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
附带民事赔偿作为量刑情节的法理浅析
附带民事赔偿作为量刑情节的法理浅析摘要: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赔偿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而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给予的民事损失之赔偿。
中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附带民事赔偿也已经成为惩罚犯罪的一种方式,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我们把它也作为量刑的情节,现在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它作为量刑情节的法律基础和对我们的影响。
关键词: 附带民事赔偿法理基础量刑影响一、附带民事赔偿的一般概述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赔偿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而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给予的民事损失之赔偿。
中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据此,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要求犯罪嫌疑、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性质上,附带民事赔偿是犯罪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是一种行为引起的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属于责任竞合的情形。
虽然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却不以诉讼的进行为前提。
诉前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和解或第三方调解,与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判决或调解一样,均为解决赔偿问题的合法途径。
二、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与侵权案件的比较我们知道,在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多是由刑事案件引发的,而侵权案件则是多发在民事案件中,因为案件性质的不同,所以,它们也有着本质的区别。
侵权行为发生后,我们一般是要求加害人:(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害;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八)赔礼道歉。
这些并没有对加害人的人生自由构成威胁,如果情节严重,也就是加大赔偿力度和加重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
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
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
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限额赔偿原则的提倡——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说起
从刑事 附带民事案件执 行难说 起
袁 涌
( 苏省徐 州 市 中级人 民法 院 ,江 苏 徐 州 2 1 0 ) 江 I 2 0 6
摘 要 :刑 事 附带 民事 案件执 行 难 , 《 高人 民法 院 关于 审理人 身损 害赔偿 案件 适 用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 最 解释 》施 行 以后 则 更难 。照搬 适 用该 司法解 释 不但 造 成执 行 难 而且还 有 许 多弊端 ,如 空判 现 象严 重 、违 背责任 自 负原 则 、不利 于罪犯 复 归社会 等 。在刑 事 附带 民 事领 域应 适 用 限额赔 偿 原 则 ,辅 之 以 国家补偿 制度 , 多渠道 弥补被 害人 损 失 ,着 眼 于恢 复 正 义 的 实现 ,有 效控 制 社 会 犯 罪 总量 , 以求得 国家 、社会 、 被 害人 、被 告 人 多方利 益 最大化 之 结果 。 关键 词 :刑事 附带 民事案件 ;执 行难 ;限额 赔偿 ;社会 福 利 最 大化 中图分 类号 :D9 5 2 文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7 - 17( 0 0)0 — 0 3 0 62 42 2 1 3 02 — 5
一
准 。但 论 者 大 都 对 精 神 损 害没 有 纳 入 附带 民事 案 件 赔 偿 范 围义 愤 填 膺 ,l3 至 很 多 人 为 全 面 保 2 I甚 I【 l4 护 刑 事 被 害 人 的权 益 ,呼 吁废 除 附 带 民事 诉讼 ,
“ ”、 “ ”完全分立 ,不致刑 民两种责任互 打 罚 相 影 响 ,互 相 吸 收 。I其 出发 点 无 疑 是 好 的 ,但 附 带 民事 案 件 执 行 到 位 率 低 位 徘 徊 的现 状 ,让 大 部 分 论 者 或 哑 口无 言 ,或 强 言 审 判 和 执行 是 两码 事 ,执 行 的 问题 不 应 该 放 在 审判 阶 段来 解 决 ,大 有 一 副 我 只 管烧 火 ,哪 管 锅里 有 米 否 的势 头 。被 害人权益确需全 面保 护 ,但其 民事损失是否 只能 或 必 须 由被 告 人 全 额 赔 偿 呢 ?笔 者 认 为至 少 现 阶 段无法实现全额赔偿 。现实逼迫 我们检视现行 的 做 法 。笔 者 认 为 ,在 附带 民事 诉 讼 ( 独 提 起 的 单 民事诉 讼 亦然 )中机械 适 用 《 损解 释 》 ,丝 毫 人 不 考 虑 被 告 人 赔 偿 能 力 、被 害 人 的实 际 损 失 (比 如 丧 葬 费 的 计 算 )等 因 素 ,除 了 造 成 执 行 难 以 外 ,还 有 以下 诸 多 弊 端 ,往 往 导 致 案 结 事不 了 , 贻 害无穷 。 1 .部 分 附 带 民事 判 决 根 本无 履 行 之 可 能 , 注 定 成 为空 判 ,有 损 司法 权 威 。如 被 告 人 基 本 无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附带民事诉讼 范围问题 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刑 事案件
被 害பைடு நூலகம்人 由于 被 告人 的犯 罪 行为 而 遭 受 精 神损 失 提 起 的 附带 民事 诉讼 ,
第二 ,刑诉解释》 《 对精 神损害赔偿 的支持 。 刑诉解释》 10条 《 第 0 规定“ 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 人 除适用 刑法 、 刑事 诉讼法 外, 还应 当适用 民法通则、 民事诉 讼法有关规定 。从这条规 定可以看 出, ” 审判 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 从程序上讲应 民事法律 为主 ,铺之于刑事法 律 。我国的刑法与刑诉法 也并没有把精神损害赔偿排斥在 附带 民事 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范围之外 。 第三,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 对精神损害赔偿 的支持 。《 民 法通则》 10条规 定: 公民的姓名权 、 第 2 “ 肖像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到 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 止侵害 、 复名誉 、 恢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 并可 以 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化, 因此 ,在赔偿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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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袁 晶 晶
摘 要 刑 事案件 的被 害人 能 否要 求精神 损 害赔偿 的 问题 一 直存有 争议 , 在我 国的法律 体 系 当中也存 在着 不一致 的规 定 。 本文认为应 当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有精神赔偿 的理由和现 实意义进行 了相 关 阐述 , 并建 议将 精神损 害赔偿 制度 以法律 的 形式在 Ⅸ 事诉讼 法》 刑 中确 定下 来 , 明确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 中精神 损 害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条具体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条具体有哪些?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受害人除了请求法院对犯罪分子做出量刑判决外,还会主张经济赔偿。
这时,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样就避免今后另行发起诉讼了,可以节约精力和时间。
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条具体有哪些?下面小编收集了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给大家具体介绍下。
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受害人除了请求法院对犯罪分子做出量刑判决外,还会主张经济赔偿。
这时,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样就避免今后另行发起诉讼了,可以节约精力和时间。
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条具体有哪些?下面小编收集了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给大家具体介绍下。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公诉机关和被告人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或判决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一种方式。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恢复其受侵害之前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1.经济损失赔偿:受害人在刑事侵害行为中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得到补偿。
例如,被盗窃财物的价值、财物的修复费用等。
2.医疗费用赔偿:受害人因受到刑事侵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得到补偿。
例如,因被他人殴打致伤而需要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用。
3.治疗费用赔偿:受害人因受到刑事侵害而导致的心理损害需要得到治疗时,治疗费用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得到补偿。
4.营养费赔偿:受害人因受到刑事侵害而导致的生活条件不良,需要额外花费更多的营养费用来恢复健康,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得到补偿。
1.合理支出标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应当根据受害人因受到刑事侵害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进行裁定,以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协议一致原则:当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取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时,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据此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裁定。
3.社会公平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裁定应当考虑社会公平因素,避免陷入纯粹的金钱补偿,应当更加注重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恢复。
4.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裁定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案件中的受害人身份、财产状况等因素都应当被纳入考虑范围内。
总结起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经济损失、医疗费用、治疗费用、营养费等方面。
其标准主要包括合理支出、协议一致、社会公平、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等原则。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旨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恢复受侵害之前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赔偿的原则、范围、标准
赔偿的原则、范围、标准赔偿的原则、范围、标准1.赔偿的原则赔偿是法律为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制度安排。
赔偿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依法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的基本原则。
赔偿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合法性原则:赔偿应当依据法律进行,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1.2等额原则:赔偿应当与受损程度相等,即应当向被侵权人赔偿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因此受到的影响。
1.3公平原则:赔偿应当基于公平的原则,既不能过高地惩罚侵权人,也不能过低地补偿被侵权人,考虑到双方的主观恶意、过错程度等因素。
1.4追溯原则:赔偿应当追溯到侵权行为发生之时,从而实现被侵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1.5补偿原则:赔偿应当是一种补偿性措施,即通过一定的经济或非经济手段对被侵权人进行合理补偿,使其回到侵权前的合法权益状态。
2.赔偿的范围2.1直接损失:赔偿应当包括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直接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失、生产经营损失等。
2.2间接损失:赔偿应当包括因直接损失而引发的间接损失,如市场信誉损失、商誉损失等。
2.3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包括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非经济损失。
2.4追偿费用:赔偿应当包括被侵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3.赔偿的标准3.1合同约定标准:当侵权行为是在合同关系下发生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即各方根据合同达成的约定内容确定赔偿责任。
3.2侵权法定标准:当侵权行为无合同约定或合同约定不明确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侵权法定标准确定。
侵权法定标准根据侵权行为类型的不同,依法对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确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3.3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可以对侵权人进行惩罚性赔偿,即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标准由法律具体规定,通常考虑到侵权人的恶意、过错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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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及注释:●赔偿:指依法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的行为。
浅谈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赔偿问题——以赔偿范围和赔偿权利人为视角
氏主 法 制
浅谈我国刑事附带民 事诉讼制 度的赔偿问 题
以赔 偿 范 围和 赔偿 权 利 人 为视 角
晋 威
( 北政 法 大学 西
闫晓硐
陕西 西安 7 02 ) 1 12
【 摘要 l 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是我 国一项特殊且重要的诉讼制度 ,它对 于提 高司法审判的效率 ,维护受害人的权
一
、
刑事 附带 民事赔偿 问墨概 述
用得 不到有效发挥 ,也就相 当于这一制度失去了存在 的
( ) 一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概念
意义,自然难以继续存续。其次 ,对于刑事案件的受害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检 察机关或者受害人及其近 人而言 ,适 当合理 的赔偿能够起到安抚受 害人及其亲
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获得就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的 属 ,甚至可 以帮助一部分受害人重拾生活的信心 ,避免
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 随着实践和理论的不断发展 ,现行制度上 的弊端也 日益暴露 ,在这些问题 当中,赔偿 问题
可 以说是最重要也是最核 心的。本文通过对刑事 附带民事制度 中的赔偿 问题加 以研究,提 出我 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立 法 中存在 的 不足 及其 相 应的 解 决措施 。
【 关键词 】 刑事 附带民事赔偿 ;赔偿 范围;公正 ;效率
目前 ,我国刑事附带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法律依据
度在司法实践 当中的应用愈加普遍 ,受害人在刑事案件 有 《 刑事诉讼法 》第7 7条 、 《 刑法 》第3 条以及 20 6 00 中遭受损害 的,往往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弥补其 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
损失 。然而 ,在我 国的现行立法中 ,关于刑事附 带民事 定 》 ( 以下简称 《 规定 》 ) 1条。在司法实践中,犯 第 诉讼的相关规定 ,仍存在许多不尽合理 、不符合社会现 罪行为造成被 害人的损失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 ,犯罪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交通肇事罪当中会造成⼈员的重⼤伤亡或是财产的重⼤损失,因此除了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和⾏政责任外,还可以要求其做出民事赔偿。
通常受害⼈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那么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为给被害⼈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般不包括死亡赔偿⾦和残疾赔偿⾦,但经过调解,被告⼈有赔偿能⼒且愿意赔偿更⼤数额的,⼈民法院应当⽀持;调解不成,被告⼈确实不具备赔偿能⼒,⽽被害⼈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的,⼈民法院不予⽀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重⼤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能⼒赔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四)明知是⽆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的法律知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
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遇到侵害我们的利益,而我们自己又无法调和的事项时,多需要寻求法律的帮助,我国的法律将案件进行大致分类,有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两种。
但我们知道,有时候发生的需要法院出面处理的案件不单纯的只是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两种,可能有两种属性,涉及两个范围,此时就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您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么?来帮您解答。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
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附带民事诉讼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两种责任虽然性质不同,却根源于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正因为如此,才有可能在一种诉讼过程中同时解决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这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
▲二、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由上述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成件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
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又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只有刑事诉讼已经进行,才有可能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就谈不上附带民事诉讼。
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则成为独立的民事诉讼。
刑附民赔偿范围及标准
刑附民赔偿范围及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
由当事人和受害人协商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支付赔偿金、恢复损害财产的原状或者赔补损失的费用等。
刑附民赔偿范围包括:
一、损害财产的赔偿范围:
1.受害人的身体损害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
疗费、误工费、残疾保险金、运输费、住宿费等;
2.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如毁坏、丢失或者残缺;
3.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损失,如拖欠债务、单据不符等。
二、伤害人身的赔偿范围:
1.受害人因此受到的身体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2.受害人死亡,对家属的损失,包括抚恤金、追偿金、善后费等;
3.受害人心理损害、精神损害以及其他生活费用等给受害人造成
的损失。
三、侵犯人身尊严或者名誉权的赔偿范围:
1.出版印刷物等损害受害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著作权;
2.因未遵守必要的社会道德准则对受害人造成的辱骂、诽谤、侮
辱等精神损害;
3.其他破坏受害人人身尊严或名誉权的行为。
四、刑附民赔偿标准:
1.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2.受害人的伤害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失或身体残疾,经司法鉴定或专家估计;
3.受害人因侵犯名誉权等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失,经司法鉴定或专家估计;
4.善后费用,即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抚恤金、善后费用等。
上述刑附民赔偿范围及标准,仅供参考,对于实践中是否该受害人具有赔偿权,以及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认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中的赔偿是怎样规定的在民事诉讼中,经常有关于要求赔偿的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赔偿有相关的规定,那么民事诉讼法全⽂赔偿是怎样规定的,关于民事诉讼法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民事诉讼法赔偿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民事诉讼法中的赔偿是怎样规定的民事诉讼赔偿的项⽬包括:医疗费、误⼯费、住院伙⾷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活补助费、残疾⽤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民法典》第⼀千⼀百七⼗九条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活上需要所⽀出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导致的收⼊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死亡的,赔偿义务⼈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款规定的相关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民事赔偿民事赔偿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性质、适⽤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与国家法律赔偿制度中的国家赔偿不同,国家机关⼯作⼈员以民事主体⾝份实施的侵权⾏为属于民事侵权,由此产⽣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上⾯的介绍,民事赔偿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赔偿的规定提起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被害人可
以在刑事诉讼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的设立,旨在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犯罪行为的侵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犯罪行为的双重惩罚。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了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
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损害,而间接损失则是指因直接损失所引发的其他损失,如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等。
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还包括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的损害,如名誉权、肖像权、身体健康权等。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标准是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法律规定,被
告人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如年龄、职业、家庭情况等,确保被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还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和规定。
根据我
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时效为刑事判决确定之日起两年内,超过时效的请求将不予受理。
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证据充分、请求合法等,否则将不予支持。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是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旨在更
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犯罪行为的侵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六条、第三⼗七条和《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九条,以及《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三⼗⼋条、第⼀百三下九条、第⼀百四⼗条、第⼀百四⼗⼀条、第⼀百四⼗⼆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条因⼈⾝权利受到犯罪侵犯⽽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毁坏⽽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因犯罪⾏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条被害⼈因犯罪⾏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因犯罪⾏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被告⼈⾮法占有、处置被害⼈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国家机关⼯作⼈员在⾏使职权时,侵犯他⼈⼈⾝、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或者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的,应当裁定中⽌或者终结执⾏。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摘要: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众多专家和学者关注的焦点。
本文就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阐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缺失的弊端和确立的必要性,并参考外国立法情况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5-0285-01传统的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强调,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经常给被害人直接造成物质损失,而且这些损失应该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我国立法强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害一直备受争议。
一、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冲突的弊端(一)法律规定相互冲突,缺乏统一的法律价值刑事法律规定明确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使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得不到救济,造成同一侵权行为,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一致,适用两种诉讼程序得出的结果不一样,使得部门法之间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不协调、不统一、不和谐。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当刑事事件发生同时产生民事纠纷时,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般附带审理民事部分。
一方面本身就是发生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发生的民事侵害,很难剥离开来单独审理,另一方面出特殊案件外,没有分开审理的必要,也节约诉讼成本。
我们看一下《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在赔偿范围的区别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在赔偿范围的区别作者:张永红单位:河南省兰考县⼈民法院 ⼀、概述 近年来,⼈⾝受侵害的刑事案件常有发⽣,当事⼈因犯罪⾏为遭受侵害后,既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不统⼀,赔偿范围差别较⼤,当事⼈为了得到更多赔偿,从⽽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样不但增加了法院⼯作量,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还导致了刑民裁判的⽭盾,更损害了司法公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的区别 (⼀)⼆者在诉讼风险⽅⾯的区别 ⼀是⼈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这是其最⼤优点,即当事⼈避免了因预先⽀付诉讼费⽤⽽带来的风险。
民事诉讼要预交诉讼费,同时要承担“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的后果。
⼆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般是在六个⽉内宣判,⽽附带民事诉讼⼀般同刑事案件⼀并审判,在受理后⼆个⽉内宣判,⾄迟不得超过三个⽉,这就远⽐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短,且简便快捷,效率较⾼。
三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对犯罪事实及罪名⽆异议的,为了取得被害⼈谅解,⼀部分被告⼈愿意赔偿被害⼈各项经济损失,争取从轻处理。
(⼆)⼆者在赔偿范围的区别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五⼗五条之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为造成被害⼈⼈⾝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付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被害⼈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等费⽤;造成被害⼈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
驾驶机动车致⼈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摘要:我国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有一定缺陷,我国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必要性。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中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有三:注重补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允许法官自由酌量原则。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缺陷;制度构建一、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承认和接受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体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1]。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也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给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带来了许多不便。
另外,对有关精神损害的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如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数额的确定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与探讨。
但是我们必须肯定的是,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也是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的。
按照一般的理解我们认为,具有民事诉讼性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实体法上当然也应适用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就是说,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理应能够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3日公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哪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解决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的犯罪⾏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的诉讼活动。
那么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哪些1、因⼈⾝权利受到犯罪侵犯⽽遭受物质损失。
2、因财物被犯罪分⼦毁坏⽽遭受的物质损失。
3、实质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4、犯罪⾏为造成被害⼈⼈⾝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付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被害⼈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费等费⽤;造成被害⼈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
5、驾驶机动车致⼈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6、附带民事诉讼当事⼈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被害⼈由于被告⼈的犯罪⾏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死亡或者丧失⾏为能⼒的,被害⼈的法定代理⼈、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百零⼆条⼈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或者⼈民检察院可以申请⼈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百零三条⼈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并审判,只有为了防⽌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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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律师实务中在赔偿数额方面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各地法院对此也有不同的认识和不一样的适用标准。
那么,我们应怎样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呢?
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观点(法官的逻辑)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连带赔偿原则、酌情从轻处罚原则等。
一、全部赔偿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实现全部赔偿原则,不仅有充分犯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1、《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了“根据情况”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根据情况”应当是指案件的事实情况,主要是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实际情况及被害人、被告人的责任的等情节,根据这个情况来判处被告人进行赔偿。
2、虽然全面足额赔偿可能出现空判,并给执行带来难度,但诉讼不是执行。
能不能赔偿,是执行问题;应该赔多少,这是判决的内容。
根据被害人实际损失决定赔偿数额,可以抚平被害人的心理创伤。
对于暂时没有赔偿能力的被执行人,可以中止执行,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继续执行。
3、庭审时很难查清被告人的实际执行能力。
对其财产有一个发现的过程,从保护被害人的长期利益出发,应当确定全额赔偿原则。
4、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赔偿一致,体现法制的统一。
被害人无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还是通过民事诉讼都得到同等的保护。
二、过错责任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也是一种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过错原则,在具体操作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确定的过错比例,实际损害赔偿额以所有应赔偿的总额乘以被告人的过错比例。
因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使被告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三、连带赔偿原则
共同致害人为两人以上,应当根据各致害人在共同侵害中所起作用,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分别确定各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共同致害人对被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案件,应先判决在案的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待在逃犯抓捕后再确定他们与前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酌情从轻原则
对于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告人物质损失的,一方面,从某种程度上减轻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会对被害人在物质上给予一定的补偿,在精神上给予一定的抚慰,社会危害性相对减少;另一方面,也是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一种表现。
因此,可以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上述原则是指导司法实践的原则,同时也是律师办理附带民事诉讼中必须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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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