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费入账票据及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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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补偿款会计与税收处理

搬迁补偿款会计与税收处理

1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财会[2009]8号第四条曾经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个解答,答复里指出了除了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通过“专项应付款”过渡科目核算、补偿有结余的最终转入“资本公积”,除此之外的搬迁补偿款不要记入“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科目。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会计人员却偏偏喜欢用这两个科目,可能没真正理会财会[2009]8号的本义。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财会[2009]8号要求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来处理:准则中列举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搬迁补偿款,通过负债类科目“递延收益”来核算,搬迁后企业重新购建的资产通过计提折旧进入当期费用,而收到的搬迁补助通过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命内逐期转入营业外收入。

另一种是企业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补助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取得补助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等相关费用发生了,递延收益再来结转营业外收入;费用发生在前,补偿在后的收到时直接入“营业外收入”,无需通过“递延收益”科目。

2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搬迁补偿款的税务文件很多,2012年10月1日前企业基本执行财税[2007]61号文,2012年10月1日后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执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又进一步对2012年40号公告作了补充,这个文件突出了企业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时间的重要性,10月1日前签订的企业,又在10月1日前完成搬迁,就可以按财税[2007]61号执行,这个文件优惠力度太大了,搬迁后购置的各类资产无需剔除搬迁补偿收入全额计提折旧。

拆迁款要交税吗交税计算方法是怎样

拆迁款要交税吗交税计算方法是怎样

一、拆迁款要交税吗?交税计算方法是怎样营业税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文。

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1、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截至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城市改造中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城市改造中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城市改造中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规模处于不断的高速扩张的进程之中。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居环境日益改善,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便捷、更舒适,同时也提升了城市形象。

这一切都需要对我们生活的城市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划、改造。

城市改造需要的道路拓宽、建设广场、新增绿地、搬迁市区工业企业等等问题都会涉及到原有居民、企业的拆迁安置问题。

本文针对在城市改造拆迁安置过程中,对居民、企业所收到拆迁偿款事项,从会计及涉税方面进行分析。

目前,城市改造都是以政府为主导进行的。

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城市改造的搬迁安置,具体由政府土地收储中心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将拆迁安置的土地先行收回进行重新规划,妥善处理好出让地块内的土地收购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再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

房地产公司通过参加招标或拍卖,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出让金,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此模式下,城市的拆迁改造完全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

一、拆迁补偿的形式城市改造房屋被拆除,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

为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

补偿的对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根据《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1)产权调换。

拆迁人以易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这是一种实物补偿形式。

(2)作价补偿。

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这是一种货币补偿形式。

(3)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

拆迁人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数量,以其中一定面积的房屋补偿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其余面积按照作价补偿折合货币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难点及应对探讨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难点及应对探讨

通,当满足去化85%时再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

(四)制定具有科学性的纳税筹划方案房地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为税务筹划制定科学的方案,且依照国家税法相关政策及时进行调整,从企业实际业务展开情况出发,对纳税筹划工作目标作出确定,并根据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的要求,对纳税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综合考虑,以此保证所制定纳税筹划方案的科学性。

首先,为税务风险建立完善的防控体系。

房地产在实际经营中涉及的税务种类较多,因此为对风险进行防范,应建立相应的风险内控体系,从源头上对税务筹划风险进行强化管理。

通过对现代化信息技术的运用,有效监督税务部门相关工作,以此使企业在面对风险时具有更强的防控能力,降低风险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其次,依照税务筹划实际工作状况,科学评估纳税筹划方案,依照风险分摊方式,降低涉税问题带给企业的风险。

同时依照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规定,建立收入台账,将各项信息做好登记,保障后续纳税筹划工作获得更加准确的财务报告。

最后,企业内部管理层应更加注重纳税筹划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支持,以便更好地开展纳税筹划工作。

通过有效管控纳税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从整体上实现企业内部控制以及经济效益水平的提升。

(五)合理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在对一些项目金额进行扣除的过程中,面临税收策划风险问题,房地产企业应在实际经营中,全面实现土地增值税降低。

然而大多数时间都会出现不断对自身项目成本进行提升,另外在房地产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高级管理层也应为房地产企业账目的登记处理提供相应的保障,及时对所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处理。

企业在发展中,为了保证相应优惠政策享受的及时性,就需要保障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始终严格从国家相关标准出发,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如房地产企业可对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的优惠政策进行充分利用,将毛坯交付改为精装交付,通过对销售价格提高的方式促进企业实现最大利益。

如某项目在对房产开发时设定销售价格为110万元,增值税金额为10万元,1万元为附加税,结合税法实际规定可知,其中80万元是能够扣除的费用,根据增值税额20万元,结合具体的公式可知,该项目的增值率为20/80=25%,可得出该项目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6万元。

公司收到拆迁费如何开票

公司收到拆迁费如何开票

公司收到拆迁费如何开票问:银行收到政府的拆迁补偿款或开发商的补偿款,是否必须开具发票?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解释(试行稿)〉的通知》相关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除了上述国税函文件的规定,其他情形收到不动产拆迁补偿费,均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

因此,除将土地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之外,其他情形下均应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必须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出色的财会人。

2营改增以后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交不交增值税营改增后,关于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执行,即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因为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是否该交增值税予以界定,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所以税务机关在没有上位法支撑的状况下,不能要求被拆迁企业缴纳增值税。

3企业收到拆迁补偿款必须要开具发票吗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在企业拆迁中,如果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企业有权利获得的补偿项目有:1、土地、房屋价值补偿2、装修附属物补偿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4、搬迁费用、搬迁损失5、各项拆迁奖励费用6、职工安排费如果选择安排:土地置换或者土地加房屋置换,补偿项目包括:1、如果仅仅选择土地置换,置换后由企业在置换来土地上建设厂房,那企业有权利获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具体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补偿、地上种植物补偿、水泥硬化的地面、以及不可迁移的其他附属物、机器设备的搬迁费。

拆迁补偿费入账票据及税收问题

拆迁补偿费入账票据及税收问题

拆迁补偿费入账票据问题2013-7-23(1)税法规定只对“转让无形资产一一土地使用权”收入征税①《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应该依法缴纳营业税。

②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2)拆迁补偿收入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一一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收入是指:”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归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3)拆迁补偿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①《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二款: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②《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③《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④根据以上规定,只要有国家批准的征收、归还文件,就是征收、归还。

所取得的收入就是拆迁补偿收入。

拆迁补偿收入,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是国家对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归还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因此而丧失的土地附着物的补偿,国家与单位同占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没有发生交易行为,因此对于单位和个人因国家征收、征用土地而取得的土地及不动产补偿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4)不应税收入不需要开发票《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企业拆迁收入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拆迁收入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拆迁收入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拆迁可是一件大事啊!这其中涉及到的拆迁收入会计处理方法,那可真是有讲究呢!
首先,来看看具体的步骤和注意事项吧。

当企业收到拆迁补偿款时,第一步要明确这笔款项的性质和用途。

然后,根据相关规定和企业自身的会计政策,进行分类和核算。

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搞定的呀,就像建房子要打牢基础一样,每一步都得小心谨慎。

比如说,要区分是资产补偿还是搬迁补偿,这可关系到后续的会计处理方式呢!同时,还要注意相关的税务问题,别一不小心就掉坑里啦!
接着说说这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就好比走钢丝,得稳稳当当的,不能有丝毫差错。

在处理企业拆迁收入时,要确保数据的准确和可靠,不能有任何模糊不清的地方。

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财务状况,更关系到企业的未来发展啊!每一笔账都要算得明明白白,不能有任何闪失。

再讲讲它的应用场景和优势。

企业拆迁收入会计处理方法在很多情况下都能派上用场呢!无论是城市更新还是基础设施建设,都可能涉及到企业拆迁。

而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就像是一把钥匙,能打开通往正确决策的大门。

它的优势也很明显呀,能让企业清楚地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为未来的规划提供有力的支持。

来看看实际案例吧。

有个企业因为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拆迁,在处理拆迁收入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和核算,不仅顺利完成了拆迁工作,还为企业的后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合理的规划和安排,企业利用这笔拆迁收入实现了转型升级,发展得越来越好,这不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嘛!
所以呀,企业拆迁收入会计处理方法真的超级重要!一定要认真对待,不能马虎呀!。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哪些支出及支出凭证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哪些支出及支出凭证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哪些支出及支出凭证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根据上述规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可以扣除,但由于此类费用的支付有很多无法采用票据控管,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发布)第二十二条关于“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问题的第(三)项规定:“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在实务中,除要严格明细核算外,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列支凭证,其中对于按政策规定无法取得票据的,例如涉及个人(居民或村民)补偿的,要取得当事人的签字手续并与花名册及相关合同、协议对应。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3分钟给你整明白~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深入和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政策性搬迁事务逐渐增多。

政策性搬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相对容易简单,主要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等规定。

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多且复杂,很多都要求溯及既往,大大增加了企业财税处理的难度和不确定性,操作不当,会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

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的会计处理财企〔2005〕123号文件按照收到款项、购置资产、支付费用、款项节余处理和财务报告附注披露的逻辑,吸收借鉴《企业财务通则》关于资本公积归属的规定,对企业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因公共利益搬迁而收到财政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全面规范,是政策性搬迁业务和交易会计处理的最主要依据。

企业政策性搬迁涉及的主要会计处理:1.企业收到的被征用资产价值补偿、搬迁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资产搬迁毁损保险赔款、提前搬迁奖励款,以及上述款项孳生利息,作为搬迁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现金流入,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2.因搬迁涉及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土地除外),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正常核算,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涉及需要处置的无形资产,结转相关科目,最终将余额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直接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搬迁费用、职工安置费用等,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科目。

3.企业搬迁完成并将有关科目结转后,如果专项应付款科目出现贷方余额,则调增资本公积金科目,此资本公积金由持股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如果专项应付款科目出现借方余额,则应计入当期损益,若从税前利润扣除,应按照税法规定专项申报。

旧城改造中拆迁补偿费涉税浅析

旧城改造中拆迁补偿费涉税浅析

旧城改造中拆迁补偿费涉税浅析拆迁补偿,又名征收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

在城市旧城改造和城市规划过程中,或多或少会涉及到单位和个人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工程涉及到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公司多方。

企业和个人的搬迁大致可分为政策性搬迁和商业性搬迁。

政策性搬迁因为涉及到政府对城市的规划或其他主导原因,会有许多税收优惠。

而商业性搬迁是由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自由协定为依据而进行的一种市场行为,政府不参与其中。

在税收上适用各种不同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税务对此类搬迁的认定是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如果没有,则一般不会认同为政策性搬迁,从而将此类涉税处理界定为商业行为。

目前,城市改造都是以政府为主导进行的。

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城市改造的搬迁安置,具体由政府土地收储中心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将拆迁安置的土地先行收回进行重新规划,妥善处理好出让地块内的土地收购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再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

房地产公司通过参加招标或拍卖,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出让金,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此模式下,城市的拆迁改造完全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

本文阐述旧城改造中涉及税收问题(假定全部为政策性搬迁),下面由小编来为各位梳理一下旧城改造中拆迁补偿费涉税政策。

一、增值税(及营业税)1、被拆迁企业或个人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免征增值税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也就是说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1. 引言拆迁补偿费作为政府对于拆迁项目中被拆迁户的经济补偿,涉及到会计和税务处理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相关问题。

2.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2.1 拆迁补偿费的确认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拆迁补偿费应当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进行确认。

在会计处理中,需要根据拆迁补偿费的实际支付情况,将其确认为相关资产或费用。

2.2 拆迁补偿费的分类拆迁补偿费的分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常见的分类包括拆迁补偿费、搬迁费、过渡期生活费等。

在会计处理中,需要根据拆迁补偿费的具体分类,进行相应的会计科目核算。

2.3 拆迁补偿费的计提和支付在会计处理中,需要将拆迁补偿费按照一定的方式计提和支付。

计提的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计提或分期计提的方式,支付的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

在支付过程中,还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结算,确保拆迁补偿费的准确支付。

2.4 拆迁补偿费的确认和摊销拆迁补偿费在确认后,需要按照一定的摊销原则进行摊销,以平均分摊到相关期间的成本或费用中。

摊销的方式可以采用直线摊销或其他合理的摊销方式。

3. 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3.1 拆迁补偿费的纳税义务拆迁补偿费作为一种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需要按照一定的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在税务处理中,需要根据拆迁补偿费的纳税义务,进行相应的税务申报和纳税付款。

3.2 拆迁补偿费的税务优惠政策针对拆迁补偿费,国家也提供了一些税务优惠政策,以减少被拆迁户的税负。

在税务处理中,需要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税务优惠政策,以降低被拆迁户的税务负担。

3.3 拆迁补偿费的税务登记和抵扣在税务处理中,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对拆迁补偿费进行税务登记和抵扣,以确保纳税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只有进行了税务登记,才能享受相关的税务抵扣。

拆迁补偿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拆迁补偿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拆迁补偿账务处理会计分录拆迁补偿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项目需要拆除居民住房或企事业单位的场所,对被拆迁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拆迁补偿账务处理是指对拆迁补偿款项进行会计分录和处理的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拆迁补偿账务处理的会计分录及其操作流程。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账务处理有拆迁补偿款、补偿土地及房屋等。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将拆迁补偿款分为现金补偿款和非现金补偿款,其中现金补偿款是指直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款项,非现金补偿款是指以其他形式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款项,例如以房屋、土地等形式进行补偿。

我们来看现金补偿款的会计分录处理。

假设某市政府对一家企业进行拆迁补偿,现金补偿款为100万元。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分录如下:借:拆迁补偿款(资产类科目) 100万元贷:现金(资产类科目) 100万元通过以上会计分录,将拆迁补偿款计入资产类科目中,同时减少现金账户中的金额。

接下来,我们来看非现金补偿款的会计分录处理。

假设某市政府对一家居民进行拆迁补偿,以一套价值80万元的房屋进行补偿。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分录如下:借:拆迁补偿款(资产类科目) 80万元贷:房屋(资产类科目) 80万元通过以上会计分录,将拆迁补偿款计入资产类科目中,同时将房屋计入资产类科目中。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相关的税收因素。

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对拆迁补偿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某被拆迁人获得拆迁补偿款80万元,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分录如下:借:拆迁补偿款(资产类科目) 80万元借:个人所得税(费用类科目) 16万元贷:现金(资产类科目) 96万元通过以上会计分录,将拆迁补偿款计入资产类科目中,同时将个人所得税计入费用类科目中,减少现金账户中的金额。

拆迁补偿账务处理的会计分录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其目的是确保拆迁补偿款的准确记录,同时符合财务报表的要求。

在进行会计分录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科目名称和金额,并注意核对准确性。

拆迁补偿费的入账票据

拆迁补偿费的入账票据

拆迁补偿费的入凭票据
作者:李延勇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费应取得什么票据?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允许扣除。

被拆迁人为个人的,支付拆迁补偿费时,应以支领人签字的“支领收据”或者“支领表”为支付凭证。

被拆迁人为单位的,应以免税的财政收据为支付凭证,支付凭证上必须有单位的公章和领导人签字。

拆迁补偿费必须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以现金形式支付的不予扣除。

除此之外,为了证明拆迁补偿业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支付拆迁补偿费时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房屋拆迁许可证》;
②《房屋拆迁申请》及《拆迁补偿方案》;
③《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④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联系方式。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
之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允许扣除拆迁补偿费。

参考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起执行)第四条、第七条
6、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资源税业务手册》(1995年第76页第八条)
7、《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8、《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拆一还一”即拆迁还房的行为;所谓的“拆一还一”是指拆迁人以易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的一种实物补偿形式;本文主要就拆迁还房行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详细的介绍,并给予案例分析;一、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账务处理一般来讲,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该项支出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而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实质是,被拆迁户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要确认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即以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以“拆迁补偿费”的形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另外,对补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同时应按照同期同类房屋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以非货币性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规定,回迁房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预计未来能带来更多现金流,一般情况下是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一在开发产品完工时,根据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贷:主营业务收入二房地产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业主向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贷:开发产品二、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税务处理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拆迁还房的行为主要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一营业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拆迁补偿房产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拆迁补偿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为补偿房产竣工并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2、计税依据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及国税函〔2007〕768号的规定,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及拆迁人取得房屋作何用途,均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基于拆迁房屋行为的特殊性,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上,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定,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2对超出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则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顺序确定计税营业额,一是可以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是可以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是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可以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也可以按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关于计税成本的确定,该房地产公司用自建商品房抵偿应付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四条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也就是说,该房地产公司“拆一还一”行为要按公允价值对所还原的商品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以相同金额确认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费;三、拆迁还房的案例分析案例1江西省南昌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9年度采取拆迁安置方式对某小区进行住宅开发建设,在安置方式上,公司采取“拆一还一,就地安置,差价核算,自行过渡”的产权调换方式对拆除被拆迁人房屋进行安置补偿;2010年6月该公司用已完工1000平方米的自建商品房偿还被拆迁人其中等面积还原部分800平方米,同类住宅房屋建造成本2200元/平方米,销售价格3500元/平方米;请进行有关的税务处理分析;税务处理分析一营业税处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就其还原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即本例中的商品房建安造价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88000元800×2200×5%;而对超出部分则按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35000元200×3500×5%;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应视同销售处理,上述“拆一还一”行为,在按市场价格确认收入的同时,还应将此收入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本例中由于不存在补差价问题,“拆一还一”等面积部分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为2800000元800×3500,同时,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也是2800000元,假如江西省规定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则应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56000元2800000元×2%;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及此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72号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同时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四条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也就是说,该房地产公司“拆一还一”行为要按公允价值对所还原的商品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以相同金额确认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费;为简化计算,假设本例中同类住宅房屋成本价等同于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由此可以看出,“拆一还一”行为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是一致的,视同销售收入及作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支出均为2800000元;但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确认视同销售所得1040000元〔3500-2200×800〕;案例2A公司2008年5月开发某项目属于城中村改造,该项目用地面积210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为31900平方米,可供销售面积29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安置回迁户村民的住宅面积为7900平方米,其余21100平方米的住宅由A公司自由销售或使用;该项目于2009年5月完工;2009年9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的回迁房面积共7900平方米;2010年1月正式对外销售,并于当月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同期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为7000元/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14770万元21100平方米×7000元/平方米;该项目工程已竣工决算,开发成本为6000万元;其中,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为零,前期工程费70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320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费160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200万元,开发间接费300万元;向某公司借款的利息400万元假定不超过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但没有按照项目进行分配利息依据没有银行的利息票据,请分析有关“拆一还一”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分析一账务处理计算过程如下:1.开发成本6000万元,利息费用400万元;2.拆迁补偿费支出=7900×=553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拆迁补偿费不能认为只是拆迁户7900平方米,而是整个楼盘的,需要在总可售面积29000平方米中分摊;视同销售收入=7900×=5530万元;3.单位可售面积计税成本=6400+5530÷29000=元/平方米;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29000平方米是作为总可售面积计算的,不能减去拆迁户的7900平方米,即不能以21100平方米作为分母,否则就会虚增成本;4.视同销售成本=×7900=万元;视同销售所得=553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1.在开发产品完工时,根据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 5530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5530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5530贷:主营业务收入 55302.房地产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5530万元,业主向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5530万元,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贷:开发产品二税务处理如下1.企业所得税的处理A公司2009年9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就要确认视同销售所得=553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能按预计毛利率计算缴税,而是要确认视同销售所得计算缴款;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的是,在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不需要立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只需要预征;假定预征率为2%,则A公司2009年9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要预缴土地增值税=5530×2%=万元;回迁房视同销售所得最后是否作土地增值税清算,要看楼盘的销售情况;由于该项目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此土地增值税必须清算;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过程如下:开发成本=5530+6000=1153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11530×1+20%+11530×10%+14770×%=万元;增值额=14770+5530-=万元;增值率=÷=%,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率为0;应缴土地增值税=×30%-0=万元;已预征土地增值税=5530×2%=万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万元;3.营业税的处理;1营业税的计算回迁房成本价如何确定有的地方认为,考虑到被拆迁房产原占有土地,开发商不需对该土地支付成本,补偿房产的成本价不应再计算土地成本;有的地方则认为应包括土地成本;笔者的看法是回迁房的成本和正常销售的商品房一样,应分为土地成本和建筑成本两个方面,只不过这里土地成本是以房换地换回来的,成本价应该包括土地成本;A公司应该在2009年9月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缴纳营业税=×7900×5%=万元;2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问题;A公司如果采用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5530万元,A公司应按销售价5530万元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A公司如果采用企业会计制度,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没有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则A公司应该按成本价万元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然后视同销售所得=553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怎么开发票,都不影响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

公司拆迁补偿款账务处理流程

公司拆迁补偿款账务处理流程

公司拆迁补偿款账务处理流程
公司拆迁补偿款账务处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确定拆迁补偿款收入:公司首先确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金额。

这可能涉及与政府部门、拆迁公司或其他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

2. 录入账务:将拆迁补偿款金额录入财务系统或账册。

确保正确记录收入的日期、金额和来源。

3. 凭证备案:根据公司的财务政策和要求,生成相应的凭证并备案。

这可能包括凭证的编号、日期、摘要和金额等信息。

4. 审核与核对:财务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对拆迁补偿款账务进行审核和核对,确保凭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批准支付:拆迁补偿款可以用于支付相应的费用,例如拆迁费、搬迁费、修缮费等。

财务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审批支付请求,并确保款项正确发放、流向正确的账户。

6. 追踪管理:对拆迁补偿款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款项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合同。

这可能包括编制相关报表、文件归档和记录保存等。

7. 做账处理:拆迁补偿款的做账处理通常包括应收账款的确认、减少或核销等操作。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与拆迁方或政府部门进行对账和协商。

8. 报告与披露:根据公司的财务报告要求,将拆迁补偿款的相关信息纳入财务报表中,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披露。

请注意,具体的公司拆迁补偿款账务处理流程可能因不同公司的规模、行业以及相关法规的要求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政策性搬迁和资产处置收入的账务

政策性搬迁和资产处置收入的账务

政策性搬迁与资产处置收入的账务、税务分析随着我国城市发展战略进程的推进,企业与个人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进行拆迁而从当地政府取得的政策性搬迁与资产处置收入的现象越来越多。

搬迁后的企业有些用搬迁费重新建设,还有些在搬迁前已另外重新建设,甚至有些企业将拆迁补偿费与资产处置收入不入账、少入账或长期挂帐不作税收处理。

为了让广大的相关利益者弄清楚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会计、税务处理,以便指导实践,笔者在此主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对拆迁补偿费与资产处置收入的财税处理及其差异进行分析。

一、政策性搬迁与资产处置收入的界定所谓的政策性搬迁与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原因,企业或法人或自然人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在界定政策性搬迁与处置收入时,要注意三个方面。

一方面是产生企业政策性搬迁与处置收入的原因是,由于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的缘故,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产生的收入。

二是企业政策性搬迁与处置收入的范围,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三是要注意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与政策性拆迁收入的区别与联系,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是政策性拆迁收入的一部分,政策性拆迁收入一般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款。

政策性拆迁收入特别是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而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有的不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有的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

企业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主要表达为货币补偿,个人或自然人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一般涉及到以上三种补偿形式。

企业拆迁补偿款如何交税吗

企业拆迁补偿款如何交税吗

一、企业拆迁补偿款如何交税吗对于企业拆迁而造成的损失,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支付一定补偿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此,企业拆迁补偿一般情况下是需要交税的,具体是根据公司拆迁原因决定的。

企业拆迁补偿款如何交税吗二、企业拆迁补偿要交什么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款是应该缴税的。

然而以下几点值得注意,(一)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在当年计入应缴纳所得税。

(二)拆迁补偿款可不用缴纳营业税。

(三)土地增值税可以依法免缴。

(四)印花税可不缴纳。

三、企业拆迁补偿需要交税的情形(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3.22
•【文号】财税[2005]45号
•【施行日期】2005.03.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6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财税[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被拆迁入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拆迁补偿费可否列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拆迁补偿费可否列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拆迁补偿费可否列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拆迁问题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在城市更新和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常常会对一些老旧的住房、厂房等进行拆迁,以便进行土地再利用。

然而,对于拆迁补偿费是否可以列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首先,拆迁补偿费的性质需要明确。

拆迁补偿费是政府为了推动城市发展,对拆迁受影响的个人或企业提供的一种经济赔偿,旨在补偿其因拆迁而导致的财产损失以及对生产生活的影响。

拆迁补偿费的支付并非是出于该地块的土地增值,而是基于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行使,因此其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并无直接联系。

其次,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土地增值税作为一种财产性税收,旨在根据土地的增值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税款,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

然而,如果将拆迁补偿费纳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中,可能会导致税负不平等,给纳税人带来不公平的负担。

因为拆迁补偿费不仅仅包括土地增值部分,还包括了其他补偿费用,将其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可能会导致以补偿费用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同时,也减少了税收的收入,容易引发贫富差距的扩大和社会不平等问题。

再次,拆迁补偿费本身已经在税法中得到充分考虑。

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土地增值税应当由取得土地增值收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税款计算以合同出售地块的代价或者补偿的代价为税基。

”这一条例明确了纳税的依据是土地增值收益,而拆迁补偿费并未直接涉及土地增值的部分。

此外,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拆迁补偿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征个人所得税,已经为拆迁受影响的个人或企业减轻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最后,将拆迁补偿费纳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可能会给税收征管带来较大的复杂性和风险。

拆迁补偿费的性质复杂多样,每个案例都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补偿标准,而将其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可能会引发争议和纠纷。

此外,纳税人可能会通过虚构或者夸大拆迁损失来减少税款负担,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程度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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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费入账票据问题2013-7-23(1)税法规定只对“转让无形资产一一土地使用权”收入征税①《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应该依法缴纳营业税。

②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2)拆迁补偿收入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一一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收入是指:”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归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3)拆迁补偿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①《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二款: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②《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③《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④根据以上规定,只要有国家批准的征收、归还文件,就是征收、归还。

所取得的收入就是拆迁补偿收入。

拆迁补偿收入,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是国家对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归还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因此而丧失的土地附着物的补偿,国家与单位同占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没有发生交易行为,因此对于单位和个人因国家征收、征用土地而取得的土地及不动产补偿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4)不应税收入不需要开发票《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拆迁补偿费不需要开具发票。

(5)“拆迁补偿费”应取得票据因为补偿收入不是经营性收入,不需要开发票,原土地使用者,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取得补偿款时开具的收据均可以作为房地产企业税前扣除的凭证。

过政府规定支付标准的补偿款不得扣除。

房地产公司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费等,应以: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被拆迁人签字的收款收据,以及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资料作为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即可,以便核实;除此之外,支出的其他费用无合法凭证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有些地方规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须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免税专用收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 国税函【2009】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 政府收回土 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如何掌握以及纳税人进行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代垫拆迁补 偿费的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 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 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 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 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 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 “服务业一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 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OO 九年九月十七日 :地补偿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在城市旧城改造和城市规划过程中, 或多或少会涉及到单位和个人的房屋拆迁补对于该项拆迁工程涉及到的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公司相应的涉税处理,各地规定 企业和个人的搬迁大致可分为政策性搬迁和商业性搬迁。

政策性搬迁因为涉及到 政府对城市的规划其他主导原因,会有许多税收优惠。

而商业性搬迁是由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 人之间的自由协定为依据而进行的一种市场行为, 政府不参与其中。

在税收上适用各种不同规定。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政策性搬迁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 政策性原因。

税务对此类搬迁的认定是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如果没有,则一般不会 认同为政策性搬迁,从而将此类涉税处理界定为商业行为。

根据渝地税发〔2007〕207号, 重庆对此类政策性搬迁范围规定为: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由重庆 市土地储备中心、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重庆渝富资产管理公司等将土地收回 ,支付给搬迁企业的搬迁补偿收入,也包括从受政府委托实施片区开发的开发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

偿问题。

不一。

下面就搬迁补偿有关的涉税问题做梳理分析。

一、政策性搬迁1、营业税 由于政策性搬迁是政府收回企业或个人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等不动产)的行为, 因此根据国税函( 2008 )277 号规定,被搬迁企业 “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 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 该行为均属 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 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 [1993]149 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7 ) 969 号规定, “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 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

同时,根据渝地税发 [2002]156 号规定,属于旧城改造项 目范围内的此类补偿, “在拆迁原房过程中,被搬迁企业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所取得 的货币补偿(安置)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 年 8 月 25 日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 请使用国有土地”。

国家出让的土地,一种是国家通过收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一种是通过 征收的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

无论收储还是征收都是一种国家行为。

因此,在收储或者征收过 程中支付的所有资金,都应属于补偿性款项。

对于被拆迁者来讲,都不属于营业性收入;第四 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

《物权法》(2007 年 3 月 16 日 公布)第四十二条规定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 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 应当按照规定开具、 取得发票”。

因此补偿收入不需要开票,原土地使用者取得补偿款开具的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 除的凭证。

因此,受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开发企业在支付被搬迁企业的补偿款时,只需取得收款 收据,并以搬迁、补偿的有关文件作为附件入账即可。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 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 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 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 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 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被搬迁企业因上述政策性原因拆迁房产 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得到的拆迁补偿费,免征土地增值税。

3 、企业所得税 被搬迁企业取得拆迁补偿费,根据国税函〔 以其补偿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没有重置、 补偿收入加上各类变卖收入扣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税函〔 2009 〕118 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 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 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4、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 [2005]45 号第一条规定,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 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超过标准部分, 应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范畴,按 “财产转让所得 ”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城 对被“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2001 年 6 月 6 公布)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单位、 使用、补偿收入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再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一条 2、土地增值税2009 〕118 号规定,重置、重建或改良的, 此类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 重建或改良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应将搬迁二、商业性搬迁根据以上的政策性搬迁文件知道,被搬迁的企业和个人,都是因为政策性原因归还土地使用权而得到相应补偿。

那么,如果不属于政策性搬迁,仅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市场收购转让行为,则属于商业性的搬迁,对此类补偿费的涉税问题分析如下。

1、营业税根据国税函[1997]87 号文件规定:对于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辅助物的补偿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具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同样适用于该文件,因为没有政府搬迁文件,因此得到的此类补偿,不属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应得的补偿费,它属于一种财产转让的经营行为,被搬迁企业或个人接受的补偿费,实际上是财产转让收入。

接受补偿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收入是,应给付款单位开具营业性发票,并交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由于非政策原因搬迁,被搬迁企业取得补偿费(转让收入)后,如果重置、重建、改良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性质类的,只能通过折旧或摊销形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而不能像政策性搬迁那样将重置、重建、改良支出全部抵扣;如果属于费用性质的,则可计入当期损益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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