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羲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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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批启蒙思想家。基于当时中国的具体条件,在这批启蒙思想家中,与法律思想关系比较密切的,主要有黄宗羲、王夫之、顾炎武和唐甄,而以黄宗羲最为突出。

黄宗羲(1610-1695) ,字太冲,号南雷,人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人。其父黄遵素是“东林党”的重要人物,后被宦官杀害。黄宗羲知识渊博,既是思想家又是史学家,对数学、天文、地理等也很有研究。他的著作很多,不下数十种,主要有《南雷文定》、《明儒学案》、《宋元学案》、《明夷待访录》等。《明夷待访录》不但是他,也是当时所有启蒙思想家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最有代表性的著作。学术界曾将其与17、18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的同类著作相提并论。但《明夷待访录》成书于1662年(一说1663年),比孟德斯鸠的《法意》(《论法的精神》1748年)、卢梭的《民约论》(《社会契约论》1762年)要早几十年或上百年,比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更要早得多,比洛克的《政府论》(1690年)也早二十多年。

黄宗羲是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杰出代表。他的法律思想是当时启蒙思想家法律思想的集中表现。

(一)反对君主专制,主张限制君权

黄宗羲认为政治之所以腐败,人民之所以受难,最大的祸根就是专制君主。他说:“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这里指的不

是君主个人的好坏问题,而是制度问题。在他看来,“人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并没有君主。但到后来,各人只顾各人,天下有“公利”无人去兴,有“公害”无人去除。为了兴“公利”、除“公害”,于是才产生“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的君主。他认为唐、虞、三代(夏、商、周)的君主就是这样。

黄宗羲肯定三代以上的君主,正是为了否定三代以下的君主。二者的区别在于后者不是兴公利、除公害,反而“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所以黄宗羲所否定的,是秦汉以来的专制君主。

三代以前与三代以后的君主有这样大的差别,关键就在于三代以前是“以天下为主,君为客”。三代以后是“以君为主,天下为客”。这样一来,人们为了争当君主,便使得天下不能安宁。在其未当上君主以前,不惜“涂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产业”;在其当上君主以后,又不惜“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

黄宗羲还对三代以前和三代以后人民对待君主的态度进行了比较:“古者天下之人爱戴其君,比之如父,拟之如天,诚不为过也。今也,天下之人,怨恶其君,视之如寇仇,名之为独夫,固其所也。”他提出了一个包含有君臣平等意义的新命题,即“臣

之与君,名异而实同”,“官者,分身之君也”,所谓“名异”,指君臣的名位不同;所谓“实同”,指君臣都在为万民治理天下,只是分工不同。所以他说:“缘夫天下之大,非一人所能治而分治之以群工。故我(指臣)之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他认为过去的臣子唯君主的马首是瞻,是一种宦官、宫妾思想,是“视天下人民为人君囊中之私物”,视自己为君主的“仆妾”。而君主也把臣子看成是供其“奔走服役之人”。在黄宗羲看来,臣子应该以“万民之忧乐”为念,而不应以“一姓之兴亡”为念。君臣关系不是主仆关系,也不是父子关系;如果君臣都“以天下为事”,那么臣就不是“君之仆妾”,而是“君之师友”。黄的这些说法,显然是对“君为臣纲”的封建正统思想的冲击,是从君臣关系这一侧面反对君主专制。

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和“臣之与君,名异而实同”,不但从君民、君臣两个方面比较全面地抨击了君主专制制度,而且又都把反对君主专制同反对君主“视天下为莫大的产业”的封建所有权观念联系了起来。这就大大丰富了他的反专制思想的内容,使其既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又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黄宗羲限制君权的主张,主要有以下三点。

1“置相”和提高相权

他认为在古代,君臣的差距不大,“伊尹、周公之摄政,以宰相而摄天子”,并没有引起什么非议。但“后世君骄臣谄”,“天子之位过高”。天子死后,如无适龄的“长君”,只能“委之母后”,

宰相不能也不敢摄代。秦汉以后,特别是罢相以后,作为与天子共治天下的百官,便变成了唯命是从的工具。天子对待他们的态度不外是“能事我者,我贤之;不能事我者,我去之”。在宰相尚未废除前,“天子传子,宰相不传子;天子之子不皆贤,尚赖宰相传贤足相补救,则天子亦不失传贤之意。宰相既罢,天子之子一不贤,更无与为贤者矣,不亦并传子之意而失者乎”!因此,他主张恢复宰相制度,使宰相有职有权,能与天子“同议可否”。

2主张学校议政

黄宗羲很重视学校的作用,认为学校不但是培养人才的场所,而且应当成为“公其非是”的议政机关。并且要求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黄宗羲从东汉太学生议论朝政那里找到依据,进一步把学校发展成含有近代意义的议会机关,要求将决定是非的最高权力从天子手中转移到学校。明确提出:“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学校。”在中央,他要求从天子到公卿都要在太学祭酒(相当于校长)的面前就弟子之列,祭酒有权批评政治的得失。在地方,郡县官都要在学官的面前就弟子之列,学官对地方政事之缺失,“小则纠绳,大则伐鼓号于众”。黄宗羲的学校议政,虽然远非什么议会政治,但可以说是由封建专制向近代议会制迈出的小小一步。

3提倡地方分治

为了限制君权,黄宗羲和其他启蒙思想家都在中央与地方的

关系上谈论过古代分封制和后来郡县制的得失。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二者各有利弊。封建制(分封制)地方权力太大,郡县制地方权力太小。如黄宗羲就说:“封建之弊,强弱兼并,天子之政教有所不加;郡县之弊,疆场之害苦无己时(指郡县无力御外)”,他主张将二者结合起来,加强地方的独立性和自立性。

(二)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

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同时,也反对维护君主专制的法制,而要求立法为“公”,要求兼顾城市市民的利益。从这一思想出发,他们都主张变法,反对死守祖宗成法。黄宗羲尖锐地批判了那些主张“子孙以法祖为孝”的“俗儒”,认为当今的一切制度,都应“远思深览,一一变通”。以黄宗羲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正是在这一思想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含有一定进步和民主因素的新的法律观点。其中最富有时代特色、并对后世最有启蒙意义的,就是反对“一家之法”,主张代之以“天下之法”。这种与反对“以君为主,天下为客”,主张“以天下为主,君为客”相呼应的思想,也是他从对比三代以上和三代以下的历史中得出的结论。其论点主要有二。

1“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

黄宗羲认为“三代以上”的“二帝”(尧、舜)、“三王”(禹、商汤、周文王、武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卒伍、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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