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养老产业政策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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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赣企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适应全国统筹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精神,借鉴外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一)本《通知》适用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不适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办、省外事侨务办《关于江西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3〕55号)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二)参保人员(含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下同)核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中国养老产业政策法规汇编

中国养老产业政策法规汇编

2013-2015中国养老产业政策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二号)2013.7.1日生效国务院及各部委1、[老龄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2014.5.8发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9.10发3、[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2013.9.28发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5、[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文件号)6、[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13/12/13)7、[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2013/12/27)8、[卫计委]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9、[商务部等联合发布]关于、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机构服务有关事项(商资函〔2013〕67号)10、[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政部令第48号和民政部令第49号)2013.7.811、[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12、[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13、[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2014/05/28)14、[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01/26)15、[住建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2014/01/28)16、[国土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04/17)17、[民政部]关于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工程的通知(2014/06/20)18、[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含清单)(2014/07/30)19、[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2014/12/8)20、[住建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2014/07/08)21、[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的公告22、[发改委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2014/09/12)23、[发改委等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2014/06/16)24、[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14/12/2)25、[教育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26、[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27、[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28、[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29、[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30、[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31、[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32、[保监会等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33、[国家新闻出版局等联合发布]关于公布首届向全国老年人推荐优秀出版物的通知(新广出函〔2014〕313号)34、[卫计委]关于成立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202号)35、[卫计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834号)36、[卫计委]关于印发老年健康核心信息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885号)37、[卫计委]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57号)38、[人社部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39、[商务部]关于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急商服贸函[2014]899号)40、[商务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1号)41、[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意见(民发[2015]33号,2015年2月25日发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9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14〕372号)[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321号)[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市光荣院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优发〔2013〕124号)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3-2020年)》的批复(沪府〔2014〕73号) [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沪老龄办发〔2013〕19号)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4〕[市民政局]关于出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操作办法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3〕35号)[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于规本市养老机构名称的通知(沪民福发〔2014〕27号)[市物价局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14〕13号) [市老龄办等联合发布]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沪老龄办发〔2014〕10号) [市城乡建设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市绿色养老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沪建交[2013]1370号) 天津市[天津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4〕57号)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通知(渝民发〔2014〕10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4〕50号)[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提高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补贴标准的通知(黑民福〔2014〕88号)市[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民文[2014]20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省国土资源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省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53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63号)[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高字〔2014〕23号)[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4〕28号)[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3〕24号)[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申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补充通知(鲁民〔2013〕68号)[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3〕84号)[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25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3〕113号)[省物价局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4〕235号) 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政发〔2014〕39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216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224号)[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85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5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省[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省民政厅]关于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014/9/29)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陕政发〔2014〕21号)[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3〕32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2014/9/2)[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4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政发〔2014〕57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民政社福[2013]345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建标([2014]23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7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省人民政府]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川办发〔2014〕90号)[省人民政府]省健康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川办发〔2014〕90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民发〔2014〕99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33号)新疆[新疆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19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的意见(闽民福〔2014〕435号)[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21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福〔2014〕438号)[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闽民福〔2014〕186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2〕73号)[省人民政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198号)[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意见的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3475号)[省国土资源厅等联合发布]关于解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问题的通知(粤民福〔2013〕31号)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民〔2014〕4号)[市民政局]关于征求市养老机构设施布局规划意见的公告(2013/3/29)[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2014/8/4)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2014/6/26)[省人大常委会]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2014/5/30)。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激发我省养老服务领域发展活力,规范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行为,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和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2018年5月9日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鼓励、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55号)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36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建民营是指将政府投资兴建或购置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法定程序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

第三条各级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新建或购置的城市养老服务设施;以国有资产出资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移交给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原则上应实现公建民营。

列入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名单和有意愿的农村养老院,应积极实施公建民营。

由政府或民政部门统筹管理的其他养老服务设施,可逐步实现公建民营。

政府原则上不通过直接运营养老服务设施的方式向兜底保障老年人以外的社会其他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四条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应突出公益属性,发挥兜底保障和社会服务作用,优先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和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失独家庭老年人(以下简称“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赣府厅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一)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

到2025年,围绕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老年用品配置等内容,采取政府补贴方式,每年对1.2万户特殊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等老年人家庭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

推广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清单,引导城乡老年人对住宅及家具设施等进行适老化改造。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各市、县〔区〕政府)(二)实施社区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工程。

推进以嵌入式养老院为重点、以城市日间照料中心为补充的社区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到2021年底,所有市辖区街道和县(市)城关镇建设1所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运营家庭养老床位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机构;到2022年,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90%以上的城市社区。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政府)(三)实施养老机构照护能力提升工程。

康养地产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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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养地产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01 养老产业用地政策文件及内容
1、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等九方面问题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计划方面,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

2、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明确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住房开发与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及时办理供地和用地手续等。

3、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对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

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

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

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养老服务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的养老服务管理和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以及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三条养老服务应当坚持以老年人为中心,重视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提供优质、安全的养老服务。

第四条养老服务的目标是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第二章养老服务机构第五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的工商登记和相关许可证照;2. 有良好的办公场所和设施,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饮食、医疗、康复等需求;3. 有专业的养老服务人员和医护人员,能够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4. 具备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服务类型分为以下几类:1. 养老院:提供居住、饮食、医疗、康复等全方位的养老服务;2. 日间照料中心:提供白天的康复、娱乐等服务,晚上老人返回自己的家庭;3. 社区养老中心:提供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照料、健康咨询等服务;4. 护理站:提供临时和短期的护理服务。

第七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业:1. 护理员:负责老人的日常照料、起居护理等;2. 康复师:负责老人的康复训练和理疗服务;3. 医护人员:负责老年人的医疗护理和健康管理。

第三章养老服务内容第八条养老服务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居住服务: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确保老人的居住条件和安全;2. 饮食服务:提供合理的膳食安排,保证老人的营养需求;3. 医疗服务:提供老年疾病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4. 康复服务:提供老年人的康复训练和功能恢复;5. 保健服务:提供老人的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6. 心理关怀:关注老人的心理需求,提供心理疏导和精神慰籍;7. 娱乐活动:组织老年人的娱乐、文体、社交等活动;8. 社会支持:协助老人处理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提供社会支持。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9)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9)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6年9月22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条本省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备、规模适度、覆盖城乡、适应老年群体不同需求的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扶持社会力量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支持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养老保障公共服务,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赣府厅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一老一小”关系全省千万家庭,服务保障好“一老一小”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基础,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对于改善民生福祉、释放新兴消费、培育经济动能、扩大就业潜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不断扩大我省“一老一小”领域有效供给,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我省养老托育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服务和产品供给更加优质,要素支撑更加完善,具有江西特色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养老服务形成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均衡合理、优质高效的新格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5%,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各设区市建设1所综合性托育服务指导中心,所有县(市、区)均建成不少于1个公办或规范化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江西省“一老一小”人口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指标注:带*的指标具体数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下达任务执行。

二、重点任务(一)推动兜底线、促普惠、市场化协同发展。

1.提升公办机构服务水平。

中国养老产业政策汇编

中国养老产业政策汇编

中国养老产业政策汇编丛书名称:《中国养老产业政策汇编丛书(2015年版)》(共35本)编制:欧英明德咨询集团养老产业研究中心价格:面议联系人:秦亚丽老师E-mail: ownmind@联系电话:4000-401-778《中国养老产业政策汇编丛书》内容涉及到政府对养老服务行业整体的发展规划,对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和养老社区的不同优惠政策,对养老项目的拿地、审批、税收、补贴、监管检查等规定,对老年人补助、养老机构强制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界定,以及对公建民营等模式的深度思考,是有史以来内容最新、覆盖面最广的政策汇编,希望为全国各地的养老产业投资开发商、养老项目经营管理人员、养老产业研究人员等提供参考。

附:《中国养老产业政策汇编丛书(2015年版)》1.《国家养老产业政策文件汇编》2.《北京市养老政策文件汇编》3.《上海市养老政策文件汇编》4.《天津市养老政策文件汇编》5.《重庆市养老政策文件汇编》6.《安徽省养老政策文件汇编》7.《福建省养老政策文件汇编》8.《甘肃省养老政策文件汇编》9.《广东省养老政策文件汇编》10.《广西省养老政策文件汇编》11.《贵州省养老政策文件汇编》12.《海南省养老政策文件汇编》13.《河北省养老政策文件汇编》14.《河南省养老政策文件汇编》15.《黑龙江省养老政策文件汇编》16.《湖北省养老政策文件汇编》17.《湖南省养老政策文件汇编》18.《吉林省养老政策文件汇编》19.《江苏省养老政策文件汇编》20.《江西省养老政策文件汇编》21.《辽宁省养老政策文件汇编》22.《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政策文件汇编》23.《宁夏自治区养老政策文件汇编》24.《青海省养老政策文件汇编》25.《山东省养老政策文件汇编》26.《山西省养老政策文件汇编》27.《陕西省养老政策文件汇编》28.《四川省养老政策文件汇编》29.《西藏自治区养老政策文件汇编》3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政策文件汇编》31.《云南省养老政策文件汇编》32.《浙江省养老政策文件汇编》33.《台湾养老政策文件汇编》34.《香港特别行政区养老政策文件汇编》35.《澳门特别行政区养老政策文件汇编》重要说明:本套丛书的唯一订购途径为欧英明德咨询集团;未经本单位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复制、修改、传播或与其他产品捆绑使用、转让、销售上述政策汇编丛书。

2020年(金融保险)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2020年(金融保险)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金融保险)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壹、基本原则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壹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和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新农保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方针确定,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和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能够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壹)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根据目前我省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原则上按100元缴费起步。

具体收缴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赣劳社[1999]14号)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赣劳社[1999]14号)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管理业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 9 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

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

(一)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在2001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1%按月缴纳;在2002 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 0 0 3年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0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0 0 %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

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

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2021年11月1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五章医养康养结合第六章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第七章扶持与保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主要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事业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服务发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中心,推进养老服务专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开展养老服务监测分析、发展评价、技术指导、从业人员培训、质量提升等工作。

养老服务政策汇编-2013-2015

养老服务政策汇编-2013-2015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标准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2015年1月19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2015年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标准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2015年1月19日〕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计生卫生委办公厅《关于遴选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的通知》〔2015年1月13日〕【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2014年12月30日〕商务部民政部《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公告〔2014年第81号,2014年11月24日〕商务部《关于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急商服贸函〔2014〕899号,2014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2014年11月1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325 号,2014 年10 月30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2014年9月12日〕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发〔2014〕105号,2014年8月26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4〕24号,2014年7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100号,2014年7月8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民办函〔2014〕222 号,2014 年6 月20 日〕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2014年6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1358号,2014年6月16日〕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2014年6月10日〕民政部等部委《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2014年5月2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年4月17日〕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全国老龄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2014年2月28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2014年2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2014年1月28日〕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17号,2014年1月26日〕【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社会办医的假设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2013年12月30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3〕23号,2013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369号,2013年12月13日〕民政部《关于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的意见》〔民发〔2013〕207号,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13〕40号,2013年9月28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9月6日〕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2013年7月30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36号,2013年7月19日〕《养老机构管理方法》〔民政部令第49号,2013年6月28日〕《养老机构设立可方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6月28日〕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13〕56号,2013年4月28日〕商务部民政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机构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3〕67号,2013年2月17日〕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假设干意见》,并明确“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意见”。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2023年5月26日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对象与条件第三章评定组织与职责第四章评定程序与要求第五章评定回避与复核第六章评定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机构,是指负责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复核、复评工作的相关单位或机构。

第五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独立公正、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按要求参加等级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的养老机构积极参加等级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养老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开展自我评价,并接受评定机构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作出评定等级结论、颁发等级牌匾证书的过程。

第七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赣人社字〔2017〕163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16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工作。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全面梳理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不符合132号文规定的,要立即纠正。

同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加大稽核和清欠力度,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企业、个人参保缴费意识,将工业园区企业纳入依法征缴范围。

二、规范参保缴费政策。

各地要认真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6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政策,做好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调整工作。

对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以及擅自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

三、严格执行退休审批制度。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含职工档案代理机构,下同)要按照《档案法》、《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职工档案管理,确保职工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严禁伪造、编造职工档案,严禁随意更改、涂改职工出生时间。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7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9.27【实施日期】2002.1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7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27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02年9月2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或者捐助,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下设的老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二)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三)支持、引导、组织社区开展老年服务工作;(四)推动社会各方面发展敬老、养老、助老等公益事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赣劳社[1999]53号《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

赣劳社[1999]53号《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赣劳社[1999]53号根据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9]14号文件印发的《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1.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它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均应纳入实施范围,其基本养老保险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2. 按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原行业统筹企业应纳入实施范围,其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3. 与实施范围内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按国家政策批准的离休、退休人员和1995年10月1日前已按照或参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均属实施对象。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4. 企业必须每月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在2001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21%按月缴纳;在2002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

5. 私营企业必须每月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 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必须每月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为其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今后,随着帮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个体工商户户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要同步下降。

7. 企业在职职工每月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帮工按不低于所在市、县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0年调整到5%,今后个人缴费比例每1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劳社[1995]19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1995.09.27【实施日期】1995.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赣劳社[1995]19号)根据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5]50号文件发布的《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1、根据《改革方案》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的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国家部委所属企业、驻赣部队企业,我省驻外省办事机构未在当地参加养老保险的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等,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2、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交通部、煤炭部、中国人民银行、民航总局、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十一个国家部委直属国有企业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上述系统的其他企业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3、国有农、林垦殖场、良种场、畜牧场、水产场等农业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参照《改革方案》,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4、实施范围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以及离休、退休人员和巳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均属实施对象。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5、企业必须每月按本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3%于当月10日前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为企业月平均工资总额。

6、在职职工每月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4至5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中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工资中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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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养老产业政策法规汇编2010-2014江西生命阳光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目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 01 江西省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2012,------------------------------------------ 06江西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 09 《江西民政年鉴2012》: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2012,--------------------------- 12 江西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2012,----------------------- 13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2,---------------- 21 关于印发《南昌市养老福利机构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 27 南昌市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2013,-------------------------------------- 32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 33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2014,---------------------- 35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4,---------------------- 54 南昌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14,---------------- 6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0?24号2010年07月2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认真做好基本养老服务国家试点工作~现就加快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老有所养”目标和“加强老龄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我省于2005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到2009年底~60岁以上老年人口约56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12.6%。

老年人口基数大、高龄老人比例高、空巢老人逐年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特征日益显现~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十分紧迫。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取得了较大进步~但社会化养老程度不高~资金投入不足~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服务和管理体系尚不健全~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清我省人口老龄化形势及其带来的深刻影响~进一步增强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二、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维护好、发展好老年人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不断提升全省城乡养老服务水平。

,二,总体目标。

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要求~到2020年~基本构建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逐步实现社会福利服务由“补缺1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积极探索服务质量优良、监督管理到位、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使基本养老服务水平与我省人口老龄化形势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

,三,主要任务。

1.加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

把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作为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加强行业监管等措施~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快速、健康发展。

2.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水平。

通过新建、改,扩,建~不断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

建立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供养标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相适应的调整机制~对社会养老服务发挥示范作用。

在承担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养老职责的同时~面向其他老人提供相关服务。

3.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坚持把居家养老作为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基础~抓好试点~以点带面。

到2020年~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在全省城市社区普遍推行~农村社区覆盖面达到30%~全省新建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500个。

4.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通过提高从业人员工资水平、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加强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规范技能资格评价鉴定等手段~鼓励和支持更多的社会就业人员从事养老服务。

积极倡导志愿服务~加快建立以专业服务人员为主体、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养老服务队伍~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5.壮大养老服务产业。

把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作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促进全民创业的途径之一~积极引导和扶持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投资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娱乐教育、老年用品、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为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三、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给予支持。

对按标准建设、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民办养老机构,各级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贴。

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的~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按自费对象最低收费标准对机构给予差额补贴。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民办养老机构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开展巡诊~巡诊的医疗费、劳务费、交通费等费用由政府补贴。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二,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列支福2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给予相应配套。

在满足公办养老服务对象入住的前提下~鼓励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

积极探索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到民办养老机构养老的新途径。

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面向社会收养自费老人~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和服务项目~通过成本核算确定指导性收费标准。

积极探索公办民营的养老服务路子~加强内部管理、单独核算等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工作运行机制。

,三,对居家养老服务进行扶持。

完善现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结合城乡社区建设~新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具备配餐送餐、保洁清扫、医疗陪护、日间照料、紧急救助等服务功能的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省级实行“以奖代补”~所在市、县,区,相应配套。

对“五保”、“三无”老人的家庭保洁、配餐送餐、看病陪护等三项基本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管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

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

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对低保、重度残疾、高龄特困老人的居家养老服务实行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公司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四,对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税费予以减免。

经民政、财税部门审批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国家规定可以减免的税费全部减免~省里可以减免的税费由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在不与税收挂钩的前提下~当地财政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暂免征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白蚁防治费、房屋产权登记费、卫生质量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筑施工超标噪音排污费、各类行政性执照费、城市煤气和供水的增容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型墙体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价格调节基金等规费。

用电、用水、用气按民用价格缴费~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费~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收取。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所得税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五,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属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

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下~对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保障~并可予以行政划拨,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的~当地政府应予以适当补助。

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新城建设3和老城改造规划。

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优先审批。

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

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设施改,扩,建成民办养老机构。

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备养老服务用房。

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

对现有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改变用途性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给予重建。

,六,建设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把建设养老服务队伍与促进社会就业结合起来~将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水平~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促进养老服务队伍稳定。

鼓励办理了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并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

积极倡导、发展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等互助服务体制~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志愿者、义工参与养老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组织实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逐步推进养老服务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工作~实行持证上岗。

扶持有关院校开设涉老服务专业~引导和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老年服务~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七,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

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涉老服务的建筑设施、卫生条件、膳食标准、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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