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招标管理制度
项目招标和投标管理制度
项目招标和投标管理制度1. 总则为规范企业项目招标和投标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订立本项目招标和投标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涉及项目招标和投标活动的部门和人员。
3. 定义•项目招标: 指企业为满足特定项目需求,向外部供应商发布采购需求并接受相关报价的过程。
•项目投标: 指供应商依据企业招标文件,向企业提交报价和相关资料的过程。
•招标文件: 包含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用于公布招标信息和引导供应商投标。
•合格供应商: 指符合企业相关标准要求,且能满足项目需求的供应商。
4. 招标程序4.1 招标准备阶段—确定项目需求并编制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取得招标文件审批,并公布招标公告—发送招标文件给合格供应商4.2 投标准备阶段—合格供应商取得招标文件—合格供应商进行内外部资源整合—编制投标书和相关资料—评审投标书的完整性和合格性—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并告知供应商4.3 投标评审阶段—成立评标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构成—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包含但不限于价格、技术方案、交付本领、综合实力等—评审结果需要经过评标委员会讨论并形成评审报告5. 投标管理5.1 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书需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格式和内容的准备—供应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息和资质证明文件—供应清楚、认真、合理的报价和交付计划5.2 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一经确定,供应商不得迟交或更改投标书内容—投标截止时间前,企业不得参加供应商的询价、竞价等活动5.3 投标保证金—企业可要求投标人供应肯定比例的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人的真实性和诚信度—投标保证金在评标完毕后退还给落标的供应商,中标的供应商则作为投标履约保证金5.4 评标和中标公示—评标委员会依照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中标结果需依照规定程序公示,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于未中标的供应商,企业可供应必需的反馈和建议5.5 合同签订—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条款和双方责任—合同签订后,供应商需依照合同商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履行合同义务6. 特殊情况处理6.1 投标文件缺失或不合格—对于提交的投标文件缺失或不合格的供应商,可以视情况允许其进行补正或重新提交—逾期未能补正或重新提交的,将视为无效投标6.2 投标结果有异议—供应商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肯定时间内提起申诉—企业将构成特地的申诉调查小组,对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6.3 投标流程违规—假如发现供应商或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将依照企业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对于证明违规的供应商,可能会被列入不良供应商黑名单7. 监督与管理7.1 内部监督—企业应建立项目招标和投标管理的内审机制,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和整改—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核,确保招标和投标的合规性和公平性7.2 外部监督—企业应自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招标和投标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立刻整改,并向相关部门报告8. 风险掌控8.1 风险识别与评估—企业应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定期对项目招标和投标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降低风险的发生和影响8.2 风险应对与处理—对于已识别的风险,企业应订立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将其纳入项目招标和投标管理流程中—风险应对与处理的具体措施要在相关部门和人员之间明确和执行9. 附则9.1 本制度由企业负责人负责解释和修订9.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作废以前订立的仿佛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行为,促进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组织项目招标活动,确保项目的合理投资和优质工程。
第四条招标工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项目招标应当以公告形式进行,并由专门组织负责。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的内容、技术要求、投标条件等相关信息,确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并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开评审,遴选出符合条件的中标人,并签订正式合同。
第七条中标人应当承诺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工程建设任务,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八条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保持联系畅通,及时沟通和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第九条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不遵守招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对扰乱招标秩序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制定招标计划,明确工程项目的需求和预算、招标类型、招标范围等信息。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包括项目概况、投标条件、报名方式、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和时间等。
第十三条招标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标准和评标标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布,并确定报名和缴纳保证金的截止时间。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准确理解招标要求,按照要求报名参加招标活动。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排除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并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由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和报价进行评审。
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廉洁自律。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程建设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第三章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第九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资金来源等;(三)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要求、工程量等;(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六)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地点;(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被邀请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资金来源等;(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五)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地点;(六)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全文完整版)
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全文完整版)范本一: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全文完整版)1. 招投标管理制度目的和背景1.1 目的本招投标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贯彻和落实,保证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1.2 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频繁,在此背景下,需要确立具体的招投标管理制度,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参与招投标的主体2.1 招标人2.1.1 定义招标人是指发起招标的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2.1.2 职责和义务招标人有义务提供详尽的项目信息,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开透明,确保招标结果的公正合理。
2.1.3 权利和权益招标人享有招标活动的组织和决策权,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2.2 投标人2.2.1 定义投标人是指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2.2 职责和义务投标人有义务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有效。
2.2.3 权利和权益投标人有权获得招标文件,有权了解招标内容和要求,有权参与招投标过程,并有权对招标结果提出异议。
3. 招投标流程3.1 招标准备阶段3.1.1 制定招标计划3.1.2 编制招标文件3.1.3 定期公告招标信息3.2 投标阶段3.2.1 获得招标文件3.2.2 准备投标文件3.2.3 递交投标文件3.3 评标阶段3.3.1 开标3.3.2 评标3.3.3 确定中标候选人3.4 中标结果公示和定标3.4.1 公示中标结果3.4.2 签订合同4. 监督和评估4.1 监督制度4.1.1 监督方式4.1.2 监督人员4.1.3 监督内容4.2 评估制度4.2.1 评估方式4.2.2 评估指标4.2.3 评估结果5.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有:- 招标计划表- 招标文件样本- 投标文件样本- 合同范本6. 法律名词及注释- 招标人:发起招标的单位,负责项目实施。
- 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一、概述二、招标准备1.项目招投标委员会的设立:企业应成立专项委员会负责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项目招投标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2.招标文件的编制:企业在招标前应编制招标文件,包括项目概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等内容,并通过内部审核后报批。
三、招标公告1.招标公告的发布:企业应通过规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确保公告范围广泛、内容准确。
2.项目说明会:企业可以组织项目说明会,向潜在投标人详细介绍项目要求和技术标准,提高潜在投标人的了解程度。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与评审1.文件递交方式:潜在投标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文件递交给企业,逾期或未按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投标文件的保密性:企业应确保投标文件的保密,委员会成员需对投标文件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投标文件内容。
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企业应成立专门的评标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4.评标过程的公开与透明: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评审工作,并记录评审过程和结论,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五、发布评标结果与合同签订1.评标结果的公示: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和渠道上公示评标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人的名称、中标总价等信息。
2.中标通知书的发放:企业应将中标通知书发放给中标人,并明确双方履行合同的要求和义务。
3.合同签订与履行:企业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履行。
六、招标活动的监督与处理1.投诉受理与处理:企业应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受理和处理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投诉,确保投诉处理的公正、公开。
2.违规行为的处理:企业应对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严重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3.相关数据的统计与分析:企业应定期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工作,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障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利益,特制定本招标管理制度。
二、招标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发起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
三、招标程序1.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工程量、工程质量要求、安全要求、环保要求和经济指标等内容。
2.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招标网、地方招标网等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时间、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等信息。
3. 投标资格审查: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排除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
4. 技术审标:招标人组织招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5. 经济审标:评标委员会对技术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经济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6. 中标公示:招标人公示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7. 履约管理:招标人监督中标单位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8. 结算验收:项目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结算。
四、中标公示1. 中标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的名称、中标金额、中标日期等信息。
2. 中标公示方式:中标人的名称和中标金额应当在招标网站上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3. 中标异议处理: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招标流程、结果进行复核。
五、中标合同1. 中标合同应当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质量要求、安全要求、环保要求和经济指标等内容,确保项目进展顺利。
2. 中标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如果中标单位违反合同条款,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责任。
六、招标管理责任1.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管理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活动。
2. 招标人应当严格审核投标人资格,排除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项目招投标阶段管理制度
项目招投标阶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招投标阶段的管理行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项目投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保障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在进行项目招投标阶段的管理工作中。
第三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项目招投标阶段的管理范围、程序、组织机构、权限、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招投标阶段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招投标阶段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监督,确保各项工作得到全面贯彻。
第六条对于违反招投标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项目招投标阶段的管理范围第七条项目招投标阶段的管理包括项目立项、编制招标文件、公告、投标文件的接收、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整个过程。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项目招投标阶段的管理规定,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透明。
第九条项目招投标阶段的管理应当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合理确定招投标的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项目招投标阶段的管理程序第十条项目招投标阶段的管理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确定招标项目: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招标项目,并填写项目招标申请书。
(二)编制招标文件:各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并经招标人签字确认。
(三)发布招标公告:各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四)接收投标文件:各单位应当依法接收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五)评标:各单位应当成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规定进行评标。
(六)定标:各单位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填写中标公示书。
(七)签订合同:各单位应当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公示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各单位在项目招投标阶段的管理中,应当严格按照管理程序的要求,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工程项目及招标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及招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及招标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投标者的参与度和投标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程项目管理1.工程项目立项所有工程项目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立项。
工程项目的立项必须明确项目的名称、工程内容、地点、规模、预算金额、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2.工程项目规划工程项目规划需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工期计划、质量要求等。
3.工程项目招标准备工程项目招标前,需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方式、标书领取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基本信息。
4.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项目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保投标人的平等权利。
5.工程项目中标工程项目应选择符合资质要求、承诺完成工程质量的中标人。
6.工程项目实施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工程项目,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7.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8.工程项目结算工程项目结算需按照合同金额及验收情况进行结算,确保合同款项及时发放给中标方。
三、招标管理1.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制定需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资质要求、投标文件内容等。
2.招标程序招标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3.开标评标开标评标工作需设立专门的评标小组,确保评标全程公开、公正、公平。
4.中标公示招标结果需及时公示,并保持一定期限,确保相关权益人了解招标结果。
5.投标保密对投标文件及相关信息需严格保密,禁止泄露。
6.投标保证金招标时需征收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确保投标行为的真实性。
7.信誉考核对中标人需要进行信誉评定,确保中标人的履约能力和信誉度。
四、违约处理对违反相关法规和规定的投标方及中标方,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中标资格、没收保证金、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等。
五、附则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项目及招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如有其他规定,以相关法规和规定为准。
招标项目管理制度
招标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项目管理,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招标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招标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接收投标文件、评标、定标等环节。
第三条招标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真实、透明、便捷。
第四条招标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合规。
第五条招标项目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程序,确保招标项目顺利进行。
第六条所有参与招标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招标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招标项目管理工作由本单位专门部门负责,统一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招标项目管理工作应当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具体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
第九条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招标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招标项目管理流程第十条招标项目管理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确定招标项目需求: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招标项目的内容、范围、要求等;(二)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标的、技术要求、合同规定等内容;(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征集投标人参与招标项目;(四)接收投标文件:接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其进行初步审核;(五)评标:评审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和中标方案;(六)定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招标项目管理工作应当做到信息透明、程序公开、结果公正,确保各方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招标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第三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十三条招标文件是招标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标的、要求、时间等信息;(二)招标说明书:包括招标项目的背景、范围、技术要求、合同规定等内容;(三)投标文件的格式和要求;(四)其他必要的信息和材料。
项目招标管理制度
项目招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项目招标管理工作,确保招标过程公平、公正、透亮,提高项目招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1.2 本制度订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我司全部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
2.2 项目招标管理是指项目发起单位在项目实施之前,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通过向社会公开公平的方式购买建设工程、商品、服务等的活动。
第二章招标流程第三条招标准备阶段3.1 项目需求确认:项目发起单位明确项目需求和目标,编制招标文件前,需进行前期调研和需求确认。
3.2 招标文件编制:项目发起单位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包含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评标方法等。
招标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确保信息对供应商公开透亮。
3.3 招标条件确定:项目发起单位依据项目需求和招标文件订立招标条件,包含资格要求、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合同要求等。
第四条招标公告和投标4.1 招标公告发布:项目发起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并指定招标文件的取得途径。
4.2 投标文件准备:供应商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含技术方案、报价、资格证明等。
投标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
4.3 投标截止和开标:项目发起单位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收集投标文件,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开标,保证开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评标和中标5.1 评标委员会组建:项目发起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专业素养,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5.2 评标方法确定: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订立评标方法,包含评标标准、评分方法、权重等,确保评标过程科学、公正、公平。
5.3 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评分,评委们应严格依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定,评价结果应记录、归档。
公司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需要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项目等。
第三条招标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原则:招标信息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能平等地获取信息。
2. 公平原则: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或排斥任何投标人。
3. 公正原则:招标过程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招标结果公正。
4. 效率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招标工作效率。
第二章招标范围与方式第四条招标范围:1. 公司投资或授权投资的工程项目;2. 公司采购的设备、材料、服务;3. 公司委托的其他招标项目。
第五条招标方式:1. 公开招标:适用于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或采购项目;2. 邀请招标:适用于技术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或采购项目;3.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特殊情况下,如技术参数不明确或市场供应不足的工程项目或采购项目;4.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单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紧急或特殊项目。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六条招标前期准备:1. 成立招标委员会,负责招标活动的组织与监督;2. 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投标要求、评标标准等;3. 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函,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
第七条投标:1. 潜在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2. 招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标阶段。
第八条评标: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2. 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九条中标:1. 招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2.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标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十一条招标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招标活动,违反规定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5篇)
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些原则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将工程劳务分包项目及公司大宗材料采购全部实行招标管理。
其目的是控制存本,保证质量,提高单位工程的经济效益,特制定如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关于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根据已开工的工程、分项工程的劳务分包及大宗材料采购发布招标信息,发布信息为____个工作日。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无论是招标通知、资格预审还是投标邀请书都应当载明可供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竟争所需要的信息,完整的招标文件。
另外,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公开,但是,信息的公开也是相对的,对于一些需要保密的事项是不可以公开的。
例如:评标小组的名单、项目标的价格等在确定中标结果之前不能公开。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小组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竟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竟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
另外,招标小组成员应当公正,对所有的投标竟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可有特殊。
特别是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真实、并结合招标小组人员考察投标人的在建项目以及考评报告书、施工管理水平综合能力进行评标。
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和专业劳务分包合同为目的民事活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例如:在投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假借别的企业资质,弄虚作假来投标,招标小组应拒绝。
第二章工程项目招标范围一.各专业劳务分包部分:1、土方工程;2、深基坑支护工程;3、人工挖孔桩工程;4、钢筋制作与安装工程;5、模板制作与安装工程;6、主体工程;7、脚手架工程;8、装饰装修工程;9、防水保温工程;10、塑钢铝合金门窗工程;11、水电安装工程;12、金属构件制作安装工程;13、消防通风工程;14、市政配套工程;15、小区景观工程;16、小区绿化工程;17、小区智能化监控系统工程。
项目投标与招标管理制度
项目投标与招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公司项目投标与招标工作,保证项目投标与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掌控,提高项目投标与招标的效率和质量,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项目投标与招标管理制度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订立和执行。
第二章招投标流程第四条招标准备1.项目立项阶段,需成立招标工作组,明确招标工作组的职责;2.招标工作组应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含评估项目招标的可行性、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投标方式、筹办评标委员会等;3.招标工作组应对资格预审进行审核,评定投标人的资格。
第五条招标公告1.招标工作组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招标公告,并通过指定的媒体进行公示;2.招标公告应包含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
第六条投标文件递交1.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2.投标文件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并标明投标人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开标评标1.开标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依照相关规定构成;2.开标评标工作应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工作;3.开标评标工作应有相应的记录和文件,确保评标结果的可审查性。
第八条中标确定1.依据评标结果,由招标工作组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名单;2.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内如无异议,招标工作组可确定中标人,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
第九条合同签订1.中标人应与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并按合同履行相关义务;2.合同签订后,项目投标与招标工作结束。
第三章角色职责第十条招标工作组1.招标工作组负责项目的招标准备、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资格预审的审核等工作;2.招标工作组应保证招标工作的规范、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由项目相关方和外部专家构成,负责开标评标工作;2.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工作,并确保评标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
招投标管理制度5篇
招投标管理制度5篇在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维护公正、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
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的我细心为您带来了招投标管理制度最新5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忙到大家。
招投标管理制度篇一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维护工程参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招标遵从公正、公正、科学、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工程招标要严格依照国家或港航局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依照政府或港航局相关管理规定须招标的工程必需进行招标;依照规定不必进行招标的工程,要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议标或直接进行发包。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门,可直接编制招标文件进行招标;工程管理部门不具备编制分别标文件或组织招标本领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五条工程招标应选择资质等级高、信誉好、制度健全和管理完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概算总额大于5000万的工程应通过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概算总额小于5000万的工程可直接进行委托招标代理结构。
第六条工程相关经办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前应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
填写招标文件审查表,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审查程序,经过经办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文件。
第七条中标单位确定后,主管部门应适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重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招投标管理制度篇二1、目的确保廉洁高效地选择到质优价廉的队伍及厂家的产品。
2、范围造价超过十万元以上的工程及材料设备(四大公司指定项目及可列入特急项目的除外)。
3、程序及职责超过十万元以上,任何工程及设备材料的选择均需在正式合同申报前半个月将操作实在计划上报给主管副总,经主管副总认可后实施,以避开正式申报时考虑不周又无时间调整的被动局面。
对不需要做招投标的应向主管副总提前半个月申请特别处理,并仔细说明理由。
招投标管理制度(3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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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制度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工程项目招标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和节约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建设工程、装修工程、设备采购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条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公告、资格审核、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程序,确保公开透明。
第五条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应当充分保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项目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招标人的资格与义务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具有招标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交真实有效的招标文件,不得造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资格。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保证金,并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时参加评标会议,并接受评标结果。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全面、详细、准确地反映工程项目的需求和要求,包括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工期安排、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编制,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开,接受潜在投标人的询问并及时回复。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报价要求等内容,确保招标程序的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四章招标评标与中标确定第十六条招标评标应当严格遵循程序,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招标评标委员会应当由独立、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人员组成,避免利益冲突。
第十八条招标评标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结果由多数意见决定。
项目公司招标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公司招标工作,提高招标效率,确保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招标项目的招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工程、服务、咨询等。
第三条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招标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招标工作。
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招标工作计划,明确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招标范围等;(二)审核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三)组织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接收、开标、评标等工作;(四)监督招标过程,确保招标活动合法、合规;(五)审批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单位;(六)协调解决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六条招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准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需求,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要求等。
(二)招标公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公告栏、网站、报纸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
(三)投标文件接收: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接收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开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标会议,公开宣布投标文件接收情况,并记录开标过程。
(五)评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中标公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签订合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评标与中标第七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公司内部人员组成。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标报告。
第九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条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对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项目招标与供应商管理制度
项目招标与供应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公司的项目招标与供应商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亮度和公正性,促进供应商的竞争和优质供应商的合作,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项目组在进行项目招标及供应商选择过程中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项目招标第三条项目需求确定1.各部门在提出新项目需求之前,应编制认真的项目需求书,并提交给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包含项目名称、描述、预算等内容。
2.综合管理部门对项目需求进行审核与确认,并为项目订立合理的招标方案。
第四条招标准备1.综合管理部门应编制招标文件,包含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模板等,并提交给法务部门审核。
2.法务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核,确保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五条招标公告1.招标公告应发布在公司内部网站、行业网站等适当的媒体上,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2.招标公告中应包含项目名称、招标范围、开标时间、评标标准等相关信息,并注明投标截止时间和地方。
第六条投标准备1.潜在供应商在了解投标信息后,应编制认真的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提交给公司综合管理部门。
2.投标文件应包含投标函、企业资质、技术方案、商务报价等内容,并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准确填写。
第七条开标评标1.开标评标过程由公司综合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至少应有三名评标专家构成评标委员会。
2.开标评标过程应当公开、公正、透亮进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打分。
3.最终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将结果上报给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
第八条中标通知与合同签订1.综合管理部门依据评审结果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内容包含项目名称、中标金额、履约要求等,中标供应商应签收并确认。
2.中标供应商与公司签署正式合同,合同内容包含项目描述、履约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并应在项目开始前签订并生效。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第九条供应商评估与分类1.公司建立供应商档案,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
机关单位项目招标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项目招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单位项目招标管理行为,提高招标工作质量;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和诚信;推动招标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等,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招标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1. 项目招标:指机关单位为了购买、出售、租赁等与项目有关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通过公开征集竞争性报价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服务商的行为。
2. 招标文件:指机关单位依法制定的、包括招标文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方法等的一系列文件。
3. 招标人:指需要购买、出售、租赁等与项目有关的货物、工程、服务等的机关单位。
4. 投标人:指招标人发布公告并接受报名的合格供应商或服务商。
5. 中标候选人:指在开标、评标环节,由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
6. 中标人:指由评标委员会最终评定为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标文件的编制1.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的需求和要求,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标的、技术要求、产品参数、质量标准、报价方式等内容。
2. 招标文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包含任何歧视性、排斥性的条款,保障投标人的平等竞争权利。
3. 编制招标文件的机关单位应当注重技术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避免过分苛刻和不合理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审查1. 招标文件的审查由专门组织的招标审查小组负责,小组成员应当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代表等。
2. 招标审查小组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确保招标文件的质量和合规性。
第六条招标文件的发布1. 招标文件应当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指定平台上发布,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2. 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布前,设定好报名的时间、方式和提交资料的要求,以便投标人及时准备和提交相关资料。
招标服务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负责的招标服务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招标服务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合法、合规、合理原则;(三)高效、务实、廉洁原则。
第二章招标服务项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我单位设立招标服务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招标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标办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招标服务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二)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查、发布;(三)组织招标服务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四)监督招标服务项目的实施过程,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五)处理招标服务项目中的争议和投诉;(六)负责招标服务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
第六条招标办下设以下工作组:(一)招标文件编制组: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查、发布等工作;(二)开标评标组:负责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三)监督组:负责监督招标服务项目的实施过程,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四)投诉处理组:负责处理招标服务项目中的争议和投诉。
第三章招标服务项目流程第七条招标服务项目流程如下:(一)项目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经招标办审核后,报单位领导批准。
(二)招标方案编制:招标办根据项目立项申请,编制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编制等。
(三)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编制组根据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合同条款等。
(四)招标文件审查:招标办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合理。
(五)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办发布招标文件,接受投标。
(六)开标:招标办组织开标,对投标文件进行登记、审查、确认。
(七)评标:开标评标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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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标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底,严格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加强项目招标标底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招标项目招标标底的制定与管理。
第2章标底编制的原则与依据
第3条标底编制的原则
1.根据国家规定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参照国家编制的基础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确定工程量和计算标底价格。
2.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单位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3.标底的计价内容、计算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
4.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调整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5.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6.承接标底编制业务的单位及其标底编制人员,不得参与标底审定工作;负责审定标底的单位及其人员,也不得参与标底编制工作;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工作。
7.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第4条标底编制的依据
1.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
2.项目概算等技术经济资料。
3.设计图纸(包括符合设计深度的施工图或扩初设计图以及相配套的各种标准或通用图集)和有关的设计说明。
4.已经批准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交底纪要、施工方案交底文件等。
5.工程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4.要素市场价格和地区预算材料价格。
4.经政府批准的取费标准和其他特殊要求。
第3章标底文件的构成与要求
第5条标底文件的构成
招标标底文件主要由标底报审表和标底正文两大部分构成。
第6条标底报审表
标底报审表是招标文件和标底正文内容的综合摘要,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工程综合说明。
2.标底价格。
3.招标工程总造价中各项费用的说明。
第7条标底正文
1.总则,主要说明标底编制单位的名称、持有的标底编制资质等级证书,标底编制的人员及其执业资格证书,标底具备条件,编制标底的原则和方法,标底的审定机构,对标底的封存、保密要求等内容。
2.标底的要求及其编制说明,主要说明招标人在方案、质量、期限、价金、方法、措施等诸方面的综合性预期控制指标或要求,并要阐释其依据、包括和不包括的内容、各有关费用的计算方式等。
第4章编制标底价格
第8条选择标底价格编制的基础
标底可按价格的类型区分,编制基础应根据招标图纸的深度、工程复杂程度、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的要求等进行选择。
1.如果招标图是施工图,标底应以施工图以及施工图预算为基础进行编制。
2.如果招标图是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标底应以概算为基础或以扩大综合定额为基础来编制。
3.如果招标时只有方案图或初步设计,标底可用平方米造价指标或单元指标进行编制。
4.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定额计价的,招标标底价根据拟建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单位估价表或定额、工程项目计算类别、取费标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预算价格、政府的市场指导价等进行编制。
5.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综合单价的(即单价中包括所有费用),标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算。
6.国内项目,如果招标文件没有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具体规定或部分未作具体规定的,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定额中没有包含的项目,可根据有造价管理部门定期颁布的市场指导价进行计算。
7.国际工程编制标底,一般是根据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简称)合同条件,在招标截止日期前的规定时间内,由咨询工程师根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按照当地、当时的市场单价或综合单价编制工程概算。
第9条编制标底价格需具备的条件
1.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和相关的其他条款。
2.工程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基础资料、编制标底所依据的施工方案、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地质、水文以及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
3.工程施工图纸设计交底。
4.基础定额、地方定额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5.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以及市场间接费、利润、价格一般水平。
第10条编制标底价格的程序
1.确定特殊施工方法、工程量清单、临时设施布置及临时用地表、材料设备清单、补充消耗量定额等。
2.确定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
3.确定间接费、利润和计算税金。
4.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测算施工周期内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的风险系数。
第11条编制标底价格的注意事项
1.标底价格的计算说明。
2.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合同协议条款、技术规范和图纸一起使用。
3.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招标人估算的和临时的,作为编制标底价格及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填入的单价与合价,应按约定的定额(工、料、机)消耗标准及市场价格确定,作为直接费的基础。
间接费、利润、税金、现场因素费用、施工技术措施费、赶工措施费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测算的风险金等费用,计入标底价格其他相应的计算表中。
5.采用综合单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入的单价和合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
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
6.工程量清单不再重复或概括工程及材料的一般说明。
在编制和填写每一项工程的单价和合价时,应参考投标须知和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
7.标底价格除非特别注明,所有标价应以人民币表示。
第12条特殊施工方法及其影响的说明
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如需采取特殊施工方法的,应说明施工方法和采取的措施等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
第5章标底文件的审定与管理
第13条标底文件的审定
1.公司的标底文件无论是内部人员编制,还是委托外部咨询单位编制,都需要监理单位在招标前对其进行审核。
2.标底编制人员和标底审定人员必须严格区分,不准以编代审、编审合一。
第14条对标底一般内容的审定
1.工程范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包承包范围。
2.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计算规则,有无错算、漏算和重复计算。
3.使用定额、选用单价是否准确,有无错选、错算和换算错误。
4.各项费用、费率使用及计算基础是否准确,有无使用错误,有无多算、漏算和计算错误。
5.标底总价计算程序是否准确,有无计算错误。
6.标底总价是否突破概算或批准的投资预算数。
7.主要设备、材料和特种材料的数量是否准确,有无多算或少算。
第15条采用工料单价的标底价格的审定
1.标底价格计价内容的审定
标底价格计价内容主要包括发包承包的范围、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以及招标文件的其他有关条款。
2.工程预算的审定
工程预算包括工程量清单单价、“生项”补充定额单价、直接费、其他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间接费、现场经费、预算包干费、取费标准、利润、设备费、税金以及主要材料设备数量等。
3.预算外费用的审定
预算外费用包括材料、设备的市场供应价格、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现场因素费用、不可预见费(特殊情况)、材料设备差价等。
第16条采用综合单价的标底价格的审定
1.标底价格计价内容的审定
标底价格计价内容主要包括发包承包的范围、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以及招标文件的其他有关条款。
2.工程量清单单价组成的分析
工程量清单单价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计取的价格、直接费、其他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间接费、现场经费、预算包干费、取费标准等。
3.其他费用的审定
其他费用包括设备市场供应价格、措施费、现场因素费用等。
第17条标底报批、审定
经监理单位审定的标底文件及标底总价需报请市招标办审定、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18条标底的保密工作
1.标底密封后,由招标经办人取回保管。
2.核准后的标底总价为招标工程的最终标底价,未经招投标管理负责人同意,任何人无权再变更标底总价。
3.标底文件及其标底总价自编制之日起至公布之日止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6章附则
第19条本规定由项目开发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项目开发部所有。
第20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