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体育局、市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5月28日上海市体育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3.上海市经营游泳项目申请书上海市体育局2018年5月31日附件1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游泳项目经营活动和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促进游泳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和《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游泳场所开放、技能培训、竞赛表演等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经营游泳项目的主管部门,指导本市经营游泳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游泳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业务管理)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是本市经营游泳项目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游泳项目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DB31_890-2015 上海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T 1722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CJ 244游泳池水质标准TJ 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Y/T 1003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DB31/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游泳场所public swimming places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circulatingwater purificationand disinfectionequipment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浸脚消毒池immersion foot disinfection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4,建设卫生要求选址新建游泳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
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上海市地方标准目录大全(2015年8月更新)
(2015年8月1日更新)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DB31/T890-2015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2.
DB31/T889-2015
室内净化治理服务规范
3.
DB31/T888-2015
上海名牌(服务)评价通则
4.
DB31/T887-2015
上海名牌(财务评估)评价准则
5.
DB31/T886-2015
132.
DB31/T756-2013
个人信息保护规范
133.
DB31/T755-2013
体育休闲旅游基地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划分
134.
DB31/752-2013
城市轨道交通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135.
DB31/751-2013
大型游乐场所防雷技术规范
136.
DB31/750-2013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68.
DB31/T821-2014
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所通用技术规范
69.
DB31/T820-2014
肉鸽屠宰场防疫技术规范
70.
DB31/T819-2014
化妆品清洁生产管理规范
71.
DB31/T818-2014
管理体系整合指南
72.
DB31/T817-2014
智能电网用储能电池性能测试技术规范
73.
菊花种苗生产技术规程
119.
DB31/T769-2013
园林绿化工程种植土壤质量验收规范
120.
DB31/768-2013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21.
DB31/767-2013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公众活动、集散的公共场所,包括:(一)文化、娱乐、体育、游览场所;(二)饮食、服务场所;(三)集市、交易等场所;(四)陆运、水运、空运旅客集散场所;(五)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六)其他应当实施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
旅馆业和旧货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有关行业的治安管理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的主管部门,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施方案;(二)指导、考核公共场所治安防范工作,组织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三)审核、颁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四)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安全措施,督促整改治安隐患;(五)整治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区、县公安部门和港航、铁路、民航系统所属公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相关部门职责)本市工商、税务、文化、体育、物价、旅游、广播电视、园林、商业、公用事业、卫生、交通、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许可证制度)需开设公共场所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需开设特定的公共场所的,应当申领《许可证》。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要求一、现场监督检查重点(一)场所与设施1、布局: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强制通过式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规范设置,不得互相交叉或颠倒。
2、有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保证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补水等设备设施齐备完好,使用自动添加消毒剂设施(不能采用人工直接添加消毒剂进行游泳池水消毒)。
3、强制通过式浸脚池:设置在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
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4、配备水质检测设备:余氯仪、温度计、PH计。
5、独立的消毒剂存放场所,存放场所应当能够密闭、干燥、避光。
消毒产品的索证:产品应取得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生产企业应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产品标签标注齐全。
6、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茶具消毒间必须专用,配备清洗消毒池2个及消毒柜1台。
另在合适场所安装有上下水设施的拖鞋专用消毒池2个。
(二)卫生管理1、亮证经营和信誉度等级公示。
2、水质检测:开放前:季节性及新开放的游泳场所在开放前应向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游泳池水样检测,取得其出具的游泳池水质检测评价报告。
开放期间:需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游泳池水质检测报告。
3、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包括卫生管理网络、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自身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制度、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等,池水循环净化消毒操作规程、浸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操作规程、公用茶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拖鞋清洗消毒操作规程、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等操作规程。
分别置于卫生档案和相应岗位各一份。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内容包括应急处置物品及药品的储存管理、氯气泄漏或急性结膜炎流行时的处置程序、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报告流程等。
置于卫生档案中。
5、禁游标志: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
6、水质公示牌:醒目处公示泳池自测的室温、水温和游离性余氯、pH值测定结果,并注明测定的时间,检测人员签名。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
(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
(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场所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
(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2015-03-19发布 2015-06-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蓝宇水处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朝军、张帆、卢伟、朱素蓉、莫伟文、宋伟民、袁树东、吕依和、周艳琴、王频、许慧慧、葛燕萍、高玲。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CJ 244 游泳池水质标准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Y/T 1003 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DB31/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游泳场所 public swimming places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 circulating water purification and disinfection equipment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上海市足浴场所卫生标准
上海市足浴场所卫生标准如下:
•足浴场所需要建立健全的卫生制度,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足浴场所需要制定各类公共用品用具的消毒规程。
•足浴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设有足浴间、公共用具消毒间、贮藏室、卫生间、工作准备间和员工休息室等。
•足浴场所的席位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并且需要根据足浴间的实际使用面积设置相应数量的席位。
•如果足浴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方,且在排风口的上风侧,新风量不小于
30m3/(h·p),并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要求定期清洗和消毒。
如果使用分体式空调,必须在场所内
设机械通风装置。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第三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场所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各类游泳场所应将本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查;第五条环境卫生游泳场所应保持内外环境的整洁、卫生、舒适、明亮,无烟蒂、痰迹、霉斑等,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第六条人工游泳场所设施、布局一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急救室、男女更衣室、男女淋浴室、男女厕所、游泳池、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库房等房间;各功能区的位置要按更衣、强制淋浴和浸脚、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使用要求;二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要求设置急救室,并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要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三男女更衣室地面应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铺设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并设有排水沟槽;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配备与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宜采用光滑、不透水材料并应一客一只;有足够宽敞通道,保持空气流通;室内常年开放的游泳池宜设有空气冷暖调温和换气设备、池水温度调节设施;四淋浴室每30~4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地面应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铺设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并设有排水沟槽;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淋浴室设有给排水设施;五游泳池应设深水区和浅水区,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1.35米;进水口应设在浅水一端,出水口应设在深水区池底最深处;出水口应安装搁栅,口径一般要大于进水口的4倍,全部池水应保证在4小时内排尽;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室内游泳池的屋顶内壁宜切成拱形,以便使水蒸汽凝结后从两侧流下;游泳池外四周应铺设防滑易于冲刷的走道,走道有一定的向外倾斜度,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排水沟面用栏栅覆盖,污水排入下水道;游泳池池壁或池边设溢水槽;六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七淋浴室通往游泳池直道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八室内游泳池宜有符合建筑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设有机械通风设施;九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能够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采用液氯消毒时应有防止泄漏措施,包括水处理机房应相对封闭,房间内有紧急报警装置等,使用的液氯在安全方面应符合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十人工游泳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游离性余氯、PH值、温度等水质检测设施设备;第七条天然游泳场所设施、布局一天然游泳场的四周应设明显的安全防护网与水深示意标志,尤其是海滨浴场应选择岸边适宜地点设置更衣室、淋浴室、指挥台、望远镜、通讯广播设备、急救室,配备救生圈船、救生人员及有关物品等;二天然游泳场所应有平坦的入水走道通向水域并经常保持走道卫生;在天然游泳场所水面应按一定水深范围分别设置不同颜色且颜色鲜艳的浮筒,并有告示说明其所代表的水深范围;三天然游泳池应配备必要的PH值、透明度等水质检测设施设备;第八条公共卫生间厕所一在游泳场所淋浴室的同一区域内应配备相应的水冲式厕所;厕所地坪应低于淋浴室,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坪1.2米高的墙群宜采用瓷砖或磨石子;男厕所每60人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女厕所每40人设一个便池;二厕所内便池宜为蹲式,采用座式便池的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厕所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空调管道相通;第九条水质游泳池包括天然游泳池水质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提供的饮水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第十条通风室内游泳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有宽敞通道,机械通风设施能正常运转,冬季室温、空气细菌数、相对湿度、风速、二氧化碳等空气主要监测指标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使用集中通风空调系统的,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一条照明室内游泳池自然采光系数不低于l/4,夜间人工照明,水面照度不低于801x;开放夜场必须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开放天然游泳场所游泳区水面光照度能够满足救生安全需要;第十二条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游泳场所应在合适位置设置废弃物盛放容器,该容器应密闭加盖,便于清理,并能有效防止害虫孳生;第十三条防虫害设施游泳场所应设有防止病媒害虫的设施和措施;第三章操作卫生要求第十四条操作规程的制定一制定池水循环、净化、补充、消毒操作规程;二制定浸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操作规程;三制定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四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程;五制定池水循环净化设备、污水处理排放等使用操作规程;第十五条公共用品采购要求游泳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药剂、净化剂、清洁杀虫剂、急救物品及设施、消毒设施、饮水设备、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等各类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确保使用的消毒剂、净化剂、清洁剂、杀虫剂、急救药物等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使用的循环、净化、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第十六条用品用具储存要求应配备存放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药剂、急救物品与设施等的库房,物品分类存放,标上明显标记;库房内不得堆放杂物;库房应有防止病媒虫害的设施和措施,设有机械通风装置,保持良好通风;消毒药剂和急救药物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专间或专柜存放并密闭上锁,并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第十七条游泳池水净化消毒一游泳池水质应经净化消毒后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要求;游泳池水宜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在有条件和需要的情况下,可采用臭氧、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法;采用臭氧或紫外线消毒时,还应辅以氯消毒;二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mg/L;三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必须每4小时更换一次;第十八条游泳场所消毒一每班开场和散场后均应对游泳池外、池边走道及卫生设施进行清扫、擦洗或冲洗一次;发现有污染时,用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后擦洗;二淋浴室应经常刷洗,地面要定期消毒;更衣柜应于每日开放结束后做好清洁消毒工作;公共卫生间厕所和垃圾箱桶应每天及时清洗消毒;急救室应定期清洁消毒;三其他饮水、消毒、抢救等设施设备应定期做好清洁消毒;第十九条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游泳场所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第二十条设备设施维护一游泳场所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补水、保暖通风等各种设备设施应保持齐全完好,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好经常性检查、保养和维修并作好记录;二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发生故障时应有应急处理措施,确保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持良好状态;第四章人员卫生要求第二十一条游泳场所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一游泳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二“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二十二条游泳场所游泳者的健康管理一游泳者应经健康检查后合格进入游泳场所游泳,一切污染池水的物品不得带入池内;二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的标志;第二十三条卫生知识培训一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必须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规、基本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二对从事技术性较强工作的人员,如水质处理、消毒、监护和急救等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第二十四条个人卫生游泳场所工作人员上岗时应穿着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佩戴标志;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第五章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机构及人员职责一游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该场所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游泳场所及从业人员应证照齐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醒目处;二游泳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或部门,明确卫生安全主管负责人,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安全管理人员;游泳场所水质净化消毒、监测、督浴、强制通过浸脚消毒池、强制性淋浴、游泳者的健康查验和泳后滴眼、救生、巡视监护等各岗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应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人员分工及岗位责任;三游泳场所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他传染性疾病者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第二十六条培训、管理制度一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建立自身检查制度,对场所卫生状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操作卫生、日常清洗消毒等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及检查发现的卫生安全问题应当予以公示;二人工游泳池应固定专人负责池水净化消毒,配备足量的净化、消毒剂;每场开放前、中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浊度等检测,将结果公示于显眼处并注明测定时间,且记录备查;每月至少有一次以上当地卫生检验部门的游离性余氯、PH值、浑浊度、尿素、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检验结果报告,游泳池每年开放前和连续开放期间内至少每半年有卫生标准所定项目的全分析合格结果报告单;人工室内游泳场所开放时,水温不应低于22℃;三天然游泳场所每年开放前应经卫生部门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对外开放,同时应根据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表2中指定项目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每月不少于1次,监测结果应向公众公示;天然游泳场所开放时,水温不应低于16℃;第二十七条环境卫生管理一游泳场所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舒适,空气主要卫生指标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二配备充足干净的清扫工具,定期做好卫生清扫工作并做好记录,及时清运废弃物并统一定点处理;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事件报告一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公安、体育、卫生等部门;二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预防传染性疾病传播、溺水、氯泄漏等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当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时,应按有关要求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及时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附近医疗机构救治,保护现场,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三当发生下列危害健康事故之一的,游泳场所事故报告负责人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第二十九条档案管理游泳场所应建立完善本单位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有关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以及岗位资质证明等;二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培训考核制度、自身检查制度、水质循环净化消毒制度、水质监测制度、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制度、督浴和强制性通过浸脚消毒池制度等;三组织领导机构和人员岗位职责;四预防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的应急预案,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发生传染病或危害健康事故后的处理情况;五各种操作规程:包括游泳池水循环净化消毒操作规程、空调清洗消毒规程等;六有关记录:包括游泳池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记录、水质监测记录、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记录、自身检查记录、培训考核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七有关证明:包括预防性建筑设计审核、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有关消毒设施、消毒药物、饮水设备等的有效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复印件等;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200年月日起实施;附录:推荐的游泳场所、游泳池水清洗消毒方法一、游泳池水一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1.游泳池必须安装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并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游泳场所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应保持齐全完好,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好经常性检查、保养和维修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发生故障时应有应急处理措施,确保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持良好状态;图1:游泳池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工艺流程2.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备简单、安全可靠、操作和维修简便;2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且灵活可调;3投加系统能自动控制,且安全可靠;4加氯机至少设置一套备用,加氯机应有压力稳定且不间断的水源,加氯机的运行和停止应与循环水泵的运行和停止设联锁装置;二游泳池水消毒1.消毒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杀菌消毒能力强,并有持续杀菌的功能;2不造成水和环境污染,不改变池水水质;3对人体无刺激或刺激性很小;4对建筑结构、设备和管道腐蚀小;2.游泳池水宜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目前,我国游泳池采用的含氯消毒剂有:液氯、漂精粉、漂水、强氯精TCCA等;漂精粉因有残渣,堵塞管道,影响水质,也逐步被淘汰;漂水含氯极不稳定,其有效氯会随环境、温度、湿度、光线及存放时间等因素的影响而逐渐下降;采用液氯消毒时应有防止泄漏措施,包括水处理机房应远离游泳池并封闭,房间内有紧急报警装置等;液氯宜采用真空式自动投加方式,并应设置氯与池水充分混和接触的装置;强氯精TCCA由于具有共轭基团,在水中逐步分解释放出次氯酸,留下的氰尿酸盐对水中的有效氯有稳定作用;它本身又无毒,存放又相当稳定;近几年来,我国有相当多的游泳池使用TCCA作为游泳池水消毒剂;3.在有条件和需要的情况下,可采用臭氧、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法;采用臭氧或紫外线消毒时,还应辅以氯消毒,以保持消毒的持续性;4.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加氯量按池水中游离余氯量为0.3-0.5mg/L计算确定,浸脚消毒池水加氯量按池水中游离余氯量为5-10mg/L计算确定,加药时间最好在开放前1-2小时进行;游泳场所开放时,要定期测定游泳池水余氯,并做好记录;有条件的,室内游泳场所开放时,每2小时测一次余氯;室外游泳场所开放时,每小时测一次余氯;三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L硫酸铜以每1000m3水2-3kg投放,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L,每月以投放1-2次为佳;二、游泳场所消毒一每班开场和散场后均应对游泳池外、池边走道及卫生设施进行清扫、擦洗或冲洗一次;发现有污染时,可用浓度为250-5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或擦拭消毒后,再用清水擦洗;急救室应定期清洁消毒;二淋浴室应经常刷洗,地面可使用浓度为500mg/L的含氯消毒液定期消毒;三更衣柜应于每日开放结束后做好清洁消毒,可用浓度为250-5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或擦拭消毒后,再用清水擦洗;四公共卫生间厕所和垃圾箱桶应每天及时清洗,定期使用浓度为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消毒;五集中空调系统应严格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定期清洗和消毒;其他饮水、消毒、抢救等设施设备应定期做好清洁消毒;三、公共用品用具消毒一游泳场所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二拖鞋的清洗消毒:应设置专用的拖鞋洗消间或区域;1.设置两个洗消池或洗消桶,备有橡胶手套、消毒药物、水源等;2.清洗:先用清水或洗洁液清洗拖鞋;3.过水:在过水池或过水桶中用清水漂洗拖鞋;4.消毒:在药物池或药物桶中,将拖鞋完全浸泡在药液中,药液浓度及浸泡时间必须按药物使用说明严格操作;用含氯消毒药时,浸泡液有效氯含量应达250-500mg/L,浸泡时间不少于30分钟;5.保洁:从消毒液中取出拖鞋,用清水冲洗干净,去除残留的消毒剂,凉置10至15分钟,待拖鞋干后放置保洁柜或保管箱;三杯具的清洗消毒:应按杯具洗消操作规程在专用的杯具洗消间内进行;1.去污清洗:清倒杯中残渣及茶水,然后在洗涤池中用洗洁液清洗,用清水漂洗杯具并注意洗刷杯口;2.消毒:在药物消毒池内,将杯具完全浸泡如药液中,药液浓度及浸泡时间必须按药物使用说明严格操作,用含氯消毒药时,浸泡液有效氯含量应达250mg/l浓度,浸泡时间不少于30分钟;如使用电子消毒柜,则可直接去污清洗后放入电子消毒柜消毒;3.过水:在过水池中用清水漂洗杯具,去除残留的消毒剂;4.保洁:消毒后的杯具应倒置后才放入保洁柜内,保洁柜内如果采用毛巾作垫子的,所垫的毛巾必须定期更换、清洗和消毒;四、注意事项一消毒剂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二消毒剂置有盖容器中密封保存于通风、干焕、阴冷、避光处;建立消毒剂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要详细记录入库消毒剂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索证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三在消毒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与橡胶手套,避免与皮肤、黏膜直接接触,如有条件,配制时可戴眼罩;。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
(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
(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场所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
(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环境卫生游泳场所应保持内外环境的整洁、卫生、舒适、明亮,无烟蒂、痰迹、霉斑等,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六条人工游泳场所设施、布局(一)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急救室、男女更衣室、男女淋浴室、男女厕所、游泳池、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库房等房间。
各功能区的位置要按更衣、强制淋浴和浸脚、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使用要求。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规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
(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
(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场所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
(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7.06.21•【文号】卫监督发[2007]205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体育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规范游泳场所经营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制定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游泳场所卫生培训
投诉最多的情况
3、游泳池有明显的氯气味 原因: 游泳池水余氯严重超标 人工投加消毒剂不均匀 游泳池水中有较多杂质,产生氯胺
二、游泳场所卫生管理 存在的问题
1、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2、尿素超标,补水不足。 3、开放期间未进行每月一次的送检及每天自检 4、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上岗。 5、顾客用品用具未按规定清洗、消毒。 6、未建立卫生档案
(3)投加系统能自动控制,且安全可靠;
(4)加氯机至少设置一套备用,加氯机应有压力稳定且不间断的水源,加氯机的运行和停止应与 循环水泵的运行和停止设联锁装置。
自动监测设备和加药设备是循环消毒设备的一部分。
在检查机房自动加氯装置时,要询问水质工换消毒液的周期,以判定其是否可行 尽量要求游泳场所配备大一点的塑料桶,维持4-6小时以内的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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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上岗。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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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顾游客泳用场品所用卫具生未规按范规:定第清十洗六、条消游毒泳。场所消毒 (一)人工游泳场所每班开场前和散场后均应对游泳池外沿、池边走道及卫生设施进行清扫、擦洗或
在平衡水箱里加消毒剂
对余氯偏低或发现在平衡水箱中有加消毒剂的情况的,按照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责令改正(13天)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 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完整版)上海市地方标准目录大全(2015年8月更新)
DB31/T862-2014
行政服务中心建筑和运行管理规范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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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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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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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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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渣土混凝土砌块应用技术规程
DB31/T816-2014
主要观赏灌木容器苗质量分级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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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物业室内绿化养护要求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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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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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服务应用标识规范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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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用户电气装置安全检验规程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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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硬性道路基层混合料(FRRM)应用技术规范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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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建筑合理用能指南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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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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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能源消耗指标限额和计算方法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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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珠宝饰品零售经营服务规范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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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评价指南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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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系统通用代码规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29•【字号】沪府发[2005]21号•【施行日期】2005.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本市游泳场所的开放服务工作,保障游泳活动者人身健康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泳场所。
本规定所称游泳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游泳馆、游乐嬉水池和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江、河、湖、海天然水域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游泳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服务,应当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游泳场所的开放服务,遵循依法管理、属地管理和法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是本市游泳场所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游泳场所进行管理。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游泳场所的日常管理。
本市社会体育指导服务机构和游泳、游泳救生协会按照有关职责及协会章程规定,做好游泳场所的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建立市游泳场所夏季开放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由体育、教育、公安、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参加。
市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制定游泳场所开放服务工作计划,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协会做好监管、服务工作。
区、县可参照市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应的指导协调机构。
第六条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
第七条游泳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卫生和体育专业设计标准的规定。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保护游泳者健康,根据《卫生法》、《游泳安全行动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游泳场所是指为人们游泳、洗澡等活动场所,包括水上乐园、游
泳池、游泳河、沙滩浴场和温泉洗浴场所等。
第三条游泳场所应当遵守《国家卫生标准》、《地方卫生标准》的规定,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卫生管理体系,保护游泳者的健康。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对违反
本标准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责任与惩罚。
第五条游泳场所应当保证水质、空气质量、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等条件,确保游泳者健康安全。
第六条游泳场所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
卫生检查和记录等制度。
第七条游泳场所应当设立卫生指导员,实施现场卫生检查。
以上就是关于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定规范》系列标准编制说明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定规范》系列标准编制说明标准起草小组二〇一七年八月《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定规范游泳场所》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本项目属于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第一批辽宁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计划编号为20164144。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为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监督局、丹东市卫生监督所、大连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沈阳市铁西区卫生监督所、锦州市卫生监督所、葫芦岛市卫生监督所和本溪市卫生监督所。
二、目的和意义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预防疾病,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为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卫生部、商务部在2007年联合印发关于《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等公共场所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21号),重在指导监管部门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在此基础上,全国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
2009年,卫生部进一步下达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卫监督发[2009]5号)要求,各地当年重点在住宿业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推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是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向风险管理转变的一种方式,应用风险性分析理论,通过监督量化评价评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卫生状况,指导公众生活使用。
2011年,辽宁省落实该文件精神,继续推出地方管理制度,为量化分级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自《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全省各地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卫函字〔2011〕396号) 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认真开展公共场所监督执法工作,推进了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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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9发布 2015-06-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蓝宇水处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朝军、张帆、卢伟、朱素蓉、莫伟文、宋伟民、袁树东、吕依和、周艳琴、王频、许慧慧、葛燕萍、高玲。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CJ 244 游泳池水质标准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Y/T 1003 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DB31/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公共游泳场所public swimming places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3.2循环净化消毒设备circulating water purification and disinfection equipment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3.3浸脚消毒池immersion foot disinfection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4,建设卫生要求4.1 选址新建游泳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
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4.2 建设布局公共游泳场所应设置急救室、更衣室、公共卫生间、淋浴室、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消毒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4.3 急救室急救室应按GB 19079.1的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4.4 更衣室与更衣柜4.4.1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
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雾、无毒材料覆涂。
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想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
更衣室通道应宽敞、保持空气流通。
4.4.2 更衣柜应按一客一用的要求设置,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供泳客使用的更衣柜最大数量不超过最多接待泳客数。
最多接待泳客数计算方法见公式1.A=S/2.5式中:A——最多接待泳客数;S——游泳池池水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4.5 淋浴室淋浴室按最多接待泳客数每20-3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
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
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
4.6 公共卫生间在游泳场所淋浴室的区域内应配备相应的水冲式公共卫生间。
女厕所按最多接待泳客数每40人应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按最多接待泳客数每60人应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
4.7 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不小于20cm。
4.8 游泳池壁及走道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
游泳池外四周应采用防滑易于冲刷的材料铺设走道,游泳池应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4.9 警示标识或隔离带公共游泳池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池内设置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5 设施设备要求5.1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5.1.1 游泳池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池水消毒设备应具有持续消毒的能力。
5.1.2 循环净化和消毒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设备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维修。
——池水循环周期不应超过4h。
——消毒剂投加系统能自动控制且安全可靠,加药量计量装置应计量准确,能满足游泳池水消毒要求;宜安装余氯、浑浊度、pH、氧化还原电位(ORP)等指标的水质在线监控装置。
——至少设置一套加氯机备用,加氯机应有压力稳定且不间断的水源,其运行和停止应与循环水泵的运行和停止设联锁装置。
5.1.3池水水质消毒剂投入口位置应设置在游泳池水水质净化过滤装置出水口与游泳池给水口之间。
5.1.4 儿童戏水池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应有独立的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及连续供水系统。
5.2 通风设施室内游泳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所,其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DB31/405的要求。
5.3 照明室内游泳场所夜间人工照明,距离水面1m高度的平面照度不低于1801x,开放夜场应当配备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5.4 监控装置游泳场所应依据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游泳池安装监控装置。
5.5消毒剂存放消毒剂应置于有盖容器中密封保存,不应存放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机房,宜设置通风、干燥、阴冷、避光的消毒剂专间存放。
5.6 水质检测设备游泳场所应配备检测余氯、浑浊度、pH值、池水温度等直读的检测设备,并保持计量准确。
5.7 补水计量水表游泳场所应安装游泳池补水计量专用水表,宜安装水表远程监控在线记录装置。
6,日常运行管理要求6.1 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6.1.1 游泳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部门,明确卫生主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6.1.2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员及水质净化消毒、水质检测、救生、巡视监护等应经过专业培训后上岗,并明确管理人员及岗位责任。
6.2 水质6.2.1.1游泳场所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补水、保暖通风等设施设备应齐备完好,应建立并执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采取应急处理设施,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并做好相应记录。
6.2.1.2游泳池水循环过滤净化设备每日应进行反冲洗,反冲洗水应排入下水道。
6.2.1.3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良好,每日没人次新水补充量不少于30L,每日应记录补水量及查见的补水专用水表读数。
6.2.1.4游泳场所应配备足量、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净化、消毒剂。
消毒剂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6.2.1.5水质消毒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和橡胶手套,避免与皮肤、黏膜直接接触,配制时宜戴眼罩。
6.2.1.6使用臭氧辅助氯消毒游泳池水的,在对外开放期间应停止使用臭氧消毒。
6.2.2 水质检测6.2.2.1公共游泳场所应设置专人负责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及水质自检工作。
6.2.2.2每场开放前、室内游泳场所每两小时、室外游泳场所每小时均应进行池水游离性余氯、浑浊度、pH值、池水温度等指标自检,检测点水样应取自离池壁30cm,水面下0.3m-0.5m,深水区、浅水区各采一处水样。
6.2.2.3 水质自检情况应有游泳池视频监控及书面记录,以备查验。
自检结果应在入口醒目位置公示并注明测定时间。
6.2.2.4游泳池开放期间每年应对表1规定的池水全部指标进行检测。
季节性开放游泳池在开放前对表1规定的池水全部指标进行检测合格后方能对外开放。
6.2.2.5游泳池开放期间应委托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每月对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总氯、浑浊度、pH值、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尿素、氰尿酸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像公众公示。
6.3 暂停开放游泳场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应暂停对外开放,加强池水净化消毒,经检测合格后方能对外开放。
——游泳池水质菌落总数及总大肠菌群等微生物指标未达到表1要求的。
——水质受到污染造成3例及以上介水传染性疾病发生的。
——池水循环或消毒设备停止运行超过4h以上的。
——游离性余氯浓度大于3.0mg/L,或造成5例及以上泳客皮肤瘙痒或红肿的。
——池水尿素浓度超过10.0mg/L的。
——水质受到粪便、有毒物品或动物尸体等污染的。
6.4 室内空气6.4.1室内游泳场所应每年对场所空气质量空气细菌总数、相对湿度、新风景、PM10、二氧化碳、室温等指标进行检测,新建、改建、扩建的室内游泳场所在应加测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指标。
6.4.2使用臭氧辅助氯消毒的,应安装空气臭氧浓度监测及报警装置。
6.5 通道及卫生设施6.5.1 公共游泳场所每日开放前和散场后均应对游泳池外延、池边走道及卫生设施进行清扫、擦洗或冲洗一次。
发现有污染时,用250-5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后再进行擦洗。
6.5.2淋浴室应经常刷洗,地面要定期消毒。
更衣柜应于每日用250-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消毒。
6.5.3公共卫生间和垃圾箱(桶)应每天及时清洗消毒,防止孳生蚊蝇。
6.5.4 饮水、消毒、抢救等设施设备以及急救室应定期做好清洁消毒。
6.6 档案管理游泳场所应建立完善本单位卫生管理档案。
档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
——培训考核制度、检查制度、水质循环净化消毒制度等卫生管理制度。
——组织机构和人员岗位职责,卫生管理员及水质工等岗位合格证、健康合格证等证件。
——预防控制产染性疾病传播的应急预案。
——池水循环净化消毒等操作规程。
——池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记录、水质定期自检记录、水质及空气检测报告、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记录、补水专用水表读数等记录。
——卫生学评价资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资料等有关资料及证明。
——近10天及以上的游泳池视频监控记录。
6.7 其他6.7.1游泳场所应当在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禁泳标志,禁泳范围应符合GB 9667的要求。
6.7.2 游泳场所应记录每日游泳人次数,同时入池游泳的人均池水面积不得小于2.5m2.6.7.3游泳场所不得出租游泳衣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