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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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为切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响应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创新监管方式,落实本药房对国家基本药物的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

第二条: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供贷单位资质,从合法企业购进国家基本药物,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第三条:国家基本药物购进有合法票据,建立完整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

第四条:设立国家基本药物专区(或专柜),并有醒目标识,国家基本药物专区(或专柜)内药品按照药品分类管理分柜或分层摆放,且有醒目药品分类标识。

第五条:国家基本药物的陈列环境和存储条件符合规定,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加强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有效控制不良事件扩散,保证用药安全。

第七条:增强群众用药咨询服务,药品从业人员要主动宣传和首选国家基本药物,改变用药习惯。

第八条:加强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对国家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共同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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