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简述
刑法基本原则简述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通过对违法行为的规制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的制定和执行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刑法的适用公正且符合社会的需要。
本文将简述刑法的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个基本原则是法无缺席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应有权自由参加并申辩。
他们应被告知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并有权保留律师或辩护人为他们辩护。
这一原则确保了审判的公正和被告人的权益。
第二个基本原则是法无罪推定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在未被判决有罪之前都应视为无罪。
法官和陪审团必须根据充分的证据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
这个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避免了冤错案件的发生。
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合法性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刑事处罚必须合法,并且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
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罪名和相应的处罚,以保证刑事制裁的公正和合法性。
第四个基本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刑法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对罪犯进行合理、公正的量刑。
量刑应该考虑到犯罪的性质、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刑法应该对不同的犯罪行为给予相应的刑罚,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第五个基本原则是犯罪与刑事责任相对应原则。
刑法对犯罪的定义和刑罚的适用必须与犯罪者的刑事责任相对应。
犯罪人在达到法定年龄之前,通常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应根据犯罪人的年龄、精神状态和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其刑事责任。
这些基本原则构成了刑法的核心,确保法律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得到公正执行,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实践中,这些原则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了一个基准,以确保刑法适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刑法实践中,这些基本原则指导了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然而,在具体案情中,刑法的适用可能会面临多种复杂情况和挑战。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刑法的基本原则来做出判断和决策,以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有效。
论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上。
一、刑法典的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刑法规定了具体的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要求犯罪行为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对乌有罪以及追溯法律的有利不利原则。
2. 罪刑法定原则:依法为前提,规定了刑法是沿用刑事法律原则,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与对应刑罚要明确具体,禁止将不受法律规定的行为定为犯罪,禁止对过去的行为进行刑罚。
3. 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了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的相对关系,刑罚要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正确平衡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的正当需要。
4. 量刑与稳定相结合原则:指在确定刑罚时需要权衡矛盾,既保持量刑的合理稳定性,又兼顾个体差异和环境变化的合理性。
5. 人权优先原则:侧重保障个人的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注重法律的人文关怀和人权保护。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独立公正原则:要求刑事诉讼中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都要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2. 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诉讼中的罪名和刑罚必须有法律规定。
3. 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即除非经过法庭定罪认罪程序,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的。
4. 证据排除原则: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获得的证据和违反程序要求的证据不能用于定罪。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宪法确立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要求国家和社会一切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2. 公正原则:宪法规定了公正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要公正无私,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以上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的详细论述,这些原则不仅是我国刑法发展的基石,也是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安宁的重要依据。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2、适⽤平等原则:对任何⼈犯罪,在适⽤法律上⼀律平等;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刑事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
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
期限为3个⽉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
期限为1个⽉以上6个⽉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期限为6个⽉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期徒刑。
5、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不适⽤死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三、刑事处罚会留案底吗
会。
案底是针对犯罪分⼦⽽留存的。
即如果犯罪了,公安机关就会留案底,没有犯罪就不会留案底。
《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备注:此⽂章为转载。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
其基本原则是指在刑法实施过程中遵循的一些基本规范和原则,它们对于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人道性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刑法的七大基本原则及其相关内容的参考:一、刑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定罪,要有明确的规范依据。
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不同犯罪行为应该给予何种刑罚。
同时,刑法必须明确罪刑和罚责之间的关系,确保刑罚的适用严格依法进行。
二、刑法平等原则。
刑法要保障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无论身份、地位及其他社会差异,刑法对于违法行为应具有同等的制裁和追究,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三、刑法人道化原则。
刑法的目的是人的社会化矛盾不可避免的法律化表现,所以刑罚的适用应尽可能地符合人性、人道和人文精神。
不仅要尊重罪犯的人权,也要关注刑罚执行对社会的影响,避免刑罚过于严苛或残酷。
四、刑法合理化原则。
刑法规定的罪刑必须合理,既要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也要符合人民意愿和公众利益。
刑法对于违法行为所作的规定应当科学合理,既不应过于宽松,也不应过于严厉。
五、刑法正义原则。
刑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制定的。
刑法要体现社会道德和公众利益,并对违法行为的危害和社会成本进行准确评估,以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六、刑法有罪推定原则。
刑法对于某些特定罪行采取有罪推定的方式,即将一定的行为定义为犯罪行为,无需事实证明就可认定当事人的有罪,以此减少司法程序的费时费力。
七、刑法法律效力原则。
法律的适用要遵循刑法法律效力原则,即法律只对违法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和制裁,而不能涉及和干预其他领域。
以上是刑法的七大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参考。
这些原则在刑法的制定、实施和刑罚执行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保障了刑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人道性,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民的权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意味着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是行使刑事权力的前提和依据。
法治原则包括程序正义性、法无禁止即可行性、明确性、公正性和比例原则等。
程序正义性要求在刑事诉讼中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法无禁止即可行性要求国家只能对已经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行为进行定罪;明确性要求刑法法律的言语表达明确,法律原则、制度和规定使人民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被刑法制裁等等。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体现的是国家对每个人的公平正义。
公正原则要求刑法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不分人种、性别、地域、社会地位等差别对待,刑罚应当符合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具有公平性和可比性。
此外,公正原则还要求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并对证据收集、审判程序、法庭公正、刑事裁判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制定和实施的重要原则,它要求刑罚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而确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刑罚的类型、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了限制和规范,避免了过重或过轻的刑罚。
四、人权原则:人权原则是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它强调个人的尊严、自由和权益的保护。
根据人权原则,刑法应当保护人的自由,禁止任意逮捕、拘禁和酷刑行为,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等各项权益。
人权原则要求刑法限制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干涉,确保刑法的实施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并强调刑法应当尊重人权。
五、任罪原则:任罪原则是刑法的一种基本原则,即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任罪原则是一种对实体法律责任的要求,它要求明确界定哪些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任罪原则,刑法应当明确规定罪名以及构成该罪的要件,不能对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进行惩罚。
综上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治原则、公正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人权原则和任罪原则。
这些原则相互之间相辅相成,以保障刑法制度的公正、合法和有效。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中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刑法制度的核心思想和法律原则。
常见的刑法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
1. 法定性原则:刑法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不清。
即只有经过立法的明确规定,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不能凭主观判断来决定。
2.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是指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罪犯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
要求刑罚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罪刑相称。
3. 罪责个刑原则:刑罚应当对个人实施,并以个人为单位计罪。
不能因为犯罪行为所处的环境、背景或其他个人特征而对其进行集体刑罚,保护个人的犯罪责任。
4.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和法定的程序,不能任意适用刑罚。
刑罚必须在法律范围内确定,不能超越法律规定。
5. 合法性原则:刑事制裁必须依法进行。
刑罚的实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定程序,不能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
6. 人权原则:刑事制裁必须尊重人权。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质证权、自证据采信权等基本人权。
7. 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刑法要求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对于同样的犯罪行为,应该受到同样的刑罚和法律处理。
这些基本原则是刑法制度中的核心原则,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正正义。
简述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
简述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
刑法学视为一种在宪法所确立的法律框架之内,以正式指定性措施去监督公民行为的学问。
故而,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宪法的基础:
1. 法定原则: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即只有由法律才能够定义罪行,制定罪刑以及设定惩罚划定的范围。
这意味着法律可以规定个人或社会的规范,并通过惩罚的方式将这些规范纳入法律体系。
因此,刑法的核心原则是限制有力的,只有政府本身才能修改或制定法律条款。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限制政府不得对任何一方进行不公平的对待。
因此,刑事犯罪者们都有权以公平的方式被起诉和审判,无论他们的身份、财富还是社会地位如何。
这可以通过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尊重法官的权威等方式来实现。
3. 因果原则:因果原则要求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管是正义还是犯罪。
因此,对于每一个被起诉的犯罪者,论点和态度都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并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律,遵守国家历史上所创造出来的各种传统和习惯。
只有那些严格遵守这些原则的犯罪者才能以符合国家宪法的范畴被定罪。
以上就是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这三大原则的实施,将减少争议,将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公众可以安心地生活下去,也可以平等地在社会中发展。
只有当国家的法律和伦理得到公众的认可时,法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为公众创造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环境。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刑法是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民安全的重要法律系统,它的实施体现了七大基本原则: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量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个别化原则。
首先,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指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构成犯罪,因此刑罚也必须依法定的量刑标准予以施行。
这项原则不仅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保障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受到约束,防止滥用职权。
其次,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罪的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这个原则保证了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效地减少了刑罚的过重或过轻的现象。
第三,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没有法定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之前,被告人应当被认定为无罪。
这项原则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司法错误,防止了公权力的滥用。
第四,疑罪从无原则是指一旦被控告,被告人必须自证清白,一切疑问均应与被告人有利。
这项原则要求司法机关证据确凿才能定罪,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减少了冤错案件的发生。
第五,证据裁量原则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量等因素进行裁判,确保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第六,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只有法律中规定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刑罚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执行。
这项原则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加强了司法机关的效力,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平稳。
第七,个别化原则是指在对罪犯进行量刑和执行刑罚时,要充分考虑罪犯的个人情况、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个别化的刑罚决定。
这项原则体现了人性化的刑罚思想,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总之,七大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必须在法治的基础上进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加强司法公正性和人的尊严性,构建积极正面的刑罚体系,推动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1997年4月修订的刑法典,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 出发,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废止了类推,成为刑法修订和我国刑 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修订后的,《刑法》在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 原则,并在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中全面、系统地体现了该原 则: 1、修订的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 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1)明确规定了犯罪 的概念,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 为。该概念采取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犯罪行为的特征。(2) 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人们 指引了行为的方向,也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刑 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1)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将刑罚分为主 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2)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 则和各种刑罚制度。(3)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确定了行 为人犯罪后接受刑罚措施的范围,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 定标准,确保犯罪人不受法外用刑。
(3)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4)在刑罚的种类上, 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在刑法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 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 量刑幅度内选择适当的刑种和刑期。 在传统罪刑法定原则注意罪与刑的法定化的基础上,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在确 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时,还特别注重对罪与刑本身合理性的要求。即遵循实体 的正当程序原则,认为代表国民意志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成文刑法,内容必须适 当、正当,不得规定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对犯罪行为不得规定残虐的、不均衡的 刑罚。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 行和承担的形式责任相适应。” • 最经典的表述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 其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 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 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 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 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 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 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真题重现
•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 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 定原则 • 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 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 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 表述该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正确答案:C
罪责自负原则的司法适用
• ⑵ 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确定, 应当以共同犯罪人预谋范围内的犯罪为依据,令 其承担共同犯罪中各自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超 出共同预谋范围之外的犯罪,应当由实行者本人 对该罪独立承担责任,其他未参与此罪的人,不 应对其负责。
罪责自负原则的司法适用
• ⑶ 对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应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 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能把单位的其他成 员也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对其定罪判刑。 • ⑷ 对于刑法明文规定了犯罪主体范围的犯罪,要严格依 法办事,不能随意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以防累及无辜。
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那么在把握基本原则的同事,需要的就是落实其要求,那么店铺⼩编将与您详细分析。
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法律⼀律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及其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具体内容就是刑法第3条的规定,即法律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1、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
2、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事⽴法的意图,不能代替⽴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的罪,便应当承担多⼤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适⽤法律⼀律平等原则
适⽤法律⼀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犯罪,在适⽤法律上⼀律平等,不允许任何⼈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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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感谢各位的阅览。
刑法三大基本原则
刑法三大基本原则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范,其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正义。
刑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循三大基本原则,即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和刑责相适应原则。
一、法定性原则法定性原则是指刑法的适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意味着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刑罚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能凭空设定,也不能由个人或机关擅自决定。
法定性原则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防止滥用刑罚和任意惩罚。
在刑罚的确定和适用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刑事制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定性原则还要求刑法的适用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只有在法定性原则的基础上,刑法才能发挥其正当的作用,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和刑罚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
这意味着犯罪行为必须在刑法中明确界定,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主体、客体和附加条件等。
刑罚的种类、幅度和适用条件也必须在刑法中明确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是禁止任意刑罚和刑罚的不合理扩大。
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确保刑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刑法才能有效地约束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三、刑责相适应原则刑责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种类、幅度和适用条件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刑罚不能过重或过轻,必须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刑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包括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等。
刑责相适应原则还要求刑罚的执行必须符合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原则,不能违反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底线。
刑责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刑法的正义性和合理性。
刑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循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和刑责相适应原则。
这三大基本原则是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刑法发挥其功能和作用的基础。
论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所必须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罪行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需由法律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的具体要求,就是法院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判案。
具体说,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
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不能任意解释、推测而定为有罪,并且在罪名的认定上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同时,对于犯罪的处罚、即判什么刑,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轻罪轻判,重罪重判,不能轻罪重判,重罪轻判。
另外,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还有以下几个重要含义,一是时效原则,即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以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为准,有的行为,在当时法律并未规定为犯罪,但事后由于法律作了补充、修改,该行为被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用事后的法律去追究法律颁布前发生的行为。
另一个含义是,对于刑法的规定,法院不能作出超越法律原则、界限和法律原意的解释,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必须遵从法律的原意,不能创制法律。
第三,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严格禁止类推。
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相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而言的,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处刑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推进依法治国,新修订的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实行这个原则,对于防止司法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
二、罪行相当原则。
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即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法刑法轻重的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行相当、罚当其罪。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
(1)法律主义。
(2)刑法规范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4)禁止适用类推。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正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之行为)
不当罚行为:①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
②没有具体被害人的行为?
③极为罕见的行为;
当罚的条件: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三权分立原则
三权分立原则由孟德斯鸠提出。孟德斯鸠认为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
三种权力应当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他的理由是: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 在了;因为人们将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 法律。”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行使专断的 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是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 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执行公共决议和裁判私人犯罪或讼争权,则一切 就完了。”
刑罚权的发动没有或缺乏客观的标准,人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完全依
赖与君主和司法官的任意,人权没有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渊于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中 规定,“国王非依法律的判决,不得逮捕、审讯任何自由民, 不得作出没收的判决。” 法国1789年通过的《人权宣言》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了经典 表述。第5条规定,“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 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 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 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 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根本准则。
通说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清华大学张明楷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
西北政法陈子平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主义、行为主义和责任主义。
不同学者观点不同,我们终点根据刑法的规定按照通说展开。
一、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刑法当中,存在着“情无穷,法有限”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立法能力的有限性与犯罪行为的无穷性以及刑法典的稳定性与犯罪现象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追求形式合理性还是实质合理性因此成为一个问题,罪刑法定主义所倡导的就是形式合理性: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无论该行为具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不能定罪处刑。
也就是说,为获得形式合理性,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能不以丧失实质合理性为必要的代价。
[1]民主主义和尊重权利主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立法、司法、执法都是民主的过程,事先规定国民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预测可能性,这也是尊重权利的体现。
《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第3条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面: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
积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护法益,消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障权利,从而确保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权利保障是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终极价值,就像欧洲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
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我们在理解的时候,还是要谦和一些。
笔者认为,就像包拯所说的,“发号施令,在乎必行;赏德罚罪,在乎不滥”,对于国家而言,一方面作为公民的家长,在刑罚这个意义上把家长的身份让渡给了刑法,刑法就要端起家长主义,给大家立个规矩,以保护法益。
本科:刑法(1)第2章
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法上得体现,《世界 人权宣言》第11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的任 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 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犯有刑事 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适用的法律规定。”
将明确性作为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侧面, 源于美国的“因不明确而无效”的理论。美 国联邦法院于1914年认定法律“因不明确而 无效”是一项宪法原则。
明确性只能是相对的,不存在完全明确的 概念。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刑罚处罚范围的 适正性)
犯罪圈的划定问题——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需要动用刑法来规定。
一、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含义 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 2.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 3.对于一切犯罪行为,应当一律平等适用 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因犯罪人的社会地位、 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 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4.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 保护;
1.法律主义(排斥习惯法) 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 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1)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习惯通常 缺乏明确表达,人们难以据此预测自己行为 的性质和后果;习惯法不可能被归纳为一套 规则,无法法典化法官难以据此判断行为人 的行为,易造成司法权的滥用。 (2)行政法规、规章不能制定罚则 (3)判例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当前学界论 述的判例法作为成文法补充的基础是补充漏 洞,而非限制司法权利。
2.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 溯及既往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 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具有 溯及力。 通常禁止溯及既往,因为溯及既往意味着 国民要遵守行为时不存在的“法律”,这是 让人不可思议的。但如果后法会让被告人被 判无罪或处刑较轻,就可以追溯适用。
论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定性原则:即刑法的规定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不能出现法律条文不明确或者法律空白的情况。
这意味着人民只能被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所惩罚,不得凭主观臆断来认定罪刑。
2. 罪刑法定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行和刑罚必须有法律规定,不得任意扩大定罪标准。
刑罚的种类、范围、量刑原则等都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3.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规定的罪刑必须相适应,即罪行严重性和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相当,不能过重或者过轻。
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者的主观故意等因素,都应该在量刑时考虑到。
4. 有罪推定原则:刑法规定了一些特定状况下的行为,只要证明了这些行为的客观存在,就可以推定犯罪人有罪。
这个原则保证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但同样也要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5. 人权保护原则:刑法应当保护人民的基本人权,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如无罪推定、自白认罪的自由意志等。
不得进行非法拘禁、酷刑等侵犯人权的行为。
6. 品行轻重相适应原则: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个人品行的轻重,刑法对其进行裁判,既要惩罚罪行,也应考虑到被告人的善意、悔过和个人特别情况等。
以上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的一个简要论述。
这些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
刑法的适用应当遵循这些原则,以确保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司法体系的健全。
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刑法实施的法律基石,对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介绍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国家。
刑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也必须贯彻这一原则。
刑法规定的罪刑适用范围,不分贵贱、勿论身分,对所有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一律依法制裁。
不论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是普通百姓,只要犯罪都将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
第二,罪刑法定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国家制定的刑法规定必须具备明确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在法律面前人民应当知罪罚,不应当冤罚错案。
我国刑法规定罪名、刑种、刑罚数额等,必须经过立法程序,确保罪刑明确,不可随意增加或减轻,以保证刑事司法活动的公正和合法性。
第三,法定确切的罪名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罪名应当具备法定性、确定性和确切性。
犯罪行为必须被明确归类,确保法律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准确无误。
刑法规定了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盗窃、贩卖毒品等。
对于新型犯罪行为和新兴罪名,也要依法进行界定,确保法律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准确。
第四,量刑适当的原则。
刑法规定了各种刑种和刑罚的种类和数额。
在量刑时,根据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综合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刑罚的严重性与犯罪的程度相适应。
量刑适当原则不仅要求对犯罪人进行公正的量刑,还要对社会应承受的刑事惩罚产生合理的预防和抑制作用。
总之,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法定确切的罪名和量刑适当。
这些原则为我国刑事司法活动提供了基本保障,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这些原则,不断健全刑事法律体系,提高刑事司法公正性和依法治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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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2岁,外国公民。 被告人外国公民某甲 , 潜入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行 窃 , 被我国大使馆工作人员李某发现 ,为脱逃李某 的抓捕,某甲用刀将李某刺伤后逃走。 [ 问题 ] 试问某甲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可否适用我国 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 的合法利益,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抢劫罪,可以依我国刑法论处。 [分析] 各国刑法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 的效力范围,按理应由国际法加以规定 ,但目前由于国际法尚未明 确规定 , 所以只能由各国依本国国内法来规定。对于外国人在本 国领域外犯罪 ,各国在立法上一般采用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 来确定本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 我国亦然。我国《刑法》第 8 条规 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 公民犯罪 ,而按本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可以适用 本法 ;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公民某甲 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触犯了我国刑法, 构成了抢劫罪。按照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的最低法 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犯罪 ,各国刑法都 将其作为犯罪加以处罚。因此,对于外国公民某甲的犯罪 ,可以适 用我国刑法。另外 ,根据《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 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某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应受 国际保护人员罪 , 同时还属于一种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国际 犯罪。因此,按照国际法的原则,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要求】 1、明确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界定标准及意 义。 2、掌握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 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学习重点】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
【教学内容】 1、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和意义 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P30)。 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P31)。 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刑事立法、刑事司法)。 2、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P29)。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 立法 体现,司法使用)。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P29)。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P39)。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P29)。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立法要求、司法要求) (P29)。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严某系中国公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 中国刑法论处,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严某以 盗窃罪定罪判刑是正确的。中国公民严某在我国领域外 犯罪 ,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这是本案的关键。我国《刑法》 第 7 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 ,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 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 可以不予追究”。“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据此可知,其一,严某 的盗窃行为,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处罚 ;其二,严某的盗 窃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其法定 最低刑为 10年;其三,严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 员。所以 ,应依我国刑法规定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 院判决完全正确。
[ 判决 ] 法院判决认为 , 被告人甲 , 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 目的 ,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但其社会 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对甲宣告无罪。 [法理分析]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任何行为, 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时 ,均不构成犯罪 ,因此《刑法》 第 13 条规定 :“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 , 领土完整和安全 , 分裂 国家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 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 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的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 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 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 轻微 ,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本案被告人甲主观 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 客观上实施了窃取他 人财物的行为 , 因而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 综合全案情况看来,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不 认为是犯罪。
【课后作业】
1、思考题(P43、52、60) 2、练习题(P275-278) 【课后预习】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判决】法院判决认为 , 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 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 中国刑法论处。 【分析】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 , 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 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 一,某甲劫持航空器 ,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 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 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 ,应按我国法律 ,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 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 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 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 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 外 , 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有关刑事责任问题 ,不 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 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 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 ,但其犯 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 ,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 ,属于我国领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教学要求】 掌握刑法效力范围的基本原理,以及我国关于刑法空间 效力和时间效力的规定。 【学习重点】 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的规定。
【教学内容】 1、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P45)和原则(属地、属 人、保护、普遍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 辖权和普遍管辖权的规定(详细介绍)。 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领陆、领水、领 空、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2、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溯及力的含义(P50)和原则(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的溯及力原则及其内容。
[案情] 被告人:甲,男,18岁,待业青年。 被告人甲因家中人多房少不能住 ,于1993年6月到其叔乙 家借宿。同年 9 月 28 日 , 甲在叔乙家午睡后 , 闲着无事 , 想 找本杂志翻阅 ,就随手拉乙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 ,发现内 有一叠崭新的10元面值人民币,甲顿起贪心,趁家中无人, 偷偷从中抽走 50 元。由于乙大意 , 没有发现其抽屉内短 少的现金。甲见第一次窃取得逞后 ,胆子越来越大 ,又分 别于同年10月、1994年3月两次趁乙不在意 ,共窃取其人 民币600余元。当甲又于1994年6月10日趁乙家无人之机, 打开抽屉欲寻找现金时 , 不料被躲在家里逃学的乙之子 丙发现 ,遂案发 ,随后甲家人代其偿还了乙的损失。乙曾 到公安机关要求不要处理甲。 [问题]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第四章 犯罪概念
【教学要求】 1、明确犯罪的性质和犯罪概念的意义。 2、掌握犯罪的基本特征。 3、了解犯罪概念的类型。 【学习重点】犯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教学内容】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的概念(P55) (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决定轻重大小的因素)(P56) 犯罪的基本特征(P56-58) 犯罪概念的意义(P58)
2.[案情]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 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 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 , 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 处多次进行盗窃 , 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 ,以及手 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 问题 ] 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 论处?
【案例分析】 1、【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 12月 19日 ,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 ,在 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 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 纬 52 。 40’00” 上空时 , 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 , 以机 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 随即锁上驾驶 舱门 ,扭动自动驾驶仪 ,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 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 ,19日14时30分许,该机 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原因有三:其一,被告盗窃的是其同住亲属的财物,而且数 额相对不大。案发后 , 被告的同住亲原乙不要求追究甲 的刑事责任 ,而且甲的家属已对乙的损失作了赔偿 ,故甲 的盗窃行为不像一般盗窃犯罪那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 性。其二 , 甲的盗窃数额虽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 较大”的标准 ,但盗窃的数额是否较大 ,不是区分盗窃罪 与非罪界限的唯一标准 , 还应综合其他犯罪情节考虑。 被告人甲采取的是趁乙不注意而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得财 物的 , 不像其他盗窃犯罪分子那样用拔门撬锁、挖墙掏 洞等性质比较恶劣的手段 , 并且甲每次窃取的财物数额 很少 ,而不是将所见到的乙财物全部拿走 ,因而综合本案 的全部情况看 , 甲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其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自 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 ,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 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 , 在处理时也要同在社会上 作案有所区别。”所以, 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对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