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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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提供施工企业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含分包企业)。

提供按规定已经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含分包合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明确政府监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管人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5.07•【文号】建办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办科[2012]1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我部组织对《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经报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工作(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工作)是实施建筑节能行政管理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已纳入国家统计体系。

做好统计调查工作,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状况和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科学制定建筑节能规划、政策、标准,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制定建筑节能目标、实施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施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贯彻和实施《报表制度》,全面推进统计调查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二、明确职责分工《报表制度》明确我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工作,分省市两级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报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统计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规范统计调查工作,进一步细化、落实本地区统计调查工作分工和相应的职责,有效保障统计调查工作的深入有序开展。

三、认真抓好统计数据审核与分析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管,采取逐级审核的方式,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同时要对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数据进行定期检查与抽查,并设立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抽查情况。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2-22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2-22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

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1页共8页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31•【文号】建质[2006]192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节能管理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6]19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做好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6.10•【文号】建城[2008]106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106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附件: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供热能源消耗,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第三条从事民用建筑的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在编制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规划中对新建建筑实施供热计量和既有建筑及其供热系统供热计量改造提出工作目标,计划安排和保障措施,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2023年修改)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2023年修改)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施行日期】2023.11.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2012年11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公布根据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节能评价考核内容,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政策措施,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组织编制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标准,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标准及定额,指导全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六条鼓励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省推广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建筑节能意识。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使社会公众和房屋购买者、使用者了解和掌握建筑节能相关指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在建筑物施工、销售阶段,将建筑物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建筑物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公示的内容)节能性能:主要公示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以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的效率,并与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参数进行对比。

节能措施:居住建筑的节能措施主要包括:围护结构中墙体、屋面、地面(楼面)、门窗(幕墙)所采取的节能措施;供热采暖(制冷)系统所采取的节能措施;公共建筑的节能措施除上述外,还应包括空调、通风、照明等方面的节能措施。

具体内容按附件规定选择。

第三条(公示的范围)新开工或销售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的既有民用建筑都应该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第四条(公示的方式)建筑节能信息通过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在房屋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方式予以公示。

施工单位应当将所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信息在施工现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质量保修书中予以载明;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将所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应在合同的“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栏目,增设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对销售的商品房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建筑节能信息内容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双方作出承诺性约定(详见附件)。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栏目,对围护结构墙体、屋面、地面(楼面)等保温工程和节能门窗(幕墙)的保修期,以及对供热、供冷系统、通风、照明系统的节能设备和调控、计量装置等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0722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0722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建质安〔2011〕225号各区住房和建设(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质函〔2011〕5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粤建质函〔2011〕53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统计的通知-建科函[2012]37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统计的通知-建科函[2012]37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统计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统计的通知(建科函〔2012〕3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全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及2011年节能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1〕76号)要求,为做好建设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工作,我厅于2011年9月,确定了100家建筑业重点用能单位,并会同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于本月9日召开了全省建设系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试点培训会。

现将有关会议要求通知如下:1.各有关单位根据《登陆用户名及初始密码》(附件一),登陆“安徽省统计快速调查直报系统”(网址:http://220.178.10.6),于1月31日前,填报单位去年用能数据。

2.能源统计采用季报形式,此次填报后,每逢1月、4月、7月、10月的18日前,各有关单位需登陆系统,填报当年累计用能数据(1月填报数据为上年度累计用能数据)。

3.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研读《非工业重点企业能源调查网上报送说明》(附件二)、《全省重点领域用能单位季报指标解释》(附件三)和《重点用能单位季报填报应注意的问题》(附件四),确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工作。

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完成数据填报任务。

数据填报任务完成情况将与企业评优评先及资质升级相挂钩。

填报过程中,如有政策方面的疑问可咨询省统计局刘艳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朱力(************),如有系统操作方面的疑问可咨询省统计局钟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国办函〔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3月12日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领域是我国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

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节约优先、问题导向、系统观念,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持续提高建筑领域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水平,加快提升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到2025年,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面积比2023年增长0.2亿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比2023年增长2亿平方米以上,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超过55%,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

到2027年,超低能耗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一步推进,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建成一批绿色低碳高品质建筑,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04•【字号】建稽函〔2014〕1853号•【施行日期】2014.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稽函〔2014〕185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市容(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稽〔2014〕16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近几年,我省城乡建设事业得到蓬勃发展,城乡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群众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情况时有发生,建立健全举报管理制度,对于及时纠正和制止违法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十分必要。

因此,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稽查执法机构,一定要站在关心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和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贯彻落实好《办法》的认识。

二、认真学习贯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稽查执法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的各项规定,要学深学透,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切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和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稽查执法机构要依据《办法》,并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或完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的实施细则。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稽〔2014〕166号)2014年12月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2.04•【文号】建科节函[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建科节函[2009]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09年1月12日,我司在北京召开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

会议总结了测评机构2008年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开展情况,着重研究分析了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讨论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思路,明确了2009年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重点工作任务和计划安排。

现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见附件,请在http://下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附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快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于2009年1月12日在北京召开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六家国家级测评机构的分管领导和技术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列席了会议。

会议总结了测评机构2008年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开展情况,着重研究分析了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讨论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思路,明确了2009年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重点工作任务和计划安排。

现将会议确定的下一步重点工作事项纪要如下:一、进一步建立完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各项制度1、按照我部立法计划,2009年上半年完成《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规定》(初稿),由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清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清单

第3页
序号
14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
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
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
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
省建设干部学校(省住房和建设执业 资格注册中心)
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
业。第九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六条: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
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
13
取得二级结构师执业资 格人员在皖未注册证明
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第四条:注册工程师按 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第六条:注册工程
省政务服务中心省住建厅窗口(省住 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第1页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
5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 、丙级资质证书增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12.25•【文号】建标[2015]230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提高建设工程定额科学性,规范定额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12月25日附件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定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第四条定额管理包括定额的体系与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定额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国各类定额的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工作。

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体系与计划第七条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编制的统一要求。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建质[2012]261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建质〔2012〕26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指导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做好建筑节能审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34/1466-2011)和《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34/1467-2011),我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安徽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建设〔2005〕272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工程质量安全处联系。

2012年12月7日附件: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一、总则(一)为指导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做好建筑设计文件的节能审查工作,特制定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二)建设单位要把实施建筑节能标准作为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阶段的基本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企业违反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种材料设备。

报送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等,必须包括建筑节能的设计内容并且符合有关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经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三)勘察设计单位要遵循建筑节能法规、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要把节能设计落实到建筑热工和机电设备等各个专业;不符合节能标准的设计为不合格设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建筑节能标准为建设单位搞另一套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重点,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施工图审查报告中专列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3.21
•【字号】建科函[2011]242号
•【施行日期】2011.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的通知
(建科函〔2011〕24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
为积极开展我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经申报、评审,现将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专委会专家的主要职责为:承担安徽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工作;经我厅推荐,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工作;参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评价标识相关技术文件的制定工作;协助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咨询服务、科研和新技术推广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我厅将适时组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项培训工作,请有关专家积极参与。

附件: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陆续开展的多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清理,我厅现行有效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8件(截至2020年7月),废止文件15件,现予以公布。

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7月)序号文号文件名1建办〔2008〕1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2建办〔2013〕2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信访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3建办〔2013〕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建办〔2017〕1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大行政决策公共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5建办〔2019〕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7建办函〔2020〕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修订)》的通知8建法〔2016〕2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9建法函〔2018〕247号关于《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10建房改〔2001〕103号关于继续做好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建房改〔2006〕365号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12建保〔2014〕145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13建保〔2014〕155号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14建保函〔2016〕126号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15建保〔2018〕15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16建保函〔2018〕33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7建保函〔2019〕161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18建标〔2013〕52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19建标〔2015〕108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建标〔2015〕23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试行)》的通知21建标〔2016〕254号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工作的通知22建标〔2017〕57号关于提高建筑设计水平的意见23建标〔2017〕26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4建标函〔2017〕616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25建标〔2018〕11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26建标〔2018〕143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7建标〔2018〕177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28建标(2019〕45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9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30建标(2019〕9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1建房字〔1993〕445号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理解放初期私人房产有关问题的批复32建房字〔1997〕239号转发建设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33建房字〔1997〕360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34建房〔1998〕293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35建房〔1998〕310号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6建房〔1998〕35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37建房〔1998〕455号转发建设部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38建房〔1999〕3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39建房〔1999〕212号关于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请示的答复40建房〔2001〕1 号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41建房〔2000〕79号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网点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42建房〔2000〕1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知43建房〔2000〕4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激活房地产市场的通知44建房〔2001〕228号关于转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45建房〔2001〕279号转发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46建房〔2001〕366号关于贯彻建设部修改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六个规章的通知47建房〔2001〕42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8建房〔2002〕16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49建房〔2002〕200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50建房〔2002〕288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的通知51建房〔2013〕92号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52建房〔2015〕10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53建房〔2016〕226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54建房〔2017〕6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55建房〔2017〕6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督促物业企业加强物业使用维护落实物业服务的通知56建房〔2017〕9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57建房〔2017〕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58建房〔2017〕1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扎实推进民生工作的通知59建房〔2017〕23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的通知60建房〔2017〕24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调控责任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61建房函〔2017〕28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62建房〔2018〕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63建房〔2018〕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64建房〔2018〕9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65建房〔2018〕16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6建房〔2019〕3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67建房〔2019〕56号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68建房〔2019〕67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9建房函〔2019〕13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通知70建房〔2020〕2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71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商品房建设及销售行为监管的通知72建管〔2002〕3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3建市〔2015〕16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74建市〔2015〕17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75建市〔2018〕8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76建市〔2018〕13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77建市〔2018〕139号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78建市〔2018〕16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79建市〔2018〕217号关于大力促进全省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80建市〔2019〕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81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82建市〔2019〕37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83建市〔2019〕8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4建市〔2019〕93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85建城字〔1996〕64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86建城〔2002〕340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87建城〔2015〕194号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88建城〔2019〕65号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89建城〔2019〕1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90建法函〔2004〕483号关于《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建法函〔2011〕470号关于巢湖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对在荒山购买土方用于城市工地建设造成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92建村﹝2017﹞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房改造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93建村[2018]24号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标准和流程的通知94建村﹝2020﹞1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95建管〔2007〕243号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96建管〔2008〕50号关于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皖备案下放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通知97建质〔2010〕9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98建质〔2010〕77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99建质〔2014〕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100建质〔2014〕2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02建质〔2015〕98号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103建质〔2017〕157号关于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意见104建质函〔2017〕19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105建质〔2018〕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06建质〔2018〕3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107建质〔2018〕16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08建质〔2018〕16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109建质函〔2018〕328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10建质函〔2018〕2284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机构标准及考核流程的通知(拟修订)建质函(2018)231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112公告2019第49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的公告113建质〔201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114建质〔2020〕4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115建质〔2020〕4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116建科〔2009〕63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117办科函〔2010〕6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118建科〔2010〕167号关于在城乡建设领域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的通知119建科〔2010〕168号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目录》的通知120建科〔2012〕1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21建科〔2013〕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法制办公室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122建科〔2014〕12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123建科函〔2014〕1405号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124建科函〔2015〕1829号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125建科〔2016〕229号关于加快推进钢结构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126建科函〔2016〕1936号关于加快推进省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实施的通知127建科〔2017〕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工作的通知128建科〔2017〕10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129建科〔2017〕15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通知建科〔2017〕238号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131建科函〔2017〕1292号关于建立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工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32建科函〔2017〕205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133建科函〔2017〕294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34建科函〔2018〕25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建设监管工作的通知135建金〔2017〕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36建计〔2018〕1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施意见》137建计﹝2018﹞5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38建人〔2019〕8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废止文件目录文号文件名1建管〔2005〕225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2建管〔2006〕38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3建质〔2012〕97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4建质函〔2012〕115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和“两场”联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5建质函〔2014〕7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打印及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6建质函〔2014〕74号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广使用“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的通知7建质函〔2014〕930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监管通”系统的通知8建质函〔2015〕2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9建质〔2016〕227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办法建质函[2016]65号关于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工作的通知11建质函〔2016〕20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网上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12建质函[2016]5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13建城〔2017〕1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违法建设与违法用地认定处置指导意见》14建办函〔2019〕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15建质函〔2019〕525号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结束——。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复函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复函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复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8.30•【文号】建办厅函[2016]805号•【施行日期】2016.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复函的通知建办厅函[2016]80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部机关各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6年8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工商总局:你局会同有关部门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一、国务院同意《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方案》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逐级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保障,确保在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方案》实施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落实好《方案》各项任务。

工商总局负责制定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定期汇总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方案》情况进行督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8月8日附件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制定本方案(以下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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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8.27
•【字号】建科[2008]174号
•【施行日期】2008.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建科〔2008〕174号)
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加强了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对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应高度重视,专人负责,积极做好《办法》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全民节能意识。

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情况将列入本年度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内容。

请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办法》要求,认真做好民用建筑施工、销售环节的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对未按《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建设单位,依据《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
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略)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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