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总论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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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总论就像是经济法这个大王国的地图册,带我们先整体看看这个奇妙的世界。

首先,法律行为那可是这个世界里的魔法咒语。

有效、无效、可撤销就像是魔法的不同效果。

有效法律行为就像魔法成功施展,一切按计划进行,大家都得乖乖听话。

无效法律行为呢,就像是念错了咒语,完全没有效果,就像你对着石头喊芝麻开门,它可不会理你。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就像是魔法有点小瑕疵,被人发现了就可以撤销,就像你搭了个歪歪扭扭的积木塔,别人觉得不行就可以推倒重来。

代理就像是请了个小助手帮忙办事。

这个小助手要是好好干活,那就是正常代理,就像哆啦A梦帮大雄解决各种问题。

但要是小助手乱搞,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还瞎搞,那就像是捣蛋鬼在捣乱,这时候被代理人可以决定要不要认账,就像主人要不要原谅调皮的小宠物。

诉讼时效更有趣啦。

它就像是一个倒计时的闹钟。

时间一到,你的某些权利就可能打折扣啦。

要是你一直睡大觉,不管这个闹钟,那过了时间,就像你错过了末班车,有些事可能就没那么容易办了。

而且诉讼时效的中止就像闹钟突然卡了一下,是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就像外星人入侵地球把闹钟弄坏了一会儿。

诉讼时效的中断呢,就像是有人把闹钟重新设置了,可能是你去讨债了或者对方承认债务了,这闹钟就得重新计时。

经济法律关系就是这个世界里的各种关系网。

主体就像网上的节点,可能是企业这个大怪兽,也可能是个人这个小蚂蚁。

客体呢,就像是网上的丝线连接的东西,可能是物、行为或者智力成果。

就像企业这个大怪兽和个人这个小蚂蚁通过物或者行为的丝线连接起来。

经济法的渊源就像是这个世界里的法律魔法书的来源。

宪法是最厉害的魔法宝典,是老大。

法律就像魔法师们根据老大写的一些具体的魔法书。

行政法规像是魔法大臣写的补充规定。

地方性法规就像地方小魔法师们搞出来的特色魔法。

在这个总论的世界里,还有很多有趣的小角落。

比如法律责任,就像犯错后的惩罚小怪兽。

民事责任就像小怪兽轻轻地拍你一下,让你赔偿或者道歉。

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中级会计师考试对于财务从业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职业晋升关卡,而《中级经济法》作为其中的一个科目,涵盖了众多重要的知识点。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系统地梳理一下这门课程的关键内容。

首先,在合同法方面,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等都是重点。

了解合同订立的形式、程序,合同生效的条件,以及合同履行中的各种规则,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对于解决实际业务中的合同问题至关重要。

同时,对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要清楚其法定条件和程序。

在公司法领域,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是必须掌握的要点。

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的制定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公司的组织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运作方式,也是经常考查的内容。

此外,股权转让的限制和程序也需要牢记。

证券法方面,证券的发行、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等知识不容忽视。

掌握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了解证券交易的规则,比如禁止的交易行为等。

对于上市公司的收购,要清楚收购的方式、程序和法律责任。

票据法也是考试的重点之一。

票据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以及票据的抗辩和补救等内容都需要深入理解。

比如,要清楚各种票据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掌握票据权利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方式,了解票据抗辩的种类和限制。

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重要的税种方面,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税收优惠等,都是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要能够熟练运用相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

在预算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方面,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以及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知识点也经常出现在考题中。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要熟悉。

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专利的申请、审查和保护,以及著作权的归属、保护期限和侵权责任等。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1-8章全)(共52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人大常委会、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考点二】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注意1】以上主体都可以做经济实施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做经济管理主体。

【注意2】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分类: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

(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都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3.调制权: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1)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对策,如竞争权、知情权、选择权。

(2)纵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非强制调制行为的对策。

【考点三】法律行为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生效要件: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3.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大于等于10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小于10,完全不能)(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的日期。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有心栽花花不开。

5.★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2)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3)知道起1年内行使;(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章节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章节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章节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章节是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基础》、《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和《企业破产法》等内容。

下面是对这些重点章节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经济法基础1. 企业法律地位:企业法律地位是指企业在法律上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关系地位。

包括民事主体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地位、民事权利和权益保护地位等。

2. 公司类型与特点:根据公司法,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特点包括股东有限责任、股权不可转让等;股份有限公司特点包括股权可转让、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等。

3. 法人与非法人性质的区别: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并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组织或者单位,可以作为法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非法人则指没有法人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或者组织。

二、合同法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定的平等主体地位、自愿订立、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应履行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订立要素、合同的生效要素、合同的效力要素和合同的解释要素。

2.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条件进行相互行为。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条件或者履行了义务但履行结果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合同的解除和权利转让:当合同一方有关要约或者允诺的事实发生变化,使得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将合同的权益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三、公司法1. 公司组织形式: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存在。

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股东只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 公司的设立和变更:公司设立需要通过合法程序进行登记,包括提出设立申请、组织设立会议、签订设立文件、办理设立登记等步骤。

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中级经济法》是一门重要且具有一定难度的科目。

它涵盖了众多法律条文和经济法规,要求考生具备扎实的记忆能力和理解运用能力。

以下是对这门科目重要知识点的总结。

首先,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需要掌握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内容。

公司设立时,要清楚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章程的制定。

对于组织机构,比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是常考的重点。

股权转让的限制和程序也是需要牢记的要点。

在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中,合伙企业的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它们的特点和区别要明确。

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规定,以及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等方面都有详细的法律要求。

证券法律制度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部分。

要了解证券的发行条件和程序,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则也要熟悉。

另外,证券交易的禁止行为,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是必须掌握的法律红线。

保险法律制度方面,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是重点。

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在案例分析中经常出现。

各类保险的具体规定,如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各自的特点和理赔规则需要清晰理解。

票据法律制度也是不容忽视的。

票据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以及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法律规定都要牢记。

合同法律制度是考试中的重中之重。

合同的订立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合同的效力,比如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等,都需要准确把握。

各种合同的类型,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它们的具体条款和法律责任要烂熟于心。

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也是常考点。

预算法律制度中,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以及预算监督的相关规定都需要了解。

增值税法律制度,要掌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计税方法,以及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政策等都是关键知识点。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科目,涵盖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规定。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知识点的总结。

首先是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了解不同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理解经济法的基础。

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都是重点。

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条件、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等方面存在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上限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则没有上限。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也是常考内容。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入伙与退伙的规定等方面有所不同。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同法律制度是重中之重。

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违约责任等都需要重点掌握。

例如,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合同生效的条件,以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抗辩权等。

在金融法律制度中,票据法律制度较为复杂。

票据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知识点需要深入理解。

同时,证券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基本规定也不容忽视。

在增值税法律制度方面,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必须掌握的。

比如,不同类型的货物和服务适用的税率不同,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也是考试的重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等都需要牢记。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涉及到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等项目的确定。

在相关法律制度方面,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也可能会在考试中出现。

为了更好地掌握这些知识点,建议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多做练习题,通过实际案例来加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

同时,要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关注,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篇一: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这可真是个超级重要的部分呢!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就好像我们的生活是一个大花园,法律体系就是那一道道围栏,把不同的区域划分得清清楚楚。

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那可是丰富多样,有宪法,这可是老大,就像花园里最高大的那棵树,谁都得尊敬它。

还有民法,它就像是照顾着我们生活中各种小事的贴心管家,管着我们的财产、合同啥的。

商法呢,就像是那些精明的商人,让商业活动有规有矩。

再讲讲法律渊源。

这就好比是不同的水源,汇聚成了法律的大河。

宪法是源头,那是最根本的。

法律就像大河的主流,行政法规像是支流,还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它们就像是小河沟,一起让法律的水流得更丰富。

然后是法律关系。

这就像我们和小伙伴之间的关系一样,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就是参与的人或者组织,客体是那些对象,比如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呢,就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不就跟咱俩一起玩,你有你的任务,我有我的责任一样嘛!还有法律事实,这可神奇啦!就像是魔法棒,能让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事件就像是老天爷安排的,比如自然灾害,谁也挡不住。

行为呢,是人自己主动做的,就像你决定送我一个礼物,咱们的关系就变得更亲密啦。

哎呀,说了这么多,你是不是觉得有点晕乎啦?其实总结一下,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就是给咱们搭了一个法律的大框架,让我们知道在这个法律的世界里,啥是啥,该咋整。

我觉得呀,搞清楚这些重点知识,就像有了一张地图,以后在法律的迷宫里就不容易迷路啦!篇二: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那可真是让人又爱又恨!咱们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你能想象法律就像一个大大的拼图吗?不同的法律板块就是拼图的小块,拼在一起就构成了我们整个社会的规则大版图。

比如说,民法就像是家里的温暖港湾,处理着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琐事和纠纷;商法呢,就像商场里的繁忙交易,规范着商业活动的种种规则。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经济法科目,涵盖了丰富且重要的知识点。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知识点的归纳。

一、公司法律制度公司作为现代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主体,其法律制度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是公司的设立。

需要了解设立的条件,包括股东或发起人的人数、出资方式和期限等。

股东的出资是关键,要清楚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的要求,以及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责任。

其次是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其职权和议事规则必须掌握;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其组成和职责也不容忽视;监事会则负责监督,其职权和监事的任职资格要清楚。

另外,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也是常考的内容。

比如合并、分立的程序和债务承担,解散的原因,清算的流程和责任等。

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事务的执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是重点。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责任形式要牢记。

有限合伙企业则有其特殊规定。

例如,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责任承担、入伙和退伙的条件等。

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三、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要能准确区分和判断。

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每种效力类型的情形和法律后果都要掌握。

合同的履行方面,涉及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

合同的担保也是重要考点,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每种担保方式的特点、设立和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都要熟悉。

另外,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也是常考内容。

四、金融法律制度证券法中,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规则需要重点关注。

股票和债券的发行条件、程序,上市公司的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等都是常见考点。

保险法方面,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以及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相关规定要清楚。

票据法中,票据的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的取得和行使、票据的抗辩和补救等内容必须掌握。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马兆瑞 考点串讲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马兆瑞 考点串讲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市场规制法 ↓
反垄断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消费者保护法 ↓
产品质量法 ↓
广告法 【考点二】经济法的主体 (一)主体的分类 1、调控、规制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 验总局等。 2、受控、受制主体:企业和个人。 (二)主体之间的关系——非平等性。 (三)主体资格的取得 (1)调控和规制主体——主要由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组成,因此,一般是依据 宪法和法律取得。 (2)受控和受制主体——主要依据民商法取得。 (四)主体的行为 1、调控和规制主体——调制行为:
2.受控和受制主体——对策行为——包括: (1)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2)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 (五)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调制权 ,即宏观调控权与市场规制权。 ①调制立法权: 我国的调制立法权实行的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 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 关的立法。 ②调制执法权: 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我国在进行多次机构改革后,将国务院 所属的职能部门分成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部门,一类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同 时,有一些部门既有宏观调控权又有市场规制权, (2)义务 ①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 ②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③调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必须适当行使,也不得放弃。 2、受控和受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市场对策权 包括相关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受尊重权。 (2)义务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详解(全文)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详解(全文)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详解(全文) 2021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已基本结束,考生正式进入复习备考阶段。

与2021年相比,今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做了相当大幅度的调整,尤其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属于全新内容,理论性强,大多考生感觉空洞,抓不住要点。

为使考生在学习中级经济法过程中有个好的开端,打消畏难情绪,笔者将本章内容加以解析,希望对广大考生的学习有所裨益。

一、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主要关注如下命题:一是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二是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

因为任何国家只要搞现代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三是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对宏观的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

市场规制: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点睛: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但不调整所有经济关系,只调整经济关系中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三)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体系,即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整体,可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具体内容,可通过表1来加深理解。

(四)经济法的渊源一是经济法渊源的内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二是需要关注的重点命题:有些宪法规范对于经济法具有总体上的意义,有些宪法规范就是某些经济法领域的法律的直接立法依据,例如,作为经济法渊源的宪法规范对于经济法只具有总体上的意义,这句话判断为错;全国人大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涉及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一些政策,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税法的主要渊源,不是税收法律,而是税收法规;从数量上看,相对于法律而言,经济法方面的行政法规是更为大量的;国务院所属的多个部门可以联合发布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第一章总论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而行政法规的效力则要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2.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3.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4.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合同行为等.5.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6.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8.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他们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9.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10.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包括:①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⑤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1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包括: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②显失公平的;③乘人之危的.12.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13.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的限制,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应由本人实施却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14.表见代理在实际应用中的表现包括: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③代理授权不明;④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⑤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15.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16.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17.不能申请仲裁的纠纷包括: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涉及人身);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非平等).18.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纠纷包括:①劳动争议的仲裁;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19.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0.仲裁员应回避的情形包括: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21.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3.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24.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5.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6.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27.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28.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29.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30.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31.诉讼时效的不适用对象包括: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32.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包括短期诉讼时效 (不满2年)、长期诉讼时效 (2~20年)和最长诉讼时效(20年).33.中止的事由包括:①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②其他障碍(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34.中断的事由包括:①权利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温馨提示:最好仔细阅读后才下载使用,万分感谢!。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第一章总论一、代理1.代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2.转委托代理(1)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的除外。

(2)转委托的第三人是原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的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使的代理权是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3.违法代理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二、仲裁1.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财产纠纷(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

(2)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2.仲裁协议(1)书面。

(2)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但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5)无效仲裁协议①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③胁迫;④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一、出资1.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非货币性财产出资(1)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经济法是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的一门重点科目。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经济法在会计领域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因此,掌握经济法知识成为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必备技能之一。

下面我们将重点分析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的考点及重点知识。

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经济法是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

它包括宪法、行政法、民事法和刑事法等内容。

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考生首先要熟悉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理解它在会计实践中的应用,并能够灵活运用到具体的案例分析中。

二、合同法与公司法合同法是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涉及到会计师在日常工作中所需签订的各类合同,如劳动合同、租赁合同、销售合同等。

因此,考生需要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效力等内容。

另外,公司法也是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点之一,考生需了解公司的设立、组织管理、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经济法中的新兴内容,它涉及到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当前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考生需要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

四、国际经济法和国际贸易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贸易法也成为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贸易的组织和规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等。

总的来说,经济法作为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考生需要系统地掌握相关知识,并能够运用到实际的会计实务中。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该多做练习题,注重理论和实务的结合,提高自己的应用能力。

同时,要善于总结归纳,掌握解题的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自己的经济法水平。

综上所述,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的重点主要包括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合同法与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贸易法等内容。

考生要加强对这些内容的学习和掌握,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才能顺利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分章节总结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分章节总结

0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分章节总结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1. 【有关经济法律关系旳主体、内容和客体旳理解】怎样理解“经济法律关系旳主体、内容和客体”?【分析】对于三个经济法律关系旳要素, 重点是怎样界定经济法律关系中旳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旳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十分广泛, 包括: 物、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完毕工作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

【判断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运送100台电视机旳协议, 由此形成旳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乙方承运旳该100台电视机。

(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旳含义。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旳对象。

甲、乙双方签订运送协议而形成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是行为。

即该法律关系客体并不是乙方承运旳电视机, 而是乙方承运电视机旳运送行为。

举例阐明。

例如: 甲、乙企业签订了一种100万元旳买卖协议, 协议标旳为机器设备。

在买卖协议中, 甲、乙两个企业为经济法律关系旳主体;机器设备为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甲企业应当在5月1日前交货, 乙企业应当在收到货品后15日内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时, 应当向对方支付10万元旳违约金……”这种界定双方权利义务旳条款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旳内容。

一般状况下, 客体为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

2. 【有关经济权利中旳所有权】怎样理解经济权利中旳所有权?【分析】所有权也称财产所有权或资产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旳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旳权利, 是一定期期旳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旳体现。

所有权旳主体是财产所有人, 所有权旳客体是财产, 所有权旳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旳权利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旳义务。

所有权旳权能有四项: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 【有关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旳理解】阳光与否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与否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旳内容, 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分析】阳光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202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

202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

202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202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在即将到来的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经济法》科目将成为考生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本文将梳理该科目的高频考点,以便考生们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一、文章类型及关键词梳理本文针对的主题是202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主要涉及法律法规、合同担保、证券市场、税收法律制度等方面。

关键词包括:法律法规、合同担保、证券市场、税收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中级会计职称等。

二、高频考点解析1、法律法规(1)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考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

(2)公司法:重点掌握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内容。

(3)合同法:需要掌握合同的要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等知识点。

(4)证券法:主要涉及证券市场的基本概念、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交易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内容。

(5)税法:重点关注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税种的设置、税收征收管理等知识点。

2、合同担保(1)合同担保的方式和形式:重点掌握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的概念和特征。

(2)合同担保的设立与效力:需要了解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以及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3、证券市场(1)证券市场的基本概念:重点掌握证券市场的定义、特点以及分类。

(2)证券发行的程序:涉及发行审核、发行条件以及发行方式等内容。

(3)证券交易制度:主要包括证券交易的原则、方式以及禁止行为等。

4、税收法律制度(1)税法基本原理:主要涉及税法的概念、原则、税种的分类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等。

(2)主要税种:重点掌握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征税对象、税率和计税方法。

(3)税收征收管理:了解税收征收管理的概念、原则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和措施。

三、回归主题,总结全文本文针对202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进行了梳理和解析,涉及法律法规、合同担保、证券市场和税收法律制度等方面。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重点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重点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重点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重点近年来,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一直备受关注。

其中,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科目,一直是考生们的重点关注对象。

在2023年的考试中,对经济法知识的掌握又将成为考生们备战中的重中之重。

本文将围绕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的重点知识进行深入探讨和总结,以助力广大考生更好地备战考试。

一、合同法的重点知识在经济法的范畴中,合同法无疑是考试重点之一。

特别是2023年考试中,对合同法知识的考核可能会更为严格。

考生需要熟悉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要素、订立、履行和变更等内容。

对于合同法中的典型案例和新修订的相关法规,也需要了解并掌握。

二、公司法的核心内容随着我国公司制度的不断深化和完善,公司法作为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备受考生们关注。

2023年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对公司法的考查可能更加注重贯彻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法实施条例》的精神。

考生需要重点关注公司登记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大会、公司章程等相关内容,深入掌握公司制度的法律规定。

三、知识产权法的应用近年来,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知识在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中占据重要地位。

考生需要了解和掌握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内容,尤其需要重点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侵权行为认定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知识。

四、个人观点和总结在备战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考生们要注重经济法知识的系统性和全面性。

通过对合同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内容的深入学习和总结,可以更好地应对考试中的各种题型和考点。

而对于考生来说,在掌握重点知识的也要注重对相关知识的实际操作和应用,灵活运用于工作实践中,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经济法知识的重点内容需要考生们高度重视和深入学习。

只有在深刻理解和灵活运用经济法知识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通过考试,取得优异成绩。

在本次的文章中,我对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的重点进行了系统性的总结和深入探讨,希望能够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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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
一、1、经济法产生的标志:美国1890的《谢尔曼法》和德国189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2、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3、经济法的渊源: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制定。

二、1、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从人民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2)根据经济法的调整领域的不同,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即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3)按功能不同分为立法、执法主体
4)权利、义务不平等
2、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1)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特殊性
三、1、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1)在行为属性方面,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
2)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a、具有社会性 b、具有法律性c、具有表意性
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1)调制行为:a、宏观调控行为——财税调控行为:预算调控行为、国债调控行为、税收调控行为
——金融调控行为:银行调控行为、证券调控行为
——计划调控行为:产业调控行为、价格调控行为
b、市场规制行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
——特殊市场规制行为:金融市场规制行为、电信市场规制行为、石油市场规制行为、电力市场规制行为
2)对策行为:a、横向对策行为 b、纵向对策行为
3、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1)从主体角度分类: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2)从行为对象角度分类: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3)从行为效果角度分类: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4)其他分类:合法行为和非合法行为、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
4、行为的相关要素:1)主观因素:行为目的和认知能力
2)客观因素:行为手段和行为结果
5、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
6、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法律评价是非常重要的,其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四、1、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1)权利与义务,向来是法律制度结构中的核心2)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与权利,是其从事合法行为的依据。

2、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1)调制权的分类:
a、宏观调控权——财税调控权:财政收入权(征税权、发债券)、支出权(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
——金融调控权: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
——计划调控权: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
b、市场规制权——一般市场规制权: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特殊市场规制权: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
2)调制权的分配:实行的是"分享模式”;从享有调制权的主体看来,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3、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1)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2)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3)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不能放弃调制权
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存在于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
5、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2)依法竞争的义务
6、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1)存在着不均衡性 2)存在着倾斜性 3)存在着不对等性
五、1、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1)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2) 依据法律主体的标准,违反主体的不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接受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
2、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和特殊性:1)独立性: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
2)特殊性:a、责任上承担的双重性——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
b、责任上承担的非单一性
c、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3、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1)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3)依据责任的性质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
4、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1)赔偿性责任:国家赔偿和超额赔偿(等额赔偿、少额赔偿、超额赔偿)
2)惩罚性责任:不只是罚款、罚金,还有资格罚、能力罚、声望罚、信用减等、资格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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