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热点案例:莫言人格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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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馒头案”中的基本权

张翔:“馒头案”中的基本权

张翔:“馒头案”中的基本权利冲突问题作者:时间:2006-2-19 19:18:00点击:605责任编辑:【打印】【关闭】【出处】本文发表于《检察日报》,发表时有删改。

“馒头案”主要是个著作权法的问题,即使把陈凯歌导演的名誉权考虑进去,也还只是个民法领域的问题。

但是,如果以宪法的眼光看,这个案件却是个典型的“基本权利冲突”的案件。

“基本权利冲突”有个学术架子十足的定义:“数个基本权利主体的基本权利的相互对立”。

但直观地去理解却是容易的,比如,一群人游行示威会让另一些人的出行(行动自由)受影响。

又如,在堕胎问题中,妇女的人格发展权(自我选择)会与胎儿的生命权发生冲突。

在我看来,“馒头案”是陈凯歌导演的“人格尊严”和“艺术自由”与胡戈的“艺术自由”发生了冲突。

陈凯歌应该是认为自己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了侵犯,这项权利是一项民事权利而非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但一般认为,普通法律权利都是宪法上基本权利的具体化,按照这一逻辑,“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是宪法上“人格尊严”和“艺术自由”在著作权领域的映射。

而胡戈的改编行为,虽然在民法上可能是一种侵权行为,但也可以看作是一种艺术创作的活动。

考虑到胡戈精心而为的镜头剪辑、台词编写,以及对几位风格迥异的演员的声音的模仿,我们很难否认这是一种智力活动和情感表达。

将《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视为“作品”似无不可,而从宪法角度看,这就是胡戈在行使“艺术自由”啊。

显然的,陈凯歌的人格尊严和艺术自由与胡戈的艺术自由在特定的情形下发生了冲突。

陈凯歌已经起诉了胡戈,那么胡戈能否向法院主张自己是在行使“艺术自由”呢,他能否用“艺术自由”去对抗“作品完整权”呢?一般来说,个人不能在普通案件的审理中主张宪法权利。

按照传统的理论,基本权利的冲突只能由立法机关来协调解决。

也就是说,立法机关通过把相互冲突的基本权利的各自范围协调好了,具体操作的时候适用法律就行。

按照这种理论,这个案件就很简单了。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胡戈的行为是侵权,那就是侵权,如果胡戈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那就是“合理使用”。

“莫言“遇阻“莫言醉”

“莫言“遇阻“莫言醉”

文/陈志兴知识产权案例:以“莫言”之名抢注酒商标 2015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抗抗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的提案。

张抗抗在提案中提出,目前,在商标注册中有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即他人在作家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或笔名进行商标注册;甚至有些人恶意利用作家的知名度抢注相关商标,以牟取巨大商业利益,侵犯了作家的姓名权等相关权利。

对此,张抗抗在接受媒体采访过程中还举例指出,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莫言的名字早在几年前就被注册为酒类商标“莫言醉”。

对于张抗抗提到的“莫言醉”,此前媒体也进行过相关报道。

2012年10月12日,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

在国内掀起“莫言热”的同时,人们发现,早在2005年11月18日,即有一侯姓自然人在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莫言醉”商标并于2008年9月21日成功获准注册,引发社会公众的热议。

据说,有酒企愿出价1000万元购买“莫言醉”酒商标。

对此,莫言在接受采访时忍不住地说:“人名不经过我的同意就注册不太妥当。

” 2012年10月,在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后,“莫言”这一名字更是被疯狂地申请注册为商标。

2012年11月13日,自然人王某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在“酒”类商品上注册“莫言”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

2014年1月3日,商标局以“莫言”商标与在先的“莫言醉”商标(即上文提到的侯姓自然人在“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莫言醉”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

2014年1月16日,王某因不服商标局作出的上述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王某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整体含义迥异,字形及读音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其以“莫言”本身具有的特定含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是合法合理行为,不易产生不良影响。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一、“好一朵蔷薇花”案。

1987入选理由:最早发生的媒体诽谤名誉权的案件「案情」1985年1月18日,某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人民日报》予以转载,对某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某某与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斗争的事迹作了报道。

嗣后,女作家刘某到该县体验生活,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蔷薇怨》的内容失实,以“为正视听,换回《蔷薇怨》给某县带来的严重困难”为写作目的,撰写了“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某某》。

文章使用真实姓名,声称“要展览一下王某某”,在文章的人物对话中,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疯狗”、“政治骗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味鸡”和“打斗演员”等语言,侮辱王某某人格。

该文在《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江河文学》和《文汇月刊》4个刊物发表,发行64。

9万册。

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发表这篇作品的刊物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个案件是《民法通则》实施后最早发生的一件极有影响的侵害名誉权案件。

案件的典型性在于:第一,它涉及的是文学作品的侵权问题,写作小说会不会侵害人格权。

案例的回答是,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任何文字作品,只要是用来侮辱诽谤他人的,都能构成侵权的行为方式。

第二,在事实基本真实的作品中,只有侮辱的语言,是不是构成侵权责任。

案例的回答是,无论是纪实性的文章还是评论的文章,事实不真实,当然构成侵权;事实真实但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也构成侵权。

第三,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究竟应当怎样认定。

法律并不要求受害人一定要造成痛不欲生、寻死觅活的后果才是精神损害事实,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而是侮辱、诽谤的言辞已经被第三人知道,即“公布”,即为造成了侵权的损害事实。

因此,这个案例是非常经典的,在人格权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一、“好一朵蔷薇花”案。

1987入选理由:最早发生的媒体诽谤名誉权的案件「案情」1985年1月18日,某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人民日报》予以转载,对某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某某与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斗争的事迹作了报道。

嗣后,女作家刘某到该县体验生活,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蔷薇怨》的内容失实,以“为正视听,换回《蔷薇怨》给某县带来的严重困难”为写作目的,撰写了“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某某》。

文章使用真实姓名,声称“要展览一下王某某”,在文章的人物对话中,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疯狗”、“政治骗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味鸡”和“打斗演员”等语言,侮辱王某某人格。

该文在《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江河文学》和《文汇月刊》4个刊物发表,发行64。

9万册。

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发表这篇作品的刊物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个案件是《民法通则》实施后最早发生的一件极有影响的侵害名誉权案件。

案件的典型性在于:第一,它涉及的是文学作品的侵权问题,写作小说会不会侵害人格权。

案例的回答是,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任何文字作品,只要是用来侮辱诽谤他人的,都能构成侵权的行为方式。

第二,在事实基本真实的作品中,只有侮辱的语言,是不是构成侵权责任。

案例的回答是,无论是纪实性的文章还是评论的文章,事实不真实,当然构成侵权;事实真实但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也构成侵权。

第三,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究竟应当怎样认定。

法律并不要求受害人一定要造成痛不欲生、寻死觅活的后果才是精神损害事实,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而是侮辱、诽谤的言辞已经被第三人知道,即“公布”,即为造成了侵权的损害事实。

因此,这个案例是非常经典的,在人格权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莫言在“诺贝尔圣徒”与“乡愿作家”间挣扎

莫言在“诺贝尔圣徒”与“乡愿作家”间挣扎

莫言在“诺贝尔圣徒”与“乡愿作家”间挣扎凤凰网文化:莫言被授奖的地点是斯德哥尔摩,您如何评价这座中国人有点陌生的城市朱大可:对斯德哥尔摩,我也有一种陌生感,我从未去过那里。

我只知道它是一座精神分裂的城市,它不仅出产世界级桂冠,而且也曾制造过某种著名的“情结”。

凤凰网文化:莫言在斯德哥尔摩演讲的“三个故事”,您对此如何解读?朱大可:莫言设置了三个故事圈套,聪明人都不会上当。

谁要是拿过来解读,都会显得很傻。

莫言说,当众人都哭时,应该允许有的人不哭,当哭成为一种表演时,更应该允许有的人不哭。

这是不是意味着,当大家都在为民间苦难哭泣和抗议时,要允许有人保持“理性”和“中立”的立场?莫言又说,他曾经为顶撞老长官而自认为是斗士,而事过多年却感到内疚。

这个故事的意思,是做斗士未必符合道德标准。

这是不是意味着,不要随便顶撞莫言这位文学老长官,以免在许多年之后悔青自己的肠子?莫言还说,七个外出打工的泥瓦匠,把第八个人扔出了庙外,以平息风雨神的怒气,但最终的结局却是庙坍塌下来,只有那个被放逐者侥幸获救。

这难道不是莫言对自我命运的一种暗喻?他是否在意指自己是知识分子政治伦理的祭品,却又自信能超越“死亡”,而批评他的众生,则要面对万分可悲的下场?莫言自己设计的三个故事,其实就是三个语焉不详的谜语,他不说出谜底,我就只能瞎猜了。

莫言的谜语,还需莫言自己来破解。

这里不妨套用一下他的斯德哥尔摩句式——“我说的能算吗?我说了不算”。

鼓励大家“不关心政治”是一种危险论调凤凰网文化:您个人如何评价莫言的诺贝尔演讲《讲故事的人》,包括回答记者的提问(文学大于政治,诺奖属于个人不属于国家)?“文学与政治”纠缠不清,是否是中国体制内作家永远无法摆脱的“原罪”?朱大可:莫言建议大家多关心一点教人恋爱的文学,少关心一点让人打架的政治,我认为这不是一种很妥当的说法。

你莫言自己可以不关心政治,却不能号召别人都跟你一样。

在中国的特殊语境中,鼓励大家“不关心政治”,是一种危险的论调,它否定了公民议政的基本权利,也否定了中国民众参与政治的公共美德。

莫言的“阴暗面”和鲁迅的“国民性弱点”——以《蛙》、《透明的红萝卜》和《阿-Q正传》、《孔乙己》为例

莫言的“阴暗面”和鲁迅的“国民性弱点”——以《蛙》、《透明的红萝卜》和《阿-Q正传》、《孔乙己》为例

莫言的“阴暗面”和鲁迅的“国民性弱点”——以《蛙》、《透明的红萝卜》和《阿Q正传》、《孔乙己》为例把莫言和鲁迅并排在一起谈论,并不是没有理由的。

因为前者是2012年诺贝尔文学奖的得主,后者是八十五年前(1927)诺贝尔文学奖的拟提名者(后来为鲁迅所拒绝),身份相近。

进一步说,莫言曾被人们说是“揭露阴暗面”的作家,而鲁迅更是公认的“揭示国民性弱点”亦即展示“国民劣根性”者,这“弱点”和“劣根性”其实也是阴暗面。

更为重要的是,当下的莫言,他的声望似乎直逼当年的鲁迅。

这样一来,他们就更加具有可比性。

遗憾的是,目前尚没有人进行这一方面的工作。

在这种情势下,笔者拟对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莫言作品中“阴暗面”和鲁迅作品中“国民性弱点”的具体内容1.关于文学中的“阴暗面”笔者查阅过网页,在“百度百科”中得知,人们眼里的所谓“阴暗面”,是指“思想、生活、社会不良风气等不健康的方面”。

这种说法不够准确。

因为其忽视了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一,“阴暗面”是有前提的,前提就是总体性的光明,即肯定性的社会、生活和人物;二,“阴暗”不是黑暗,其本质并不是罪恶的、反动的。

就社会而言,只是“不良风气”而已。

就人物而论,只是内心“不健康”的东西罢了。

因此,文学中的所谓“阴暗面”,是在肯定社会、生活和人物本质的前提下,所展示出来的某些非本质的“不良”、“不健康”的侧面。

而且,只有以“阴暗面”为基本内容的作品,才能称之为揭露阴暗面的作品。

从这一意义上说,中、西方文学史上那些从总体上否定、批判封建社会的作品,它们所揭露的封建主义的本质;那些谴责反人类、反社会的战争罪犯的作品,它们所揭露的战争罪犯的凶残本质,都不能认作是“阴暗面”。

只有那些在肯定社会主义社会的前提下,以描写“思想、生活、社会不良风气等不健康的方面”为基本内容的文学,才可以认作是“揭露阴暗面”或者“暴露阴暗面“的文学。

在我国,在上世纪50年代曾经出现过好些这样的作品,比如萧也牧发表在1950年《人民文学》第一卷第3期的小说《我们夫妇之间》,它写知识分子李克和作为工农干部的妻子张同志之间的矛盾冲突,以至到了要离婚的地步。

民法典人格权指导案例

民法典人格权指导案例

民法典人格权指导案例一、案例背景小明是一位年轻的作家,他曾经因撰写了一本畅销书而走红一时。

然而,近期有一家新闻杂志刊登了一篇对他的诽谤文章,声称他撰写的书籍是抄袭了其他作家的作品。

这一指责严重损害了小明的名誉和声誉,他决定向法院提起人格权侵权诉讼。

二、案例分析首先,小明需要证明杂志刊登的文章对他的声誉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他可以通过提供自己过去的作品销量、受到的媒体报道等证据,来证明自己在文学界的知名度和声誉,以及这篇诽谤文章对他的形象和名誉的损害。

最后,小明还需要证明杂志的行为构成侮辱名誉。

侮辱名誉是指通过诋毁、中伤等言辞或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益的行为。

小明可以通过分析该文章的词句和表达方式来证明其具有侮辱性质,直接损害了他的名誉。

三、解决方案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人格权侵权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要求对该篇文章在杂志上的刊登做出撤回和澄清。

在诉讼过程中,他需要提供上述的证据来证明杂志的侵权行为以及他所受到的损害。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当重视保护人格权的法律原则,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法院认定杂志存在诽谤行为,应当依法判决为小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要求杂志撤回和澄清有关小明的诽谤文章,以恢复小明的名誉和声誉。

四、总结此案例是一个典型的人格权侵权案例,涉及到名誉权的损害和法律责任。

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于保护公民的名誉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受到侵权的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在实施民法典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格权保护的宣传和培训,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新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规定。

什么是公民的人格尊严? 我认为,所谓人格尊严,就是的资格,为人的尊严,指的是人的身分、名誉、形象、称谓、威望等。

这种一旦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的人格尊严权利,就是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欢迎大家前来观看!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篇1案情回顾:相识4年多,陈小姐与李先生不但发生了性关系,而且还常互称“老公”、“老婆”。

今年初,陈小姐意外发现,李先生已是有妇之夫。

感觉到自己被骗后,陈小姐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认为对方严重侵犯了她的贞操权和健康权。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应向陈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赔偿陈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这也是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

“老公”竟是有妇之夫20xx年,30岁的陈小姐通过交友网站认识了李先生,之后几年,双方偶尔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联系。

20xx年9月,双方感情急剧升温,两人频繁约会,在微信中亲昵地互称“老公”、“老婆”。

面对李先生的热烈追求,陈小姐一直认为他是一个处于单身状态、无人照顾的单身汉。

不久,李先生邀请陈小姐去新加坡,提前熟悉他的事业,期间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此后李先生又承诺会给陈小姐一个惊天动地的求婚。

之后,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

20xx年12月开始,李先生逐渐疏远李小姐,表示要中断恋爱关系。

今年2月3日,由于无法联系到李先生,陈小姐便撬门进入他位于金桥的家,正好撞到李先生及其妻子从斯里兰卡度假归来。

陈小姐这才知道,李先生已在20xx年1月结婚,而且之前他已经离过一次婚了。

此时,陈小姐如梦初醒。

状告侵犯贞操权、健康权今年3月26日,陈小姐以李先生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陈小姐诉说:在交往中,李先生一直谎称未婚,多次要求其做女朋友,对其以“老婆”相称,也要求其称他为“老公”,以表达娶其为妻的愿望,并采取各种方式骗取感情,直到李先生隐瞒已婚的事实被揭穿。

人格权侵害案例分析

人格权侵害案例分析

人格权侵害案例分析标题:人格权侵害案例分析案例一:著名演员被侵犯肖像权之事件(1995年)时间:1995年3月15日事件描述:在《时尚周刊》的一期杂志中,该杂志刊登了一则广告,广告中使用了著名演员张华的肖像作为商品宣传内容。

然而,在没有经过张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该杂志擅自使用了他的肖像权,严重侵害了张华的人格权益。

细节描述:张华发现了这一问题后,立即向当地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

他表示,这则广告的发布对他的名誉和形象造成了损害,同时也导致他在娱乐圈的商业利益受到损失。

张华提供了多种证据,包括签署了与杂志公司无关的广告代言合同以及其在其他场合的肖像照片等。

法律争议:本案主要涉及到著名演员的肖像权侵犯问题,其中包括肖像使用的许可、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需支付何种赔偿等问题。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时尚周刊》擅自使用张华的肖像构成肖像权侵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法院认为,广告公司未经授权便使用了张华的肖像,导致他的人格权益受损。

因此,法院判令杂志社停止广告使用并公开道歉,并判决赔偿张华合理的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人格权侵害案例,涉及到肖像权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或机构在使用他人肖像之前,必须获得本人的明确许可。

在本案中,杂志社未经张华同意,擅自使用他的肖像进行宣传,侵犯了他的人格权益。

此判决有力地保护了个人的人格权,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媒体侵犯名誉权之事件(2008年)时间:2008年6月22日事件描述:某电视台在新闻报道中,将某高校教授王明的个人名誉与学术声誉和一起负面报道。

该报道指控王明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了他的声誉和职业发展。

细节描述:报道中,电视台未经核实便直接将王明公之于众,对其进行人格攻击。

王明本人在事前并未收到任何调查或询问的通知。

报道中包括了一些信息失实的指控,使得他受到了舆论和社会众多人士的指责。

王明为此感到极度愤怒和冤屈,并立即聘请律师提起了诉讼。

侵犯名誉权的案例

侵犯名誉权的案例

侵犯名誉权的案例侵犯名誉权的案例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保护其声誉和尊严的权利。

侵犯名誉权是指他人以不实、虚假或恶意的方式对个人进行诽谤、中伤、诋毁等行为,导致其声誉和尊严受到损害。

以下是一些侵犯名誉权的案例。

一、企业被恶意中伤某公司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文章,称某知名企业存在各种问题,包括违法经营、欺诈消费者等。

这篇文章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纯属恶意中伤。

该知名企业因此受到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销售额急剧下降,形象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二、个人遭受无端诽谤某位网民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条消息,称某位公众人物涉嫌贪污腐败,并提供了一些不实的证据。

这位公众人物因此遭受了无端的诽谤和攻击,形象和声誉遭到了极大的损害。

三、医生被恶意中伤某位医生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一篇文章,介绍了自己的治疗方法和经验。

但是,一些网民在评论区中恶意中伤这位医生,称其治疗方法无效、欺骗患者等。

这些言论造成了医生的声誉受到损害,也影响了他的工作。

四、名人被恶意攻击某位名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张自己与家人的合照,但是一些网民却在评论区中恶意攻击他的家庭成员,称其家庭不和、存在丑闻等。

这些言论对名人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五、企业被虚假报道某媒体报道称某企业涉嫌违法经营,并提供了一些不实的证据。

该企业因此受到了极大的压力和负面影响,甚至被迫关门停业。

后来证明该报道纯属虚假,但已经对企业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六、个人隐私被泄露某位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自己的照片和个人信息,并设置为公开状态。

但是,一些不良分子却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了恶意攻击和诽谤,给这位个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七、企业商标被侵犯某企业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但是另一个企业却在其产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也会对原企业的品牌形象造成损害。

八、个人照片被盗用某位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自己的照片,但是一些不良分子却将其盗用,并在其他网站上发布。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该个人的隐私权,也可能导致其声誉受到损害。

透视新闻炒作现象―――以莫言获诺贝尔文学奖事件为例

透视新闻炒作现象―――以莫言获诺贝尔文学奖事件为例

透视新闻炒作现象―――以莫言获诺贝尔文学奖事件为例【摘要】在当今社会,新闻炒作现象愈发普遍,媒体追逐眼球和点击量的需求,不择手段地渲染事件,引发公众关注。

以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事件为例,媒体报道存在着夸大事实、断章取义等现象,真相被掩盖。

舆论的扭曲影响了公众的观点,政府和媒体的反应也备受关注。

深入分析炒作现象背后的原因,或许可以引发对新闻伦理和公共舆论的反思。

结合对媒体炒作的现状和莫言事件的分析,我们需要反思新闻报道背后的动机,展望未来新闻媒体应该如何规范自身行为,避免再次走向炒作和失实报道的误区。

【关键词】透视、新闻炒作、莫言、诺贝尔文学奖、媒体、报道真相、舆论、影响、政府、公众反应、炒作现象、背后原因、反思、展望。

1. 引言1.1 背景介绍20世纪初,文学以及新闻传媒行业经历了巨大的变革和发展。

人们对新闻报道的需求不再仅限于信息传递,更加注重报道的立场和观点。

与此媒体炒作现象也逐渐兴起。

炒作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手段,通过渲染、夸大和歪曲事实,吸引公众注意,操纵舆论,甚至影响事件的进展和结果。

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事件就成为了媒体炒作的一个典型案例。

当时,莫言以其卓越的文学成就和文学影响力获得了这一殊荣,然而媒体报道却普遍存在夸大和歪曲的现象。

炒作导致了公众对莫言的认知产生了偏差,甚至对他的作品和人格产生了误解。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透视新闻炒作现象进行深入思考。

通过对莫言获奖事件的分析和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媒体炒作的现状,了解舆论的影响力,以及政府、媒体和公众的反应。

同时也可以揭示炒作现象背后的原因,以及如何避免和应对类似情况的发生。

.2. 正文2.1 媒体炒作的现状目前,媒体炒作现象已经成为新闻报道中的常见现象。

随着信息传播的速度加快和竞争的加剧,媒体往往会追随热点事件进行过度报道,甚至夸大其影响力,以吸引眼球和获取更高的点击率。

这种炒作现象导致了许多问题的出现,例如新闻报道失去客观性和真实性,观众容易被误导和误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网络言论侮辱案例

网络言论侮辱案例

网络言论侮辱案例网络言论侮辱案例案例一:某网友发表辱骂性言论时间:2009年5月12日地点:广东省XX市事件经过:2009年5月12日,某网民小明在一家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其中包含了对一位政府官员的辱骂性言论。

在文章中,小明以粗俗的语言对该官员进行人身攻击和负面评价,对其进行了极端的侮辱和诽谤。

这篇文章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愤怒。

很快,该政府官员获悉了这个事件,并将其报告给了当地警方。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确定了小明在该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的文章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事后,该政府官员提起诉讼,将小明告上法庭,指控其侮辱和诋毁名誉。

在庭审中,小明不否认自己发布了这篇文章,但他辩称这只是他的一时冲动,他并不是真心想侮辱该官员,而只是想表达自己对政府工作不满的情绪。

法律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侮辱他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在该案中,小明的言论显然已经超出了一般的言论范畴,而是公然的辱骂性言论。

尽管他辩称这只是一时冲动,并非真心想侮辱官员,但这并不能成为他免于法律责任的理由。

在网络言论中,人们应该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侮辱他人,并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在网络时代,人们在言论自由的同时也需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言论的传播速度快、广泛,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引起巨大的社会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慎重对待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论行为,避免过激、侮辱性的言论,以免引发法律纠纷。

对于网络言论侮辱案件,法律应该依法严惩。

同时,公民也应该自觉守法,在网络空间中保持良好的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

“在纪实文学作品中使用恶毒语言诽谤他人构成侵害名誉权”案

“在纪实文学作品中使用恶毒语言诽谤他人构成侵害名誉权”案

“在纪实文学作品中使用恶毒语言诽谤他人构成侵害名誉权”案【案情介绍】1985年1月18日,河北省《秦皇岛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

1985年3月2日《人民日报》予以转载,对河北省抚宁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某某与不正之风作斗争的事迹作了报道。

嗣后,作家刘某到抚宁县体验生活,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该文内容失实,自称“为正视听,挽回《蔷薇怨》给抚宁带来的严重困难”,于1985年9月撰写了“及时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某某》。

文章声称“要展览一下王某某”,并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疯狗”“政治骗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味鸡”和“打斗演员”等语言,侮辱王某某人格。

该文在《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江河文学》和《文汇月刊》4个刊物上发表,发行64.9万册。

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法律问题】1.损害事实的概念和结构2.损害事实的种类【法理分析】一、损害事实的概念和结构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由两个要素构成的:一是权利被侵害,二是权利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损失的客观结果。

一个损害事实必须完整地具备侵害客体和利益损失这两个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是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事实,都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例如,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构成的损害事实要件,必须具备人身权受到侵害、导致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损失这两个要素。

权利被侵害这一要素的确定,意义在于确定侵权行为的范围,分清侵权行为的不同性质。

被侵害的权利是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

侵权行为的范围究竟有多宽,应当以能够成为侵权行为客体的民事权利的范围为限。

利益损失这一要素的确定,意义在于确定是否成立侵权责任以及如何确定赔偿范围。

权利被侵害和利益损失结合在一起,构成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

莫言获诺奖后打的第一个官司

莫言获诺奖后打的第一个官司

政W法制摘版丨1.00k视点莫言获诺奖后打的第一个官司□毛亚楠2019年一开年,一向主张“无讼则安”的作家莫言决定将深圳一家名为“玉瓷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告上法庭。

莫言的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汝忠告诉笔者:“此案是莫言获诺奖后打的第一个官司,因为实在忍无可忍了。

”去年12月,网络上出现了大量与“莫言”相关的广告代言类视频及图文信息,在腾讯视频网站《玉瓷企业宣传片》视频中.这家企业多次提及莫言姓名,插入莫言照片.展示莫言题写的与陶瓷相关的书法作品,并配音称:“莫言老师在家里使用玉瓷科技纯陶瓷养生锅后,给予了玉瓷科技极高的评价,并邀请公司创始人董震雷到家里做客,为其题词,以战友相称.聊文学.聊陶瓷'最后.莫言老师说用了玉瓷科技养生锅.炒菜味道就是不一样•健康养生.其他的金属致癌锅再不用了,希望你们把它卖到全世界,为全人类的健康造福。

”在百度网站搜索“莫言代言深圳玉瓷锅”出现的《〈一年十倍速〉财富增长之道震撼开讲》视频中.这家企业在其广告内容的显著位置中标注“莫言以战友相称的企业家导师——董震雷”,并再次插入了“莫言与董震雷合照”。

今年2月27日下午2点30分,莫言诉深圳玉瓷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董震雷本人并未到场。

此人与莫言本不相识,之所以会有同莫言的合影及书法题词,其实源于莫言所住小区收发室工作人员的一次牵线请托。

好心之举被人拿去侵权牟利因职业之便,工作人员与莫言一家相熟。

去年,T.作人员开口找莫言帮忙,提及了董震雷,说董震雷为他老婆支付了保险费,他无以为报.恳请莫言能为董震雷写一幅字.作为对董震雷的报答。

28“1”件“]视点”)(爪!政瞄址制攵摘版莫言出于助人心态.勉强答应了下来。

听工作人员说董震雷做的是陶瓷的生意,莫言便随手抄写了一首与陶瓷有关的明代著名咏物诗《咏景德镇兀然亭》。

此过程莫言与董震雷并未见面。

哪知数日后,工作人员又请求莫言允许董震雷来家拜访。

文艺争论的例子

文艺争论的例子

文艺争论的例子从司马南关于莫言的文学争论说近期,司马南关于莫言作品和莫言获奖的问题,先后做了多期节目,直指莫言作品带有严重的导向问题;后来又有关于莫言粉丝和司马南的电话录音事件;由此,引发了今日头条大量的关于司马南和莫言的评论,成为一个典型的公共领域的文化事件。

一、从文学事件到舆论事件:莫言一次讲演引起的争论莫言于2014年年底被香港中文大学授予荣誉文学博士。

在颁奖典礼上,他在视频里说的这段话,被司马南引用,并被批判。

其文如下:“我有一种偏见,我认为文学作品永远不是唱赞歌的工具。

文学艺术就是应该暴露黑暗,揭示社会的不公正,也包括揭示人类心灵深处的阴暗面,揭示恶的成分。

”司马南对其做了批评——文学为什么不能歌颂?由于争议很大,我们找了莫言的原文,结合上下文,莫言的原文是这样:“如果一个作家不讲真话,那么这个作家就势必要讲假话。

讲假话的作家,不但对社会无益,对老百姓无益,也会大大影响文学的品格。

因为一部好的文学作品,肯定是有一个真实的东西在里面。

它应该是来源于生活的,真实地反映下层人民的生活面貌。

如果有谁想用文学来粉饰现实,用作品来赞美社会,我觉得这个作品是很值得怀疑的。

我有一种偏见,我认为文学作品永远不是唱赞歌的工具。

文学艺术就是应该暴露黑暗,揭示社会的不公正,也包括揭示人类心灵深处的阴暗面,揭示恶的成分。

讲真话毫无疑问是一个作家宝贵的素质。

不是所有的文学作品都是要积极向上的,揭示黑暗丑恶的文学作品对社会的发展、对人类的前进也有着很大的作用。

只有全面地去剖析人性,众人才能完成自我救赎。

”这里有两个文学理论问题:1、文学和生活的关系问题,这是一个涉及文学创作的理论问题。

这个问题从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以后,一直是文艺界的一个重大问题。

当然这个问题是有争论的。

莫言谈到的是文学作品应该有真实的东西,反映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

作品应该有“真实的东西”,——注意,这里不是“真实的生活”。

很多不学文艺理论的人容易把“艺术真实”和“生活真实”搞混了。

莫言文学作品出版、翻译与著作权保护

莫言文学作品出版、翻译与著作权保护

【语言与文化】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 2017年10月(第10期,总第246期)Oct.,2017(No.10,General No.246)收稿日期:2017-03-20作者简介:张卫国(1980-),洛阳师范学院商学院党委书记,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著作权法。

莫言文学作品出版、翻译与著作权保护张卫国(洛阳师范学院商学院,河南洛阳471934)摘要:自2012年10月11日中国作家莫言获得2012年度诺贝尔文学奖之后,莫言作品霎时间风靡神州,一时间洛阳纸贵,伴随着这股“莫言热”席卷华夏之势,莫言作品著作权遭侵犯也是此起彼伏。

首先是多家出版社合同到期依旧印刷莫言作品出售,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出版莫言作品,其次是私贩小摊盗印书籍更是猖獗肆虐、肆无忌惮地大量印刷贩卖,再者是网络平台未经作者同意大量免费提供数字化处理后的莫言作品,最后是莫言作品文字翻译方面的侵权。

以上侵权都以莫言著作权为核心展开,无怪乎“莫言获奖”竟当选2012年度十个全国知识产权保护重大事件。

本文通过莫言作品侵权类型化分析阐述莫言作品权利侵害现状,指出莫言著作权遭侵害救济不足的原因与不足,最终提出莫言著作权侵权救济措施,实现莫言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合理有效保护。

关键词:出版侵权;网络侵权;翻译侵权;权利意识;多元救济中图分类号:D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7)10-0146-052012年,中国文坛亘古未有之大喜事莫过于中国作家莫言摘取2012年度诺贝尔文学奖桂冠,引领中国文学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极大提升中国文学作品的版权价值和影响力。

然而在诺奖光环的背后,莫言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却正在经历一段难产期。

就在莫言获奖的当天,国内各大网上书店,如亚马孙、当当和京东等,莫言作品都销售一空,实体店里更是排起长龙,连夜排队购买莫言作品,一时间莫言作品供不应求,几十家出版商披星戴月印刷莫言作品销售,盗版书商也是没日没夜赶工赶时印制莫言作品充斥图书市场,更有数十家网站免费提供网友上传数字化处理后的莫言作品,还有人借此翻译莫言作品,以上除了少数几家出版社拥有合法版权外,其他莫言作品传播方式均未获莫言本人授权,都是侵犯莫言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莫言作品可能会发生电子版权纠纷

莫言作品可能会发生电子版权纠纷

莫言作品可能会发生电子版权纠纷赵虎律师昨日,速途网的“速途论道”栏目的主题是:莫言热能推动电子阅读吗?本人认为,莫言热推动电子阅读可能还需要其他条件的配合,比如合理的电子书盈利分配机制、物美价廉的电子书阅览器等,所以未必能推动多少;但是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可能会引起电子书版权的纠纷,这是倒是非常有可能的事。

电子书版权纠纷,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来是著作权中一个不起眼的小权利,但是随着网络的发展,信息网络传播权变得越来越重要,其价值也越来越高。

著名的视频网站优酷、土豆等每年都要花费巨资购买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道理上跟影视作品是一样的。

之所以说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可能引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是有一定根据的。

莫言的作品横跨上个世纪80年代、90年代一直到现在,这个时间段正好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时期,也是我国法律的完备时期,《著作权法》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修改、完善的过程,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也在不断的发展、提高。

当年《红高粱家族》出版的时候,相信出版合同中不会有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表述,因为当时大家都不知道这个权利。

《丰乳肥臀》出版的时候,《著作权法》已经有了,而且那个时期出版社(商)的法律意识要强于作家,开始在合同中写入有关电子图书版权的问题。

但是这个时期的合同极其不合理,电子图书版权基本上就是赠送的,作家也没有什么意识、甚至不注意的情况下,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就给了出版社(商)了。

现在,无论是作家还是出版社都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所了解,作家也知道这个权利是非常有价值的。

但是可能历史已经造成了电子图书出版权的转让,那么今日如何对作品的电子图书版权进行整理就是非常麻烦的事情了。

目前,精典博维、上海文艺和作家出版社都在出版莫言得图书,并且都强调自己的版权没有问题,只是精典博维说自己有大部分作品的电子图书版权(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下同)。

姑姑的倒错人生——关于莫言《蛙》的社会场域分析

姑姑的倒错人生——关于莫言《蛙》的社会场域分析

姑姑的倒错人生——关于莫言《蛙》的社会场域分析莫言用他的语言构筑出了一个“蛙”的象征世界,在《蛙》中他用不受拘束、天马行空的叙述方式,营造了一个可知可感的影像图景。

这是一部当代现实力作,它采用书信体与话剧结合的叙述方式,为我们呈现了新中国六十余年的社会计划生育史,塑造出了一群承载着社会使命的现实存在者。

《蛙》中姑姑“万心”是该部小说的主人公,她因接生了数以千计的新生生命而被民风淳朴的东北乡人民奉为“活菩萨”;她又因自己行使计划生育权力、扼杀了数以千计的腹中胎儿,被人们暗唤为“活阎王”。

她的身上承载着一个时代的悲欢和罪责,她的矛盾生存状态正是源于她的生存场域和倒错人格。

①一、社会场域对人生的性格形塑新中国不久,党中央就意识到了发展的重要性,实行改革开放,以改变中国落后的局面。

虽然我国国土面积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但当国土和资源除以庞大的人口数字时,我国便不再是旧社会妄自尊大的地大物博,而是人均物资稀少的落后国家。

当新生人民政府意识到这一现实时,便产生了“计划生育”这一人类发展史上的创举,在一个偌大的中国开启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生育之战。

在现实的社会场域营造的紧张生育氛围中,姑姑在这场对抗生育保卫战中扮演了“神—魔—人”三重矛盾人格。

姑姑是东北乡上的接生之“神”,被人们尊称为“活菩萨”,姑姑年纪轻轻便有如此殊荣,是与她的家庭背景是分不开的,“我姑姑是我大姑的女儿,我大爷是八路军的医生。

他先是学中医,参军的,跟着诺尔曼·白求恩,学会了西医”。

姑姑的父亲与著名的抗战敌后英勇无畏的外科医生白求恩一起工作过,且还师从于白求恩。

这给姑姑蒙上了传奇色彩,也给姑姑打上了革命斗争性的性格烙印,作为抗战英雄的后代,根正苗红,这也确立了她坚定地跟随政策路线走的正统价值观念。

但具有如此优良仁厚的血统的姑姑,种族遗传基因在她身上却表现出了倒错的特点:一方面持守政策,执着于权力的正当性,甚至不惜虐害超生的农村妇女;另一方面由于自己的残暴、冷血诱发出了相伴终生的对自身行为的谴责、忏悔。

有关面对争议选择不语的例子

有关面对争议选择不语的例子

有关面对争议选择不语的例子
莫言老了,但他的思维还很年轻,对事物的认识依然清醒而深刻。

众所周知,莫言获诺奖后的颁奖词公之于众后,便引发了经久不息的巨大争议。

我们不时会看到有人说,莫言为什么不公开回应一下争议,而要选择沉默不语,是不是自认理亏,无话可说?还有人好奇,要是莫言和司马南公开来一场辩论,谁会赢?网络上关于莫言的争议经久不息,莫言不可能不知道,也不可能无动于衷。

他其实并没有真的默言,而是通过作品加以回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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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案例:莫言人格权纠纷案
法律硕士是应用型硕士,从理论到现实,再从现实回归理论,如此循环往复,培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接班人,它不是纸上谈兵,而是用到实处。

近几年,特别是17年之后,法硕初试越来越多地结合社会热点案例来考察考生对知识点的掌握,透过真题可见当年社会热点;而在法硕复试中许多高校都会选择社会热点案例来进行选拔,热点案例已然成为法硕考试之重。

关注社会热点案例,寻找那份似曾相识,与出题老师在此邂逅!
【凯程法硕案例】
莫言在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后,其姓名权和肖像权因而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去年12月,网络上出现了大量与“莫言”相关的广告代言类视频及图文信息,其中多次提及莫言姓名,插入莫言照片,展示莫言题写的与陶瓷相关的书法作品,并称莫言使用了该企业产品。

视频配音称:“莫言老师家里在使用玉瓷科技纯陶瓷养生锅后,给予了玉瓷科技极高的评价,并邀请公司创始人董震雷到家里做客,为其题词,以战友相称,聊文学,聊陶瓷。

最后,莫言老师说:用了玉瓷科技养生锅,炒菜味道就是不一样,健康养生,其他的金属致癌锅再用不回去了,希望你们把它卖到全世界,为全人类的健康造福”。

5月30日,经过3个多月的诉讼,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深圳市玉瓷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莫言许可使用其姓名与形象进行商业宣传,制造莫言为这家公司产品进行代言的广告形象,侵犯了莫言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令深圳玉瓷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莫言姓名权、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删除涉案相关侵权信息;在《光明日报》上刊登致歉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莫言财产损失20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问题与思考】
1.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与特征;
2.深圳玉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重点知识链接】
知识点一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

与具体人格权相比,一般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平等地享有一般人格权。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高度概括的民事主体一般人格利益,是具体人格权之外的、尚未或无法具体化的人格利益,它涵盖了具体人格利益之外民事主体应当享有的所有其他人格利益。

(3)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人格平等、独立、自由和尊严都是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民事主体最根本的条件。

(4)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无法事先确定,也不应当事先确定。

知识点二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7简):
《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害;(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实战演练】
下列权利中,属于人身权的有()(多选)
A.名称权
B.姓名权
C.肖像权
D.配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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