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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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随霖瑞税鉴字(2011)第2011-0001号

目录

一、鉴证报告书

二、鉴证报告书附件: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企业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随霖瑞税鉴字[2011]第

2011-0001号

我们接受委托,对被鉴证单位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了鉴证。我们鉴证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并参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对被鉴证单位提供的凭证、账册、有关会计资料和数据,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

被鉴证单位对所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等事项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规定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被鉴证单位应当按照鉴证业务委托书的要求使用鉴证报告。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鉴证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鉴证人及其所在的鉴证机构无关。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1.注册税务师合理充分信任的控制度有效性、合法性的评述。

我们在鉴证过程中,经实施控制测试,未发现有效贯彻执行部控制制度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准备合理充分信赖被鉴证单位的部控制制度。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的各项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相关性、可靠性的评述。

(1)相关性。我们在鉴证过程中,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事项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等部证据和外部证据,按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鉴证,所取得的证据资料能够支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结论。

(2)可靠性。我们在鉴证过程中,按照鉴证程序,依据法定的鉴证评价标

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被鉴证单位申报不实的证据,应当认为被鉴证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

3.对纳税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鉴证、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由于存在以下情形,我们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1)鉴证事项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规定。

(2)注册税务师已经按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必要的鉴证程序,鉴证过程未受到限制。

(3)注册税务师获取了鉴证事项所需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完全可以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纳税金额。

二、鉴证结论

经对被鉴证单位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我们确认可以根据下列数据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利润总额元

纳税调整增加额元

纳税调整减少额元

纳税调整后所得元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元

应纳税所得额元

税率25%

应纳所得税额元

减免所得税额元

抵免所得税额0.00元

应纳税额0.00元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0,00元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0.00元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0.00元(本页无正文)

随州霖瑞税务师事务中介机构负责人:胡玉玲

中国注册税务师:静

随州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事项说明

我们接受委托,对(以下简称本公司)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情况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主要会计政策

1、会计制度

本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2、会计年度

本公司以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3、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受托代销高品;存货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存货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

5、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残值率为4-5%:

6、审核年度企业员工平均人数为116人。

第二部分、鉴证事项形成原因

根据《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的委托,对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鉴证。

第三部分鉴证事项说明

一、纳税调整项目

(一)扣除类调整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

本期计提工资元,实际发放工资元,允许税前扣除元,纳税调增元。

2、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1)职工福利费本期实际发生额元,扣除限额=工资薪金总额元*14%= 元,允许扣除额为元,纳税调增0.00元。

(2)职工教育经费本期实际发生额元,扣除限额=工资薪金总额元*2.5%= 元,允许扣除额为元,纳税调增0.00元。

2、业务招待费

(1)业务招待费实际列支元,其中:管理费用列支元。

(2)扣除限额

2011年的销售(营业)收入为元。

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金额元* 60% = 元

2011年的销售(营业)收入为元*5‰= 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元

本期业务招待费实际列支元,税前扣除限额元,纳税调增元。

3、捐赠支出

本期实际发生元,允许税前扣除0.00元,纳税调增元。

4、利息支出

本期实际发生元,允许税前扣除0.00元,纳税调增元。

5、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本期实际发生元,允许税前扣除元,纳税调增0.00元。

2011年上述扣除类调整项目累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元,累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0.00元。

(二)准备金调整项目

本期实际计提坏账准备元,允许税前扣除0.00元,纳税调增元。

2011年上述准备金调整项目累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元,累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0.00元。

二、纳税调整后所得

2011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 + -0.00= 元。

被鉴证单位2011年度利润总额为元,纳税调整增加额为元,纳税调整减少额为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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