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管理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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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是山西省政府出台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保障山西省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提升山西省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分为八章,分别是总则、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特种设备和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工商业和农村经营单位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这些章节涵盖了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从源头上确保了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
首先,总则部分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职责,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强调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和科技支撑的重要性。
这为后续的具体条款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安全生产的全面推进提供了保障。
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章节中,条例规定了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职业健康与安全培训,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等。
同时,条例还对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进行了规定,提出了及时报告、组织救援、调查处理等措施,为事故发生后的应对提供了有效的指导。
特种设备和建筑施工安全是条例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
该章节明确了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护要求,要求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台账。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要求,如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等。
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是安全生产的敏感领域。
为了保障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使用,条例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包括危险物品的存放、运输和使用要符合相关要求,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等。
这些规定有效地提升了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了相关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安全一直是山西省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条例对煤矿安全进行了详细规定。
山西省道路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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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道路安全条例山西省道路安全条例新版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
下文是山西省道路安全条例,欢迎阅读!山西省道路安全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活动,是指营业性的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下简称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搬运装卸、汽车维修、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
城市公共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业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协调发展、统一管理的原则。
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对道路运输市场实行宏观调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业。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业的具体管理职责。
工商、建设、公安、财政、税务、物价、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优质服务,遵守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二章开业和歇业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技术经济条件。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关技术经济条件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始得营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非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三个月以内的,须办理临时营运手续。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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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是山西省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所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条例主要包含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该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以及加强对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的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其次,该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同时,对于安全督查、事故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方面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指导。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明确了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罚款金额。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个人,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最后,该条例还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支撑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同时,鼓励科技创新,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为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综上所述,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了有力的规定,为山西省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有助于提高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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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日前,再次修订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作业人员享有拒绝违章指挥等九项权利。
《条例》并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山西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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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安全生产条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加强山西省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山西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条例。
本文将对山西安全生产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企业和单位提供参考。
一、总则1. 本条例是为了加强山西省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2. 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责任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工艺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 山西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
3.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四、法律责任1.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2. 对于故意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者故意隐瞒、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山西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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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安全生产条例山西安全生产条例山西是我国的一个重要工业基地,安全生产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山西制定了山西安全生产条例,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该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指导,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隐患。
条例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
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
个人要增强安全意识,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不得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同时,根据条例,山西建立了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整改事故隐患,并按照规定给予事故责任者相应的处罚。
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救援能力,条例规定山西设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救援队伍。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救援队伍则负责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救治伤员、处置遗留危险品、抢险救援、恢复生产等。
此外,条例还对宣传教育、技术支持和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
山西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
要加强技术支持,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处罚。
总之,山西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山西的安全生产水平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会更加安全和幸福。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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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日前,再次修订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作业人员享有拒绝违章指挥等九项权利。
《条例》并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山西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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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一、前言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人们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为了确保山西省的安全生产工作能够有序进行,提高生产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山西安全生产条例于2023年正式实施。
二、总则山西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责任分工、安全管理体系等内容,旨在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
三、安全生产责任1. 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主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政府监管责任:山西省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标准,及时发现、纠正并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安全生产许可和监督1. 安全生产许可: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的特定行业和项目,必须取得相关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否则,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2. 安全生产监督:相关行政机关将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生产活动符合安全规定。
五、事故应急管理1. 事故预防: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的预防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事故调查处理: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查明事故原因,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事故处理和赔偿,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追责。
六、安全培训与教育1. 安全生产培训:企事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安全教育宣传: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众的安全教育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奖惩措施1. 安全生产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激励更多人参与到安全生产中。
2. 安全生产惩罚: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等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和维护社会秩序。
山西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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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建造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和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在安全生产管理层面,《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还规定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处罚,并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作了相应的明确规定。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力地推动山西省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山西省的生产活动能够正常进行,不断提升山西省的安全生产水平。
总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力地促进山西省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了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推动山西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修版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新修版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https://img.taocdn.com/s3/m/143c1b4c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33.png)
新修版《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从事各类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监督机构和安全生产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是指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护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国家实行以安全生产为主导的发展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推进科技创新,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执法人员,并给予必要的法律和业务培训。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有权查阅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和场所,调查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要求有关单位、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依法出具文件,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工作证件。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
第十条被检查单位、个人有权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控告。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有关执照或者关闭有关场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规划,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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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1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下面是条例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属地管理、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稽查、施工图审查、工程担保、标准定额、城建档案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除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由开工批准机关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提倡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山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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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山西省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该条例规定了山西省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放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机制,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
其次,该条例明确了责任分工和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再次,该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加强安全技术和设备的应用等。
此外,该条例还对特种设备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各个领域的安全生产。
最后,该条例还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等进行了规定,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总之,山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它为加强山西省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它的实
施将有力地推动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善和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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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 并依法承担相应 的质
量 和安全 责任 。 第 十六条 建设 单位 收到 建筑 工程竣 工 报 告之 E起 二十 日内 , 当组 织勘 察 、 计 、 工 、 l 应 设 施
工程监 理 、工程 担保 等单 位进行 验 收和安 全 生 产总结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 、 专用设备 、 工艺 生产线等外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企业 、 供
工期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建 设单 位交 付 的住 宅 工程应 当向购买人 提
供住宅使用说明书 、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分户验
收证 明书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
验收合 格 之 E起 十 五 日内 ,依法 办理 竣工 验收 t 备案 手续 ,并及 时将 竣工 决算 和结算 情况 报工
程项 目所 在地设 区的市住 房 和城 乡建设行 政 主
住 宅 工程在 竣工 验收 前 ,建 设单 位应 当组 织施 工 、 程监理 单位 对其 进行 分户 验收 。 工
任 何单 位或 者个人 不得 擅 自修改 经审 查合 格 的施 工 图。 确需 修改 的 , 由原勘 察设 计单 位进 行 修改 ,并 由建设 单位 将修 改后 的施 工 图送原 施 工 图审查机 构 审查 。 第十二 条 建 设单 位应 当将 安全 防护 文 明 施 工措 施费计 人工 程造 价 。安全 防护 文 明施工 措 施 费应 当在 开工 前 一 次 性 足 额支 付 施 工 单 位 , 工单 位不 得挪作 他 用 。 施 建 设单 位不 得 随意改 变工程 造 价或者 合理
书中所要求的相关资料。
I
防等要求 ,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筑工程质 量 和生产 安全事 故发 生 。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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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4月初出台。
近期省建设厅按条例规定对各施工企业进行检查。
我公司在4月份质量、技术工作例会上已对有关的条款进行了宣贯,现将有关条款与公司的现状逐条进行了对照,发现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要求各单位在此基础上认真对照自查,抓紧整改。
对由于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将给予通报并处罚。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与质量有关的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依法提供履约担保。
差距:施工合同签订有滞后现象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工程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档案资料管理员。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并在证书有效期延期前接受相关培训。
现状及差距:分公司均配备了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目前从事质量管理人员123人,持证人员98人,无证上岗人员25人。
各单位应按要求每个项目及分公司至少配备一名持证上岗的专职质量员。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注意:从2011年7月1日本条例执行起,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必须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二个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教育培训制度,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二次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培训。
山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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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本条例共分为八章,共计五十五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和目的,即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各类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活动,旨在优化安全生产的环境和机制,确保安全生产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是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
该章规定了生产经营者对安全生产的基本责任和义务,包括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提高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等等。
第三章是从业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该章强调了从业人员对自身安全生产的责任,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服从安全管理措施和安排,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等等。
第四章是安全生产管理。
该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划定安全生产责任区域,加强安全设施和装备管理,推行安全技术措施和标准,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等等。
第五章是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
该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强制性安全检查和监督抽查,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和事故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等等。
第六章是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该章强调了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性,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和队伍,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救援专业人员,加强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等。
第七章是法律责任。
该章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等。
第八章是附则。
该章规定了本条例的解释和实施细则,以及对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等等。
山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山西省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82d871e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e0e1e68.png)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成为各行各业都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山西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山西省制定了《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提升全省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执行。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办理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必须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过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接受安全检查等程序。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符合法定要求。
三、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生产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各级单位和个人都有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各种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义务,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四、安全生产监督和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是确保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重要手段。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督和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责令整改、处罚违法单位等。
五、事故隐患排查和处理事故隐患是引发事故的潜在因素,必须及时排查并处理。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的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照规定上报相关部门。
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针对突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有效的救援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实施程序,包括事故报告、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等。
七、奖励和惩罚措施为了鼓励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改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设立了奖励措施。
同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严厉的惩罚。
安全管理山西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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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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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大、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普及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文化建设、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二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应证照;(二)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五)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六)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八)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以及生产工艺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九)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六)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七)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八)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九)职业病防治制度;(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十一)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十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挂钩,并在本单位公示。
国有及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纳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并与奖惩措施挂钩。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个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提示、安全防范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主要内容;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向从业人员发放告知卡,详细标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预防以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第十八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比例配备或者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二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以及安全设施设计及其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
验收组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评价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组织验收。
专家可以从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聘请,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应当出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出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和验收人员应当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果负责。
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门。
审查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一)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装置、设施、设备和场所开展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并记录在案;(二)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建立监控系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载明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种类、数量、危险危害特性,标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三)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向受影响的单位、区域以及人员进行公告;(四)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数据、评估报告等资料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如实记录排查、治理、评估、验收等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和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在本单位公示,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现场带班,巡查关键环节、重点部位,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撤离现场。
地下矿山带班负责人应当与当班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国家和行业部门认定的危险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开展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方案作业,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油气长输管道、水库、尾矿库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与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工业设施、重点保护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批准设置油气长输管道、水库、尾矿库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违法批准设置的,原批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准,限期迁出。
油气长输管道、水库、尾矿库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七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二十九条煤矿办矿主体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层级不得超过三级。
煤矿应当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等级标准。
第三十条煤矿的发包、承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禁止生产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承揽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禁止转包、违法承包项目或者出借资质。
第三十一条煤矿应当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采用综合勘查技术查明井(矿)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采空区塌陷等致灾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