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现流表中固定资产进项税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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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何在报表中填列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15日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买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计入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可以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可予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也不包括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等。截至目前,财政部尚未对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实务中不同企业的处理方法各异。
在2008年12月31日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前(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下同),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一律计入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因而将其列示在现金流量表中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与此相关,在填列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的“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项目时,也无需调整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
自2009年1月1日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起,对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应当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仍然计入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其处理方法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前相同。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如果能够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计入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可以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但是,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毕竟不是由经营活动产生的,而是由投资活动产生的,因此笔者认为,仍应当将其列示在现金流量表中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而不能将其列示在现金流量表中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不过,在填列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的“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项目时,应当在经营性应付项目期末余额减去期初余额的基础上,调增购买固定资产产生的进项税额,而不能像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前不需调整购买固定资产产生的进项税额。
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则应当将其列示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在填列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的“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项目时,应当在经营性应付项目期末余额减去期初余额的基础上,调减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不能像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前不需调整处置固定资产产生的销项税额。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缴纳的增值税额也应当区分缴纳的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额和缴纳的与存货相关的增值税额,分别作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处理。但在会计实务中,在缴纳增值税额时,难以区分是与固定资产相关还是与存货相关,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的要求,当发生的某些特殊项目的现金流量不能确认时,可以将其列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将缴纳的增值税额全部列示在现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
【例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购买一台不需安装的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元,款项当即以银行存款支付;出售一台机器设
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4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元,当即收到银行存款。为简化核算,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企业在本期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填列有关项目: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100000+17000=117000(元)。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40000+6800=46800(元)。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应交税费期末余额-应交税费期初余额)-(本期处置固定资产增值税销项税额-本期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17000)-0]-(6800-17000)=0(元)。
【例2】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购买一台不需安装的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元,款项当即以银行存款支付。本期购买一台不需安装的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元,款项尚未支付。出售一台机器设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元,当即收到银行存款。出售一台机械设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元,款项尚未收到。本期缴纳增值税额28000元。为简化核算,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企业在本期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填列有关项目:
支付的各项税费为28000元;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100000+17000=117000(元);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200000+34000=234000(元);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应交税费期末余额-应交税费期初余额)-(本期处置固定资产增值税销项税额-本期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51000-17000-34000-28000)-0]-(34000+51000-17000-34000)=-2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