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健康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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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健康保险

国寿康宁定期健康保障计划

高额保障

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高额重疾保险金。

全面守护

二十种重疾保障,更多呵护,健康无忧。

满期返本

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未发生重疾理赔,返还所交保费。

保单借款

如急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获取借款。

投保范围

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交费方式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半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案例:张先生,30周岁,投保20万元基本保额的国寿康宁定期健康保障计划,选择20年交费,年交5,500元,可获得如下保障利益:

重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可获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获身故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获得满期保险金11万元,合同终止。

利益演示图

投保范围

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交费方式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半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重疾保险金以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身故保险金

一旦遭遇不幸将获得一笔资金,以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终身保障

交费有期限,保障无限期,一旦拥有,一生呵护。

保单借款

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取借款

投保范围

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交费方式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半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王先生,30岁,投保10万元康宁终身,选择20年交费,年交保费870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

国寿鸿友B款保障计划

产品简介:国寿鸿友B款保障计划,不仅具备理财功能,更兼顾重疾及身故保障

投保范围

凡出生30日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组合计划。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三年、五年和十年。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为六年、十年和十五年三种,可任选其一。

保险保障:

1.生命保障

疾病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意外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3;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X3。

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外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2;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X2。

2.重疾保障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退还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照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3.收益保障

满期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交费期间(年数)。

周年红利

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主合同的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主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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