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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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第六章 再保险 (1)

保险学第六章    再保险 (1)

理解:
1、性 质 上 — 再保险仍为保险业务
2、当 事 人 — 双方都是保险人 3、形 式 — 再保险合同
4、保险标的 — 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
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危险单位: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
大损失范围
自留额:
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确定的责任 限额
分保额: 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赔付率 = 当年赔款/当年保费收入×100%
双方约定一个赔付率,一年之内,当原保 险人的赔付率超过这一比率时,由再保险 人负担超出部分,再保险人负担的责任也 有一定的限额,通常也是以赔付率或金额 来表示。
例:
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订有一个超过70% 以后的50%的赔付率超赔分保合同,若 分出公司当年的保费收入为1200万元, 赔款支出为1260万元,计算分入公司应 分摊多少赔款?
二、非比例再保险 ( Non-proportional reins.) 再保险双方协议规定一个赔款限度,限额以 内的赔款由分出公司自负,超过限额的赔款 由分入公司按照协议规定的数额承担赔款的 全部或部分责任,故又称为超额损失再保险 (excess of loss reins.)
(一)险位超赔分保 (working cover)
线数 line
3、责任分配
例:两家保险公司订立了一个5线溢额火险分保合同,分 出公司的自留额确定为10万元。现有下列业务,请分 别计算两家公司的责任额。
业务 1
2 3
保险金额 100,000
200,000 500,000
保险费 1,000
2,000 5,000
赔款额 50,000
200,000 200,000

第一章再保险概论

第一章再保险概论
随着两个再保险子公司商业分保业务和大地公司直保业务 的快速发展,中再集团的业务结构正在从政策性向商业性转变。 到2004年底,在法定分保收入由于政策调整而下降15.4%的情况 下,商业分保费比重迅速提高到26.25%。加上直保业务收入, 集团商业性保费收入达 64.85亿 元,占总费收入的比重已达 31.5%。
再保险人获得赢利时,按合同规定从中提一定比例的 盈余佣金作为支付原保险人的报酬或奖励,这种盈余佣金 又称为利润手续费。
5.“责任共担”与“盈利共享” 再保险人按承担责任份额分摊赔款,称“责任共担”。 分入公司盈利时,分出公司按合同分得报酬,称“盈利共享” 6.转分保 分保接受人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的业务活 动,称为转分保。或再再保险。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转分 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7.国际再保险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经营的再保险,称国际再保险。
(4)危险单位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 如一家年产600万吨柠檬酸厂(如丰原集团下属),其布
局和结构、规格都有一定的规范,决定危险单位时要结合具 体的建筑物和设施,经过实地查勘或图纸分析,方能确定危 险单位的划分。这需要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来完成。
(5)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危险单位由分出公 司决定。
1999年3月18日,中国再保险公司在北京宣布正式成立。组 建后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具有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国家财政 出资,注册资本金30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金1亿美元,业务涉 及国内外产寿险的所有领域。
2003年8月中国再保险公司正式更名为中国再保险(集团) 公司,总经理戴凤举。现任总经理刘京生。中国再保险(集 团)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4亿元。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管理法定分保存续期间的法定分保业务及未了责任;经营 管理商业分保业务未了责任;投资设立保险和再保险企业;经 营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经中国保监会 批准的政策性业务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实行集团 化经营,经营

保险学概论第九章再保险

保险学概论第九章再保险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二、非比例再保险 (一)险位超赔再保险 如果每次事故有危险单位的限制,譬如为险位限额的2倍:
表9-6 (限额)险位超赔的赔款分摊表 单位:元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二、非比例再保险 (二)事故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责任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有的巨灾事故如台风、洪水和地震,有时间条款来规定多少时间作为一次事故,有的还有地区规定。对于事故持续较长时间的,如森林大火和地震,按一次事故或几次事故,在责任分摊上是不同的。 在超额赔款再保险方式中,有一种分“层”(Layering)的安排方法,即将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便于不同的再保险人接受。
首先,按责任限制分类,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主要有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过赔付率再保险两种。
其次,按照安排方式分类,再保险可分为:
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 Reinsurance)
3
预约再保险(Facultative Obligatory)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 (二)溢额再保险
表9-3 分层溢额分保计算示意表 单位:美元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 (二)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下述两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第二,比较繁琐费时。 一般来说,对于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原保险人多采用溢额再保险方式,以保留充足的保险费收入。对于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也往往采用溢额再保险来均衡保险责任。在国际分保交往中,溢额分保也是常见和乐于考虑的接受分保业务之一。

第9章 再保险 《保险学概论》完整PPT课件

第9章  再保险 《保险学概论》完整PPT课件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三、再保险的作用
(二)再保险可以对特定区域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三、再保险的作用
(一)再保险可以对固有的巨大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例如,1986年墨西哥发生地震,损失约30亿美元;1988年9月,被称 为“世纪飓风”的吉尔伯特号飓风在短短几天内横扫加勒比海和其他 几个中美洲中部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达80亿美元。这些损失都通过再 保险使保户及时得到了经济补偿。1990年10月2日,广州白云机场撞 机事件,赔款9 000多万美元,也是依赖再保险才得以迅速赔偿的。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二、再保险的本质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对再保险无赔偿请求权,再保险人对原保户也无保费请求 权;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未支付现金赔偿为理由,拖延或拒付保户的赔 款,再保险人也不能因原保险人没有赔偿而拒绝承担责任。从实质上讲,再 保险与原保险都是对责任或风险的承担、分散和转移,两者相辅相成,互相 促进,再保险以保险为基础,再保险的发展反过来又支持和促进了保险的发 展。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三、再保险的作用
(一)再保险可以对固有的巨大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9·11”事件发生后,英国劳合社、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 公司和伯克希尔·哈撒韦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损失分别为29.13亿美 元、24.42亿美元、23.16亿美元、22.75亿美元,损失赔付责任最低 的荷兰国际集团也达到4.4亿美元。据媒体报道,世界上共有100多家 保险公司涉及“9·11”赔款,受理总额超过250亿美元。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知识拓展】再保险制度的起源(续) 早期保险业务的经营,一般是由保险人独立承保,如遇较大保额,
一个保险人不能全部承担时,就采用共同保险的方式,由几个保险 人联合承保。由于共同保险带来了保险人相互间的竞争,故又出现 了临时再保险,即由一个保险人先承保全部业务,再将超过自身承 担能力的责任部分分保给其他保险人,分出人与分入人之间没有稳 定的业务联系,只是在需要分保时,临时确定分出与分入的条件和 费用。临时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相比,在分散风险方面有其优势,因 而作为一种重要的经营方法为保险业所采用。

第8讲再保险

第8讲再保险

中于某一个险种时造成的。
再保险对某一时点的风险进行彻底分散
对于单个保险人来说,从一段较长时间内看,财政稳定性是良好的,但就
某一单位时间来说,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却显得过于集中。在此情况下,通
过再保险,保险人就能将其所承担的某一时点的风险,从纵向(即时间方 面)及横向(即标的数量方面)两个方面进行双重分散。
2017-01-17 2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概念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分摊损失赔款
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 原保险人
支付分保费
再保险人
签订保险合同
签订分保合同
直接保险
2017-01-17
再保险
3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概念
转嫁风险 原保险人 分保分出人 接受转嫁风险
再保险人 分保接受人 分入人
(一)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根据大数法则,承保风险单位的数量越大,风险分散就越彻底,保险经
营的财政稳定性就越好。但这里有一个条件——风险同质(风险一致 性),即不仅要求保险标的性质(特别是损失经验)一致,还要求保险金 额大致相等。这对于很多保险公司来说都很难做到。 再保险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做到。
金,还可以得到盈余佣金。多种佣金之和的数目往往很可观。
第四,增加可运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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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三、再保险的作用
(二)再保险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
扩大风险分散面 在许多情况下,再保险人同时也是直接保险人,当
他接受分出公司分来的同类业务时,无疑扩大了同类业务的风险单位
数,风险分散面得以扩大,特别是业务来自不同地区时,则实现了风 险在空间地域上的分散。 节减营业费用 相对来说,再保险公司接受分入业务所负担的费用,比 直接承保业务所负担的费用要少。 借鉴的重要途径 再保险人可通过分入业务的关系,利用原保险人的经 验和技术弥补自身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因此,对于再保险人来说,接 受其他保险人的分入业务,也是借鉴他人先进保险经验和技术的重要 途径之一。

《再保险之概述》课件

《再保险之概述》课件
ERA
再保险的运作方式
分散风险
再保险的核心目的是分散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通过再保险合同 将部分或全部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
专业化管理
再保险人通常具备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够更有效地 管理和控制风险。
提高承保能力
通过再保险,原保险人可以提高自身的承保能力,扩大业务规模和 覆盖范围。
再保险的流程
提高保险业务的稳定性
通过再保险,原保险公司可以将难以预测的大额赔付转移 给其他公司,从而保持业务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扩大承保能力
再保险使得原保险公司能够承保超过自身承保能力的业务 ,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和承保能力。
增强偿付能力
提高偿付能力
再保险使得原保险公司能够获得 额外的资金支持,提高其偿付能 力,更好地满足客户的赔付需求
提高盈利能力
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再 保险可以帮助原保险公司 实现更好的盈利能力。
提升市场竞争力
再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 工具,可以帮助原保险公 司更好地应对市场竞争, 提高市场竞争力。
04
再保险的合同要素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再保险关系人
再保险人
接受原保险人的风 险转嫁,共同承担 风险。
险。
金融风险
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增加,企业和 个人需要再保险来提供财务保障

再保险供给分析
保险公司
交易所交易再保险
保险公司是再保险市场的主要供给方 ,提供各类再保险产品。
通过交易所交易再保险,可以更灵活 地满足市场需求。
专属再保险公司
专属再保险公司专注于再保险业务, 提供更为专业的服务。
影响因素分析

第六章再保险[50页]

第六章再保险[50页]

卫 星 发射 (保额2亿)
A保险人 (自留20%)
B保险人 (40%)
C保险人 (40%)
图6-1 原保险、再保险、转保险示意图
D保险人 (20%)
E保险人 (20%)
(二)再保险的特点
1.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可以更换。 ●再保险人与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没有任何 关系。 2.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再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产生。 ●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继承关系。
●分保额:又称分保责任,分出公司分出的那部分保险业务或保险 责任。 ●再保险费:又称分保费,是原保险人因将保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 人所付出的相应代价。 ●分保手续费:又称再保险佣金,是由再保险人支付给原保险人的 费用报酬。 ●转分保:再保险人对于分入的再保险业务,通过订立转分保合同 的方式,将其再转分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
2.计算
例题6-1:规定比例3:7(比例3:7表示分出公司自留30%的责任, 分出70%的责任,也称为70%的成数再保险合同。以此类推,比例 4:6也称为60%成数再保险合同),分出公司承保一笔业务保额为 10万元,保费收入100元,保险期内发生损失1000元,则双方的责 任分担如下表所示:
项目 保险金额的分配
(二)根据分保安排形式的不同划分
1.临时分保 是指在分出公司有分保需要时,临时与分入公司协商,订立再保 险合同,合同的有关条件也都是临时议定的。对于该项业务的分出 和接受,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可自由选择。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方 式。目前仍被广泛使用。 2.合同分保 又称固定分保,是双方事先签订再保险合同,约定分保业务的范 围、条件、额度、费用等,在合同期内,对于约定的业务,双方必 须分出和接受,无须逐笔洽谈。是现代保险市场上最主要的再保险。

再保险的ppt

再保险的ppt
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当赔款超过规定的赔付 率时,由接受公司负责超过部分的赔款。
㈠险位超赔再保险
• 以每一风险单位的赔款为基础,确定分 出公司自负赔款责任的限额,超过自赔 额以上的赔款,由分入公司负责,责任 以内的由分出公司自己负责的再保险。
㈠险位超赔再保险
• 自赔额为1500万元,分入公司接受1450 万元的分入责任,
• 原保险实质上是在被保险人之间分散风 险损失,互助共济。
•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以缴纳分保费为代价 将风险损失转嫁给再保险人,在保险人 之间进一步分散风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是相辅相成的。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基于原保险人 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是保险的延续,也是保险业 务的组成部分。 再保险支持保险业务的发展,是保险的强大后盾。 (承保能力支持、技术支持)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 一、再保险概述 • 再保险(reinsurance):开始于海上业务。
共保产生保险人之间的相互竞争,出现 临时再保险,即由一个保险人直接承保 全部业务后,再将超过自己能力的部分 分给其他的保险人。
一、再保险概述
• 再保险(reinsurance):保险人将自己承 保的风险和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 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Insurance
Reinsurance
Company(75%)
Company(25%)
Total
Insurance Premium Loss
$ 112,500$ 37,500
$ 150,000
$ 1,125
$ 375
$ 1,500
$ 45,000
$ 15,000
$ 60,000
Policy A insures a building for $150,000 for a premium of $1,500, with one loss of $60,000.

7第七章再保险

7第七章再保险
主要包括: 超额赔款分保 险位超赔分保 事故超赔分保 超额赔付率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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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险位超赔分保
险位超赔分保又称锁定损失超赔再保险,以每一 风险单位的赔款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分出额。
险位超赔再保险对赔款的偿付分两种情况: 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对每一个危险单位 赔款的超额部分都出再保险人承担,没有总额 限制; 另一种是设定事故限额,即对一次危险事故的 赔偿规定一个最高额,如果在限额之内仍不能 满足对各危险单位的赔偿总和.多出部分由原 保险人承担。
1 60
60
24
36
0
2 100 100
40
60
0
3 500 100
40
60
400
4 800 100
40
60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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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溢额分保合同之内的成数分保合同
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溢额分保合同,确定自留额, 并对自留额部分通过成数分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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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分出公司确定溢额合同的自留额为100万元保险金额。责任 限额为10线,即最高可承保1000万元, 对于100万元内 的自留部分,分出公司另外签订了一份成数分保合同,将 60%再进一步分出,实际只自留了最高40万元的保险责任。
司。保险金额超出100万元的部分通过溢额分保处理,溢额分保
的最高限额为10线,即1000万元。该混合再保险合同的最高承
保金额为1100万元。100万元内成数分保,100-1100万元部
分溢额分保。
责任比例计算表
(单位:万元)
业 保额

金额

成数分保部分
自留比例 分出比例
(40%)
(60%)
溢额分保 部分
累积超赔再保险可以被看作是锁定损失超赔再保 险在时间上的延伸。

第1节 再保险概述

第1节 再保险概述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Rreinsurance)的定义
(三)几个子概念
7.国内再保险与国际再保险
(1)国内再保险
在国内保险市场上经营的再保险,称国际再保险。
(2)国际再保险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经营的再保险,称国际再保险。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二、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二、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论述)
(一)联系
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 2、原保险和再保险相辅相成,共同承担分散风险。 3、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4、在现代保险经营中,再保险反过来支持保险业的发展, 地位日益突出。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二、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
2.稳定经营成果
保险费率是保险商品的价格,主要由纯保险费率和附加保险费率 两部分组成 通过再保险可以减少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波动。 保险单位越多,保险额越接近均衡,或然率与实际越接近。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四、再保险的作用
(二)对原保险人来讲
3、增加积累。
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增加收入的一个途径,其手段就要有;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二、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
(二)区别
3、合同性质的不同
①原保险中财产保险为经济补偿性,人身保险为经济性给付性; ②再保合同全部为经济补偿性质,表现为分摊性。
4、合同涉及主客体广度不同
原保险通常在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承保; 再保险可能发生在世界许多家的保险公司之间。
2.稳定经营成果 3.学习他人经验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四、再保险的作用
(四)对国家而言
1.积聚资金 2.促进保险、再保险业的发展 3.为外贸服务

保险学概论_中央财经大学_10 第十章再保险_(10.1.1) 第十章再保险PPT

保险学概论_中央财经大学_10  第十章再保险_(10.1.1)  第十章再保险PPT

第十章再保险李晓林教授主讲•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主要介绍了再保险的基本理论与实务知识。

学习本章时,应了解再保险的概念、特征与作用,熟悉并掌握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预约再保险的合同安排方法,以及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各类业务安排方法和技术。

第一节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概念及其特征1.概念。

再保险亦称分保,是财产保险承保人在原保险(直接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将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部分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活动。

又称为“保险人的保险”。

2.再保险的特征1)再保险与原保险转移风险的层次不同。

2)再保险是独立的保险业务,再保险合同是独立于原保险合同的合同。

3)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均为保险人。

再保险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利害关系即共命运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因而具有合作性质;而原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不一致的,一方收入或盈利,另一方就会支出或受损。

4)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仅具补偿性。

再保险的标的仅仅是保险直接业务的承保人承担的责任,具有保险责任一致性与保险责任连续性,因而保险再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合同。

5)再保险的标的为合同责任。

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的合同责任的一部分。

•二、再保险的作用1.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2.再保险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3.再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作用三、再保险的分类•(1)按业务性质不同,再保险分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2)按照实施方式不同,再保险分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3)按照责任安排不同,再保险分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4)按业务渠道不同,再保险可分为分入再保险、分出再保险、交换再保险、转分保再保险、法定再保险和集团再保险等再保险分类(含寿险与非寿险)按实施方式分临时分保合同分保预约分保按责任安排分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按业务渠道分分入/分出再保险交换再保险转分保再保险法定再保险集团再保险•四、再保险与大数法则大数法则是保险业赖以建立的数理基础。

第十章 再保险 保险概论PPT课件

第十章  再保险  保险概论PPT课件

司负责70%赔付率的赔款,即70万元,接受公司负责超过70%赔付
率部分的赔款,即10%赔付率的赔款,共10万元。但倘若已发生赔
款为135万元,赔付率达到135%,则分出公司先负责70%赔付率的
赔款,即70万元的赔款,超过70%未超过120%的部分赔款计50万
元(小于60万元)由分入公司负责,超过120%赔付率以上部分的
➢ (五)赔款的处理
➢ (六)分保帐单和结算
➢ (七)报表
➢ (八)合同的终止与修改
保险概论
四、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

(一)合同期限条款

(二)承保条款
(三)最后赔款净额条款
(四)净自留赔款条款
(五)任何一次事故条款
(六)赔款处理条款
(七)再保险费率条款
(八)责任恢复条款
保险概论
引导案例分析

危险
总金额
自留额
分出额
单位
保额 保费 赔款 保额 保费 赔款 保额 保费 赔款
甲 10 0.1 1 10 0.1 1
0
0
0
乙 40 0.4
2
20 0.2
1
20 0.2 1
丙 100 1
5 20 0.2 1 80 0.8 4
保险概论
3.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责任的分配方法
第 十
例:成数合同最高责任限额为200万美元,分出比例为60 章
第十章 再保险
第 十

学习目标
主要内容
同步测试
实训项目
知识体系
保险概论
第 十 章
了解与再保险有关的基本概念 了解再保险的种类和再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种类 理解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理解非比例再保险合同主要内容

再保险综述

再保险综述

再保险综述第一部分再保险综述第一章再保险概述第一节再保险的基本概念一、再保险定义1、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自己所承包的部分或全部风险责任想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也称分保。

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损失的一项经营活动2、分出公司:分出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

3、分入公司:接受分包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

4、分保费:原保险人通过办理再保险将其所承保的一部分风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相应地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这种保险费称为再保险费或分保费。

5、分保佣金:为了弥补原保险人在直接承保业务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开支,再保险人也必须向原保险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报酬,这种费用报酬称为分保手续费或分保佣金。

6、转分保:为了分散风险,控制责任,避免巨额损失,再保险人也可以将分入的保险业务再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经营活动称为转分保。

7、再保险的范围:再保险可以发生在一国范围内,也可以发生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尤其是对于一些超过国内市场承受能力的巨额风险,通常要超越国界进行分保,例如:航天飞机,万吨巨轮等。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一)、两者联系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由原保险派生出来的。

2、再保险是对原保险的保险,再保险支持和促进原保险的发展。

(二)、两者区别1、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即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2、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财产、人身、责任、信用以及相关利益;再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在原保险中所承担的风险责任。

3、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包括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再保险合同均为补偿性合同,因为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损失的补偿。

(三)、再保险是独立于原保险的保险再保险是在原保险的基础上产生的,但是再保险与原保险没有必然的连续性,再保险是一项独立的保险业务。

1、再保险合同不是原保险合同的从属合同,而是独立的合同,它与原保险合同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继承关系。

章再保险概论

章再保险概论
1985年日本航空企业一架波音747客机失事,机 身和旅客死亡共需补偿金额10,000多万美元。
“9·11”恐怖攻击事件,经济损失超出1,000亿 美元。
这么大旳损失,假如要一种保险人来推行全部补 偿责任,必然造成财务上旳困难,甚至迫使其破产 倒闭。虽然在有再保险旳情况下,“9·11”恐怖攻 击事件依然使一批保险企业(含再保险企业)倒闭 或陷入财政困难。
例1: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协议,每一危险单位旳最 高限额要求为500万元,自留部分为45%,分出部分 为55%(即为55%旳成数再保险协议),则协议双方 旳责任分配如表1
表1 成数分保责任分配表 单位:元
保险金额
800 000 2 000 000 5 000 000
自留部分 45%
分出部分 55%
360 000 440 000
第四章 再保险协议及其应用
❖ 第一节再保险协议合用旳基本原则P52 ❖ 一、最大诚信原则 ❖ 二、保险利益原则P55 ❖ 三、损失补偿原则P56
第二节 再保险协议旳基本条款
❖ 一、共命运条款P57:原保、再保共同命运。
❖ 二、保护缔约方权利条款P58:明确双方权 利、义务
❖ 三、过失或疏忽条款:疏忽不影响有效。
三、保险协议旳性质不同。P12.原保险协议 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性;而再保险协 议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性。其直接目旳是要 对原保险人旳承保责任进行分摊。
四、协议涉及主客体广度不同。P12.
五、保险费支付不同。在原保险协议中,除了 奖励性支付外,是单项付费旳,即投保人向保险 人支付保费;而在再保险协议中,保险人须向再 保险人支付分保费,再保险人须向原保险人支付 分保佣金。
临时再保险
协议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

第七章 再保险 《保险学》

第七章  再保险  《保险学》

§7.2 再保险合同
❖7.2.2 比例再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 3.仲裁条款
• 再保险合同都有仲裁条款的规定。因为再保险合同都是按 照双方各自独特的需要订立的,所以合同条文结构差异很 大,很难有统一的准则,而且再保险合同常常涉及不同的 法律制度,再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是保险从业者,专业性很 强,因此订约双方对合同条款的执行或解释有异议而发生 争议时,为了解决这种争议,一般都聘请有专业知识和经 验的专家进行仲裁而加以解决。该条款规定:在发生争议 时,订约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人,并由双方所指定的仲 裁人共同推选一名公正人,公正人和两名仲裁人员组成三 人仲裁庭对争议问题进行仲裁。
❖ 4.再保险的安排方法 ❖再保险的安排方法主要有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
和预约再保险三种基本形式。 ❖临时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
§7.2 再保险合同
❖7.2.2 比例再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 1.共命运条款
• 再保险合同规定再保险接受人要与原保险人共命运,这就 使原保险人获得再保险接受人的确实保证,在合同约定范 围内充分发挥主动作用,灵活地开展业务。原保险人为了 维护共同利益,会自觉加强业务选择,合理厘定费率和恰 当处理赔款,做好经营管理,从而获得适当的利润。共命 运条款促使合同双方为共同利益开展良好的合作。
第7章 再保险
§7.1 再保险概述
❖7.1.1 再保险的含义 ❖ 1.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 再保险(reinsurance)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风
险赔偿责任的保险。相对于再保险,发生在投保人 和保险人之间的业务活动是原保险,也叫做直接保 险业务。 ❖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
§7.1 再保险概述
的最大损失范围,并根据该最大损失范围确定一个 风险单位。 ❖ (2)自留额和分保额 ❖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是指对于每一风险单位或一 系列风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本身 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根据保险金额计算,也可以根 据赔款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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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一、再保险定义
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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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保险定义
(一)再保险(reinsurance)亦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 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 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保险法》第二十九条指出:“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业务 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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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一)联系 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 2.原保险和再保险相辅相成,共同承担分散风险。
3.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4.在现代保险经营中,再保险反过来支持保险业的发展, 地位日益突出。
(二)区别
1.主体不同。原保险一方是投保人,另一方是保险人;再 保险双方均为保险人。
5.“责任共担”与“盈利共享” 再保险人按承担责任份额分摊赔款,称“责任共担”。 分入公司盈利时,分出公司按合同分得报酬,称“盈利共享”
6.转分保
分保接受人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的业务活 动,称为转分保。或再再保险。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转分
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7.国际再保险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经营的再保险,称国际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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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再保险事业的发展
19世纪外商将保险传入中国。1929年由金城银行投资设立 “太保”,后台是“瑞士再保险公司。 1931 年由中国银行投资设立“中保”,后台是英商“太阳 保险 公司”。 1933年6月,成立“华商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949年10月20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在相 当长一段时间内,作为国有惟一的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 1996年7月,人保改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实行 分业经营,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 1998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中保集团,中保再保险 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
化经营,经营管理公司资产,进行资本运作。
据悉,由更名后的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发起 人发起设立的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先后挂牌成 立。其后,相继成立中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华泰保险经纪公 司和中国保险报业股份公司。即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已拥 有6家子公司。并于2004年,中再集团及下属再保、直保子公司 共实现保费收入205.95亿元,同比增长5.71%,集团和各子公司 均超额完成业务计划。 随着两个再保险子公司商业分保业务和大地公司直保业务 的快速发展,中再集团的业务结构正在从政策性向商业性转变。 到2004年底,在法定分保收入由于政策调整而下降15.4%的情况 下,商业分保费比重迅速提高到 26.25% 。加上直保业务收入, 集 团 商业性 保 费收入 达 64.85 亿 元 , 占总 费 收入的 比 重已 达 31.5%。
14世纪中叶,海上保险在意大利出现。 16 世纪初,以海上保险条例与判例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海上保险专著的 出版,标志保险学的诞生。 1370 年,一位意大利海上保险人首次发了一份转嫁风险责任的保单, 标志再保险的萌芽。 目前,排名第一的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第二,瑞士再保 险公司。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再保险市场有伦敦、欧洲大陆、纽约和东京。 再保险交易较集中于伦敦、慕尼黑、巴黎、苏黎世、纽约、东京、新 加坡、香港等。
(4)危险单位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 如一家年产600万吨柠檬酸厂(如丰原集团下属),其布 局和结构、规格都有一定的规范,决定危险单位时要结合具 体的建筑物和设施,经过实地查勘或图纸分析,方能确定危 险单位的划分。这需要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来完成。
(5)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危险单位由分出公 司决定。
2.再保险对特定区域内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对于某一种特定区域内,由于大量同性质的标的集中,尽
管单个标的的保额小,风险单位小,但可能由同一事故引起大 面积标的发生损失,形成积累的风险责任增大。这类积累的风 险,可通过再保险,将风险转嫁到域外,达到分散目的。 3.对特定公司的累积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公司的累积风险主要是由于业务性质造成的,如业务仅局 限于几个险种。特别是集中于某个险种,最容易造成风险责任 积累导致严重后果。对于该种积累风险,再保险是唯一将这种
(二)关于原保险与再保险有关的几个概念 1.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以保障双方 利益的合同。再保险合同是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签订的, 以保障双方利益的合同。
3.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 (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 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 公司(ceded company)。 4.分保费(再保险费),分保佣金,盈余佣金(利润 手续费) 原保险人利用再保险转嫁危险责任时所支付的保费, 称为分保费或再保险费。 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用以补偿分出公司在 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的部分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或分 保手续费。 再保险人获得赢利时,按合同规定从中提一定比例的 盈余佣金作为支付原保险人的报酬或奖励,这种盈余佣金 又称为利润手续费。
1999年3月18日,中国再保险公司在北京宣布正式成立。组
建后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具有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国家财政 出资,注册资本金30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金1亿美元,业务涉
及国内外产寿险的所有领域。
2003年8月中国再保险公司正式更名为中国再保险(集团) 公司,总经理戴凤举。现任总经理刘京生。中国再保险(集 团)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4亿元。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管理法定分保存续期间的法定分保业务及未了责任;经营 管理商业分保业务未了责任;投资设立保险和再保险企业;经 营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经中国保监会 批准的政策性业务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实行集团
(二)自留额与分保额
1.概念
自留额: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能确定承担的责 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
分保额:又称分保责任额或接受额,是指经过分保由接受 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2.计算与表示 (1)以保额为基础进行计算,此分保方式属比例再保险 (2)以赔款为基础进行计算,此分保方式属非比例再保险 (3)可用百分率表示,亦可用绝对数表示。
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无任何关系。
2.再保险合同为独立合同。 再保险由原保险产生,但具有独立性,与原保险合同无任 何法律继承关系。再保险业务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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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一)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同 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 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在各自承保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关系 1.相同点:
第一章 再保险概论
第一节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第三节 再保险的发展历史 第四节 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导 言
社会发展,时代进步,财产价值趋于集中, 亦即保险人所要承担的危险责任越来越大。这 需要某种方式来分散危险,均衡业务,稳定经 营。再保险是最佳选择。 任何一个保险业务,都离不开再保险的保 障体系。再保险已成为现代保险经营过程必不 可少的重要环节,并日益成为保险业经营的支 柱,且再保险业务具有国际业务的性质。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的标的物为财产、利益、责任、 信用、生命和身体;再保险标的物为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 合同责任一部分或全部。
3.合同性质的不同。原保险中财产保险为经济补偿性,人
身保险为经济给付性;再保合同全部为经济补偿性质。 (三)再保险的两个重要特点: 1.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法律地位对等、可以互换;再保
相互分保是保险人将过分巨大的风险责任转移一部分出去, 同时又吸收他人的风险分入。从而实现风险单位的大量化及风 险责任的平均化,因而风险得到最佳分散,稳定性得到很大提 高。
风险的分散,保险只是最初级的,不完备的,再保险是高 级的,彻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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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保险的微观作用
(一)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1.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根据大数法则,承保标的数量越大,风险分散就越彻底, 保险经营的财政稳定性就越好,通过再保险达到要求。 2.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 由于承保风险的偶然性,各年的损失率必然呈现一定的波 动,造成保险业务经营的不稳定,再保险可作为一种稳定机 制,减少波动,从而稳定业务经营。 再保险稳定机理:在损失较少的年份因付出保费减少的盈 利数额,可在损失较多或发生巨大损失时赔偿金的减少进行平 衡,使保险公司通过分保将自身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从而每 年获得均衡利润。
2005年6月,中国保监会财险监管部主任刘京生调任到中国 再保险集团担任党委书记、总经理。部署五大施政新纲,即改 革发展、整合资源、防范风险、保值增值和队伍建设。改革发 展这第一大施政新纲的初步设想,一是与国际著名再保险公司 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借鉴成熟市场运作经验和先进经营理念, 提升集团内在价值和竞争力。二是与国内直保公司建立战略合 作竞争关系,通过优势互补,实现双赢。三是积极培育和发展 再保险市场,不断扩大中再集团在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地位和作 用。四是适应再保险的国际化特点,研究如何与国际市场接轨, 创新产品和服务。其核心无疑是要走开放、合作、创新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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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在再保险业务中,分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担是通过确 定的自留额和分保额来体现的,而自留额和分保额是按危险 单位来确定的。 (一)危险单位 1.概念: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 大损失范围。 2.危险单位的划分 (1)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划分危险单位。 (2)划分关键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 而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同。 (3)危险单位应随标的物的变化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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