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林业系统渎职犯罪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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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林业系统渎职犯罪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2012年,我院反渎局按照上级院部署的查处危害民生民利渎职犯罪专项整治活动的要求,集中查办了一批我县林业系统的渎职案件,立案5人全部获有罪判决。通过此类案件的查处,规范了林业行政审批程序和林业执法行为,有力地保障了我县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结合这次市院组织的“调查研究年”活动,我们又进一步走访林业系统的工作人员,并且对我县近年来涉林案件进行了认真地分析,归纳出了当前林业系统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

一、当前林业系统渎职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审批随意性大。林业部门作为国家森林资源的管理部门,担负着涉林的行政审批工作,主要职责是对四证的发放,即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许可证和林权证。是否依法审批发证直接关系到一个区域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程度。在查处过程中,由于林业部门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技术人员工作重心的偏移,再加上责任心不强等因素导致在实际审批过程中不严格依法行政,存在着乱批证、滥批证的现象,造成了森林资源的大量流失。例如我院查处的县林业局副局长郭某、林政股长刘某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案中,发现负责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森林法》及《河南省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和档案管理》等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而是仍然沿用传统办证模式目测查看现场发证,结果造成5227株松树被滥伐,蓄积为99.38

立方米。

在违法发证同时还存在着较严重的乱收费现象,主要表现在办证过程中乱收押金、保证金,在收取育林金等合理收费的过程中存在着不按标准收取的情况,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在上述案件中我们还发现了该股工作人员乱收押金2万余元,用于股室日常开支的违纪情况。

(二)行政执法不规范,刑事司法力度弱。由于受经济利益驱使和人员素质的影响,林业部门在对森林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较多注重的是收取罚款,而对森林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措施例如没收、补种、拆除等,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没有及时申请执行,致使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未得到全面的履行,这种不规范的执法直接导致了当事人认为违法后交点罚款就了事,没有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导致森林被进一步滥伐。去年我们在处理一起涉林信访案件时发现2012年7月,我县林业局在查处一起乔某涉嫌非法占用林地案时仅对乔某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收取了2000元的罚款,而对依法应当拆除非法占用林地上建筑物的情况未做处理,结果导致了该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赵某在市县两级多个部门信访的后果。在刑事司法方面,由于林业刑事案件本身所具有的取证困难、时效性强、定性认识存在差异较大等特点,造成刑事司法软弱,打击力度较小,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据统计,近三年来我县公安局仅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林业犯罪案件4件,这与我县森林资源遭破坏的严重程度是不符的。

(三)林业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普遍存在着不负责任的现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工作人员不认真调查取证,以收取罚款为目的,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不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不认真履现场勘查、伐中监督和伐后验收的职责、在办理国家涉林补助过程中存在着不如实上报、套取、骗取国家林业补助资金的情况。例如我县纪检部门去年查办了县林业局工程师魏某在办理退耕还林

工作时,弄虚作假骗取该项目资金并收受贿赂的案件。各乡镇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受人数限制,人员多为临时工的影响,不能很好地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多数工作流于形式,疏于监管,护林员不认真履职。例如我们查处的独树镇林站站长李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中,李某不认真履行现场监督采伐的职责,致使3478株松树被滥伐,蓄积为66.07立方米。

(四)个别人员存在着贪污受贿行为。由于执法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造成了部分工作人员在收费过程中多收费少开票或只收费不开票的贪污行为,在行政审批和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收受他人礼金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现象。在李某玩忽职守案中我们通过深挖发现李某收受了伐树人陈某6000元现金的事实。

二、林业系统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

为增强查办林业系统渎职犯罪案件的科学性、准确性,笔者结合近年办理该系统渎职案件所累积的经验,对此类案件各案环节和作案人在整个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出此类渎职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渎职林业人员法制观念不强,对林业人员渎职犯罪不重视,不以为罪。林业人员渎职犯罪是其在履行职责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工作中,法制观念不强、对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往往会将渎职看作工作失误,将渎职犯罪当作是一般的执法过错或违纪、违法行为。特别是“为公不犯法”等错误思想作怪,更容易混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如我院查办刘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当侦查人员与刘某接触时,刘某当即承认“我失职了”,并认为自己“只是犯了错误”、“工作失误”,而“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可见,法制观念不强是刘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二)渎职林业人员出现价值观错位。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林业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没有足够的认识,少数干部轻视政治理论的学习,放松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立场不坚定,经不起金钱诱惑和享乐主义的侵蚀,滋生了以林谋私、以权谋私思想,致使某些部位和环节权力失控,个别林业干部蜕变为腐败分子、违法犯罪分子。

(三)有章不循,管理混乱。对现有制度不落实,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是林业人员产生渎职违法违纪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根据相关森林法律规定,林业人员在受理审批四证时有严格的程序和操作规程。但在发生的案件中,一些林业人员敷衍塞责,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这一程序,造成森林资源被滥伐。同时,有些领导也缺乏责任心,对此熟视无睹,不能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和纠正,养痈遗患。

三、林业系统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要加强渎职犯罪警示教育,树立勤政、廉政意识。建议林业部门,加强对该系统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尤其是渎职犯罪方面的警示教育,使其认识到渎职犯罪的危害,认识到在其位而不谋其政、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行为也是犯罪,从而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勤政、廉政意识。(二)林业部门要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并不断强化监督制约。林业部门应根据具体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工作纪律、违规惩处办法等内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相关人员按章办事,依法行政,自觉接受内部监督检查。同时森林行政管理往往涉及多个股室、多个环节,各股室在工作时要切实履行好自已职责,加强相互监督,健全制约机制,共同维护好国家林业资源。(三)要加大预防林业渎职犯罪的宣传力度,营造林业管理外部监督氛围。检察机关要依靠党委、人大、政府的大力支持,结合查处的案件,不断研究涉林渎职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深入林区、乡镇、农户,发放宣传资料,进行法制宣传,使群众了解国家有关林业政策,了解国家林业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给群众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鼓励群众依法行使知情权、举报控告权等合法权利,监督林业管理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四)要依法严厉打击林业领域渎职犯罪。坚持对林业领域渎职犯罪案件有案必查,有案必办,改变此类案件判刑较轻或过多免于刑事处分的现状,通过依法严厉惩处此类渎职犯罪,达到以打带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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