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再就业培训补助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单位__年第__季度申请职业介绍补贴人数__人,符合申请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中列支职业介绍补贴资格的规定,申请的职业介绍补贴金额为__元。
200年月日(盖章)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单位__年支职业介绍补贴资格的规定,申请的职业介绍补贴金额为__元。
附件一:杭州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
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审批表
职业介绍机构(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单位全称
单位地址
单位性质
□公共职介服务机构□非营利性职介机构□其他
负责人
姓名
经办
人员
姓名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基本帐号
补贴标准
小计人数
小计金额
符合享受100元/人
符合享受50元/人
档案保管10元/人
合计
200年月日(盖章)
市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单位__年第__季度应享受职介服务补贴人数__人,金额为__元。
200年月日(盖章)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就业困难群体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使用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就业困难群体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04.07•【字号】杭劳社计财[2004]85号、杭财社[2004]230号•【施行日期】200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就业困难群体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使用管理的通知(杭劳社计财[2004]85号、杭财社[2004]230号)各区(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关于促进再就业工作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帮扶困难群体长效工作机制,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技术水平,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实现再就业,根据《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杭劳社就[2003]320号、杭财社[2003]l069号、杭国税所[2003]第824号)文件要求,现就实施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培训后的技能鉴定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再就业培训后技能鉴定补助对象和范围杭州市区(除萧山、余杭区外)持有《就业援助证》的失业人员,凡参加再就业技能培训后均可免费享受初、中级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和证书工本费。
二、技能鉴定补助的办法和标准杭州市属各鉴定站(所)在为持《就业援助证》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技能鉴定后按标准和程序申报鉴定补贴。
技能鉴定费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杭价费[2003]15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0%,在市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其余部分费用由各鉴定站(所)承担。
证书工本费按每人10元标准在市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补贴。
三、申请再就业技能鉴定补助费需提供的材料杭州市属各鉴定站(所)为持《就业援助证》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技能鉴定向市申请鉴定费用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65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65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建设,我们修订了《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2月1日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就业登记第三章失业登记第四章就业创业证发放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享受就业失业政策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用城乡劳动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或退出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或注销,适用本办法。
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或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以及招用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杭劳社法[2010]225号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杭劳社法[2010]225号)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我局对本局制发的2007年12月清理后公布继续执行的14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111件,予以废止的28件,宣布失效的8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 1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1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清理意见一、就业再就业1关于进一步简化用人单位招用人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计[2001]87号继续有效2关于杭州市区办理失业登记期限的通知杭劳就[2001]174号继续有效3杭州市劳动局、杭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劳就[2000]211号杭档发[2000]68号继续有效4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录用备案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有效5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3]263号继续有效6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加强职业介绍补助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杭劳社就[2003]232号继续有效7关于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实施办法杭劳社就[2003]200号继续有效8关于统筹地区以外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4]130号继续有效9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有效10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4050”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40号继续有效11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43号杭财社[2006]633号继续有效12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97号杭财社[2006]960号继续有效1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劳动力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243号杭财社[2006]1021号继续有效14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190号继续有效15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15号继续有效16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14号继续有效17关于印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申领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0号继续有效18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1号继续有效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2号继续有效20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一次性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3号继续有效21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4号继续有效22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5号继续有效23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站补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67号杭财社[2009]962号继续有效24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75号杭财社[2009]936号继续有效25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80号杭财社[2009]963号继续有效26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失业人员创业园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29号杭财社[2009]989号继续有效27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91号杭财社[2009]988号继续有效28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有关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81号杭财社[2009]964号继续有效二、劳动工资29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在中专、技校学习期间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的通知杭劳薪[1993]54号继续有效三、基本养老保险30关于固定职工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的通知杭劳险[1994]60号继续有效31关于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女职工按现岗位条件退休的通知杭劳险[1997]207号继续有效32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审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杭劳险[1997]149号继续有效33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劳险[1997]154号继续有效3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杭劳险[1998]135号继续有效35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城迁子女工龄问题的通知杭劳险[1998]168号继续有效36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杭劳险[1999]105号继续有效37杭州市本级企业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杭劳险[1999]136号继续有效38关于下岗职工办理“协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险[1999]297号继续有效39关于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后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杭劳险[2001]027号继续有效40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实施意见杭劳社险[2001]8号继续有效41关于参加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杭劳社险[2001]25号继续有效42关于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个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办法杭劳社险[2002]46号继续有效43关于“协缴”人员变更协缴期限后有关社会保险费清算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劳社险[2002]170号继续有效44关于部分省(部)属企业参加杭州市区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险[2002]178号继续有效45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杭劳社险[2002]241号继续有效46关于对列入供养对象的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提高生活费标准的意见杭劳社险[2003]22号继续有效47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杭劳社险[2003] 150号继续有效48关于部分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劳社险[2003] 172号继续有效49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社会保障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杭劳社险[2003] 259号继续有效50关于明确对企业部分原担任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杭劳社险[2004]24号继续有效51关于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意见杭劳社险[2004]193号继续有效52关于杭州市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实行脱钩改制后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杭劳社险[2004]302号继续有效53杭州市区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杭劳社险[2005]19号继续有效54关于杭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杭劳社险 [2005]22号继续有效55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劳社险[2005]292号继续有效56关于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劳社险[2006] 214号继续有效四、基本医疗保险57关于杭州市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自制制剂的通知杭劳医[2001]203号继续有效58市劳动局、商业银行《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西湖-医疗保险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医[2001]182号继续有效59市劳动保障局、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2]53号继续有效60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2]109号继续有效61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经费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2]157号继续有效62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杭劳社医[2002]264号继续有效63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报销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33号继续有效64市劳动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关于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125号继续有效65关于在杭的省部属(行业)企业职工协议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133号继续有效66市劳动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190号继续有效67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本级离休干部有关医疗待遇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192号继续有效68市劳动保障局、老干部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杭州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杭劳社医[2003]222号继续有效69关于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造口袋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257号继续有效70关于户籍在萧山余杭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3号继续有效71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9号继续有效72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10号继续有效73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11号继续有效74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119号继续有效75市劳动保障局、老干部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杭州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275号继续有效76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281号继续有效77市劳动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291号继续有效78关于停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的通知杭劳社医[2005]89号继续有效79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透析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5]267号继续有效80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适当调整杭州市市级单位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医[2006]175号继续有效81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医[2006]177号继续有效82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试行办法>杭劳社医[2008]5号继续有效五、职业技能培训83关于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实施办法杭劳社培[2003]276号继续有效84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杭劳社培[2004]20号继续有效85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杭劳社培[2004]21号继续有效86关于印发《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杭劳社培[2006]162号继续有效87关于印发《杭州市技师社会化考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培[2003]169号继续有效88关于印发《杭州市技师考评操作规程》的通知杭劳社培[2004]96号继续有效89关于开展政府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杭劳社培[2005]222号继续有效90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培[2009]197号、杭财社[2009]707号继续有效91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培[2009]205号继续有效92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劳社培[2009]230号杭财政[2009]861号继续有效93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2008年版)杭劳社培[2008]235号杭财社[2008]885号继续有效94杭州市大学生实训机构认定和证书核发暂行规定杭劳社培[2008]179号继续有效六、工伤保险95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险[1998]150号继续有效96关于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杭劳险[1998]166号继续有效97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劳险[2000]177号杭财社[2000]585号继续有效98关于贯彻执行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杭劳险[2001]95号继续有效99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区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实施办法》杭劳社工伤[2004]183号继续有效100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5]192号继续有效101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6]265号继续有效102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职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6]290号继续有效103关于杭州市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8]26号继续有效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104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及生活补贴管理办法杭劳社险〔2004〕136号杭财社〔2004〕443号继续有效105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管理办法杭劳社险〔2004〕137号继续有效106关于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设置及经费安排的意见杭劳社险〔2004〕138号杭编办〔2004〕55号杭财社〔2004〕441号继续有效107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部分统筹外项目费用实行代发管理办法杭劳社险〔2004〕139号杭财社〔2004〕442号继续有效八、劳动监察108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监[2007]320号继续有效109关于印发《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劳社法[2009]258号继续有效110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法[2009]348号继续有效九、信息管理111关于印发《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单位、个人基本信息管理办法》杭劳社信息[2009]235号继续有效附件2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清理意见一、就业再就业1关于领取蓝本户口来杭人员有关就业问题的通知杭劳计[1999]92号废止2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非正规组织就业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杭劳计[2000]190号废止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局关于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非正规组织就业和促进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2]143号废止4关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事特殊行业前置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2]200号废止5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车车主和三轮车车工就业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4]316号废止6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32号废止7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贸易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市信息化办公室、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教育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共青团杭州市委、市妇女联合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38号废止8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39号废止9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有关补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201号废止10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训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233号杭人[2006]340号杭财社[2006]991号废止11关于杭州市就业再就业政策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劳社就[2006]234号废止二、劳动工资12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杭劳社薪[2006]108号废止三、工伤保险13市总工会、劳动局、财税局关于全民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病故后遗属抚恤、生活补助的暂行规定杭劳薪[85]77号废止14市劳动局、财税局、总工会关于对《关于全民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病故后遗属抚恤、生活补助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杭劳薪[86]113号废止15市劳动局、总工会、财税局关于对《关于全民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病故后遗属抚恤、生活补助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具体问题的答复杭劳薪[86]150号废止四、基本养老保险16关于实施《杭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办法》中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杭劳险[1996]120号废止17关于对企业部分曾担任过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职工给予适当生活补贴的通知杭劳险[1997]210号废止18关于确定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退休日期的通知杭劳险[1997]208号废止19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劳险[2000]020号废止20关于杭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的通知杭劳险[2000]112号废止21关于做好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加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险[2002]100号废止22关于对企业部分曾担任过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职工给予适当生活补贴的补充通知杭劳社险[2002]141号废止五、基本医疗保险23关于《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300号废止24关于《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319号废止25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311号废止26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结算方式的通知杭劳社医[2005]133号废止27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杭劳社医[2006]65号废止28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6]296号废止附件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清理结果一、基本医疗保险1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杭劳社医[2002]21号宣布失效2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补充意见杭劳社医[2002]219号宣布失效3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292号宣布失效4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医[2005]299号宣布失效二、职业技能培训5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劳社培[2006]146号杭财社[2006]621号宣布失效6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进城务工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杭劳社培[2006]213号宣布失效7关于规范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培[2008]73号宣布失效8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培训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报拨付办法杭劳社培[2008]216号杭财社[2008]830号宣布失效——结束——。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四批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和定点培训机构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四批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和定点培训机构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杭劳社培[2008]23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四批杭州市就业再就业
定点培训机构和定点培训机构
(杭劳社培[2008]236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各定点培训机构: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精神,为整合社会职业教育培训资源,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和评估认定工作程序,经审核,认定杭州市上城区社区学院等10所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第四批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同意杭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7所定点培训机构增加培训项目,现予以公布。
附件:
1.第四批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名单
2.定点培训机构增加培训项目目录
附件1:
第四批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名单
附件2:。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见习训练大学生享受招用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见习训练大学生享受招用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杭人社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见习训练大学生享受招用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1]14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68 号)精神,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见习训练大学生,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同时规范大学生见习训练招用补贴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和条件杭州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用见习训练结束后1年内未就业的持《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证明书》的大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一次性招用补贴。
二、补贴标准招用补贴标准为600元/人。
三、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一)申请创业资助资金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见习训练大学生,在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即可向单位实际经营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见习训练基地招用在本基地见习训练的大学生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主城区以外的用人单位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大学生见习训练招用补贴);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大学生见习训练招用补贴申领名册》;5、《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证明书》;6、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萧山区、余杭区、五县(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7.04•【字号】浙财社〔2019〕40号•【施行日期】2019.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不发):根据国家和省促进就业创业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7月4日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加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以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是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就业补助资金的支出责任。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仍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发放工作实施意见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发放工作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1.02•【字号】杭劳社就[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发放工作实施意见(杭劳社就[2003]1号)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市委[2002]28号文件精神,现就《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发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申领对象及条件凡有劳动能力、准备就业和再就业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城镇人员要求申请领取《援助证》的,经核准符合申领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办理《援助证》。
《援助证》分A、B两类,《援助证》(A类)封面颜色为红色,《援助证》(B类)封面颜色为绿色。
(一)申领《援助证》(A类)的对象为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规定的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四类对象条件之一的人员,申领条件: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尚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申领《援助证》(B类)的对象符合《中共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市委[2002]28号)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的其他人员,申领条件: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尚未再就业的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3、已按全市关闭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城镇集体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并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4、2001年8月1日以后因事业单位改制而下岗或失业登记的事业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市政府2001年8月颁发《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关于加快市属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若干意见》);5、因建设征地、撤村建居由农村人口转为城市居民并失业登记男45-60周岁、女35-50周岁;6、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1)男50-60周岁、女40-50周岁的人员;(2)男45-49周岁、女35-39周岁失业登记1年以上(夫妻双方失业、下岗,单亲家庭失业登记或下岗6个月以上)的人员;(3)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中人员;(4)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通知-杭劳社就[2008]199号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通知(杭劳社就[2008]199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7〕9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杭劳社就〔2007〕107号、杭财社〔2007〕26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创建力度,促进各类失业人员就业,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创建范围在原有创建范围基础上,将2006年底前的撤村建居社区逐步纳入创建范围。
2008年,撤村建居社区总数的30%列入充分就业社区考核基数;2009年,撤村建居社区总数的60%列入考核基数;2010年起,撤村建居社区全部列入考核基数。
对外来人员集中居住,无本地非农户籍人员(集体户口除外)的社区,不列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范围。
鼓励杭州市区和有条件的县(市)开展创建充分就业行政村试点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调整评审标准1、对“基本消除零就业家庭”评分标准调整为:“及时帮扶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做到零就业家庭基数归零,动态归零。
零就业家庭应按规定条件认定,做到及时认定、及时消除,当期不消除的,该项不得分。
”2、调整充分就业社区台账,要求建立社区劳动者及就业情况台账(电子台账)和社区未就业人员跟踪服务档案两本台账。
中国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
中国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
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杭劳社培[2011]97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04.06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劳社培[2011]97号)
各区、县(市)、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意见》(市委[2009]10号)、《关于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12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10]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不断完善创业培训服务体系,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现就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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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奖励)申报程序及要求》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奖励)申报程序及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杭劳社培[2011]175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奖励)申报程序及要求》的通知(杭劳社培[2011]175号)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培训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1]1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奖励)申报程序及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奖励)申报程序及要求一、申报对象《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培训的实施意见》中的企业是指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注册且面向本企业职工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在岗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或经批准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各类企业。
其中,岗前技能培训一般应在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进行,其他各项培训应在该职工劳动合同期内进行。
同一职工进行同一项目同一等级培训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和奖励。
二、申报程序1 、岗前技能培训、在岗转岗技能培训补贴及奖励的申请按以下程序:企业在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在岗转岗技能培训前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并提交培训方案,经同意后按培训方案开展培训,培训鉴定(考核)结束后,企业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补贴奖励申请,区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报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复核汇总后,填报《杭州市企业职工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附表1),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5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5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5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全国再就业工作表彰大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提出的要求,根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将《2005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2005年我国劳动力资源仍处于高增长时期,下岗失业人员和新增劳动力总量不减,并轨和企业关闭破产力度加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压力仍然很大,形势不容乐观。
但同时也要看到,明年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效应将进一步释放,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有很多有利因素。
2005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再就业工作表彰大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和工作目标责任,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失业调控,全年确保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4050”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简称“95146”)。
二、强化目标责任,科学制定和实施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各地要按照中央提出的“95146”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编制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计划,并提请各级政府将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050人员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各地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层层分解到基层,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杭州4050就业援助社保补贴800
【杭州4050就业援助:社保补贴800元】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就业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尤其对于杭州地区的40岁至50岁之间的人群来说,再就业问题尤为突出。
幸运的是,杭州提出了针对这一人群的就业援助政策,其中包括每月发放的社保补贴800元。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对于40岁至50岁人群的意义和影响。
二、政策背景1. 杭州4050就业援助政策的出台意义杭州4050就业援助政策的出台,是为了解决40岁至50岁人群的再就业问题,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实现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双重目标。
社会保障方面,政策提出每月给予社保补贴800元的支持,鼓励企业招聘这一人群。
这一政策背景的重要性,不仅在于给予了这一芳龄段的人群更多的就业机会,也凸显了政府对就业问题的高度关注和积极态度。
2. 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根据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杭州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服务意见就业援助政策给予40—50周岁人员社保补贴的通知》,具体规定了可享受社保补贴政策的人员范围、申领条件、申领流程、资金保障等细则,这些细则为落实政策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
三、政策的影响1. 对40岁至50岁人群的意义和影响对于这一芳龄段的人群来说,再就业并不容易,尤其是在技能更新、竞争压力和心理障碍等方面存在着较多挑战。
社保补贴800元的政策,不仅在经济上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也激发了他们再就业的信心和动力,同时也加强了他们与用人单位的交流和合作,提升了就业机会。
2. 对企业的意义和影响企业对40岁至50岁之间的求职者普遍存在观望和偏见,认为他们的工作经验可能相对陈旧,对新技术和新工作方式接受度不高。
此时政策的出台,不仅为企业在人才招聘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加强了企业对这一人群的了解和认知,促进了用人单位与求职者的良性互动。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职场上的一名观察者,我认为杭州4050就业援助政策的出台,是对社会的一种公平和正义的回馈。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杭劳社培[2006]146号、杭财社[2006]621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劳社培[2006]146号杭财社[2006]621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43号),特制定本细则:一、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一)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坚持注重实效、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原则,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紧密挂钩,切实促进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经费使用范围(一)补贴对象1、持有《杭州市失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2、杭州市区被征地但尚未“农转非”的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3、持有《杭州市残疾证》,并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尚未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残疾人);4、具有杭州市区户籍的未就业普通全日制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毕业生);5、已在杭州市区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二)补贴项目1、适应性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次适应性培训补贴。
再就业培训补贴计划
再就业培训补贴计划再就业培训补贴计划的目的是帮助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群体重新融入劳动力市场,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提供培训补贴,政府可以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参与培训,提升就业技能,从而更快地实现再就业。
同时,培训补贴计划也可以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题,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劳动力。
再就业培训补贴计划的实施主体通常为政府相关部门,如劳动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这些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补贴政策、管理资金、协调培训机构和企业等,推动培训补贴计划的顺利实施。
此外,培训机构、用人单位、行业协会等也是计划的执行主体,他们可以为失业人员提供培训服务,配合政府开展培训项目,为再就业提供支持。
再就业培训补贴计划通常以资金补贴的形式实施。
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培训补贴,用于支付培训费用、生活补贴等费用。
培训补贴的发放标准通常根据培训项目的性质、地区经济水平、失业人员的家庭情况等因素确定,以确保补贴能够覆盖失业人员的基本培训需求并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再就业培训补贴计划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社会保障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
政府财政预算拨款是主要的资金来源,用于支付培训补贴、管理费用、宣传推广等支出。
社会保障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则可以作为补充资金,用于特定群体的培训补贴,如农民工、下岗职工等。
再就业培训补贴计划的对象通常包括以下几类人群:一是失业人员,包括因企业倒闭、裁员、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失业的人员;二是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技能不适应、年龄偏大、身体条件受限等原因难以就业的人员;三是农民工、下岗职工等特定群体,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再就业的人员。
再就业培训补贴计划的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等多种形式。
技能培训主要针对失业人员缺乏就业技能的情况,通过系统的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增加就业机会。
职业培训主要是针对特定行业或职业的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创业培训则是针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提供创业技能、管理知识等培训,帮助他们自主创业。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8.10•【字号】杭劳社就[2009]214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14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鼓励和支持杭州市区的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以下简称灵活就业补贴)的对象为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持证人员。
二、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的要求、程序和所需资料(一)申报灵活就业要求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的人员,必须先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报灵活就业,提供《杭州市失业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困难家庭还需增加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填写《杭州市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灵活就业申报表》(附件1)。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受理后,对其提供的证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与杭州市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信息核对,通过审核的与其签订《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附件2,以下简称协议)。
申报灵活就业的人员尚未以个体劳动者形式在主城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先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方可申报灵活就业。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城镇就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杭人社发[2016]22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1.29【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2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2016年1月29日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精神,规范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以下简称补贴)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本办法的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或领取营业证照(含《网上就业创业认定证明》,下同)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
二、范围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用人单位非全日制就业、承包就业、网上灵活就业[详见《市区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岗位(工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附件1]。
市人力社保部门应结合本市实际,适时调整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补贴对象(一)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二)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的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四、补贴条件(一)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属于《目录》范围内的灵活就业,按规定申报就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每季报告灵活就业状况的。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
7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贸易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市信息化办公室、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教育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共青团杭州市委、市妇女联合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杭劳社医[2003]319号
废止
25
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劳社医[2003]311号
废止
26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结算方式的通知
杭劳社医[2005]133号
废止
27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杭劳社医[2006]6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杭劳社薪[2006]108号
废止
三、工伤保险
13
市总工会、劳动局、财税局关于全民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病故后遗属抚恤、生活补助的暂行规定
杭劳薪[85]77号
废止
14
市劳动局、财税局、总工会关于对《关于全民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病故后遗属抚恤、生活补助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杭劳薪[86]113号
废止
28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杭劳社医[2006]296号
废止
杭劳险[1997]210号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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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再就业培训补助费使用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杭劳社计财[2003]159号、杭财社[2003]468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3.05.28
【实施日期】2003.05.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再就业培训补助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杭劳社计财[2003]159号、杭财社[2003]468号2003年5月28日)
各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再就业培训工作,提高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杭财社[2003]174号)的要求,现就加强再就业培训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培训补助对象:
杭州市区(除萧山、余杭区外)持有《失业证》或持有《就业援助证》的下岗失业人
员。
二、再就业培训补助原则:
(一)失业人员在同一个失业期间只能享受一次适应性培训补助,一次技能培训补助,一次创业培训补助。
持《就业援助证》的失业人员还可以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助。
(二)对免费再就业培训补助,应规范管理,培训补助费拨付应与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率考核挂钩。
(要求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50%以上)
三、再就业培训补助费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失业人员适应性培训
失业人员适应性培训是指市区失业人员在进行失业登记后,参加各区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有关失业保险、就业政策方面的基础性培训,其培训费按人均50元标准内列支。
(二)失业人员技能培训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通过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的,可报销培训费用,其标准为个人培训费总额的50-70%,但最高不超过200元。
2、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通过社会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次性申领培训补助费标准最高300元;获得《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的,一次性申领培训补助费标准最高200元。
(三)创业培训
按人均800元标准内列支。
(四)免费再就业培训(包括定向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