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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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说明
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小时)。

PC-MAC最高容许浓度,指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的浓度。

PC-STEL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5分钟)。

*表1:数值系根据“超限系数”推算;表2:粉尘TWA的接触上限值。

**表1:“其他粉尘”指不含有石棉且游离SiO2含量低于10%,不含有毒物质,尚未制订专项卫生标准的粉尘。

总粉尘指直径为40mm的滤膜,按标准粉尘测定方法采样所得的粉尘。

呼尘呼吸性粉尘,指按呼吸性粉尘采样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

选编内容
表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表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表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mg/m3
表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mg/m3)。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 B 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forHazardousAgentsintheWorkplace
说?明
PC-TWA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小时)。

PC-MAC 最高容许浓度,指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的浓度。

PC-STEL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5分钟)。

* 表1:数值系根据“超限系数”推算;表2:粉尘TWA的接触上限值。

** 表1:“其他粉尘”指不含有石棉且游离SiO2含量低于10%,不含有毒物质,尚未制订专项卫生标准的粉尘。

总粉尘指直径为40mm的滤膜,按标准粉尘测定方法采样所得的粉尘。

呼尘呼吸性粉尘,指按呼吸性粉尘采样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

选编内容
表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表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3。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 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中华人民XX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XX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X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X占元、X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X晓延、X幸、雷玲、朱菊一。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 0.3 -- 20 -- 2 -- 6 -- 2 -- 2 12 -1 --- 0.2 -- 6 -- 3
0.9* 30 5* 15* 5* 4 --0.3 10 7.5*
12. 苯基醚(二苯醚)(101-84-8) 13. 苯硫磷(皮)(2104-64-5) 14. 苯乙烯(皮)(100-42-5) 15. 吡啶(110-86-1) 16. 苄基氯(100-44-7) 17. 丙醇(71-23-8) 18. 丙酸(70-09-4) 19. 丙酮(67-64-1) 20. 丙酮氰醇(按 CN 计)(皮)(75-86-5) 21. 丙烯醇(皮)(107-18-6) 22. 丙烯腈(皮)(107-13-1) 23. 丙烯醛(107-02-8) 24. 丙烯酸(皮)(79-10-7) 25. 丙烯酸甲酯(皮)(96-33-3) 26. 丙烯酸正丁酯(141-32-2) 27. 丙烯酰胺(皮)(79-06-1) 28. 草酸(144-62-7) 29. 抽余油(60~220℃) 30. 臭氧(10028-15-6) 31. 滴滴涕(DDT)(50-29-3) 32. 敌百虫(52-68-6) 33. 敌草隆(330-54-1) 34. 碲化铋(按 Bi2Te3 计)(1304-82-1) 35. 碘(7553-56-2) 36. 碘仿(75-47-8) 37. 碘甲烷(皮)(74-88-4) 38. 叠氮酸和叠氮化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
PC-TWA PC-MAC PC-STEL * **
总粉尘 呼尘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前言本标准除第2章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修订后分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是根据职业性有害物质的理化特性、国内外毒理学及现场劳动卫生学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并参考美国、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职业接触限值及其制定依据而修订和制定的,是作为工业企业设计及预防性和经常性监督、监测使用的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TJ36—79相比变化如下:——分为两个标准——修订了原111项有毒物质和9项粉尘的标准值——纳入后颁布的119项国家标准——增订119项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维皑、吕伯钦、梁友信、孟德山、谷京宇、刚葆琪、傅慰祖、杨磊、于永中、于冬梅、庞应发、程秀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GBZ2-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J19—87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934—89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试规范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3.1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 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 工作场所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问题,而职业接触限值则是确保工人在工作中避免接触有害物质的关键标准。

GBZ2.1 是中国国家标准中的一项重要指南,规定了工作场所中各种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文将详细介绍 GBZ2.1 标准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意义。

一、GBZ2.1 标准的背景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护工人不受有害物质的侵害。

GBZ2.1 标准由中国卫生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制定,并于2002年正式发布实施。

该标准的制定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 保护工人健康: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有潜在危害,职业接触限值的设定可以控制工人在工作环境中接触到有害物质的程度,降低健康风险。

2. 国际经验借鉴:GBZ2.1 标准参考了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相关标准和指南,结合中国工作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本国情况的职业接触限值。

3. 法律依据:GBZ2.1 标准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内法律的规定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二、GBZ2.1 标准的内容GBZ2.1 标准主要包含了对工作场所常见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和评价依据。

它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化学因素:对各种化学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有毒气体、有害液体、粉尘、纤维、金属等。

2. 生物因素:对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各类生物因素(如细菌、病毒、真菌等)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行了规定,以防止传染疾病的发生。

3. 物理因素:对工作环境中的各类物理因素(如噪音、震动、电磁辐射等)的职业接触限值提供了指导,以保护工人的听力、神经系统和眼睛等。

4. 放射性因素:对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的各类放射性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行了规定,以控制射线对工人的辐射影响。

三、GBZ2.1 标准的实施意义GBZ2.1 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有着重要的意义。

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说明
PC-TWA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小时)。

PC-MAC 最高容许浓度,指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的浓度。

PC-STEL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5分钟)。

* 表1:数值系根据“超限系数”推算;表2:粉尘TWA的接触上限值。

** 表1:“其他粉尘”指不含有石棉且游离SiO2含量低于10%,不含有毒物质,尚未制订专项卫生标准的粉尘。

总粉尘指直径为40mm的滤膜,按标准粉尘测定方法采样所得的粉尘。

呼尘呼吸性粉尘,指按呼吸性粉尘采样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
效率为50%。

表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mg/m3)
表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mg/m3)。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 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GBZ2200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00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说明
PC-TWA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小时)。

PC-MAC 最高容许浓度,指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的浓度。

PC-STEL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5分钟)。

* 表1:数值系根据“超限系数”推算;表2:粉尘TWA的接触上限值。

** 表1:“其他粉尘”指不含有石棉且游离SiO2含量低于10%,不含有毒物质,尚未制订专项卫生标准的粉尘。

总粉尘指直径为40mm的滤膜,按标准粉尘测定方法采样所得的粉尘。

呼尘呼吸性粉尘,指按呼吸性粉尘采样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
为50%。

表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mg/m3)
表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mg/m3)。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 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ICS13.100C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1—2019代替 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2019-8-27发布2020-4-1实施前言本部分为GBZ 2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本部分正文表1~表3中的临界不良健康效应、4.4 生物接触限值、5 监测检测原则要求、6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控制原则及要求;附录A.8 生物监测与生物接触限值、A.9应用OELs需要注意的事项为推荐性条款,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款。

本部分与GBZ 2.1—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6项规范性引用文件:GBZ/T 300、GBZ/T 192、GBZ/T 173、GBZ/T 224、GBZ/T 225和GBZ/T 229;——增加9个与职业接触相关的概念或定义;删除5个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术语;引进峰接触浓度概念并替代超限倍数;——汇总增加近年来研制、修订的24种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见4.1);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职业接触限值3种(见4.2);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1种(见4.3)。

——调整8种化学物质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以及8种物质的CAS号;——增加16种物质的致敏标识、4种物质的皮肤标识、14种物质的致癌标识,调整7种物质的致癌标识;——将一氧化氮接触限值并入二氧化氮;明确列出制定接触限值时依据的不良健康效应;——在第4章“卫生要求”中增加了生物接触限值(生物监测指标和接触限值),对已发布的卫生行业标准生物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标准进行了确认,汇总并列出生物监测指标和接触限值共28种(见4.4)。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 2.1-2007 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xx,GBZ 2-2002xx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xx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xx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xx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xx、xx皑、xx、xx、xx、xx、xx、xx、xx燮祎、xx、xx、xx、xx、xx、xx剑影、xx、xx、xx、xx一。

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2: Physical agentsGBZ 2.2-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本部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GBZ/T 189-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13章、第14章及第15章改为推荐性条款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 B 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forHazardousAgentsintheWorkplace
说?明
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小时)。

PC-MAC最高容许浓度,指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的浓度。

PC-STEL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5分钟)。

*表1:数值系根据“超限系数”推算;表2:粉尘TWA的接触上限值。

**表1:“其他粉尘”指不含有石棉且游离SiO2含量低于10%,不含有毒物质,尚未制订专项卫生标准的粉尘。

总粉尘指直径为40mm的滤膜,按标准粉尘测定方法采样所得的粉尘。

呼尘呼吸性粉尘,指按呼吸性粉尘采样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
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

选编内容
表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表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3。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 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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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

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物理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T 3947 声学名词术语GBZ/T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超高频辐射GBZ/T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高频电磁场GBZ/T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工频电场GBZ/T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激光辐射GBZ/T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微波辐射GBZ/T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紫外辐射GBZ/T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高温GBZ/T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GBZ/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手传振动GBZ/T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体力劳动时的心率3 术语和定义中,,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4 超高频辐射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ultra high frequency radiation in the workplace术语和定义超高频辐射 ultra high frequency radiation又称超短波,指频率为30MHz~300MHz或波长为10m~1m的电磁辐射,包括脉冲波和连续波。

脉冲波 pulse wave以脉冲调制所产生的超高频辐射。

连续波 continuous wave以连续振荡所产生的超高频辐射。

功率密度 power density单位面积上的辐射功率,以P表示,单位为mW/cm2。

卫生要求一个工作日内超高频辐射职业接触限值见表1。

测量方法按GBZ/规定的方法测量。

5 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igh frequency electromagnetic field术语和定义高频电磁场 high frequency electromagnetic field频率为100kHz~30MHz,相应波长为3km~10m范围的电磁场。

卫生要求8h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见表2。

测量方法按GBZ/T 规定的方法测量。

6 工频电场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power frequency electric field in the workplace术语和定义工频电场 power frequency electric field频率为50Hz的极低频电场。

卫生要求8h工作场所工频电场职业接触限值见表3。

测定方法按GBZ/T 规定的方法测量。

7 激光辐射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laser radiation in the workplace术语和定义激光 laser radiation波长为200nm~1mm之间的相干光辐射。

照射量 radiant受照面积上光能的面密度,单位为J/cm2。

辐照度 irradiance单位面积照射的辐射通量,单位为W/cm2。

校正因子(C A和C B) correction factors激光生物学作用是波长的函数,为评判等价效应而引进的数学因子。

C A和C B分别为红外和可见光波段的校正因子。

卫生要求8h眼直视激光束的职业接触限值(见表4)表4 眼直视激光束的职业接触限值8h 激光照射皮肤的职业接触限值(见表5)表5 激光照射皮肤的职业接触限值波长(λ)与校正因子的关系为:波长400nm ~700nm ,C A =1;波长700nm ~1050nm ,C A =(λ-700);波长1050nm ~1400nm ,C A =5;波长400nm ~550nm ,C B =1;波长550nm ~700nm ,C B =(λ-550)测量方法按GBZ/规定的方法测量。

8 微波辐射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microwave radiation in the workplace术语和定义 微波 microwave频率为300MHz ~300GHz 、波长为1m ~1mm 范围内的电磁波,包括脉冲微波和连续微波。

脉冲微波与连续微波 pulse microwave & continuous microwave 脉冲微波指以脉冲调制的微波。

连续微波指不用脉冲调制的连续振荡的微波。

固定微波辐射与非固定微波辐射 fixed microwave radiation & nonfixed microwave radiation固定微波辐射是指固定天线(波束)的辐射;或运转天线的t0/T>的辐射。

非固定微波辐射是指运转天线的t0/T<的辐射。

式中t0指接触者被测位所受辐射大于或等于主波束最大平均功率密度50%的强度时的时间,T 指天线运转一周时间。

肢体局部微波辐射与全身微波辐射 partial-body microwave radiation & whole-body microwave radiation肢体局部微波辐射指微波设备操作过程中,仅手或脚部受辐射。

全身微波辐射指除肢体局部外的其他部位,包括头、胸、腹等一处或几处受辐射。

平均功率密度及日剂量 average power density & daily dose平均功率密度表示单位面积上一个工作日内的平均辐射功率。

日剂量表示一日接受辐射的总能量,等于平均功率密度与受辐射时间(按照8h计算)的乘积,单位为μW·h/cm2或mW·h/cm2。

卫生要求工作场所微波辐射职业接触限值见表6。

测量方法按GBZ/规定的方法测量。

9 紫外辐射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ultraviolet radiation in the workplace术语和定义紫外辐射 ultraviolet radiation又称紫外线(ultraviolet light),指波长为100nm~400nm的电磁辐射。

卫生要求8h工作场所紫外辐射职业接触限值见表7。

测量方法按GBZ/T 规定的方法测量。

10 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eat stress work in the workplace术语和定义高温作业 heat stress work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的作业。

WBGT指数 wet bulb globe temperature index又称湿球黑球温度,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负荷的一个基本参量,单位为℃。

接触时间率 exposure time rate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累计时间与8h的比率。

本地区室外通风设计温度 local outside ventilation design temperature近十年本地区气象台正式记录每年最热月的每日13时~14时的气温平均值。

卫生要求接触时间率100%,体力劳动强度为IV级,WBGT指数限值为25℃;劳动强度分级每下降一级,WBGT指数限值增加1℃~2℃;接触时间率每减少25%,WBGT限值指数增加1℃~2℃,见表8。

本地区室外通风设计温度≥30℃的地区,表8中规定的WBGT指数相应增加1℃。

测量方法按GBZ/T 规定的方法测量。

11 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noise in the workplace术语和定义生产性噪声 industrial noise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声音。

稳态噪声 steady noise在观察时间内,采用声级计“慢挡”动态特性测量时,声级波动<3dB(A)的噪声。

非稳态噪声 nonsteady noise在观察时间内,采用声级计“慢挡”动态特性测量时,声级波动>3dB(A)的噪声。

脉冲噪声 impulsive noise噪声突然爆发又很快消失,持续时间≤,间隔时间>1s,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A)的噪声。

A计权声压级(A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L pA,L A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等效声级)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L Aeq,T,L Aeq在规定的时间内,某一连续稳态噪声的A计权声压,具有与时变的噪声相同的均方A计权声压,则这一连续稳态声的声级就是此时变噪声的等效声级,单位用dB(A)表示。

按额定8h工作日规格化的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8h等效声级) normalization of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to a nominal 8h working day,L EX,8h 将一天实际工作时间内接触的噪声强度等效为工作8h的等效声级。

按额定每周工作40h规格化的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每周40h等效声级) Normalization of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to a nominal 40h working week,L EX,W非每周5d工作制的特殊工作场所接触的噪声声级等效为每周工作40h的等效声级。

卫生要求噪声职业接触限值脉冲噪声工作场所,噪声声压级峰值和脉冲次数不应超过表10的规定。

测量方法按GBZ/规定的方法测量。

12 手传振动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nd-transmitted vibration in the workplace术语和定义手传振动 hand-transmitted vibration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工件时,直接作用或传递到人的手臂的机械振动或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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