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合集下载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公约的批准:1988年6月20日经第7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公约生效时间:1991年1月11日中国的批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发布《关于批准<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正式批准该公约(2001年10月27日)。

中国的特别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约正文编辑本段回目录一、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类组织)磋商后,可对存在较重大特殊问题的特定经济活动部门或特定企业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但应以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条件。

3.本公约还适用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独立劳动者。

第二条就本公约而言:(a)“建筑”一词包括:(1)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护(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2)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及拆除;(3)安装、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以及在建筑工地制造预制构件;(b)“建筑工地”一词指从事上述(a)项所述任何一项工序或作业的工作场地;(c)“工作场所”一词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在场或前往的,并由下述(e)项限定的雇主所控制的一切场所;(d)“工人”一词指从事建筑的任何人员;(e)“雇主”一词指:(1)在建筑工地雇佣一名或数名工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和(2)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主承包商、承包商或转包商;(f)“主管人员”一词指具有适当资格,即能顺利地完成一些特定任务所需的经适当培训以及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建筑工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环境,确保施工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

三、一般要求1. 所有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卫生管理计划,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2.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卫生管理培训。

3.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卫生档案,记录卫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数据。

4.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确保施工现场的卫生环境。

5.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卫生隐患。

四、水源1.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建立水源管理制度,确保用水安全和卫生。

2. 水源应当经过合理处理和消毒,达到卫生标准要求。

3. 水源应当配备必要的水质监测设备,进行定期检测。

五、食物1.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建立食品供应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2. 食品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健康证明,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

3. 餐厅和食堂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

六、垃圾处理1.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垃圾处理制度,确保垃圾分类和处理。

2.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垃圾桶和垃圾袋,进行分类和存放。

3. 垃圾应当按时清理和运输,避免产生异味和污染。

七、卫生设施1.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包括厕所、洗手间、洗浴间等。

2. 卫生设施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保持整洁和干净。

3. 卫生设施应当建立使用管理制度,禁止乱丢垃圾和污染环境。

八、病媒防控1.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建立病媒防控制度,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2. 施工现场应当清理和消毒积水、雨篷、废弃物等可能成为病媒的场所。

3. 施工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措施,避免受到病媒的侵害。

建筑施工相关卫生规范及标准

建筑施工相关卫生规范及标准

建筑施工相关卫生规范及标准
建筑施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遵守一系列的卫生规范和标准,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环境。

以下是一些与建筑施工
相关的卫生规范和标准的概述:
建筑施工现场卫生管理
- 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

- 食堂和临时使用的厕所等设施应设置在远离施工区域的地方,并保持卫生。

- 饮用水应经过合适的处理和检测,保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环境卫生管理
- 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应保持整洁,避免垃圾和废弃物对周边
环境造成污染。

- 临时堆放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应摆放整齐,不得妨碍交通或造
成安全隐患。

动态监测与风险评估
- 进行施工工序时,应定期进行噪音、振动等危害因素的监测,确保不超过相关标准。

- 对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以防止事
故发生。

施工人员卫生管理
- 所有施工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施工现场的卫生
管理规定。

- 施工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以降
低事故和伤害的风险。

废弃物处理
- 废弃物应分类及时处理,确保对环境的污染最小化。

- 危险废弃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置,防止对人体和
环境造成危害。

以上是建筑施工相关卫生规范及标准的概述。

在实际施工中,
还需要根据具体的项目和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详细规定和管理措施。

建筑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卫生管理的监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
全和卫生。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卫生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卫生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卫生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卫生管理,保障工人健康和施工质量,提高施工单位的形象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施工现场卫生管理责任1、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卫生管理的责任、权限和工作程序。

3、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卫生管理,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和评估工作。

4、工程监理单位应协助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卫生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卫生隐患。

5、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卫生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施工现场卫生管理内容1、卫生防疫设施的设置(1)施工现场应设置洗手间、厕所等卫生设施,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2)施工现场应设置垃圾箱和分类投放垃圾桶,做到垃圾分类、定期清运。

2、自来水供应和用水管理(1)施工现场应保证自来水供应,确保工人饮用水的安全卫生。

(2)施工单位应对用水进行定期检测,确保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3、噪音和粉尘污染的控制(1)施工现场应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和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施工单位应设置隔音措施,降低施工噪音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4、施工废水、废气、废渣治理(1)施工单位应设置合适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设施,保证不造成环境污染。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及时清理和处理,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5、施工现场卫生检查(1)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卫生检查结果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汇报给相关部门和领导。

6、员工卫生保健(1)施工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健康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2)施工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员工的工作安全和健康。

7、其他卫生管理事项(1)施工单位应设置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卫生突发事件做好准备。

(2)施工单位应建立卫生档案,记录卫生管理的相关信息和措施。

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卫生保洁制度(二篇)

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卫生保洁制度(二篇)

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卫生保洁制度一、施工区卫生管理(一)、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区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养成良好的文明施工作风,增进职工身体健康,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把施工区和生活区分成若干片,分片包干,建立责任区,从道路交通、消防器材、材料堆放、垃圾、厕所、厨房,宿舍、火炉、吸烟都有专人负责,使文明施工保持经常化。

(二)、环境卫生管理措施1、施工现场要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场地平整,道路畅通,作到无积水,有排水措施。

2、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发现有随地大小便现象要对责任区负责人进行处罚。

施工区、生活区有明确划分,设置标志牌,标牌上注明姓名和管理范围。

3、卫生区的平面图应按比例绘制,并注明责任区编号和负责人姓名。

4、施工现场零散材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垃圾临时存放不得超过三天,如违反本条规定处罚工地负责人。

5、办公室内作到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做到窗明地净,文具报告摆放整齐,达不到要求。

对当天卫生值班员罚款。

6、职工宿舍铺上、铺下做到整洁有序,室内和宿舍四周保持干净,污水和污物、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外运,发现不符合此条要求,处罚当天卫生值班员。

7、冬季办公室和职工宿舍取暖炉,必须有验收于续。

合格后方可使用。

8、食堂必须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炊具经常洗刷,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食物保管无腐烂变质,炊事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

9、楼内清理的垃圾,要用容器或小推车,用塔吊或提升栏运下,严禁高空抛撤。

10、施工现场的厕所,做到有顶、门窗齐全并有纱,做到天天打扫,每周撒白灰或打药一二次,消灭蝇蛆,便坑加盖。

11、为了广大职工身体健康,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保温桶和开水(水杯自备),公用杯子必须采取消毒措施。

(三)、环境卫生定期检查记录施工现场的卫生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改正.二、生活区卫生管理(一)、宿舍卫生管理规定1、职工宿舍做到天天打扫,保持室内窗明地净。

2、宿舍内铺上、铺下要做到整齐美观,被子叠放整齐,提包和鞋,按规定码放,不得到处乱放。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资料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资料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 7号公约);公约的批准:1988年6月20日经第7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公约生效时间:1991年1月11日中国的批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发布《关于批准<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正式批准该公约(2001年10月27日)。

中国的特别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约正文一、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类组织)磋商后,可对存在较重大特殊问题的特定经济活动部门或特定企业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但应以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条件。

3.本公约还适用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独立劳动者。

第二条就本公约而言:(a)“建筑”一词包括:(1)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护(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2)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及拆除;(3)安装、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以及在建筑工地制造预制构件;(b)“建筑工地”一词指从事上述(a)项所述任何一项工序或作业的工作场地;(c)“工作场所”一词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在场或前往的,并由下述(e)项限定的雇主所控制的一切场所;(d)“工人”一词指从事建筑的任何人员;(e)“雇主”一词指:(1)在建筑工地雇佣一名或数名工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和(2)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主承包商、承包商或转包商;(f)“主管人员”一词指具有适当资格,即能顺利地完成一些特定任务所需的经适当培训以及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建筑工程卫生制度管理

建筑工程卫生制度管理

建筑工程卫生制度管理一、基本要求建筑工程卫生制度应明确其宗旨,即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预防疾病的传播,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遵守卫生管理规定,保持个人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或进行其他不卫生的行为。

二、具体措施1. 生活垃圾处理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垃圾收集点,并定期清理。

垃圾分类工作需严格执行,有害垃圾应单独存放并交由专业机构处理。

施工现场应设有足够数量的垃圾桶,方便工人丢弃垃圾。

2. 餐饮卫生施工现场的食堂或临时餐饮区应保持干净卫生,食品储存和加工区域应避免污染。

餐具需经过严格消毒,食物残渣应及时清理。

同时,应提供足够的饮用水,并保证水质安全。

3. 厕所及洗浴设施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厕所和洗浴设施,并保持其清洁卫生。

厕所应定期消毒,洗浴设施应提供热水,并定期清洗消毒。

4. 环境卫生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清洁,尤其是施工区域的尘土应及时清扫。

同时,应采取措施控制噪音和粉尘的排放,减少对环境和周边居民的影响。

5. 防疫措施针对季节性流行病和传染病,施工现场应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如有必要,可为工人提供必要的疫苗接种服务,并在工地设立隔离区域以应对突发疫情。

三、监督与执行为确保卫生制度的有效执行,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卫生状况。

违反卫生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鼓励工人积极参与卫生管理,提出改进建议。

四、总结建筑工程卫生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仅能够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还能提升工程的整体形象,促进施工效率。

通过上述管理范本的实施,我们可以期待一个更加健康、安全、和谐的施工环境,为城市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一、缘起在建筑业建设过程中,安全卫生问题一直抬头,建筑业安全卫生是每个建筑企业必须重视的重大问题。

为了提高建筑企业安全卫生和消除建筑企业安全卫生隐患,不断完善建筑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促进安全文化的建设,保障建筑施工安全、降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损失,保护和维护职工及公众的生命健康,满足社会的安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制出“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二、宗旨本公约是维护建筑施工安全、预防工程事故、保护和维护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在建筑施工中取得良好经济效益与安全卫生效益的实现,构建安全、健康、公平、合理的新型建筑施工环境的管理体系,是建筑企业在施工环境中抓住安全、健康、环保和施工质量的责任。

三、颁布本公约由建筑企业立公约,为了达到让职工有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的目的,建筑企业必须按照本公约制定有关的操作规程,强制执行相关的安全、卫生措施,为预防安全事故严格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工程质量,保护职工及公众的安全健康,以及其他有关的安全卫生措施,来保护社会安全。

(一)安全管理1、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模式,加大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安全员应当熟悉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有关知识;2、对导致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重大单位工程进行安全现场检查,定期对各种安全设施及施工场所等进行检查评定;3、采取合理的防止和控制事故损失的措施,尤其是实行“安全生产全程把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二)安全技术1、以质量管控贯穿施工全流程,严格施工技术要求,确保工程质量;2、实行专项技术培训,教育和培训职工,使职工掌握必要的技术;3、complying with national standards and safety standards, classification guidance, the use of new technologies, new materials, new processes and new products;(三)安全防护1、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可能对安全产生危害的非法行为,如装饰材料的禁止使用等;2、严格实施安全标准,做好职工的安全防护,并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3、在设备和工具的使用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要通过建立完善的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漏洞,保证安全完善,并立即报告建筑行政部门,实行安全监管。

5.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5.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第十三条工作场所的安全1.应采取一切适当预防措施保证所有工作场所安全可靠,不存在可能危及工人安全与健康的危险。

2.应提供、保持及(如属适宜)标明出入一切工作场所的安全手段。

3.应采取一切造宜的预防措施,保护在建筑工地或附近的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任何危险。

第十四条脚手架和梯子1.当无法在地面或地面上方或建筑物的一个部分或其他固定结构上安全操作时,应提供并保持安全可靠的脚手架,或其他符合同样要求的设施。

2.在进入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高架工作岗位时,应提供适用作业的优质梯子,并应对其予以适当固定以防止因疏忽而移动。

3.一切脚手架和梯子应按照国家法律和条例建造、使用。

4.脚手架应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情况和时间由主管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和升降附属装置1.任何起重机械和升降附属装置,包括其元件、附件、锚具和支架,均应:(a)设计和制造良好,使用优质材料并就其使用目的而言有足够强度;(b)安装和使用得当;(c)保持良好工作状态;(d)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期限和情况由专业主管人员检查测试,并应将检查测试结果记录在案;(e)按国家法律或条例由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人操作。

2.除非是按国家法律或条例以载人为目的建造、安装和使用,起重机械不得用于提升、降落或运载人员,但有可能造成人员严重伤亡且起重机械能被安全使用的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运输机械、土方和材料搬运设备1.所有土方和材料搬运的设备和运载工具均应:(a)设计和制造良好并尽可能考虑到工程生理学原理;(b)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c)使用得当;(d)由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人操作。

2.在使用运载工具、土方或材料搬运设备的所有建筑工地:(a)应为此类机械和设备提供安全和适宜的通道;(b)交通的组织和管理应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固定装置、机械、设备和手用工具1.固定装置、机械和设备,包括手动和电动工具应:(a)设计和制造良好并尽可能考虑到工程生理学原理;(b)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c)只能按设计意图使用,除非主管人员对超出原设计目的以外的使用进行了全面评估并确认此种使用无危险性;(d)由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人操作。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167号)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五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一九三七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三七年(建筑业)预防事故合作建议书、一九六○年辐射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三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七年最大负重量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四年职业性癌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服务系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并注意到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所附并于一九八○年经修订的职业病一览表,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建筑业安全和卫生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修订一九三七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的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八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一、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类组织)磋商后,可对存在较重大特殊问题的特定经济活动部门或特定企业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但应以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条件。

3.本公约还适用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独立劳动者。

第二条就本公约而言:(a)“建筑”一词包括:(1)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护(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2)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滨堤坝或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及拆除;(3)安装、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以及在建筑工地制造预制构件;(b)“建筑工地”一词指从事上述(a)项所述任何一项工序或作业的工作场地;(c)“工作场所”一词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在场或前往的,并由下述(e)项限定的雇主所控制的一切场所;(d)“工人”一词指从事建筑的任何人员;(e)“雇主”一词指:(1)在建筑工地雇佣一名或数名工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和(2)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主承包商、承包商或转包商;(f)“主管人员”一词指具有适当资格,即能顺利地完成一些特定任务所需的经适当培训以及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工程项目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人身安全,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项目安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项目应当根据不同的工程特点和施工环境,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工程项目安全卫生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个人。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秩序。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考虑工程项目的安全因素,避免设计上的安全隐患,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工程项目临时工地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明示禁止入内人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安全设计指导和培训,帮助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参与者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每日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处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跟踪和督促。

第167号国际劳工公约—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

第167号国际劳工公约—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

!"#第!$%号国际劳工公约《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情况简介!&’’年$月("日,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第%,届大会,通过了第!$%号国际劳工公约《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以下简称!$%号公约)及第!%,号国际劳工建议书《施工安全与卫生建议书),修订了!&-%年的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及建议书。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在这次大会上,中国政府代表同意了这项公约和建议书。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公约经大会通过后,各成员国必须将它提交本国国会或立法机构。

各成员国立法机构是否批准实施,由各国自行决定。

当一个成员国批准了某项公约,这项公约对该成员国就具有约束力,就必须保证公约的实施。

目前,已有匈牙利、捷克、伊拉克、墨西哥、挪威、危地马拉、瑞典等%国批准了!$%号公约。

泰国、马来西亚、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正准确批准。

为了促进!$%号公约在中国实施,!&&-年,月,国际劳工组织在北京召开了“试用!$%号国际劳工公约有关条款国家研究会”。

参加会议的有建设部、劳动部、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建筑业联合会、中国施工企业协会及全国总工会、中国建设建材工会的有关同志,他们分别代表政府、企业法人(或雇主)、工人“三方”。

会议主要讨论了该公约在中国试用的步骤。

“三方”代表在讨论中一致认为,在中国试用!$%号公约是有一定基础的。

我国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并已在建筑领域建立了一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试用!$%号公约有利于我国建筑施工安全卫生法规、标准与国际接轨,便于我们学习先进国家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推动我国建筑安全卫生工作进一步向前发展。

研讨会初步制定了!"#号公约在我国试用的步骤,建议分为准备阶段(!$$%年#月&!$$’年!(月)、参加实施阶段(!$$’年#月&!$$)年!(月)和建议报批阶段(!$$)年#月&!$$"年"月),并对各个阶段中的各项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五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一九三七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三七年(建筑业)预防事故合作建议书、一九六O年辐射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三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七年最大负重量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四年职业性癌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服务系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并注意到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所附并于一九八O年经修订的职业病一览表,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建筑业安全和卫生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修订一九三七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的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八年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一、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类组织)磋商后,可对存在较重大特殊问题的特定经济活动部门或特定企业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但应以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条件。

3.本公约还适用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独立劳动者。

第二条就本公约而言:(a)“建筑”一词包括:(i)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护(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ii)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滨堤坝或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及拆除;(iii)安装、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以及在建筑工地制造预制构件;(b)“建筑工地”一词指从事上述(a)项所述任何一项工序或作业的工作场地;(c)“工作场所”一词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在场或前往的,并由下述(e)项限定的雇主所控制的一切场所;(d)“工人”一词指从事建筑的任何人员;(e)“雇主”一词指:(ii)在建筑工地雇用一名或数名工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和(iii)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主承包商、承包商或转包商;(f)“主管人员”一词指具有适当资格,即能顺利地完成一些特定任务所需的经适当培训以及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3篇)

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建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建筑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建筑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

第三条建筑业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安”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建筑工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能,自觉维护自身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纳入企业内部考核体系,与职工工资、奖金等挂钩。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五)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六)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对职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2024年建筑安全环保公约

2024年建筑安全环保公约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建筑安全环保公约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定义1.2 术语第二条公约范围与目标2.1 公约范围2.2 目标第三条安全标准与规定3.1 安全标准3.2 规定第四条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4.1 环境保护4.2 可持续发展第五条风险评估与管理5.1 风险评估5.2 管理第六条安全事故处理与应急措施6.1 安全事故处理6.2 应急措施第七条培训与教育7.1 培训7.2 教育第八条责任与义务8.1 责任8.2 义务第九条监督与检查9.1 监督9.2 检查第十条信息交流与共享10.1 信息交流10.2 共享第十一条合作与协调11.1 合作11.2 协调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2.1 争议解决方式12.2 执行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3.1 生效13.2 变更13.3 终止第十四条一般条款14.1 适用法律14.2 解释权14.3 修订14.4 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定义1.1.1 本合同:本合同指的是2024年建筑安全环保公约,由双方签订并遵守的文件。

1.1.2 建筑项目:指在建筑领域进行的各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装修、拆除等。

1.1.3 双方:指甲方(建筑项目负责人或单位)和乙方(建筑施工方或单位)。

1.1.4 安全事故:指在建筑项目过程中,因违反安全规定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事件。

1.2 术语1.2.1 环境保护:指在建筑项目过程中,对自然环境进行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

1.2.2 可持续发展:指在建筑项目过程中,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满足当前需求,不损害后代利益。

1.2.3 风险评估:指对建筑项目中的潜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的过程。

1.2.4 应急措施:指在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二条公约范围与目标2.1 公约范围2.1.1 本公约适用于双方在建筑项目中的所有活动。

建筑工程简易安全施工公约2024版模板

建筑工程简易安全施工公约2024版模板

建筑工程简易安全施工公约2024版模板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2 解释第二条合同主体2.1 甲方权益2.2 乙方权益第三条工程概况3.1 工程名称3.2 工程地点3.3 工程规模3.4 工程期限第四条安全施工要求4.1 乙方应符合的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4.2 乙方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3 乙方应进行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第五条安全防护措施5.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5.2 施工机械与设备安全5.3 施工临时设施安全5.4 施工人员个人防护第六条应急预案与救援6.1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6.2 救援设施与人员6.3 应急预案演练与培训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7.1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与使用7.2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与审计第八条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估8.1 定期安全生产检查8.2 安全生产评估与改进8.3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第九条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9.1 安全生产考核指标9.2 安全生产奖励与惩罚第十条信息沟通与协作10.1 安全生产信息共享10.2 安全生产协作与配合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乙方未履行安全施工义务的责任11.2 乙方未按照约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任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2.1 争议解决方式12.2 争议解决地点与适用法律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3.1 合同生效条件13.2 合同变更程序13.3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保密条款14.2 知识产权保护14.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此处列出甲方、乙方、工程等相关概念的定义)1.2 解释(此处列出对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缩略语等的解释)第二条合同主体2.1 甲方权益(此处详细描述甲方的权益,如工程款的支付、工程进度的监督等)2.2 乙方权益(此处详细描述乙方的权益,如施工方案的制定、施工材料的采购等)第三条工程概况3.1 工程名称(此处填写工程的名称)3.2 工程地点(此处填写工程的具体地点)3.3 工程规模(此处填写工程的规模,如建筑面积、工程量等)3.4 工程期限(此处填写工程预计的起始日期和竣工日期)第四条安全施工要求4.1 乙方应符合的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此处列出乙方应遵守的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名称)4.2 乙方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此处列出乙方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4.3 乙方应进行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此处详细描述乙方应进行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的内容、时间、地点等)第五条安全防护措施5.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此处详细描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如现场巡逻、安全标志的设置等)5.2 施工机械与设备安全(此处详细描述施工机械与设备安全的具体措施,如定期检查、操作人员的培训等)5.3 施工临时设施安全(此处详细描述施工临时设施安全的具体措施,如临时宿舍的安全、临时道路的铺设等)5.4 施工人员个人防护(此处详细描述施工人员个人防护的具体措施,如安全帽、安全鞋的佩戴等)第六条应急预案与救援6.1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此处详细描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具体内容,如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6.2 救援设施与人员(此处详细描述救援设施与人员的具体安排,如急救箱、消防器材的配置,以及救援人员的培训等)6.3 应急预案演练与培训(此处详细描述应急预案演练与培训的具体安排,如演练频率、培训内容等)第八条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估8.1 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此处详细描述定期安全生产检查的具体安排,如检查的频率、检查的内容等)8.2 安全生产评估与改进(此处详细描述安全生产评估与改进的具体措施,如评估的方法、改进的方案等)8.3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此处详细描述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的具体要求,如整改的期限、整改的效果等)第九条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9.1 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此处详细描述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如事故发生率、安全培训完成率等)9.2 安全生产奖励与惩罚(此处详细描述安全生产奖励与惩罚的具体措施,如奖励的方式、惩罚的标准等)第十条信息沟通与协作10.1 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此处详细描述安全生产信息共享的具体方式,如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共享安全检查报告等)10.2 安全生产协作与配合(此处详细描述安全生产协作与配合的具体要求,如甲乙双方的协调、资源调配等)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乙方未履行安全施工义务的责任(此处详细描述乙方未履行安全施工义务的责任,如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违约行为的处理等)11.2 乙方未按照约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任(此处详细描述乙方未按照约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任,如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违约行为的处理等)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2.1 争议解决方式(此处详细描述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12.2 争议解决地点与适用法律(此处详细描述争议解决的地点与适用的法律,如解决地点为甲方所在地,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等)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3.1 合同生效条件(此处详细描述合同生效的条件,如双方签字盖章、政府部门批准等)13.2 合同变更程序(此处详细描述合同变更的程序,如双方协商一致、书面确认等)13.3 合同解除条件(此处详细描述合同解除的条件,如乙方严重违约、不可抗力等)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保密条款(此处详细描述保密条款的具体内容,如保密信息的范围、保密期限等)14.2 知识产权保护(此处详细描述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如保护的范围、侵权行为的处理等)14.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此处详细描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如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的监管等)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1:工程设计图纸附件2: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附件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附件4: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资料附件5: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附件6:施工机械与设备安全技术标准附件7:施工临时设施设计规范附件8:施工人员个人防护装备标准附件9: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附件10:救援设施与人员配置清单附件11: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附件12:奖励与惩罚办法附件13: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书面协议附件14:保密协议附件15:知识产权保护协议附件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附件的详细要求和说明:附件1:工程设计图纸详细要求:应包括工程的全部设计图纸,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以及设计说明书和相关技术参数。

工程施工卫生安全制度

工程施工卫生安全制度

工程施工卫生安全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旨在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工作,不得违章作业。

二、组织管理1.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3.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安全防护1.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2. 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带、防尘口罩等。

3. 机械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四、卫生要求1. 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整齐,垃圾及时清理,避免积水和扬尘。

2. 设立固定的废物回收站,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3. 生活区应设有合理的排污设施,保证环境卫生。

五、应急处理1. 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爆炸、中毒、坍塌等各种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如灭火器、急救箱、安全网等。

3.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现场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六、监督检查1. 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鼓励工人相互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应及时上报。

3. 对于违反安全制度的个人或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公约的批准:1988年6月20日经第7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公约生效时间:1991年1月11日中国的批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发布《关于批准<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正式批准该公约(2001年10月27日)。

中国的特别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约正文编辑本段回目录一、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类组织)磋商后,可对存在较重大特殊问题的特定经济活动部门或特定企业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但应以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条件。

3.本公约还适用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独立劳动者。

第二条就本公约而言:(a)“建筑”一词包括:(1)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护(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2)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及拆除;(3)安装、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以及在建筑工地制造预制构件;(b)“建筑工地”一词指从事上述(a)项所述任何一项工序或作业的工作场地;(c)“工作场所”一词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在场或前往的,并由下述(e)项限定的雇主所控制的一切场所;(d)“工人”一词指从事建筑的任何人员;(e)“雇主”一词指:(1)在建筑工地雇佣一名或数名工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和(2)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主承包商、承包商或转包商;(f)“主管人员”一词指具有适当资格,即能顺利地完成一些特定任务所需的经适当培训以及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中译本)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五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一九三七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三七年(建筑业)预防事故合作建议书、一九六○年辐射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三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七年最大负重量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四年职业性癌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服务系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并注意到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所附并于一九八○年经修订的职业病一览表,并经决定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建筑业安全和卫生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修订一九三七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的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八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一、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类组织)磋商后,可对存在较重大特殊问题的特定经济活动部门或特定企业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但应以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条件。

3.本公约还适用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独立劳动者。

第二条就本公约而言:(a)“建筑”一词包括:(1)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护(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2)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滨堤坝或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及拆除;(3)安装、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以及在建筑工地制造预制构件;(b)“建筑工地”一词指从事上述(a)项所述任何一项工序或作业的工作场地;(c)“工作场所”一词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在场或前往的,并由下述(e)项限定的雇主所控制的一切场所;(d)“工人”一词指从事建筑的任何人员;(e)“雇主”一词指:(1)在建筑工地雇佣一名或数名工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和(2)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主承包商、承包商或转包商;(f)“主管人员”一词指具有适当资格,即能顺利地完成一些特定任务所需的经适当培训以及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主管当局可规定任命此类人员的适当标准并确定赋予他们的职责;(g)“脚手架”一词指任何固定、悬吊或活动的临时台架及用于承载工人和物料或进入此种台架的支撑结构,不包括下述(h)项所限定的“起重机械”;(h)“起重机械”一词指任何用于升降人员或装载物的固定或活动机械;(i)“升降附属装置”一词指可将装载物固定在起重机械上,但不构成该机械或装载物的组成部分的任何装置。

二、一般规定第三条应就使本公约各项规定生效而采取的措施,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磋商。

第四条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承诺,在对所涉及的安全和卫生危害作出评估的基础上,制订法律或条例并使之生效,以保证本公约各项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1.根据上述第四条制订的法律或条例可通过制定技术标准或实施规则,或以其他适合国情和惯例的方法保证其具体实施。

2.各会员国在使上述第四条和本条第1款生效时,应充分考虑在标准化领域中公认的国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标准。

第六条应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办法采取措施,保证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合作,以促进建筑工地的安全和卫生。

第七条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雇主和独立劳动者有遵守工作场所安全和卫生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1.凡两个或更多雇主同时在同一建筑工地从事活动时:(a)主承包商或实际控制或主要负责建筑工地全部活动的其他人员或机构,应负责协调安全和卫生方面规定的措施,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或条例的情况下确保这些措施得以实施;(b)如主承包商或实际控制或主要负责建筑工地全部活动的其他人员或机构不在建筑工地,则他们应在符合国家法律或条例的情况下就地指定有必要权力和手段的主管人员或机构,以代表他们保证协调和遵守上述(a)项提及的措施;(c)雇主应对其管辖下的工人执行规定措施负责。

2.凡若干雇主或独立劳动者同时在同一建筑工地从事活动时,他们有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的要求在执行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措施方面进行合作。

第九条负责建筑项目的设计和计划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条例和惯例考虑建筑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工人有参与保证对他们所掌管的设备与工作方法的工作条件的安全性以及对所采用的可能影响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程序发表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工人有责任:(a)在实施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措施方面与其雇主尽可能密切合作;(b)适当注意自己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可能受到他们工作中行为或疏忽而影响其他人员的安全和健康;(c)使用由他们支配的设施,不得滥用为他们的自我保护或保护其他人而提供的任何设备;(d)及时向其直接主管人以及工人安全代表(如存在此类代表)报告他们认为可能造成危险而他们自己又不能适当处理的任何情况;(e)遵守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措施。

第十二条1.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工人应有权利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对其安全或健康存在紧迫的严重危险时躲避危险,并有义务立即通知其主管人。

2.在工人安全遇到紧迫危险时,雇主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作业并按情况安排撤离。

三、预防和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工作场所的安全1.应采取一切适当预防措施保证所有工作场所安全可靠,不存在可能危及工人安全与健康的危险。

2.应提供、保持及(如属适宜)标明出入一切工作场所的安全手段。

3.应采取一切造宜的预防措施,保护在建筑工地或附近的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任何危险。

第十四条脚手架和梯子1.当无法在地面或地面上方或建筑物的一个部分或其他固定结构上安全操作时,应提供并保持安全可靠的脚手架,或其他符合同样要求的设施。

2.在进入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高架工作岗位时,应提供适用作业的优质梯子,并应对其予以适当固定以防止因疏忽而移动。

3.一切脚手架和梯子应按照国家法律和条例建造、使用。

4.脚手架应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情况和时间由主管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和升降附属装置1.任何起重机械和升降附属装置,包括其元件、附件、锚具和支架,均应:(a)设计和制造良好,使用优质材料并就其使用目的而言有足够强度;(b)安装和使用得当;(c)保持良好工作状态;(d)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期限和情况由专业主管人员检查测试,并应将检查测试结果记录在案;(e)按国家法律或条例由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人操作。

2.除非是按国家法律或条例以载人为目的建造、安装和使用,起重机械不得用于提升、降落或运载人员,但有可能造成人员严重伤亡且起重机械能被安全使用的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运输机械、土方和材料搬运设备1.所有土方和材料搬运的设备和运载工具均应:(a)设计和制造良好并尽可能考虑到工程生理学原理;(b)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c)使用得当;(d)由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人操作。

2.在使用运载工具、土方或材料搬运设备的所有建筑工地:(a)应为此类机械和设备提供安全和适宜的通道;(b)交通的组织和管理应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固定装置、机械、设备和手用工具1.固定装置、机械和设备,包括手动和电动工具应:(a)设计和制造良好并尽可能考虑到工程生理学原理;(b)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c)只能按设计意图使用,除非主管人员对超出原设计目的以外的使用进行了全面评估并确认此种使用无危险性;(d)由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人操作。

2.如属适宜,应由制造商或雇主以使用者能看懂的方式提供适当的安全使用说明。

3.带有压力的装置和设备应由主管人员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情况和时间进行检查测试。

第十八条高空包括屋顶作业1.如对预防危险属必要,或工程的高度或坡度超过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工人、工具或其他物品或材料坠落。

2.如工人需在以易碎材料覆盖的屋顶或其近旁或其他易于坠落的平面上工作,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工人无意中踏上易碎材料或从易碎材料处坠落。

第十九条挖方工程、竖井、土方工程、地下工程和隧道任何挖方工程、竖井、土方工程、地下工程或隧道均须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以便:(a)通过适当的支撑或其他措施防止土块、岩石或其他物质掉落或倒塌对工人造成危险;(b)防止由于人员、材料或物体坠落或水涌入挖方工程、竖井、土方工程、地下工程或隧道而造成危险;(c)保证所有工作场所有足够的通风,以保持空气适于呼吸,并将烟雾、瓦斯、蒸气、尘土或其他杂质限制在对健康无危险和无害的水平及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限度之内;(d)使工人在发生火灾或水或固体物质涌入时能置身于安全处;(e)通过进行适当调查确定冒水或瓦斯漏气的位置,使工人免遭可能发生的地下灾难。

第二十条潜水箱和沉箱1.每一潜水箱和沉箱应该:(a)制造良好,使用适宜和牢固的材料,并有足够强度;(b)具备适当装置使工人在水或固体物质涌入时能躲避。

2.潜水箱或沉箱的建造、定位、改造或拆除必须在主管人员直接监督下进行。

3.每一潜水箱或沉箱应由主管人员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检验第二十一条在压缩空气中工作1.在压缩空气中工作只能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措施进行。

2.在压缩空气中工作只能由经体检证明具有从事此项工作体能的工人在主管人员现场监督操作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构架和模板1.构架和构件、模板、临时支架和支撑的架设只能在主管人员监督下进行。

2.应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防止因结构一时的不坚固或不稳定对工人造成的危险。

3.模板、临时支架和支撑应按能安全支撑可能置于其上的一切负荷的要求设计、建造和保养。

第二十三条水上作业凡在水面以上或接近水面处作业,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便:(a)防止工人坠入水中;(b)营救有溺水危险的工人;(c)提供安全和足够的运载手段。

第二十四条拆除工程当拆除任何建筑或工程可能对工人或公众造成危险时:(a)应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采取包括清除废弃和残余物在内的适当的预防措施、方法和程序;(b)拆除工作只能在主管人员监督下规划和进行。

第二十五条照明在工人可能需要通过的建筑工地的每一工作场所以及任何其他地点均应提供充分和适当的照明,必要时包括手提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六条电1.一切电器设备与装置均应由主管人员建造、安装与维修,其使用应毫无危险。

2.施工前和施工期间应采取适当措施,确定工地地下、地面或地面以上一切通电的电缆或电器的位置,并防止其对工人造成任何危险。

3.在建筑工地铺设和维修电缆和电器应遵守全国通用的规则和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