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判断标准(2017年最新版)
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人们的权益受到侵犯后,其人身或财产利益受到侵害并遭受精神损害,此时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那么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相信很多人对这方面知识并不是很了解,接下来跟我一起看看吧。
一、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1、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从侵害行为开始之日起到停止侵害并恢复名誉之日止,按照受害人上年度所在县(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侵害人因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有盈利收入的按盈利收入总额计算;受害人正当经济损失超过上述应赔偿数额的,也可以按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这里的恢复名誉是指侵害人在同等范围内采用公告、贴悔过书、请众多人在场公开道歉(在场人必须经受害人同意)等形式。
在法院因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诉讼的时间计算在内。
2、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
因为刑事精神损害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的,而且损害的大小与刑期相一致,故我们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为:犯罪行为法定的最高刑期乘以上年度受害人所在县(市)职工的平均工资。
例如:侮辱罪与诽谤罪的法定最高刑期是三年,就用三年乘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精神赔偿数额。
再例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不含残废)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刑期是十年,就用十年乘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3、判处死刑与无期徒刑案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问题。
大家都知道,判处无期徒刑与死刑的案件没有具体年限,但是这种案件造成的精神损害的程度最大。
我们怎样确定这两种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呢?我们认为,以二十年的期限计算最为恰当。
因为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的可用数字计算的最高刑期是二十年,而且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也绝大多数被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其次《国家赔偿法》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均规定最高赔偿期限是二十年。
所以,无论从现有立法例上还是从实际操作中,均以二十年为妥。
4、过失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侵害人的过失行为构成犯罪的,比照故意犯罪的刑期计算。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中,对于因他人侵权行为而导致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获得的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确立,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侵权责任的实质承担。
下面将就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主要是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的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要素。
只有当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受害人才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是确保了赔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精神损害的存在,二是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精神损害的程度。
对于精神损害的存在,应当通过相关的鉴定和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地点等因素;对于精神损害的程度,可以通过受害人的临床诊断、治疗情况、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影响来进行评估。
再次,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应当参照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最后,精神损害赔偿的实施方式。
精神损害赔偿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一次性赔偿和分期赔偿两种形式。
一次性赔偿适用于精神损害较轻、受害人自愿接受的情况;分期赔偿适用于精神损害较重、受害人需要长期治疗和护理的情况。
在实施方式上,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保赔偿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实践中,需要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受害人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认定标准、赔偿标准和实施方式,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合法、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对受害人来说,精神损害表现在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损失。
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费。
什么是精神损失费?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何计算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失费标准是多少?精神损失费是什么精神损失费即受害人依法律之规定,就无形损害请求金钱救济的制度。
应注意的是,对精神损害金钱救济是必要的,但只有在金钱赔偿对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精神和心理状况恢复正常的确有必要时,才应当考虑金钱赔偿,在任何具有精神损害的损害后果的案件中,侵权人首先应当承担的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只有在上述民事责任不能起到救济作用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一)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1、补充适用原则。
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
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
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
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4、过失相抵原则。
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条就明确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责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那么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与该理念相悖,同时也是不公平的。
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标准概述: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赔偿,用于弥补因他人的过错或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心理伤害。
本文将介绍精神损害赔偿的常见计算方法和标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此类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1. 主观认定方法主观认定方法根据受害者所受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通过对证人证言、专家鉴定、医疗记录等材料的审查,以及与受害者的交流,来判断赔偿的合理数额。
这个方法最大的特点是注重受害者的个体情况,因此赔偿数额会因案件而异。
2. 客观计算方法客观计算方法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基准进行计算的方法。
具体的计算公式可以根据所在地的法律、行业规范等不同而有所差异。
最常见的是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程度、赔偿倍率和基础赔偿金等因素进行计算。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1. 伤残程度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之一是受害者的伤残程度。
通常使用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评定表计算方法:根据伤残鉴定评定表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对受害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通常以某一百分比的伤残程度表示。
- 专家评估方法:通过请专家进行伤残评估,根据其专业判断,评估受害者的伤残程度。
2. 赔偿倍率赔偿倍率是另一个用于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标准。
它是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程度和案件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来确定的。
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赔偿倍率,常见的倍率有1-6倍。
3. 基础赔偿金基础赔偿金是针对受害者精神损害的一笔固定金额。
它是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或法律规定的。
这笔赔偿金通常是根据受害者所受程度和性质的不同来确定的。
4. 特殊情况赔偿除了上述常见的赔偿标准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可能会导致额外的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受害者的年龄、性别、经济状况等。
这些因素可能会使得赔偿标准有所调整。
三、精神损害赔偿计算的实践案例以下是一些实践案例,用以进一步说明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标准:1. 案例一:一位因工作事故导致严重受创的受害者,被确认伤残程度为75%。
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他人非法侵害造成的精神受伤,给受害人带来的心理痛苦和精神困扰。
在法律方面,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对受害人进行补偿的措施。
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不同的国家存在差异。
下面将重点介绍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标准。
一、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一般分为两种:具体损失法和抽象损失法。
1. 具体损失法具体损失法是根据受害人遭受的具体精神损害进行计算的方法。
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受害人的年龄、性别和身份等基本信息。
(2)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如焦虑、抑郁、恐惧等程度。
(3)精神损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和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影响。
(4)医疗费用、心理治疗费用等因为精神损害而产生的费用。
2. 抽象损失法抽象损失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通常根据判例法或相关法规进行计算。
这种方法主要有以下特点:(1)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划分为不同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一定的赔偿金额。
(2)以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作为折衷和补偿,不需要具体证明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3)赔偿标准一般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
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下面以中国法律为例,介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1. 刑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国刑法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对于故意非法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犯罪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2. 民事责任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施行主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通常参考以下因素:(1)受害人遭受的心理痛苦和精神困扰程度。
(2)受害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情况。
(3)损害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
(4)当地的法律和司法实践。
3.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为了进一步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在设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行政法规1篇,最高院司法解释1篇,省级地方性法规8篇,地方规范性文件1篇,地方司法性文件8篇。
涉及医疗侵权、交通事故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侵权、人身伤害等多个民事侵权领域。
②考察各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对赔偿标准的设立方式,可以归纳如下:(一)最低限额式此种方式仅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低限额,只要在该限额之上,具体赔偿数额依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确定。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全部采用了此种赔偿标准设立方式。
至于最低限额,各地区设定的时间相隔大,数额差距也大,如在消费者权利保护领域,浙江省于2001年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最低限额为5000元,而广东省于2017年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最低限额则为50000。
两地区设定时间相差11年,后者设定的最低限额为前者的10倍。
(二)最高限额式此种方式仅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具体赔偿数额依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确定,只有重庆和四川两地适用此种赔偿标准设立方式,且规定的最高限额均为10万。
(三)数额范围式此种方式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上限和下限,将赔偿金额限定在特定的额度中,此种方式对法官在个案中的自由裁量权加以最大程度的限制。
目前有三份文件使用了此种赔偿标准的设定方式,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所做规定。
(四)分级规定式所谓分级规定式是将精神损害的赔偿额分为数个级别,每个级别规定不同的赔偿额度。
具体可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五)确定公式式此种方式是为精神损害赔偿设定既定公式,法官处理具体案件时,根据案情确定公式中变量便可直接得到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额。
这种方式最具操作性和可预期性。
使用这种方式的只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各地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各地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
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一、安徽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如下:(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一)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二)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精神问题赔偿标准

精神问题赔偿标准
精神问题赔偿标准因国家、地区和案件具体情况而异。
在许多国家,精神问题赔偿标准通常由法律和司法实践确定。
在确定精神问题赔偿标准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1.精神损害程度:精神损害程度是指精神问题的严重程度,这通常
由医生或心理医生进行评估。
2.受害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年龄和健康状况可能会影响精神问题
赔偿标准。
3.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可能会影响精神
问题赔偿标准。
4.侵权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侵权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可能会影响精神
问题赔偿标准。
5.赔偿金额:精神问题赔偿金额通常根据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侵权行为的时间和地点等因素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精神问题赔偿标准的具体计算方法可能因国家、地区和案件具体情况而异。
因此,如果您或您所认识的人遇到了精神问题赔偿问题,建议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侵害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侵害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2017年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自1994年1月1日生效以来,对该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存在认识和运用上的混乱,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没有统一的具体适用标准,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结果差异很大,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法治的统一原则。
因此,完善有关侵害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势在必行。
一、从精神损害谈起一般认为,精神损害就是不法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造成其心理、生理上的、非财产的的损害。
人格权应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等。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人格权所包含的内容是非物质财产,它无法在市场上等价交换,如同你不可能用多少钱买来某人的生命权或买来某人的荣誉权一样。
所以,对人格权的侵害不是对物质财产的侵害,而是对非物质财产的侵害。
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侵害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对受害人的人格权予以恢复和补偿,以消除或减缓其精神痛苦。
恢复和补偿人格权有两种方式,一是非物质的方式,二是物质的方式。
非物质的方式就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物质的方式就是给付金钱等财物,这种给付金钱等财物的方式就是精神损害赔偿。
二、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关于侵害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不足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很广,我国《消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三种,即侵害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健康权的残疾赔偿金、侵害生命权的死亡赔偿金。
对其赔偿数额标准,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大都没有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存在很多缺陷,具体分析如下:㈠有关侵害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问题《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与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与标准(2017年最新版)本文主要介绍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与标准,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其次还介绍了其它与其相关的知识。
1.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民事侵权责任在一般情形下所遵循的原则是填平原则,即通过弥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害人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
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性,无形精神损害不可能完全借由有形的金钱来填平或弥补,因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应界定在抚慰与调整原则,即凭借金钱的购买力换取同等之给付,或为物或为权利或为劳务,如果能够使受害人因为满足而消除或减轻痛苦的感受,实现抚慰受害人痛苦的作用,也就间接实现了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
基于此,金钱赔偿并不是民事侵权精神损害的唯一责任形式,也不应是最主要的责任形式。
对于可以回复的精神损害,宜采取回复原状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为主,这远比金钱赔偿的作用来的直接有效。
不仅如此,精神损害赔偿还应当遵循适当赔偿原则。
如前所述,金钱赔偿是一种抚慰性质的责任形式,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有所限制,以适度平复受害人精神损害为限,不宜过高,宜规定最高赔偿限额方式予以限定。
2.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同样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与不可量度性,不同个体的精神损害千差万别,各不相同,因此,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并未采取固定的、统一的计算方法,而是采取酌定赔偿的方式,由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根据个案具体情形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了判断赔偿数额的因素,包括:“(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何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何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何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财产上的损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
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后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相关法律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明确表明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①重婚它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实际上构成重婚的违法行为。
即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
前者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后者指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重婚严重破坏了家庭社会的稳定,违背了婚姻家庭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严重伤害了无过错方的感情和利益。
鉴于实践中大量的重婚表现为事实上的婚姻,因此对于重婚应当从实质意义上认定,而不能仅从形式意义上认定。
不能把后婚是否登记作为认定重婚的唯一标准。
只要其存在实质意义上重婚的婚姻关系,既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就应认定其重婚行为已经构成。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我们已经不在承认和保护未经登记的婚姻,既未经登记的婚姻是无效的婚姻,但对于无效婚姻亦不影响其重婚的认定。
认定其重婚主要是基于对一夫一妻制度的保护,而非对违法婚姻的保护。
如果仅以婚姻是否有效作为认定重婚的根据,则势必会放纵重婚的行为,削弱对重婚的打击力度。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它是指有配偶者与非本人配偶的第三人共同生活,保持稳定的婚外性关系。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试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2017年最新版)精神损害赔偿多年来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争论与讨论较多的一个问题。
直到目前法学家们还没有研究出来一套系统的、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范,供立法与司法参考。
笔者的目的是想从社会需要出发,尽可能的整理出来一套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又切合实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供立法与司法实践参考。
所以,这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不作过多的阐述。
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标准的概念及我国的立法现状。
(一) 概念: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是指一个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后,受到精神损害采取什么标准去计算应得到赔偿的具体数额。
这是国内外法学界都没有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地方规定之中。
现有的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均没有系统的、具体明确的规定,仅仅是分门别类的、笼统的、残缺不全的小部分作了规定,远远不能适应司法审判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例如:(1) 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国家赔偿法》,这是一部典型的用国家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法律。
该法规定的比较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但是适用的范围太窄,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给自然人造成人身损害而给予的精神赔偿。
(2)1991 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规定了"死亡补偿费",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精神赔偿。
(3)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公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是我们所说的精神赔偿。
这些规定虽然很明确、可操作性强,但是使用范围狭窄,而且仅仅是针对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时才适用。
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文档标题]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文档模板[编写单位]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单位)[编写日期]_____________[文档目的]为了明确最新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规范企业和个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行为,制定本文档。
本文档旨在提供清晰的指引,以匡助本单位和其他相关方在精神损失费赔偿问题上作出正确的决策。
[精神损失费概述]精神损失费是指因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而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失所需承担的经济损失,属于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失费包括受害人医疗费、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等必要费用以及受害人因受到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痛苦、烦恼、恐怖、不安、愤怒等精神损失所需承担的合理费用。
[最新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最新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为:1. 普通情况下,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均不超过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2.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轻微创伤,精神损失费标准为1000元至5000元不等;对于普通性精神损失,精神损失费标准为5000元至3万元不等;对于严重性精神损失,精神损失费标准为3万元至10万元不等。
3. 对于涉及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权的侵犯,精神损失费标准为3万至30万元不等。
4. 对于死亡赔偿金中包含的精神损失费,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本文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的一部份,规定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了侵权责任法的若干条款及其合用的具体情况。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标准及其合用情况。
论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2017年最新版)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自从20世纪确立人身权和人格权制度之后,对于人身权、人格权和其他非财产性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究竟能否对受到侵害的精神利益以给付财产的手段补偿精神损害,成为各国民法学中争论近百年的复杂问题。
持否定说的有“人格商品化之说”、“违反道德说”、“无法补偿说”、“无法计量说”等等,这些理论依据已远远落后于时代潮流,有悖法学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所具有的克敌制胜的功能。
肯定说有“惩罚功能论”、“补偿功能论”、“满足功能论”、“调整功能论”、“克服功能论”等,这些理论论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得以成立的各种社会功能,从而证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科学合理性。
精神损害赔偿由否定到肯定观念上的典型实例一个是法国,一个是德国,之后由于德国法律的示范楷模作用,瑞士、日本等大多数国家和台湾地区相继仿效,并依不同国情需要发展了这个制度,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几乎所有的国家、地区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作为侵权后果之一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50年代,我国由于继受苏联法学理论和民事法律的影响和束缚,长期以来否认精神损害赔偿,但值得欣慰的是,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司法实务却承认“抚恤金”、“抚慰金”这种对人身权受到侵害进行抚慰的物质手段。
客观地说,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与市场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相关的问题,历史告诉我们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侵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仅仅因为它是精神上的无形损害,就将其弃之不管,不予赔偿,是违背市场经济平等和公平原则的。
精神损害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广义的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
狭义的精神损害只包括精神痛苦。
精神痛苦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心理上、生理上的痛苦。
精神利益的损失指公民和法人人身利益遭受的侵害。
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指在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中,因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而获得的经济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标准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一直缺乏统一的标准。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精神健康意识的提高,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的确立变得尤为重要。
首先,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应当充分考虑被侵权人的实际情况。
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等。
因此,在确定赔偿金标准时,应当全面考虑被侵权人的实际情况,采取差别化的赔偿方式,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的确立需要参考国际上的相关经验和标准。
在国际上,已经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经验和标准对于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相关标准,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再次,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还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健康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更好地反映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保障其合法权益。
最后,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的确立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位被侵权人。
只有在确保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才能得到更好地执行和落实。
综上所述,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的确立是一个综合性、复杂性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
希望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能够加大研究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的确立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我国现有的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的太狭窄,基本上是仅限于死亡才有精神赔偿。
同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规定的太笼统、不具体、⽆法操作。
我们研究精神赔偿的⽬的是企图找到⼀个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范围及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
最终⽬的是有⼀个统⼀的司法标准,追求司法公正,限制有关⼈员的随意性(包括司法⼈员和当事⼈)。
针对上述⽬的,结合现有⽴法与司法践实,我们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提出如下⽅案供参考研究:(⼀)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分类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是⼀个内函很丰富的概念,所以,很有必要先将精神损害的范围进⾏分类,然后根据不同的精神损害类别,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
划分精神损害的类别也需要⼀个标准,因为没有⼀个标准就⽆法分类。
笔者使⽤的分类标准是造成精神损害这⼀⾏为的性质。
因造成精神损害⾏为的性质决定着精神损害的⼤⼩,精神损害的⼤⼩当然决定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多少,最终决定着赔偿的数额标准。
所以,研究造成精神损害⾏为的性质是本⽂的核⼼与实质。
所谓造成精神损害⾏为的性质是指⾏为⼈的不法⾏为给他⼈造成精神损害的法律后果,即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如民事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等。
综合我国民事与刑事⽴法让当事⼈承担法律责任的习惯做法,我们把精神损害分为民事精神损害与刑事精神损害⼆⼤类。
民事精神损害是指⾏为⼈的不法⾏为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与⼈格尊严。
民事精神损害⼜可分侵犯肖像权、侵犯名誉权与⼈格尊严、轻微伤害他⼈⾝体三类。
刑事精神损害是指⾏为⼈的不法⾏为严重侵犯了他⼈的⼈⾝权利并构成犯罪的⾏为。
刑事精神损害⼜可分为单纯伤害他⼈⾝体与其他侵犯⼈⾝权利的精神损害。
单纯伤害他⼈⾝体是指故意或过失致他⼈轻伤害、重伤害、伤残和死亡;其他侵害⼈⾝权利是指因犯强奸、抢劫、拐卖妇⼥⼉童,⾮法侵⼊他⼈住宅、⾮法拘禁、绑架、侮辱、诽谤、拐骗⼉童、报复陷害等我国《刑法》各章规定的涉及侵害他⼈⼈⾝权利,⾜以给他⼈及其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的犯罪⾏为。
论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XX7年最新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2017年最新版)提要: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学的热点问题。
本文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探究精神损害的构态层面及其赔偿特点,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评定,进行归类和技术处理,提出评定类型化,主客观化和定量化的主张,文章强调在评定过程中,应重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精神损害赔偿,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不法行为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因而要求一定的财产赔偿。
公民在其人格权遭受侵害后,会产生诸如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同样,公民的其他权利在遭受侵害后也会产生上述类似的情绪,而这里的精神痛苦仅指因人格权遭受侵害所产生的精神痛苦。
一般地说,公民的任何权利遭受侵害,都会导致两方面的损失,即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如果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加以确定,不适当地扩大,将会使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过重,缺乏公平。
关键词:精神损害构态赔偿数额评定法官自由裁量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自从20世纪确立人身权和人格权制度之后,对于人身权、人格权和其他非财产性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究竟能否对受到侵害的精神利益以给付财产的手段补偿精神损害,成为各国民法学中争论近百年的复杂问题。
持否定说的有“人格商品化之说”、“违反道德说”、“无法补偿说”、“无法计量说”等等,这些依据已远远落后于潮流,有悖法学论在一定程度上所具有的克敌制胜的功能。
肯定说有“惩罚功能论”、“补偿功能论”、“满足功能论”、“调整功能论”、“克服功能论”等,这些理论论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得以成立的各种功能,从而证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精神损害赔偿由否定到肯定观念上的典型实例一个是法国,一个是德国,之后由于德国法律的示范楷模作用,瑞士、日本等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相继仿效,并依不同国情需要了这个制度,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几乎所有的国家、地区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作为侵权后果之一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失费即受害人依法律之规定,就无形损害请求金钱救济的制度。
应注意的是,对精神损害金钱救济是必要的,但只有在金钱赔偿对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精神和心理状况恢复正常的确有必要时,才应当考虑金钱赔偿,在任何具有精神损害的损害后果的案件中,侵权人首先应当承担的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只有在上述民事责任不能起到救济作用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一)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1、补充适用原则。
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
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
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
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4、过失相抵原则。
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条就明确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责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那么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与该理念相悖,同时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也称为自由心证裁量原则,即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一定的心证规则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对精神损害评定为一个确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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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精神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2017年最新版)损害赔偿律师告诉你,我国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打开了方便之门。
2001年3月8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公布,对我国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对社我国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打开了方便之门。
2001年3月8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公布,对我国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对社会上普遍关注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人民法院审判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比较统一的操作方法,避免了司法不统一的现象。
然而,在实务操作中,致害人致他人精神损害达到何种程度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精神赔偿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致害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种规定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掌握《精神赔偿解释》中的“严重后果”,成了实务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损害赔偿律师告诉你,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司法制度必将与世界接轨,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国外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一番了解。
在国外,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独立诉因的国家,大多主张对精神损害普遍的进行赔偿,而不论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大小,即使是象征性地赔偿少数金钱,也视为合法。
然而,这种做法引起了学术界的不少争议。
比如美国,反对的学者认为这种主张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有的学者认为,这种做法势必增加社会的讼争,同时还存在赔偿数额难以确定以及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等问题。
在英国和澳大利亚,几乎不存在以故意施加的单纯精神损害的赔偿诉讼,如果存在这种诉讼,则要受到严格的限制;限制之一,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有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的故意,并且实施了某一行为或作出了某一陈述;限制之二,被告的行为或陈述必须在事实上造成原告精神上的损害;限制之三,这种精神损害必须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并且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持久的精神损害,而不是一时的精神损害①。
由此看来,在英美法系国家,只有主张对严重精神损害方可赔偿,而不是对所有的精神损害不分轻重都予以赔偿。
在我国,《精神赔偿解释》提出致人精神损害达到“严重后果”的,方可进行赔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如何界定“严重后果”,理论上存在分歧,实务中也不易操作。
笔者认为,可以设定两个认定标准;一是侵害行为致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可获得金钱赔偿。
何谓严重精神损害?可参照英美法国家的看法,虽然给严重精神损害下定义是困难的,精神损害从案发时就应该出现,但是这种损害不一定非得导致肉体伤害或神经上的打击才能被看成是严重的精神损害。
正如美国某一判例中所指出的:“如果一个神态正常,身体健康的人不能妥善对付案件中的情况,所带来的精神压力,就可以认为存在严重的精神损害”。
②二是参照通说,侵害行为的情节恶劣,影响很坏和损害结果严重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行为人采取公然手段侵害受害人,在公众中造成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就属于“影响很坏”;行为人破坏他人精神健康,实施肉体损害,造成受害人伤残或死亡结果,就属于损害结果严重。
这些“严重后果”的判断和认定,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主要依靠法官的素质、良知、水平、道德等自由心证和裁量,也靠司法实践的积累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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