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

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
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

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ICS 93.140 DB33

P 67

江省地方标准浙2006

—DB33/T 614河道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river way

2006-09-04发布2006-10-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布发

2006

—DB33/T 614

言前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齐斌、楼越平、韩玉玲、蒋屏、郑世宗、江锦红、刘立军、包中进、邵利萍、陈雪、应聪慧、叶碎高、卢祥兴、王云南、熊绍隆、胡玲。I.

DB33/T 614—2006

河道建设标准

范围 1

本标准规定了河道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提出建设原则、河道规划、河道工程建设、河道水环境、河道水生态、河道水景观、河道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河道的建设。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

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

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CJJ 50-1992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300-2000 JTJ

DB33/T 614—2006

计与施工规范

SL 260-1998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术语和定义 3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河道

河流及其两岸堤防(或河岸线)之间水面、边滩、沙洲。

3.2

河段

按照一定规则划分的河流段。

3.3

河道功能指河道发挥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输水排沙、交通航运、景观休闲、水量调蓄、水质保护、渔业水产、生态环境、水能发电等作用。

3.4

河网水面率

河网区域内由一定边界约束所形成并发挥

一定水功能作用的范围面积与区域总面积

的比值。

3.5

2.

DB33/T 614—2006

河道环境流量

维持河道正常运行和河道内生物多样性所

必需的流量。

总则 4

河道建设目标 4.1

恢复和强化河道行洪、排涝、输水、航运等综合功能,稳定河势,改善水环境,适应河道的自然性、安全性、生态性、观赏性、亲水性的要求,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理念,实现河道水清、流畅、岸绿、景美。

河道建设原则 4.2

4.2.1规划领先原则

河道建设应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4.2.2

满足功能原则

河道建设应该满足河道承载的多种功能要求。

4.2.3因地制宜原则

河道建设应按照河道主导功能要求,确定适宜的建设方式,尽可能降低建设投资和管理维护成本。

4.2.4和谐安全原则

3.

DB33/T 614—2006

河道建设尽可能维持天然状态下的河流形态,实现人水和谐,河道建设工程应留有必要的安全余度。

河道规划 5

规划要求 5.1

规划总体要求 5.1.1

河道规划应按照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

展的需要、现代水利和环境水利的要求,贯彻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分步实施、强化管理,恢复和强化河道综合功能,改善水质,美化环境,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规划原则 5.1.2

河道规划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

河道规划应体现科学性、前瞻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规划内容 5.1.3

河道规划应明确规划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范围、规划水平年;确定河道防洪、排涝、4.

DB33/T 614—2006

通航、灌溉等标准;确定河道等级,明确河道功能;确定规划工程;进行工程经济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河道管理要求。

河道名称 5.2

河道规划应确定所有规划河道起讫位置和

名称,并与相应的图件名称对应。

河道建设等级 5.3

入湖入海水系的河道,按照河段上游控制断面的集水面积或年径流总量,确定河道建设

等级(见表1)。如两者的等级不同,宜取用较高等级。

表1 入海入湖水系的河道建设等级

河道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210 )且≥≥10000 且≥1000 <10000,且≥100 <100,集水面积(km<1000,<10

30.10

<1.0,≥90

1.0

且≥<10,<90,且≥m年径流量(亿)10

且≥<0.10

平原河网地区的河道按照河宽,分为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和五级河道(见表2)。

表2 河网地区的河道建设等级

河道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5

15

5

<15,且≥30

)平均河宽(m ≥50

<50,且≥且≥<30,河道分类 5.4

河道规划应对规划河道进行分类:

a) 按照流经的地域分为山区河道和平原5.

DB33/T 614—2006

河道;

b) 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将河道分为省级河道、市级河道、县级河道、县级以下河道;

c) 按照本地河道建设重要性和功能作用将

河道分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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