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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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于2015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务。

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丙三人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对外债务由三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运营期间,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按约定比例分配了利润。

然而,在2019年,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随后,甲、乙、丙三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就解散过程中产生的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如何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2.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如何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判决结果1.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

具体分配方案为:甲占30%,乙占40%,丙占30%。

2.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具体承担方案为:甲承担30%,乙承担40%,丙承担30%。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的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1. 合伙企业解散时财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财产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配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2. 合伙企业解散时债务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承担。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债务承担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债务。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的规定,保障了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三、甲公司是经营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主要债务人是乙公司和丙企业。

乙公司是以零售业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和刘某出资设立;丙企业是由金某、肖某和姜某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一直向乙和丙企业催缴债务未成,1月2日,金某退出合伙企业。

1月10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和丙企业要求还款。

乙公司和丙企业帐面上确实没有资金。

于是,甲公司向张某、刘某、金某、肖某和姜某追偿。

但张某、刘某认为自己只是股东,某由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金某认为自己已经退出了合伙企业,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肖某和姜某认为,自己应当仅就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问:(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4)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答】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当发生债务纠纷时,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作为股东的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承担、而没有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的,即有限责任以外的责任张某和刘某是不承担的,因此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同时张某、刘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答】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与(1)中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而不承担出资额以外的债务和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

因此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同时肖某和姜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答】金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金某虽然是丙企业的合伙出资人,由于金某已经退出了丙企业,即丙企业的债务就与金某没有任何的关系了,因此金某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同时金某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的主张也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合伙企业“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其中张三出资4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30%。

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为执行合伙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李四和王五为监督合伙人,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到了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内部管理问题,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16年,张三提出公司需要增资扩股以应对市场压力,并计划引入新股东。

李四和王五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张三的增资方案不合理,可能会损害现有合伙人的利益。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张三决定单方面实施增资计划,并引入了新的股东赵六。

新股东赵六的加入,使得张三的持股比例降至35%,李四和王五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30%,赵六持股35%。

增资后,张三作为执行合伙人,开始实施新的经营策略,但李四和王五认为张三的经营策略与公司发展方向不符,多次提出反对意见。

张三则认为李四和王五的监督过于干涉,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双方矛盾日益激化,最终导致了合伙企业的解散。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解决等。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性文件,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对三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1. 张三的权利义务:作为执行合伙人,张三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经营活动,但同时也负有保护合伙企业利益、合理使用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

2. 李四和王五的权利义务:作为监督合伙人,李四和王五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均为该市某知名企业的技术骨干。

2010年,三人共同商量成立一家专注于研发新型环保技术的合伙企业,以拓展市场,实现经济效益。

经过多次讨论,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负责技术攻关,乙负责市场拓展,丙负责企业运营管理。

2011年,甲、乙、丙三人正式成立了一家名为“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设立1. 合伙协议的签订甲、乙、丙三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了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中明确了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事务执行、入伙、退伙、争议解决等内容。

合伙协议内容如下:(1)出资额: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

(2)利润分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即甲得50%,乙得30%,丙得20%。

(3)亏损分担: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即甲得50%,乙得30%,丙得20%。

(4)合伙事务执行:由甲、乙、丙共同协商决定。

(5)入伙:新合伙人加入时,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6)退伙:合伙人可以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退伙后,退还其出资份额。

(7)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办理工商登记甲、乙、丙三人根据合伙协议,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合伙企业设立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

经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运营1. 技术研发甲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带领团队进行环保技术研发。

经过两年努力,成功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技术,并申请了专利。

2. 市场拓展乙凭借丰富的市场经验,积极拓展市场,与多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为企业带来了稳定的订单。

3. 企业运营管理丙负责企业日常运营管理,确保企业正常运转。

在丙的带领下,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员工队伍稳定。

四、法律纠纷2015年,乙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合伙企业。

然而,甲、丙二人认为乙在市场拓展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乙承担相应责任。

中国著名合伙企业法例子

中国著名合伙企业法例子

中国著名合伙企业法例子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作形式,由两个或更多个合伙人共同投资和经营企业,共享利润和承担风险。

在中国,有许多著名的合伙企业法例子,这些成功的案例为其他创业者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一、阿里巴巴集团阿里巴巴集团成立于1999年,由18位合伙人共同创办,其中包括马云等知名企业家。

起初,阿里巴巴是一个B2B电子商务平台,逐渐发展成为综合性的互联网科技企业。

合伙人们在共同经营企业的同时,注重每位合伙人的专业领域和专长,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阿里巴巴的成功证明了合伙企业在分享风险和发挥优势方面的重要性。

二、小米科技小米科技于2010年成立,由雷军等合伙人创办。

小米的成功在于紧密结合了硬件和互联网服务,为用户提供高质量和性价比优秀的产品。

小米的合伙制度允许员工成为公司的合伙人,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决策和创新,从而激发了员工的创业热情和团队合作精神。

小米的成功经验表明,合伙企业应该注重激励和培养员工的创新和团队精神。

三、远大海村远大控股是中国著名的房地产开发商,其创始人徐达伟在1997年创建了远大海村项目。

远大海村是一个针对农民工的住宅项目,旨在提供价格合理的住房和基本服务设施。

远大控股采用了合伙企业的形式,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合作,共同承担风险和利润。

该项目的成功对于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住房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四、华泰证券华泰证券是中国领先的证券公司之一,成立于1992年。

华泰证券采用了特殊的合伙企业模式,由合伙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层级组成。

合伙公司是核心经营实体,其合伙人共同分享利润和风险。

这种合伙企业模式激励了合伙人积极参与公司发展,提高了员工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推动了华泰证券的快速增长。

五、百度公司百度公司于2000年成立,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公司。

百度在其发展初期采用了合伙企业形式,由李彦宏和徐勇等合伙人共同创办。

合伙人们在企业发展中发挥了各自的优势,形成了高效的团队协作机制。

合伙企业的优势帮助百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了优势地位,成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市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被告:王某原告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某市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行业。

根据合伙协议,原告出资100万元,被告出资50万元,双方共同经营管理。

合伙企业成立后,原告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矛盾,被告违反合伙协议,损害企业利益,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并要求被告赔偿合伙企业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2. 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三、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是否违反合伙协议,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1)擅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套价值20万元的厨房设备出售给个人,所得款项未上交合伙企业。

(2)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与第三方签订一份价值30万元的餐饮设备采购合同,导致合伙企业资金链断裂。

(3)将合伙企业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装修款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以上行为均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

2.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在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合伙协议,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给合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以下因素进行判定:(1)被告擅自出售厨房设备所得款项20万元。

(2)被告擅自签订的餐饮设备采购合同导致的损失30万元。

(3)被告挪用的装修款1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赔偿合伙企业6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1. 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

2. 被告赔偿合伙企业损失6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和经营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企业法律现实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现实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合伙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企业形式,它具有灵活、高效、易于组织等优点。

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合伙企业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合伙企业法律现实案例的分析,探讨合伙企业法律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二、案例介绍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务。

在经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对企业经营方向产生了分歧,导致企业经营管理陷入困境。

甲认为应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菜品种类;乙认为应注重菜品质量,提高品牌知名度;丙则认为应降低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由于三人对企业发展的意见不一致,导致企业决策难以统一,经营状况每况愈下。

在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之际,甲提出退出合伙企业。

乙、丙同意甲的退出请求,但要求甲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甲认为其投入的资本已经全部收回,不应支付补偿金。

双方就此产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三、案例分析1. 合伙企业法律关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形式。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2. 合伙企业出资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企业出资。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均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企业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

3.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对企业经营方向产生分歧,导致企业决策难以统一,经营管理陷入困境。

4. 合伙企业合伙人退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或者发生特定事由时,可以退出合伙企业。

在本案中,甲提出退出合伙企业,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人退出条件。

5. 合伙企业补偿金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退出合伙企业时,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金。

在本案中,甲认为其投入的资本已经全部收回,不应支付补偿金。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案例1】甲、乙、丙、XXX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

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

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克不及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群众法院强迫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

群众法院强迫执行丙在A 企业中的所有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意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

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请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所有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局部,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义务如何承担清偿义务5)群众法院强迫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所有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意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不是合法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

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乙和丙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成立后,甲、乙、丙三人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案例描述2013年,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合伙企业陷入经营困境。

甲、乙、丙三人商议后决定扩大经营规模,增加投资。

经过协商,甲、乙、丙三人决定将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变更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存在争议。

甲认为,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其个人不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不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乙和丙则认为,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转变过程中,原合伙企业的债务由转变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因此,甲、乙、丙三人应首先明确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债务承担的问题。

2. 甲的过错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维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违反了上述规定。

(1)甲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甲未向乙、丙二人充分披露有关合伙企业债务的信息,导致乙、丙二人无法及时了解合伙企业的债务状况。

(2)甲未履行报告义务。

甲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未向乙、丙二人报告其决策过程,导致乙、丙二人无法行使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知情权。

(3)甲未履行通知义务。

甲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未及时通知乙、丙二人,导致乙、丙二人无法及时参与决策。

基于以上事实,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

三人约定各出资33.33万元,并共同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后,三人共同经营,但并未签订正式的合伙协议。

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三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出现矛盾。

2015年,王五因个人原因退出合伙,要求张三和李四退还其出资款。

张三和李四认为王五退出合伙违反了约定,拒绝退还出资款。

王五遂将张三和李四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王五退出合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张三和李四是否应退还王五的出资款?3. 合伙企业内部纠纷如何解决?三、法院判决1. 关于王五退出合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依照约定退伙。

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本案中,王五提出退出合伙,但未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张三和李四是否应退还王五的出资款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本案中,王五退出合伙后,其出资款应当退还,但应按照合伙企业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

由于三人未签订正式的合伙协议,无法确定合伙企业财产的实际价值,因此法院判决张三和李四退还王五的出资款,并按实际财产价值计算。

3. 关于合伙企业内部纠纷如何解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内部纠纷,合伙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王五与张三、李四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XX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伙人之间因退出合伙问题产生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伙企业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依照约定退伙。

但退伙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范本(3篇)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范本(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20年5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名为“某市XX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

甲出资100万元,乙出资80万元,丙出资20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和承担风险。

合伙企业成立后,三人共同商定,甲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案例事实2021年3月,甲在未征得乙、丙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合伙企业的一套价值200万元的设备出售给一家名为“某市YY公司”的企业。

甲与YY公司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约定设备价格为2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甲在收到款项后办理设备过户手续。

乙、丙得知此事后,认为甲的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因为设备的实际价值只有150万元,甲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显然是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

乙、丙要求甲停止交易,并赔偿因交易造成的损失。

甲认为,自己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且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

甲拒绝停止交易,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律问题1. 甲是否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合伙企业利益的损害?3. 乙、丙是否有权要求甲停止交易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是否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进行的交易享有知情权。

在本案中,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但是,甲在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守合伙协议的规定,不得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2.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合伙企业利益的损害?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为合伙企业的利益行事,不得擅自处分公司财产。

在本案中,甲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价值150万元的设备,显然超出了设备的实际价值,存在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

3. 乙、丙是否有权要求甲停止交易并赔偿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发现执行事务合伙人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有权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停止损害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合伙企业法律责任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三出资4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30%。

公司主要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餐饮管理业务。

2017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陷入困境。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因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问题。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三人决定解除合伙关系。

然而,在分割合伙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等方面,三人意见分歧较大,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伙财产的分割2. 合伙债务的承担3. 合伙协议的效力三、法院判决1. 合伙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享有、共同承担。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经营所得应属三人共同所有。

因此,法院判决公司将现有资产按照三人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2. 合伙债务的承担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本案中,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债务,应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

然而,由于三人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公司陷入困境,故法院酌情判决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

3. 合伙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内容合法,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然而,由于三人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合伙关系破裂,故法院判决解除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

四、案例分析1. 合伙财产的分割本案中,法院判决将公司现有资产按照三人出资比例进行分割,体现了《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财产分割的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合伙人应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确保合伙财产分割的公正性。

2. 合伙债务的承担本案中,法院判决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符合《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债务承担的规定。

在实际经营中,合伙人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因债务问题引发纠纷。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18年1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务。

甲出资40万元,占股40%;乙出资30万元,占股30%;丙出资30万元,占股30%。

三人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10年,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

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经营状况不佳,导致合伙企业连续亏损。

甲、乙、丙三人因利润分配、经营管理等问题产生矛盾,甲、乙、丙三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二、案例争议1.合伙企业的解散方式甲、乙、丙三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解散方式存在争议。

甲主张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自愿解散。

乙、丙则认为,合伙企业连续亏损,已不符合继续经营的条件,应依法解散。

2.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甲、乙、丙三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存在争议。

甲认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清算分配。

乙、丙则认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应优先偿还债务,剩余财产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甲、乙、丙三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存在争议。

甲主张,合伙企业的债务应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乙、丙则认为,合伙企业的债务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三、案例分析1.合伙企业的解散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自愿解散。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可以协商一致,决定合伙企业的解散方式。

因此,甲的主张是正确的。

2.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应优先偿还债务,剩余财产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在本案中,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先偿还债务,剩余财产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因此,乙、丙的主张是正确的。

3.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合伙人,应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因此,乙、丙的主张是正确的。

四、解决方案1.甲、乙、丙三人协商一致,决定合伙企业的解散方式。

专题六:合伙企业法

专题六:合伙企业法

专题六:合伙企业法【案例一】刘某、关某、张某三人是好友,拟共同投资办一个加工皮革的普通合伙企业,共同推选刘某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合伙协议拟好以后,由刘某到工商局办理企业设立登记。

工商局要求刘某提供三个合伙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婚否、是否有犯罪记录等。

刘某认为工商局的要求是无理要求,拒绝提供。

后经多次沟通,工商局对该企业予以登记。

某日,关某出国游玩,刘某和张某认为皮革厂所在地风水不好,决定将皮革厂迁至同城一繁华路段。

关某回国后坚决反对,认为成本太高,皮革厂因此未能搬迁。

2015年初,皮革厂因为机器故障,使得新进的一批生皮没有及时得到加工,导致亏损累计达到50万元。

为扭亏,三人决定找当地的甲国有企业入伙,与该国有企业谈妥由其出资100万扩建一条生产线,但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被工商局拒绝,理由是国有企业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

该投资事宜最终不了了之。

由于亏损三人矛盾越积越深,张某要求退伙,刘某和关某表示同意,但要求张某承担2万元的亏损,并且当初的投资额不能退还,等以后再说,张某同意了这些条件。

张某退伙后不久,刘某和关某为偿还债务,将工厂的财产全部变卖,还有4.6万元债务无法偿还。

在债主们的逼迫下,刘某和关某无奈找到张某,要求张某承担一部分债务,张某以自己早已退伙为由拒不承担,刘某和关某见状只要跑到外地去躲债。

债权人赵某多次上门讨债,没有结果,遂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合伙债务2.8万元。

【分析】1.关于工商登记时要求提供合伙人个人情况问题——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法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乙、丙三人约定,甲出资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丙出资300万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合伙企业成立后,三人共同经营,但由于经营理念不合,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5年,合伙企业因一笔投资失败导致亏损严重,甲、乙、丙三人就如何处理亏损产生了分歧。

甲认为,乙、丙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乙、丙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风险。

乙、丙则认为,甲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由于意见分歧,甲、乙、丙三人决定终止合伙关系,解散合伙企业。

二、案例分析(一)合伙企业法律关系概述1. 合伙企业定义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企业。

2. 合伙企业法律关系合伙企业法律关系是指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等过程中,合伙人之间以及合伙人与其他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案例中存在的问题1. 合伙人之间缺乏沟通在案例中,甲、乙、丙三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充分沟通,导致意见分歧,最终导致合伙企业解散。

这说明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共同协商解决矛盾。

2. 投资决策失误案例中,合伙企业因一笔投资失败导致亏损严重,说明合伙人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市场情况,审慎决策。

3. 缺乏明确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成立时,甲、乙、丙三人虽然约定了出资比例和分配利润,但未对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在出现问题时无法依据协议进行处理。

(三)法律分析1. 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应当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四)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六)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等事项;(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合伙企业法律现实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现实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合伙企业数量的增加,合伙企业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广告公司为例,解析合伙企业法律现实案例,以期对合伙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广告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按出资比例分别持有30%、40%、30%的股权。

公司成立之初,三人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权利、义务和利润分配等内容。

三、案例经过1. 合伙初期,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拓展迅速。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在公司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 张三认为,公司经营不善,利润下降,主张增加自己的股权比例,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李四、王五则认为,张三的股权比例已经足够,不应再增加。

3. 2015年,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因股权分配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此时,王五提出退出合伙,要求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清算。

4.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未能就清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四、案例分析1. 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在合伙初期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权利、义务和利润分配等内容。

然而,由于协议内容不明确,导致三人产生分歧。

这说明,合伙协议在合伙企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份完善的合伙协议,可以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发生。

2. 股权分配问题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在股权分配问题上产生分歧,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这说明,股权分配问题在合伙企业中至关重要。

合伙人应根据各自的出资、贡献等因素,合理分配股权比例,避免因股权分配不均而引发纠纷。

3. 清算问题在本案中,王五提出退出合伙,要求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清算。

然而,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未能就清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这说明,合伙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合伙人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合伙企业案例法律案例(3篇)

合伙企业案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出资500万元,乙出资300万元,丙出资200万元。

三人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甲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乙和丙为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但享有利润分配权。

在合伙企业的运营初期,由于甲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乙、丙的资金支持,企业业务发展迅速,收益可观。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的经营理念与乙、丙产生分歧,特别是在企业发展战略和资金使用上存在严重分歧。

甲认为应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市场份额,而乙、丙则主张谨慎经营,稳健发展。

由于意见不合,甲在未经乙、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合伙企业的500万元资金用于投资高风险项目,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经营陷入困境。

二、案例分析1. 合伙协议的效力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条规定,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文件,对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是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2.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

甲在未经乙、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合伙企业的资金用于高风险项目,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

3. 乙、丙的权益保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丙作为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4. 合伙企业的清算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

本案中,由于甲的违约行为导致企业陷入困境,乙、丙可以申请解散合伙企业,并要求进行清算。

三、法律适用1. 《合伙企业法》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人的违约责任、合伙企业的清算等,均适用于《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2. 《合同法》由于合伙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部分条款可能涉及《合同法》的调整。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合伙企业法案例案例1王某、周某和李某决定合伙做生意,于是登记成立大鹏汽车修理部这一无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王某出资10万元,周某用店面出资折算为5万元,李某则负责经营,其劳务折算出资5万元。

请问:(1)李某以劳务出资是否合法?应经过什么程序?(2)若李某以自己的修车技术出资是否合法?(3)若李某以自己注册的"大鹏"商标出资是否合法?如何操作?(4)三人约定,若有盈利,则大家平分,若有亏损,则与李某无关,其余二人平摊,是否合法?为什么?(5)在合伙成立当年,王某因为生病欠下巨债,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其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6)若王某未与周某和李某商量,将大鹏商标私自转让给姚某,后被周某和李某发现并主张无效。

在何种情况下该商标转让有效,何种情况下无效?(7)王某以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活动获得利润,王某说这都是自己劳动所得,周某和李某没有投入,应由其独得。

如何处理?若王某以合伙名义进行该项商业行为亏损,周某和李某认为是王某未经其同意独自活动,不愿承担损失,应如何处理?(8)王某见生意不错,和另一个朋友范某在不远处又合伙开了一个汽车修理部,是否合法?如何处理?(9)未经王某和周某同意,李某将自己的千斤顶以市场价卖给了本合伙企业,效力如何?在怎样的条件下,李某本人可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10)因经营不善面临亏损,王某和李某想退出合伙,若没有新的合伙人加入,应该如何处理?若只有王某想退出,而又有唐某想接替王某的份额,李某也想以同样价格接替王某的份额,该如何处理?若唐某出的价格比李某高,又如何处理?(11)唐某入伙后,发现他入伙之前的原合伙企业资不抵债,债权人孟某向法院起诉,哪些人可以成为合格被告,为什么?(12)若唐某入伙以后,合伙企业新欠张某债务,已退伙的王某应否对此负责?(13)唐某个人欠张某10万元,无力偿还,张某主张代位行使唐某在合伙中的利润分配权,如何处理?若唐某从合伙分得10万元利润,张某向唐某主张用利润偿还,应否支持?唐某个人资产无力偿还,张某向法院主张强制执行唐某的合伙份额,应否支持?若李某愿意以同样的价格承受唐某的份额,该份额应归李某还是归张某承受?(14)唐某个人欠张某10万元,张某又欠合伙企业10万元,张某主张抵销,效力如何?(15)若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李某和周某,债权人为孟某,合伙企业有20万资产,欠债30万,李某有个人资产100万,周某只有个人资产5万。

合伙企业的法律真实案例(3篇)

合伙企业的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和承担风险。

合伙企业成立后,三人共同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企业经营出现困难。

2014年,甲因个人原因退出合伙企业,乙、丙要求甲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甲认为,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不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是否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2. 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甲是否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要求退伙。

”甲虽然已经退出合伙企业,但其在退出前已经发生的企业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甲仍需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2. 关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乙、丙与甲的合伙协议约定了债务分担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债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甲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案例分析1. 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本案中,甲、乙、丙的合伙协议约定了债务分担比例,因此法院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判决甲承担债务。

2. 退伙与债务承担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后,仍需承担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债务。

本案中,甲虽然已经退出合伙企业,但其在退出前已经发生的债务,仍需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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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案例三、甲公司是经营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要紧债务人是乙公司和丙企业。

乙公司是以零售业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和刘某出资设立;丙企业是由金某、肖某和姜某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一直向乙和丙企业催缴债务未成,1月2日,金某退出合伙企业。

1月10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和丙企业要求还款。

乙公司和丙企业帐面上确实没有资金。

因此,甲公司向张某、刘某、金某、肖某和姜某追偿。

但张某、刘某认为自己只是股东,某由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金某认为自己差不多退出了合伙企业,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肖某和姜某认为,自己应当仅就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问:(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4)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答】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差不多上有限责任公司,当发生债务纠纷时,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作为股东的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范畴内的有限承担、而没有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的,即有限责任以外的责任张某和刘某是不承担的,因此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同时张某、刘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答】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与(1)中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而不承担出资额以外的债务和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

因此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同时肖某和姜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答】金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金某尽管是丙企业的合伙出资人,由于金某差不多退出了丙企业,即丙企业的债务就与金某没有任何的关系了,因此金某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同时金某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的主张也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债务能够由丙企业的现有股东承担各自出资额范畴之类的有限责任。

(4)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答】甲公司和乙、丙公司差不多上有限责任公司,各自的主体是公司(法人)而不是与公司有关联的股东。

按照目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公司之间发生债务时,只能够向公司(法人)进行主张,而不能够向公司(法人)的股东主张还债。

因此作为上述乙、丙公司的股东,理论上是不承担责任的,因为股东不是法人,而甲企业追债的对象是法人。

上述五人只承担各自出资额范畴内的有限责任,不承担有限责任之外的债务和责任是法律给予给〔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

【案例1】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一般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

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般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一般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

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6)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一般合伙人。

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

(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依照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依照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关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4)关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5)关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6)关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7)关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8)关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案例4】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一般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缺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

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治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治理人员。

因合伙企业进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郑某入伙。

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

要求:依照上述情形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治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是否差不多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5】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

(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

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明白其内部限制。

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

(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阻碍。

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

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

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

(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治理,于2001年4月独自聘任田某为合伙企业的经营治理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4)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

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什么缘故?(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什么缘故?假如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能够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什么缘故?(4)赵聘用田某及为蓝海公司担保是否合法?什么缘故?(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什么缘故?(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形,其退伙应符合那些条件?答案一、1、【答案】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

依照规定,有限合伙人能够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然而,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答案】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

依照规定,有限合伙人能够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然而,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答案】债权人B银行能够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

依照规定,一般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缘故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答案】债权人B银行能够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

依照规定,一般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一般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一般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答案】债权人B银行能够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

依照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一般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答案】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

依照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缘故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

7、(【答案】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

依照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8、(【答案】债权人B银行能够要求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

依照规定,新入伙的“一般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1、【答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

2、【答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治理人员,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答案】郑某尚不是合伙人。

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五、1)有效。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益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成力。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缘故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向赵、钱、孙追偿。

按约定2:2:1:1比例承担风险,即赵8万、钱8万、孙4万。

(3)周主张不成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不合法。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治理人员。

(5)不合法。

未被执行全部财产份额。

(6)自愿退伙。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能够退伙:(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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