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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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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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标准《河道建设规范》宣贯教材条文说明浙江省水利厅2016.12条文说明前言2006年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省地方标准《河道建设标准》,对全省的河道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河道建设的内涵不断延伸,通过全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中小河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试点、河道生态建设与小流域生态治理等项目的建设,在河道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新的经验,人们对河流的认识水平得到提升,治河理念和技术也有新的发展。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河道建设的新要求,更好的服务于全省河道建设工作,由省水利厅提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对原《河道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本次《河道建设规范》。

1 范围本条对本规范适用性进行了具体说明。

本规范涉及的河道建设主要是指河道堤防、护岸、清淤疏浚、河道生态修复、堰坝等工程,不包括在河道上修建交通桥、水闸、泵站、港口、码头、水电站、水库等工程建设。

对河口区的海塘建设,以《浙江省海塘工程技术规定》为主要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是指河道规划建设等需要采用的规程规范。

本段引导语包含以下几层含义:——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所列文件中的条款成为本标准条款;——对于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只能是指定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使用其最新版本;——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涉及的部分定义和术语在其他的标准和规程规范中有所涉及。

为了适应浙江省的具体情况和河道建设要求,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调整。

3.1 河道本规范关于河道的定义包含了二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泛指全部水系和河网的河流段,在纵向上对河道进行规定。

第二层含义是明确了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

对于已经修建堤防的河段,或者已经明确规划堤线的河段,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包括两岸堤防及其之间的水面、边滩和沙洲;对于未建堤防的河段,如部分山区性河段或部分平原河网地区河段,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包括河岸线之间的水面、边滩和沙洲;对于河岸为山体的河段,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包括上下游邻近河段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对应的洪水位线之间的水面、边滩和沙洲。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批准部门】8;811;81101;【批准日期】2000.04.29【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04.29【实施日期】2000.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在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执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的管理,按照《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杭州市、区、县(市)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

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河道整治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保持河道畅通,提高河道的行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的说明作者:郑荣胜来源:《浙江人大·公报版》2013年第04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现在,我受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经过杭州市市区范围内水网密布,河道众多。

为了推进市区城市河道的综合整治和保护开发,我市自2007年启动市区城市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大大改善了城市河道的环境,提升了城市河道的综合功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随着我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深入持续的推进,有必要从杭州实际出发制定一部规范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以巩固已经取得的成绩。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2012年12月,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会后,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同时,还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及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就有关问题与相关部门进行多次沟通。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作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三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

2007年,我市提出,力争五年内完成对杭州绕城公路以内长度一公里以上的291条、总长约900公里的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任务,全部河道按城市河道整治标准建设,整治达标后移交城管部门进行管理,并提出了“流畅、水清、岸绿、景美、宜居、繁荣”的城市河道长效管理目标。

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

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

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
浙江省作为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重要省份,拥有着丰富的水资源和发达的水运
交通,河道建设一直是该省重点发展的领域之一。

为了规范和提高河道建设的质量,浙江省制定了一系列的河道建设标准,以确保河道的安全、通畅和环境友好。

首先,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明确了河道的设计要求。

根据当地的地质、水文和
气候条件,对河道的宽度、深度、流速等参数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证河道在各种自然条件下都能正常运行。

同时,还对河道的弯曲程度、河床和岸坡的稳定性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河道在长期使用中不会出现塌方、淤积等问题。

其次,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对河道的工程建设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在河道的开挖、疏浚、堤防修筑等工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同时,还对河道的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提出了要求,要求在建设过程中尽量减少对河道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护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另外,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还对河道的管理和维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要求相关
部门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制度,加强对河道的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河道问题。

同时,还要求对河道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修复,确保河道的长期稳定运行。

总的来说,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河道的安全、通畅和环境友
好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些标准的实施不仅提高了河道的运行效率,也保护了河道周边的生态环境,为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希望在今后的河道建设中,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共同致力于打造更加安全、美丽的河道环境。

浙江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定

浙江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定

浙江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定(试行)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ΟО八年一月前言随着涉河桥梁建设的增多,建桥不当引起河道行洪不畅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制定涉河桥梁的水利技术规定,为防止建桥不当对水利的负面影响,统一我省涉河桥梁的有关技术参数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共5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涉河桥梁布置、涉河桥梁控制参数、其它。

本规定对涉河桥梁布置、涉河桥梁控制参数作了技术规定。

本规定批准部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规定主编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本规定主要起草人:郑月芳、黄世昌、李若华、郜会彩、何斐、周骥、王敏、纪生花、许志良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涉河桥梁布置 (3)3.1 桥位 (3)3.2 桥梁防洪标准 (3)3.3 桥轴线 (3)3.4 梁底标高 (3)3.5桥墩布置 (4)3.6 桥梁承台 (4)3.7 桥面集中排水 (4)4 涉河桥梁控制参数 (5)4.1阻水面积百分比 (5)4.2 最大壅水高度 (5)4.3壅水叠加 (6)4.4 流态变化 (6)4.5堤脚冲刷 (6)4.6 观测设施 (6)5 其它 (7)附录 A (8)1 桥前壅水 (8)1.1最大壅水高度计算 (8)1.2 桥下壅水高度 (10)1.3 壅水曲线 (10)2 冲刷计算 (11)2.1 一般冲刷计算 (11)2.2 墩台局部冲刷计算 (15)2.3 一般冲刷后墩前行进流速计算公式 (16)附件1:条文说明 (18)附件2:浙江省省级河道一览表 (26)1 总则1.0.1 为统一规范涉河桥梁审批的水利技术参数和标准,结合浙江省已建涉河桥梁的实践,特制定本规定。

1.0.2 涉河桥梁的水利技术规定主要包括涉河桥梁布置、涉河桥梁控制参数及其它。

1.0.3 本规定的涉河桥梁布置及其它作为通用性条款适用我省所有涉河桥梁的新建与改造;1.0.4 本规定的涉河桥梁控制参数作为特别性条款适用于省级河道上特大桥和跨径300米(含)以上的大桥的新建与改建,市级河道以及其它河道参照执行。

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doc

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doc
GB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CJJ50-199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JTJ300-2000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
SL260-19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13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3.1
河道
河流及其两岸堤防(或河岸线)之间水面、边滩、沙洲。
13.2
河段
按照一定规则划分的河流段。
13.3
河道功能
河道工程建设应注重保护和恢复河道及其河道周边的生态环境。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中,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道,宜进行工程范围内的生态系统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生物群落的历史与现状,生物群落与水体的相互依存关系,并对工程生态环境效益进行评估。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内的河道,应设有便于陆地野生动物亲水便道。
河道工程建设应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主要外部性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乡村河段的人工河道断面,岸坡宜采用梯级分层、路堤结合的方式。
城市(镇)河段的人工河道断面型式选择,应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体现不同城市的特色风貌,结合城市建设、城市绿化,兼顾市民休闲、近水亲水,与城市沿岸景观相融合。
16.3
一般设计规定
设计高水位由潮水控制的河段,防洪标准、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堤顶高程的确定、堤防和护岸工程的结构设计、堤顶宽度可以参照浙江省海塘工程的有关技术规定。
15
15.1
规划
河道规划应按照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代水利和环境水利的要求,贯彻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步实施、强化管理,恢复和强化河道综合功能,改善水质,美化环境,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规划原则
河道规划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浙水河[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水河〔2011〕7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河道生态建设全面深入开展,保护河流生态,维持河流健康,促进人水和谐,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时间安排如下:2011年12月15日之前,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辖区内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初评,并将初评结果符合申报省示范工程的项目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12月22日之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所属县(市、区)申报示范工程的考核复评,并将考核复评符合申报省示范工程的项目推荐上报我厅;12月底之前,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推荐上报的示范工程进行考核,完成全省2011年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的考核工作。

附件:1、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评分标准(略)2、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调查表(略)3、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评分表(略)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河道生态建设全面深入开展,保护河流生态,维持河流健康,促进人水和谐,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组织实施的河道生态建设项目要求申报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的考核。

第三条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是指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采取河道岸坡生态防护、水质净化、生物友好、亲水设施、景观美化等措施进行河道建设,并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全省河道建设起到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工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浙政办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河道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权限,作如下规定: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修编的审批权限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调整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

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原组织编制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有关部门修改水域保护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修改水域保护规划,不得减少原规划确定的水面率。

二、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限制性活动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DB33—1038—2007河道生态建设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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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 市梅 花 碑 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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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便 修 订 时 参考 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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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河 道管 理 总站
浙 江 省 水 利 水 电 阜科 学 校
主要 起 草 人
江 锦红
严齐斌
应聪慧

I 云南
邵利萍
何 文学
韩 l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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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道水环 境 丅
本 规 范 山浙 江 省 建 设 厅 丄浙 江 省水 利 厅 共 同 负 贞管 理 山 1 编 单位 负 责技 术 内容 的 解 释 丅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有 需 要 修 改 或 补充 之 处 话将意 见 或 有 关 资 料 寄 送 浙 江 省 河 道 管 理 总 站 (地 址 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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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合 浙 江 省 实 际 对 相 关 资料 进 行 了 科 学 分 析 与论 证 制 定 了本规 范 总则 术语
0
经 广 泛征 求 意 见 丄 反 复 讨 论和 修 改
本规范 共 9 章
河 道 建 设防 洪 标准
主 要 技 术 内容 有 河道断面
般规 定
河道绿
河道疏浚
堤防 ' j 护岸
化与景 观
上 石 填 筑 的挡 水 建筑 物 叫 堤
用块 石 混 凝 土 砌筑 的叫 防 洪 端 为防 止 水 流 冲 刷 引 起 堤岸 ( 堤 ) 及 保 持 河 岸 稳 定建 设的挡 土 护 土 建 筑 物 叫 护 岸 单 的 堤 ( 防洪 埔 ) 和 既 有护 岸 又 有堤 ( 防洪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3T1144-2017 城镇道路排雨水设计规范(发布稿)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3T1144-2017 城镇道路排雨水设计规范(发布稿)
1


1.总则…………………………………………………………………………...…..(1) 2.术语和符号…………………………………………………………………….....(2) 2.1 术语……………………………………………………………………….....(2) 2.2 符号..................................................................................................................(3) 3.基本规定……………………………………………………………………...…..(5) 4.设计计算……………………………………………………………………….....(6) 4.1 雨水量计算………………………………………………………………..…(6) 4.2 水力计算…………………………………………………………………..…(7) 4.3 低影响开发设施计算……………………………………………………..…(9) 5.管渠和附属设施…………………………………………………………….…..(11) 5.1 一般规定………………………………………………………………...….(11) 5.2 管道……………………………………………………………………...….(11) 5.3 检查井…………………………………………………………………...….(12) 5.4 跌水井…………………………………………………………………...….(13) 5.5 雨水口…………………………………………………………………...….(14) 5.6 出水口……………………………………………………………………....(14) 5.7 渠道…………………………………………………………………………(15) 5.8 调蓄池………………………………………………………………………(16) 5.9 渗透设施……………………………………………………………………(16) 6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18) 6.1 一般规定……………………………………………………………………(18) 6.2 高架桥面排水……………………………………………………………...(18) 6.3 下穿通道排水………………………………………………………………(19) 7 泵站……………………………………………………………………………...(20) 7.1 一般规定…………………………………………………………………....(20) 7.2 集水池………………………………………………………………………(20)

DB3311∕T 94-2019 美丽河湖建设规范

DB3311∕T 94-2019 美丽河湖建设规范
4.4涉河构筑物
4.4.1堰坝
4.4.1.1为实现灌溉引水功能需设置堰坝外,针对洪、枯季节流量变幅较大的河道,有保持河道一定水量的要求,可设置堰坝。
4.4.1.2堰坝的布置不宜尾水相连。
4.4.1.3宜采用低矮缓坡堰,蓄水后以不破坏现有滩林、滩地为宜,考虑鱼类洄游通道,堰面宜体现当地人文特色。
4.4.2桥梁
4.5.2河道自然形成的卡口不宜拓宽,河道中生态、景观意义较高的滩地和石块不宜清除。
5生态健康
5.1基本要求
5.1.1在确定河湖生态功能定位和生态保护目标前,应开展河湖生态现状调查和分析评价工作。
4.2.2堤线布置
4.2.2.1应根据防洪规划和地形、地质等条件,结合周边环境综合分析确定,不宜渠化、直化河道。
4.2.2.2应与河势相适应,线型平顺,相邻堤段间应平缓连接,不宜采用折线或急弯。
4.2.2.3应有利于防汛抢险和工程管理,宜避开文物遗址。城市防洪堤的堤线布置应与市政设施相协调。
4.2.3堤岸型式
II
美丽河湖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美丽河湖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安全流畅、生态健康、亲水景美、长效管护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美丽河湖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311
浙江省丽水市地方标准
DB3311/T 94—2019
美丽河湖建设规范
2019-09-06发布2019-10-06实施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前言 ............................................................................ Ⅱ

河道建设标准

河道建设标准

河道建设标准一、河道规划标准在进行河道建设之前,必须进行科学的规划。

规划应基于河流的自然条件、流域的地理特征、气候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防洪安全:应确保河道能够抵御洪水,规划中应包括洪水控制、防洪设施的建设等。

2. 水资源保护:应考虑河道的生态功能,保护水资源,规划中应包括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

3. 航运交通:应考虑河道的航运功能,规划中应包括航道整治、港口建设等。

4. 景观休闲:应考虑河道的景观休闲功能,规划中应包括绿化景观、休闲设施等。

5. 管理维护:应考虑河道的管理维护,规划中应包括管理设施、监测设施等。

二、河道设计标准河道设计应基于河道规划,根据河道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

设计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断面设计:应根据河流的自然条件和防洪要求,设计河道的断面形式和尺寸。

2. 流速设计:应根据河流的自然条件和社会需求,设计河水的流速。

3. 护岸设计:应根据河流的自然条件和社会需求,选择合适的护岸材料和形式。

4. 植被设计:应根据河流的自然条件和社会需求,选择合适的植被种类和种植方式。

5. 结构物设计:应根据河流的自然条件和社会需求,设计必要的结构物,如桥梁、堰坝等。

三、河道建设标准河道建设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建设质量。

建设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施工安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 施工质量:应采取必要的质量措施,确保施工质量。

3. 工程验收:应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4. 运行维护:应对河道进行定期的维护和监测,确保河道正常运行。

5. 环境协调:应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河道环境保护标准河道环境保护是河道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环境保护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水质保护: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河道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

2. 生态修复:应对受损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恢复其生态功能。

3. 噪音污染: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施工和运行过程中的噪音污染。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2.0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施行日期】199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现发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葛洪升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对河道内航道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市级、县级河段和其他河段。

钱塘江、东西苕溪、曹娥江、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为省级河段,省级河段的具体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市级、县级河段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各级河段的管理分工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城市内已由城建部门管理的内河和公园绿地内的湖泊,仍由城建部门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河道整治和建设第七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第八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江河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河道建设规范

河道建设规范
根据河段控制断面的集水面积、平均河宽,按表 1 确定河道等级。
3
DB33/T 614—2016
表1 河道等级划分表
河道等级
一级
二级
集水面积(km2) 平均河宽 a(m)
≥10000 ≥70
<10000, 且≥1000
<70,且≥50源自a 平均河宽只适用于平原河网地区的河道等级划分。
三级
<1000, 且≥100 <50,且≥30
前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3/T 614-2006《河道建设标准》。与原标准 DB33/T 614-2006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河道建设规范”; ――删除了“河道环境流量”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河道生态需水”、“河岸带”、“堤防”、“护岸”、 “圩区”、“水生态”、“水文化”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河道等级划分、河网水面率的要求; ――删除了堤防级别划分; ――增加了河道建设中对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建设方面的要求; ――增加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在河道建设技术上的应用要求; ——删除工程建设管理,增加管理设施建设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陈永明、郑重、王卫标、刘立军、韩玉玲、吕娟、周启宏、赵聚国、叶建华、潘海 平、李梅凤、陈晧、胡玲、刘圣尧、俞飚、吴文华、梁彬。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为:DB33/T 614-2006,本次为首次修订。
5.9.2 在确定堤线或岸线、布置河道整治工程时,应保证河势稳定和岸滩稳定。
5.10 河道整治工程
应根据河道特性和功能需求,制订河道综合整治方案。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河道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权限,作如下规定: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修编的审批权限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调整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

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原组织编制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有关部门修改水域保护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修改水域保护规划,不得减少原规划确定的水面率。

二、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限制性活动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前,应按以下规定报批工程建设方案:(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河道水域或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河道水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占用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型项目;2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含)以上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吨级(含)以上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含)以上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3000平方米以上;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5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治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治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治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一)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增强杭州市城市河道的建设和治理,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保障城市河道功能完好,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挖掘和爱惜城市历史文化,增进城市生态文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和《浙江省河道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区城市河道的计划、建设、爱惜和治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市区绕城公路之内的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水域、河槽、堤防、护堤地、沿河绿地、防汛配水泵站、船闸水闸和连接上下游河道的管涵等。

对跨越绕城公路的城市河道,其局部河段的建设和治理范围需作调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信。

京杭运河、钱塘江、西湖水域、西溪湿地水域、杭甬运河、浦阳江等的建设和治理依照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体原那么)城市河道的建设和治理应当遵循统一计划、综合爱惜、科学治理、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共享开放的原那么。

城市河道的建设和治理应当爱惜水体水面、景观绿化、野生动物、植被土壤、地形地貌等自然生态环境和特色建筑、文物、历史遗迹等人文历史风貌,和沿岸民风风俗、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杭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

第四条(治理体制)城市河道的建设和治理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标准,实行市、区人民政府分级筹资、分级建设、分级治理。

城市河道分级建设和分级治理的范围及建设资金配比,别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河道的建设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及年度打算,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鼓舞社会各界捐赠城市河道的建设和治理资金,依法多渠道筹集城市河道建设和治理资金。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5•【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9年1月25日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保护,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山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第三条水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域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经征求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水域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排涝、供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水域范围和水域保护措施等内容,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水面率。

第六条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涉及水域的,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衔接。

确需调整水域的,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并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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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ICS 93.140 DB33P 67江省地方标准浙2006—DB33/T 614河道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river way2006-09-04发布2006-10-01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布发2006—DB33/T 614言前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齐斌、楼越平、韩玉玲、蒋屏、郑世宗、江锦红、刘立军、包中进、邵利萍、陈雪、应聪慧、叶碎高、卢祥兴、王云南、熊绍隆、胡玲。

I.DB33/T 614—2006河道建设标准范围 1本标准规定了河道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提出建设原则、河道规划、河道工程建设、河道水环境、河道水生态、河道水景观、河道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河道的建设。

规范性引用文件 2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201 防洪标准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CJJ 50-1992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300-2000 JTJDB33/T 614—2006计与施工规范SL 260-1998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术语和定义 3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河道河流及其两岸堤防(或河岸线)之间水面、边滩、沙洲。

3.2河段按照一定规则划分的河流段。

3.3河道功能指河道发挥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输水排沙、交通航运、景观休闲、水量调蓄、水质保护、渔业水产、生态环境、水能发电等作用。

3.4河网水面率河网区域内由一定边界约束所形成并发挥一定水功能作用的范围面积与区域总面积的比值。

3.52.DB33/T 614—2006河道环境流量维持河道正常运行和河道内生物多样性所必需的流量。

总则 4河道建设目标 4.1恢复和强化河道行洪、排涝、输水、航运等综合功能,稳定河势,改善水环境,适应河道的自然性、安全性、生态性、观赏性、亲水性的要求,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理念,实现河道水清、流畅、岸绿、景美。

河道建设原则 4.24.2.1规划领先原则河道建设应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

4.2.2满足功能原则河道建设应该满足河道承载的多种功能要求。

4.2.3因地制宜原则河道建设应按照河道主导功能要求,确定适宜的建设方式,尽可能降低建设投资和管理维护成本。

4.2.4和谐安全原则3.DB33/T 614—2006河道建设尽可能维持天然状态下的河流形态,实现人水和谐,河道建设工程应留有必要的安全余度。

河道规划 5规划要求 5.1规划总体要求 5.1.1河道规划应按照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代水利和环境水利的要求,贯彻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步实施、强化管理,恢复和强化河道综合功能,改善水质,美化环境,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规划原则 5.1.2河道规划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

河道规划应体现科学性、前瞻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规划内容 5.1.3河道规划应明确规划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范围、规划水平年;确定河道防洪、排涝、4.DB33/T 614—2006通航、灌溉等标准;确定河道等级,明确河道功能;确定规划工程;进行工程经济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河道管理要求。

河道名称 5.2河道规划应确定所有规划河道起讫位置和名称,并与相应的图件名称对应。

河道建设等级 5.3入湖入海水系的河道,按照河段上游控制断面的集水面积或年径流总量,确定河道建设等级(见表1)。

如两者的等级不同,宜取用较高等级。

表1 入海入湖水系的河道建设等级河道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210 )且≥≥10000 且≥1000 <10000,且≥100 <100,集水面积(km<1000,<1030.10<1.0,≥901.0且≥<10,<90,且≥m年径流量(亿)10且≥<0.10平原河网地区的河道按照河宽,分为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和五级河道(见表2)。

表2 河网地区的河道建设等级河道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5155<15,且≥30)平均河宽(m ≥50<50,且≥且≥<30,河道分类 5.4河道规划应对规划河道进行分类:a) 按照流经的地域分为山区河道和平原5.DB33/T 614—2006河道;b) 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将河道分为省级河道、市级河道、县级河道、县级以下河道;c) 按照本地河道建设重要性和功能作用将河道分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d) 按照河道流经的区域将河段分为城市(镇)河段、乡村河段和其它河段。

河道调查 5.5应明确河道调查的范围和内容,通过河道调查得到本地区河道长度、河道水域面积、河网水面率、水生态状况、河道功能和存在问题等基本情况。

河道功能 5.6河道规划应明确规划河道和不同河段的功能,并确定河道的主导功能。

河道布局 5.7河道规划应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和人居环境要求,进行河道和河段分类,确定本地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一般河道的平面格局、等级。

城市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道路建设等确需调整原有河道平面格局时,应事先进行科学论证,并考虑河道水生态环境的维6.DB33/T 614—2006持和改善。

河网水面率 5.8规划的河网水面率应不低于区域原有的河网水面率。

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城市新区进行规划建设时,应同步进行河道布局,河网地区的水面率应达到8%以上。

沿海滩涂围垦形成的土地应合理布设河道和平地水库,其水面率应达到10%以上。

老城区改造的河道应不低于区域原有的河网水面率。

河道规划定线 5.9河道规划应确定河道的岸线或堤线,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的控制线。

堤线布置应保留河道的自然形态、尽可能保留或恢复湿地、河湾、急流和浅滩。

对于未定规划堤线的河道,宜维持河道原有的岸线。

河道规划堤距 5.10确定河道规划堤距应首先满足河道行洪排涝的需要,遵循宜宽则宽的原则,综合考虑河道原有自然面貌、河道水流泥沙运动特性、恢复和强化河道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

7.DB33/T 614—2006河道整治工程 5.11应避免采取对河道自然形态产生重大影响的工程措施,包括河道占用、河流改道、裁弯切滩、河道缩窄等。

确需采用上述工程,应在规划阶段,进行工程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专题技术论证。

对于确需填埋的河道,应进行严格审批,按照“占补平衡”原则,恢复占用的水域面积。

河道生态与环境保护 5.12规划应根据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所确定的河道水质保护目标,对河道水质进行控制。

规划阶段应确定河道的环境流量,并提出维持河道环境流量需要采取的相应措施。

对有河网湿地的区域,应明确本地区河网湿地范围,提出河网湿地保护措施。

加强河道水域生态保护,根据河道生态保护目标,提出河道生态保护措施和生态修复措施。

河道工程建设 6一般要求 6.1河道工程建设包括河道断面确定、堤防设8.DB33/T 614—2006计、护岸设计、安全设计和工程施工等。

应按照河道规划,执行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河道功能性要求。

河道工程建设应充分考虑亲水性要求。

河道工程建设应与自然环境融合,保护河道原有的景观特色,维护河流的整体性、连续性与自然风貌的多样性。

城市河道应与城市发展规划、城市景观协调;乡村河道应尽可能保持河道的天然风貌。

河道工程建设应注重保护和恢复河道及其河道周边的生态环境。

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中,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道,宜进行工程范围内的生态系统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生物群落的历史与现状,生物群落与水体的相互依存关系,并对工程生态环境效益进行评估。

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内的河道,应设有便于陆地野生动物亲水便道。

河道工程建设应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主要外部性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河道断面确定 6.2断面型式 6.2.1河道断面按其形成原因可以分为天然河道9.DB33/T 614—2006断面和人工河道断面。

河道断面型式应按照因地制宜,满足功能要求的原则进行选择,保持河道形态的多样性和与环境的协调性,提供生物种群的适应环境。

天然河道断面 6.2.2应尽可能采用河道原有的天然断面,避免河道断面的规则化和型式的均一化。

山区河道和平原河道的乡村河段,宜维持天然河道的自然形态和断面型式。

对洪、枯季节流量变幅较大、常水位与两岸地面高差较大、河滩开阔的河段,应保持原有的边滩与江心洲,滩地和河流主槽过水断面面积应与流量变幅相适应。

人工河道断面 6.2.3人工河道断面可分为复式、梯形、矩形、双层和混合型断面。

采用人工河道或对天然河道断面调整时,应在满足河道的主导功能前提下,结合土地利用和其他需要,选择合适的河道断面型式,确定断面设计的基本参数,包括主槽河底高程、滩地高程、不同设计水位对应的河宽、水深和过水断面面积等。

乡村河段的人工河道断面,岸坡宜采用梯10.DB33/T 614—2006级分层、路堤结合的方式。

城市(镇)河段的人工河道断面型式选择,应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体现不同城市的特色风貌,结合城市建设、城市绿化,兼顾市民休闲、近水亲水,与城市沿岸景观相融合。

堤防与护岸 6.3一般设计规定 6.3.1防洪标准、设计高水位由潮水控制的河段,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堤顶高程的确定、堤防和护岸工程的结构设计、堤顶宽度可以参照浙江省海塘工程的有关技术规定。

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堤防和护岸工程的结构设计、堤顶宽度应按照GB 50286的规定执行。

其它设计规定 6.3.2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按照GB 50201和CJJ 50-1992执行,同时应考虑工程范围内规划的涉水建设工程项目对设计洪水位的影响。

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应按照堤防与护岸的防洪标准并兼顾河道等级按表3确定。

11.DB33/T 614—2006表3 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堤防护岸工程级别1 23 45<30,且≥20 <20,50,且≥防洪标准≥100 <10050 <,且≥30 且≥1010万以下~1020城镇人口50万以上万5020~万防125515万以农村人15万以21对小中大工矿企中特大注、如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与所在河道等级相差二个级别以上(含二个级别,则堤防与护岸工的级别可以提高或降低一级、对于防护人口超15万的,堤防、护岸工程的防洪重现期应20年以上、防洪标准:重现期(年对地下水超采区,在确定堤顶高程时应考虑地面沉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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