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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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第三讲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第1款
GATT
第3 条第 1-4 款
“各成员认为:国内税和其他国 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 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 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 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 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 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 护。” 第2款 “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 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 于对相同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 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2.两者的区别:
对 象 上

最惠国待遇处理的是两种以上外国进 口产品之间的关系;

区 别
国民待遇面对的却是进口外国产品与 原产自本国产品之间的关系。
涉 及 的 事 项 上

最惠国待遇主张在入境和结关过程中 要对一切外国产品一视同仁;

国民待遇要求在外国产品结关后,应 与本国产品同等对待。
三、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货物的“经济国籍”,是指 原 产 地 规 则
一国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 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 其核心是判定货物原产地的具体标准。 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 该享受的待遇。
原产国 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
或者当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家参与了 某一货物的生产时,对产品进行了实 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
五.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例 外

依GATT的规定,一成员方可以在 10年的过渡期内维持与最惠国待 遇不符的措施,但要将这些措施 列入一个例外清单(豁免)。这个 例外是临时性的,不应超过10
年。
这些例外在10年之后取消。取消 之后,原则上应无条件地在服务 贸易中实施。
第3-2节 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一、国民待遇的含义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国民待遇原则的目标也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但是,两者有所区别,最惠国待遇要求对其它成员一视同仁,国民待遇要求的是平等地处理本国和其它成员之间的关系。

即国民待遇是指在其它成员的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人享受的待遇。

这一定义包含三个要点:1、国民待遇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但因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具体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同,因而在其重要性和具体规则上而有差别。

2、国民待遇只涉及外国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进入本国后,在本国市场上所享受的待遇。

3、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外国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应享有与本国同类产品或相同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同等的待遇,但若一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也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二、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条款适用于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包含三个内容:1、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对国内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2、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让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政府规章管理(即所有法律、规章与要求,统称“规章管理”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3、一成员方不能强制要求生产某一产品时,必须使用一定的数量或比例的国内生产的。

原材料或半成品(即产品混合使用要求)。

(一)就产品税费而言,国内税费包括了中央和地方征收的税费在内,这些税费是对产品征收的,从而排除了对个人或法人征收的税费,如所得税。

在这方面,下述做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1、对进口产品征收某种国内税(如消费税),而对同类国产品却不征收;或者在征收某种国内税时,对进口产品适用的税率高于对同类国产品适用的税率;2、对购买国产品者提供退税或免税,而对购买同类外国产品者却无此待遇。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分析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分析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分析作者:佚名论文编号:lw201006030841432513论文属性:职称论文论文字数:5500无忧论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国际商法论文2010-6-3关键词: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中国论文职称论文摘要: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是WTO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我国已经成为WTO 的正式成员方,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个原则是我国在WTO中维护我国的权利履行我国的义务的重要条件。

本文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定义,比较了两原则的区别联系,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适用及其例外等,分析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一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定义1.最惠国待遇的历史渊源最惠国待遇原则中“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

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整理提供但是,最惠国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

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便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

为此,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一度发布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的特许权,12世纪威尼斯也向拜占庭当局要求享有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同等的权力。

15世纪和16世纪商业的发展迫切要求在贸易关系中订立具有最惠国型的贸易条约,但大多数类似的有最惠国性质的贸易条约是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或订立的结果。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商业关系的发展,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与通商条约的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

在1713年英国与法国《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

1778年美国在自己对外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包括了一项"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与法国签订)。

WTO国际商务规则

WTO国际商务规则

WTO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

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规范成员方间的货物贸易,推动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2.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

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

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就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3.透明度原则: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家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都必须公布,使各成员国及贸易商熟悉。

一成员方政府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所缔结的影响国家贸易的协定,也必须公布,以防止成员方之间不公平的贸易,从而造成对其他成员方的歧视。

4公平贸易原则:又称公平竞争原则,是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主要针对出口贸易而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成员和出口经营者都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特别强调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的商品。

)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市场竞争秩序。

5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为了保护关税作为惟一的保护手段,总协定一般地禁止数量限制。

禁止数量限制原则考虑国际贸易的一些特殊情况和要求,规定了该原则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1)3种一般例外:为防止或缓和输出成员方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措施,对农渔、产品有必要实施进口限制,为实施国际贸易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须采取的措施;(2)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3)发展中国家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和建立特定工业可实施数量限制。

6.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

WTO九大基本原则

WTO九大基本原则
WTO九大则。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 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 指WTO成员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
国民待遇原则 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市场准入原则 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
互惠原则 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
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指在调解争端时,要以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调解人通常由WTO总干事来担任。
透明度原则 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
贸易自由化原则 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 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

试述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异同

试述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异同

试述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异同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都是国外投资者被受到关系国政府主张的特殊优惠的意思,即我国应提供的待遇将比除中国投资者外的其他投资者更好,但它们之间仍然有一定的区别。

首先,两者在概念层面有着明显的差异。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中国政府在国际贸易、金融,和投资贸易等行业为了提高外国投资者的竞争力或者促进投资,根据政府约定,会给外国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

而国民待遇原则则是根据国际关系规范提出的,要求中国政府应该在跨国交易中,给它的国民的投资者提供与所有外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也就是国内和国外的投资者一视同仁,不存在有利于国民的特殊待遇。

其次,在投资实践方面,中国政府对处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原则看法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同。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中国政府的管理体制下实施时,投资者会享受到特权、费用减免和税务优惠等优惠政策;而国民待遇原则则要求中国政府保持公平和公正,不能特别设立只有中国投资者才享受的特殊权利或优惠。

此外,最惠国原则一般是以特定国家为对象,对新兴市场国家实施。

就开发中国家而言,它们面临的是最惠国原则确立的投资者获得的权益;相反,国民待遇原则的应用更多地是针对发达国家,其主要目的是排异论,以确保国内投资者不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总之,“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跨国交易中,由中国政府主张作为外国投资者受到优惠待遇的原则,具体政策方面会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共同目的都是促进外国投资者的发展,推动跨国贸易的正常运行,最终实现双赢的局面。

WTO贸易组织法律制度

WTO贸易组织法律制度

WTO贸易组织法律制度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是一个负责监督和管理国际贸易的国际组织。

WTO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其成立文件《世界贸易组织协定》(The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及其他相关协定和规则的基础上的。

WTO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WTO协定、相关官员任命与选择以及争端解决机制。

首先,WTO的核心法律文书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该协定规定了WTO的目标、功能和工作机制,并包含了几个重要的原则,例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

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产品和服务给予同等待遇,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在对本国产品和服务的处理上,给予与外国产品和服务相同的待遇。

市场准入原则要求成员国减少和消除对进口产品和服务的各种贸易壁垒。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成员国通过禁止或限制不合理的补贴、反倾销措施和竞争政策限制等手段,保护自由、公平和竞争的贸易环境。

其次,WTO的法律制度还包括有关官员任命与选择的规定。

WTO设有总干事和干事会,总干事负责组织和管理WTO的日常工作,干事会是WTO 的最高决策机构。

总干事由成员国共同选举产生,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一次。

同时,WTO还设有其他专门机构和委员会,如市场准入委员会、技术障碍与标准化措施委员会等,这些机构和委员会的成员也是由成员国共同选举产生。

最后,WTO设有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纠纷。

争端解决机制由争端解决设施和争端解决机构组成,争端解决设施的任务是协助争端解决机构履行职责。

争端解决机构是WTO的专门机构之一,由多位合格成员组成,负责处理成员国之间针对WTO协定的争端。

争端解决机构的程序规则以及争端解决机构的成员资格和任期都在相关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则中进行了详细规定。

总之,WTO的法律制度是一个综合性且有效的体系,旨在监督和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与公平竞争。

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的区别

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的区别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的区别:1.最惠国待遇必须由条约规定,而不能由国内立法规定;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

2.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国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第三国同等的待遇,无须再与施惠国订立新条约或再作请求;国民待遇不涉及第三方,而且需要在法律或条约中明确规定。

3.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限制在经济贸易领域,通过自然人、法人、货物、商船等所享受的待遇表现出来;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在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方面。

4.最惠国待遇的作用是保证在内国的有关各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从而排除或防止某一外国的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地位低于第三国公民或法人;国民待遇是以内国人的待遇为标准,作用是使在内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相同。

二、GATT与WTO的主要区别是:(1)GATT是临时性的。

GATT从未得到成员国立法机构的批准,其中也没有建立组织的条款。

WTO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

作为一个国际组织,WTO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因其成员已经批准WTO协议,而且协议本身规定了WTO如何运作。

(2)WTO拥有“成员”,GATT拥有“缔约国”,这就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从正式角度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

(3)GATT处理货物贸易,WTO还涉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原GATT体制相比,速度更快、更主动,做出的裁决不会受到阻挠。

区别主要有:(1)WTO是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组织,而GATT只是一个临时性协定。

而且组织结构也更加完善。

WT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由成员国的外经贸部长参加)(相当于股东大会),具有立法、司法等权力。

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董事会)履行部长会议的职责,由总干事(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与协调。

(2)WTO所制定的一些条款比GATT更具有法律效率,故运作效率更高。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由若干规则和一些规则的例外组成。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有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这是一成员方处理与其他各成员方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持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四个要点1、自动性。

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

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了这种优惠。

2、同一性。

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仍以上述A国、B国和C国为例,A国给予从B国进口的汽车的关税优惠,只能自动适用于从C国等其他成员方进口的汽车,而不是其他产品。

3、相互性。

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

4、普遍性。

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外国和本国的产品或服务等,在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这是一成员方处理本国与其他各成员方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的含义国民待遇是指外国人在法律地位、诉讼程序以及投资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从而消除给予外国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方面的岐视待遇。

国民待遇是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平等竞争的机会。

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三个要点1、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持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

世贸组织及其规定

世贸组织及其规定

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规则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于1995年1月1日成立的全球性的经济贸易组织。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一)无歧视待遇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其涵义是: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和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对方,但最惠国待遇原则附加了很多例外,其中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普遍优惠制,即发展中国家可以从发达国家获得特别的优惠待遇,但它们对发达国家不作相应的减让。

(三)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议中,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四)关税减让原则关税减让是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以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

(五)互惠原则是指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在国际贸易中是指两国相互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六)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任何缔约方除征收捐税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七)透明度原则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外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捐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账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便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熟悉它们。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规则(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章程性文件。

当本协议的某一规定与任何多边贸易协议的某一规定发生冲突时,本协议之规定应在冲突的范围内优先。

主要内容包括:1、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原则;2、世界贸易组织的活动范围、职能与组织结构;3、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规则;4、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资格;5、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6、世界贸易组织的财政预算与会费分配;7、世界贸易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8、协议的修正、接受、生效与保存。

世界贸易组织法

世界贸易组织法

第一章世界贸易组织法1、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区别与联系相同点:长期形成,在国际法领域广泛使用,是国际贸易中平等与不歧视原则缺一不可的两翼,两者的目标相同:实现贸易自由、减少市场扭曲,保障货物自由流动。

不同点:在对象上:“最”是两种以上外国进口产品之间的关系,“国”是进口外国产品与原产本国产品之间的关系。

在涉及事项上:“最”在入境与结关过程中对外国产品,“国”外国产品结关后与本国产品。

联系:无“最”,平等性缺乏前提,无“国”,“最”缺少实际保证与实施条件。

2、WTO与GATT的联系与区别联系:有内在的历史继承性(替代)。

GA TT的宗旨、职能、基本原则、规则等都被WTO继承。

虽然GATT作为独立的机构已不存在,但实体并没有解散,而是转变成WTO的下属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多边货物贸易规则的事实,GA TT的所有工作人员也被WTO雇佣。

区别:(1)是永久性的独立的正式的国际组织。

与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不同的,它并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而是完全独立的国际组织。

(2)改变了只调整一部分货物贸易的局限性。

3、WTO的基本原则(1)非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2)透明度原则(3)市场调查原则(4)公平竞争原则(5)互利互惠原则第二章非歧视原则1、为什么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的基础?(1)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MFN的实施使产品的生产可以基于相对优势的经济理论。

(2)从贸易政策的角度考虑,MFN保证了双边关税减让的价值,使双边贸易减让成为多边贸易体系的基础,从而保障了多边贸易的基础。

(3)从国际政治的角度考虑,通过MFN原则,国际贸易中的弱势国家也可以得到平等待遇,从而改善了他们由于经济地位的原因,在双边贸易谈判中的不利地位。

(4)从国内政治考虑,MFN使国内政策更加直接和透明,同时简化了政府对保护性措施的管理。

(5)无条件的MFN具有重要的宪法意义。

在有关国际贸易的事务中,它将行政部门的权利限制在安全范围内的作用。

世贸组织的规则

世贸组织的规则

世贸组织的规则
1.非歧视原则:这是最重要的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
遇原则要求成员之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能歧视,大小成员一律平等,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全体世贸组织成员。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某一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

2.市场准入原则:要求成员逐步开放市场,降低关税和取消对进口的数量限制,允许
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与本国产品竞争。

3.公平贸易原则:要求成员之间进行公平竞争,禁止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
争。

4.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要透明,避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

论WTO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论WTO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论WTO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摘要】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国际经济领域的重要组织,在全球化时代发挥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探讨WTO的宗旨和基本原则,其中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非歧视性原则和结算争端的机制。

WTO旨在促进全球自由贸易,确保贸易关系的公平和透明。

其核心价值在于促进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便利化,为全球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未来,WTO应继续致力于推动全球贸易规则的完善和适应,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

对于全球经济而言,WTO的作用不言而喻,它是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促进经济繁荣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WTO、宗旨、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非歧视性原则、结算争端的机制、全球经济、未来发展方向1. 引言1.1 WTO的背景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重要机构,其背景可以追溯到二战后世界贸易体制的建立。

在二战后,各国开始意识到贸易自由化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和平至关重要。

于是,1947年,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全球贸易谈判委员会(General Agreement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应运而生。

GATT的宗旨是推动贸易自由化,减少关税和贸易壁垒,促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流动。

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贸易日益增长,贸易规则也需要更加全面和系统的规范。

1995年,GATT正式转变为世界贸易组织(WTO),具有更加完善和综合的贸易规则和机制。

WTO的成立标志着国际贸易体制向更加规范化、法律化的方向发展。

WTO的背景和成立不仅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自由贸易的共识,也体现了各国希望通过规范贸易规则来促进全球经济的稳定和繁荣。

作为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组织,WTO在推动贸易自由化、促进经济增长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2 WTO对国际贸易的重要性WTO对国际贸易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WTO的存在和运作使得国际贸易规则得以统一和规范,为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提供了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试述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异同

试述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异同

试述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异同1,最惠国待遇必须由条约规定,而不能由国内立法规定;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

2,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国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第三国同等的待遇,无须再与施惠国订立新条约或再作请求;国民待遇不涉及第三方,而且需要在法律或条约中明确规定。

3,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限制在经济贸易领域,通过自然人、法人、货物、商船等所享受的待遇表现出来;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在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方面。

4,最惠国待遇的作用是保证在内国的有关各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从而排除或防止某一外国的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地位低于第三国公民或法人;国民待遇是以内国人的待遇为标准,作用是使在内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相同。

国际私法笔记名词解释一法律冲突:即法律适用的冲突,具体来说是指某一法律关系涉及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这些法律制度对同一社会关系或事实的法律规定不同,而且都主张自己的法律要适用于这些法律关系所出现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冲突规范:冲突规范也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指出该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

准据法:准据法是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被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特定国家或特定法域的实体法规范。

属人法:属人法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国籍所属国或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它主要用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身份关系等方面应适用的法律。

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当事人某种法律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这一系属来源于“场所支配行为”的古老原则。

具体包括:(1)合同缔结地法(2)合同履行地法(3)婚姻缔结地法(4)侵权行为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这一系属公式通常用来解决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尤其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研究

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研究

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研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贸易自由化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

在此背景下,世界贸易组织(WTO)应运而生,为全球贸易自由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国民待遇原则是WTO体制下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文将对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进行深入探讨。

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成员国之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本国国民同等待遇的义务。

在加入WTO时,成员国承诺将对其他成员国的进口商品给予与本国商品相同的待遇,包括关税、国内税费、市场准入等方面。

国民待遇原则旨在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

从国际贸易角度来看,国民待遇原则有利于实现公平竞争。

在国际贸易中,不同国家之间的商品和生产要素往往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往往导致贸易不公平。

而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商品和生产要素给予与本国相同的待遇,从而消除了这种不公平。

从文化多元性的角度来看,国民待遇原则有利于保护各国文化多样性。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文化多样性逐渐受到威胁。

而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文化产品给予与本国相同的待遇,这为文化多样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从政治稳定的角度来看,国民待遇原则有利于维护国际政治稳定。

贸易战是国际政治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可以减少贸易摩擦和贸易战的风险,从而有利于维护国际政治稳定。

在引用本文旨在探讨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中国民待遇的互动关系,以及这些互动关系如何影响国民待遇的享受。

我们将简要介绍本文的核心主题和研究问题;接着,阐述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历程,以及研究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意义;然后,分析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中国民待遇的差异和相同之处,以及这些差异和相同之处如何影响国民待遇的享受;随后,通过案例分析或者数据分析,探讨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中国民待遇的具体互动关系,以及这些互动关系如何影响国民待遇的享受;总结研究结果,提出对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国民待遇互动关系的建议,以及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

WTO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WTO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WTO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贯穿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个协定和协议中,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这些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其中,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这是一成员方处理与其他各成员方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的含义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第三方(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各成员方。

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它最初是双边协定中的一项规定,要求一方保证把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给予对方。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将双边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作为基本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乌拉圭回合”将该原则延伸至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

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四个要点:(1)自动性。

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

当一成员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超过其他缔约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了这种优惠。

这第三方可以是世贸组织成员也可以不是。

在新成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如果已有成员和新加入成员中的一方,或两个新加入成员中的一方,宣布不与对方适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即互不适用,则任何一方都不能自动地享有另一方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

(2)同一性。

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3)相互性。

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

(4)普遍性。

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2、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体现(1)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关税优惠,或其他与产品贸易有关的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摘要】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将对一个成员国的优惠待遇扩展到所有其他成员国,以确保公平和平等的贸易环境。

国民待遇原则则要求成员国对国内和外国企业一视同仁,不得对外国企业设置不合理的贸易壁垒。

本文通过解析这两个原则的含义和作用,分析它们的区别与联系,讨论它们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和对各成员国的影响。

最后总结了这两个原则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在WTO体制下它们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规则,并推动全球贸易的发展和合作。

【关键词】WTO体制、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国际贸易、成员国影响、发展方向、重要性、应用。

1. 引言1.1 了解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性了解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性,是深入了解国际贸易体系运行规则的基础。

作为WTO体制下的两项核心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国际贸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各成员国在对待其他成员国时不能设置任何歧视性条款,即对所有成员国一视同仁,确保了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各成员国在对待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时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对外国企业设置歧视性条款,从而保障了外国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平等竞争权利。

了解这两项原则的重要性,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国际贸易体系的运行规则,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均衡发展和合作,推动全球经济的稳定和繁荣。

深入了解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也有助于各成员国更好地利用WTO体制下的规则框架,提升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国际贸易从业者、学者和政策制定者来说,了解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性是至关重要的。

1.2 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旨在分析这两项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应用。

《WTO协定》的主要原则

《WTO协定》的主要原则
5.透明度原则主要在于可预见性 现实意义: 1)确保政策、法律、法规的稳定性 2)以稳定性促透明性
可预见性实现的5个机制: 1)通知义务 三个减让表内容的变更通知
农产品关税减让表 工业品关税减让表 服务业减让表
2)磋商机制 磋商 诉讼 3)透明度机制 4)统一实施 5)政策审议
二、透明度原则的例外
《WTO》协定对“互不适用条款” 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
第二节 国民待遇原则 及其例外
一、国民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专指外国自然人、法人、 商船等在民商事方面而非政治方 面的待遇。
在货物贸易方面,国内法律给予 本国产品的待遇不得优于与之竞 争的进口产品。
在服务贸易方面,这一原则不是 一项普通义务,而是一种具体承 诺。
案例:
A.日本的作法
B.韩国的作法
C.中国的作法--内外资企业所得 税率不同,即“超国民待遇”问 题
在吸引外资上,对之采用“超国民 待遇”。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1.政府采购,所购货物供政府使用 2.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
补贴 3.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规定
4.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以使用国内产 品为条件的补贴,按规定,目前 此种优惠的期限已经结束。
1)关税 2)海关法规
3)进出口管理法规和行政规章制 度
4)进出口商品的国内税、费和有 关规章制度
5)进出口商检制度和检验标准; 动植物卫生检疫制度和标准
6)外汇管理制度和外汇管理的一 般法规和规章
7)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 8)有关特殊经济区的法规和规章 9)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规章
10)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 章
第八节 一般例外与 安全例外规定
一、一般例外规定 General Exceptions 二、安全例外规定 Security Excep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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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张羿-摘要: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是WTO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我国已经成为WTO 的正式成员方,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个原则是我国在WTO中维护我国的权利履行我国的义务的重要条件。

本文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定义,比较了两原则的区别联系,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适用及其例外等,分析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探讨实现我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实践与WTO体制下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协调,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我国的实践一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定义1.最惠国待遇的历史渊源最惠国待遇原则中"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

但是,最惠国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

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便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

为此,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一度发布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的特许权,12世纪威尼斯也向拜占庭当局要求享有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同等的权力。

15世纪和16世纪商业的发展迫切要求在贸易关系中订立具有最惠国型的贸易条约,但大多数类似的有最惠国性质的贸易条约是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或订立的结果。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商业关系的发展,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与通商条约的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

在1713年英国与法国《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

1778年美国在自己对外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包括了一项"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与法国签订)。

19世纪这类条约在欧洲各国流行,但都是通行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国作出与第三国承诺相当的承诺为条件。

这种有条件以互惠为基础的最惠国原则在1860年发生了实质性的突破,1860年英法通商条约的签订,使现代意义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才真正诞生。

在随后的贸易关系中,虽几经波折,也曾出现过有条件最惠国原则的情况。

但由英法通商条约所体现的自由贸易基础的"相互给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也成了现代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原则本身内涵的重要特征,"最惠国待遇条款是现代通商条约的柱石"成了各国贸易关系的一句名言。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受到严重挑战。

各国普遍倡导和实行以高关税为主要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纷纷对贸易加以限制;而30年代的大危机更是使保护主义泛滥。

甚至连一直在全球范围奉行自由贸易的英国也放弃了无条件的最惠国原则而实行大英帝国特惠制度。

尽管如此,在1920--1940年向全球范围所签署的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共600多个。

第二次大战后,关贸总协定在世界范围内把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之中,使最惠国待遇成为世界经济贸易的重要基石,实现历史性的新突破。

2.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概念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贸条约中一项传统的法律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国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

该项待遇的给予通常是通过签订双边贸易条约并在其中订入最惠国待遇条款得以进行。

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受惠国,给与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给惠国。

在国际经贸实践中,缔约国相互给予的这种待遇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它是指缔约国一方现时或将来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任何优惠待遇应立即无偿地给予缔约第三方;二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它是指缔约方相互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以对方给予为条件补偿。

如当某一缔约方甲给另一缔约方乙提供了一种贸易上的更为优惠的待遇时,其他任何第三方若想要享受甲国给予乙国的这种优惠,则必须向甲提供相应的优惠作为补偿。

因此,凡以索取相应的贸易优惠作为条件,将其给予另一国的贸易优惠给予其他任何第三国的,该国实施的便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同于双边贸易条约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首先它确认的是一种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确保WTO的一方成员给另一方成员的任何贸易优惠都立即无条件地提供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从而使最惠国待遇多边化;其次,WTO的所有成员在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享有的是同等的待遇,确保了所有成员在同一水平上进行公平的贸易竞争;第三,它扩展适用于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

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于GATT文本的第1条中,其中表述"......每一成员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

所谓"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是指WTO的成员在出口商品的供应或进口商品的市场准入方面提供有利的条件。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1.GATT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根据GATT文本第1条和第3条的有关规定,各成员在以下范围内适用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2)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3)在输出或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4)在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方面;(5)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的规定方面。

从这一适用范围看,显然比双边经贸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少。

但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却由原定范围扩大适用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

2.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措施方面,每一成员给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不低于它给于任何其他成员相同服务与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与GATT1994及其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最惠国待遇的区别是:前者不仅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且使用与服务产品的提供者,而后者只适用于来源于其他成员方产品而不是用于产品的提供者。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体现于第4条,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任何成员对另一成员国民所给鱼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与其他成员的国民。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规定,为了实现GATT第3条及第11条规定的目标,任何成员都不得维持或采取歧视进口产品的投资措施,也不得维持或采取限制产品进出口数量的投资措施。

显然,以上货物买卖5个方面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我国各地区对外资外企的待遇方面是有差别的,特别是在税收及其他费用方面,在对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及经营要求和措施方面,如当地股权要求、许可证要求、制造要求、国内销售要求、当地成份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出口实绩要求、进口替代要求等,在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③方面,我国部分地区并不适用最惠国待遇,而且地区间的差别也比较大。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例外尽管WTO体制规定了一成员必须主动给与其他成员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但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

因此,掌握各种里外是我们运用最惠国待遇的重要前提。

1.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2、3、4款规定了关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和实行里外的条件:(1)关贸总协定规定的一成员为保障、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2)国家安全的例外。

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履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

(3)特定成员方之间不适用。

其条件是:①两个缔约方间没有进行关税谈判;②缔约方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为缔约方时不同意对它实施本协定或本协定的第二条所规定的优惠。

第35条第2款还规定,经任何缔约方提出请求,缔约方全体可以检查在特定情况下本条规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适当建议。

例如,建议两个成员方进行关税减让谈判,达成协定实行后实行最惠国待遇。

(4)对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优惠安排。

例如发达国家给与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与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待遇;对最不发达国家实行的特殊优惠。

发达国家单方面承诺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货物实行免税进入市场的单方贸易优惠,成为非互惠安排。

根据关贸总协定和东京回合1979年11月28日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大会的决定,这种单方面优惠有:普惠制,发达国家允许来自所有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工业品和部分农产品适用更优惠的税率和免税税率;洛美协定,欧盟成员国允许来自一些非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国家及亚太地区的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口货物免税进入欧盟市场;加勒比海盆地安排,美国允许免税进口来自加勒比海地区国家的货物。

(5)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

允许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可不给与其他WTO成员: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可不给与其他非该组织的WTO成员;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的零关税待遇可以不给与美国、加拿大等。

这一里外的意义时,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成员之间可以适用更低或者免税的优惠,可以不扩展到WTO的其他成员。

关贸总协定第2条对此作了肯定:"各缔约方认为,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经济一体化,以扩大贸易自由化是有好处的。

"该条第5款规定:"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各缔约方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

"关贸总协定还规定了实行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条件:(1)在区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取消了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2)同盟不应导致对其他成员实施新的贸易壁垒,对同盟外的缔约国家的贸易实施同样关税税率。

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在港正式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就是这一例外的体现。

(6)关贸总协定允许采取的其他措施,主要包括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的报复措施。

(7)多边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民用航空器协定)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对于不加入该种协定的成员没有约束力。

2.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服务贸易总协定》同时规定了关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的豁免安排,允许成员放在特定条件下维持某些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一致的管理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管辖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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