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与财产分割有关的案例
夫妻财产纠纷案例
夫妻财产纠纷案例夫妻财产纠纷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财产分割、债务纠纷、财产归属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案例丰富多样,下面列举了10个典型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问题。
1. A夫妻离婚后,双方对于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属问题发生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应归个人所有,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归A 个人所有。
2. B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辆汽车,但在离婚时双方都希望获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汽车购买款项的贡献比例,将汽车所有权划分给B夫妻。
3. C夫妻在婚后共同开设了一家公司,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亏损。
在离婚时,双方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C夫妻按照公司股权比例对债务进行承担。
4. D夫妻在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进行了装修。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房产装修费用的分配问题发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双方财产比例分配装修费用。
5. E夫妻在婚后共同经营一家饭店,但在离婚时双方对于饭店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饭店收入的贡献比例,将饭店归属给E夫妻。
6. F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并进行了装修。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房产和装修费用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房产和装修费用的贡献比例,将房产归属给F夫妻。
7. G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辆名贵轿车,并且将其作为家庭用车。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轿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轿车的购买款项支付比例,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分给G夫妻。
8. H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商业房产,并出租给第三方。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商业房产的租金分配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商业房产租金的贡献比例,将租金分配给H夫妻。
9. I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家公司的股权,并参与了公司的经营。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公司股权的分配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公司股权的购买比例,将股权划分给I夫妻。
10. J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处农田,并种植了农作物。
王某1、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1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咏梅徐俏伶沙向红【审理法官】黄咏梅徐俏伶沙向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1;阮某【当事人】王某1阮某【当事人-个人】王某1阮某【代理律师/律所】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梁裕操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林安麟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梁裕操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林安麟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冷翠梁裕操林安麟【代理律所】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所谓胁迫,是以将来发生的损害或者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某种恐惧而进行的民事行为,这种威胁应是不合法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催告撤销附条件民事权利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针对王某1的上诉请求,结合双方的诉辩及陈述,本院发表具体评析意见如下:关于王某1是否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向阮某支付补偿款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阮某与王某1在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并依约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民法典案例大全
民法典案例大全民法典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原则,涵盖了婚姻家庭、财产权益、侵权责任等多个领域。
许多生活中的案例都可以通过民法典来解决,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关于民法典的典型案例。
一、婚姻家庭领域1.离婚财产分割案例描述:小明和小红结婚多年,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两人的财产包括房产、存款、车辆等。
根据民法典,离婚后应如何分割财产?法律解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后,应当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定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法院将依法进行财产分割,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2.未成年人抚养权案例描述:小李父母离异,小李由父亲抚养,但父亲因故去世,小李的监护人应当是谁?法律解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成年子女失去一方监护人的,由另一方行使监护权,如果双方均无法行使或者不适合行使监护权的,由祖父母、曾祖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必要时可以由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
二、财产权益领域1.合同纠纷案例描述:小明与小王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但合作过程中发生了分歧,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对合同的解约问题产生争议。
法律解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任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履行,或者请求适用法律后果。
在合同纠纷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双方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裁决。
2.物权保护案例描述:小张在租住的房屋内发现有人擅自存放物品,并对此提出异议。
法律解决:根据民法典中的物权保护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的财产,不得擅自占用、分享他人的财产。
如果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物权,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领域1.交通事故案例描述:小王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被害人要求赔偿损失,小王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法律解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原则包括过错认定原则和损害赔偿原则。
夫妻财产分割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张三经营一家小型科技公司,李四则是一名中学教师。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价值约500万元。
此外,张三的个人名下有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李四的个人名下有一份价值20万元的养老保险。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张三和李四在婚后经常发生争吵。
2019年,李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三对此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存在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一)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本案中,婚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院认定婚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中,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均属于个人财产。
轿车是张三婚前购买的,养老保险也是个人名下。
因此,法院认定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为个人财产。
(三)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胡某与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判决书
胡某与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08【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20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丽娟李文军李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某1;顾某【当事人】胡某1顾某【当事人-个人】胡某1顾某【代理律师/律所】韩瑞平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阎丽军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巨倩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瑞平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阎丽军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巨倩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瑞平阎丽军巨倩【代理律所】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胡某1股票账户转出的1152300元是否属于胡某1与顾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人证言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发回重审审判监督强制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02年3月27日,胡某1儿子胡海乾授权其姑姑胡某2即胡某1妹妹在华龙证券有限公司交易股票,2007年6月20日,胡海乾股票账户内资金750000元转入其银行账户。
同日,胡海乾将转入银行账户的750000元转入胡某1银行账户,胡某1又于当日将上述750000元转入其股票账户。
2010年1月22日,胡某1将其股票账户内资金1152300元转出,并于2010年1月25日转入胡某2女儿杨婉茹银行账户。
郝燕与高邈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郝燕与高邈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9【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20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瑶高云燕吕玉玉【审理法官】肖瑶高云燕吕玉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郝某;高某【当事人】郝某高某【当事人-个人】郝某高某【代理律师/律所】赵景连吉林松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景连吉林松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景连【代理律所】吉林松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当事人起诉应当具有诉的利益,否则无权启动诉讼程序。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撤销侵权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当具有诉的利益,否则无权启动诉讼程序。
本案中,郝某所诉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虹桥花园小区7号楼、建筑面积153.40㎡的房屋,郝某、高某双方依《夫妻财产约定书》已于2012年11月登记于郝某名下,高某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故郝某并不具有诉的利益,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郝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1:10:50【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徐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8【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29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艳屠育曹雪【审理法官】刘艳屠育曹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某;张某2【当事人】徐某张某2【当事人-个人】徐某张某2【代理律师/律所】张明灯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廖曜中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明灯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廖曜中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明灯廖曜中李永慧【代理律所】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
从文本解释以及后续履行情况综合来看,一审法院采信张某2的主张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书证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徐某提交其与育龙社区工作人员周晓广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案涉房屋一直由徐某占有使用。
张某2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张某2提交照片三张,用于证明徐某于2003年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
徐某不认可上述证据,称仅从照片上无法反映婚内出轨的情况,且二人离婚是因为两地分居、感情不和,并非婚内出轨。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
本案中,张某2与徐某离婚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为:“公房一套12街48门8号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一切权利,房主归女方,其余财产归女方所有”上述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对“其余财产”的理解。
对此,张某2认为应当包含本案诉争房屋以及存款等其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经典离婚案例
经典离婚案例在现代社会,离婚案例屡见不鲜,每个案例都有其独特的经典之处。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些经典的离婚案例,以期能够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第一起经典离婚案例是关于财产分割的。
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往往会因为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矛盾。
在某一案例中,一对夫妻因为无法就房产、存款等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离婚诉讼长达数年之久。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状况和贡献度做出了公平的判决,但双方都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因此,我们可以从这个案例中看到,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过程中尤为关键,双方应该理性对待,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以避免长时间的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
另一起经典离婚案例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争夺。
在这个案例中,夫妻双方就子女的抚养权进行了激烈的争夺,导致离婚案件的审理时间延长,对孩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最终,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和双方的抚养能力做出了判决,但这场争夺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了不可逆转的影响。
因此,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应该以孩子的利益为重,理性对待抚养权问题,尽量避免将孩子卷入夫妻关系的纠纷中。
最后,还有一起经典离婚案例是关于感情背叛的。
在这个案例中,一方因为感情出轨而提出离婚,另一方则因为无法接受这个事实而产生了极大的痛苦和愤怒。
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展开了激烈的争吵和指责,最终导致了双方的关系彻底破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感情背叛不仅会对夫妻关系造成伤害,也会对双方的心理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应该珍惜彼此的感情,保持忠诚和诚实,避免感情出轨所带来的破坏性后果。
综上所述,经典离婚案例中蕴含着丰富的教训和警示。
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应该理性对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和感情忠诚等问题,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矛盾,避免长时间的诉讼和纠纷,以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希望每一对夫妻都能够珍惜彼此的感情,共同经营幸福的婚姻。
分割共有案例:不动产权纠纷解决
分割共有案例:不动产权纠纷解决《不动产权纠纷解决》案例:王某与李某的共有房产纠纷时间:2008年3月15日至2009年7月30日事件过程:2008年3月15日,王某和李某在某市购买了一栋共有房产作为婚后住宅。
该房产位于市中心,地理位置优越,市场价值相当可观。
按照双方约定,王某支付了70%的房款,李某支付了30%。
2008年8月,王某和李某因个人利益问题产生了矛盾,婚姻关系逐渐破裂。
随着夫妻关系的恶化,两人开始对共有财产产生争议。
2009年1月,王某提出离婚申请,并在申请书中要求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
此举引发了李某的不满,他拒绝了王某的离婚请求,并表示他愿意将房产继续用作夫妻住宅。
随后,双方在家庭法庭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无法就共有房产达成分割协议,王某和李某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2009年4月,王某聘请了资深房地产律师王律师代理该案。
王律师针对案件进行了详细调查,并与李某的辩护律师进行了多次沟通,试图达成和解。
然而,在长达3个月的调解期间,双方始终无法妥善解决分割共有房产的问题。
李某坚称自己在购房过程中付出了更多的财产,应该获得更多的房产份额。
王某则主张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割。
王律师决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一争议。
在2009年7月30日,王律师代表王某向当地法院提起了分割共有房产的诉讼。
王某请求法院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房产按照70%和30%的比例进行分割。
经过一年多的案件审理,法院最终做出了裁决。
法院认定王某和李某购房时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应该按照70%和30%的比例进行分割。
律师点评:本案是典型的不动产共有纠纷案例。
在夫妻关系破裂后,共有财产分割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诉讼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
对于类似的案件,律师需要充分了解双方的约定和购房过程,如有需要,可以进行详细的财产追溯调查。
此外,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谈判和诉讼能力,以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杨某、孟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孟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4【案件字号】(2021)鲁04民终22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利周永恒杜兆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某;孟某1【当事人】杨某孟某1【当事人-个人】杨某孟某1【代理律师/律所】李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焦璐超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叶沐奇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焦璐超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叶沐奇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卉焦璐超叶沐奇【代理律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3 01:14:02杨某、孟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4民终228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璐超,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沐奇,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孟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2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鲁0402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为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上诉费用由孟某1承担。
离婚纠纷中的房屋分割典型案例
离婚纠纷中的房屋分割典型案例案例01首付支助非权属,莫将资金当房屋案情介绍王某是家中独子,父母一生辛勤劳动,攒下100万元。
2008年,王某和刘某登记结婚。
为了支持两个年轻人在北京打拼,2010年王某父母拿出自己的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王某刘某夫妻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首付款是王某父母直接转给王某账户后由王某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合同也是王某签署,房屋贷款是以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王某支付按揭贷款,2013年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王某个人名下。
2016年,王某和刘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
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王某表示两人感情基础薄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法官说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
因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
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因为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王某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案例02协议终归纸上字,赠与还需变登记案情介绍李先生和前妻离婚多年,因户外活动和年纪比自己小20多岁的张小姐相识,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
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别墅,张小姐大学毕业后就在北京打拼,但一直没有能力自己购房,为了表示自己对张小姐的感情,李先生在结婚当天就和张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小姐个人所有,与李先生无关。
法律离婚财产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原因,夫妻双方逐渐产生矛盾。
2022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由此引发离婚财产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2. 婚后财产的分割方法3. 离婚赔偿金的计算三、案件事实1. 婚后共同财产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
此外,双方还共同投资了一家公司,持有该公司20%的股份,价值100万元。
在婚后,李某还收到其父亲赠予的现金50万元。
2. 婚后财产分割方法李某认为,婚后财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分割,即双方各得一半。
张某则认为,由于房产价值较高,应按照实际价值进行分割。
3. 离婚赔偿金李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进行了家庭暴力,要求张某支付离婚赔偿金。
张某对此予以否认。
四、法律分析1. 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共同投资的公司股份以及李某父亲赠予的现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后财产的分割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对婚后财产的分割方法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贡献、财产状况等因素,公平合理地分割共同财产。
3. 离婚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常见离婚案例分析及解读
案例:常见离婚案例分析及解读案例一:某某夫妇财产分割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夫妇结婚已经十年,他们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两人在婚后的经济贡献上有明显差异。
现在夫妻双方产生了财产分割纠纷,无法妥善解决。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婚姻实行男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由两人共同支配。
离婚时,应当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取得的财产以及夫妻双方在婚前共同财产中所增加的部分。
对于这样的案例,法院通常会考虑两个方面:夫妻双方在婚后的经济贡献和原本财产的归属。
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分割比例,以实现公平合理。
建议: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纠纷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选择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
在起诉之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详细了解法律规定和预估分割结果,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也是一种合理的选择,法院通常鼓励夫妻双方通过调解或者诉前和解达成协议,减少对双方的伤害。
案例二:某某夫妻子女抚养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夫妇离婚后,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发生纠纷。
父亲希望获得独立抚养权,母亲则主张共同抚养权。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选择诉讼解决纠纷。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子女有抚养权、教育权和监护权。
对于一方希望获得独立抚养权的情况,法院通常会从子女的利益出发,进行综合考虑。
具体来说,包括双方的工作状况、经济状况、对子女的关心程度等因素。
如果孩子已经达到合理抚养的年龄,法院也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尽量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
建议: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时,首要考虑的是孩子的福利。
如果双方对抚养权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但是,诉讼解决是一种复杂的过程,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此外,双方可以在诉讼之前尝试通过调解或者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对双方和孩子的伤害。
案例三:某某离婚财产纠纷及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事实经过:某某夫妇离婚后,双方不仅产生了财产分割纠纷,还对子女的抚养权产生了纠纷。
法律案例财产权(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5岁)与李四(女,32岁)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的房产。
该房产登记在张三名下,但双方均认可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张三因工作原因调至外地,李四则留在本地照顾家庭。
由于两地分居,双方感情逐渐出现裂痕,最终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就房产的分割产生了争议。
张三主张,房产应归其所有,理由如下:1. 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且购房款主要是其婚前个人积蓄;2. 李四在婚姻期间对房产的贡献较小,仅负责家庭日常开销;3. 房产所在城市房价上涨,若归李四所有,其将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
李四则主张,房产应归双方共同所有,理由如下:1. 房产系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李四在婚姻期间承担了家庭责任,对房产的贡献不可忽视;3. 房产所在城市房价上涨,若归张三所有,其将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房产系婚后共同购买,登记在张三名下,但双方均认可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2. 购房款主要是张三婚前个人积蓄,但李四在婚姻期间也承担了部分家庭开销;3. 李四在婚姻期间对家庭负担了较多的责任,包括照顾孩子、照顾老人等。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
本案中,房产系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房产的分割,法院认为,应充分考虑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和家庭责任。
张三在婚姻期间承担了购房的主要经济责任,而李四则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
但房产的价值已大幅上涨,若完全归张三所有,李四将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
因此,法院决定对房产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案如下:1. 房产归张三所有,但张三应支付李四相当于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款;2. 李四放弃对房产的其他权利。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
以下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赵某与郭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与郭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40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夏张弘申峻屹【审理法官】杨夏张弘申峻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某;王某;郭某【当事人】赵某王某郭某【当事人-个人】赵某王某郭某【代理律师/律所】陈记国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徐喆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彭少华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刘春影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记国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徐喆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彭少华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刘春影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记国徐喆彭少华刘春影【代理律所】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定x号房屋实际权利人为郭某,进而驳回赵某要求确认对x号房屋按份共有的诉讼请求是否妥当。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善意取得按份共有实际履行合同约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中止执行(执行中止)执行异议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王某与赵某离婚后,x号房屋实际由王某使用。
赵某称是王某抢走了该房屋,但未能举证。
2018年7月7日,王某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郭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王金利作为见证人,双方约定:出卖人将x号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房屋成交价格450万元;买受人采取自行交割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见附件四;出卖人于2018年9月20日前将x号房屋交付买受人;双方同意自符合办理房屋过户条件时,应买受方的要求,出卖方无条件配合买受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附件四为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20万元,定金支付方式为划转至卡号尾号4660账户;买受人应将房价款180万元存入“王某”名下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尾号为3111银行卡中;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将余款250万元存入“王某”名下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尾号为3111银行卡中。
离婚案例: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纠纷
离婚案例: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例: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时间:2008年3月15日案情回顾: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已有10年,他们育有一子,名叫小明。
在婚后的初期,夫妻双方感情融洽,生活幸福美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关系逐渐破裂,最终导致双方决定离婚。
2008年3月15日,李女士向当地法院提交了诉讼申请,要求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公正合理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应进行财产分割,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提起诉讼后,法院立即召集了双方夫妻及其律师进行调解,并要求双方提交了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清单。
根据财产清单,双方共有以下财产:-房产一套,位于市中心,市值为500万元。
-婚前财产:张先生为家族企业的继承人,拥有一家家族传承已久的制药公司,目前市值为5000万元。
-婚后财产:两人共同购买的一辆小轿车,市值为20万元。
-存款:双方婚后共同存款200万元。
-债务:张先生在婚后经营公司过程中产生的债务100万元。
法院通过多轮调解,但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始终存在分歧。
李女士认为,张先生的婚前财产如果不进行分割,她和孩子的权益将受到损害。
而张先生坚持认为自己的婚前财产应该独立出来,不参与财产分割。
此外,由于李女士一直是家庭主妇,没有正式就业,因此她亦要求考虑抚养费问题。
李女士表示,她需要一部分的财产用于自己和孩子的生活开支,并提供给孩子良好的教育。
最终,经过长时间的争议和证据的交换,法院下达了判决书。
判决详情:1.房产分割:根据夫妻共同拥有房产市值为500万元,法院决定将房产的50%给予李女士,即250万元。
李女士可以选择保留房产或者卖出房产后分配。
2.婚前财产分割:鉴于张先生的婚前财产是他个人的独立财产,法院裁定不进行分割。
但法院强调,张先生婚后对该资产的违法使用、侵占或转移应根据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3.车辆分割:根据车辆市值为20万元,法院决定将车辆的50%给予李女士,即10万元。
李某1、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沙沙向红黄咏梅徐俏伶【审理法官】沙向红黄咏梅徐俏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黄某【当事人】李某1黄某【当事人-个人】李某1黄某【代理律师/律所】苏少华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陈寅荣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孙槐玉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曾亮珍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少华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陈寅荣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孙槐玉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曾亮珍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少华陈寅荣孙槐玉曾亮珍【代理律所】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中除对涉案的1806房处理问题进行约定外,还约定处理了另外两处房产,从约定内容上看,对该两处房产产权及收益均进行明确的分割,而对1806房约定表述为:“天河房(即诉争1806房),房产证的权属人为李某1,1997年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购买。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法院调解反诉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诉争1806房(房产登记号:统字某某某号)系房改售房,于1997年5月购买,已付清房款,登记在李某1名下。
庭审中,双方确认该房现市场价值450万元。
黄某表示如果该房归李某1,李某1应补偿给其上述价值的一半即225万元。
李某1不同意,认为其提供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已约定该房归其,不需要补偿给黄某。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针对李某1、黄某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本院评析如下:关于李某1提交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婚姻法财产分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乙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房产证登记在甲的名下。
2015年,甲乙因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
离婚时,乙要求分割该房产,甲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时,该房产应如何分割?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该房产为甲乙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关于房产分割的具体方式,法院认为,甲乙共同购买了该房产,共同偿还了贷款,对房产的贡献均等。
因此,法院判决该房产归甲乙共同所有,但由甲支付乙相当于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以下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该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以及共同取得的财产。
该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和共同取得的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分割。
该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即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分割。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房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均等,依法按照公平原则分割了房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五、总结本案通过分析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
在实际生活中,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在此,提醒广大离婚当事人,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财产纠纷导致矛盾激化。
法律分家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也是人们情感依托的港湾。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家庭矛盾和财产纠纷时有发生。
分家,作为家庭关系中的一个敏感话题,往往伴随着财产的分割、利益的冲突和情感的纠葛。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分家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家庭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某与妻子李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一女。
近年来,张某因生意失败,家庭经济状况每况愈下。
在一次家庭会议上,张某提出分家,将家庭财产进行分割,以便各自生活。
李某和子女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分家会破坏家庭和谐,不利于子女的成长。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将李某及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分家。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法院受理张某的诉讼请求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通过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证据,法院了解到以下情况:(1)张某与李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一女,家庭关系较为和谐。
(2)张某因生意失败,家庭经济状况不佳,无力承担子女的教育和生活费用。
(3)张某提出分家,旨在减轻家庭负担,保障自己和子女的生活。
(4)李某及子女反对分家,认为分家会破坏家庭和谐,不利于子女的成长。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张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家庭关系较为和谐,分家将导致家庭矛盾加剧,不利于子女的成长。
(2)张某提出分家,旨在减轻家庭负担,保障自己和子女的生活。
然而,在当前家庭经济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分家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家庭成员的实际需要,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认为,张某提出的分家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1)驳回张某要求分家的诉讼请求。
(2)张某与李某继续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3)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李某及子女的实际需要,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离婚法律案例真实小故事(3篇)
第1篇在我国,离婚案件一直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常见案件之一。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离婚法律案例,来了解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和法律依据。
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与被告赵某(男)于2010年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了两年。
在此期间,两人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13年,李某怀孕,赵某在外地工作,两人沟通更加困难。
李某在怀孕期间独自承担家务,身心疲惫。
2014年,李某生下一子,赵某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
然而,家庭矛盾并未因此得到缓解,反而愈演愈烈。
2016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
被告赵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家庭矛盾可以通过调解解决。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二、法庭审理1. 证据调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据;(2)原告提供的医疗证明、出生证明等证明孩子出生的证据;(3)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通话记录、短信等证明双方矛盾存在的证据;(4)原告提供的家庭收支记录、家务分工记录等证明原告承担家庭责任和付出劳动的证据。
2. 事实认定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
原告在怀孕期间独自承担家务,身心疲惫,婚后生活不和谐。
被告虽然承认存在问题,但认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
3.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
离婚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故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4. 判决结果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如下:(1)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2)儿子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赵某支付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的原因主要是性格不合,家庭矛盾长期存在。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矛盾,导致家庭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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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与财产分割有关的案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财产争执标的额和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在有的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数额达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
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
”感情没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场阴谋”,其实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法律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
现在,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用再尴尬地找单位开证明,离婚登记将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
但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
可离婚后另一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
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
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
还有一种情况,当初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
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针对这种情况,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
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将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合同。
既然属于民事合同,对双方就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其次规定了时间限制,限于离婚后一年内,超过这个时间则不予保护;最后规定了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况,即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除此以外,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也就是说,重新分割财产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况且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行为的举证也比较困难。
故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订协议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时意气用事。
离婚财产分割不是逃债”法宝”
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买了一辆高级轿车,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还没有清偿。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女方,而男方承担债务。
当债权人向男方主张债权时,男方却说自己没有偿还能力。
在实际生活中,类似夫妻恶意逃债的问题已多有出现。
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离婚时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或人民法院如何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清偿。
针对此案,男方没有偿还那辆高级轿车债务的能力,债权人还有权向女方要求清偿。
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日后起纠纷
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
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
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
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
“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这是考虑到,购买单位福利分房与购买商品房之间价格差距甚大,如果离婚时一方取得房屋,仅仅给另一方当初购买福利分房一半价格的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
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为基础来处理房屋问题,可能相对公平一些。
审判实践证明,在双方都想要房的情况下,通过竞价方式解决此类纠纷的效果比较好。
父母购买的房屋让小夫妻居住,分情况可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或对夫妻双方赠与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
”
从此项规定来看,父母出资购房让儿女住,最好先写下字据,或做公证,说清楚该房屋是给自己孩子的还是给孩子及其配偶双方的,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不事先说明,就可能被视为小夫妻共同取得。
离婚起诉书范本
离婚起诉书的含义
当夫妻双方之间不能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或者虽然愿意离婚、但未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起诉状,名称可以是:离婚起诉书、离婚起诉状、离婚诉状、民事起诉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诉状。
离婚起诉书范本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
电话:×××××××
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
电话:×××××××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原告抚养儿子刘×;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元,其中*******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刘×。
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
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
关系名存实亡。
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元。
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刘×,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元中的*******元归我所有。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