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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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

诚实信用原则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精神。在我国法治日趋成熟的今日,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予以确认。民事诉讼法和民法不同,作为程序法其更注重于效率。因此,怎样具体实施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才能保证效率,怎样去权衡保证法院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利和约束其行为等问题都是值得探讨与思索的。法律原则作为一种高度抽象的法律存在,如何在现实中具体操作,对法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诚信”一词最早出现在《商君书》,其乃是修身立命之本,强调操守和自律,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道德范畴。如今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订,诚实信用原则由一开始的饱受争议到现今已逐渐融入其中,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中西方诉讼文化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中国自古就被誉为礼仪之邦,其中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古老的伦理道德标准,对人们平时的生产生活无一不起着警示作用。然而在古代,官府作为诉讼中立的一方往往为了达到维护统治、稳定社会的目的而使用欺诈等手段来解决民事纠纷,失了诚信。

西方的程序法发展相较于中国要早上许多,早在罗马法时期诚实信用原则就初见雏形。罗马法将当事人的诉讼违法行为分为三种:(1)诉讼的主张虚假;(2)有意的违法诉讼;(3)扰乱或拖延等有目的的诉讼。

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的诉讼法,不难看出诚实信用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单纯靠人的自律性来解决问题是有局限的,其亦需要外在的约束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民事诉讼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进程

早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近代就有所记载。1922年的《民事诉讼条例》中就参考了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体系,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故意陈述虚伪之事实,或对他造提出之事实或证据故意妄为争执者,法院得科以300元以下之罚款。”到了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出台,许多条款也涵盖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但都缺乏具体和体系化的规定。

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新修订,诚实信用原则明确纳入法律条文之中,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求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所遵循的真实义务,伴随着时代的变化同时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有了更高的要求。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分析

(一)为防止滥用诉讼权利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在现有提倡保护私有权利的大环境下,也出现了许多滥用权利的现象,但目前民事诉讼中许多的滥用权利都并无法律的规制措施,因此有必要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予以确立,针对一些常见的行为来制定更为详尽的相关约束性法律。

(二)保证事实的真实可靠性

诉讼过程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陈述以及证据来还原事实,只有当事人各方能够如实的阐述和提交证据才能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善意的和真诚的心来进行诉讼,在诉讼中任何一方都负有真实阐述的义务和遵循程序的义务。民事诉讼法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既是保证了这一基本原则的地位能够得以体现,也是作为诉讼参与的各方当事人最基本的要求。

(三)提高司法效率

公平正义是司法活动的灵魂,那么高效的司法活动则是其最基础的前提。诉讼活动是法院在运用法定的审判权来寻找事实、解决纠纷的过程,良好的诉讼程序则是如何提高司法实践中诉讼效率的关键所在。程序的效率是通过各方遵循既定的程序规则和遵循内心的诚信来

进行诉讼活动,诉权的滥用、诉讼过程的矛盾言行等行为都可能影响到正常诉讼活动,导致诉讼效率的低下。

三、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思考

“诚实信用”作为法律原则,是一种具有指导性质的思想。一般的法律条文都是由基本原则的思想指导下所产生的,只有基本原则与法律概念以及一般条文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的体现基本原则所贯穿于法律本身的始终。如何把原则具體化成为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让“诚实信用原则”变成强而有力的指导性原则的关键,同样具体化的约束措施也能警示那些企图破坏诉讼规则的人。

(一)对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主体范围的界定

我国在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目前还存在争议,有部分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不适用于法院和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现阶段,我认为无论是法院或者是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是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组成的部分,既然存在与民事诉讼活动之中就理应受到民事诉讼法的约束。既然诚实信用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必然贯穿于整个诉讼法之中,同时其他条文中的规定并非是一种简单的重复,而是法律精神存在于法律的各部分的体现,是民事诉讼法灵魂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相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更是如此。

(二)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守则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规定,可视为禁止诉讼权利滥用的直接依据。但这一规定也正是现行民事诉讼法不足的体现之一,该规定下没有规定具体的规制手段。如何将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化,具体上可以从引入真实义务人手。

当事人的真实义务通常是指在事实主张上的真实,但却又并不是局限于事实上的主张,在申请、举证同样也是存在的,但事实却是主要考虑的问题。真实义务与如实陈述不尽相同,只是单纯的要求当事人不得作虚假的陈述而已,伴随着中国凸显的道德危机这一同时也是

道德要求的法律义务也就面临更为突出的挑战。

虽然制度在不断健全,但某些方面仍然缺乏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的各种滥用诉讼权利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应对措施,致使各种现象有仍有蔓延的趋势,故健全这一制度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三)法院中间地位的确立

对于法院如何权衡其处于民事诉讼中地位,各方均有自己立场,我认为法院身处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之中,其不应该脱离诉讼规则之中,对当事人的要求同样适用于法院。法院既然居于当事人之间,更应当对其有着更为严苛的规范,只有法院能够严守诚实信用原则才能要求当事人同样去遵循这一原则。

一方面,保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范围之内。如果法官能够意识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谦抑性特点,就可以有效的避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被泛化,不至于把非诚信的诉讼行为都评价为违反诉讼诚信。

另一方面,禁止突袭裁判。突袭性裁判主要是指案件事实陈述和证明上的突袭、诉讼过程中的突袭及法律具体适用的突袭,防止突袭裁判的核心是对法院诉讼活动的规范。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只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正当的适用法律,充分给予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陈述、表达意见以及做出合理解释,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禁止突袭裁判既是充分辩论的体现同时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四、结语

诚实信用的诉讼机制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有效保证,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减少诉讼当中的道德风险,协调司法实践当中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具有重大意义。但诚实信用原则绝非孤立的,它需要将基本原则和具体条文有效的结合,通过程序的正义来实现实体的正义才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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