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试点地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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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国家土地新政策

2022国家土地新政策

2022国家土地新政策2022农村土地政策1.农村农业用地流转农村土地确权、三权分置的实行,使得农村土地流转打开了新思路。

现在好多农民都进城打工,家里承包的土地处于闲置、撂荒的状态,农业发展也是一片惨淡。

在坚持土地有偿使用和流转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实行农民承包的田地合法合理、有偿有期限的自由流转,将田地承包权、使用权、经营权转让给有实力、有能力的规模化经营农户,将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优化,有利于农业的产业化发展。

对单个农民来说,不仅自身得以从收入微少的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而且还会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经济成果。

一举多得、互利共赢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2.宅基地有偿退出、转让宅基地改革,原则上是一户一宅,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者宅基地闲置情况,国家很有可能会实行“简单粗暴”的手段——征税,至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会征税。

对于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也许不再进行单个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村住宅小区的形式落实一户一宅。

已经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在农村的宅基地将会在“自愿”的基础上,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

对自愿退出宅基地而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

3.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的是“卖地”,但是土地资源始终有限。

一些城镇的发展免不了会涉及到征收、并入农村的土地,这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

如果把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和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就可以通过转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增值。

当然,以上3个方面的改革,前提是为农民创造转向非农产业就业的机会。

也不能突破3条底线:第一,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第二,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农地就必须只能农用;第三,不管怎么改,不能伤害农民基本权益。

一、新增建设用地要支持农村新业态发展为了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建设用地的安排将更加支持村里的新产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





两权



试 点 工 作 基 础条 件 完备


各试点

承 包 土 地 的 经 营 权抵 押 贷款 试 点
宜城 市

武 汉 县




涉及

两权

确权

登记
颁证

市 江 夏 区 被授 权 开 展 农 民 住 房 财 产 权抵 押 贷款 试流 转


价值评 估
交 易 等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流
2 01 6
增 长 率不低于

般 涉 农 贷 款年 增 长 率

贷 款 不 良 等 工 作


年 底前

各试点县






要完
率不 高 于


般涉 农 贷 款 不 良 率 成

两权

流转 交 易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工作

建 立健
二)
基 本 原 则 全 相 关 风 险 缓 释 补 偿 机 制
95

下 统称


两权
” )
抵 押 贷款 试 点 工 作

按 照 国 务 院 证 登记 率 达 到

80
农村 产 权 交 易 中 心 全 面
关 于开 展 农村 承 包土 地 的 经 营 权 和 农 民 住 房 财 产 挂 牌 运 作


所辖

% 以 上 的 乡 镇 建 成 农 村产 权 交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2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要求,提高金融服务的多元化、便捷化和均等化,推进构建广覆盖、可持续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以金融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省人民为宗旨,以实现城乡基础金融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结合农村金融综合改革、金融扶贫攻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进万众创业等工作,进一步健全普惠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支农、支小、支弱覆盖面,努力为低收入人群、小微企业和社会薄弱环节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加快我省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公平发展。

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以农村和小微企业、困难群体为重点,降低金融服务门槛,实现金融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

---创新发展。

在有效防范风险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适度降低服务成本,拓展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可持续发展。

坚持市场化运作,探索多元化、可持续、自发生长的普惠金融发展模式,实现金融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共生共赢。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十三五”末,我省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更加完善,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更加多样,金融服务便利化程度明显提高,低收入群体和薄弱领域金融可得性显著增加,消费者金融意识和权益保护力度得到提升,初步建立起与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体系。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 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 款业务。 第三条 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 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 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 期时不得超过 60 周岁; (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 (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 第八条 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 50 亩以上或基础 设施投入在 30 万元以上;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 50%;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 (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第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包括: (一)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休闲农业等; (二)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 (三)用于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工资、种苗、农资和服务的资金需要。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京平政发〔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平政发〔2017〕43号各相关单位:现将《平谷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日平谷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依规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布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管发〔2016〕358号)文件精神,结合平谷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指土地经营权人对合法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以北京市平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时,其权属清晰、合法有效的土地附着物一并抵押。

抵押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改变现有的承包关系、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3.11.14•【文号】农政改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农政改发〔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根据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政改发〔2023〕1号)要求,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批复北京市等13个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石家庄市等33个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市(州)试点,新河县等35个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县(市、区)试点。

请各试点地区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完善试点内容,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指导,抓好宣传培训,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各项试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名单农业农村部2023年11月14日附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名单一、整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13个)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

二、整市(州)试点(33个)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省承德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辽宁省沈阳市、辽宁省大连市、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徐州市、安徽省滁州市、福建省三明市、江西省新余市、山东省聊城市、山东省淄博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洛阳市、河南省信阳市、河南省许昌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北省宜昌市、湖北省黄冈市、湖南省湘潭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广东省梅州市、广东省清远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四川省成都市、四川省德阳市、四川省巴中市、贵州省贵阳市、贵州省六盘水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甘肃省兰州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国发〔2015〕45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5〕45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做好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有序。

“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遵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先在批准范围内开展,待试点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推广。

涉及被突破的相关法律条款,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 在试点地区暂停执行。

二是自主自愿。

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

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的收益。

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是稳妥推进。

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慎重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

四是风险可控。

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

完善试点地区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8.27•【文号】农办议〔2018〕304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304号李东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一)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央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都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作为重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

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服务、保险支持、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

《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同时,《意见》强调,要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把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正确处理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

二是建立家庭农场动态管理机制。

我部指导各地完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确保所有涉农县(市、区)全覆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6•【字号】内政发〔2017〕78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7〕7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高利贷综合治理,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提升金融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我区农村牧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农村牧区民间借贷和高利贷问题的认识(一)正确引导、依法规范农村牧区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资金融通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近年来,我区民间借贷在释放民间资本、调剂资金余缺、帮助群众应急解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借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正确引导、依法规范,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农牧民的生产生活。

(二)高度重视、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以牟取暴利、索取高额利息为主要目的。

高利贷问题在我区部分偏远农村牧区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扰乱了金融秩序、增加了社会安全隐患、阻碍了脱贫攻坚整体进程。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法治化、市场化、群众化为导向,坚持疏堵结合、分步实施、综合施策、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切实加强农村牧区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

二、增强农村牧区金融供给和服务能力(一)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及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相互补充、合力支持农牧业生产的作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扩大我省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扩大我省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扩大我省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赣府厅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扩大我省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扩大我省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1日关于扩大我省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促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现就扩大我省农村“两权”(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围绕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发展大局,以进一步提升金融支农服务为主线,通过加快确权、规范评估、依法登记、促进流转、快速处置和优化环境等举措,不断总结经验、锐意创新、扩大试点,大力发展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大力构建农业有发展、金融有收益、农民得实惠的多方共赢机制,激活农业要素活力,释放农村生产力,努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以政府扶持为导向,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搭建市场要素齐全的“硬平台”,建设管理制度完善的“软环境”,打造诚信守法的“优文化”,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做到政府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二是坚持农民自愿。

农民是农村“两权”的产权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将其产权流转出去,以及采取的流转方式、期限及价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鼓励农民通过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满足生产、生活资金需求,但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

央行官方解答“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相关问题

央行官方解答“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相关问题

央行官方解答“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相关问题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对“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进行了法律授权。

15日,人民银行组织分支行和金融机构召开了“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会议,对推进实施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

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试点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央行官方解答“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相关问题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对“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进行了法律授权。

15日,人民银行组织分支行和金融机构召开了“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会议,对推进实施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

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试点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两权抵押贷款一、,国务院下发了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45号文,请问之后人民银行为推进试点开展了哪些工作?去年8月份,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正式启动“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国发45号文明确要求由人民银行牵头成立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地方政府开展试点,并做好专项统计、跟踪指导、评估总结等相关工作。

9月9日,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农办等11个部门召开了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一次会议,通过了指导小组工作规则,明确了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根据国发45号文要求和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一次会议明确的试点地区选择原则,人民银行组织了试点地区报送和初步审定工作。

10月份会同相关部门代拟起草了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条款的决定草案,上报国务院,并加强与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沟通汇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农村耕地宅基地可以抵押了(附:完整全文 试点地区名单)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农村耕地宅基地可以抵押了(附:完整全文 试点地区名单)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农村耕地、宅基地可以抵押了!(附:完整全文试点地区名单)文/程卫华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shandonggaofa)中国人民银行网站3月24日(昨天)下午发布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和上述“两个办法”,原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试点地区开展抵押贷款。

“两个办法”要求,试点要依法稳妥规范推进,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要求坚持不改变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且不能超过农民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明确借款人要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获得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并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

“两个办法”均鼓励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贴息、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及缓释机制,保证试点平稳运行。

我国农村的耕地、宅基地为集体所有,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规定限制,加上缺乏有效的价值认定,农民不能把耕地、宅基地(包括宅基地之上的房屋)用来抵押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典型材料:“三块地”唤醒沉睡_0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典型材料:“三块地”唤醒沉睡_0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典型材料:“三块地”唤醒沉睡深秋清晨,江苏雷利电机车间内一派忙碌,当家人苏建国面露喜色。

时隔一年,这个率先在资本市场上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的上市企业,捧出傲人成绩单——全球新生产的每5台空调中,就有1台使用雷利制造的电机。

企业发展迈入快车道,得益于武进思想大解放,以“事事争当第一流”的精神,大胆创、大胆改、大胆试,出台试点政策30多项,制定配套政策40多项,率先完成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

点土成金,唤醒600亿沉睡资产巴西WEG常州新亚电机成为全国第一家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证的外资企业;三鑫重工以集体土地为抵押,获得银行贷款亿元;雷利电机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实现沪深A股IPO上市……释放土地带来的一项项红利,缘于武进推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新政。

武进是“苏南模式”发祥地,乡镇企业是区域经济发展重要支撑。

然而集体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利,收益、处分权利缺失,乡镇企业头戴“紧箍”,要发展,用地紧张,股改上市、兼并重组、抵押融资重重受阻。

直面问题,迎难而上。

武进区副区长吴飞说,全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很大,仅武进就有7300多万平方米。

这项制度改革,必将激发巨大能量。

2016年,武进作为全国33个试点地区之一,启动土地征收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

统筹协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武进按中央有关精神,建立“六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

统一平台,由原省国土资源厅专门开发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平台,在江苏土地市场网与国有土地同平台交易;统一规则,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除所有权主体不同外,其他交易过程均与国有一致;统一管理,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年度供地计划管理;统一登记,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实施登记发证;统一权能,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权能与国有一致;统一监管,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与国有土地统一的监管平台实施监管。

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改革方案

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改革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署,把试点引路作为重要改革方法,推动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正确方向,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为目标,以协调推进乡村振兴 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为抓手,以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为关键, 突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破除制度弊端、补齐政策短板,率先建立起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 政策体系,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四)完善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权能。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等抵押融资 以及承包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等担保融资,在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探索农民住 房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推进已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在资本市场 同地同权,健全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五)建立科技成果入乡转化机制。推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落实科研人员入乡兼职兼薪、离岗创业、技术入股政策,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 权。探索公益性和经营性农技推广融合发展机制,允许农技人员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合理取酬。
(四)加强政策集成。有关部门要在试验区开展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农民专业合作社 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民营企业下乡发展试点等;支持客流有需求、财力能支撑的试验区利用 既有铁路资源开行市域(郊)列车,实施市域(郊)铁路新建项目;支持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涉 农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村镇银行设立、村级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提标、中等职 业学校建设、“特岗计划”实施等。试验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在申报以上试点及全域土地综合整 治试点等时,要优先支持试验区;在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要倾斜支持试验区。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是国家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解决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后农民权益受损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试点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及时提出对策,确保该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有效推进。

一、问题分析1.农民不愿通过“两权”抵押贷款融资在一些试点地区,农民对“两权”抵押贷款存在疑虑和担忧,不愿意将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抵押给金融机构,担心一旦还款出现问题,土地将被收回,导致严重损失。

2.政策宣传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对“两权”抵押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致使农民对政策了解不够,不知道如何申请“两权”抵押贷款,以及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监管不严,存在风险隐患一些金融机构在实施“两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存在监管不严的情况,有的甚至存在违规操作,将农民的土地“两权”以低价抵押,导致风险隐患。

二、应对对策1.加强政策宣传,增强农民信心对“两权”抵押贷款政策进行深入浅出的宣传,让农民充分了解政策的利与弊,增强农民对政策的信心和认同感。

政府可以通过举办大型宣传活动、发放政策宣传手册等方式,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政策的益处,如何依法合规申请“两权”抵押贷款,以及在融资中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相关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准入条件和资质审核,确保其资金安全、经营合规。

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完善政策法规,保障农民权益完善“两权”抵押贷款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农民的权益保障措施,规定在还款逾期和违约情况下,农民土地“两权”抵押贷款的处置程序和具体操作,保障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

4.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拓宽农民融资渠道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农村土地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进行一定程度的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放贷给农民。

还可以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为农民提供更多融资渠道,减少融资难度。

003.涉农贷款

003.涉农贷款

第三节涉农贷款 本节考点01农户贷款02两权抵押贷款考点1:农户贷款一、农户贷款的含义农户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农户: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农户贷款要素(一)贷款对象(二)贷款利率(三)贷款期限(四)还款方式(五)担保方式(六)贷款额度(一)贷款对象1、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辖区内;3、贷款用途明确合法;4、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5、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6、借款人无重大信用不良记录;7、在农村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8、农村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农户贷款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合理回报等要素以及农户生产经营利润率和支农惠农要求,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三)贷款期限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四)还款方式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合理确定农户贷款还款方式。

农户贷款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及借款人现金流情况,可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分期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

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随本清方式。

(五)担保方式按信用形式分类,农户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组合担保方式贷款。

(六)贷款额度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机构自身资金状况和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户贷款额度。

三、农户贷款流程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农户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能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建立完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动态评定制度。

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对信用状况、风险、收益进行评价,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商业银行单选题库及答案

商业银行单选题库及答案

商业银行单选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贷款审批环节的主要业务风险控制点不包括()A、不按权限审批贷款,使得贷款超授权发放B、未按独立公正原则审批C、审批人员对应审查的内容审查不严,导致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D、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正确答案:D2、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两个,即( )。

A、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B、理财人员和客户C、商业银行和客户D、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正确答案:C3、在所附条件不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自始无效B、不生效C、自动解除D、继续有效正确答案:D4、以下不属于公平竞争行为的有()。

A、某银行为了提高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质量,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讲授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点和技巧,经过一段时间后,该行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吸引了更多客户B、某银行虽然在同类同质产品的定价上并不是最低的,但却能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C、某银行在向客户推销信用卡业务时,明确告知客户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消费达到一定金额后,可以获得某些奖品D、某银行客户经理为了获得一家上市企业的贷款业务,答应其财务部负责人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提成正确答案:D5、( )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影响金融工具价值,从而给债权人或金融工具持有人带来损失的风险。

A、操作风险B、国家风险C、信用风险D、市场风险正确答案:C6、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未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

A、营业收入B、利息收入C、营业外收入D、其他营业收入正确答案:D7、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 )个月。

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 )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

( )A、6;2B、6;1C、6;3D、3;6正确答案:B8、挪用贷款的情况一般不包括()。

A、将机器设备贷款用于房地产投资B、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C、把贷款用于有价证券、期货方面的投机经营D、未按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正确答案:D9、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

基于“两权”抵押融资的农户普惠金融产品创新

基于“两权”抵押融资的农户普惠金融产品创新

基于“两权”抵押融资的农户普惠金融产品创新
张梦迪;周金亮
【期刊名称】《科技与金融》
【年(卷),期】2022()4
【摘要】近年来,农村地区普惠金融产品的发展处于迅速增长的阶段,国家在各地开展的“两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通过对“两权”抵押融资的发展现状的分析比较,基于普惠金融的农户金融产品的创新,旨在对“两权”试点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解决,以此来充分激发农村产权的活力,调动农户融资贷款的积极性,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满足农户向往美好生活的需求。

【总页数】6页(P63-68)
【作者】张梦迪;周金亮
【作者单位】临沂大学商学院金融系;临沂大学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相关文献】
1.发展普惠金融的关键在于提升服务客体的履责能力——基于普惠金融中公平享有权主、客体的博弈分析
2.普惠金融视角下“三权”抵押融资机制研究
3.新疆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创新的思考——基于农户金融需求的视角
4.两权抵押与多户联保:在风险控制中推进普惠金融——宁德市金融扶贫探析
5.世界银行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金融普惠文献综述及启示——基于金融普惠产品的AML/CTF简化尽职调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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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进方案

工作方案: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进方案

××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年度工作推进方案为确保××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在××年的基础上快速推进并取得实效,争取形成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为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有益参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45号)、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7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34号)及《××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总体目标××年新增农房抵押贷款1亿元,到12月底农房抵押贷款余额突破2亿元,力争达到2.5亿元。

建立完善试点配套制度,探索形成以农房抵押贷款资金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乡村振兴及脱贫攻坚的有效路径。

探索以市场化处置抵押物的有效方式,形成可供借鉴的案例。

推进“农房抵押+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订单农业”取得实质性进展。

探索政策性担保公司参与农房抵押贷款的有效途径,实现农民住房财产权的多途径使用。

二、工作推进计划(一)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围绕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资金”服务“三农”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服务脱贫攻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等重点工作的思路,根据“三农”发展资金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推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创新,充分运用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创新推出“互联网+农房抵押”“农房抵押+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订单农业”等多种形式贷款模式,进一步精减贷款流程,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二)推进贷款扩面提质增效力争××年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同期,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贷款户数和覆盖面显著高于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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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试点地区名单)
中国央行发布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多方面,对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明确了政策要求。

“两权”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

办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抵押率、额度、期限、利率,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

要求借款人获得的“两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办法要求,坚持不改变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且不能超过农民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

明确借款人要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获得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并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
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第四条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五条借款人获得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第六条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

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农业保险或农民住房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第七条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八条贷款人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年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及宅基地状况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

第九条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地确定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

第十条鼓励贷款人因地制宜,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
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

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它借款费用。

第十一条借贷双方要按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应当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试点地区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

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试点地区政府要加快推进行政辖区内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组织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工作。

第十四条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和保障抵押物处置期间农民基本居住权益,或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增
强贷款人放贷激励。

第十五条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

第十六条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对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效果的贷款人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快完善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政策,通过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多种方式,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

第十九条各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靠实职责分工,扎实做好辖内试点组织实施、跟踪指导和总结评估。

试点期间各省年末形成年度试点总结报告,要于每年1月底前(遇节假日顺延)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送试点指导小组。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试点监测、业务指导和评估总结。

试点县(市、区)应提交季度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银监局汇总于季后
20个工作日内报送试点指导小组办公室,印送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抄报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对于以农民住房财产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试点指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省份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乌兰浩特市辽宁省铁岭县、开原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林甸县、方正县、杜蒙县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仪征市、泗洪县浙江省乐清市、青田县、义乌市、瑞安市安徽省金寨县、宣城市宣州区福建省晋江市、古田县、上杭县、石狮市江西省余江县、会昌县、婺源县山东省肥城市、滕州市、汶上县河南省滑县、兰考县湖北省宜城市、武汉市江夏区湖南省浏阳市、耒阳市、麻阳县广东省五华县、连州市广西自治区田阳县海南省文昌市、琼中县重庆市江津区、开县、酉阳县四川省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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