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解读

合集下载

新版《旅行社条例》政策法规指导

新版《旅行社条例》政策法规指导

《旅⾏社条例》的主要内容及背景 ⼀、修订过程 1.研究回答三个问题:改什么、为何改、怎样改 2.必要性、定义、分类、门槛、代理体系、旅游合同、零负团费与经营模式、责任保险等⼋类问题的研究(⼯作、专家和研究⼩组) 3.必要性 ⼆、修订的主要内容和设定的重要制度、规范,与《旅⾏社管理条例》相⽐共⼗六个⽅⾯的重⼤变化 (⼀)明确旅⾏社及其业务定义,界定产品⽣产与代理的区别,为旅⾏社责任的划分提供依据(第⼆条): 1.招徕、组织、接待为特征,略去代理 2.旅⾏社是团队旅游服务产品的⽣产者,⽽⾮代理者,旅⾏社要对产品承担全部服务质量责任 旅⾏社的经营模式和特征 代订服务经营模式:旅⾏社根据旅游者的委托,代为完成旅游者要求的事项,如订票、订房等等的⼀种服务。

代订服务的特征: 第⼀,旅游者对被代理的服务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第⼆,旅游者通过旅⾏社代订的服务产品,并不是旅⾏社的产品。

第三,在代订服务中,旅⾏社获得收⼊的⽅式是收取代理费(也可称为佣⾦)。

团队旅游(包价旅游)经营模式:旅⾏社根据市场需求,⾃⾏定制旅游线路,⾃主向其他服务提供商采购线路中涉及的⾏、游、住、⾷(有时可能再加上娱乐)产品,再追加⾃⾝直接提供的导游(或许还有信息)服务,组成⼀个全新的为旅⾏社所拥有的旅游产品,批量向社会公众销售。

团队旅游服务的特征: 第⼀,旅⾏社对团队旅游中的要素产品及⾃⼰提供的导游服务具有决定权。

第⼆,旅游者在旅⾏社购买的团队旅游服务,是旅⾏社⾃主⽣产的服务产品。

第三,团队旅游服务赢利的途径是产品的利润。

(⼆)取消旅⾏社分类、下放审批权(第七条、第九条): 1.旅⾏社设⽴审批 2.出境游业务审批 (三)引导旅⾏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充分发挥⾏业协会⾃律作⽤(第四条、第五条) (四)降低旅⾏社市场准⼊门槛(第六条、第⼋条、第⼗三条、第⼗四条): 1.注册资本(第六条) 低限要求同为30万元,国内社维持不变,国际旅⾏社150万的要求、外资旅⾏社250万的要求极⼤降低 2.旅⾏社质量保证⾦(第⼗三条) ⾮出境社20万,出境社140万,对现有国内社增长⼀倍(通货膨胀因素),但其业务范围扩⼤了,对现有⾮出境国际社60万的要求、出境国际社160万的要求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3.申请出境业务条件降低(第⼋条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降低分社准⼊门槛(第⼗四条) (1)取消接待10万⼈次条件; (2)取消国际社、国内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15万; (3)现有国际社增交30万保证⾦降为5万,国内社5万不变; (4)分社经营出境游业务的,增存35万。

旅行社管理条例28

旅行社管理条例28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旅行社。

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旅游业务。

国旅行社的经营围仅限于国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解读新旅行社条例

解读新旅行社条例

谁组团谁责任!!!
• 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 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 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 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 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 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为旅游团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 旅行社聘用导游、领队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设立分社和门市部有本质区别!
• 针对旅行社网络化发展的需求,《条例》规定旅行社分社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当心,别触高压线!!!
•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
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
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考虑到旅行社的实际情况,细则中规定当发生不
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
三大业务有特指!
• 出境旅游业务指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
出国旅游,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 人,在内地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
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三)关于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 《条例》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级或 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 门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与不许可的决定; • 旅行社申请获准,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 游业务;
(四)关于质量保证金存入方式问题 • 《条例》中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 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 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国务 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

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梳理解读

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梳理解读

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知识体系目录一、旅行社界定及其管理服务单位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三、旅行社经营四、相应机关对旅游社经营的分工监管五、法律责任六、其它问题一、旅行社界定及其管理服务单位1、立法目的2、适用范围3、旅行社界定(1)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包括:安排交通服务;安排住宿服务;安排餐饮服务;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导游、领队服务;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2)个性化旅游服务: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其中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其他旅游服务。

(3)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4)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5)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4、主管部门:国家和地方旅游行政部门为主管部门,并与工商、价格、商务、外汇部门分工协作;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旅游法律法规,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5、旅行社行业组织及其职责——4、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一)中国投资旅行社设立与变更1、设立条件及程序(1)一般申请条件:(营业用房+设备)a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b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c 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d传真机、复印机;e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四)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监督和管理:按照《条例》规定,设立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设立国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旅行社及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国际旅行社申请办理旅游签证,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标准对旅行社逐步实行信誉档案制度和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二)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旅行社经理资格的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一)足够的营业用房;(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一)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和设立地,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二)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三)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二)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第十九条受理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并通知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行社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旅行社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旅行社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旅行社条例下

旅行社条例下
05:59
旅行社经营规则七:应签订合同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 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 旅游合同。
05:59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 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经营规则三:内容不得违法
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动,主要包括: 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 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 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2011年8月,安徽某景区让 游客扮“鬼子进村”旅游项 目被叫停。
多选
《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介 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内 容,主要包括( )。 A .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B .含有民族、种族和宗教内容的 C .含有神话或历史传说内容的 D .含有淫秽、赌博和涉毒内容的
旅行社的权利
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 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 大损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是以保障旅游者利益、规范旅行社行业行为为目的所制定
的法律条例。

其规定了旅行社资质检查、服务质量及安全要求、信息披露、争议解决等一系列有关旅行社的有关规定。

旅行社条例的核心内容包括:1)旅行社服务质量及安全要求:旅行
社应当保证服务质量,确保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2)旅行社
资质审查制度:根据法律和行政规定,旅行社应当向政府行政机构提交资
质申请,由政府行政机构审批,取得旅行社营业执照后,才能合法开展旅
行社业务;3)旅行社信息披露:旅行社应当向客户披露真实有效的信息,包括行程安排、费用标准等;4)旅行社争议解决:客户与旅行社发生纠
纷时,可向当地旅游行业协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5)旅行
社受政府联防:旅行社是政府重要的联防对象之一,应当向政府及时、准
确地报告相关信息,主动配合政府进行联防工作。

以上是旅行社条例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条例可以使旅行社行业发展
有序,维护旅游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管理规范条例》

《旅行社管理规范条例》

旅行社治理条例旅行社治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公布依照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治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治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进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治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治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治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本条例另有特不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治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治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治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治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治理费。

新版《旅行社条例》政策法规指导

新版《旅行社条例》政策法规指导

新版《旅行社条例》政策法规指导《旅行社条例》的主要内容及背景一、修订过程1.研究回答三个问题:改什么、为何改、怎样改2.必要性、定义、分类、门槛、代理体系、旅游合同、零负团费与经营模式、责任保险等八类问题的研究(工作、专家和研究小组)3.必要性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和设定的重要制度、规范,与《旅行社管理条例》相比共十六个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明确旅行社及其业务定义,界定产品生产与代理的区别,为旅行社责任的划分提供依据(第二条):1.招徕、组织、接待为特征,略去代理2.旅行社是团队旅游服务产品的生产者,而非代理者,旅行社要对产品承担全部服务质量责任旅行社的经营模式和特征代订服务经营模式: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委托,代为完成旅游者要求的事项,如订票、订房等等的一种服务。

代订服务的特征:第一,旅游者对被代理的服务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第二,旅游者通过旅行社代订的服务产品,并不是旅行社的产品。

第三,在代订服务中,旅行社获得收入的方式是收取代理费(也可称为佣金)。

团队旅游(包价旅游)经营模式:旅行社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定制旅游线路,自主向其他服务提供商采购线路中涉及的行、游、住、食(有时可能再加上娱乐)产品,再追加自身直接提供的导游(或许还有信息)服务,组成一个全新的为旅行社所拥有的旅游产品,批量向社会公众销售。

团队旅游服务的特征:第一,旅行社对团队旅游中的要素产品及自己提供的导游服务具有决定权。

第二,旅游者在旅行社购买的团队旅游服务,是旅行社自主生产的服务产品。

第三,团队旅游服务赢利的途径是产品的利润。

(二)取消旅行社分类、下放审批权(第七条、第九条):1.旅行社设立审批2.出境游业务审批(三)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第四条、第五条)(四)降低旅行社市场准入门槛(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1.注册资本(第六条)低限要求同为30万元,国内社维持不变,国际旅行社150万的要求、外资旅行社250万的要求极大降低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第十三条)非出境社20万,出境社140万,对现有国内社增长一倍(通货膨胀因素),但其业务范围扩大了,对现有非出境国际社60万的要求、出境国际社160万的要求有不同程度的降低3.申请出境业务条件降低(第八条新法优于旧法原则)4.降低分社准入门槛(第十四条)(1)取消接待10万人次条件;(2)取消国际社、国内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15万;(3)现有国际社增交30万保证金降为5万,国内社5万不变;(4)分社经营出境游业务的,增存35万。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08-20 10:17:11.0【文章字体:大中小】(1996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三条所称旅行社应当包括依据《条例》设立的,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

第三条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

经营旅游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下以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

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第五条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 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二) 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三)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服务;(四)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五) 经批准,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出境及签证手续;(六) 为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外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七) 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各类旅行社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旅行社经营活动应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维护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旅游市场的有序竞争。

第四条旅行社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制度,具备必要的资金、设备和人员。

第二章旅行社经营许可第五条旅行社申请经营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分.挣明;(三)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者购房合同;(四)旅行社经营计划、业务范围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简历;(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旅行社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应主动申请延期。

第三章旅行社经营行为规范第七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诚信经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伤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二)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旅游路线、服务内容、费用、退改规定等;(三)提供的旅游服务应符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减少服务;(四)旅客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参加旅游活动时,旅行社应及时协助解决并妥善处理;(五)接待国内外游客时,应提供必要的安全提示和应急措施;(六)严禁从事无证经营以及非法导游活动。

第四章旅行社安全保障第八条旅行社应制定并执行旅游安全保障制度,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

第九条旅行社应加强对旅游产品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确保其合法经营和安全可靠。

第十条旅行社应监督和指导导游服务行业的发展,加强导游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条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样本2. 旅行社经营计划模板3. 旅行社安全保障制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经营管理的相关法规。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新条例:对所有旅行社的注册资本要求统一为 30万元。
4、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老条例: (一)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 ; (二)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 (三)分社经理必须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四)符合《条例》中规定的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
的要求。 新条例:
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和符合设立旅行 社的条件,增存5万质量保证金 并且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 理行为有效。
要加强对旅行社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特 别是名片、旅行社的报价单、盖有旅行社的 业务章的旅游合同。
6、委托(一种是转团、拼团的委托,一种是组团社和地接 社间的委托)
《旅行社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 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的行为: (一)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接 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 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 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 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 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 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作为对《旅行社条例》的实施和补充对各类行为进行了细化。

1、增加购物次数属改变行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最高将被罚款50万元。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擅自改变行程包括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以及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拒绝,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违反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向导游卖团最高罚10万元不少旅行社为了吸引游客推出“零负团”,将团卖给导游获取稳定收益。

导游不仅没有收入,还得为此付出一笔不菲的资金。

为获取收入,导游不得不带游客去购物,通过回扣拿回支付给旅行社的费用及自己的收入。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不能卖团给导游,否则将处以2万~10万元的罚款。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垫付旅游接待费用,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以及其他不合理费用。

3、地接社资料要告知游客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

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

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

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业务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与经营第四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范围经营。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行程、服务内容、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旅游者权益保护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尊重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确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加收费用。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旅行社信用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旅行社进行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6.10.15•【文号】国务院令[第205号]•【施行日期】1996.10.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旅行社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2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现发布《旅行社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0月15日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旅行社条例》解读(一)在新的《旅行社条例》中,有几项调整特别引人注目。

一是旅行社类别调整。

原《旅行社管理条例》把旅行社分为国内旅行社和国际旅行社两大类,对比新《旅行社条例》没有对旅行社作分类。

二是注册资金制度调整。

原《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内旅行社注册资金为30万元,国际旅行社为150万元,对比新《旅行社条例》规定最低注册资金为30万元,旅行社入门门槛进一步降低。

三是审批旅行社条件调整。

原《旅行社管理条例》分别规定了设立条件和申请设立旅行社必须提交的文件,新《旅行社条例》则简化了审批条件。

四是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管理制度调整。

原《旅行社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对比新《旅行社条例》则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五是强化处罚力度。

新《旅行社条例》就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安全保障制度、出入境滞留不归、团款支付、低于成本经营、对管理部门人员行为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相比较原《旅行社管理条例》处罚力度加大,最高限额达到50万元。

(二)新《条例》将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所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150万元降低为30万元,降低准入门槛会否导致低质旅行社林立,使旅游市场环境进一步恶化?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坚钟:“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就证明了,管得越死、越不放开,市场越不可能好转。

”只要有公开的、充分的、公平的竞争,加上严格的监管,市场就可以自然优胜劣汰,游客自己就会做出选择。

“阳光下低质社自然会消亡”张坚钟透露,目前全国共有旅行社19800家,“而非法、地下的黑旅行社数量是这一数字的三倍。

”“一年交个5万、10万元钱,就可以打着正规社的牌子在外揽客、侵害游客利益,最多的时候一家正规社下面可以挂靠着百八十家黑社。

”张坚钟说,新《条例》可以创造更公平、更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让黑社走到阳光下,接受监管,低质的自然消亡。

”(三)新旅行社条例的实施有不少看点,这里摘取和收集部分专家的相关解读,希望大家看看。

1、严禁零团费负团费揽客零团费、负团费,就是旅行社以成本价格甚至低于运营成本的价格承接旅游团队,这是旅行社以低报价吸引旅游者参团,然后在旅游行程中诱导,甚至强迫旅游者购物消费和参加自费项目;最终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对零负团费现象,以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以禁止,法律也没有规定该如何处罚。

新《旅行社条例》严格禁止这一做法,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招徕旅游者,以期从源头上控制随意加点、安排购物的情况发生。

如果违反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市场上如出现零团费、负团费的现象,消费者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2、不得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新《旅行社条例》针对不同的加点和购物情况,对旅行社、导游、领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比如: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或者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旅游界人士解读:新《条例》如何颠覆行业游戏规则?新《条例》会不会给旅游企业上道“紧箍咒”? “竞争肯定是激烈的,但严厉的行业洗牌,会让旅行社优胜劣汰。

”苏州市旅游协会国内旅行社分会常务理事吴树新、苏州中旅出境部经理周应捷充满信心地解读。

3、零负团费游逐渐消失为什么“五一”之后那些让市民心动的低价、超低价的游线没有了?吴树新告诉记者,由于新的《旅行社条例》,对以零、负团费的处罚力度比以往高出许多。

这样的游线“五一”之后就被全部取消,市民的直观感觉就是价格涨了,主要体现在海南、港澳、东南亚等线路上,“五一”去港澳、泰国等线路的价格已经出来,但是已经看不到1000元左右的低价团了。

由于低团费仍是吸引游客眼球的关键因素,旅行社投市场所好,纷纷压低价格,利润转而从游客购物、自费行程中来,由利益关系造成了强制购物现象。

业内预计,在新规的约束下,散客报名出游肯定会减少,旅游市场将经历半个月左右的阵痛期,而这之后将迎来更加规范的旅游市场。

4、游客出游质量得到保障骗客购物最高可罚5万元。

新条例的这一规则设置,可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出游质量。

苏州目前旅行社超过百家,竞争还是十分激烈的。

为抢夺客源,旅行社常以低价吸引游客参团,然后再强迫其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以此保本。

这导致了游客出游质量无法保障。

新《条例》实施后,将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消费质量。

市民现场热点咨询:1、老人就必须多交团费?张老先生咨询:我是一个68岁的老人,在家闲着无事,就打算参加港澳五日游。

旅行社听说我是老人,就说要在原有报价1500元的基础上,另外加收我500元。

请问,旅行社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律师解答:按照合同自由的原则,旅行社有权针对不同客人制订不同的价格策略;但是,这其中肯定存在着对消费者的歧视。

现在,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今年5月3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1,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2,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

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2、住宿未达约定标准,顾客该向谁索赔?施先生问:前不久,我的父母参加了苏州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三亚五日游。

旅游合同中约定每天都住四星级宾馆。

回来后父母对我说,下飞机后是由三亚某旅行社负责接待的,但宾馆没有星级。

我该向苏州某旅行社索赔,还是向海南三亚某旅行社索赔?律师解答:《旅行社条例》明确规定,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但是,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与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一同对旅游者承担连带责任。

3、游客在景点扭伤了脚,旅行社对此要赔偿吗?王先生问:我妻子在参加苏州某旅行社组织的黄山三日游时,不慎滑倒扭伤了脚。

回家后,我认为报名时旅行社购买了旅行社责任险,于是要求旅行社赔偿部分医疗费用,旅行社却认为爬山途中,该旅行社导游已尽到提醒义务,我妻子属于自己扭伤,不在旅行社赔偿范围之内。

律师解答:如果旅行社能证明导游已尽到提醒义务的,旅行社对游客自己扭伤脚的行为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责任险的责任范围是:旅游过程中,如果因为旅行社的疏忽或者失误导致游客受伤或发生意外,游客可以向旅行社索赔。

但如果是游客自己不小心受伤,或者遭遇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如地震、山洪等受到伤害,这就不属于旅行社赔偿的范围。

所以,本案中王先生的妻子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旅游资讯咨询:1、顾女士咨询:“五一”想去普陀山旅游,要订当地宾馆的话,到底是通过网络预订还是旅行社预订比较好?专家答疑:“五一”小长假期间,普陀山是个热门景点,宾馆床位肯定比较紧张,提前预订是个好办法。

要订的话,通过网络预订优于通过旅行社预订。

这是因为,网络预订快捷、简便,而且可供选择的宾馆比较多。

通过本地旅行社预订的话,本地旅行社一般还要请当地旅行社帮助,中间环节多,一旦发生变化,沟通起来比较麻烦。

当然,选择网络预订宾馆,也需要注意选择可靠的网络。

2、方先生来电:“五一”小长假各线路报名情况如何?哪些线路比较热门?专家答疑:与去年相比,今年“五一”节苏州的出游人数变化不大,但更多的人倾向选择休闲游、自驾游,出行时间以二日为主,价格方面比去年同期总体下降一成左右。

3、钱女士来电:能否推荐一些“五一”期间值得一游的“冷门线路”?专家答疑:通过旅行社出行的线路中,下列线路值得考虑:具有“海岛风光”特色的温州、楠溪江、洞头岛三日游,价格在600元左右;享受大自然、呼吸清新空气的杭州西溪湿地、东天目景区、锦绣风水洞二日游,价格在300多元;还有净化心灵的无锡灵山梵宫之旅一日游,单价150多元等。

4、苏先生来电:泰国游、港澳游线路价格众多,选择什么样的线路比较放心?到了泰国如何参加自费项目?专家答疑:目前泰国游5晚7天的成本要3000元左右,4晚5天的港澳常规线路成本也在2500元以上,如果报价只要一千多元甚至几百元,这样的线路显然是负团费的。

组团社就会通过让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的办法,弥补自己的团费损失,到头来游客说不定付出得更多。

所以,选择费用与成本相符的线路,才是比较放心的。

针对中国市场,泰国国家旅游局特意制作了一个“安心泰国游”旅游品质保证标志,认清这一标志,对大家报名有好处。

另外,泰中旅游同业公会制作了一张建议性的“中国团统一自费项目价目表”(上网即可查到),表中涉及自费项目约30个。

这一价目表已得到泰国国家旅游局的认可,大家应拒绝参加超出这个范围的自费项目。

(四)新《旅行社条例》与原来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相较,不仅仅是去掉了“管理”二字,主要有三大变化:一是降低了旅行社设立的门槛,有利于优化旅行社结构调整;二是加大了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有利于净化旅游市场环境;三是给外商投资旅行社国民待遇,有利于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水平。

(五)5.1日起实施的《旅行社条例》对旅游市场来说,是一次非常大的调整和变化,促使旅行社从价格战转向到品牌战,对广大老百姓是旅游明明白白消费、真正享受旅游乐趣的开端,同时也可能是旅行社行业重新“洗牌”的风向标。

部分旅行社认为,如果游戏规则斗硬、旅行社依法组团、百姓理性消费,那么整个旅游行业将开始全面转向健康、有序,旅游投诉将会逐步减少,旅游行业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1、违规旅行社可能关门重庆中旅集团总经理廖伟认为,预计5月后旅游价格出现变化大的地方有三个:一是低价团、负团费严重的地方,二是当地执行条例严格的地方,三是对条例理解较深的地方,可能涨价幅度更大。

他说,刚出台的条例细则对旅游市场的规范和管理,不仅比较细,而且使出了前所未有的处罚重拳。

比如,游客进店次数、时间等都要在合同上写明,如有欺诈、胁迫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的行为时,可能将面临50万元的重罚,如果遇到这样惩罚的旅行社可能就要关门。

2、旅行社开始“洁身自好”以重庆中旅为例,该集团已全面清理了多次自己的旅游合同,修改不规范的地方,全面梳理地接社、景区等合作伙伴。

廖伟说,旅行社是根绳子,把旅游 6大要素串起来,哪个环节都出不得问题,“资质相应、能力相当、诚信度高、愿意和你一起承担责任和义务的合作伙伴”,是重庆中旅的首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