -复习笔记

第三编★破产法背景:经营困难,法律程序。

单一的倒闭破产清算发展到拯救。

制度价值:小-经营者责任,中-维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国家的发展第一章破产法概述第一节破产法基本概念一、破产(法)的概念1、狭义上:清算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宣告其破产并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2、广义上:挽救+清算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宣告其破产并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或者为避免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建立起来的破产预防法律制度(和解+重整)的总称。

二、破产法得性质(一)立法目的:1、规范破产程序,规范市场退出秩序,减少消极影响2、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拯救困境企业3、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4、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二)特征1、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2、债务清偿法与企业拯救法的统一(淘汰法)3、公法与私法的融合三、破产法的立法体例(一)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与折中主义*:实质是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商人破产主义:仅适用于商人,法国意大利;2、一般破产主义(多数国家):适用于商人和非商人,德英美;3、折中主义:西班牙。

·我国是特殊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合伙企业破产清算参照,个人独资企业参照适用,自然人不能适用。

个人破产制度是重要的不可或缺,我国只能算是半部破产法,让个人取得债务的豁免,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清算分配,确定各方权义。

Eg个人债务集中处理案。

温州个人214万债务,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月收入4K,疾病医疗费用,确无能力清偿债务。

方案1:18个月还完3、2万,之后6年内,行为限制令。

保护的是诚信而不幸的人-没有能力还,不是老赖-能还而不还。

四、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能力)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亦即民事主体得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一)特殊情况:公法人、公益法人、自然人、机关法人不适用。

(二)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参照;金融机构--特殊。

破产财产权属异议的申诉流程和注意事项

破产财产权属异议的申诉流程和注意事项

破产财产权属异议的申诉流程和注意事项以下是 8 条关于破产财产权属异议的申诉流程和注意事项:1. 首先啊,你得搞清楚自己有没有足够的理由来提出这个异议呀!就好比你说一件东西是你的,那你得有证据呀!比如你有啥文件、合同能证明它确实该归你呀。

例子:“哎呀,我觉得那台电脑是我的,可我啥证据也拿不出来呀,那可不行啊!”2. 弄明白理由之后,那就赶紧准备好相关资料吧!别拖拖拉拉的,这可关系到你的权益呀!就像上战场不带武器,那怎么能行呢!例子:“你看人家小李,很快就把资料整理好了,这才是正确的态度嘛!”3. 接下来,找对申诉的地方很重要啊!可别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啊。

这就好比你要去一个地方,总得知道走哪条路吧!例子:“老王就是瞎找,结果浪费了好多时间,多不划算呀!”4. 申诉的时候,一定要把自己的想法和依据清楚地表达出来呀!别含含糊糊的,人家咋能明白呢?这就像讲故事,得讲得精彩人家才爱听呀!例子:“我那次申诉,就说得特别清楚,人家一听就懂了。

”5. 注意啦,申诉过程中要随时关注进展哦!别提交了就不管了,那怎么行呢!就像种了棵苗,你也得时常去看看它长啥样了呀!例子:“你说小张提交后就不管了,怎么能知道结果好不好呢!”6. 万一遇到问题,别慌呀!冷静下来想想办法呀!这就如同遇到困难不能退缩呀!例子:“哎呀,当时遇到个难题,我可没慌,慢慢想办法解决的呢!”7. 还有哦,要和相关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呀!别爱答不理的,人家咋帮你呢!这好比朋友之间,得互相交流呀!例子:“你看人家和工作人员沟通得多好,事情进展就很顺利呀!”8. 到最后啊,不管结果如何,都要坦然面对呀!是你的跑不了,不是你的也别强求嘛!就像考试,尽力了就好呀!例子:“我那次没成功,但是我也没啥遗憾的,毕竟努力过了呀!”我觉得呀,只要按照这些流程和注意事项来,认真对待破产财产权属异议的申诉,就一定能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权益呀!。

专题七: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消权

专题七: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消权

3.关于“取回权” 新《企业破产法》对于取回权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 企业破产法》 第37条、第38条和第39条。其中第38条是一般性的原则 37条、第38条和第39条。其中第38条是一般性的原则 性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 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第J9条则是针对“人民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第J9条则是针对“人民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 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 特殊情形,进行的规定。新法认为,此类情形的“出卖人 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 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第37条是破产管理人的 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第37条是破产管理人的 取回制度,该条文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 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 回质物、留置物。全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 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 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2.关于“撤销权” 原《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人民法 企业破产法(试行) 35条规定:“人民法 院受理破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 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 无偿转让财产;(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 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 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 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 产。”第40条规定:“破产企业有本法第35条所 产。”第40条规定:“破产企业有本法第35条所 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 出的,从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37条的规 出的,从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37条的规 定清偿。”

国开商法第4章练习试题及答案

国开商法第4章练习试题及答案

国开商法第4章案例选择题试题及答案1. 法院受理了天籁公司的破产申请。

管理人甲发现,天籁公司与东山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正确答案是:东山公司与天籁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 东山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宣告后行使抵押权, 东山公司与天籁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有权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2. 碧水公司被法院裁定重整,重整计划被批准后,碧水公司执行了一部分,不再继续执行,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碧水公司重整前欠绿洲公司5万元货款及20万元的设备款,欠白杨公司20万元货款;欠山丹丹公司10万元租金。

根据重整计划,绿洲公司放弃了5万元的货款,重整计划批准后,碧水公司向绿洲公司偿还了10万元的设备款,尚欠10万元设备款,未偿还白杨公司和山丹丹公司的欠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正确答案是:绿洲公司放弃5万元货款的承诺失效, 绿洲公司所受的10万元设备款清偿有效, 绿洲公司未受清偿的10万元的设备款与白杨公司、山丹丹公司的债权一起列为破产债权, 如果碧水公司可供清偿普通债权的破产财产仅有10万元,绿洲公司未受清偿的债权将得不到清偿3. 一企业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告破产。

该企业现有资产80万元,其中10万是A企业借给该企业的一台机床,20万元是该企业抵押给债权人B的一辆汽车,此外还有10万元未到期债权。

该企业共有6个债权人,债权人C为银行,拥有20万元债权;债权人B、D、E、F、G各10万元债权。

该企业还欠税款10万元及职工工资10万元。

清算过程中,用去财产保管费8万元,诉讼费12万元,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差旅费2万元,请回答如下为问题:(1)该企业破产财产为多少?( )正确答案是:70万4. 一企业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告破产。

该企业现有资产80万元,其中10万是A企业借给该企业的一台机床,20万元是该企业抵押给债权人B的一辆汽车,此外还有10万元未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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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在破产程序中,要保障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就要保证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任何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的行为都需要纠正,即便是些许债务人财产的减少也应当如数追回。

为防止债务人、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董事、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法律赋予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

追回权的行使,既是管理人的权利也是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通过行使追回权,使债务人财产增加,从而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享有以下财产追回权:1、因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即针对债务人财产的破产程序前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此部分财产追回,归入债务人财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出资人在破产企业成立时认缴的出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足额实际缴纳。

出资人的出资此时是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如数缴纳。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管理人有权对这些财产予以追回。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除外”条款主要是指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程序中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在破产实践中,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债务人的董事、高管人员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形发生较多,是管理人行使追回权时应重点关注的。

在债务人企业破产之前和破产程序进行中,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由于掌握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或部分控制权,有可能利用企业破产之机攫取企业财产,中饱私囊,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赋予了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董事、高管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的追回权。

第三十六条追回权的行使范围由两方面构成:第一,针对人的适用范围。

管理人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有权追回。

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出席董事会会议,并管理公司事务的自然人,包括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

监事是公司监事会组成人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负责公司监督事务的高管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指除董事、监事以外负责公司相关业务工作,如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员,他们根据公司任命,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可以追回。

第二,针对财产的适用范围,即管理人有权追回的财产包括两个部分:(一)非正常收入。

这里的非正常收入,主要指董事、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通过控制、操纵公司的董事会以及利用公司规则漏洞或模糊之处,给自己过高的薪酬、奖金或者期权计划等,目的是攫取企业财产。

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在形式上其收入是合法收入,但实际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对公司财产的侵犯。

这种侵犯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是对股东利益的侵害。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因此管理人作为债权人利益的总代表,有权对这部分财产予以追回。

对于是否属于非正常收入,应从以下几个标准出发予以认定:第一,同行标准。

参考同行业、同等规模企业同等职位的收入和待遇标准,来认定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的收入是否过高。

第二,企业经营标准。

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认定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的收入是否过高。

企业管理层的收入应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相符,应防止穷庙富方丈”的情况发生。

第三,职工收入标准。

参考本企业职工收入标准来确定管理层的收入是否过高。

企业的管理层其报酬一般较普通雇员为高,但这种差距不能过分悬殊,。

在企业濒临破产的情况下,超出平均收入的部分可被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二)侵占的企业财产。

侵占企业财产是企业管理层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原属于企业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是指企业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等利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或者管理、经手本单位财务的方便条件,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

这里说的侵占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登记在册的财产,也包括企业的小金库”以及交易收取尚未入库等账外财产。

对于这种侵占行为,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对此,破产法还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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