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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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液化气安全责任书精选(十三篇)

2023年液化气安全责任书精选(十三篇)

2023年液化气安全责任书精选(十三篇)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消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受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妙的回忆。

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液化气平安责任书篇一当前城市燃气爆炸、火灾、中毒事故时有发生,事故率呈上升趋势,造成严峻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贯彻《平安生产法》,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平安责任,消退事故隐患,我司特与用气单位(个人)签定燃气平安检查责任书,签订本责任书的责任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一、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级规定,经建设部门或燃气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实行燃气平安责任制,单位法人(用气户主)为平安责任人。

三、平安员及操作员必需懂得平安用气常识和燃气设备、设施的操做规程。

四、不得擅自将燃气管道、气表进行包裹,必需拆除阻碍平安供气的全部障碍物。

五、凡使用燃气的用户不得在同一空间使用其次火源。

用方用气场所必需确保宽敞和通风良好。

六、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变动、损害供气设施。

2、私接燃气管道或者盗用燃气;3、擅自转供燃气;4、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5、使用明火检查泄漏;6、在安装燃气器具的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取暖;7、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专用房屋内堆物、堆料、住人及使用明火;8、钢瓶必需要直立放置,不允许卧放或倒放。

9、钢瓶必需要远离热源,摆放在易搬动、四周没易燃物,较通风的地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钢瓶加热。

10、不准私自拆卸、改装液化石油气专用设备,有问题请交供应单位处理。

11、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时要准时关紧瓶阀,打开门窗,进行通风疏散,在泄漏场所,要严禁各类明火(包括烟头)严禁开、关各类任何电器设备。

12、严禁私自排放钢瓶中的残液(气)。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引言城镇燃气是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安全和舒适,江苏省制定了相应的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燃气供应商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

1. 安全管理要求1.1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燃气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相应的审批和验收。

•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燃气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故障排除。

1.2 燃气供应安全管理•燃气供应商应有完善的燃气供应管理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符合相关标准。

•燃气供应商应定期对供气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供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燃气供应商应建立应急抢修机制,确保燃气供应发生故障时能及时处理和修复。

2. 服务质量要求2.1 管理体系要求•燃气供应商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内部审查和外部审核。

•管理者应具备相关的燃气行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管理和调度燃气供应工作。

2.2 客户服务要求•燃气供应商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提供便捷和高效的服务渠道。

•提供全天候的服务热线,及时响应客户的问题和需求。

•燃气供应商应定期组织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对服务的满意度,并及时改进服务的不足之处。

2.3 技术支持要求•燃气供应商应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团队,能够及时处理客户的技术问题和故障报修。

•燃气供应商应定期组织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支持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3. 监督管理要求3.1 监督机构和责任•江苏省将成立燃气服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城镇燃气供应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机构应设立相应的人员和设备,能够进行定期的现场检查和抽查工作。

3.2 监督内容和标准•监督机构将对燃气供应商的燃气设施、供气质量、服务质量等进行全面监督。

•监督机构将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燃气供应商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打分。

总结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涵盖了安全管理要求、服务质量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等方面。

燃气行业管理服务标准

燃气行业管理服务标准

燃气行业管理服务标准燃气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之一,为了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和质量,各地燃气公司纷纷制定了燃气行业管理服务标准。

本文将从燃气供应、安全管理、用户服务三个方面,介绍燃气行业管理服务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燃气供应1. 供应范围燃气公司应明确供应范围,并在相关地区内提供燃气供应服务。

供应范围应包括城市、乡村和农村地区。

2. 供应稳定性燃气公司应确保燃气供应的稳定性,合理安排燃气输送计划,及时进行检修和维护,以保障用户正常使用。

3. 储气设施燃气公司应建设完善的储气设施,确保燃气供应的可靠性。

储气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按时进行检测和维护。

二、安全管理1. 生产安全燃气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燃气生产环节的安全监控和管理。

生产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2. 气源安全燃气公司应确保气源的安全可靠,建立有效的气源采购渠道,并进行气源质量检测。

对于不合格的气源,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替换。

3. 安全防护燃气公司应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

使用现代化的监测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三、用户服务1. 用户咨询燃气公司应建立客户咨询服务热线和在线平台,及时回答用户的疑问和咨询。

提供详细的燃气使用说明和安全知识,以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

2. 投诉处理燃气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和回复。

提高用户对燃气服务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3. 服务质量评估燃气公司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通过用户满意度调查和服务质量检测,不断优化和改进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

通过对燃气行业管理服务标准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燃气公司在燃气供应、安全管理和用户服务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保障用户用气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然而,我们也应意识到,燃气公司在标准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一些燃气公司在燃气供应方面还存在供应不稳定、燃气价格不透明等问题;在安全管理方面,一些燃气公司的安全设施和监测设备仍有待提高;在用户服务方面,一些燃气公司对于用户投诉的处理不够及时和有效。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与燃气经营者得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得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得规划、建设、设施保护,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得经营服务,燃气使用以及相关得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与进口,城市门站以外得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得使用,燃气得槽车(船舶)运输与港口装卸,沼气、秸秆气得生产与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得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得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与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燃气管理职责得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得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得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与信息化、公安、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法律、法规与同级人民政府规定得职责分工,负责燃气管理得相关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得宣传与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与使用安全意识。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DGJ32C04-2007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DGJ32C04-2007

江苏省建设厅公告第1号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的公告(一)现批准《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分别为DGJ32/C03-2007、DGJ32/C04-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

江苏省建设厅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印发:建设部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厅有关处室,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DGJ32/C04-2007前言为更好地实施《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全省燃气行业服务质量水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管道燃气经营,4、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5、燃气汽车加气经营,6、燃气器具安装维修,7、服务窗口,8、服务制度。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具体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江苏省建设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邮政编码21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南京市燃气管理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陈耀才、王守庆、周敏珍、张兆福、朱江眉、张云芬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管道燃气经营 (3)4、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 (6)5、燃气汽车加气经营 (9)6、燃气器具安装维修 (10)7、服务窗口 (12)8、服务制度 (13)附录A本标准用词说明 (14)条文说明 (16)1总则1.0.1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市场,提高燃气行业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经营服务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

1.0.3城镇燃气服务应遵循安全第一、用户至上、诚信为本、文明规范的原则。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2007年7月1日起实施1、总则1.0.1 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市场,提高燃气行业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经营服务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

1.0.3 城镇燃气服务应遵循安全第一、用户至上、诚信为本、文明规范的原则。

1.0.4 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服务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1.0.5 城镇燃气经营服务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质量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6 本标准涉及到的相关条款与用户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2、术语2.0.1 城镇燃气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民用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质量要求的燃气。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

2.0.2 管道燃气经营以管道输送方式经营燃气,并以燃气计量表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

包括人工煤气、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含瓶组)的经营。

2.0.3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以液化石油气钢瓶方式经营液化石油气,并以计量秤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的。

2.0.4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由燃气汽车加气站向燃气汽车加气的燃气经营。

2.0.5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为用户提供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安装、维修的服务。

2.0.6 窗口服务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办事处(点)、服务中心、业务服务柜台、维修站(点)、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2.0.7 通气将管道燃气引入室内燃气计量表前的控制总阀。

3、管道燃气经营3.1 发展用户3.1.1 企业应制定发展用户要约,并在提供该项业务的服务窗口公示。

3.1.2 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不得拒绝符合发展用户要约的用气申请。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新版解读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新版解读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解读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条例为我省燃气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为什么要对条例作修订?(一)是燃气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燃气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能源之一,与城市经济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

原《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自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引导和规范我省城镇燃气事业健康安全有序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城镇燃气公用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城镇燃气用户从800万户增长为1500万户,县以上城镇燃气的普及率达到99.8%。

2、随着国家能源政策调整,我省城镇燃气的种类已经从以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为主转变为以天然气为主,城镇燃气管道总长度达到8.8万公里,城镇管道天然气已通达我省475个乡镇。

(二)是与国务院条例相协调的法治需要国务院于2010年10月19日出台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并于2016年2月6日进行了修改。

而我省原条例自2005年颁布以来一直未进行修改,其适用范围、项目核准、暂停供气公告时间等条款、法律责任中行政处罚的标准和幅度等规定与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不一致,亟待修改。

(三)是强化燃气安全的迫切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全社会对城镇燃气安全的要求不断增加。

城镇燃气一头联系国家区域能源管网,一头联系千家万户,城镇燃气安全既事关城镇健康运转和公共安全,也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危,全环节的安全生产和服务责任必须得到有效落实。

但囿于历史条件,原条例未对此作充分规定,存在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服务要求不够细化、对燃气用户使用燃气的不规范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职能部门安全监管举措有待进一步加强,原条例已不能满足燃气行业安全发展的需要,条例修改十分必要。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PPT 39张)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PPT 39张)



第二十一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 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二)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 相互倒灌燃气; (三)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 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 (四)充装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 (五)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 (六)按照国家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修、更 新,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七)对充装后的燃气气瓶进行角阀塑封,并标明充装单 位和投诉电话; (八)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 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 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结果没有异议的,由管道燃气特 许经营权授予机关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通过向用户发 放安全用气手册等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 育,并安排专职人员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确保 燃气热值、组份、压力等安全、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 规定标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 气质量符合标准,接受用户监督。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之 间对燃气质量有特别约定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约定的内 容,发生争议时,依照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障 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权限;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供应、规范服务、合理收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置应当城乡统筹、布局合理。

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专业规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设施保护,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的经营服务,燃气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燃气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和使用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公益性宣传。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设施保护,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的经营服务,燃气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燃气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和使用安全意识。

民用建筑燃气安全技术条件

民用建筑燃气安全技术条件

热流量小于或等于11.6kw的 燃具,应装设下列任意一种排 烟设备: 1)在燃具上面装排气筒; 2)在燃具上面装带排烟罩的排 气筒; 3)在外墙上安装与热水器联动 的排气扇或带排气扇的排烟罩
3.
3.2.9
安装半密闭自然排 气式燃具的室内给气口 和换气口的断面积均应 大于排气筒的断面积。 给气口和换气口均应在 直通大气的地点。
A、材料种类未作规定。现行材料有镀 锌管、铜管、薄壁钢管、金属塑料 (铝塑)管、衬塑金属管、橡胶管。 B、连接方式未作规定。 C、使用具体要求未做规定。只是明确 与燃具连接软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宜 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应推广使用不 锈钢波纹软管。 D、与燃具的连接方式未作规定。只有 拉拔(拔脱)强度符合国家规定。
5.1.4 管道系统的管道连接、
管材和管件防腐、管道性 能(运行压力、气密性、 使用年限、冷热补偿、防 沉降、防地震、防雷和防 静电等)应符合GB50028 、GB50494和CJJ94的规定 。
5.2.2燃气调压装臵、计量装
臵和阀门的产品质量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其使用年限宜在10年 以上。
6.2.1燃具采用界限气和(0.5~
1.5)P。试验压力范围内检验时 应有良好的燃烧性能,不应产 生不完全燃烧、析碳、回火和 脱火现象。 客户应使用性能良好的燃 气燃烧器具,这也是确保安全 用气的前提条件。(自例全林内)
7 燃具排烟技术条件 7.1敞开式燃具 7.1.1家用燃具使用换气扇或吸油烟机等
燃气经营单位应 该积极为客户创建燃气 安全技术条件,依法拒 绝为没有条件的客户通 气,保障用户安全和维 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燃气服务导则》 GB/T28885 2013.6.1实施
4.2.5 公平性

《江苏省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2.0.12燃气器具前压力:
用户使用燃气时,在其燃烧器具入口处测得的运行压力。
2.0.13基表
具有基础计量功能、直接显示用气量原始数据且与其他附加功能分离的计量器具。
2.0.14钢瓶充装量
钢瓶内充装的燃气重量。
2.0.15液化石油气残液
在用户室内环境温度下,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残存且不再气化的烃类物质和其他杂质。
1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检定规程规定的,企业应更新燃气表。
2检验结果属正偏差超标的,企业应按照检验误差测算,给予用户自检验之日起前6个月的计量误差补偿;燃气表安装使用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时间给予计量误差补偿。
3.3.7用户对燃气表计量有异议的,可向法定检定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1 检验结果超出规定误差标准的,由企业提供更换使用的燃气计量表并承担相关费用;检定结果误差符合规定的,由提出检定申请方承担检定燃气表的相关费用;
2.0.3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
以液化石油气钢瓶方式经营液化石油气,并以计量秤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的。
2.0.4瓶装燃气经营
以钢瓶方式经营燃气,并以计量秤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的燃气经营。
2.0.4燃气汽车加气经营
由燃气汽车加气站向燃气汽车加气的燃气经营。
2.0.5燃气汽车(船舶)加气经营
由燃气汽车(船舶)加气站向燃气汽车(船舶)加气的燃气经营。
3.3 设施维护与抢修
3.3.1企业必须制定燃气泄漏突发事故抢修预案;必须设置抢修队伍和事故报警(修)电话。
3.3.1企业必须制定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必须设置抢修队伍和24小时事故报修(警)电话。
3.3.2接到户外管道燃气泄漏事故报警后,企业抢修人员必须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3.3.2接到户外管道燃气泄漏事故报警后,企业抢修人员无路阻情况下必须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2007年7月1日起实施1、总则1.0.1 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市场,提高燃气行业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经营服务与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

1.0.3 城镇燃气服务应遵循安全第一、用户至上、诚信为本、文明规范的原则。

1.0.4 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服务与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与从业人员进行指导与监督。

1.0.5 城镇燃气经营服务与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质量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6 本标准涉及到的相关条款与用户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2、术语2.0.1 城镇燃气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民用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与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质量要求的燃气。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

2.0.2 管道燃气经营以管道输送方式经营燃气,并以燃气计量表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

包括人工煤气、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含瓶组)的经营。

2.0.3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以液化石油气钢瓶方式经营液化石油气,并以计量秤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的。

2.0.4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由燃气汽车加气站向燃气汽车加气的燃气经营。

2.0.5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为用户提供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安装、维修的服务。

2.0.6 窗口服务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办事处(点)、服务中心、业务服务柜台、维修站(点)、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2.0.7 通气将管道燃气引入室内燃气计量表前的控制总阀。

3、管道燃气经营3、1 发展用户3.1.1 企业应制定发展用户要约,并在提供该项业务的服务窗口公示。

3.1.2 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不得拒绝符合发展用户要约的用气申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13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13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1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规范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苏价本〔2010〕22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物价局2017年12月26日附件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对管道燃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通过管道输送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管道燃气价格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者管道燃气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管道燃气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8•【字号】苏政办发〔2021〕104号•【施行日期】2021.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8日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巩固拓展“一年小灶”成果,推动“三年大灶”接续开展,深入实施全省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国内外燃气事故教训,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城乡一体推进要求,全面排查燃气管网和涉及燃气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加快推进燃气管网等设施更新改造和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控预警能力建设,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燃气企业对照《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开展全面摸底排查,重点排查整治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城镇燃气企业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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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修订对照表
(会审后修改稿)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原标准修改后标准
.3.10 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企业查询地下燃气设施相关情况的,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企业应与施工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10.0.10 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企业查询地下燃气设施相关情况的,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燃气经营企业应协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措施,并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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