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篇
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
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劳动法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女职工权益保护是很多人关注的内容,当女职工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用劳动法来保护。
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劳动法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享有以下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1、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应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除此之外,还有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等其他权益。
女职工劳动强度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三期”劳动特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劳动: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假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9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女职工也成为了经济发展的主力,劳动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哪些呢?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法律知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平等和发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劳动的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享有平等就业、平等劳动、平等报酬的权利,不得因性别遭受任何歧视。
第四条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包括工资、工时、休假、职务晋升、职业培训等。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就业保障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歧视女职工的就业。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身体状况和工作需要,为其提供适宜的劳动岗位和工作环境,确保其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八条女职工产前和产后有权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支付产假工资和奖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生育保健服务,建立健全的产前、产后护理机制,保证女职工健康生育和恢复。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也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等为由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职业发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并依法制定适应女职工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人事管理中,不得因性别而对女职工设置任何不平等限制,并且不得对女职工进行性别歧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培训机会,提升其专业技能和素质,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章特殊岗位保护第十四条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较大、工作环境较差的特殊岗位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其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对于需要进行夜班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其休息和工作条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女职工因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其身体健康和安全,在企业中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使用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企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用人原则,依法平等就业,不得拒绝女职工的就业和职业晋升。
第四条企业应当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和对女职工的不公平待遇。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对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职业危害等进行全面、系统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劳动条件保护第六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假期等劳动条件标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女职工孕期保护、生育保护和哺乳期保护,保障其健康和生理需求。
第八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理期假、妇女病假和生育护理假等,合理安排工作和生活。
第九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加强女职工的职业发展和能力提升。
第三章劳动环境保护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评估和环境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职业病危害和劳动环境问题。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手间、更衣室等基本劳动条件,确保其身体健康和生活需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管理和使用,加强女职工的劳动安全保护。
第四章职业危害保护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保障女职工健康和安全。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规划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和劳动防护设备,全面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对涉及职业危害的岗位进行专业的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提升女职工的职业防护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的申诉和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劳务合同法全文关于女职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女职工在劳动中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劳务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签订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当明确女职工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事项。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者降低女职工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当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三章劳动保护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第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劳动:(一)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三)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十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务合同。
第四章休息休假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章违法责任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女职工劳务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哺乳假规定
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哺乳假规定最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女工哺乳期规定1、《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第六条中第(一)、(五)项的作业;(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3、根据该《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第9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关于合同解除问题方面1、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另外,20XX年新出台的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孕期女职工保护法律规定
孕期⼥职⼯保护法律规定对于孕期⼥职⼯保护法律规定,你了解吗?相信还有不少⼈对此还有疑问,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为⼤家收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下⾯由⼩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起来看看吧!孕期⼥职⼯保护法律规定关于孕期⼥职⼯保护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内容:1、不得与⼥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职⼯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单⽅与⼥职⼯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的劳动合同履⾏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产后⼀年,才能与⼥职⼯解除劳动合同,但⼥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安排⼥职⼯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 个⽉以上的⼥职⼯,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所谓“夜班劳动”⼀般系指从当⽇22点⾄次⽇6点从事劳动或⼯作。
怀孕⼥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氧化碳、⼆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烯、氯⼄烯、环氧⼄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标准的作业;(2) 制药⾏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进⾏的⼟⽅和⽯⽅作业;(5) 《体⼒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处作业。
3、适当给予⼯间休息或适当减轻⼯作。
《⼥职⼯保健⼯作规定》第⼗条规定:“妊娠满7 个⽉应给予⼯间休息或适当减轻⼯作。
”《上海市⼥职⼯劳动保护办法》根据妊娠期的不同情况作了⼀些有针对性的规定:⼥职⼯妊娠7个⽉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间休息1⼩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安全生产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女职工生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女职工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
第五条女职工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尊重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关注女职工的健康权益;(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三)科学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改善劳动条件;(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政策措施,保障女职工安全生产权益。
第七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安全生产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女职工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女职工安全生产权益保障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安全风险和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合理安排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保障女职工的休息和休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以下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二)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重体力劳动;(三)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禁忌劳动;(四)禁止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五)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六)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危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特别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雇佣的女职工,包括全职和兼职女职工。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一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解雇或降职女职工,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身体状况,进行必要的工作调整和安排,确保其健康和安全。
女职工怀孕期间,应按规定享受产假,具体假期长度根据怀孕周期和身体状况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足额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条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如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协商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或进行合理调岗,保证其就业权益。
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提供文明、卫生和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措施,如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等,确保其工作安全。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组织开展相关的岗位培训,提高女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职业素质,提升工作能力。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女职工权益保护制度,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和解决女职工的合理诉求。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执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女职工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遭受工资拖欠、遭受侵犯等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劳动部门所有。
以上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的草拟文本,该草案旨在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
如需最终生效,请遵循法律程序进行公告和审议。
关于怀孕期间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怀孕期间劳动法的有关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关于怀孕期间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分娩期:90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聘用的女职工,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形式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保护性隐私环境,防止性别歧视和性侵犯。
第二章劳动条件保护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实际需要和生理特点,提供适宜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确保女职工身心健康。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和休息场所,确保女职工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女职工需要的卫生保健设施,做好劳动卫生保障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工作。
第三章保护性隐私环境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尊重女职工个人隐私的工作环境,确保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得到保护。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措施,保护女职工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心理保护工作,建立相应的心理健康保护机制。
第四章防范性别歧视和性侵犯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别歧视行为。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性侵犯预防和处理机制,及时应对性侵犯事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女职工因违反本规定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提起赔偿或者请求司法救助。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全国妇联委员会。
简要注释:女职工:指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女性职工。
劳动条件:指用人单位提供给女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
保护性隐私环境:指用人单位创造的一种尊重女职工个人隐私的工作环境。
性别歧视:指基于性别而导致的不公平对待。
性侵犯:指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实施的侵害性行为。
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
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范本
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就业保护1.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性别差异而给予不公平的待遇。
2.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合理安排工作内容和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和对女性生理有害的高强度工种。
3. 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婚姻家庭权利。
第三条工资福利保护1.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不得因性别差异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2.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3.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产假、哺乳假等特殊假期,并保障其工资待遇。
第四条生育保护1.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女职工提供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
2.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的工作岗位和职务。
3.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职业安全健康保护1.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防止职业病和意外伤害。
2.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3.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女职工的职业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性骚扰防治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制度,明确性骚扰的定义和主要表现行为。
2. 用人单位应当公开承诺,禁止性骚扰行为,并加强宣传培训。
3. 用人单位应当设立职工举报投诉渠道,及时调查处置性骚扰行为,并保护举报投诉人的隐私权。
第七条工会参与监督1. 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工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接受工会的监督和指导。
2. 工会应当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用人单位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3. 工会应当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权益保障培训,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劳动法关于女性的相关规定
一、劳动法关于对女职工的法律规定: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具体享受的权利如下:一、不被辞退解读: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辞退,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二、劳动安全解读:孕期与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强度大的、有危险性的工作。
怀孕七个月以后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1、怀孕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哺乳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女性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是为保护女职工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的女职工。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内从事的女性劳动者。
第三条特别规定为坚决保护未成年女职工、孕期女职工、哺乳期女职工、计划生育女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本规定特别规定如下:1.未成年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遵循未成年劳动保护规定;2.孕期女职工工作期间应免除超时、夜班等强度较大的劳动,同时要特别关注孕期保健;3.哺乳期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母婴室;4.计划生育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遵循计划生育特别保护规定。
第二章就业与选拔第四条违法性别歧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性的性别而限制其从事职业,不得歧视、限制招用女职工。
第五条女职工的就职条件用人单位在确定招用女职工的条件和要求时,应当参照同等招聘条件和要求来确定,不得以性别为理由降低条件、要求。
第六条工作场所条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工作需要,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劳动保护设施。
第七条工资福利保障用人单位应当按季度为女职工核算应发工资,保证发放及时、足额,并向女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劳动时间和休息第八条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为女职工安排不超过八小时每日、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
第九条假期用人单位应当合法安排女职工的婚假、产假、陪产假、流产假、哺乳假等相关假期,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放假制度。
第十条加班及夜班工作1.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女职工加班。
2.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间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不得安排进行夜班等劳动。
3.凡女职工安排进行夜班等劳动的,应当经过女职工本人同意,并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章保护措施第十一条预防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预防性措施,预防出现或减少女职工受到的劳动误伤、职业病害、安全事故等。
2023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内容【优秀8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内容【优秀8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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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篇一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二)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四)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三)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四)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女性参与到各行各业的比例不断提高,女职工成为了社会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由于生理特点和家庭责任的原因,女职工在就业过程中往往面临着比男性更多的困难和问题。
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关于女职工“三期”保护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三期”保护的概念与内涵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保护。
这一特殊保护被称为“三期”保护,即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和哺乳期保护。
具体来说,孕期保护是指孕妇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产期保护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并有权在产假期满后返回原岗位;哺乳期保护是指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有权利享受哺乳时间,并且用人单位应提供哺乳条件。
“三期”保护的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利,使她们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能够得到合理的安排和照顾,不受工作的影响;二是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使她们在“三期”内依法享有相应的产假和哺乳假,不受歧视和侵犯。
这种特殊保护的设立,旨在促进我国女职工的就业机会和就业环境,增强其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三期”保护的法律依据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有权享受相应的假期,并且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而言,孕期至少享受98天的产假,怀孕7个月以后的女职工,应当有权享受15天的产前假;产期至少享受98天的产假,生育多胞胎的女职工,每多胞胎多享受15天的产假;哺乳期至少享受1小时/天的哺乳时间,哺乳期直至婴儿一周岁。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更是对女职工“三期”保护做出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包括了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和哺乳期保护。
最新女职工保护法全文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女职工保护法全文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是很多的,并且我国劳动部门还专门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接下来,针对这部法律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内容,赢了网小编为大家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食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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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分娩期:90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根据各地政策,报销范围有差异)再次归纳:现在绝大多数的孕妈咪都是职业女性,所以,怀孕生产常是就业或复职时面临的难题之一。
好多妈妈都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我们总结了以下经验,希望准妈妈们保护好自己,了解自己在怀孕时应享有的权利。
怀孕妇女的权利须知身为职业妇女,一旦怀孕,常在工作中收到某种约束,有些单位也会出现以怀孕作为理由辞退女职工的情况,从而导致怀孕妇女在工作职场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那么,怀孕妇女应享有的权利是什么呢?•一、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一般而言,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大约分为下列几种:1、怀孕解雇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
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
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
2、产后解雇是指怀孕妇女在产后再回到工作职场,却遭受解雇。
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权利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1、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全职妈妈重入职场成本分析2、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
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三、关于产假·产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流产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上班期间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丈夫休护理假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
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HOW:该如何执行你的工作,有何技巧。
确认工作代理人在列出工作明细表后,与主管领导沟通,及早确定工作代理人。
由于职务和职位的不同,你的工作代理人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分给不同的人负责不同的工作项目。
交接工作与工作代理人交接工作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
在产假前,让代理人了解你工作的脉络与流程,并提前进入工作状态,万一你出现早产症状,可轻松离开。
同时,让代理人同与工作有密切联系的同事熟悉,并告知同事,代理人将在产假期间接替你的工作。
产假期间与公司保持联系在产假期中可以与代理人通电话,关心一下他的工作状态,虽然有时会比较麻烦,但不吝啬这点时间与耐心,才是以后在职场生存的长久之道。
假期结束前的准备工作当你还沉浸在与宝贝快乐相处的产假时,会突然发现产假要结束了,所以假期结束前的一两周妈妈要收心了!您可以与同事,尤其是工作代理人聊聊工作进展的程度,现阶段有哪些工作是迫在眉睫,也可以拿出那张工作明细表,让代理人详细说明每件工作的最新状况。
这样,你一回到公司就可以迅速找回原来的感觉!请产假6大重点请产假请多久?除了国家法律规定,公司安排,还有许多具体的个人情况。
在你做出决定之前,不妨问自己以下几个问题:家庭经济方面:如果是双薪家庭,突然失去部分收入,又增加了宝宝的开销,能负担得起吗?有没有买房、买车的贷款压力?情绪管理方面:你身兼二职,既要照顾家又要在职场上打拼,本已身心俱疲,但宝宝是天使般的魔鬼,当他闹情绪时,你是否有足够的EQ与IQ来面对?家庭支持方面:你的爱人、父母、公婆对你请产假的态度如何?职场竞争方面:产假越久,对工作会越感到生疏,回到职场出现的落差越明显,你是否有能力弥补这一落差?如果不能,你又有什么解决方案?公司运营方面:公司运营状态如何,对员工的各种福利待遇会有所不同,所以这也是考虑请产假时需谨慎拿捏的一个重点。
亲子关系:除了你自己之外,有无合适的人选照顾宝宝?交给保姆放心吗?为了工作,肯定要失去许多与宝贝相处的快乐时光,你能舍得吗?四、哺乳期女职工享有的权利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每班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两次授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授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含人工喂养)。
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接触铅、汞、砷、苯、三硝甲苯等有毒物质。
各种相关法律都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除责令其改正外,还要视其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及行政责任。
五、如发生争议,解决的办法如果孕妈妈或哺乳妈妈在劳动权利受到了侵犯,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了解了这些应享有的权利,准妈妈和新手妈妈就可以更好地安排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毕竟,新时代女性,要拥有美满的家庭,也应拥有快乐的上班时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