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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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用原料人参编制说明

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用原料人参编制说明

《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用原料人参》编制说明吉林人参研究院一、背景说明人参,是一种特殊的农产品,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食用、药用历史。

由于人参具备了其它产品无法取代的药、食的双重作用,已在我国、韩国等形成了巨大的产业。

我国的人参产量约为全世界的80%,但价格却明显低于韩国。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标准化水平低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2012年前,因受政策因素人参不能加入食品的限制,人参食品没有相应的标准,也谈不上人参食品标准体系的建立,人参进入食品以后,尽快制定人参食品的地方标准,加快吉林省人参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建设应属急需。

监管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的不法业户存在着糖水煮制红参、硫磺熏蒸人参、农残超标人参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上还出现人参提取有效成分后添加硫酸镁等进行再加工的制假售假新动向。

人参食品标准体系的建设,直接关系到人参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人参食品的质量安全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

全国参茸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延吉),先后主导起草了《地理标志产品吉林长白山人参》、各种加工人参的鉴定及分等质量标准等12项国家标准,为吉林省人参产业规范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这些标准与2009年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求也有很多的不同,例如:《鲜园参分等质量》等国家推荐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影响标准的有力执行,实施效果没有监管部门开展过跟踪评估;推荐性标准制定的安全指标,没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作依据,其科学性无从确定,虽然在当时的情况下,对保证人参质量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还需进一步研究论证。

发达国家已普遍使用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系列标准,同时已有自己与国际接轨的完善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组织标准。

在欧洲,与食品有关的标准体系有(OHSAS)标准(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系列标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标准(HACCO),欧洲“零售商联合组织/优食农产品标准(EUREP/GAP)。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长白山人参”品牌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长白山人参”品牌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长白山人参”品牌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农园字[2012]16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4.05
【实施日期】2012.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长白山人参”品牌管理的通知
(吉农园字〔2012〕166号)
吉林、延边、通化、白山市(州)农委,人参重点县(市、区)农业(特产、人参)局(办),“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品牌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品牌影响,亟需加强对“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原料来源
为从源头上保证“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质量,省农业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起,在全省人参主产区开展对人参生产基地进行“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原料生产基地认证工作,并要求“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生产企业,用于生产“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的原
料必须来源于经过认证的“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二、强化生产管理
品牌产品生产企业要制定“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加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生产档案,包括:一是原料的来源、质量安全状况和生长年限;二。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人参、鹿茸等地方土特产品打假维权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人参、鹿茸等地方土特产品打假维权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人参、鹿茸等地方土特产品打假维权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8.09•【字号】吉工商消字[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人参、鹿茸等地方土特产品打假维权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工商消字【2013】104号)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现将《人参、鹿茸等地方土特产品打假维权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8月9日人参、鹿茸等地方土特产品打假维权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百日人参、鹿茸等地方土特产品打假维权行动是今年“消费维权伴我行”系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局决定,8月20日至11月28日在全省系统集中开展人参、鹿茸等地方土特产品打假维权百日行动。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省内各主要景区及集中销售人参鹿茸等地方土特产品重点区域为整治对象,着重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及使用虚假商标的行为进行清理整治。

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引导经营者实现市场自身创品牌、拒假劣、讲诚信,切实维护我省人参、鹿茸等土特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我省人参、鹿茸等地方土特产品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二、主要任务(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经营主体监管力度。

要严格执行省局《关于在全省人参市场建立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吉工商市〔2013〕53号)、《吉林省工商系统基层工商分局(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关于印发“满意消费在吉林景区”活动方案的通知》(吉工商联字〔2013〕8号)要求,重点加强对旅游景区、零售集中区域销售的人参、鹿茸等土特产品经销场所监管巡查。

主要是:查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经营条件、经营方式、经营品种;查经营主体是否建立并据实记载进销货台账,查经营主体是否履行商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查经营主体是否销售假冒伪劣人参、鹿茸为主土特产品等经营行为。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促进“长白山人参”的规范化种植、加工、经营,加快人参产业的发展,维护和提高“长白山人参”在国内外市场上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长白山人参”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长白山人参”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吉林省参业协会是“长白山人参”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吉林省参业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五条“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北纬40°51′55″—44°30′02″,东经125°16′57″—131°19′12″之间。

分布在吉林省境内的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临江市、江源县、集安市、通化县、辉南县、安图县、敦化市、汪清县、珲春市、蛟河市、桦甸市,共4个地区、14个主产县(市)。

该区域属北温带大陆季节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日照充足。

该地域海拔400m—1000m,平均海拔600米左右,年平均气温6.3℃,年平均降水量为900mm左右,无霜期在140—150d,≥10℃的活动积温年均为2600—2700℃。

土壤全部为森林原始土,大都为白浆土和灰棕壤土,土层较厚,土质肥沃。

土壤有机质含量平均达到6%,全氮0.156%,全磷0.105%,全钾2.287%,水量丰富。

第六条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产品品质特征是:由于长白山人参生长的环境优越,其主根肉质肥大,呈圆柱形,表面淡黄色,上面有断续的横纹,根状茎(芦头)长2-6厘米,直径0.5-1.5厘米,有稀疏的碗状茎痕(芦碗)及1—数条不定根,支根2-6条,末端多分支,有许多细小的须状根。

长白山人参气微香,味微苦且甘及有效成份含量较高闻名遐尔。

长白山“林下山”人参商标受两部国法保护

长白山“林下山”人参商标受两部国法保护

龙源期刊网 长白山“林下山”人参商标受两部国法保护作者:来源:《吉林科技报》2015年第02期“林下山”人参商标,分别受《药典》、《商标法》两部国法保护。

而《国家知识产权纲要》更为“林下山”人参商标增加了一道法律保护网。

“林下山”人参商标名称、林下山参中草药名称、林下山参产品名称,三个名称于一体,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第8页。

林下山参作为中草药名称,依法替代野山参惊艳面世,长白山新的“百草之王”诞生了。

集安人杨金贵申请的“林下山”人参商标,于2009年8月21日,获国家商标总局注册证书。

吉林省城乡参农发展和经营“林下山参”有了知识产权和法律保证。

国务院进一步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纲要》,为振兴吉林人参产业大品牌,把林下山参大产业做大做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

吉林省城乡参农通过大力发展林下山参,填补和延续了野山参家族的繁衍。

2010年6月1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报道《播种林下山参第一人》。

1968年中秋,放山人杨树德率先播种林下山参,是集安发展林下山参的第一人。

集安是解开长白山野山参“密码”的开山鼻祖地,并注入了新的理念:“以林养参、以参护林、林参并茂、参林双收”,解决了毁林破坏植被发展人参的矛盾问题。

林下山参产品名称集商标名称、产品名称、公司名称、中草药名称于一体,依法开展“林下山参”文化传播和产品经营,科技唱响有机纯天然、绿色环保、无残毒的“林下山参”,引领消费者改变固有的人参使用理念和习惯。

长白山林下山参前景非常广阔,市场潜力巨大。

长白山林下山参已成为吉林省城乡参农发家致富的大产业、大市场、大品牌。

林下山参是吉林省人参产业绿色环保转型战略的大品牌,是参农通向“森林绿色银行”的金钥匙。

(集安市农业局苏洪学)。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人参产业的意见-吉政发[2010]1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人参产业的意见-吉政发[2010]1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人参产业的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人参产业的意见(吉政发[2010]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做大做强人参产业,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实现“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思路(一)指导思想。

围绕“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的目标,突出“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转变方式、科学发展”主题,坚持种植规范化、质量标准化、加工精深化、产业集约化的发展方向,抢抓机遇,发挥优势,合力攻坚,努力把人参产业做大做强,推动吉林加快振兴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2年,参业产值实现200亿元,参农收入年均增长20%,60%以上的人参产品达到绿色、有机标准,精深加工量占总量比重达到40%以上。

到2015年,参业产值实现400亿元,参农收入比2012年翻一番,人参产品普遍达到绿色、有机标准,精深加工量占总量比重达到70%以上。

到2020年,参业产值实现1000亿元,参农收入在2015年的基础上翻一番。

二、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三)确定重点区域。

根据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区域划定和我省人参资源禀赋,按照经济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确定长白、抚松、靖宇、临江、江源、通化、集安、辉南、安图、敦化、汪清、珲春、和龙、蛟河、桦甸15个县(市、区)为人参标准化种植重点发展区域。

(四)科学调整优化种植结构。

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适度利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规范发展林下参,示范推广非林地种植人参。

切实加强参地资源管理,合理确定人参种植规模,现阶段每年用于种植人参的采伐迹地净增面积控制在1000公顷以内,并向生产水平高、产业链条长、经济效益好的县(市、区)倾斜。

商标的使用许可及备案要求

商标的使用许可及备案要求

商标的使用许可及备案要求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将其所拥有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商标使用费或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商标的使用许可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商标的使用许可及备案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一、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依据商标法是商标使用许可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注册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

商标使用许可需要签订书面许可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双方应当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商标的使用范围、方式、期限等内容。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商标注册人和使用许可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商标的具体使用范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明确商标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地域范围等。

3. 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明确商标的使用方式,可以是授权使用、许可人代理使用或其他相应的方式。

4. 使用期限及终止条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明确许可的使用期限,并约定终止条件,如合同期满、一方解除合同等。

5. 使用费用及支付方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明确使用费用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6. 商标的质量监督: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可以约定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进行质量监督的要求,确保商标的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7. 违约责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方式,包括违约金、解除合同等。

三、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程序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相关信息提交国家商标局进行备案的程序。

1. 提交备案申请:商标注册人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书》,并附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

2. 验证备案材料:国家商标局会对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材料进行验证核实,必要时可要求补充、修改或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3. 办理备案手续: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手续办理完成,并颁发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证明文件。

商标标识使用规则

商标标识使用规则

商标标识使用规则
一、商标标识的合法性
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商标标识的使用人必须对所使用的商标标识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标识的一致性
商标标识的使用必须与注册证上的标识一致,不得擅自更改。

如需更改商标标识,必须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申请变更登记,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商标标识的使用范围
商标标识的使用范围必须与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一致,不得超范围使用。

如果需要在注册范围之外使用商标标识,必须向商标局申请扩大使用范围,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商标标识的使用方式
商标标识的使用方式必须符合商业惯例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引人误解或误导消费者的方式。

商标标识的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商标标识,不得将其作为通用名称使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商品的流通和竞争。

五、商标标识的申请和审批
使用商标标识必须向商标局申请并获得审批,不得未经审批擅自使用。

商标局的审批程序和要求按照《商标法》及相关法规执行。

在申请商标标识时,应当提交真实准确的材料,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2007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吉林省著名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注册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优良,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吉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吉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推荐、保护、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吉林省著名商标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本省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已满三年的,商标注册人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经商标注册人同意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第七条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省内相同类型、相同档次的商品或者服务中,质量或者服务优良;(三)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近三年的经营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

第八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认定条件进行审核。

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省级报刊以及政府公开网站上予以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二十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发给《吉林省著名商标证书》。

对于拟认定的著名商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过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

未被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推荐人并说明理由。

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吉林省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

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第三条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章标志及标志使用第四条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四色)构成,共有二种四色标志供企业选用。

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及标准色、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尺寸、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标准字体见附件。

第五条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的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

第六条企业使用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七条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八条吉林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统一制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供吉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选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费。

第三章标志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吉林省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重新申请复评吉林省名牌产品并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二条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名推委视情节暂停或撤销该产品的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商标局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商标局

××××××协会(机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参考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地理标志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五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范围具体到乡镇及村,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及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

第六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特定品质(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第七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在种、养殖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第九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地理标志注册人)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地理标志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1、(地理标志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1、双方签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3、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86号——吉林长白山人参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86号——吉林长白山人参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86号——吉林长白山人参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7.01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86号
•【施行日期】2004.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86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吉林省通宝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吉林长白山人参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吉林省通宝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吉林长白山人参产品上使用吉林长白山人参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实施商标名牌战略的意见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实施商标名牌战略的意见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实施商标名牌战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白山政办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实施商标名牌战略的意见(白山政办发〔2008〕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更好地推动商标名牌直接为经济发展服务,充分发挥商标名牌在推动白山大发展、快发展中的应有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围绕树立品牌,激活企业的商标名牌意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商标宣传力度,切实激活企业和全社会的商标意识。

一是分类抓好培训。

对党政干部、企业干部、农村干部,要利用每年干部定期培训之机,使商标培训进党校、进课堂;对企业负责人、企业商标管理人员,要以县、区为单位,分批举办商标法律知识培训班。

二是注重培训内容。

要根据培训对象,有针对性地设计培训内容,突出实用性,体现针对性,讲求操作性,不搞空对空,不搞简单地理论说教;要组织人员围绕“为什么注册商标、怎样注册商标、如何保护商标”为内容,编辑通俗易懂的商标法律知识问答小册子,发到干部、企业和农民手中。

三是注意发现和培养典型。

各地要树立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用商标增收的典型,现身说法地引导企业和农民注册和使用商标,不仅要为其提供“远”的典型,更要为其树立看得见、感受到的“近”的典型,通过典型激发商标意识。

四是采取多种形式,要开展走访“百户企业”活动,深入企业现场了解商标注册、使用情况,现场指导商标使用、注册事宜;要深入农村田间地头,经常性地以送法下乡、与农民座谈等形式,在农民群众中培训骨干,并通过这些骨干的“二传手”作用,将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广为宣传;要利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大力宣传商标法和白山市实施商标名牌战略的意见,在全社会真正形成和树立良好的商标名牌意识。

11.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二2(精选五篇)

11.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二2(精选五篇)

11.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二2(精选五篇)第一篇:11.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二 2随州市泡泡青技术研究中心“随州泡泡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随州泡泡青的生产、经营,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和提高“随州泡泡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随州泡泡青”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随州特色泡泡青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随州市泡泡青技术研究中心是“随州泡泡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随州泡泡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随州市泡泡青技术研究中心审核批准。

第二章“随州泡泡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五条使用“随州泡泡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随州市曾都区的东城、西城、南郊、北郊、万店、淅河及随县的安居、厉山、新街、环潭、均川、万和、尚市、唐镇、柳林。

第六条使用“随州泡泡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特定品质:泡泡青成熟后叶色深绿色、叶片肥厚凸起,检验为无公害绿色食品。

第七条使用“随州泡泡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在种殖过程中的特殊要求:必须施用有机肥料、农家肥,不可施用化学肥料。

第八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随州泡泡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随州泡泡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第九条申请使用“随州泡泡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随州市泡泡青技术研究中心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随州市泡泡青技术研究中心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7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1、随州市泡泡青技术研究中心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长白山人参”区域公用品牌传播问题与对策

“长白山人参”区域公用品牌传播问题与对策

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定义是:“在一个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的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所有,由若干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由“产地名+产品名”构成,原则上产地应为县级或地市级,并有明确生产区域范围。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通常由一个相关主体(政府、行业协会或其他相关组织)注册并管理,可授权多个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一类农产品品牌。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与区域形象、区域经济相互促进,共同成长,形成正面联动关系。

1 长白山人参产业发展概况长白山人参产业是吉林省特色资源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是吉林省东部山区重要的特色农产品和主导产业。

近年来,吉林省陆续出台了《关于振兴人参产业的意见》(2010)、《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2010)、《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2015)等相关文件、制度,并设立了人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促进人参产业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据统计,截至2018年吉林省人参留存面积6800万平方米,鲜参产量达到3.9万吨,人参总产值552亿元。

吉林省人参主要产地有延边、吉林、通化、白山等市(县、区),其中长白山地区由于地理资源优势,生产的人参历史悠久,品质优异,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 “长白山人参”公用区域品牌现状“长白山人参”是较早开始进行品牌建设的区域公用品牌之一。

2009年,“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获得国家工商总局正式认定;2010年吉林省政府成立“长白山人参”品牌管理委员会,加强区域品牌准入标准建设与管理;2012年,吉林省长白山人参有限公司被确定为“长白山人参”品牌特许运营商。

2017年是中国农业部确定的“农业品牌推进年”,重点推进农产品区域品牌建设。

“长白山人参”区域公用品牌在此契机进行品牌升级,品牌新标识、产品包装设计、品牌定位语等同时发布。

截至2019年,吉林省已有44家企业被评定为“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许可使用企业,152种产品为“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有25户企业的33块基地(通过了)原料生产基地认证,认证面积达190万平方米。

吉林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吉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吉林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吉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吉林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老字号,是指注册于吉林省,具有鲜明的吉林省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历史底蕴、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吉林省商务厅(统称省商务厅)主管全省吉林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文物局、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吉林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吉林老字号企业,建立吉林老字号名录。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吉林老字号推荐和老字号行业管理工作,实施老字号促进发展政策。

第四条吉林老字号认定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吉林老字号认定以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示范条件第六条吉林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品牌创立时间在40年(含)以上;(二)具有鲜明的吉林民族特色和吉林地域特征,拥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人参证书上的意思

人参证书上的意思

人参证书上的意思
人参证书上通常会包含以下信息:
1.人参的种类:证书上会标明所鉴定的人参种类,例如高丽参、中国红参等。

2.人参的等级:根据人参的品质、大小、生长年限等因素,证书上会标明人参的等级,例如特级、一级、二级等。

3.人参的产地:证书上会标明人参的产地,即人参的生长地。

4.人参的生长年限:证书上会标明人参的生长年限,即人参的生长时间。

5.人参的鉴定机构:证书上会标明负责鉴定的人参鉴定机构,例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

6.人参的鉴定结果:证书上会标明鉴定结果,即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

7.人参的其他特征:根据具体情况,证书上还可能包含人参的其他特征,例如外观、颜色、气味等。

总之,人参证书是一种证明人参品质和特征的官方文件,是评价人参价值的重要依据。

如果您购买或使用人参,建议您要求提供相应的人参证书以了解其品质和来源。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人参食品原料标示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人参食品原料标示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人参食品原料标示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1.14
•【字号】吉卫食品函〔2018〕12号
•【施行日期】2018.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人参食品原料标示问题的批复
延边州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人参食品原料标示问题的请示》(延州卫生计生文〔2018〕28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原省卫生计生委依法制定公布的2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原料用人参》(DBS22∕024-2014)、《食品原料用人参提取物》(DBS22∕034-2015),已按照规定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进行备案。

二、《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原料用人参》(DBS22∕024-2014)标准文本可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官方网站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在线检索平台下载查阅。

三、《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原料用人参》(DBS22∕024-2014)标准中规定的红参等术语,只用于食品加工,不同于药典规定的药品红参。

食品名称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规定执行。

四、在吉林省区域内执行《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原料用人参》(DBS22∕024-2014)生产的的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可经营销售。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11月14日。

长白山人参国检、杭检野山参证书中的特等、一等、二等说明什么问题_权威文章-石祥

长白山人参国检、杭检野山参证书中的特等、一等、二等说明什么问题_权威文章-石祥

长白山人参国检、杭检野山参证书中的特等、一等、二等说明
什么问题_权威文章-石祥
咱们购买礼盒款人参的时候是会带证书的,那么,你知道国检、杭检野山参证书中的特等、一等、二等代表什么意思么?今儿,咱就来详细的给大伙说说,让大伙更好的了解些。

目前,国检野山参证书主要有3个等级,2种颜色。

1、国检特等野山参:持黄颜色证书,参龄在30年以上。

鉴定标准:纯货野山参
国检特等野山参,属于自然传播,生长在深山密林的原生态人参,种子自然传播,无人为干预生长。

2、国检一等野山参:持黄颜色证书,参龄在25年以上。

鉴定标准:籽参
籽参为人工播种后,自然生长在深山密林15年以上的人参,种子为人工播种,此后无任何的人工干预。

3、国检二等野山参:持绿颜色证书,参龄在15年以上。

鉴定标准:籽参
这里的15年是硬性条件,参龄低于15年的籽参是不能被用于鉴定的。

国检二等野山参是鉴定的最低门槛,需要具有两个指标才能进行鉴定,也才有资格检验野山参的证书,这两个指标就是籽参和15年以上的参龄。

而像其他的人参,如园参、池底参等等,都是不能用于鉴定的。

当然,这里说的野山参参龄,主要是为例让朋友们了解特等、一等和二等野山参的参龄区间,通常情况下,特等野山参要30年以上,一等野山参要25年~30年,二等野山参15年以上。

在野山参证书中,目前而言,也就是只要国检和杭检这两个机构最为靠谱。

最后,如果对人参还有不明白的地儿,则可以联系咱,咱也会给大伙一些更加详实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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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促进“长白山人参”的规范化种植、加工、经营,加快人参产业的发展,维护和提高“长白山人参”在国内外市场上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长白山人参”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长白山人参”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吉林省参业协会是“长白山人参”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吉林省参业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五条“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北纬40°51′55″—44°30′02″,东经125°16′57″—131°19′12″之间。

分布在吉林省境内的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临江市、江源县、集安市、通化县、辉南县、安图县、敦化市、汪清县、珲春市、蛟河市、桦甸市,共4个地区、14个主产县(市)。

该区域属北温带大陆季节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日照充足。

该地域海拔400m—1000m,平均海拔600米左右,年平均气温6.3℃,年平均降水量为900mm左右,无霜期在140—150d,≥10℃的活动积温年均为2600—2700℃。

土壤全部为森林原始土,大都为白浆土和灰棕壤土,土层较厚,土质肥沃。

土壤有机质含量平均达到6%,全氮0.156%,全磷0.105%,全钾2.287%,水量丰富。

第六条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产品品质特征是:由于长白山人参生长的环境优越,其主根肉质肥大,呈圆柱形,表面淡黄色,上面有断续的横纹,根状茎(芦头)长2-6厘米,直径0.5-1.5厘米,有稀疏的碗状茎痕(芦碗)及1—数条不定根,支根2-6条,末端多分支,有许多细小的须状根。

长白山人参气微香,味微苦且甘及有效成份含量较高闻名遐尔。

具体量化技术指标:(以下指标均以干燥品计算;Rb1、Re、Rg1薄层鉴别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的规定。

)一、生晒野山参:水分%≤12.00;总灰分%≤4.00;酸不溶灰分%≤0.90;人参皂苷Rb1%≥0.60;人参皂苷(Re+Rg1)%≥0.40;人参总皂苷%≥4.40。

二、生晒移山参:水分%≤12.00;总灰分%≤4.00;酸不溶灰分%≤0.90;人参皂苷Rb1%≥0.40;人参皂苷(Re+Rg1)%≥0.30;人参总皂苷%≥3.50。

三、鲜园参:人参皂苷Rb1%≥0.20;人参皂苷(Re+Rg1)%≥0.30;人参总皂苷%≥2.50。

四、红参:水分%≤12.00;总灰分%≤5.00;酸不溶灰分%≤0.50;人参皂苷Rb1%≥0.20;人参皂苷(Re+Rg1)%≥0.25;人参总皂苷%≥2.50。

五、生晒参:水分%≤12.00;总灰分%≤5.00;酸不溶灰分%≤0.50;人参皂苷Rb1%≥0.20;人参皂苷(Re+Rg1)%≥0.30;人参总皂苷%≥2.50。

第七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和企业,可以申请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

第三章“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第八条申请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吉林省参业协会递交《“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同时提交产品样品。

第九条吉林省参业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一)吉林省参业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二)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符合“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一)双方签订《“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二)申请人领取《“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准用证》;(三)申请人领取“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标识;(四)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申请人未获准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60天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吉林省参业协会将尊重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2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60天内向吉林省参业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第十三条“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一)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二)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三)优先参加吉林省参业协会组织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四)对“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一)维护“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产品的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二)接受吉林省参业协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三)“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

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标识;(四)产品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异议或问题,须立即向吉林省参业协会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

第五章“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管理第十五条吉林省参业协会是“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六条吉林省参业协会是“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所有人和许可人,与“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七条吉林省参业协会为保证“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保护第十八条“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未经吉林省参业协会许可,擅自在人参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吉林省参业协会将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吉林省参业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商标使用许可证合同。

必要时将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技术服务、质量监控、印制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商标投诉、进行证明商标宣传等工作,以保障“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吉林省参业协会负责解释。

关于开展打造“长白山人参”品牌工作的通知吉农园字[2010]201号各市(州)、县(市、区)农委(特产局、人参办),人参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有关科研、教学单位:打造中国·吉林“长白山人参”品牌,是我省人参产业二次创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省政府已连续四年在北京、广州、长春、韩国、日本等地,举办新闻发布会、品牌推介会、“长白山参王”拍卖会、参加国际展会等活动,对“长白山人参”品牌进行了广泛宣传。

目前,“长白山人参”品牌在国内外人参市场上均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为了加快打造“长白山人参”品牌的进程,按照省政府的要求,2010年要重点组织品牌产品的生产与营销,全面筛选品牌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运作方式“长白山人参”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长白山人参”的特定品质。

吉林省参业协会是“长白山人参”商标的所有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申请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应当按照《“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见长白山人参网,网址:)的规定,经吉林省参业协会审核批准。

根据“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由省参业协会授权对符合条件的参业企业及品牌产品种类,统一采取“长白山人参”品牌标准,生产、加工和经营“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

准许他人使用“长白山人参”品牌商标的,省参业协会在一年内报省商标局备案,由省商标局公告。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省参业协会收取一定的品牌使用管理费,作为技术服务、质量监控、印制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商标投诉、进行证明商标宣传等经费。

二、品牌加盟“长白山人参”品牌的使用按照《“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

在符合国家人参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省参业协会制定“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地方标准。

暂时无品牌产品地方标准可由生产企业制定品牌产品标准,并经过“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标准审定专家组审定,报省质监局备案。

“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执行。

品牌产品生产、加工和营销企业必须具有一定规模、良好信誉和合法的生产、经营手续。

三、品牌产品生产建立“长白山人参”品牌原料生产基地,统一生产标准,确保从源头上保证品牌产品质量。

生产、加工“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的原料必须产自“长白山人参”品牌原料生产基地,产品质量和质量安全必须达到或超过相应的国家标准,确保品牌产品的质量和质量安全。

四、品牌产品宣传及营销省人参推进组和省参业协会将积极筹措资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品牌的宣传力度。

人参产区市(州)、县(市、区)政府,参业企业等共同承担打造“长白山人参”品牌的任务,统一进行“长白山人参”品牌宣传。

“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必须采取设立专卖店(专柜)的形式销售。

品牌生产企业可单独建立或同品牌特许经营企业采取自愿联合等方式建立“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专卖店(专柜),形成品牌专卖网络,统一“长白山人参”品牌同类产品价格。

五、商标品牌管理及使用成立“长白山人参”品牌管理委员会,由省农委牵头,省人参推进组有关成员单位、省参业协会、有关专家、法律顾问、特许经营企业等共同组成。

委员会下设“长白山人参”品牌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参业协会,组织《“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实施。

办公室采取例会制度负责“长白山人参”品牌企业的确定和退出,品牌产品标准的审定,品牌产品的原料、生产、营销、宣传监管等事宜。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使用,不影响原产品的名称、生产单位、普通商标等的使用,但必须在包装上印制“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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