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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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事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外事处为集团公司设置的外事工作专办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含港澳台事务)范围包括:因公出国(境)考察;出国(境)培训、出国(境)工作;组织、参加国(境)内外相关国际会以、涉外业务洽谈会、展览会以及从事商务活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邀请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华(大陆)访问;日常外事活动;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相关事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督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执行。

第六条外事工作要注重政策性、科学性、计划性和实效性,本着规范、统一、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确保安全,注意保密。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确定相应的外事管理部门和外事工作人员开展外事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驻外机构等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八条根据外交部、港澳办、国台办和国家海事局授权,集团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本单位人员(不含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以下简称“主要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海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相关人员来华(大陆)事宜。

【管理制度)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事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壹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外事处为集团公司设置的外事工作专办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含港澳台事务)范围包括:因公出国(境)考察;出国(境)培训、出国(境)工作;组织、参加国(境)内外关联国际会以、涉外业务洽谈会、展览会以及从事商务活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邀请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华(大陆)访问;日常外事活动;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关联事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督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之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执行。

第六条外事工作要注重政策性、科学性、计划性和实效性,本着规范、统壹、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确保安全,注意保密。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确定相应的外事管理部门和外事工作人员开展外事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驻外机构等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八条根据外交部、港澳办、国台办和国家海事局授权,集团公司于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本单位人员(不含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以下简称“主要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海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关联人员来华(大陆)事宜。

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集团的外事工作,确保外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保证集团形象的良好展示。

外事工作包括对外交往、外事接待、外事考察等方面,涉及集团与外部组织或个人的合作与沟通。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确保集团外事活动的有效实施,使外事工作为集团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2 原则•依法合规:外事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国家对外事工作的要求。

•良好形象:外事活动应展示出集团的良好形象,为集团争取更多的合作机会。

•互惠互利:外事合作应建立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确保合作双方的利益均得到保障。

3. 外事工作组织管理3.1 外事工作组织架构外事工作由外事工作组织负责,组织架构如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外事工作的总体策略和规划,并对外事工作进行统筹和协调。

•外事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外事工作执行,包括组织外事活动、接待来访客人等。

•外事工作协调员:负责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外事工作,确保外事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外事工作计划每年初,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应制定外事工作计划,包括外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参与人员等,并报领导层审批。

外事计划应综合考虑集团的业务需求和发展战略,确保外事活动与集团的整体发展目标相一致。

3.3 外事预算管理外事活动的预算由外事工作办公室进行编制和管理。

外事预算应合理规划和分配资金,确保各项外事活动的顺利开展。

外事活动结束后,外事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对预算进行结算和总结,并报告领导层审查。

4. 外事接待管理外事接待是集团对外交往的重要环节,要求接待活动必须有计划、有组织、有纪律、有规范。

以下是外事接待的管理要点:4.1 接待计划制定每次接待活动前,外事办公室应制定接待计划,包括接待活动的目的、内容、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并与被接待方进行沟通和确认。

4.2 接待方案执行接待活动的执行应严格按照接待方案进行,确保符合要求,并给予被接待方良好的印象。

在接待过程中,应注重礼仪、礼貌,并妥善安排活动流程。

公司外事办管理制度

公司外事办管理制度

公司外事办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公司外事办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交往活动,确保外事活动的顺利进行,提升公司的国际形象和竞争力。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合作、商务谈判、外宾接待、出国(境)访问等。

3. 外事办负责统筹规划和执行公司的外事活动,协调解决外事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公司设立专门的外事办,负责外事工作的日常管理。

2. 外事办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外事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外事活动,管理外事文件和资料,以及对外宾进行接待和服务。

3. 外事办应建立健全外事档案,记录外事活动的全过程,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

三、工作流程1. 外事活动需提前规划,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外事办审核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2. 对于重要的外事活动,外事办应提前准备详细的方案,包括活动目的、参与人员、日程安排、预算等,并做好风险评估。

3. 外事活动结束后,外事办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书面报告,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四、外宾接待1. 外宾接待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外宾的风俗习惯。

2. 外宾来访前,外事办应做好接待准备工作,包括接待场地的布置、交通住宿的安排、翻译人员的配备等。

3. 在接待过程中,外事办应确保外宾的安全和隐私,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

五、出国(境)管理1. 公司员工因公出国(境)需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和国家相关政策办理手续。

2. 出国(境)前,员工需提交详细的出行计划和费用预算,经外事办审核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3. 出国(境)期间,员工应保持与公司的通讯联系,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4. 回国(境)后,员工需及时向公司汇报出访成果和经验,必要时进行专题汇报。

六、监督与考核1. 公司对外事办的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考核,确保外事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2. 外事办应定期对外事活动进行分析评估,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和提高工作效率。

3. 对于违反外事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外事管理办法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外事管理办法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外事管理办法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外事管理工作,确保集团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外交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外事活动及境外培训、考察、工作等因公、因私出入境事项。

1.3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1.4术语定义1.4.1外事管理是指具有宏观性质的行政管理,是一切涉外商务活动的管辖和处理,是规范所有涉外事项目标、原则的一种行政手段。

1.4.2因公出境是指受公司指派,前往境外国家(地区)进行一切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活动;1.4.3因私出境是指由个人计划,前往境外国家(地区)进行一切与公司业务不相关的学习、培训、旅游等活动。

2职责分工2.1办公室职责2.1.1集团办公室是系统内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理集团外事工作的计划、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和审核等工作。

2.1.2集团办公室是集团因公护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内县处级以上所有因公护照的申报、保管,以及各子(分)公司因公出境护照的报审工作,因公护照实行“专柜保管、专册登记、专人负责”。

2.2相关部门职责集团总部各部门和各子(分)公司负责推荐出境人员,并对外事出国事项的目的、经营、生产、人员、资金等进行审核确认。

3管理内容3.1因公出国(境)管理3.1.1因公出国(境)的申报、审批程序。

因公出国(境)须由各子(分)公司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批,报集团办公室,经集团总部各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核,集团主管领导签发,由办公室向相关行政部门报批。

3.1.2因公出国(境)组团任务要明确、具体、人员要精干内行,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并根据需要,有计划、有策划、有总结,不得擅自更改出境路线、内容、时间等。

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事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外事处为集团公司设置的外事工作专办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含港澳台事务)范围包括:因公出国(境)考察;出国(境)培训、出国(境)工作;组织、参加国(境)内外相关国际会以、涉外业务洽谈会、展览会以及从事商务活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邀请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华(大陆)访问;日常外事活动;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相关事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督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执行。

第六条外事工作要注重政策性、科学性、计划性和实效性,本着规范、统一、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确保安全,注意保密。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确定相应的外事管理部门和外事工作人员开展外事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驻外机构等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八条根据外交部、港澳办、国台办和国家海事局授权,集团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本单位人员(不含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以下简称“主要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海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相关人员来华(大陆)事宜。

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外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事工作的管理,加强外事工作的政策性、科学性、计划性和时效性,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公司办公室归口管理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的因公涉外事项,具体负责公司范围内外事工作的计划、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和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所属单位外事管理归口部门为办公室。

所属单位办公室要设立专(兼)职外事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事事项范围第五条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合资合作。

第六条在(境)外进行投融资,合资合作办企业,承包工程项目等。

第七条应邀出国访问、考察、培训和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

第八条外宾或外国专家来访、参观、考察、讲学、前来执行合作合同以及(境)外记者来访等外事活动。

第九条其他外事事项。

第四章因公出国(境)管理第十条因公出国(境)原则和要求(一)因公出国(境)要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紧紧围绕公司的中心任务,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进行。

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二)出国(境)人员身份要与出国(境)任务相符。

出国(境)人员不得执行与本人工作无关的任务,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人员或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三)出国(境)必须有外方对口业务关系单位的邀请。

不得通过旅行社联系邀请函,不得利用境外中资企业或驻外机构邀请的名义出国(境)。

(四)出国(境)应严格执行事先批准的在外停留时间。

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供详细日程报批。

(五)因公出国(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往访国家。

出国(境)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绕道或前往未经批准的国家和地区。

(六)已离、退休的公司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境),需报请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出国(境)。

(七)不得持因私护照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

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外事工作的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中组部、外交部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任务审批、因公团组出国管理、邀请外国人来华等外事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统一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因公出国(境)的人员审批、任务审批管理和具体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人事、外事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出国(境)的人员审批、任务报批等具体事项的办理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外事工作所含内容:1.因公出国(境)考察;2.国际经贸项目、商务活动的组织、洽谈与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其中包括涉外工程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3.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的境内、外培训以及涉外工程技术培训的组织与管理工作;4.组织、参加境内、外与集团公司业务有关的国际会议,组织与参加国际电力展览会的参展与观展;5.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集团公司邀请和接待外国人来华事项;6.负责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7.日常外事工作及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国(境)人员审批程序第六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办发[1993]23号文件的规定,集团公司党组可直接授予已成立党委的所属单位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权,并须将拟授权单位名列报中组部备案,经中组部审核确认后,被授权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权予以生效。

集团公司党组于2003年4月9日已正式授予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及龙源电力集团公司等三十三家单位党委具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国电集党[2003]14号)。

第七条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负责公司本部、各分公司、驻外办事处以及集团公司所属无人员审批权单位出国(境)人员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经集团公司党组授予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单位,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

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事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外事处为集团公司设置的外事工作专办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含港澳台事务)范围包括:因公出国(境)考察;出国(境)培训、出国(境)工作;组织、参加国(境)内外相关国际会以、涉外业务洽谈会、展览会以及从事商务活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邀请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华(大陆)访问;日常外事活动;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相关事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督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执行。

第六条外事工作要注重政策性、科学性、计划性和实效性,本着规范、统一、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确保安全,注意保密。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确定相应的外事管理部门和外事工作人员开展外事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驻外机构等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八条根据外交部、港澳办、国台办和国家海事局授权,集团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本单位人员(不含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以下简称“主要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海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相关人员来华(大陆)事宜。

外事管理办法

外事管理办法

外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单位的外事工作,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保障外事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外事活动管理。

第三条外事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大局、促进发展、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积极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本单位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二章外事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设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的外事工作。

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研究制定本单位外事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三)审议重大外事事项和重要外事活动方案;(四)协调解决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设立外事办公室,作为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外事工作。

第七条外事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起草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外事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三)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做好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四)接待来访的国(境)外宾客,安排外事接待活动;(五)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六)负责外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外事工作任务。

第三章因公出国(境)管理第八条因公出国(境)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和出访时间。

第九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遵守外事纪律和出访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一)出访人员填写《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并提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二)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外事办公室审核;(三)外事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单位领导审批;(四)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公司外事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外事管理暂行办法

外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事管理工作,加强公司因公和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维护公司和员工利益,根据《集团公司外事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因公出国(境)是指员工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派出并持因公证照出国执行公务。

因私出国(境)指员工因私事出国(境),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包括: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四条公司员工对外交往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做到内外有别;应遵守东道国或目标国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和国际通行做法,体现互利共赢的原则,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公司员工对外交往中还应增强安全、保密与风险防范意识,科学评估各类风险并制定相应措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公司外事工作主管领导为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具有公司外事各项工作的最终审批权。

总经理外出时,授权公司其他领导临时行使外事审批权。

第六条公司外事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为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为:(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外事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涉外规定和要求以及集团公司的各项外事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公司外事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三)负责派团出访、接待来访等外事工作的审核报批和组织实施;(四)负责员工因私出国(境)备案工作;(五)负责选拔、推荐、管理和培训外事专办员;(六)负责出国人员保密安全教育工作。

(七)其他与外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公司在外事管理工作中实行外事专办员制度,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公司因公出国(境)证照的申办、借缴和登记工作;(二)负责公司公务来访和外事请示件的报批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季度、年度外事出访和来访事项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四)负责传达国家和集团公司外事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五)其他外事专办员相关工作。

集团外事管理制度

集团外事管理制度

集团外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对外事务管理,规范外事活动行为,维护集团形象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对外事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交流、合作、接待、参观、考察、招商引资等各类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全体在职员工以及委派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所有涉外事务活动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相关规定。

第五条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参与国际政治活动。

第二章外事活动管理第六条集团的涉外事务活动由外事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具体操作由外事管理人员负责。

第七条外事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外交礼仪、沟通技巧和外语能力,确保外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外事管理人员应当了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文化、风俗和法律法规,做好出访前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出访人员应当提前向外事办公室报备出访计划,包括出访时间、地点、目的、参与人员等。

第十条出访人员应当在出访前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出访期间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外事办公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访期间的应急预案,确保出访工作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外事办公室应当定期评估和总结各类外事活动的效果和成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案。

第三章外事活动预算第十三条外事活动预算由外事办公室负责编制,执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外事活动预算应当合理规划,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同时控制费用。

第十五条外事活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礼品费、接待费、考察费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出访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合理的费用报销凭证,不得虚报或变相报销。

第十七条外事活动费用应当按照规定流程报销,报销材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章外事礼仪第十八条出访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际礼仪,体现集团形象和素质。

第十九条出访人员应当注意言谈举止,尊重当地人民的文化和风俗。

第二十条集团对外来访人员应当做好接待工作,展现集团的热情和诚意。

第二十一条外事接待人员应当了解接待对象的文化背景,做好接待工作准备。

集团公司外事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外事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外事管理规定1 基本要求1.1 范围界定1.1.1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公司机关各部门(以下统称各单位)。

1.1.2 外事工作主要内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外事工作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协调安排重要外事活动;对外联络、翻译和礼宾工作;因公出国(境)管理;境外机构外事管理;境外内派人员外事管理;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外国人来华邀请管理;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国际会议和国际展览管理;参加国际组织管理;重要涉外事项管理;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管理;监督和检查涉外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执行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情况,查处或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对外交往中的违纪违规案件等。

1.2 外事管理原则和工作要求1.2.1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规范全系统的外事管理工作。

1.2.2 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由集团公司党组统一领导,外事局归口管理。

1.2.3 各单位应建立外事管理机构,设置外事管理岗位,配备专(兼)职人员,履行本单位外事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职能。

1.2.4 根据“外事无小事”、“外事工作授权有限”的工作要求,必须坚持重要涉外事项的请示和报告制度。

凡重要涉外事项,均须报外事局审核、批准;需向公司领导请示、报告的涉外事项,由外事局报送;需向国家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涉外事项,由外事局按程序审核、办理。

2 外事管理主要内容2.1 外事活动管理2.1.1 外事局负责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出席外事活动、签署对外联络信函的审核、报批和管理。

各单位请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出席外事活动、签署对外联络信函,须报外事局按程序审核、办理。

2.1.2 原则上各单位不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一般性的外事活动。

确需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与集团公司有关的重要外事活动,各单位须报外事局按程序审核、办理。

2.1.3 各单位邀请或接待外国副部长级及以上官员、前政要、重要敏感人员等出席与集团公司有关的外事活动,须报外事局按程序审核、办理。

外事工作管理细则(有限责任公司)

外事工作管理细则(有限责任公司)

外事工作管理细则(有限责任公司)一、目的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外事程序,强化外事管理,统一外事形象,提高外事效率。

二、适用对象和范围1、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2、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参与、组织的各种外事活动及境外培训、参观考察;3、适用于公司员工因公、因私出境。

三、外事活动总则1、外事活动是指因公、因私出境进行参观、访问、考察,从事境外商务活动,参加境外培训,出境旅游等;2、因公出境是指受公司指派,前往境外国家(地区)进行一切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活动;因私出境是指由个人计划,前往境外国家(地区)进行一切与公司业务不相关的学习、培训、私访、旅游等活动;3、无论何种性质出境,其护照办理有三种情况:●因公出境办理《因公护照》;●因公出境办理《因私护照》(此项为公司特例);●因私出境办理《因私护照》。

4、无论何种性质出境,其护照办理有三种途径:●因公出境办理《因公护照》,通过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因公出境办理《因私护照》、因私出境办理《因私护照》可通过公安局或旅行社两种途径办理。

5、凡公司员工,离开中国本土前往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参加公司及境内外机构组织的公务活动,或在非休假期间进行私人出访活动,必须先行办理出境申请手续,填写《湘财证券出境人员审批表》,按程序逐级报批;6、员工因公出境除填写《湘财证券出境人员审批表》外,还应附上级主管、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如:中国证监会及各特派办、人总行、中国证券业协会或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等)组团出访的正式文件、邀请函或公司组团出访的正式文件;7、公司对员工在非休假期间因私出境同样实行审批制度,并填写《湘财证券出境人员审批表》;8、公司只办理员工因公出境所需的《因公护照》或《因私护照》,并承担工本费;公司不办理员工因私出境所需的《因私护照》;9、除公司注册地行政总部、分支机构办公室外,其余分支机构办公室不承担出境证照办理任务;10、户口不在公司注册地的员工,原则上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外事部门自行办理出境证照,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公司注册地分支机构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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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事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外事处为集团公司设置的外事工作专办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含港澳台事务)范围包括:因公出国(境)考察;出国(境)培训、出国(境)工作;组织、参加国(境)内外相关国际会以、涉外业务洽谈会、展览会以及从事商务活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邀请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华(大陆)访问;日常外事活动;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相关事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督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执行。

第六条外事工作要注重政策性、科学性、计划性和实效性,本着规范、统一、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确保安全,注意保密。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确定相应的外事管理部门和外事工作人员开展外事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驻外机构等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八条根据外交部、港澳办、国台办和国家海事局授权,集团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本单位人员(不含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以下简称“主要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海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相关人员来华(大陆)事宜。

第九条根据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外事[2003]44号)要求,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须事先征得国资委驻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同意后,提前20天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互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集团公司领导及二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如赴未建交国或其出国任务涉及国家安全和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等重要敏感事项的,均需事先征得外交部同意,或经外交部审核上报国务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申请因公多次出国(境)签证(签注),按程序由集团公司报国资委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资委领导同意。

经批准已获多次赴国(境)外签证(签注)的人员再次出访需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总部及各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由集团公司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各单位可根据港澳业务需要,确定3-5名业务人员,报集团公司审批后,为其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多次往返的手续。

第三章出访报批程序第十三条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应提前20天向国资委外事局申报,报送材料包括:领导出访请示件(出访的具体任务,本年度第几次出访和派驻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的意见)、邀请函及译文、团组主要成员名单等。

经国资委外事局审核,会签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后,报国资委领导同意。

收到国资委外事局下发的书面同意通知后,方可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总部因工作需要组团(派员)出国(境),按如下程序办理:(一)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安排承办部门;(二)人力资源部提出审查建议;(三)集团公司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批;(四)人力资源部外事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各单位组团(派员)出国(境),一般应提前30天(双跨团组至少要提前60天)向集团公司提出组团(派员)出国的书面申请,并由本单位外事管理部门报写出国(境)请示件(格式见附件1)。

出国(境)呈报材料原则上按组织渠道递送,京内单位可由外事专办员直接送达。

因公出访请示件内容包括:(一)出国(境)事由;(二)外方邀请函电(外文函电需附中文译文);(三)出访日期、出访国家(城市)、停留时间、出访日程表;(四)出访费用来源;(五)出访人员名单(格式见附件5)第十六条参加由外单位组织的出访团组,按如下程序办理:(一)集团公司内参团人员所在单位报写出国(境)请示件(格式见附件2),并将组团单位的“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送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审核;(二)集团公司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批;(三)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发“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复函”至组团单位;(四)参团人员所在单位将“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或“赴台任务通知书”)原件、“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复函”复印件、政审材料原件、邀请函及译文等材料,以及出国(赴港澳)任务报批件(或赴台任务报批件)报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履行手续。

第十七条出国任务批件有效期为3个月,从出国任务批件出境日期起算。

因工作需要推迟出访,超过3个月必须重新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第四章出国(境)团组管理第十八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并按照高质量、讲求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和选派人员。

第十九条因公出国(境)团组要任务明确、具体,人员要精干内行,可派可不派的团组一律不派。

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严谨搞公费出国(境)旅游等不正之风。

第二十条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出访必须是知性其主管或分管的业务,不得借故出访。

第二十一条同一单位、同一部门的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总部组团出访,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按计划执行,同时严格限制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

各单位组团出访,一般团组人数不超过10人。

一次出访一个国家(地区)一般限3至4天,最长不超过6天;两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2天;3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4天;出席国际会议一般不超过7天。

以上天数均含旅途时间。

如工作上有特殊需要,应另行报批。

第二十三条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邀请外单位人员随团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或接受外单位提出的出访邀请。

第二十四条参加国际会议、出访敏感或热点国家和地区、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在正式报批前,须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机构)的意见。

其他团组可不再征求意见,但应在到达出访国家(地区)后即使与我驻外使领馆(机构)保持联系。

第二十五条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少数受聘继续工作、有技术专长、身体健康的离退人员,如确属工作需要,可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其出国(境)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可由聘请单位办理。

第二十六条由集团公司审批的出国(境)团组出访前必须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制定团组负责人,研究制定出访任务和计划,了解出访国家(地区)的相关情况,进行外事教育等。

出访团组在外期间,不得擅自更改出访路线及在外停留时间,要遵守外事纪律,听从指挥,保持与我驻外使领馆(机构)的联系。

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即使总结,并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

同时,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向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提交出访总结或考察报告。

第二十七条根据外交部《关于我劳务人员改持隐私普通护照的通知》(领七函[2002]307号)集团公司派往海外项目长期工作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临时工作或考查人员,办理因公护照出国;其余人员办理隐私普通护照。

第二十八条因公证照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收缴和保管,也可根据有关规定授权有关单位对证照进行收缴和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五章邀请外国人来访第二十九条根据外交部授权,集团公司可以邀请国(境)。

外相关人员来国内访问或洽谈业务。

第三十条邀请外国人来访按如下程序办理:(一)邀请单位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填写《邀请外国人来华请示件》(附件3)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附件4);(二)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审核、编号;(三)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报分管外事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邀请外国副部级以上政府官员、尚未建交国家的人员、知名度教高的人员及外国新闻从业人员来访,应从严掌握,在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由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邀请外国人来华请示件》,应详细填写邀请外国人员来访的理由与相关细节:(一)来华人员所在公司名称;(二)来华人员姓名、性别、职务、国籍、护照号码、护照复印件;(三)来华目的;(四)在华停留时间;(五)访问城市或地区;(六)费用来源。

第三十三条外事活动结束后,有关单位或部门要及时将邀请外国人员来访及接待、效果情况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

第六章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第三十四条所有涉外人员均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涉外人员守则》(国发[1992]5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涉外工作中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三十五条涉外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坚决抵制国内外一切反华势力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所有涉外人员在外事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越权处理涉外事项。

第三十七条外事活动中,涉外人员应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

第三十八条涉外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在涉外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保守国家机密。

第三十九条出国(境)团组原则上不准携带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出访,确因工作需要须携带有关资料出国(境)的,应按照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印发《<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工作办法》的通知(国保发<1995>12号)和印发《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通知(国保发<1994>17号)中的相关规定及集团公司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携带出国(境)。

在国(境)外期间要高度警惕,防止泄密。

第四十条向外方提供文字资料,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外事工作,责任重大。

各级领导人员、各单位外事管理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程和外事纪律,对违反外事规程和外事纪律的当事人、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同时在1年内停止为其所在单位办理外事事宜。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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