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

合集下载

转化型抢劫罪适用前提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适用前提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摘要: 转化型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

作为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必须实施盗窃、诈骗、夺行为,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方能以抢劫罪处。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盗窃;诈骗;抢夺;当场;暴力。

我国《刑法》第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理论界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

而随着侵犯财产违法犯罪案件的增加,转化型抢劫罪现象也日趋严重。

正确区分典型抢劫罪与转化型抢劫罪之间的界限,不仅有利于正确定罪,而且也是对犯罪分子正确量刑的前提。

一、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法》第269 条规定的犯罪情况,是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性质,最终要以抢劫罪处理,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抢劫罪,这是适用第269 条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不同,我国刑法要求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依照《刑法》第269 条的规定,作为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

那么对于成立前提条件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也应该作严格解释,理解为是指盗窃、诈骗、抢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情形呢? 对此理论界存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1〕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要求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但也不能是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如果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暴力行为严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适用《刑法》第269 条;〔2〕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要求盗窃、诈骗、抢夺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也不宜排除数额过小的情况。

对相对负刑事责任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分析

对相对负刑事责任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分析
审查起诉 。 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 , 对本案应如何定 性产生 了截然相反的两种意见 :
第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龙 某 不 构 成 犯 罪 ,更 不 构成 转 化 型 抢
不需要构成具体 的盗窃 、 诈骗 、 抢夺罪 。实践 中本案最终并
没有进入诉讼程序 , 而是按无罪处理 的。 但是在审查批捕 阶
盗窃 、 诈骗 、 抢夺罪 , 为窝藏赃物 、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而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 以暴力相威胁 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 十 三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该条文在刑法理论上通常被称之 为 转化 型抢 劫或者准抢劫 、 事后抢劫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 : 转化型抢劫罪主体 的刑事责任年龄 问题 ,是一个刑 法立 法
果. 因此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 应为无罪 。
第二种意见认 为龙某构成 转化型抢劫罪 ,又细分为转 化为普通的抢劫罪和转化 为具有 “ 入户抢劫” 加重情形的抢
且在 理论上对《 刑法》 第 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六十九条 的
理解 没有较为统一 的认识 。 《 刑法》 第二 百六 十九条规定 : 犯
捕阶段是认定 龙某构成转化型抢劫并批准 了逮捕 .但在审
查起 诉 阶段 是 认 定 不 构 成 转 化 型 抢 劫 的 。
二、 对相对负刑事责任 人能否构成转化抢 劫
的 理 论 分析
之所 以在相对 负刑事责任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上存 在分歧 , 原 因在于刑法条文并没有 明确 转化 型抢 劫的主体 ,
段 和 审查 起 诉 阶段 , 检 察 院 的观 点 是 迥 然 不 同 的 。 在 审查 批
劫。 其理由是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的《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问题 的解 释》 第十条 的规定 , 只有十 六周岁 以上具备完全刑事 责任 能力 的未 成年人 ,才能构成 盗窃等犯罪并 向抢劫 罪的转化 ,而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 人不能成为盗窃等罪 的主体 。因此 也不发生转化型抢劫问 题日 。龙某实施该 盗窃行为时未满十六周岁 , 属于相对负刑 事责任能力人 .且其行为并未 造成 店主夫妇 重伤或死亡结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701-8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701-8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701-8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张帅岭律师,专做刑事业务,因为专业,所以卓越。

-183********[第701号]周元军故意杀⼈案——不明知⾃⼰已被公安机关实际控制⽽投案的,不认定为⾃⾸,但可酌情从轻处罚[第702号]张某等抢劫、盗窃案——接受公安⼈员盘问时,当场被搜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视为⾃动投案[第703号]蒋⽂正爆炸、敲诈勒索案——余罪⾃⾸中如何认定“不同种罪⾏”和“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第704号]刘长华抢劫案——如何判断⾏为⼈是属于“形迹可疑”还是“犯罪嫌疑”[第705号]李吉林故意杀⼈案——如实供述杀⼈罪⾏后,⼜翻供称被害⼈先实施严重伤害⾏为的,能否认定为对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第706号]王奕发、刘演平敲诈勒索案——“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功情节的具体认定[第707号]沈同贵受贿案——阻⽌他⼈犯罪活动,他⼈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为⼈的阻⽌⾏为仍构成⽴功[第708号]霍海龙等虚开⽤于抵扣税款发票案——劝说、陪同同案犯⾃⾸的,可认定为⽴功[第709号]吴江、李晓光挪⽤公款案——职务犯罪中⾃⾸及协助抓捕型重⼤⽴劝的认定[第710号]⽯敬伟偷税、贪污案——被羁押期间将他⼈串供字条交给监管⼈员,对进⼀步查证他⼈犯罪起了⼀定的协助作⽤,虽不认定为⽴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第711号]胡国栋抢劫案——⾃⾸后主动交代获悉的同案犯的关押场所并予以指认的,构成⽴功[第712号]刘伟等抢劫案——带领公安⼈员抓捕同案犯,未指认同案犯及其住处的,不认定为⽴功[第713号]冯绍龙等强奸案——被告⼈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的,不认定为⽴功[第714号]杨彦玲故意杀⼈案——如实供述⾃⼰所参与的对合型犯罪中对⽅的犯罪⾏为,不构成⽴功[第715号]王岳超等⽣产、销售有毒、有害⾷品案——⽣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与相关罪名的辨析及办理⽣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犯罪案件时对⾏为⼈主观“明知”的认定[第716号]杨永承合同诈骗案——以公司代理⼈的⾝份,通过骗取⽅式将收取的公司货款据为⼰有,是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还是挪⽤资⾦罪[第717号]危甫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718号]张春亭故意杀⼈、盗窃案——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案发起因构成其他犯罪的,是否属于⾃⾸[第719号]周娟等⾮法获取公民个⼈信息案——⾮法获取⼤量公民个⼈信息的⾏为,如何定罪量刑[第720号]韩传记等抢劫案——提供同案犯的藏匿地点,但对抓捕同案犯未起到实质作⽤的,是否构成⽴功[第721号]王⽂勇、陈清运输毒品案——侦查⼈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第722号]王剑平等组织卖淫、耿劲松等协助组织卖淫案——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第723号]杨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淫秽电⼦信息实际被点击数和注册会员数如何认定[第724号]朱永林受贿案——如何认定以“合作投资房产”名义收受贿赂[第725号]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案——依法成⽴的⼀⼈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笫726号]周敏合同诈骗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第727号]刘溪、聂明湛、原维达⾮法经营案——以现货投资名义⾮法代理境外黄⾦合约买卖的⾏为,如何定性[第728号]吕锦城、黄⾼⽣故意杀⼈、拐卖⼉童案——拐卖⼉童过程中杀害被拐卖⼉童亲属的⾏为,如何定性[第729号]徐科故意杀⼈、强奸案——如何审查判断被告⼈的翻供和辩解及如何结合被告⼈的庭前认罪供述认定案件事实[第730号]陈惠忠等抢劫案——“吊模宰客”⾏为如何定性[第731号]周洪宝妨害公务案——以投掷点燃汽油瓶的⽅式阻碍城管队员依法执⾏职务的⾏为,如何定罪处罚[第732号]徐如涵⾮法进⾏节育⼿术案——如何认定⾮法进⾏节育⼿术罪中的“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第733号]陈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律师在侦查阶段先后接受有利害关系的两名同案犯委托,在审判阶段⼜为其中⼀⼈辩护的,如何处理[第734号]王妙兴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对国有公司改制中利⽤职务便利隐匿并实际控制国有资产的⾏为,如何认定[第735号]李启红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如何确定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建议他⼈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为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736号]刘俊破坏⽣产经营案——⾮国有公司⼯作⼈员出于个⼈升职⽬的,以低于公司限价价格销售公司产品,造成公司重⼤损失的⾏为,如何定性[第737号]李飞故意杀⼈案——对民间⽭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案件如何适⽤死缓限制减刑[第738号]晏朋荣故意杀⼈、抢劫案——关键证据存在疑点,⽆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应当宣告⽆罪[第739号]宋江平、平建卫抢劫、盗窃案——对共同犯罪中判处死刑缓期执⾏的被告⼈如何决定限制减刑⽅⽂军[第740号]陈万学抢劫、刘永等⼈盗窃案——共同盗窃犯罪中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第741⼸]谢新冲出售公民个⼈信息案——⼿机定位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信息”[第742号]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贩卖毒品案——司法机关查获部分毒品后,被告⼈主动交代了实际贩毒数量,并达到死刑数量标准的,如何量刑[第743号]夏志军制造毒品、⾮法持有枪⽀案——如何认定制造毒品犯罪的“幕后⽼板”[第744号]朱丽清⾛私国家禁⽌出⼝的物品案——⾛私年代久远且与⼈类活动⽆关的古脊椎动物化⽯的⾏为如何定性[第745号]杨伟故意伤害案——如何确定犯罪⾏为对应的法定最⾼刑及追诉期限[第746号]刘祖枝故意杀⼈案——提供农药由丈夫⾃⾏服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丈夫中毒⾝亡的,如何定罪处罚[第747号]汪某故意杀⼈、敲诈勒索案——如实供述的罪⾏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在事实上密切关联的,不构成⾃⾸[第748号]⾃诉⼈桥本郁⼦诉被告⼈桥本浩重婚案——涉外重婚犯罪的管辖及域外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审核采信[第749号]蔡苏卫等抢劫案——以借钱为名劫取财物使⽤后归还并付利息的⾏为如何定性[第750号]韩江维等抢劫、强奸案——指认被害⼈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是否属于犯罪中⽌[第751号]孙伟勇盗窃案——伪造证明材料将借⽤的他⼈车辆质押,得款后⼜秘密窃回的⾏为,如何定性[第752号]周帮权等赌博案——在内地利⽤⾹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进⾏竞猜赌博的⾏为,如何定性[第753号]魏光强等⾛私运输毒品案——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量案外毒品,但⽆法查明毒品持有⼈的,是否构成⽴功[第754号]陆某受贿案——国家⼯作⼈员通过其情⼈职务上的⾏为收取贿赂,为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为,如何定性[第755号]刘某、姚某挪⽤公款案——如何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及把握“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第756号]肖时庆受贿、内幕交易寨——因获取让壳信息⽽指使他⼈购买让壳公司股票,后借壳公司改变的,是否影响内幕信息的认定[第757号]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刘乃华泄露内幕信息案——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知情⼈员和⾮法获取⼈员的认定以及相关法律适⽤问题的把握[第758号]赵丽梅等内幕交易案——内幕信息知情⼈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被动获悉内幕信息的,能否认定为“⾮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员”[第759号]王召成等⾮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中“危险物质”的认定[第760号]谢忠德危险驾驶案——对危险驾驶罪状中的“道路”如何理解[第761号]张某故意杀⼈案——如何在近亲属之间的杀⼈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第762号]苏光虎故意杀⼈案——对死刑案件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第763号]王维喜强奸案——关于瑕疵证据的采信与排除[第764号]刘飞抢劫案——驾驶机动车“碰瓷”⾏为如何定性[第765号]孙超等抢劫、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抗诉期限届满后,上⼀级⼈民检察院在⽀持抗诉时增加抗诉对象的,如何处理[第766号]邓玮铭盗窃案——以⾮法占有为⽬的,在⽹络上利⽤出现系统故障的第三⽅⽀付平台,故意输⼊错误信息,⽆偿获取游戏点数,如何定性[第767号]蒋泵源贩卖毒品案——明知他⼈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代为保管甲基苯丙胺的⾏为如何定性[第768号]蔡轶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第769号]陈继明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仅为提⾼浏览权限⽽担任淫秽⽹站版主的⾏为,如何定罪处罚[第770号]董志尧组织淫秽表演案——招募模特和摄影者,要求模特摆出淫秽姿势供摄影者拍摄的,如何定性[第771号]李成兴贪污案——社保⼯作⼈员骗取企业为⾮企业⼈员参保并私⾃收取养⽼保险费的⾏为,如何定性[第772号]王宇⾛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刑法修正案(⼋)》实施后刑法第六⼗三条第⼆款的适⽤[第773号]程瑞洁等⾛私废物案——⾛私的废物中混有普通货耢的,如何定罪处罚[第774号]⼘毅冰虚报注册资本案——委托中介公司代办公司登记,约定由中介公司代为垫资,资⾦由中介公司实际控制,并于公司登记前取出的,如何定性[第775号]陈黎明故意伤害案——死刑缓期执⾏期间因有漏罪⽽被起诉,在漏罪审理期间⼜故意犯新罪,是否属于死刑缓期执⾏期间故意犯罪情形[第776号]徐凤抢劫案——公安机关确定犯罪嫌疑⼈并以其他名义通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审判决前翻供的,不认定为⾃⾸[第777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778号]胡建明抢劫案——在被告⼈翻供的情况下,如何排除合理怀疑[第779号]郑福⽥、傅兵抢劫案——对共同犯罪案件,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第780号]尚娟盗窃案——明知他⼈报案⽽留在现场,抓捕时亦⽆拒捕⾏为,且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是否构成⾃⾸[第781号]武亚军、关倩倩拐卖⼉童案——出卖亲⽣⼦⼥构成拐卖⼉童罪,具备特殊情况的,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782号]王平运输毒品案——拒不供认毒品来源,⼜不能证明系受⼈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的,如何处理[第783号]童莉、蔡少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管员⾮法侵⼊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清除车辆违章信息,收取违章⼈员钱财的⾏为如何定性[第784号]孙⼩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如何认定和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经济损失”和“违法所得”情节[第785号]李波盗伐林⽊案——以出售为⽬的,盗挖价值数额较⼤的⾏道树的⾏为,如何定性[第786号]刘某贪污案——适⽤减轻处罚情节能否减⾄免予刑事处罚[第787号]袁珏⾏贿案——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似⼈受贿案件时,交代向他⼈⾏贿的事实,能否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第788号]刘本露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为⼈因受伤在医院治疗,公安机关向其询问案情时,拒不交代肇事经过,并虚构⾝份信息,后逃离医院的⾏为,是否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第789号]屠桂军等故意杀⼈案——对共同犯罪中“零⼝供”的被告⼈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第790号]张甲、张⼄强奸案——共谋轮奸,⼀⼈得逞,未得逞的⼈是否构成强奸既遂?如何区分该类犯罪案件中的主、从犯地位[第791号]刘友祝拐卖妇⼥案——为⽆民事⾏为能⼒妇⼥“介绍对象”收取费⽤的⾏为,如何定性[第792号]苑建民、李佳等绑架、强奸案——⾏为⼈实施强奸⾏为完毕离开现场后,其他帮助犯起意并对同⼀被害⼈实施轮奸⾏为的,能否认定该⾏为⼈构成轮奸[第793号]张超抢劫案——⾏为⼈在赌博完毕离开后返回赌博现场抢⾛赌资的⾏为,如何定性[第794号]张兴等绑架案——绑架犯罪案件中,⾮因被告⼈的故意、过失⾏为导致被害⼈死亡的,能否认定为“致使被绑架⼈死亡”[第795号]陈某盗窃察——窃取公司提供充值服务的密保卡数据,并进⾏⾮法克值,使公司QQ密保卡对应的等值服务资费遭受掘失的,是否构成盗窃罪?如何确定该类⾏为的盗窃数额[第796号]汪李芳盗窃案——盗窃移动公司代理商经营的⼿机SIM卡,代理商在⾏为⼈盗窃既遂后从移动公司获取销售⼿机SIM卡的返利,返利是否应当在认定盗窃数额时予以扣除[第797号]⽥友兵敲诈勒索案——暂予监外执⾏期满后发现在暂予监外执⾏期间犯新罪的,不应当数罪并罚[第798号]李冉寻衅滋事案——法院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在程序上如何处理?[第799号]吴秀龙等贩卖毒品案——对⾝患重病但因不符合暂予监外执⾏的罪犯,看守所或者监狱拒绝收监的,法院如何处理[第800号]凌万春、刘光普贩卖、制造毒品案——如何认定毒品共犯的地位、作⽤以及“制造”毒品⾏为。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浅析《刑法》269条事后转化抢劫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浅析《刑法》269条事后转化抢劫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浅析《刑法》269条事后转化抢劫《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是法律拟制,也即原本应定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以暴力致人轻伤为前提),但法条拟制为抢劫罪。

1.三个轻罪:实施了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

(1)三罪范围。

由于抢劫罪属于财产犯罪,只要一个行为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符合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这三个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转化为抢劫罪。

例:1.盗伐林木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2. 盗窃尸体罪,由于不具有保护财产法益的性质,不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所以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2)三罪要求着手实行,但不要求既遂。

即三罪在预备阶段不转化为抢劫,但在未遂时或者取得财物数额不大时可以转化为抢劫。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2.三大目的:使用暴力主观上是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脏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已取得财物。

抗拒抓捕的目的,要求被害人或其他人已经实施了抓捕行为。

例:甲在公交车上扒窃到妇女钱包后到站下车,妇女发现后对已下车的甲破口大驾,驾得很难听,甲实在受不了便又跳上车,扇了妇女一耳光后下车。

甲打妇女不是出于三大目的,而是为了泄愤。

不转化为抢动罪。

3.当场使用象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1)当场。

当场是个时间概念。

这是要求三个轻罪和使用暴力之间具有时间上的紧密联系。

考试主要考时间(当场)与空间(现场)的错位。

例:甲晚上在乙家盗窃到财物后,在乙家睡觉。

早上,乙回家发现甲,便抓甲。

甲将乙打倒在地。

该案例中虽然在空间上盗窃行为与暴力行为是同一现场,但二者在时间上已经不是当场,不转化为抢劫。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若干疑难问题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若干疑难问题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40-2017 年第 6 期职工法律天地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若干疑难问题任 倩(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罪不仅侵犯他人财产财产法益,而且侵犯他人的人身法益。

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财产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①但刑法为何将抢劫罪规定于刑法的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而不是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呢?当然,作出此等分配并不是建立在法益比较的基础之上的,一般情况下,生命健康法益要重要于财产法益,但是在抢劫罪中,甚至暴力的行为可以到达“先杀死人后夺物”的程度呢?要研究这个问题,必须立足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一、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之“行为”抢劫罪的行为是指“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方法行为,而劫取财物是目的行为。

接下来,笔者将对“行为”的每一个细节进行剖析。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在刑法中不同的条文都有“暴力”这个词的出现,然而暴力的程度究竟可以达到何种程度,还必须结合其法定刑来判断。

笔者认为,抢劫罪中的暴力是可以达到“故意杀人”的程度的。

由于抢劫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而故意杀人罪的最高法定刑也为死刑,因此以杀人为手段来实施抢劫行为的应定抢劫罪。

但是如果在抢劫以后为了灭口而又杀人的,则应当按照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坚持“以刑制罪”的立场,有助于纠正实践中的错误倾向。

如果从规范意义上要排除抢劫罪的暴力可以包括直接故意杀人,是不符合我国的司法实务的,原因在于实务上出于直接故意杀人取财的案件比比皆是,犯罪人并不因为我们解释上有什么分歧意见而不能如此实施抢劫犯罪。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劫 罪 的犯 罪主 体 .在 理 念 上 经 历 了一 个从 有 罪到 无 罪
的过 程
已满 十 四周 岁 不 满 十 六 周岁 的人 是 相 对 行 为 责任
能 力 人 。 照 刑 法 第 十 七 条 的规 定 , 有 犯 故 意 杀 人 、 按 只 故 意 伤 害致 人 重 伤 或 者 死亡 、 奸 、 劫 、 卖毒 品 、 强 抢 贩 放 火 、 炸 、 毒 罪 的 , 负 刑 事 责任 。 这 8 罪 中 就有 爆 投 才 在 种 抢 劫罪 .当然 也 包 括 转 化 型抢 劫 罪 。最 高 人 民 检察 院 《 于相 对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的人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范 围有 关 关 问 题 的 答 复 } 20 (0 3年 4月 1 8日 , 以下 简 称 《 复 》 中 答 )
照抢 劫 罪 定 罪处 罚 。另 外 , 高人 民法 院《 于 审 理 未 最 关
成 年人 刑 事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问题 的解 释 》 以下 简称 (
《 释》 解 )没有 明确 已满 十 四周 岁 不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成 年人 不 适 用转 化 型 抢 劫 罪 的规 定 。 以此 推 出 “ 并 对盗 窃 他 人 财 物 的 已 满 十 四周 岁 不 满 十六 周 岁 未成 年 人 . 为
但 仍 应 当对 其 以抢 劫罪 追 究 刑事 责任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于 审理 抢 劫 、 夺 刑事 案 件 适 用 关 抢
抗 拒 抓 捕 而 当 场 使 用 暴 力 致 人 轻 伤 以下 后 果 的 行 为 。 自然 也 可 以按 照 转 化 型抢 劫 罪 处 理 ” 据此 , 为 刘 某 。 认
文 万 伟 岭 刘 红 丽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问题

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问题

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问题1. 周岁的计算原则,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即生日的当天不计算在内。

在隔时犯的情形下,犯罪行为的实施与犯罪结果的出现可能不在同一天,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应当以行为时为基准。

2.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贩毒。

3.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仅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任何过失犯罪是都不负刑事责任的。

4.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罪名确定的原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包括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牵连犯、吸收犯等情形。

5.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包括实施其他犯罪(其他犯罪是指《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犯罪行为,下同)中的故意杀人行为,如在绑架过程中的杀害人质。

6.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包含了两种情况,即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不包含在内。

7.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抢劫不仅包括《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抢劫罪,还包括转化型的抢劫罪,如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和第289条中的聚众打砸抢故意毁坏财物或夺走财物;但不包括第269条的事后抢劫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

第十条(第一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1054个指导案例分类索引总则篇

刑事审判参考1054个指导案例分类索引总则篇

《刑事审判参考》1054个指导案例分类索引(总则篇)正文分类索引目录一、犯罪(刑法第13条〜31条)(一)刑事责任1.犯罪主体2.刑事责任年龄3.未成年人4.精神状态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二)犯罪的停止形态一预备、未遂和中止1.预备2.未遂3.中止(三)共同犯罪(四)单位犯罪二、刑罚(一)死刑(二)其他刑罚三、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条〜89条)(一)自首(二)立功(三)累犯(四)数罪并罚(五)缓刑(六)减刑、假释和时效一、犯罪(刑法第13条〜31条)(一)刑事责任1.犯罪主体【第51号】王卫明强奸罪——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第186号】李刚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执行法官能否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第283号】周兆钧被控非法行医案——如何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 【第320号】杨志华企业人员受贿案——筹建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的能否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第422号】王铮贪污、挪用公款案——已办理退休手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第510号】马平华挪用公款案——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如何认定【第516号】刘宏职务侵占案——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第608号】李万、唐自成受贿案——国有媒体的记者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第676号】邱进特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售假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第725号】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第726号】周敏合同诈骗案——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第777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827号】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案——“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第842号】王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传销案件中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主体及罪名如何适用新【第939号】徐国桢等私分国有资产案——在仅能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认定非适格主体与单位构成共犯【第998号】朱朝春虐待案——夫妻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的,属于虐待罪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中的“家庭成员”2.刑事责任年龄【第280号】李尧强奸案——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强奸同一幼女是否成立轮奸?【第659号】伍金洪、黄南燕绑架案——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互相矛盾时,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年龄【第684号】郭永明等绑架案——户籍登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第707号】沈同贵受贿案——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仍构成立功【第851号】乔某诈骗案——公安机关的户籍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第1013号】熊海涛盗窃案——明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正在盗卖他人或者自己家中财物,仍然上门帮助转移并予以收购的,如何定性 3.未成年人【第184号】扎西达娃等抢劫宁——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第480号】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第777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981号】刘某强奸案——对未成年人与幼女正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案件的政策把握与缓刑适用【第1002号】李某甲等寻衅滋事案——未成年人多次强取其他未成年人少量财物的案件如何处理4.精神状态【第49号】李典故意杀人案——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如何处罚?【第152号】阿古敦故意杀人案——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如何处罚?【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第919号】叶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因吸毒长期处于精神障碍状态,在病情缓解期再次吸毒并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主观罪过【第927号】杜成军故意杀人案——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轻度精神障碍,认识和控制能力所受影响不大的被告人,是否可以不从轻处罚【第976号】马艳雷强制医疗案——如何把握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具体条件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第40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 【第138号】张建国故意伤害案——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第295号】王仁兴破坏交通设施案——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第297号】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346号】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第363号】周文友故意杀人案——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防范性工具能否阻却正当防卫的成立(二)犯罪的停止形态——预备、未遂和中止1.预备【第139号】黄斌等抢劫(预备)案——犯罪预备行为应如何认定及处理?【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 【第467号】张正权等抢劫案——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预备【第643号】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第949号】刘星抢劫案——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2.未遂【第36号】罗登祥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第37号】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误认尸块为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第132号】曹成金故意杀人案——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第242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第281号】唐胜海、杨勇强奸案——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 【第299号】王建平绑架案——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第321号】穆文军抢劫案——盗窃未遂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能否构成抢劫罪【第441号】谷贵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第456号】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是否作为犯罪处【第486号】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第576号】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应依何标准进行处罚【第649号】詹群忠等诈骗案——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能否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形态【第657号】覃玉顺强奸、故意杀人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第687号】杨飞飞、徐某抢劫案——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未遂【第883号】农海兴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被组织者在偷越国境线过程中被抓获的,能否认定组织者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未遂【第931号】王海涛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未遂以及情节严重如何认定【第947号】孙家洪、濮剑鸣等绑架、抢劫、故意杀人案——在绑架案件中,能否仅依据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人身控制行为就认定其具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及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是否包括未遂情节【第964号】郭春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故意杀人未遂情形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第1020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在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如何准确量刑【第1031号】凌文勇组织他人偷越边境、韦德其等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如何区分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以及如何认定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既未遂形态【第1047号】花荣盗窃案——入户盗窃既未遂形态如何认定以及盗窃过程中群众在户外监视是否意味着被害人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3.中止【第128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第199号】黄土保等故意伤害案——如何认定教唆犯的犯罪中止?【第242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 【第601号】朱高伟强奸、故意杀人案——中止犯罪中的“损害”认定【第611号】李官容抢劫、故意杀人案——对既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能否认定犯罪中止【第643号】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第750号】韩江维等抢劫、强奸案——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是否属于犯罪中止【第949号】刘星抢劫案——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三)共同犯罪【第21号】罗辉等犯侵占案——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第22号】汪某等犯侵占案——企业聘用的合同工人勾结外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第29号】陈贵杰等贪污案——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第30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52号】高金有盗窃案——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银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66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第93号】陈维仁等脱逃案——无罪被错捕羁押的人伙同他人共同脱逃是否构成脱逃罪? 【第125号】刘忠伟私分国有资产案——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行为如何区分? 【第128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第140号】陈家鸣等盗窃、销赃案——如何认定事前通谋的盗窃共犯?【第168号】刘岗、王小军、庄志德金融凭证诈骗案——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的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第189号】郭玉林等抢劫案——在共同抢劫中,部分行为人引起的致人重伤、死亡后果,其余未在现场的行为人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第230号】苗振经抢劫案——被告人在被执行死刑前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如何处理?【第232号】普宁市流沙经济发展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处罚?【第244号】张某某抢劫、李某盗窃案——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也随之转化?【第254号】冉国成、冉儒超、冉鸿雁故意杀人、包庇案——如何理解和认定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第278号】宋东亮、陈二永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一人突然持刀重伤他人,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305号】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第313号】杨代芳贪污、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区分?【第347号】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第348号】耿万红故意伤害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独立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否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第351号】陈宝林等赌博案——网络赌博中“开设赌场”的行为及相关共犯的认定【第374号】吕卫军、曾鹏龙运输毒品案——如何准确区分共犯与同时犯【第380号】王建辉、王小强等故蒽杀人、抢劫栗——对共同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多名主犯如何区别量刑【第387号】王世清票据诈骗、刘耀挪用资金案——勾结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已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处理【第388号】于爱银、戴永阳故意杀人案——受杀人犯指使将小孩带离现场能否构成共犯【第395号】滕开林、董洪元强奸案——通奸后帮助他人强奸是否构成共犯【第405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的应慎用死刑【第408号】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人案——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过限行为应如何确定罪责【第409号】王兴佰、韩涛、王永央故意伤害案——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第413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犯罪集团和普通共同犯罪【第450号】蒋勇、李刚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共同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第459号】杜益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如实供认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致人死亡的关键情节,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483号】马俊、陈小灵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在盗窃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销赃人事先约定、事后出资收购赃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共犯【第491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在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于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第497号】何永国抢劫案——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后到案被告人时,对先到案共犯人的生效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如何质证【第513号】程文岗等故意伤害案——共同犯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部分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如何处理【第530号】侯占齐、李文书、侯金山等人走私、贩卖毒品案——对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地位相对较低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判处刑罚【第545号】依火挖吉、曲莫木加、俄木阿巫贩卖、运输毒品案——审理先归案被告人过程中,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归案的。

刑事责任年龄基本理论10要点

刑事责任年龄基本理论10要点

考点一:刑事责任年龄基本概念:1.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不满14周岁的人,其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因而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完全有犯罪能力时期):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基本理论:1.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达到重伤程度)论处的情形。

2.强奸包括强奸妇女与奸淫幼女。

两高2002年3月15日《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奸淫幼女的行为确定为强奸罪,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的罪名。

3.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因此,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包含了上述8种犯罪行为,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人定故意杀人罪。

而不是定绑架罪,因为绑架罪不在上述8种犯罪行为之内。

又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定抢劫罪。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11日《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本条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本条款规定的,应依本条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决水行为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投毒包括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6.本条所列年龄均指实施犯罪行为当时(而非结果出现时),犯罪人的实足年龄。

7.所有过失犯罪,不管危害程度如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都不负刑事责任。

8.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9.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一是应当(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

刑法概论、犯罪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一部分讲义4

刑法概论、犯罪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一部分讲义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一部分讲义4十二、主体责任一般构成要件(责任年龄、辨认控制能力)和主体特殊构成要件(特殊主体、身份犯)(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第2款)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行为负责,罪名根据行为而定)其中,①涉毒犯罪仅限于“贩卖”;②杀人、伤害行为必须造成重伤以上结果;③抢劫,含抢劫枪支弹药,携凶器抢夺(不含转化型抢劫);④投毒,含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属于危险犯。

【例题·单选题】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 )(2010年)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答疑编号2772011003]『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选项A 是失火罪,不负刑事责任。

选项B 正确,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解释》第10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选项C 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负刑事责任。

选项D 是故意伤害罪,对于轻伤的后果,15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例1:《刑法》规定,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15周岁的甲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

浅析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浅析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浅析转化型抢劫的认定作者:林乐园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12期[摘要]抢劫罪是一种性质严重的刑事犯罪,转化型抢劫罪较典型抢劫罪而言更具复杂性。

由于我国法律对其规定不够细致、完善,因此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争议。

如主体的界定,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问题,犯罪形态既遂与未遂的认定等。

文章结合案例,予以评析。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盗窃;转化;抢劫一、案情简介2010年3月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厦门市湖里区SM城市广场“筷客”餐厅,拎包盗得被害人李某“绿树叶”牌女式手提包一个(价值36元),内有现金89元及“诺基亚”N95型手机一部、背心两件等财物(价值2145元)。

其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持刀拒捕,后被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全部发还李某。

被告人王某辩称:案发当时其在本市湖里区SM城市广场“筷客”餐厅盗得被害人李某手提包后,出店时被保安追赶后抓获,其间并未持刀拒捕,只是在摔倒后身上携带的弹簧刀掉了出来,因此其行为只是盗窃,并非抢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与其老乡张某行至厦门市湖里区SM城市广场“筷客”餐厅时,王某趁正在该餐厅用餐的被害人李某不注意,将李某置于身旁椅子上的“绿树叶”牌女式手提包一个(价值36元)盗走,内有现金89元及“诺基亚”N95型手机一部、背心两件(价值共计2145元)等物。

当其正欲逃离时,被早已在此监视的协警赵某、孙某追及抓获,在控制住王某后,赵某又继续追赶张某。

当孙某一人控制住被告人王某时,王某为了逃脱,遂从口袋内掏出一把弹簧刀对孙某以捅刺威胁,将孙某逼退,被告人王某遂脱身逃至某商场内,孙某则在后追赶并高喊“抓小偷”。

该商场的保安员周某听到孙某的喊声后亦追上被告人王某,王某又持刀向其捅刺,周某遂当即夺下弹簧刀并将王某按倒在地。

案发后,缴获的上述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李某,缴获的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现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刑事审判参考关于盗窃侵占犯罪的裁判要旨归纳

刑事审判参考关于盗窃侵占犯罪的裁判要旨归纳

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关于盗窃侵占犯罪的1-22项裁判要旨(法律人必看)智豪律所2016-08-19 盗窃罪侵占罪刑事审判编者按:研究盗窃罪、侵占罪的案例很有意思。

从1999年至今,刑法几经变化,刑法理论也在不断发展。

笔者在整理案例时发现,1999年的盗窃罪居然可以判处死刑,并且上了《刑事审判参考》用于指导全国法院审判。

今天法律界人士与普通民众都认识到对于盗窃、侵占这类财产类犯罪不应被判处死刑,而这份进步也是中国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法治进步的成果。

让我们带着对这份成果的尊重,向最高法学习以下22个裁判要旨吧!1.伪造证明材料,将借来的车辆冒名质押给他人,后又从质押权人处窃回车辆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751号,孙伟勇盗窃案。

深度解读:尽管行为人伪造证明材料冒名质押他人物权,但质押权人以合理的价格通过交付的方式善意取得的,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质押权人有权取得该质押物的质押权。

此时质押权人并未遭受任何损失,相反所有权人可以向行为人请求赔偿。

随后行为人通过盗窃的方式将质押物从质押权人处窃回车辆,导致质押权人因质押物灭失,无法主张对行为人的债券,形成损失。

因此行为人盗窃质押物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2.网络游戏点数等虚拟财产的价值可以参考网络运营商对互联网财产的定价方法计算。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766号。

深度解读:关于盗窃财产数额认定的问题,司法解释早已明确规定的,但对于虚拟财产的数额却未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游戏点数等互联网上的财产的价值计算方法主要有:(1)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准计算互联网财产的价值;(2)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互联网财产价值;(3)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互联网财产价值;(4)网络运营商对互联网财产的定价;(5)根据受害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互联网财产价值。

同时还应考虑: (1)如果行为人将窃取、骗取的互联网财产转卖给第三人的,其销赃数额高于按照前述方法计算的犯罪数额的,则按销赃数额计算;(2)如果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明显大于依前述方法计算的犯罪数额的,则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参考。

转化型抢劫罪之犯罪主体范围探讨

转化型抢劫罪之犯罪主体范围探讨
20 0 9年 1 1月 第2 2卷 第 6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un lo n a iest a dt n o ra f Yu n n Unv ri L w E i o y i
No e e . 0 9 v mb r 2 O V0. 2 N . 12 o 6
文章编 号 :N 3— 13 D(0 9 0 0 4 0 C 5 14 / 20 )6— 02— 3
此, 对刑法 2 9条规定的 “ 6 犯盗窃、 诈骗 、 抢夺罪 ” 的
前 提规定 应 该予 以扩 大解 释 , 只要 实 施 了 盗 窃 、 即 诈 骗 、 夺 行 为 即符 合 转 化 型抢 劫 的前 提 条 件 , 不 需 抢 而 要先 行 行 为 构 成犯 罪 。 已满 1 岁不 满 l 岁 的 4周 6周 人虽 然不 能成 立 盗 窃 、 诈骗 、 夺 罪 , 在 实施 盗 窃 、 抢 但 诈骗 、 抢夺 行 为 的前 提下 , 然 能 够成 为 转 化 型 抢 劫 依 罪 的犯罪 主体 。
4 2
转化型抢劫罪之犯罪 主体范 围探讨
机关在办理相关刑 事案 件时 , 也一 直依照此种观点 操作。 第二种观点 : 已满 l 4周岁不满 1 6周岁的人不能 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该种观点认为 , 将转
周岁的人可以成为转化型抢 劫罪 的犯罪主体。司法
作者简介 : 陈贺评 , 浙江省慈溪市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 ( 浙江 慈溪,13 0 ; 3 50 ) 仝永 涛, 浙江省 慈溪市人 民检察 院助理检察 员, 云南大学法 学院硕 士研 究生 ( 浙江 慈溪,1 30) 35 0 。 ① 张国轩: 抢劫 罪的定 罪与量刑》 北 京: 民法院 出版社 , 0 年版 , 19页。 《 , 人 2 1 0 第 8

抢劫罪主体的法理分析与司法认定

抢劫罪主体的法理分析与司法认定
要 的意 义 。
爆炸 以及投 放危 险物 质 罪 的 ,应 负 刑事 责任 。对此 ,
学 界及 实 务界 一 直有 罪 名说 和 行 为 说 的分 歧 。罪 名 说 持 限制 论 的观 点 ,认 为 已满 1 周 岁 不满 l 周 岁的 4 6 未成 年 人 只有 犯 故意 杀 人罪 、故 意 伤 害罪 ( 致人 重 伤 或者 死 亡 ) 、强奸 罪 、抢 劫 罪 、贩卖 毒 品罪 、放 火罪 、爆 炸罪 、投放 危 险物 质 罪 这八 种故 意 犯罪 的 ,
转 化型 抢劫罪的主体
我 国刑 法29 规定 ,犯 盗窃 、诈 骗 、抢 夺 罪 , 6条
为 窝藏 赃 物 、抗拒 抓 捕 或者 毁灭 罪 证而 当场 使 用暴 力 或者 以暴 力 相威 胁 的 ,依 照抢 劫 罪定 罪 处罚 。根 据 刑法 第 1条 第2 的规 定 ,盗窃 罪 、诈骗罪 、抢 夺 7 款 罪 的主 体 均 不 包 括 已满 l 周 岁 不 满 1 周 岁 的 自然 4 6 人 ,而 抢劫 罪 的 主体 则 包括 已满 l 周岁 不满 l 周岁 4 6 的 自然 人 。就 转 化型 抢 劫罪 ,通 说认 为应 具备 三个
才应 当负 刑事 责 任 。在 司法 实 践 中 ,既不 应 突破 已
满 l 周 岁 不满 1 周 岁 的年 龄 限定 ,也 不 应该 超 出此 4 6
八种 故 意 犯罪 范 围 的 限制而 追 究 已满 1 周岁 不满 l 4 6
周岁未成年人 的刑事责任,这是罪行法定原则的要 求 【o行 为说 认 为 ,刑 法第 1条 第2 应 理解 为 既指 3 】 7 款
以故意 杀人 罪等 8 罪 名定 罪 处 罚 的犯罪 , 时也包 种 同 括 以其 他 罪 名 定 罪 处 罚 但含 有 故 意 杀 人 等 8 种行 为 的犯 罪【 钔。即 只要 在 已满 1 周 岁 不满 l 周 岁 的未成 4 6 年 人犯 其 他 罪 时 , 出现 此 八 种 犯罪 行 为 ,直 接 依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
[案情]
20XX年3月14日晚9时许,被告人郭某(15岁)携带作案工具螺丝刀,窜到福建省顺昌县某小区2号楼504室,用作案工具撬开防盗进入室内,并撬开卧室大衣橱抽屉锁,取出项链、手镯等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12535元)装入口袋。

当被告人郭某正欲逃离时,被害人陈某携幼子返回家中。

郭某即蒙面从卧室冲出,持刀威胁被害人“不要喊!”,后迅速逃离现场。

[分歧]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提起公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郭某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故对其行为应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1、郭某未满16周岁,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要求。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是犯盗窃、抢夺、诈骗罪。

而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八类犯罪中并未包括盗窃罪。

因此,郭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主体,也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理由是:1、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抢劫罪应包括转化型抢劫罪的情形;2、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并非必须构成盗窃、抢夺、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郭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应认定为抢劫罪。

理由是:
1、刑法第17条第2款所称的抢劫既包括刑法第263条典型的抢劫,也包括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指具体的罪名;对于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

据此,可以理解为只要行为符合“八类犯罪”特征的,均构成犯罪。

根据上述立法解释的精神,刑法第17条第2款中
所称的“抢劫”并非特指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而应包括所有具有抢劫行为的情形。

2、转化型抢劫罪并非必须以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根据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150条抢劫罪处罚。

故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是: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数额较大,或者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且情节严重。

因此,如果盗窃因未遂、数额较小而未单独构成犯罪,但后续的暴力或者胁迫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转化型抢劫罪。

尽管抢劫罪的条款由刑法修订前的第1条改为现行刑法第263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的通知》的第5条规定:如果修订的刑法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照执行原司法解释。

因此,该批复仍可参照执行。

那种认为只有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才能转化成抢劫罪的观点是错误的。

3、郭某实施的暴力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尽管目前对“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且情节严重”尚无司法解释,但根据司法实践,暴力行为造成致人轻伤及其它严重后果的,当属使用暴力情节严重;持刀或结伙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当属胁迫行为情节严重,应予认定为抢劫罪。

4、本案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抢劫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

本案是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对被害人的人身危险要高于其他场合,不应不予认定犯罪。

郭某虽未满16周岁,但由于其入户盗窃时,遇被害人返回家中,郭某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蒙面持刀威胁,造成被害人及幼子极度恐惧,属情节严重,应以转化型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