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和三旧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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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和三旧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胜和“三旧”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强对“三旧”改造中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确保“三旧”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胜和社区的实际,制定本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货币补偿

以下货币补偿标准适用于不要求物业置换的拆迁户。

(一)空置宅基地补偿

私人空置宅基地(含庭院地)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3500元。

(二)房产补偿(现金)

1、主体建筑(含外墙装修、基础、地价、室外门窗)补偿。

(1)、层数为一层平房或一层平房上只建有一梯房的房屋补偿标准(包土地)4500元/㎡。

(2)、二层(含二层)以上的框架、砖混结构房补偿标准3000元/㎡。

2、附属建筑物是指建筑高度2.2米以上(含2.2米)的砖混、砖瓦结构的房屋,补偿标准为层高不低于3米的作标准建筑面积计,层高 2.2米以上3米以下的作标准建筑面积9折计算(按3000元/㎡)。夹层只补120元/㎡建筑成本费,装修不给予

3、地上简易建筑:砖墙星铁房补偿标准180元/㎡,彩瓦房补偿标准280元/㎡,石棉瓦房补偿标准156元/㎡,彩瓦棚补偿标准150元/㎡,星铁棚补偿标准50元/㎡,猪舍补偿标准30-80元/㎡,及补偿地价每平方米3500元。装修不给予补偿。

4、屋顶建筑:砖墙星铁房补偿标准180元/㎡,彩瓦房补偿标准280元/㎡,石棉瓦房补偿标准156元/㎡,彩瓦棚补偿标准150元/㎡,星铁棚补偿标准50元/㎡。装修不给予补偿。

(三)在宅基地上只完成基础建设的补偿

1、砖、石基础(含地梁)、桩基础230元/㎡。

2、简易基础120元/㎡。

3、附属建筑基础200元/㎡。

(四)装修补偿

根据主体房屋的装修程度和档次,装修补偿采取评估定级的方式进行,共分5个等级(含水电安装),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由查丈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遵照以下标准予以评定,并须得到业主签字认可。

如不同意以上补偿条款的可按照原有室内装修(东府办[1998]81号文《东莞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条款补偿(只针对已丈量过的房屋)。

超过本标准的高级豪华型装修房屋,业主可向拆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共同选择合资格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不在评级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费用及室外装修不给予补偿。

(五)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主体建筑面积100㎡以下的10000元/幢;100-300㎡的0元/幢(含100㎡);300㎡以上的30000元/幢(含300㎡)。

(六)厂区房屋(包括厂房、宿舍、办公楼、食堂等)补偿

在宅基地上建的厂区一律按厂区房屋标准补偿。

1、厂区内空地补偿:凡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的,按800元/㎡补偿;无法提供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的,经社区居委会确认后,可按500元/㎡补偿。

2、厂区房屋主体建筑补偿:

(1)凡持合法证件的厂房首层建筑面积作价补偿1300元/㎡(含地价、基础及外墙装修)。二层以上(含二层),框架结构建筑按650元/㎡补偿,砖混结构建筑按600元/㎡补偿。

(2)钢结构厂房按350元/㎡补偿,并按占地面积补回地价。(3)厂房超高部分建筑面积的补偿,按首层高4米、二层以上高3.5米为标准层,每超高1米,按上述标准加20%补偿。

3、厂区房屋装修补偿:

(1)厂区内宿舍、办公楼、食堂等装修,参照民宅装修补偿。(2)厂区内厂房装修补偿,根据装修程度和档次,采取评估定级的方式进行,共分3个等级(含水电安装),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由查丈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遵照以下标准予以评定,并须得到业主签字认可。

(七)下列青苗不予补偿

1、政府征地预公告下达之日后栽种的林木、青苗;

2、天然野生杂木;

3、盆栽的花草、树木;

4、栽种于花槽内的花草、杂树等。

(八)龙眼、荔枝按征地果树规格补偿。

1、龙眼、荔枝按树冠最大径计:

不足1米:按20元/棵; 1.1米以下按100元/米;

1.1米-3.9米按150元/米; 4.0米以上按200元/米。

2、杂果:挂果:40元/棵;未挂果:20元/棵:苗:5元/棵

3、木(自伐):成材:10元/棵;不成材:3-5元/棵。

4、其它:竹:30元/丛;蕉:30元/丛;木瓜:30元/

棵。

二、物业置换

以下物业置换标准适用于不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户。

(一)物业置换的基本原则;按被拆迁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1比例置换拆迁安置住房或者写字楼等物业(注明:物业置换房算建筑面积,非套内面积),具体明细如下:

1、空置旧宅基地及庭院内空地、天井、宅基地上建的简易建筑可按照土地面积1:1置换同等面积的安置房。

2、层数为一层平房或一层平房上只建有一梯房的房屋(含梯房面积)按照拆迁主体建筑面积1:1.5比例置换安置房。

3、层数为一层以上的房屋按照拆迁主体建筑面积1:1比例置换安置房。

4、附属建筑物是指建筑高度2.2米以上(含2.2米)的砖混、砖瓦结构的房屋按照拆迁主体建筑面积1:1比例置换安置房。(注:附属建筑物能够返租、装修可补偿,但搬家补助费不予补偿。)

5、2.2米以下的砖混、砖瓦结构建筑物只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含装修费)的标准予以补偿,不予产权置换,用地面积实行1:1产权置换。

6、要求物业置换的拆迁房屋可补偿装修费及搬家补助费(补偿标准如上)。

7、安置房应有多种户型,按拆迁建筑面积就近安置房户型的建筑面积置换的原则置换,当拆迁户置换后剩余的拆迁建筑面积和安置房户型的建筑面积有差额时实行多退少补;即剩余拆迁面积大于或等于安置房户型面积50%时,拆迁户能够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差额部分的置换房;剩余拆迁面积少于安置房户型面积50%时,由拆迁方以3500元/㎡标准补偿这部分剩余面积。拆迁户可将多余部分的置换面积进行互相收购,至收购足够置换面积后置换安置房。

(二)返租形式

1、为了解决拆迁户房屋被拆除后断租的问题,用返租形式取代现时的临时安置费,返租金额住宅每月8元/㎡计算(返租只按房屋置换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简易建筑及临时建筑不纳入返租范围),厂房每月5元/㎡计算。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费的支付以自交出房屋拆除之日起,至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止,返租时间为24个月(即安置物业的建设期)每月结算一次。(如要求一次性返租24个月的,按总返租费8折计算。)

2、如建设期满后未能交付安置物业的按新租金付,住宅12元/㎡、厂房8元/㎡,支付到交付安置物业为止。

3、规划地块内所有拆迁户都完成签订征收合同,而且收到拆迁方应支付的补偿款后一个月内,拆迁户把征收物业交付拆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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