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开展国际商务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风险成为企业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本案例将以某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纠纷案为例,分析国际商务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案例背景介绍: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制造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成为行业领军企业。
为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公司决定在非洲某国投资建厂。
经过多方考察,公司选中了该国的一个工业园区作为建厂地点。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导致项目进展受阻。
以下是案例的具体情况:1.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公司租赁了工业园区内的一块土地用于建厂,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对土地使用权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合同条款存在争议。
2. 税收优惠政策纠纷:公司希望享受该国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申请过程中,政府部门的解释与公司的预期存在差异,导致公司未能获得预期的税收减免。
3. 劳动争议:公司雇佣了当地员工,但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存在争议,导致员工罢工事件发生。
4. 环境保护纠纷:公司建厂过程中,对当地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引发了当地居民的抗议。
二、案例分析1.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分析:本案中,公司因对土地使用权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合同条款存在争议。
这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条款表述不明确: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期限等关键条款表述不明确,为纠纷埋下了隐患。
(2)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考虑这些差异。
应对策略:(1)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期限、费用等关键条款,避免争议。
(2)聘请专业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应聘请专业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 税收优惠政策纠纷:分析:本案中,公司因政府部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解释与预期存在差异,导致未能获得预期的税收减免。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某中国企业并购某外国企业为例,探讨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企业(以下简称“买方”)拟并购某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卖方”),该外国企业主要从事某高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双方就并购事宜进行了多次谈判,并签署了初步并购协议。
在并购协议签署后,买方聘请了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对卖方进行了尽职调查,发现卖方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 专利权纠纷:卖方所拥有的核心技术专利在海外市场存在侵权争议,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2. 劳动争议:卖方部分员工在并购前已与卖方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可能引发竞业禁止纠纷。
3. 合同纠纷:卖方与部分供应商、客户存在合同纠纷,可能影响并购后的业务运营。
4. 税务风险:卖方在并购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三、案例分析1. 专利权纠纷针对专利权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专利权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协议中承担专利权纠纷的法律责任。
(3)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因专利权纠纷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劳动争议针对劳动争议,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员工在并购后的竞业禁止期限、范围及补偿标准。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前解决劳动争议,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员工的管理,防止因劳动争议导致企业损失。
3. 合同纠纷针对合同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应承担因合同纠纷导致的损失。
(2)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与供应商、客户的合同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防止因合同纠纷导致企业损失。
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商业习惯和国际贸易规则。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中美合资企业合同纠纷案,探讨合同法、公司法、国际贸易法等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某中美合资企业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双方分别为我国某知名电子企业A公司和美国某知名科技公司B公司。
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约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A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占50%股份;B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占50%股份。
合资期限为30年,合同期限为5年。
合同还约定了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利润分配、经营管理、股权转让、争议解决等条款。
在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双方利益冲突,A公司与B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5年,双方因合同纠纷向我国某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合法性;2. 合资企业利润分配的合理性;3. 合资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归属;4. 争议解决方式的适用。
二、案例分析(一)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需符合以下条件:1. 股东之间达成书面协议;2. 报经审批机关批准;3. 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股权转让合法。
(二)合资企业利润分配的合理性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根据合资合同约定,合资企业实行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利润分配的合理性产生了争议。
1. A公司认为,合资企业近年来市场环境不佳,经营状况不佳,利润分配应考虑投资风险,降低B公司的利润分配比例;2. B公司认为,合资企业市场前景广阔,投资回报率高,利润分配应保持原有比例。
针对这一争议,仲裁机构认为:(1)合资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利润分配按投资比例进行,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2)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中,双方应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润;(3)在市场环境不佳的情况下,合资企业应通过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效率等方式降低风险,而非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比例。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2005年,比利时中间商尼米兹来到天津,提出 向连云港某肉食公司按CIF 安特卫普条件订购 冷冻白条鸡共计30 公吨,总值20万欧元,
试问:
连云港方以白条鸡带有鱼腥味是国际市场此类 产品的通常品质为由拒绝退货是否有理?
2006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 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 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 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 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 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问:买方A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根据《物权法》第27条关于占有改定的规 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 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 发生效力。本题中,买卖合同的成立日期 为签订日,即1月2日,故B项错误;甲、 乙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暂不转移占有,故乙 于1月2日即取得所有权。
A市的甲与B市的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出售1吨货物给乙, 由甲负责运输,运送车队应于1月2日从A市开出。后甲到1月5日才 电话通知乙车队刚出发,正将货物运往B市乙处。乙称由于甲违约要 求解除合同,货物不需要运过来了。正在此时,C市的丁告诉甲急需 该货物1吨,于是甲通过手机与车队队长联系,即刻将该批货物运往 C市。车队在开往C市的途中恰遇山洪爆发,货物全部被毁。请问风 险由谁承担( ) A.甲 B.乙 C.丁 D.车队
02 因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 按 国 际 商 会 仲
裁规则仲裁。
红发公司与绿水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04 约 定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北 京 的 仲 裁
委员会仲裁。
一.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反 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 仲裁协议。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详细参考)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
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
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此案当如何解决?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
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
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
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
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甲方”)与一家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甲方将向乙方出售一批机械设备,乙方则需支付相应的货款。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地点、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甲方因此拒绝交付货物。
乙方随后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方履行交货义务并赔偿因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1. 合同的法律适用与解释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合同的法律适用是首要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如果合同双方的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并且这些国家都是CISG的缔约国,那么CISG将自动适用。
在本案中,中国和美国均为CISG的缔约国,因此CISG应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主要法律依据。
2. 支付义务与交货义务的关系根据CISG第53条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的价款。
同时,第54条规定,卖方在买方履行了支付价款义务后,必须交付货物。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甲方有权根据CISG第71条的规定,暂时中止履行交货义务。
3. 违约责任的确定在乙方未能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根据CISG第74条,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因延迟支付货款而产生的利息。
此外,甲方还可以根据第75条的规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延迟交货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额外费用等。
4. 仲裁程序的适用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双方通常会约定争议解决的仲裁程序。
在本案中,双方应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至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程序应遵循合同中规定的仲裁规则,包括仲裁地点、仲裁语言、仲裁员的选择等。
结论:在本案中,甲方有权根据CISG的规定,要求乙方履行支付义务,并在乙方履行支付义务后交付货物。
同时,甲方还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延迟支付货款造成的损失。
双方应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
国际商法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日益繁荣,跨国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国际商法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某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跨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电子产品,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交货期限延误的责任归属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其未能按时交货,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其因延误交货所遭受的损失。
甲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
3.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有权解除合同。
甲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除权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乙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法律分析1. 交货期限延误的责任归属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如因其不履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则应负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至于不可抗力,根据《公约》第7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必须证明该不可抗力阻止了合同的履行,且该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因此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公约》第84条的规定,违约金应当合理。
在本案中,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但甲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
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履行其未履行的义务。
因此,法院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违约程度、损失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经典(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沙特阿美石油公司(Saudi Aramco)是全球最大的石油公司之一,总部位于沙特阿拉伯。
2016年,沙特阿美宣布计划通过IPO(首次公开募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估值高达2万亿美元。
这一消息引起了全球资本市场的极大关注。
然而,在上市前的关键阶段,沙特阿美决定收购沙特基础工业公司(SABIC),这起收购案成为国际商务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案例。
二、案例分析1. 收购原因分析沙特阿美收购SABIC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战略布局:通过收购SABIC,沙特阿美可以进入化工领域,实现产业链的延伸,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
(2)经济全球化: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并购重组日益频繁,沙特阿美希望通过收购SABIC,进一步扩大其全球市场份额。
(3)政治因素:沙特政府希望通过此举提高国家经济实力,减少对石油产业的依赖。
2. 法律问题分析(1)反垄断审查:在沙特阿美收购SABIC的过程中,涉及到了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审查。
例如,美国司法部、欧盟委员会等均对此次收购进行了审查。
这体现了国际商务法律在跨国并购中的重要作用。
(2)文化差异:沙特阿拉伯和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在企业文化、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如何整合两家公司的文化,实现有效管理,成为此次收购的一个重要挑战。
(3)税收问题:沙特阿美和SABIC在税收政策、税收筹划等方面存在差异。
如何处理税收问题,降低税负,成为双方谈判的一个重要议题。
3. 解决措施(1)反垄断审查:沙特阿美在收购过程中,积极与各国监管机构沟通,提供相关材料,争取获得批准。
同时,沙特阿美对SABIC的业务进行了调整,以减少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2)文化差异:沙特阿美和SABIC在收购后,成立了专门的文化整合团队,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逐步缩小两家公司的文化差异。
(3)税收问题:沙特阿美和SABIC在收购后,成立了专门的税务团队,对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筹划方案。
国际商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跨国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知名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和软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并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广泛的客户群体。
跨国公司B(以下简称“B公司”)是一家位于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与A公司产品类似的高科技产品的研发和销售。
2018年,A公司发现B公司的产品在技术方面与其专利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A公司遂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B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B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1. 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A公司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其中一项专利技术涉及一种新型的电子设备控制方法。
经鉴定,B公司的产品在技术方案上与A公司的专利存在高度相似之处,符合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3)消除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带来的不良影响;(4)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由于B公司的产品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3. 赔偿数额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侵权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的违法所得;(3)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4)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在本案中,A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专利许可使用费、研发成本、市场份额等。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期合作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在货物出口过程中,B公司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发现,这些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B公司遂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国际法律商法中的产品责任法律问题。
二、案情分析1. 案件事实(1)A公司作为出口商,有义务保证出口产品的质量,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损害。
(2)B公司作为进口商,有义务对进口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3)双方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中,并未对产品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2. 法律依据(1)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根据《联合国产品责任公约》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等均应承担产品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2)国际合同法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其出售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包括质量、数量、包装等。
本案中,A公司未履行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违反了国际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责任?根据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首先,A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其次,A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存在过错。
2. A公司是否违反了国际合同法?根据国际合同法,A公司有义务保证其出售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本案中,A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案件判决(1)甲国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产品责任,赔偿B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所遭受的损失。
(2)甲国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B公司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四、启示1. 跨国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产品责任问题,以避免纠纷。
2. 跨国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确保产品符合国际标准,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3. 跨国公司在面临产品责任纠纷时,应积极寻求国际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成立于2008年,中方投资者为我国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外方投资者为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
双方在合资合同中约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出资600万美元,外国公司出资400万美元。
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在合资企业成立后的几年里,双方合作顺利,共同研发了多项产品,并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然而,随着市场的变化和双方利益的调整,双方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6年,国有企业单方面决定终止合资合同,并要求外国公司返还其出资的400万美元。
外国公司认为,合资合同中并未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且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国有企业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资合同是否允许单方面终止?2. 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3. 外国公司要求返还出资的请求是否成立?三、案例分析1. 合资合同是否允许单方面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资合同一般不允许单方面终止。
合资合同终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合资期限届满;(2)合资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合资合同;(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资合同无法履行;(4)合资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本案中,合资合同并未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且双方均未提出因不可抗力导致合资合同无法履行的理由。
因此,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约定。
2. 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合资合同中明确规定,合资各方应共同经营管理合资企业,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导致外国公司无法继续享有合资企业的经营权益和利润分配权,损害了外国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约定。
3. 外国公司要求返还出资的请求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资各方出资的财产属于合资企业所有,合资各方不得随意撤回出资。
国际商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成立于我国广东省的知名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全球市场的不断扩张,原告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并在2018年成功收购了一家位于美国的知名电子产品制造商(以下简称“被告”)。
然而,在并购后的运营过程中,双方因合同条款、知识产权、市场销售等问题产生了纠纷,导致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二、案情简介1. 并购过程2018年,原告通过收购的方式取得了被告100%的股权,并购总价为2亿美元。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了股权转让、公司治理、知识产权归属、员工安置、业绩承诺等事项。
2. 纠纷产生(1)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中约定,被告拥有的所有知识产权在并购后归原告所有。
然而,在并购完成后,原告发现被告存在部分知识产权未被注册,且部分专利技术存在侵权风险。
(2)市场销售:协议中约定,被告在并购后的五年内,其产品在全球市场的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
然而,被告在并购后的第一年,其销售额仅为5000万美元,远低于协议约定。
(3)合同条款:协议中约定,原告有权对被告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市场调查等。
然而,被告在原告进行财务审计时,故意隐瞒部分财务信息,导致原告无法准确了解其经营状况。
3. 诉讼请求原告向美国纽约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万美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争议焦点1. 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存在部分知识产权未被注册,且部分专利技术存在侵权风险,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2. 市场销售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未达到协议约定的销售额,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条款履行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故意隐瞒财务信息,导致原告无法准确了解其经营状况,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1. 知识产权归属:法院认为,根据协议约定,被告拥有的所有知识产权在并购后归原告所有。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XYZ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在英国注册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同类型电子产品的研发和销售。
2018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合资协议,决定共同成立一家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合资协议约定,甲方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乙方以机器设备、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出资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合资期限为10年,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合资期限。
二、纠纷起因在合资公司运营过程中,由于双方在经营管理理念、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紧张。
具体纠纷如下:1. 经营管理理念分歧:甲方主张以市场为导向,注重产品质量和研发投入;乙方则倾向于追求短期利润,忽视产品质量。
2. 利益分配问题:甲方认为乙方以无形资产出资,应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乙方则认为,由于自身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优势,应获得更高的利润分配比例。
3. 技术保密问题:乙方认为,合资公司中乙方提供的核心技术应享有更高的保密级别,甲方应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4. 甲方认为乙方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合资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资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合资协议是合资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合资协议合法有效。
2. 经营管理理念分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资公司应当遵循股东共同决策的原则,通过董事会等形式进行决策。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在经营管理理念上存在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合资协议约定,通过董事会等机构进行决策。
3. 利益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应按照合资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第一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合同法(一)案例一、我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一厂商发出要约.出售芝麻制品一批,限对方在5 月底以前答复有效,5 月10 日我公司接该厂商电传,称“你5 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
半月后芝麻制品的市价明显上涨。
5 月26 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 月8 日电接受,我方将开出信用证”.对此,我公司也已悉芝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
1.我公司接到的5月10日的电传是什么?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2.假设双方成立合同后,我方运去的芝麻质量与合同轻微不符.根据英国法和美国法、公约、中国法对方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案例二、甲国制糖公司向乙国农贸公司发出电报,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100吨甘蔗,价钱FOB每吨250美元,货到后付款。
农贸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回电说:按你方意见办。
农场发货后,甘蔗运抵制糖公司,该公司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收。
试问:1、该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请按CISG和中国法分析)2、假如双方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后来没签订。
乙农贸公司发货后,甲国公司接受货物,后来甲公司没有付款,乙提起诉讼,甲辩称合同未成立,你认为呢?(请按中国法分析)案例三、2003年5月1日,甲地某商场向乙地某纺织厂发出信件,请求该厂在一个月内提供两万米纯毛布料,价格每米100元,由供方送货到需方。
5月2日,纺织厂收到信件。
5月8日,纺织厂发回信件,提出每米价格120元。
5月12日商场收到信件后,回信:同意,请按时送货。
信件于5月15日到达纺织厂。
试问:(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1.甲地某商场与乙地某纺织厂间的合同是否成立?试述本案中要约和承诺各是什么?2.合同如果成立,成立时间和地点是什么?3.假设纺织厂于5月8日发出信件后欲撤回要约,应符合什么条件?如果欲撤销要约,又应符合什么条件?4.假设商场于5月12日发出信件后欲撤回,可以吗?理由?5.假设5月15日信件送达后,发现市场上有对该商品的投诉,要撤销订货可以吗?案例四、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就某农产品报价,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家跨国公司在我国某市设立分支机构,因环境污染问题与当地居民产生纠纷,最终引发国际法律诉讼。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情况:(一)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上世纪80年代,总部位于美国。
该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销往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
2010年,公司在我国某市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
(二)纠纷起因分支机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水,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具体表现为:1. 废气排放超标,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如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2. 废水排放超标,污染了周边河流,导致水质恶化,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3. 工厂周边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
(三)纠纷发展当地居民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后,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治理污染。
然而,公司对此置若罔闻,污染问题持续恶化。
2012年,当地居民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环境侵权责任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公司因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侵犯了当地居民的环境权益,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二)跨国公司责任本案涉及跨国公司的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侵权责任法》,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承担其在中国境内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分支机构在我国境内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国际法律适用本案涉及国际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在跨国侵权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我国,因此应当优先适用我国法律。
三、案例分析(一)环境侵权责任认定本案中,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侵犯了当地居民的环境权益。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解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解析第三章贸易术语的选用【案例1】天津某外贸公司收到美国一客商函电,欲订购我格兰士微波炉300台,邀我报每台FOB SANFRANCISCO价。
试问:如按《2000通则》报价,我应如何报价?【解析】1.美商是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去操作的。
美商是有可能是要求卖方在出口国(中国)内陆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甚至在进口国(美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
按这一种价格术语的解释,卖方要自负费用,自担风险将货物送买方固定指定地点,这种报价对我不利,不宜接受。
2.每台XX美元FOB天津。
【案例2】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300公吨,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于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运通知。
货物运输中由于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
问卖方是否应该负责?为什么?【解析】卖方不应该负责。
根据FOB贸易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划分界限是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
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卖方自己承担。
【案例3】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FOB合同,出售油菜籽。
合同规定:“3月份内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负担相关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事后,买方在3月份未能派船。
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不能派船,卖方将撤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结果买方的船5月5日才到。
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
(1)卖方可否拒绝交货?(2)卖方能否取消合同?(3)如索赔,应包括什么项目?【解析】(1)可拒绝交货,因FOB要求买方派船,但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违约在先(2)能取消合同,因买方违约严重,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违反要件(3)索赔项目包括:28天仓租费、利息、保险费、其他意外损失等【案例4】某年,我外贸公司接到一份来自美国客商的定单。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韩国与伊朗之间的石油合同争议源于1995年,当时韩国三星物产公司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签订了一项石油开发合同。
根据该合同,三星物产公司有权在伊朗的一个油田进行勘探和开发。
然而,由于伊朗国内的政治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伊朗政府于2004年单方面终止了与三星物产公司的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三星物产公司认为,伊朗政府的单方面终止合同违反了《伊朗-韩国投资保护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因此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提起仲裁请求,要求伊朗政府赔偿损失。
伊朗政府则辩称,其终止合同是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不构成对三星物产公司的违约。
二、仲裁庭组成根据《ICSID公约》的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其中,三星物产公司提名了一名仲裁员,伊朗政府提名了一名仲裁员,双方共同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
三、仲裁庭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仲裁庭于2008年开庭审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了证据、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
仲裁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对证人进行了询问。
2. 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交换了与案件相关的文件、照片、录音、视频等证据。
3. 专家证人出庭双方当事人分别指派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专家证人就合同条款、伊朗国内政治和经济状况、国际投资法律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4. 最终陈述在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最终陈述。
四、仲裁庭裁决1. 合同效力仲裁庭认为,三星物产公司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的石油开发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伊朗政府终止合同的行为仲裁庭认为,伊朗政府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伊朗-韩国投资保护协定》中关于合同效力、履行的规定,构成对三星物产公司的违约。
3. 赔偿金额仲裁庭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合同终止给三星物产公司造成的损失、伊朗政府的违约行为、伊朗国内政治和经济状况等,最终判定伊朗政府应向三星物产公司赔偿损失。
国际商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中国出口企业与一家美国进口企业之间的国际贸易纠纷。
中国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商”)与美国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商”)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出口商向进口商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约定货物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出口商与进口商于2018年1月签订合同,约定出口商于2018年3月向进口商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付款方式、交货期限等条款。
进口商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部分预付款。
2. 货物交付与质量问题出口商于2018年3月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美国港口。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 争议产生与沟通进口商与出口商就质量问题进行了沟通,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进口商认为出口商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出口商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出口商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行业标准,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4. 法律诉讼由于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进口商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口商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3.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有效四、案件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出口商应向进口商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
在本案中,进口商认为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对此,出口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若出口商提供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出口商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根据美国法律,进口商有权要求出口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有效本案中,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
国际商法课程案例及分析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Gateway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中国甲公司负责Gateway牌笔记本电脑在中国华东地区总代理业务,在合作过程中产生争议,Gateway公司诉请法院终止双方的代理关系。
问:中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当适用何种法律?答:合同法案例二:练某在海南海口自营一家某牌子的汽车销售店,2011年应邀请参加为期十天的汽车展览会,便委托好友张某替他打理该店。
练某书面授权张某:一次交易额在20万以内的由张某自己做主,超过20万的要征得自己同意。
在此期间张某以练某的名义与美国人马克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马克可以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店里的汽车一辆,首次付款10万,余款一个月内付清。
后马克不知所踪。
请问:1)本案中练某与张某、张某与马克及练某与马克之间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答:练某与张某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张某与马克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练某与马克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2)马克未付的款项由谁承担原告Z是一名经特许的不动产经纪人,从事购买和持有土地再售的生意。
被告B聘用原告作为经纪人,为其约18l英亩的土地寻找一位买主。
后来原告获悉该地的地价会迅速飙升,便决定自己买下该块土地,被告也同意以800美元/英亩的价格卖给原告,甲方还签署了书面的转让协议。
但是,在执行该协议之前,被告却以800美元/英亩的同样价格将土地卖给了第三人。
与此同时,原告以本人的身份找到了一位同意以1250美元/英亩的价格购入该块土地的买主。
当原告得知被告将土地卖给了第三人后.便诉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9万多美元的差价损失。
请问:1)代理人的义务有哪些?答:a应履行其代理职责。
b应对本人诚实,忠实。
c应亲自完成代理行为。
d在授权范围内行事。
e不可泄露秘密。
F向本人申报账目。
2)作为代理人的原告是否未能尽到其代理义务?答:没有案例四:甲、乙、丙三人于2008年分别出资2000英镑、4000英镑、6000英镑成立了普通合伙企业,经营奶酪、面包等食品加工业务,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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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实训案例1、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后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得不可撤销得即期信用证。
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
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
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得通知.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
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得港。
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与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
接到卖方得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得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得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得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
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
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得提单只就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就是已装船提单,这就是国际惯例。
因此,买方得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1)承运人丙公司得理由就是否成立?为什么?ﻫ(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得行为?为什么?(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得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4)如何确定被告方得赔偿范围?答:(1)不成立.已装船提单就是在货物已经实际装船以后签发得提单.但在本案中,承运人签发得提单实质上符合已装船提单得特征,构成一份已装船提单。
(2)属于签发了预借提单。
由于提单就是在货物未开始装船或未全部装船得情况下签发得提单。
(3)应由卖方承担,因为在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得一切风险归于卖方,买方及保险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根据《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赔偿范围应为买方得全部实际损失,外加预期利润.2、中国得甲公司与美国得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
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
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得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得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得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问题:(1)乙公司就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得观点就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中,货物损失得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1)有权。
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不正确。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得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得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得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得救济方法。
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得“至迟不超过8月20日”得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合同依然有效.ﻫ(3)由买方承担。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得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得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
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3、英国A商于5月3日向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发盘),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得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接受)通知得时间就是5月8日上午。
试简要回答:(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得要求就是否合法?(2)若此案透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就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1)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假要约得要求不合法。
英国法律规定:承诺一经发出,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本例中,B商于5月23日上午作同承诺,A、B间得合同已经成立。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依公约规定,一项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通知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
但就是,本案作出撤销要约通知前,B商已作出承诺,A商撤销不能成立.B商承诺于5月24日上午到达A商时生效,合同成立。
4、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得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与收到得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得港得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得直运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她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得货物卸下,换装其她船舶继续运往目得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得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得港得时间比正常直运船得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得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就是我方提交得就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市转船运输,就是弄虚作假。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得就是到岸价格.船舶得舱位就是我方租定得,船方擅自转船得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就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我方这样做就是不正确得.因为CIF贸易合同,货物越过船舷后得风险及费用应由买方负责,船公司喂接载其她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得货物卸下,换装其她船舶继续运往目得港,那就是船公司单方面得主张,没有经过我方同意。
我方不必为此负担任何责任。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得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与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
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得规定供应了第二批与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
但当甲公司按更改得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就是甲公司供应得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得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得规格应属无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此案当如何解决?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得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就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得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得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得合同主张权利。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得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得良好包装.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
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
双方就合同就是否成立发生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得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得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得理由就是“市场价格变更”, 而不就是乙方得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
甲方将货物另行售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日本甲公司向香港乙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乙公司又把该批货物转手卖给泰国丙公司。
电视机运到香港后,乙公司发现电视机质量有问题,但急于向丙公司交货,就把电视机转船运到泰国。
丙公司发现电视机得质量不符后,将电视机退回给香港乙公司,乙公司又把电视机退回给日本甲公司,遭到甲公司得拒绝,为此,甲乙双方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在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一个就是甲乙之间得买卖合同,一个就是乙丙之间得买卖合同。
根据甲乙之间得买卖合同,甲在收到货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得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期限得,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
乙在收到货物后,虽然已经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根据甲乙之间得买卖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赔,而就是将货物用来履行乙丙之间得买卖合同,已经在实际上接受了货物。
丙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向乙提出索赔就是正确得,乙应当根据乙丙之间得买卖合同向丙进行损害赔偿,但其却不能对于自己所受到得损失向甲索赔,因为其已经在实际上接受了货物。
4.甲公司于5月5日用电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中国松香一级100吨,每吨500美元,FOB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5月12日前电复有效。
乙公司5月8日电复:中国松香一级100吨,每吨500美元,FOB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我接受。
但贵方能否同意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或者;我方希望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甲公司未答复,也一直未装船,双方发生了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构成要约,乙公司得回复不够成反要约,反要约就是对要约得拒绝,乙公司没有拒绝甲公司得发盘,因此乙公司得回复应当构成承诺.承诺到达得时候开始生效,承诺生效得时候合同成立。
合同从成立得时候开始生效,即开始约束双方当事人.本案属于甲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我国A公司向美国洛杉矶得B公司发盘某商品2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洛杉矶,写明收到信用证3个月内交货,以信用证支付,限3天内答复。
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接受您发盘,立即装运。
A公司未作答复。
又过2天,B公司从洛杉矶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立即装运。
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
试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得规定,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答: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得做法有道理。
理由:本合同纠纷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加以解决。
①根据《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凡在承诺中对交货得地点与时间有所变更者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得条件,那就不能认为就是承诺,而应认为就是反要约,合同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