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时间评委等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区别大家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通常发布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常见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公示,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聊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他们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附上图片,取自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一)招标文件获取的期限公开招标: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不得少于二十日。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
(三)澄清修改时限公开招标: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竞争性谈判: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竞争性磋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四)最终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数量公开招标:不少于三家;竞争性谈判: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何区别
基本概念公开招标(Open Tendering)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相对于公开招标,称之为邀请招标。
按照招标人和投标人参与程度,可将公开招标过程粗略划分成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和决标成交阶段。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
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不同方式的区别招标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每一种方式都各有不同。
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就是三种常见的招标方式,但这三者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1、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2、文件发放日期不同公开招标的要求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3、澄清修改时限不同公开招标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属于公开招标吗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属于公开招标吗在采购领域,公开招标是一种常见的方法,用于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然而,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是两种相对于公开招标而言的不同采购方式。
虽然它们都涉及供应商选择和商务谈判,但与公开招标有一些明显的不同之处。
公开招标的定义和特点公开招标是一种供应商选择方法,它要求采购方通过在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向潜在的供应商开放提供竞标文件的机会。
这种方法注重透明度和公正性,它为所有有资格的供应商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机会。
在公开招标中,采购方会明确规定项目的需求和技术规范,并要求供应商按照这些规定提交竞标文件。
提交的竞标文件会被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并根据一定的评分标准和程序选择最佳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的定义和特点竞争性磋商是一种相对于公开招标的选择供应商方法。
不同于公开招标中完全公开的过程,竞争性磋商涉及采购方在公告中指定供应商名单,只有被邀请的供应商才能参与到后续的商务谈判中。
竞争性磋商适用于那些项目需求和技术规范相对复杂的情况下。
由于项目本身的特殊性,采购方希望与潜在供应商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磋商,以确保最终选择到最合适的合作伙伴。
与公开招标不同,竞争性磋商涉及到商务谈判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采购方会与供应商进行一系列的讨论和交流,以更好地理解供应商的能力和方案,并进行价格和合同条款的商务谈判。
竞争性谈判的定义和特点竞争性谈判是另一种相对于公开招标的选择供应商方法。
与竞争性磋商类似,竞争性谈判也涉及采购方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与商务谈判的过程。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那些项目需求和技术规范相对于竞争性磋商更为复杂的情况下。
与竞争性磋商不同的是,竞争性谈判更加强调商务谈判的环节,并允许供应商根据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提出更具创新性和灵活性的方案。
在竞争性谈判中,采购方会与供应商进行一系列的商务谈判,包括价格、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讨论。
通过谈判,采购方希望找到最具竞争力和最符合项目需求的供应商,并最终达成合适的合作协议。
读解“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五个区别
读解“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五个区别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从概念上和文字上很难区分,没有做过实际投标工作的同事,更不好区分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现就学习到知识分享给大家。
一、概念不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评审方法不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而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
竞争性磋商:首先磋商必须是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中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同时还需要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
竞争性谈判:首先竞争性谈判需要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选出最符合招标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三、是否都需要满足3家以上的供应商一般情况符合条件的供应商3家以上,是区别一个数字限定,但是一些特殊情况不需要。
竞争性磋商:招标失败后改为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与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的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不受供应商必须满足三家以上的规定约束。
竞争性谈判: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供应商不足3家时,下列三类项目可以继续进行: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2、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项目)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都需要重新组织活动。
四、使用场景不同竞争性磋商: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招标方法的确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招标是建筑市场中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进度的重要手段。
招标方法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单位的利益。
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招标方法的确定,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建设工程招标方法概述建设工程招标方法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
以下是各种招标方法的简要介绍:1.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方法中最为常见和广泛采用的一种方式。
2.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邀请一定数量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适用于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3.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人邀请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谈判,根据谈判结果确定中标人。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项目规模较小、技术要求不高,或者招标文件不完整的情况。
4.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是指招标人邀请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磋商,根据磋商结果确定中标人。
竞争性磋商适用于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5. 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招标人仅邀请一家供应商参加投标。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项目规模较小、技术要求不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6. 询价采购:询价采购是指招标人向多家供应商发出询价函,根据供应商的报价确定中标人。
询价采购适用于项目规模较小、技术要求不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三、建设工程招标方法的确定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招标方法的确定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符合项目特点原则:招标方法的确定应结合项目特点,选择适合的招标方法,以提高招标效率和质量。
3. 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原则:招标方法的确定应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4. 合理控制成本原则:招标方法的确定应有利于合理控制工程成本,降低项目投资风险。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特点
招标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每一种方式都各有不同。
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就是三种常见的招标方式,以下就是三者的区别。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招标投标两种方式之一,属于无限制性竞争招标,是招标人通过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1.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存在需求条件和市场供应的限制而无法实施公开招标,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情形的,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一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1.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2.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3.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4.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
5.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降低采购风险。
适用范围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磋商和公开招标的区别
竞争性磋商和公开招标的区别区别如下:1、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
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2、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公开招标的要求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公开招标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4、评审方法不同。
公开招标的主要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评标价法。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5、评审侧重不同。
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最主要考虑的是价格因素。
终于有人讲明白了: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单一来源
终于有⼈讲明⽩了: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单⼀来源上次发布⽂章后,⼤家的反响还不错,也给⽂章指出了⼀些不⾜。
根据粉丝的建议以及在⽹上查询资料,今年抽时间有整理了⼀篇⽐较详细的⽂章,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上次⽹友提出的⼀些⾮常到位的总结,今天给⼤家写出来:⼀句话就能总结,最低价中标的就是谈判,不允许⼆次报价的就是招标,允许⼆次报价且需要评分的就是磋商⼀是除了招标⽅式外,其他的都叫成交⼈;1,谈判,单⼀,都是政采的,叫采购,可以公告,可以邀请。
2,磋商是ppp延伸的,也属于政采,可以公告,可以邀请。
3,公开招标就是公开公告,政采,⼯程都有。
邀请的叫邀请招标。
什么是政府采购法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财政性资⾦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程和服务的⾏为。
政府采购采购的形式政府采购的⽅式竞争最激烈,对于⼤家都是机会,所以竞争⾮常激烈招标周期长,公告和投标的⽇期⽐其他⽅式要长很多。
招标费⽤相对较⾼(⼆)邀请招标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公开招标⽅式的费⽤占政府采购项⽬总价值的⽐例过⼤的;特点:公开程度⼩竞争范围有限⼯作量较⼩招标周期短招标费⽤低(三)竞争性谈判适⽤情形: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特点:竞争范围有限指标简单⾦额⼩⼀次报价低价中标(四)单⼀来源采购适⽤情形:1、只能从唯⼀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采购资⾦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额百分之⼗的。
特点:没有竞争,供应商只有⼀家招标周期短,⼀般五个⼯作⽇可以完成。
招标费⽤低(五)询价适⽤情形: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现货货源充⾜且价格变化幅度⼩的政府采购项⽬,可以依照本法采⽤询价⽅式采购特点:购买服务时间紧张综合评分总结。
如何区分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如何区分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招标采购的方式有很多种,每一种方式都各有不同。
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是三种常见的方式,以下就是三者的释义和区别。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进行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是三种常见的方式,我们一般常说的就是公开招标,但另外两种也很有必要学习掌握,及时区分它们的概念定义,避免不必要的误会麻烦。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招标投标几种方式之一,属于无限制性竞争招标,是招标人通过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1.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存在需求条件和市场供应的限制而无法实施公开招标,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情形的,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一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1.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2.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3.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4.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
5.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降低采购风险。
适用范围: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推荐下载:常见三种招标方式区别: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常见三种招标方式区别: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招标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每一种方式都各有不同。
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就是三种常见的招标方式,以下就是三者的区别。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招标投标两种方式之一,属于无限制性竞争招标,是招标人通过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1.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存在需求条件和市场供应的限制而无法实施公开招标,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情形的,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一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1.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2.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3.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4.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
5.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降低采购风险。
适用范围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一、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流程
采购办审 核
支付中心 审核
付款给供 应商
预算单位在国库支付系统生成 资金支付申请书
照政府采购网、日照政务网。
公示无异议, 预算单位组织 专家论证并申 报
位发布 验收公示
预算单位组 织验收
预算单位发 布合同公示
预算单位与供 应商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
预算单位与供 应商组织单一 来源协商
四、协议供货采购流程
支出科室审核后自动导
预算单位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 并录入预算管 理系统
发布媒体:山东政府采购网、日 照政府采购网、日照政务网
代理机构经预 算单位同意发 布采购 (招标) 公告
预算单位、 代理机构制 作采购(招 标)文件
预 算 单位 与 代 理 机构 签 订委托协议
预算单位确 定成交(中 标)人
代 理 机构 发 布 成 交( 中 标)信息
发布媒体:山东政府采购网、日 照政府采购网、日照政务网
预算单位发布 验收公示
五、小额零星采购流程
支出科室审核后自动导
预算单位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 并录入预算管 理系统
入政府采购系统
目录以内,除协议供货采购 方式外,5000 元以下的采购 项目,单位可以不申报采购 计划,并自行购买
六、直接支付流程
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系统根据 合同生成资金支付申请表
支出科室 审核
一、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流程
预算单位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 并录入预算管 理系统
支出科室审核后自动导 入政府采购系统
预算单位申报 采购计划并选 择采购方式
支出科室审 核
采购办复核
预 算 单位 发 布需求公示
预算单位选 择采购代理 机构
代理机构组 织开标会议
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时间评委等
公开招标项目需在指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要求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一般要求在公告发布时间内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从领取招标文件到开标截止时间之日不得少于二十天。
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时间,是不允许压缩的。
经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后,需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过后(建设系统还要求办理完履约担保和缴纳相关费用后)才允许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不对少于三分之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评审方式: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一是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二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三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存在需求条件和市场供应的限制而无法实施公开招标,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情形的,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招标评分标准
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招标评分标准引言概述: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是现代商业领域中常见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进行的一系列谈判和协商,以确定最终的采购合同。
而公开招标则是通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标,最终根据招标评分标准选择最佳供应商。
本文将详细介绍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的概念、流程以及招标评分标准。
一、竞争性谈判1.1 谈判概念: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通过一系列协商和讨论,达成最终的采购合同的过程。
谈判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合同条款、价格、交货期等关键细节。
1.2 谈判流程:竞争性谈判通常包括需求分析、供应商筛选、谈判准备、谈判执行和合同签署等阶段。
需求分析阶段确定采购需求,供应商筛选阶段选择潜在供应商,谈判准备阶段准备谈判材料,谈判执行阶段进行实际谈判,合同签署阶段签署采购合同。
1.3 谈判技巧:在竞争性谈判中,采购方需要灵活运用谈判技巧,如主动提出议价要求、设定底线价格、保持沟通和合作等。
同时,供应商也需要展示其产品或服务的优势,以争取更有利的合同条件。
二、公开招标2.1 招标概念:公开招标是指采购方通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标,最终根据招标评分标准选择最佳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2 招标流程:公开招标通常包括需求分析、招标公告发布、投标准备、投标提交、评标和中标公示等阶段。
需求分析阶段确定采购需求,招标公告发布阶段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准备阶段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投标提交阶段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评标阶段采购方根据招标评分标准评估投标文件,中标公示阶段公布最终中标结果。
2.3 招标评分标准:招标评分标准是根据采购方的需求和优先考虑的因素制定的评分指标体系,用于评估和比较各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评分标准可以包括价格、质量、交货期、售后服务等多个方面。
三、招标评分标准3.1 价格评分:价格评分是招标评分标准中最重要的一项指标。
采购方通常会根据预算和需求确定价格的权重,以确保选择到合理的价格。
图解 政府采购方式及招投标全流程
图解政府采购方式及招投标全流程《政府采购法》规定,我国政府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因为采购形式较多,流程较为复杂,很多朋友分不清这几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流程。
下面建议流程图配合文字讲解方式,为大家深度解析招投标流程,详解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操作,这六种政府常见采购形式的区别和具体流程。
一、公开招标1、什么是公开招标?《招投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也就是说,所有公开招标的项目都必须在公共平台发布招标信息,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以参与投标。
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因为投标人较多、竞争充分,相对不容易出现串标、围标等情况,是政府机构最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
2、适用范围公开招标适用一切采购项目,但因为其公开透明、可操作性较小,且流程复杂、成本较高,很多机构会规避此种采购方式。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规定了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以下三类:(1)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任何机构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3、具体流程(见下图,图片可根据需要拖动放大)二、邀请招标1、什么是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六种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况及对比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有:(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竞争性磋商。
这些采购方式有何区别?转换又有何要求?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按照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优点有利于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最充分地展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标原则,防止和克服垄断;能有效地促使承包商在增强竞争实力修炼内功,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求得节约和效率,创造最合理的利益回报;有利于防范招标投标活动操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的舞弊现象。
参加竞争的投标人越多,每个参加者中标的机率将越小,白白损失投标费用的风险也越大;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的工作量比较大,耗费的时间长,招标费用支出也比较多。
应该肯定,公开招标的优点是主要的,缺点则是次要的,因而在实践中,大力提倡公开招标,使公开招标迅速成为建设工程招标的主要方式,是符合工程交易发展潮流的。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特点(1)邀请投标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2)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3)投标人的数量有限。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特点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
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的对比一、发布时间1、2013.12。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的第三章竞争性谈判、第四章单一来源采购、第五章询价2、2014。
12.3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竞争性磋商二、概念1、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百度)。
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第二条)。
2、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为了保证一致或配套服务从原供应商添购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向特定的一个供应商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百度).3、广义的询价是指获得准确的价格信息,以便在报价过程中对工程材料(设备)及时、正确的定价,从而保证准确控制投资额、节省投资、降低成本.询查材料设备价格的方法有:造价信息(地区刊物)、电话询价、上网查询、市场调查、厂家报价、造价通等。
询价时应该能尽可能多的提供预购的产品信息,数量等4、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条件1、竞争性谈判:(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2、单一来源采购: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为了保证一致或配套服务从原供应商添购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向特定的一个供应商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特点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招标投标两种方式之一,属于无限制性竞争招标,是招标人通过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1.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存在需求条件和市场供应的限制而无法实施公开招标,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情形的,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一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1.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2.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3.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4.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
5.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降低采购风险。
适用范围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适用条件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共资源交易典型做法
公共资源交易典型做法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或相关单位将公共资源通过交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供应和配置的过程。
公共资源交易的典型做法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竞争性谈判等。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些典型做法。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政府或相关单位以公开方式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根据规定的评标标准,选择中标者进行资源交易。
公开招标具有透明、公正、公平的特点,能够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最优供应。
招标公告中需要包括资源需求的详细描述、投标文件的准备要求、评标标准和程序等信息,以确保供应商能够按照要求参与竞标。
二、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是指政府或相关单位通过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邀请函,邀请其参与资源交易的方式。
在竞争性磋商中,政府或相关单位会与供应商进行多次磋商,商讨资源需求、交易条件等事宜,并最终选择中标者进行交易。
竞争性磋商相对于公开招标而言,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满足特定需求,但也需要确保磋商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三、询价询价是指政府或相关单位通过向多个供应商咨询价格,选择价格最低或最有竞争力的供应商进行资源交易的方式。
询价通常适用于资源需求较小、交易规模较小或者时间紧迫的情况下。
在询价过程中,政府或相关单位需要向供应商准确描述资源需求,并要求供应商按要求提供报价。
政府或相关单位需要对报价进行评估,并选择最优供应商进行交易。
四、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政府或相关单位通过与供应商进行多轮谈判,商讨资源需求、交易条件等事宜,并最终选择中标者进行资源交易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通常适用于资源需求较为复杂、技术要求较高的情况下。
在竞争性谈判中,政府或相关单位需要与供应商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资源交易的最终结果能够满足需求,并保证谈判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以上是公共资源交易的典型做法,不同的做法适用于不同的资源需求和交易条件。
政府或相关单位在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做法,并确保交易过程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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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项目需在指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要求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一般要求在公告发布时间内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从领取招标文件到开标截止时间之日不得少于二十天。
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时间,是不允许压缩的。
经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后,需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过后(建设系统还要求办理完履约担保和缴纳相关费用后)才允许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不对少于三分之二;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评审方式: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
一是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二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三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存在需求条件和市场供应的限制而无法实施公开招标,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情形的,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竞争性谈判公告至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天,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一般不得少于10天。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