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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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词解释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5、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
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出海捕鲸??)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法真题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经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而导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举动犯:又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普遍管辖原则:是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假想避险:危险实际上并不存在,行为人却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误认为危险存在,因而实施所谓的紧急避险。
行为人由于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误以为存在对合法利益的危险,而实行所谓避险行为以至发生对第三者损害的行为。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死缓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处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刑法名词解释17道
名词解释17道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来说,就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3、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司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4、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5、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素的有机统一。
6、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7、犯罪目的: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8、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9、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
10、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1、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2、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3、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14、实行过限: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
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
15、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刑法学名词解释总论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判多重的刑,作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新的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旧法,但当适用新法对被告人有利时,则适用新法。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人或物,是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或承担者、承受者。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身体的动静。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
即“应为而不为”。
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间接的等。
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表现为具体的直接的现实的损害。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汇编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立法解释: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论理解释: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5.反对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6.体系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比较解释:指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8.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9.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0.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第二章1.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2.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 法律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5. 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6.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第三章1.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罪刑各论概说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刑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立法解释: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论理解释: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5.反对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6.体系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比较解释:指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8.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9.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0.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第二章1.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2.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法律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5.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6.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第三章1.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刑法分则名词解释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
狭义的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3.叙明罪状: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4.选择罪名: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刑事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
选择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
5.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法的种类和刑法幅度。
6.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7.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8.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9.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资敌罪: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11.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3.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的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确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指对于任何人,无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是指犯多大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法院也应该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
第三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1.犯罪,概括的说,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
第五章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
2.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和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危害结果,狭义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一、刑法的解释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3.有权解释: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条文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
或作补充规定的问题或对于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阐释。
4.立法解释: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5.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8.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9.当然解释:在法律条文当然的范围之内进行解释。
10.扩张解释: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1.限制解释: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2.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13.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库刑事责任,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5.定罪一律平等: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平等对待,使用相同的定罪标准。
16.量刑一律平等: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
17.行刑一律平等:在执行刑法时,对于所有的受刑人平等对待,犯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同的,刑罚处遇也应相同,不能考虑权势地位,富裕程度使一部分人搞特殊,对另一部分人则加以歧视。
1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法,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刑 法 名 词 解 释
刑法名词解释1、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2、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规范。
3、立法解释,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扩张解释,是论理解释的一种,即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5、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核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6、刑事既判力是指一个新的刑法实施前依据旧刑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所具有的确定力、约束力。
7、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新生效的刑法对过去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8、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9、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对于新法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10、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与犯罪的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11、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它具有三个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要件必须能够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3)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具有法定性。
12、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一般可以划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13、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它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刑法分则之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之名词解释2009-01-01 22:58:51| 分类:雅筑|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1. 放火罪(328):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 投放危险物质罪(331):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34):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 破坏交通工具罪(334):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5. 劫持航空器罪(340):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6.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罪(342):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7. 交通肇事罪(347):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8. 生产、作业重大责任事故罪(349):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9.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358):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10.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374):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11. 伪造货币罪(384):是指仿照真货币的外部形状特征,制造假货币,并意图使之进入流通的行为。
12. 洗钱罪(399):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3、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4、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5、爆炸罪:是指故意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破坏交通工具罪: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7、保险诈骗罪: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8、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者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9、侮辱罪: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0、遗弃罪: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1、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2、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3、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学名词解释
罪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每一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是对该种具体犯罪行为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
法定刑: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宣告刑:是指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及犯罪人的特殊性。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各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武装叛乱、暴乱罪: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撤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罪:故意引发或者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交通工具罪: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指违反国理管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法律法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罪: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灭害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强奸,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二是奸淫幼女(准强奸),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
2、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慰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4、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5、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国家有关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6、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犯罪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7、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8、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9、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0、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或者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1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2、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索的行为。
13、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1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5、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自考《刑法学》之名词解释
自考《刑法学》之名词解释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体系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比较解释:指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
因此,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管辖原则:是指积极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管辖原则: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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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名词解释罪刑各论概说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19、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20、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的刑种和邢度的法定刑。
2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邢度,只规定对该种犯罪应予惩处。
2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邢度。
23、法条竞合: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是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煽动分裂国家罪: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4、武装叛乱、暴乱罪: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划、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5、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8、投敌叛乱罪:指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
9、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10、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12、资敌罪: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1、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
2、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务,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决水罪:指故意破坏水利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爆炸罪:指故意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7、失火罪:指行为人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8、过失决水罪:指由于过失造成水利设施被破坏,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9、过失爆炸罪:指由于过失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指由于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1、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行为人过失地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导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2、破坏交通工具罪: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3、破坏交通设施罪: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破坏电力设备罪: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足以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指过失损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指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1、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指因过失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指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23、资助恐怖活动罪:指故意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24、劫持航空器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25、劫持船只、汽车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2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指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2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9、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或者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4、丢失枪支不报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指违反有关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36、重大飞行事故罪: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指铁路职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8、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9、危险驾驶罪: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0、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1、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指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44、危险物品肇事罪: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6、教育设施重大事故安全罪: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