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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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制度管理办法
2012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体现企业特色的、科学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发布、废止、执行、监督和评估等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根据本办法制定和生效的制度、规定、办法、细则、守则、规程、标准等。
第三条 规章制度管理指导原则
(一)符合性原则。规章制度要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性原则。从公司长期发展的角度制定规章制度,避免因经营环境的快速变化而频繁修改。
(三)实效性原则。从公司运营实际出发制定规章制度,认真调查研究,确保规章制度的可执行。
(四)系统性原则。从公司全局出发制定规章制度,避免规章制度间相互冲突。
第四条 为提高制度的管理效率,根据制度的重要程度和涉及范围,制定统一的分级管理权限,对不同级别的规章制度实施分级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行政规章制度的管理,涉及党务工作或工会工作的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各市分公司、中移**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标准与分级第六条 公司规章制度的名称格式要规范,结构层次要统一,具体内容要清晰。
第七条 公司规章制度名称格式要求规范,一般冠“中国****公司××××”字样,具体名称可以为:制度、规定、办法、细则、守则、规程、标准等内容。需要试行后再作修订的,可在名称后加上“试行”或“暂行”。对于文件名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等结尾命名的规章制度需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前没有进行这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运作效果难以预测或判断;
(三)规章制度执行可能会产生风险。
第八条 公司规章制度结构层次要求统一,具体分为:章、节、条。章、条依次排序,“节”在本章内依次排序。(具体模板见附件1)
第九条 公司规章制度具体内容要求清晰,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总则:明确制度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定中涉及的专用名词的解释等内容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等
(三)具体规定及流程等
(四)罚则
(五)附则:明确生效的日期、制定单位、解释权、相关规章制度的废止或继续有效等
(六)附件:流程、标准和模板等
第十条 规章制度实行分级管理,涉及公司运营管理需要产生的规章制度分为四个等级:
第一级:公司章程。
第二级:基本制度。是某一管理领域具有全局性或重要性的规章制度,是保障公司管理和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基本框架体系,例如:《中国****公司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中国****公司投诉管理办法》等。
第三级:专项制度。是基本制度之下就某一方面做出的专项规定或对基本制度难以涵盖领域的补充,例如:《中国****公司无线网运行维护管理规定》、《中国****公司VIP客户投诉管理办法》等。
第四级:各部门可以在专项制度之下对规章制度某一方面进行细化或就规章制度的实施制定实施细则、操作手册、标准规程等,例如《中国****公司网络优化标准化工作操作手册》、《中国****公司VIP客户服务规范》等。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具有最高效力,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不得同公司章程相抵触。基本制度效力高于专项制度,专项制度效力高于实施细则、操作手册、标准规程等。
第三章规章制度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党组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总经理专题办公会议是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的决策机构,各级规章制度的决策审批为:
党组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公司章程
与“三重一大”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基本制度进行审批;
公司领导为公司专项制度的决策层,通过总经理专题办公会议对专项制度进行审批。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实施细则、操作手册、标准规程等的审批。
第十三条 成立规章制度工作小组,负责对规章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进行监控;组织对规章制度草案的规范性、一致性、风险性等进行前期审核;指导各市分公司、中移**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开展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工作小组组长由公司制度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小组成员由综合部、发展战略部、法律事务中心、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内审部、纪检组(监察室)等至少一名人员组成。根据公司不同时期的管理重点和规章制度审核需要,小组成员可以做出调整。
工作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为公司制度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省公司各部门(中心)是各类基本制度、专项制度及实施细则、操作手册、标准规程等的具体制定和执行部门,在规章制度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年度制度编制计划;
(二)起草和修订本部门职责范围或本专业的规章制度;
(三)审核、会签与本部门或本专业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调查研究,结合管理需要适时提出规章制度修订建议。
第十六条 凡超越权限或未按规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视为无效。
第4章规章制度的制定、发布和废止
第一节 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需求来源包括各部门(中心)根据日常工作需要提出、规章制度工作小组基于监督后提出、公司领导提出等。
第十八条 省公司各部门(中心)负责起草相应管理活动范畴内的规章制度。责任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开展必
要的内外部调研。具体需进行以下工作:
(一)调查了解
了解待制定、修订、废止规章制度所辖事项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了解待制定、修订、废止规章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理清待制定、修订、废止规章制度内容与其他规章制度内容的相互关系,避免与其他规章制度发生重复、冲突和抵触。
(2) 拟订草案
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应充分体现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企业的权利;
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力求准确规范、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易于实施。
(3) 征求意见
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应主动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认真处理所收集的意见,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任何部门(中心)不得在未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情况下,发布要求其他部门或其人员执行的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省公司各部门(中心)完成基本制度、专项制度草案的起草后应当提交规章制度工作小组进行初审。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公司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制度工作小组根据该规章制度的类别、与其他规章制度的关系,由制度管理部门组织工作小组成员初审,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制度工作小组内各部门成员应履行的审核职责包括:综合部:负责对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公司综合管理规范和运营管理需要提出意见。
发展战略部:负责审核规章制度的规范性、一致性和制度框架的匹配性。
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审核涉及法律的内容,保证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一致性。
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规章制度中涉及人力资源要求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