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明责任分担中的举证倒置以法律经济学为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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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界定

浅析刑事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界定

浅析刑事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界定作者:王洋来源:《今日财富》2016年第07期摘要: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往往忽略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区分,有时会出现普遍性的审判逻辑错误,致使冤假错案的发生,有损法院在人们心中的公正形象。

因此,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差异应当被大家所重视,不同功能的举证,质证应被加以区分,从而使原告和被告获得公正的审判结果。

关键词:证明责任转移;证明责任倒置;区别分析一、刑事证明责任转移和倒置的理论分析证明责任,是指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提出证据证明本方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的义务。

在判决做出前,原被告双方分别以证据证明己方事实主张的行为应该区别对待。

在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原告必须承担证明被告有罪的主要证明责任。

除去几种特殊特殊情况,控辩双方的责任分配从外观上看来类似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

(一)刑事证明责任转移的理论分析刑事证明责任的转移是一种动态的过程,也就是证明责任的自然转移,表现在诉讼程序中,就是诉讼主张的提出和证明过程在原被告之间来回循环变动。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转移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下:一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承担了证明责任之后,被告人提出了一些法定的积极抗辩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对这些积极抗辩事由的真实性,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二是在那些适用推定规则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对作为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承担了证明责任,使得那些推定事实初步成立,而被告人为推翻推定事实,就需要承担证明责任,以证明相反事实是真实存在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证明责任的转移必须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前提。

(二)刑事证明责任倒置的理论分析与证明责任的转移不同,证明责任倒置是指提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不需要承担提出证据进行论证的义务,而对方则需要承担证明前者所主张的特征事实不存在的义务,否则,对方就要承担败诉后果。

证明责任倒置又被通俗地称为“谁主张,谁不举证”。

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

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

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如果在⼀场民事案件中,我们进⾏诉讼,我们就必须能够拿出证明⾃⼰主张的证据,这不仅是权⼒,更是⼀项义务,我们不仅要会利⽤⾃⼰的权⼒,更要履⾏⾃⼰的义务。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要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该当事⼈可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核⼼部分,根据我国民法及相关证据法律规定的规定,⼀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64条)。

但是我们在现实⽣活中,往往容易发⽣当事⼈举证困难,⽆证据的情况。

⽐如医疗事故、公害事故等,都因为事故发⽣的⼗分复杂、技术性强,且⾏为⼈⼜处于持有或者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地位,受害⼈⾃然就处于⽆证据的状态。

这样通常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就不能充分保护受害⼈的合法利益,不能给当事⼈提供充分的救助。

于是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作⽤越来越⼤,适⽤的范围更⼴。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来应该由提出主张的⼀⽅当事⼈(⼀般指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由对⽅当事⼈(⼀般指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对⽅当事⼈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主张成⽴。

举证责任倒置的意义在于不仅能实现诉讼权利,⽽且实现实体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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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浅析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浅析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摘要:举证责任倒置作为证据制度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往往决定着诉讼结果,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决定的是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宝贵生命。

然而,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对举证责任倒置在很多法条中都有体现,但对其却没有丝毫的明确规定。

因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使得我们对其相关概念的明确、产生的学理依据,以及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情形、现行存在的不足以及未来的改进方向等的相关思考和研究就显得意义重大。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刑事诉讼活动;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Abstract:Inversion of onus probandi as a proof system in a very important part,often determines the outcome of the proceedings,it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because it determines a person's personal freedom,and even lives.However,in the criminal law of our country,inversion of burden of proof are reflected in many law,but no clear provisions for the slightest.For the invers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in criminal procedure 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problem,so we discuss the concepts clear,produces the academic basis,related thoughts and1the problems in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of the specific scope, existing and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s and resear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Key words:Inversion of onus probandi;Criminal activities; Burden of proof;Bistribution of burden of proof在证据制度中,举证责任是其十分核心的内容,无论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都有一个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其普遍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中,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的倒置虽然也有所存在,但应用的范围及其比例较小,而且我国的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规则还很不完善。

浅谈刑事举证责任倒置与转移的区别研究

浅谈刑事举证责任倒置与转移的区别研究

浅谈刑事举证责任倒置与转移的区别研究论文摘要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往往忽略了对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转移的区分,仅按部就班的进行审判,致使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过程重视不够,从而客观上放宽了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最终导致法院的中立地位有所撼动,并且有损法院在人们心中的公正形象。

因此,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的差异应当被大家重视,不同功能的举证、质证应被加以区分,从而使原告和被告获得公正的审判结果。

论文关键词刑事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转移权利主张一、刑事举证责任倒置与转移的理论探讨举证责任,是指谁对案件事实有提出证据证明的义务。

在判决做出前,原被告双方分别以证据证明己方事实主张的行为应该区别对待。

从程序的角度来看,主要区别于举证、质证的内容为法官所相信的程度。

从理论上讲,举证责任可区分为“常态”和“变态”两种,常态即为正置。

而“变态”则是一种包括倒置和转移的特殊情形。

刑事举证责任类同于民事举证责任,均为双方当事人为自己的诉讼主张列举证据,使法官能够理性判断案件真实情况。

然而二者也存在不同的地方。

在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原告必须承担证明被告有罪的主要举证责任。

然而在几类特别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需要承担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主要举证责任。

除去这些特殊情况,控辩双方的责任分配从外观上看来类似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

(一)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界定证明责任倒置理论最初是20世纪大陆法系用来解决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是一类比较彻底的证明责任的移转。

它最早是由大陆法系学者提出来的,为解决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德国学者提出了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学说,其中以罗森贝克的规范说最具有代表意义。

刑事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是否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分配方式。

这种倒置源自于本应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劣势地位或取证、举证都确实是存在困难。

工作研究:关于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工作研究:关于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工作研究:关于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变相使用肉刑或对其进行精神折磨以逼取口供的非人道行为。

但无论是前几年发生的杜培武案件、佘祥林案件,还是新近暴露的赵作海案,几乎每一起冤假错案背后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一、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造成刑讯逼供难以禁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普遍认为刑讯逼供是受传统的有罪推定思想和长期以来“左”的思想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实行的是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为主地推定为有罪。

解放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禁止,但是,我国法律至今未明确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疑罪从有”的思维长期存留,且以巨大的惯性左右着办案观念。

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

2、人权保护观念淡薄从人权和人权保护的角度看,整个社会人权观念淡薄,体现在公众身上,公众只关注对犯罪分子的严惩,而很少去关注犯罪分子的人身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惩罚犯罪的过程是否合法等;体现在司法工作人员身上,则是自觉或不自觉的在司法实践中把重点放在惩罚犯罪上,忽视甚至是舍弃对人权的保障。

3、口供至上观念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技术条件和现实条件的限制,侦查人员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常常是得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后,再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为线索,去寻找证据,发现新的证据后,再进一步的审讯犯罪嫌疑人,久而久之,案件的侦破过程就变成了“口供——证据——口供”,“口供是证据之王”这个观点在刑事司法工作人员中占有巨大的市场。

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愿供述或拒不供述的时候,刑侦人员就会想方设法从中掏口供,如果经几次询问还不供述或者供述内容不是刑侦人员想要的口供,就采用刑讯的方法逼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

5、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位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前,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只有原则性阐述,但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也没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虽然只对非法言辞证据作了规定,但至少已经有所突破,但实践效果有待检验。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分析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分析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分析【摘要】刑事诉讼是指在诉讼参与者和当事者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的解决程序对追诉者应当附有的刑事责任进行解决的活动。

举证责任倒置是对举证责任的一种分配制度。

本文主要研究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应用范围,从应用原则和应用中注意的问题两方面对责任倒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进行研究。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刑事诉讼;应用范围;原则;问题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对案件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案件是否为刑事案件[1]。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采取调查、强制性方法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进行的材料收集、真相查明、犯罪证实等。

起诉包括两种形式,即自诉和公诉。

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审理和判决。

执行是指刑事执行部门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的活动[2]。

较为复杂的刑事诉讼还包括特殊阶段,特殊阶段包括死刑复核和审判监督两种程序。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及应用范围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针对一种事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原告不具备举证责任,被告针对事实的不存在或存在具备举证责任,当被告就事实不能提供证据时,法院则会将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确定成立。

20世纪初期,德国为了解决医疗伤害赔偿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等,赋予加害人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则推定受害者事实主张成立。

责任倒置主要应用于下列范围:(1)在经济犯罪中,由被控诉方针对赃款的去向进行证明。

(2)在国家重要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凭借职权进行某种犯罪时,由被告人针对自己未实施刑讯逼供进行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将会推定刑讯逼供成立。

在此类案件中主要包括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对被监管人进行虐待等,侵犯公平基本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3)在非法持有犯罪中,由行为人针对自己未非法持有进行证明。

在此类案件中主要包括毒品非法持有,国家重要的机密、绝密物品、文件和资料非法持有,假币非法使用和非法持有,弹药、枪支的非法私藏和持有,参加游行、集会时管制刀具、武器和爆炸物品的非法携带,不明来源的巨额财产非法持有等。

分析刑讯逼供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可行性

分析刑讯逼供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可行性

分析刑讯逼供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可行性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侦查中,警方使用暴力、威胁、恐吓、酷刑等手段逼迫犯罪嫌疑人作伪证供或者供述自己不实的罪行,以达到追究犯罪嫌疑人责任的目的。

刑讯逼供所产生的证据常常存在强制性、不可靠性等问题,但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中,刑讯逼供依然存在。

而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时,被告需举证证明自己的无罪。

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刑讯逼供中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可行性。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

举证责任倒置需要满足被害人有法定权利,且依据一定的证明规则、方法和程序,由受害人提供证据,并由被告提出下述抗辩:该证据未经认可或者未能被证实。

那么,在刑讯逼供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迫作伪证供或者供述虚假罪行,因此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即可作为一种证据使用。

其次,举证责任倒置的使用也应该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在刑讯逼供中,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公平的审判,以便证明其无罪。

同时,大力打击刑讯逼供的现象,确保依据证据能够公正而客观地裁判。

此外,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被告的权利,避免不公正的判决。

最后,我们需要考虑用举证责任倒置是否对打击刑讯逼供的问题有益。

举证责任倒置可以强制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无罪,从而避免对其进行审判,保障被告的权利。

同时,这也可以对刑讯逼供者进行约束和打击,降低刑讯逼供的风险。

综上所述,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刑讯逼供产生的证据问题,从而确保审判的公正公平。

但我们也需要注意到,举证责任倒置也需要严谨地执行,否则也可能带来不公正的审判结果。

因此,在打击刑讯逼供的同时,我们也需要保护被告的权利,并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刑讯逼供是一种不当手段,容易导致错误判决和冤案,对被告权利造成侵害。

而举证责任倒置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刑讯逼供带来的问题。

但是,要让举证责任倒置真正发挥作用,需要克服一系列可能存在的难点和问题。

第一,被指控人的无罪应该成为确认无罪的基础。

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文摘要但是由于案件情况的纷繁复杂,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的千变万化,如果所有案件都千篇一律地按照此项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就可能会导致在诉讼中的不公正,有碍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悖诉讼的价值。

所以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时,就产生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它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前提标准,是对该举证责任分配的局部修正、补充和变通。

举证责任倒置在此类诉讼中双方力量的强弱对比悬殊,为实现实体法律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刑事诉讼举证责任是指控辩双方在向法院提出自己诉讼主张的同时,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使法官确信其举出的证据事实,能够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确实性。

如果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没有履行举证责任,就要接受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即对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提出这一事实主张的控诉方来承担,这是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但是由于案件情况的纷繁复杂,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的千变万化,如果所有案件都千篇一律地按照此项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就可能会导致在诉讼中的不公正,有碍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悖诉讼的价值。

所以在举证责任分配时,就产生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它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前提标准,是对该举证责任分配的局部修正、补充和变通(注1)。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说就免除了当事人一方的全部举证责任,主张侵权事实存在的一方仍然对构成侵权行为的部分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负举证责任。

刑讯逼供的规制策略研究——法经济学视角

刑讯逼供的规制策略研究——法经济学视角
在 功利 主义刑 事政 策下 , 破案 期 限和破 案率 成 为考核 警察 的重要 指 标 , 察 的待遇 、 与警 福利 及个 人 升迁直 接挂 钩 。有 调查 表 明 ,25 的人认 为这 对刑讯 逼供 的发 生有影 响 , 8. % 占到受访 警察 的大 多数 。而 且 , 8 . 的受访 警 察认 为 “ 有 6% 4 法律 规定 的办案 期 限 , 践 中 的限期 破案 、 实 破案 率 ” 会给 办案 警察 带来 , 很 大压 力而导 致刑讯 逼供 , 占到 受访警察 的大 多数 。" 导 致这种 现象 的重 要原 因是 , 案期 限和破案率 破


现 行制度 下警 察与犯罪嫌疑 人之 间的博弈
亚 当 ・ 密早 就指 出 , 斯 在发 展 自由的市场 经济过 程 中 , 府应 尽可 能保护 社会 上各个 人 , 之不受 政 使 社会 上任何其 他人 的侵 害或压迫 。[ 因此 , 3 利用刑 法打击 犯罪无 疑是政 府 的重要职 能 。预防犯 罪作 为
[] 廷 华 : 1刘 宜宾 学 院政 府 管 理 学 院 教 师 、 士 。 博

[ 林莉 红、 刚宏 : 审前羁押期 间被羁押人权利状况调查报告》《 2 】 邓 《 , 中国刑事法杂 志} 0 9 2 0 年第 8 , 1 7 1 6 期 第 0— 2 页。 [】 英 】 3 [ 亚当 ・ 斯密( 郭大力译 )《 : 国民财 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 下册 )商务 印书馆 17 , 9 9年版 , 2 5页 。 第 3 [] 4 杨春洗 、 杨敦先 : 中国刑法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 《 , 9 8年版 , 2 1 第 0 页。
刘 廷华 : 讯逼供 的规 制策 略研究 刑
中 图分 类 号 : 9 5 D 1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6 2 9 8 2 1 )3 o2— 0 17- 2 5( 0 1 0一 04 6

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一)

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一)

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一)论文摘要但是由于案件情况的纷繁复杂,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的千变万化,如果所有案件都千篇一律地按照此项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就可能会导致在诉讼中的不公正,有碍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悖诉讼的价值。

所以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时,就产生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它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前提标准,是对该举证责任分配的局部修正、补充和变通。

举证责任倒置在此类诉讼中双方力量的强弱对比悬殊,为实现实体法律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刑事诉讼举证责任是指控辩双方在向法院提出自己诉讼主张的同时,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使法官确信其举出的证据事实,能够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确实性。

如果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没有履行举证责任,就要接受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即对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提出这一事实主张的控诉方来承担,这是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但是由于案件情况的纷繁复杂,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的千变万化,如果所有案件都千篇一律地按照此项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就可能会导致在诉讼中的不公正,有碍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悖诉讼的价值。

所以在举证责任分配时,就产生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它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前提标准,是对该举证责任分配的局部修正、补充和变通(注1)。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说就免除了当事人一方的全部举证责任,主张侵权事实存在的一方仍然对构成侵权行为的部分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负举证责任。

关于证据倒置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证据倒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倒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于特殊情况,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而非原告。

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证据倒置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证据倒置的概念证据倒置,又称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由被告而非原告承担证明责任,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能够有效减轻原告举证负担,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证据倒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四、证据倒置的适用范围1.特殊侵权责任案件在特殊侵权责任案件中,如环境污染、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等,被告往往具有更强的证明能力,因此可以适用证据倒置。

2.合同纠纷案件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被告需要证明免责条款的成立,可以适用证据倒置。

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在不正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原告只需证明被告存在不当得利行为,被告则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适用证据倒置。

4.无过错责任案件在无过错责任案件中,如高度危险作业、饲养动物侵权等,被告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适用证据倒置。

五、证据倒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环境污染案件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原告只需证明被告存在排放污染物行为,被告则需要证明自己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可以适用证据倒置。

试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倒置

试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倒置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主要由控方承担,而辩方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但是,公正和效率的双重要求并不赞成这种简单、机械的划分方法。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进行辩护时可能提出相关的、甚至是至关重要的证据,这种情况是否是证明责任的倒置呢?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证据的行为不是证明责任的倒置,那么这种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责任呢?一、证明责任倒置概述所谓证明责任倒置是指在诉讼中由于特殊的案件理由,将原本由控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责令辩方承担。

证明责任倒置是相对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言的,是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情况。

证明责任倒置并不能改变举证责任与不能举证结果的因果关系,在责任倒置后不能完成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仍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如果在刑事诉讼中存在证明责任的倒置,倒置的状态就会改变诉讼中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证明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方式,控方承担证明责任需要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证明责任倒置后,辩方则应承担证明构成要件不成立的证明责任。

由这一点来看,证明责任的倒置是包含了一种事实假定的。

即在倒置情况下,控方主张的事实是被假定成立的;二是在倒置的情况下,控辩双方证明责任的发生顺序产生换位,即控方证明责任在辩方证明责任之后发生,两者在时间关系上发生逆转。

三是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由被告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即被判有罪或者法院确定与被告入主张相反的事实。

典型举证责任倒置发生在民事诉讼当中,例如民法通则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诉讼、环境污染诉讼等。

在行政诉讼当中则是由被告一方承担证明行政行为正当的证明责任。

如果用形象的话来说明,在行政诉讼当中,关于事实问题是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

那么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呢?这就需要根据特殊的情况加以说明。

二、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举证的几种情况在刑事诉讼中,可能增加被告人证明责任的情况一般要求案件必须为特殊类型的案件。

导致被告人承担更多证明责任的案件或者要求被告人证明一定事实的案件包括如下几类:(一)持有型犯罪。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作者: 周景物[1];覃江武[2]
作者机构: [1]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出版物刊名: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335-338页
主题词: 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移;正当化事由
摘要: 罗马法所形成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直延续到现代社会的诉讼活动中,为世界各国的诉讼法所采用,但是在有些案件中考虑到某种特殊的情形,法律规定免除了原告的首先提出证据的责任,而由被告承担与此事实主张相反的事实主张的举证责任。

后这一特殊规则被引入刑事诉讼,从而突破无罪推定原则下的举证责任分配,更加有力保护被告人的人权,促进了世界各国的诉讼法学的发展。

在当前我国司法改革之时,有必要探讨被告方所承当的举证责任,以促进立法的完善,适应时代潮流。

刑事证明责任倒置相关概念辨析

刑事证明责任倒置相关概念辨析

刑事证明责任倒置相关概念辨析庄乾龙【摘要】The correct distinction among the relevant concepts of criminal burden of proof and proof-providing burden,the criminal burden of proof and its inversion is the precondition to analyze the problem of the inversion of criminal burden of proof in our country.Proof-providing burden is the first tier of meaning of burden of proof,and there are both connection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The inversion of criminal burden of proof basically belongs to the provisions of civil law,but in criminal laws there are burden of proof and its inversion.%刑事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刑事证明责任的正置与倒置等相关概念之间的正确区分是分析我国刑事案件证明责任倒置问题的前提。

举证责任是证明责任的第一重含义,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证明责任倒置本属于民事法律的规定,但在刑事法律中存在着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的情况。

【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25)002【总页数】3页(P67-69)【关键词】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的正置与倒置【作者】庄乾龙【作者单位】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13对于何为证明责任,何为举证责任,很多学者并没有仔细区分。

论刑事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刑事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将是他们人生启航的坐标点和职业归宿。 目 前 ,部分学生受市场经济的负面作用的影 响
和 西 方 腐 朽 思 想 的 侵 蚀 ,受 “ 钱 第 一 ” 金 ,毒
本文主要从 举证 责任倒置 -相关 b - 素质对技师学院的学生来说特别重要。 当然 , : 多误解 , 良 好 的 职业 心理 素质 也是 与 个人 的 能 力 高 低 : 概念的 关系、拳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 、 : 历 史渊源 、主要 特征 以及其在我 国法律 中 分不开的。
展打 下良好的基础 , 为今后 的健 康幸福 的做 好铺垫 呢? 现实 中, 有些人一 生荣耀 , 问其 可 是否幸福 , 有的人答案是否定的; 有的人 虽然
没 有 显 赫 地 位 , 是 他 们 热 爱 自己 的 工 作 , 但 热 爱 生 活 , 活 得 非 常 快 乐 , 与 他 们 的职 业 观 生 这
害 ,标榜 “ 潇洒人生 ,梦幻人 生” ,使职业理 想变得模糊和扭曲。 所以, 在学生时代只有树 立科学 的职业理想 价值观 , 才能 把学生 的思 想引到积极、 健康的方向, 激发他们 的精神 动 力, 塑造健全的个体人格。 () 2强化 自我的职业意识
技 师 学 院 的 学 生 实 际 上 处 于 职 业 准 备 阶


关键词 :举证责任倒置
无罪推定
设 计 自我 的 过 程 , 职 业 素 质 培 养 就 是 塑 造 l 原则 举证责任转移 而 设计好 寻找宝藏的地 图 , 而职 业素质培养就 i 一 、刑事诉讼 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及
其 与相 关 概 念 的 关 系
段 ,是 “ 半个社会人” ,一只脚在校园,另一 只脚已踏上社会。但是学生对将 来要从事 职 业的认识难免偏颇 ,主要是对所 学专业未必

法律要件分类说视角下浅议证明责任倒置

法律要件分类说视角下浅议证明责任倒置
关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涵义,第一,该理论被视为一种特殊的 证明责任分配方法,故其进行倒置的是能够代表证明责任本质的 客观证明责任。第二,依据该理论进行分配倒置的是在事实处于 真伪不明的一种败诉风险的负担。第三,证明责任倒置的对象即 是一个案件中的一项或某几项法律要件实事,证明责任的本质就 在于败诉的风险,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便是对该种败诉不利后果的 分配。第四,证明责任进行倒置后被告应从相反方向对原本应由 原告负担的证明事实进行证明。
◆学术前沿
2016 · 9(上)
真伪不明的情形。
依据过于繁多,则会导致证明责任分配的混乱与不公正。其次,
其三,抽象意义上的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由于双方当事人 原则比较抽象且彼此之间的界限不明晰,法官不能直接适用,为
之间对证据收集的能力、证据距离等易导致实质的不公平,以及 此便更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与此同时便会导致更严重的实
德国,在德国工业革命之后,出现了一些不同于传统诉讼案件的 新型诉讼案件(比如,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等),由于现存的成文法 对于这类诉讼案件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而规范说是依据已存在的 实体法规范进行分配的,且比较注重偏于法条规定的外在形式, 故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全面的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在证据方面 的公平问题。为此,德国的法官们根据实践情况,通过法官的自 由裁量权将原本依据法律要件应由一方证明的事实要件,由于该 事实系证明困难的事实,故改为由对方从相反方向来加以证明。
一、证明责任的分配 在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术语,采用的是“举证责任”。最早 使用“证明责任”这一术语的是罗马法的法学家,但是罗马法学家 并没有对“证明责任”的含义进行界定,其主要关注的是在诉讼中 如何分配证明责任的问题。证明责任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 分配的,罗森贝克在《证明责任论》中写道:“《民法典》和《民事诉 讼法》不仅仅以存在的证明责任为前提,而且还以在争讼双方当 事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证明责任分配为前提条件。①关 于大陆法系现代证明责任的分配,学界中占支配地位的为“法律 要件分类说”。 法律要件分类说将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同类别作为证明责任 分配的依据,其中,法律要件分类说又包括多数说和少数说,在多 数说中,德国学者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为通说。罗森贝克认为证 明责任的分配属于实体的问题,应由立法者预先作出规定,不应 由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进行分配,故其分配理论是建立在纯粹的 实体法规结构的分析上,从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寻找分 配的原则。为此,其在韦伯的特别要件说等学说基础上进一步将 实体法规范分为相互对立的两类:一类是产生权利的规范或称为 请求权规范;另一类是与产生权利规范相对的规范,包括:权利妨 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受制规范。通过对实体法规范的分 类后,即对适用上述规范要求的事实的证明进行分配。在诉讼活 动中,主张权利存在的人会要求法官适用关于其主张权利产生的 规范,故其应对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进行证明。相反,否认 权利存在的人,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受制的规范 是对其有利的实体规范,故而应对这些规范进行证明。 二、证明责任倒置理论的界定与内容 (一)证明责任倒置的界定 在我国,证明责任倒置,亦称为“举证责任倒置”,主要存在于 理论以及司法实务中,我国相关的正式法律文件中并没有明确使 用该术语。我国李浩教授曾认为,证明责任倒置是指按照法律要 件分类说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证明责任后,对依此分配结果原 本应当由一方当事人对某法律要件事实存在负证明责任,转由另 一方当事人就不存在该事实负证明责任。②证明责任倒置产生于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黄文东
【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23)001
【摘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存在问题是在理论界争论不一.笔者持肯定的态度,并说明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以及举证责任倒置为在公诉案中的适用提出了必不可少的限制--法定主义原则.与此同时,笔者从检察工作本身入手,对举证责任倒置在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浅见.
【总页数】3页(P74-76)
【作者】黄文东
【作者单位】广西崇左市江州人民检察院,广西,崇左,5322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23
【相关文献】
1.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探析 [J], 刘国垠
2.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J], 吴育莹
3.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J], 周景物;覃江武
4.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J], 龚德云
5.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J], 龚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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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证明责任若干问题分析2

刑诉证明责任若干问题分析2

刑诉证明责任若干问题分析(2)(三)、被告人举证责任古罗马法举证责任的分配流传下两大原则:一、原告方负举证责任;二、举证责任归肯定事实方,非否定事实方。

尽管学界对这两大原则有不同的理解,但占主流地位的理解是以第二原则为主,兼采第一原则.具体到刑事诉讼就是举证责任由主张犯罪成立的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辩护方作为否定方不负举证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则辩护方有可能负有“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原被告双方都负有举证责任,而且他们双方的举证责任的证明要求、性质是相同的;而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辨护方负权利性证明责任非举证责任.)ﻭ1、举证责任的倒置ﻭ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证明主体在证明了一定的事实情况后,根据法律规定,证明相关事实的责任便由对方承担。

ﻭ在民事诉讼殊案件举证责任的倒置是大家的共识,但是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即举证责任方在证明一定事实后,举证责任便由被告人承担,被告人若举不出充分反证举证责任方的指控事实,便被宣告有罪,这就意味着是有罪推定。

2、推定ﻭ举证责任倒置是与推定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这里有必要对推定作一评析。

法律上不乏推定的例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推定为婚生遗产分割时有胎儿,推定为活体。

ﻭ从这两个例子可以看出,推定的基本原理是肯定一般,否定个别。

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一般为婚生,但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为非婚生子女;遗产分割时的胎儿一般情况下是活体,但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是死体。

从而进一步说明,推定只是一种择优选择,即在一般与个别选择中选择了一般.同时也表明,推定具有最大的概然性,并不排除极个别推定的错误,推定的成立是以无反证为前提条件。

显然,推定的成立首先必须有基础事实,且这种事实是真实的,例如上例中,子女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其次,这种基础事实具有概性效力。

也即是这种基础事实会表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能性效力,例如子女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可说明,此子女既可能是婚生子女,也可能是非婚生子女.最后,这种概然性所表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能性之间存着一般与个别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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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由谁举证关乎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进而影响罪与非罪的断定。

在刑事证明责任的分担中,我国坚持无罪推定、有利于被告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这些都以人权保障作为出发点。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犯罪行为,它们与控制犯罪的刑事政策不相融合、孤证难以定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另一方面,控诉机关一味追求定罪量刑,而忽略了被告人阻却违法的正当事由,不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我们是否应该赋予被告人一定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倒置,就值得去探讨。

本文立足于刑事证明责任分担过程中所出现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以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视角来讨论这种倒置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一、刑事证明责任举证倒置的情形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被告人应对其巨额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这是对刑事诉讼过程中将控诉机关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人身上的立法确认。

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还有很多,具体可以总结为以下的几种类型:1.典型的职务性犯罪,如上所述及的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

2.部分持有型犯罪,比如《刑法》第282条第2款:“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时,被告人应该对持有物品的来源和事实用途加以说明,如果不的话,法院就可以推定其行为违法,以此进行定罪量刑,进而免除了控诉机关的举证责任。

类似的罪名还有第352条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3.阻却违法事由发生时,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其他合法事由时,被告人应当举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进而免除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但是被告人以自己精神失常、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基于合法授权、合法根据,以及以不在犯罪现场为由进行辩护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4.其他情形下,被告人应当负有的自证责任。

比如,只有被告人自知的一些可以减轻刑事责任的情形、检察机关提出的违法证据不合法时的证明责任等情形。

不难发现,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允许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并且加以合法化。

但是,“就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而言,不仅要按照‘谁主张,谁证明’的一般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而且还要遵循无罪推定原则,按照这两条原则,证明责任原则上由控诉方承担已经成为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条黄金定律。

”〔1〕再者,“无罪推定是人权保障要求在事实认定领域的体现,人权保障要求的普遍性,决定了这一原则在各国刑事司法中作为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普遍确认与适用。

可以说,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最基本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大宪章’”。

〔2〕无疑,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黄金定律,也是国际人权保障中公认的准则,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

我们遵循无罪推定,由控诉方举证,但是这与我们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人是否冲突呢?二、刑事证明责任倒置的合理性: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分析我国学者对刑事证明责任举证倒置的论述中指出“刑事案件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刑事证明责任分担中的举证倒置———以法律经济学为分析视角叶晓晓(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刑事证明责任分担中出现了举证倒置的立法规定,比如在部分持有型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中,这与传统的无罪推定、保障人权理念产生了冲突。

通过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视角,以理性人的假设出发,基于控诉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成本--收益之间的衡量、公平--效率之间的博弈,论证了它的合理性。

[关键词]刑事证明责任;举证倒置;法律经济学[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12)03—0072—02[收稿日期]2012—05—11[作者简介]叶晓晓(1987—),女,河南洛阳人。

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2012年第3期理论观察N o.3,2012(总第75期)Theoretic ObservationS erial N o.7572——罪或无罪的责任。

然而,原则是相对的,由控方所承担的证明责任,基于特定理由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转移’或‘倒置’给被告方。

”〔3〕《牛津法律大辞典》也指出:“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行为可由一定事实(如占有毒品)推定有罪,并赋予被告人申辩无罪的义务”。

〔4〕这些论述早已成为了支撑刑事证明责任倒置合理性解释的论据。

(一)分析前提在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中,我们有几个假设,比如资源稀缺性假设,经济人假设,所有的分析都是建立在这几个基础上。

而在犯罪情形中,我们有必要对经济人假设做出一个界定。

刑事犯罪中,我们假设犯罪人也是理性的,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当事人实施犯罪是经过利益衡量的,认为犯罪所得利益将大于因此所受的损害。

在刑事证明责任过程中,我们由此也可以假设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都是理性的,都是利益的最大化者,追求效益的最优和特定的目的。

(二)证明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性信息不对称性,是指在经济交易活动中,买方和卖方对于所进行的交易所掌握的信息不同,一般认为是卖方的信息要比买方的齐全,因此所进行的市场交易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掌握较多信息的一方占据优势,而信息匮乏的一方则处于不利的地位。

实现公平交易的过程,也就是信息博弈的过程。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控诉机关负担举证责任,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和工具,代表国家公权力,举证犯罪有诸多便利,但是客观真实不可能再现,我们追求的只能是法律事实。

由此,客观真实与法律事实之间必然有一定的距离,比如当事人的主观犯罪意图以及具体犯罪情形就无法完全确定,这些障碍就使得冤假错案难以避免。

犯罪嫌疑人作为行为的实施者,掌握最全面的案件信息。

犯罪人是理性的,会否认自己的行为或者进行合理化解释,逃避法律的惩罚。

由此,控诉方和犯罪方之间就出现了信息不对称性。

一方面,在强大的国家机器和控制预防犯罪观的思想模式下,控诉机关承担着一定的办案数量指标,总是想法设法进行有罪指控,而忽略了犯罪嫌疑人的正当事由。

此时,掌握最全面犯罪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应该主动承担自己无罪或者阻却违法、减轻罪责的正当化事由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倒置,在与控诉方博弈过程中追求犯罪信息再现的最大化程度的对称。

另一方面,在部分持有型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中,由于控诉机关很难掌握犯罪人的详尽信息,举证困难。

刑事政策要求严控此类犯罪,这时由被告人对自己的财产或者持有的违禁品做出合理说明、列举证据是必要的。

(三)成本--收益之间的比较分析经济学要求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

在刑事活动中,刑法的经济目标是最小化犯罪的社会成本,那么对犯罪的最优威慑就应当在犯罪的社会净损失和预防犯罪的成本之间寻求平衡。

寻求平衡中,我们应该以犯罪举证控告为基础,适用于证明责任分担的过程。

法律资源有限,每动用一次就要花费一定的成本。

如果在成本与惩罚犯罪以后所获得社会收益的比较中,成本小于社会收益,那么我们可以说刑事责任分担举证过程是成功的。

在法律成本和社会收益的计量上,我们不能简化为数字性的指标,因为有些心灵上的慰藉和社会民众预期幸福感、满足感的实现无法进行数学计算。

对此,我们可以以社会所欲求的目标、一定时期内国家想要推行的社会政策为标准,与成本进行理性上的比较,从而得出两者之间的大小,决定是否继续推行这种模式。

具体到刑事责任分担的过程中,对于部分持有型犯罪(毒品等违禁品)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虽然控诉机关掌握着强大的法律机器和便利的社会资源,但此类犯罪的隐蔽性和模糊性,即使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等成本,最后所收获的证据也并不一定能够使得犯罪嫌疑人获得有罪判决。

这样我们就达不到预期的社会收益,无法达到社会预防犯罪所获收益的“帕累托最优”。

相反,如果我们把举证责任推向犯罪嫌疑人一方,实行倒置,由其自证行为合法或者所持物品来源、用途的正当性,那么就会节省司法资源,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和刑事政策。

因此,成本与收益比对刑事责任举证倒置提供了一个理性的解释。

(四)效率的要求:与公平之间的博弈公正与效率就好比“蛋糕的分割”,效率是蛋糕的大小,而公正是对蛋糕如何进行分割。

我们要把蛋糕做大,也要使蛋糕分配的令人满意。

那么是首先追求蛋糕的分割合理性,还是要把蛋糕先做大?不同的价值取向下,我们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就不同,是效率优先,是公正优先,还是两者兼顾?无疑,法律经济学追求效率优先,以最经济的发展方式追求最大的社会公正。

但公正也是社会政策的趋向。

公平与效率的博弈中,对效率的要求还是大于对公平的向往,正如西方法谚“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在效率观上,边沁认为,立法者应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最大范围的功利应成为他一切思考的基础。

了解共同体的真正利益是什么,乃立法科学使命之所在,关键是找到实现这一利益的手段。

〔5〕反思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担,我们可以借用这种观念对倒置的举证情形做出合理说明,它的立法目标是在最大程度上追求效率。

虽然在刑事控诉中,检方指控符合当代立法精神,检方站在国家护法者的地位上,追求定罪量刑,但如果没有举证倒置加以辅助,单纯追求公正有时会阻碍效率的实现。

在特殊类型的犯罪中,过度顾及公正,控方要进行旷日持久的举证,此时的正义由于失去了效率,开始变的不正义,而举证倒置追求效率,正好可以弥补这种缺陷。

三、结论有的学者认为“诉讼模式和价值观对刑事证明责任分配机制的不同影响只不过是人们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出发得出的不同结论而已。

”〔6〕笔者赞同这种解说。

但是,我们无法否认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大量举证责任倒置情形的存在以及立法的确认。

而这种举证倒置,在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分析是合理的,符合我们的理性思维。

在法律经济学理论下,从犯罪人理性的假设前提出发,我们明晰了证明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性、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较、公正与效率的博弈等三个方面,我们在理论上的论证恰好证明了这种倒置情形下的合理性。

因而,在这种分析视角下的解读,可以让我们更好的领会刑事证明责任分配过程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深意。

〔参考文献〕〔1〕夏良田.刑事证明责任倒置问题研究〔J〕.东岳论丛,2005,(04):150-153.〔2〕黄维智.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三项基本原则〔J〕.社会科学,2007,(03):92-100.〔3〕龙宗智.证明责任制度的改革完善〔J〕.环球法律评论,2007,(03):37-43.〔4〕〔英〕戴维·M1·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K〕.上海: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715.〔5〕〔英〕边沁.立法理论〔M〕.李贵方,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6〕左为民,周光权.刑事证明责任分配机制的法理学分析〔J〕.现代法学,1993,(03):22-26.〔责任编辑:冯延臣〕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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