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商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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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商法导论 《商法》PPT课件

第1章  商法导论  《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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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民法的含义得以丰富与 扩充。 5、主张民商分立将会使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得 以继续。 6、民商合一对市场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统一的 法律调整,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统一性。 7、主张民商分立制定单独的商法典的方案, 在法律实务、理论观念和法律文化传统上都 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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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以企业为核心,制定一部调整企业内外 部关系的商法,又会形成主体立法而非行为立 法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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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商合一与商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矛盾
吗? (提示):不矛盾,民商合一是就立法
模式而言的,与商法学是否可以成为一个法 学学科没有多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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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民法的商法化”和“商法的民法 化”
不管民法和商法如何的相互吸收扩张 ,我们都不应该否认商法的特殊性和一定的 独立性。商法的某些具有典型特征的规则不 可能在民法中或者民法的财产法中普遍推行。
(二)主张民商分立的理由 1、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民商分立 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立法模式。 2、民商分立模式有利于民法与商法的发展,从 而能早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 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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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商法的性质、商事交易关系的特性、商 法的特征及民商分立法体例的历史和发展看, 应采民商分立立法体例。 4、有利于表现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行 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5、是立法技术和方法完善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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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 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 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率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 规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和解释功能
三、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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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商事交易之迅捷,要求在商事 交易之时效期间多采取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在交易形态和客体方面,多采取交易之定 型化规则等。
(三)商事主体独立和 商事客体定型原则
只有主体独立,才能意思自治。
交易客体定型化,即指交易客体的商品 化和证券化。一方面,若交易之客体是有 形物品,必使之商品化,给予统一的规格 或特定的标记,使买卖者易于识别该商品, 从而实现交易迅捷;另一方面,若交易的 客体为无形的权利,则使之证券化,从而 简化权利转让程序,形成证券的流通。
(四)商事安全原则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 (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演进
一 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 二 西方商法的发展 三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四 商法的地位
四 商法的地位
商法的地位也就是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在二战结束前,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主要表 现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上。到了20世纪下 半叶,困扰商法独立发展的重要难题是商 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二 商法、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商法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在商 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 上的商法。
商法的内容是由组织法和行为法两大部 分构成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节 商事主体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三 商中间人和商辅助人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 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为商事法律、法规所规制的主体 2、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3、商事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 4、商事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 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商法学课件第0-1章

商法学课件第0-1章
为服务于课堂教学的教学方法,直至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制定。
美国商法学教材
美国法律基础
经纪人法
财产法
独资与合伙人法
合同法
公司法
销售与租借合同法
就业法
票据法
政府法规
信用和破产法
国际法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二)中国商法学发展概述
1.清朝末期—国民政府时期 商法在我国始于清朝末期,清政府在推行新政时,把制定商法典
的关键。国际经济战略以经贸合作为核心连接世界经济,经贸合作的开 展不但需要国家政策支持,更需要一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备及其与国际 商事法律制度的协调。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商法学发展概述
西方商法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有着两种不同的发展历程。
大陆法系国家 西方商法学 英美法系国家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商法学发展概述
一、商法学的研究对象
1.商法学是以商法的一般理论与制度及商事部门法理论与制度为研究对 象的部门法理论与学科,是法学理论体系与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商法学主要研究商法的起源与历史、商法的价值、商法理念与商法思 维、商法原则、商法规范与商法体系、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纠纷 解决程序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基金法、海 商法、电子商务法、运输与物流法、破产法等。
商人
商和 商事
营业
商行为
营利 事业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1.商和商事
在商法中,“商”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生意或者买卖;二是指商人或从 事生意或买卖的人,不限于只从事买卖的“商贩”或“买卖商”。
在我国商法学上,“商”在限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时,指商人或企业等商 事主体;在限定事业或行为时,是指营利事业或商行为。

商法学ppt课件PPT共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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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种商
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财货交 易的目的,但其营业行为与固有商或辅助 商有密切联系或为其提供商业条件。
第三种商主要包括:银行、融资、信托、 加工、制造、出版、印刷、摄影等。
4、第四种商
第四种商:与固有商没有直接联系,但其营 业活动与其他类型的商有一定牵连关系。
第四种商主要包括:广告宣传、保险以及饮 食娱乐等营业活动。
1、固有商
固有商:又称为买卖商或第一种商,是直 接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媒介财货交易的 经营活动。
固有商主要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买卖、 票据使用、海商海事活动等。
2、辅助商
辅助商:又称为第二种商,是间接的以媒 介财货交易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其目的是 辅助固有商的营业活动得以实现。
辅助商主要包括:运输、仓储、代理、行 纪、居间、包装等。
2、实质意义的商法
实质意义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意义的商法不以商法 典作为商法的界定基础,注重商法规范的 构成、作用和实施方式等的有机统一。 各国立法具体情况不同,实质意义的商法在 表现形式上形色各异。
(二)商法的特征
商法主要规制营利行为。 商法具有复合性。 商法具有协调性。 商法具有技术性。 商法具有国际性。 商法具有时代性。
美国《统一商法典》,内容完备、适用灵活, 既保持了英美法的特点,又兼顾了大陆法的长 处,能够适应美国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我国商法
我国古代商事立法 我国近代商事立法 我国现代商事立法
我国古代商事立法
我国古代商品经济没有得到有效发展,没有形 成专事商业的商人阶层,也没有发展出较好的 商业惯例。 法律体系中,不存在独立的商法部门或商法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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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意义的商是指人与人之间就物的利用所 产生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就物的生产、流 通、分配和消费所产生的关系。商的具体含 义可以从辞义学、经济学和法学三个角度来 了解和考察。
❖ 1、从词源上来考察中文的“商”,其内涵 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在古代汉语 中,商是一种计时单位,一刻称为一商, 古语有谓“商,刻也”。商又被用指“估 量”、“推测”,“商,从外知内也”。 后来,商发展为与量合用,称为“商量”, 进而引申为协商之义。
❖ 二、商法的特征
❖ (一)营利性
经营性(商法)

营利性行为

非经营性(民法)
❖ 行为分类


非营利性行为(民法)
❖ (二)技术性 ❖ 1、票据法: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 ❖ 2、保险法:保险利益; ❖ 3、海商法:共同海损;
❖ (三)私法公法化现象明显
❖ 1、公法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关于法律的 最基本的分类,但公法私法的划分一向没 有统一的标准。自罗马法以来,人们提出 各种划分标准。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 中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个部分,即公 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 法涉及个人利益。”
❖ 由于各国法典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 商法典又可分为客观主义商法典、主观主义 商法典和折衷主义商法典。
❖ 1、所谓客观主义商法典,是指商法以商行为 为中心来构造商法典,认为商法调整的是各 种商行为,商法实际上是商行为法。1807年 法国商法典采取了客观主义立法态度。
❖ 2、主观主义的商法典是指商法以商人为中心 来构造商法典,认为商法是调整商人地位的 法律,商法实际上就是商人法。《德国商法 典》以商主体为观念基础,采取的是“商人 法主义”立法态度。
❖ 2、现代法学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 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 强制关系的法律,即为公法;凡属个人利益、 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律即为 私法,商法与民法一同被视为私法。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核准
经审查无误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商号
商主体的名称或字号。
住所
商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02
01
03
法定代表人
代表商主体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注册资本
商主体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商事主体的分类与内容
商事主体的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的不同,商事主体可分 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三类。
商合伙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按照协议共 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 组织。
商个人
指以自然人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商法人
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包括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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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诚实信用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欺诈、误导对方或损 害对方利益。
恪守承诺原则
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后应 当恪守承诺,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
保密义务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 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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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对商事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商法则规范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存 在明显差异。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商法学ppt课件共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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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商法导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业登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第二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商法体系和渊源 第四节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五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一、商 二、商法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
(一)商的含义 (二)商的范围
(一)商的含义
(二)德国的商事立法
19世纪中叶,德国开始其商法典的编纂工作。 《德国商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同时于 1900年生效。 《德国商法典》包括商人、商事公司及隐名合 伙、商事行为和海商。 《德国商法典》的出台产生了重要的历史影。
(三)英美法系的商事立法
商事立法主要以习惯法、判例法为其渊源,称 为普通法(common law),同时还较为广 泛的适用衡平法(equity law)。 英美法系没有关于商法的严格界定,对商法的 外延也没有统一的观点。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各国学者对商法的调整对象有较大争议。通 说认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是因商 主体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 关系,是实施经营行为的商主体之间及其 内部形成的法律关系。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
种企业组织
商的含义丰富,经历了长期发展过程。 早期的商是指媒介货物直接交换的行为。 货币出现后,商活动繁荣起来,商更多的表
现为商品的交易和流通活动。 现代社会各种意义的商:一般社会学意义的
商;经济学意义的商;法学意义的商。
(二)商的范围
1、固有商 2、辅助商 3、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
1、固有商
固有商:又称为买卖商或第一种商,是直 接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媒介财货交易的 经营活动。

商法总论(第一章 绪论)

商法总论(第一章 绪论)
(一)商法的私法性与公法性 (二)商法的国内性与国际性 (三)商法的实体性与程序性 (四)商法的组织性与行为性 (五)商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 (六)商法的伦理性与技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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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立法机关从事商事立法的基本指导原则 2、商主体进行商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3、法官解释商法规范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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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的范围的拓展
1、商的客体范围的拓展
最初的有形动产 —— 无形财产、有形不动产
2、商的行为范围的拓展
买卖行为 —— 货物运输行为、仓储保管行为、居间行纪行为 —— 银行、信托、承揽运送、制造加工等 —— 广告媒介、人身或财产保险、娱乐、饭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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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的分类
• 固有商 • 非固有商 1、辅助商,又称为“第二种商” 2、第三种商 3、第四种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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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现代商法的产生及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一)法国商法法系 (二)德国商法法系 (三)英美商法法系
四、中国商法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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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当代商法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商法的独立性 二、商法的编制体例 三、商法通则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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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的独立性 二、商法的编制体例 三、商法通则的制定
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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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商法总论 16课时 公司法 52课时 合伙法 4课时
证券法 27课时 票据法 27课时
保险法 27课时
破产法 27课时
海商法 27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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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法概述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 第三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 第四节 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 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 第六节 当代商法研究的热点问题

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法学》PPT课件)

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法学》PPT课件)

三、商法的原则 (四)企业维持原则
3.盈利分配规则
企业收益的分配,牵涉投资者、债权人、劳动者、国家乃至社会福利 等相关者利益。为了公平保护相关方的利益,实现公正和秩序的价值目标, 立法者需要规范企业盈利分配,乃至明令禁止有损相关者利益的做法。
比如:企业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文件,不得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 律;企业不得在税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也不得采用支付酬金等方式变相 提前分配利润;企业不得非法使用公积金;等等。
营利事业和非营利事业的区分标准是弹性的。行为人从事营利事业 和非营利事业所遵守的法律存在差异。在适用税法时,两者之间的差异 更为明显。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5.营业
营业是指运营中的营利事业,既包括组织和经营活动,也包括财产 关系。相应地,营业可分为主观营业和客观营业。
主观 指各种营利事业之经营活动,属于法律关系之内容的范畴。商人从事经营 营业 活动的法律效果,包括意定效果和法定效果。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4.营利事业
事业,依照其性质和目的,分为营利事业和非营利事业。
营利的认定,有目的和手段两个角度。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 某种持续性的活动的,可认定为营利事业。例如以博取“买”和“卖” 之间的差价为目的持续活动。反之,可以认定为非营利事业。如果行为 人的营利目的虽不明显,但采用了经营或营业的形式,也可推定为营利 事业。例如,教育事业通常是非营利事业,但以公司形式开展教育事业, 仍可归为营利事业。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2.商人
首先,商人最初是自然人,现在则既包含自然人,也包括法律拟制之人。 相应地,商法学中存在采用“商业组织”替代商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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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票据法
一、概述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
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 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1、支付工具 2、金融工具 3、商事流通性
二、分类
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 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出资 (1)注册资本限制:一般公司是人民币3万元,一
人有限公司是10万元。(现已取消)特定行业的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上述规定的,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出资时间: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 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 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 资公司可以五年内缴足。(现已取消) (3)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等财产性权益均可。
(1)支票的付款人不能是法人或自然人 (2)即期票据
三、票据行为
(一)概念与特征 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 成签名并予以交付为要件,以发生或转移票据上权利、负 担票据上债务为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
1、文义性 2、要式性 3、无因性 4、独立性 (二)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
1、自愿性 2、有偿性 3、互助性 4、风险性
二、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 的权利。
(1)附和合同 (2)射幸合同 2、财产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 (1)合同标的是特定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2)遵循损害填补原则; (3)保险责任限定:保险价值、保险金额; (4)保险代位制度。
(3)监事会 A、性质:监督机关 B、组成:由股东会选举,监事的任期每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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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是运动的价值,资金的价值是随 时间变 化而变 化的, 是时间 的函数 ,随时 间的推 移而增 值,其 增值的 这部分 资金就 是原有 资金的 时间价 值
二、商法渊源
• 1、法律 • 2、行政法规 • 3、地方性法规 •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 5、立法解释 • 6、商事自治规则
资金是运动的价值,资金的价值是随 时间变 化而变 化的, 是时间 的函数 ,随时 间的推 移而增 值,其 增值的 这部分 资金就 是原有 资金的 时间价 值
第三节 商个人
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 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 和义务的个体。
资金是运动的价值,资金的价值是随 时间变 化而变 化的, 是时间 的函数 ,随时 间的推 移而增 值,其 增值的 这部分 资金就 是原有 资金的 时间价 值
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的法律构成要 件: 1、公民从事的商业活动必须具有营利性; 2、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同时符合人的 条件和资本条件的双重要求。
资金是运动的价值,资金的价值是随 时间变 化而变 化的, 是时间 的函数 ,随时 间的推 移而增 值,其 增值的 这部分 资金就 是原有 资金的 时间价 值
四、商法的原则
• 1、商主体法定原则 • 2、公平交易原则 •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 4、鼓励交易原则 •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资金是运动的价值,资金的价值是随 时间变 化而变 化的, 是时间 的函数 ,随时 间的推 移而增 值,其 增值的 这部分 资金就 是原有 资金的 时间价 值
一、“商”的意义
• 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的行为; • 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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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3、有利于国家建立良好的商事经营的法律秩序。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对象: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 2、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
1、开业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破产程序的开始 破产宣告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概念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 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概念
(二)破产申请人 含义
破产申请人是指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
2、对债务人进行救济。
四、我国破产立法的现状与前景
第二节 破产条件与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破产条件概述 二、破产原因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破产条件概述
即指破产程序开始应当具备的要件,包括形式要 件和实质要件,前者主要指有破产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和格、接受申请的法院有管辖权等;或者 主要指债务人有破产能力并且存在破产原因等。
三、商法的特征
• • • • •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四、商法的原则
• • • • • 1、商主体法定原则 2、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3、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 4、是创设和确立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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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服务于课堂教学的教学方法,直至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制定。
美国商法学教材
美国法律基础
经纪人法
财产法
独资与合伙人法
合同法
公司法
销售与租借合同法
就业法
票据法
政府法规
信用和破产法
国际法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二)中国商法学发展概述
1.清朝末期—国民政府时期 商法在我国始于清朝末期,清政府在推行新政时,把制定商法典
中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商法学重新回归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 程后,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商法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大量出现,一大批商法学理论研究著作相继出 版。在商法学者的努力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也于2001年成立,其在推动 中国商法立法、司法、执法和理论研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此,中 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
主义理论成果,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先进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理论研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体包括:
1.商法学的研究必须始终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国情 2.商法学应在保持国际性的同时坚持其自身的国内性 3.商法学理论研究需要关注商事交易实践 4.商法学应当以商事活动的营利性为核心构建商法理论体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学因各国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的不同立法模式 也存在差异。
民商合一的国家: 商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里仍被整体归入民法教学中,没有获得独立
的地位。
民商分立的国家: 各国的商法学也在教学体系上存在不同。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商法学发展概述 英美法系国家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对部门法进行详细划分,商法学仅被作
二、商法学的功能
第三,商法学将推动当代中国法制文化观念的变革。 首先,学习商法学要求培育商法思维,这对于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偏
重民法思维的人才培养模式、转变人们民商不分的观念等具有重要的积 极意义。
其次,商法学的研究承接商法的过去与现在,有助于人们在把握近 代商法精髓的同时重新认识现代商法的特征。
二、商法学的功能
3.商法学的研究首先应以商法基础理论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基础理论的 研究回答商法实践中的一般理论问题。同时,商法学还需要以商事部门 法为研究对象,回答商法实践中具体的部门法理论问题,对商事部门法 的研究也始终是商法学关注的重点。
一、商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理论
商法的起源与历史 商法的价值 商法理念与商法思维 商法原则 商法规范与商法体系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商事纠纷解决程序
第四,商法学是树立社会商业道德,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助力。 现阶段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商事经营性行为与政府行政行为、事
业单位公益行为、公益团体非营利行为、公民消费行为等的混同,社会 伦理被商人伦理取代,公民行为自由权利观被商人团体滥用,社会在一 定程度上陷入全民经商的局面。
二、商法学的功能
第五,商法学是我国实现国际经济战略的重要法制理论依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一国的国际经济战略将成为国家强盛
5.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商法学认识商人阶层和商事行为特殊性提供理论指导
6.商法学的研究和学习应当注意商法与民法的内在联系与相互作用
五、学习商法学的方法
注意商法的实践性 综合运用各种研究方法 培育商法思维 基础理论和商事部门法相结合 关注经济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等社会学科方面的知识
六、本教材的框架体系与特色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20世纪80年代商法观念开始被人们接受
1984年8月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召开成立大会,会上指出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应当制定商法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
原国家教委1997年将“商法学”列为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二)中国商法学发展概述
4.21世纪初期至今
六、本教材的框架体系与特色
商法学 (共十一章)
基础理论 (前三章)
商事部门法 (后八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公司法、非公司企业法 商业银行法与支付法 保险法、证券法、期货交易法 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破产法
作为振兴工商业的治国大策之一。 我国古代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商法
清政府把制定商法典作为振兴工商业的治国大策之一
辛亥革命后的民国政府重新颁布商事法律
国民政府迁都南京后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二)中国商法学发展概述 2. 新中国成立—20世纪80年代
实行计划经济,商法被完全忽视,商法学的发展停滞不前。
一、商法学的研究对象
1.商法学是以商法的一般理论与制度及商事部门法理论与制度为研究对 象的部门法理论与学科,是法学理论体系与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商法学主要研究商法的起源与历史、商法的价值、商法理念与商法思 维、商法原则、商法规范与商法体系、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纠纷 解决程序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基金法、海 商法、电子商务法、运输与物流法、破产法等。
中国率先承认了私主体在商事活 动中的主体资格,首开先河地肯 定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重视公法主体的商事主体经营资 格,并积极发挥行政机关在商事 活动中的监管作用。
现代中国商法以金融、信息产业、 知识产权为核心;
现代中国商法注重实用,选择了 商事单行法先行的立法模式。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渊源于马克思主义思想,也渊源于中国特色社会
的关键。国际经济战略以经贸合作为核心连接世界经济,经贸合作的开 展不但需要国家政策支持,更需要一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备及其与国际 商事法律制度的协调。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商法学发展概述
西方商法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有着两种不同的发展历程。
大陆法系国家 西方商法学 英美法系国家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商法学发展概述
二、商法学的功能
第二,商法学有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
当代中国,虽然已经颁布了大量的商事单行法规和行政规章,但由 于缺乏统领性的《商法典》或《商事通则》,现行商事法律规范之间在 一定程度上出现分散林立、缺乏协调乃至冲突对立的局面,尤其在商事 基本法立法层面还缺乏既能充分赋予商人创新特权,又能严格限制商人 滥用商事人格权与经营权的系统规则。
商事部门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与保险法 信托法与基金法 海商法 电子商务法 运输与物流法 破产法
二、商法学的功能
商法学的功能具体反映在五个方面:
第一,商法学有助于建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通过一系列独具特色的制度、方针、政策,实 现了国家的现代化,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商法学围绕中国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结合世界各国的商事经验,以凝练、总结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为己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商法的理论基石。
当下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供给侧改革、产业结构调整、金融、互 联网、高科技创新等都在从生产方式的改变方面推动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 此时,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亟需确认改革的成果,并通过法律 规范的形式指引经济改革的正确方向,使商业社会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着重关注商事规范的现代发展,注意吸收商法理 论的最新研究成果,紧跟我国现阶段经济建设的步伐,并在此基础上系统介 绍商法学知识,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前沿性。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在过去近40年里,中国突破了传统西方国家以私权为核心的商法制度, 构建了适应中国国情的新型商法制度,并在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同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社会主义商法。
横向对比 纵向对比
与其他 社会主义国家相比
与资本主义国家相 比
与偏重生产贸易的 传统商法相比 与重视法典形式的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 商法相比
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商法被完全忽视
1978年经济法学兴起,商法学被纳入其中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全国人大颁布了一系列商事法律法规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二)中国商法学发展概述 3.20世纪80年代末—20世纪90年代末
主流观点将商法视为私法领域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从而使商法获得独立 于经济法的地位。
商法学
绪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目录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公司法 非公司企业法 商业银行法与支付法 保险法 证券法 期货交易法 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 破产法
绪论
一、商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商法学的功能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五、学习商法学的方法 六、本教材的框架体系与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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