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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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7.04.15•【文号】•【施行日期】1987.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压力表检定及检定周期的相关规定

压力表检定及检定周期的相关规定

压力表检定及检定周期的相关规定压力表是一种计量器具,主要用于安全防护、工业过程控制、监测和监视压力等方面。

准确的压力表对设备、设施的运行至关重要,因此定期检验是必要的。

目前,企业一般做法是对所有的压力表执行一年一检,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执行半年一检。

但是,是否所有的压力表都必须强制定期检定?检定的周期是多少?如果发现“压力表未定期检定”问题该怎样处理?从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角度出发,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文探讨压力表检定有关问题,为安监执法寻找强有力的执法依据,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诉讼。

首先,压力表属于计量器具,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源于1985年9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该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1987年4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XXX1987年5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都规定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压力表实施强制检定,包括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

1991年8月6日,XXX发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对压力表(含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强制检定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和风压表需强制检定。

具体包括锅炉主气缸和给水压力部位的测量、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发电机、气轮机油压及机车压力的测量、医用高压灭菌器、高压锅压力的测量、带报警装置压力的测量、密封增压压力的测量、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以及矿井中巷道风压、风速的测量。

压力表检定及检定周期的相关规定

压力表检定及检定周期的相关规定

压力表检定及检定周期的相关规定压力表作为计量器具,主要用于安全防护、工业过程控制、监测和监视压力等方面。

压力表显示是否准确,对设备、设施的运行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对压力表进行定期检验。

目前,企业一般做法是对所有的压力表执行一年一检,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执行半年一检。

部分安监执法人员也持有“所有压力表每一年或每半年都必须检验一次”的观点,对未定期检验的压力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那么,所有的压力表都必须强制定期检定吗,检定的周期是多少,发现“压力表未定期检定”问题该怎样处理,本文从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角度出发,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探讨压力表检定有关问题,为安监执法寻找强有力的执法依据,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诉讼。

一、压力表强制检定范围压力表属于计量器具,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源于1985年9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该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1987年4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计量局1987 年5 月28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都规定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压力表实施强制检定,包括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

1991年8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试行)》,对压力表(含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强制检定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

1、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需强制检定。

包括以下7类:a、锅炉主气缸和给水压力部位的测量;b、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c、发电机、气轮机油压及机车压力的测量;d、医用高压灭菌器、高压锅压力的测量;e、带报警装置压力的测量;f、密封增压容器压力的测量;g、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

压力表检定及检定周期的相关规定

压力表检定及检定周期的相关规定

压力表作为计量器具,主要用于安全防护、工业过程控制、监测和监视压力等方面。

压力表显示是否准确,对设备、设施的运行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对压力表进行定期检验。

目前,企业一般做法是对所有的压力表执行一年一检,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执行半年一检。

部分安监执法人员也持有“所有压力表每一年或每半年都必须检验一次”的观点,对未定期检验的压力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那么,所有的压力表都必须强制定期检定吗,检定的周期是多少,发现“压力表未定期检定”问题该怎样处理,本文从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角度出发,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探讨压力表检定有关问题,为安监执法寻找强有力的执法依据,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诉讼。

一、压力表强制检定范围压力表属于计量器具,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源于1985年9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该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1987年4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计量局1987 年 5 月28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都规定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压力表实施强制检定,包括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

1991年8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试行)》,对压力表(含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强制检定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

1、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需强制检定。

包括以下7类:a、锅炉主气缸和给水压力部位的测量;b、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c、发电机、气轮机油压及机车压力的测量;d、医用高压灭菌器、高压锅压力的测量;e、带报警装置压力的测量;f、密封增压容器压力的测量;g、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 19910806【实施日期】 19910806【章名】全文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压力表检定及检定周期的相关规定

压力表检定及检定周期的相关规定

压力表检定及检定周期的相关规定压力表检定有关问题探讨压力表作为计量器具,主要用于安全防护、工业过程控制、监测和监视压力等方面。

压力表显示是否准确,对设备、设施的运行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对压力表进行定期检验。

目前,企业一般做法是对所有的压力表执行一年一检,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执行半年一检。

部分安监执法人员也持有“所有压力表每一年或每半年都必须检验一次”的观点,对未定期检验的压力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那么,所有的压力表都必须强制定期检定吗?检定的周期是多少?发现“压力表未定期检定”问题该怎样处理?本文从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角度出发,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探讨压力表检定有关问题,为安监执法寻找强有力的执法依据,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诉讼。

一、压力表强制检定范围压力表属于计量器具,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源于1985年9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该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1987年4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XXX1987年5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都规定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压力表实施强制检定,包括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

1991年8月6日,XXX发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对压力表(含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强制检定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

1、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需强制检定。

包括以下7类:a、锅炉主气缸和给水压力部位的测量;b、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c、发电机、气轮机油压及机车压力的测量;d、医用高压灭菌器、高压锅压力的测量;e、带报警装置压力的测量;f、密封增压压力的测量;g、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

国家计量强检规定

国家计量强检规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 19910806【实施日期】 19910806【章名】全文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国发〔1987〕31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7.04.15【实施日期】198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7〕31号)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19910806【实施日期】19910806【章名】全文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19910806【实施日期】19910806【章名】全文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压力表检定及检定周期的相关规定

压力表检定及检定周期的相关规定

压⼒表检定及检定周期的相关规定压⼒表作为计量器具,主要⽤于安全防护、⼯业过程控制、监测和监视压⼒等⽅⾯。

压⼒表显⽰是否准确,对设备、设施的运⾏⾄关重要,因此有必要对压⼒表进⾏定期检验。

⽬前,企业⼀般做法是对所有的压⼒表执⾏⼀年⼀检,部分经济实⼒较强的企业执⾏半年⼀检。

部分安监执法⼈员也持有“所有压⼒表每⼀年或每半年都必须检验⼀次”的观点,对未定期检验的压⼒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那么,所有的压⼒表都必须强制定期检定吗?检定的周期是多少?发现“压⼒表未定期检定”问题该怎样处理?本⽂从安全⽣产执法监察⾓度出发,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探讨压⼒表检定有关问题,为安监执法寻找强有⼒的执法依据,从⽽避免不必要的⾏政复议和诉讼。

⼀、压⼒表强制检定范围 ⼀、压⼒表强制检定范围 压⼒表属于计量器具,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源于1985年9⽉6⽇公布的《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

该法第九条第⼀款规定:县级以上⼈民政府计量⾏政部门对社会公⽤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的最⾼计量标准器具,以及⽤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环境监测⽅⾯的列⼊强制检定⽬录的⼯作计量器具,实⾏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

实⾏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的⽬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1987年4⽉15⽇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计量局1987 年5 ⽉28 ⽇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明细⽬录》,都规定将⽤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环境监测的压⼒表实施强制检定,包括压⼒表、风压表和氧⽓表。

1991年8⽉6⽇,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对压⼒表(含压⼒表、风压表和氧⽓表)强制检定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

1、⽤于安全防护的压⼒表需强制检定。

包括以下7类: a、锅炉主⽓缸和给⽔压⼒部位的测量; b、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的测量; c、发电机、⽓轮机油压及机车压⼒的测量; d、医⽤⾼压灭菌器、⾼压锅压⼒的测量; e、带报警装置压⼒的测量; f、密封增压容器压⼒的测量; g、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的测量。

压力表检定及检定周期的相关规定

压力表检定及检定周期的相关规定

压力表检定有关问题探讨压力表作为计量器具,主要用于安全防护、工业过程控制、监测和监视压力等方面。

压力表显示是否准确,对设备、设施的运行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对压力表进行定期检验。

目前,企业一般做法是对所有的压力表执行一年一检,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执行半年一检。

部分安监执法人员也持有“所有压力表每一年或每半年都必须检验一次”的观点,对未定期检验的压力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那么,所有的压力表都必须强制定期检定吗?检定的周期是多少?发现“压力表未定期检定”问题该怎样处理?本文从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角度出发,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探讨压力表检定有关问题,为安监执法寻找强有力的执法依据,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诉讼。

一、压力表强制检定范围压力表属于计量器具,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源于1985年9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该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1987年4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计量局1987 年5 月28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都规定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压力表实施强制检定,包括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

1991年8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对压力表(含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强制检定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

1、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需强制检定。

包括以下7类:a、锅炉主气缸和给水压力部位的测量;b、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c、发电机、气轮机油压及机车压力的测量;d、医用高压灭菌器、高压锅压力的测量;e、带报警装置压力的测量;f、密封增压容器压力的测量;g、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7.04.15•【文号】•【施行日期】1987.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参考Word)

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参考Word)

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附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强检适用范围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附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强检适用范围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压力表分级管理规定

压力表分级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方法1988年10月10日,化学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方法】〔试行〕,对计量器具按A、B、C三级分级进行管理。

目前很多企业对压力表也是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企业的风险性低于化工企业,因此可以参照上述方法,来判定一般企业的压力表检定是否符合规定。

1991年8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对压力表〔含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强制检定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

1、用于平安防护的压力表需强制检定。

包括以下7类:a、锅炉主气缸和给水压力部位的测量;b、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c、发电机、气轮机油压及机车压力的测量;d、医用高压灭菌器、高压锅压力的测量;e、带报警装置压力的测量;f、密封增压容器压力的测量;g、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

(如:弹簧管压力表、电远传和电接点压力表) 。

2、用于平安防护的风压表需强制检定。

即:矿井中巷道风压、风速的测量。

(如:矿用风压表、矿用风速表) 。

3、用于平安防护的氧气表需强制检定。

包括以下2类:a、在灌装氧气瓶过程中氧气监控压力的测量;b、在工艺过程中易爆、影响平安的氧气压力的测量。

4、用于医疗卫生的氧气表需强制检定。

即医院输氧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和供氧装置上氧气压力的测量。

由此可知,共有3种11类压力表需要强制检定,不是所有压力表都必须强制检定。

A类压力表的检定机构有两种:一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是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企业。

【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方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凡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管理,以保证严格按规程实施周期检定,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该条款要求我们对A 类压力表实现专人管理,严格执行检定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那么】于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由国家计量局发布。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附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强检适用范围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计量工作应知应会问答

计量工作应知应会问答

计量工作应知应会问答一、计量基标准1、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是什么?由谁批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章第5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由谁主持考核?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3、由市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的A企业,向所在市质监局申请本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而该市至今为止尚无任何机构建立该项计量标准,市质监局可否受理?应由谁组织考核?答:1、《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五第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2、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一条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辖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具有与被考核计量标准相同或者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并有该项目备案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应当自行组织考核;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呈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

4、某企业使用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A计量标准对本企业的B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再用B计量标准向C工作计量器具进行量值传递(C不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该企业的B计量标准是否必须经相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为什么?答: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5、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考核哪六方面内容?答:(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部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采用首次强检标志管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部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采用首次强检标志管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部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采用首次强检标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4.20•【文号】•【施行日期】1993.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部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采用首次强检标志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计量)局:为贯彻《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加强对实行首次强制检定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决定对上述三种计量器具采用首次强检标志管理,现将强检标志工作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1.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出厂前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检定机构或授权制造厂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检定后,在计量器具上使用全国统一的首次强检标志,首次强检标志为CCV,标识比例见附图,凡采用CCV标志的,不需再印制CMC标记;2.自1993年9月1日起生产的无首次强检标志的以上三种工作计量器具一律禁止销售和使用;3.对1993年9月1日前正在使用的无首次强检标志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强检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继续使用,失准后自行报废,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4.对生产和销售单位库存有1993年9月1日前生产的无首次强检标志的上述三种强检工作计量器具,需取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制造厂出具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也可补加首次强检标志,方准予销售;5.已实施强检标志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违背本通知原则的情况下,可按原规定的计划实施;6.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尽快将通知内容传达到有关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并切实帮助生产单位做好首次强检标志管理工作。

199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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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74) 放射性表面污染 周期检定 仪
-8-
用于贸易结算:用电量的测量。
用于贸易结算:作为电能表的配套设备,对用电量的 测量。 用于贸易结算:作为电能表的配套设备,对用电量的 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绝缘电阻值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电气设备、避雷设施等接地电阻值的 测量。
装机
(30) 定量灌装机
12 轨道衡 (31) 轨道衡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定量包装量值的测量。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定量包装量值的测量。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13 容量器 (32) 谷物容量器 14 计量罐、 (33) 立式计量罐
计量罐 车
(34) 卧式计量罐 (35) 球形计量罐 (36) 汽车计量罐车 (37) 铁路计量罐车 (38) 船舶计量舱
(25) (26) (27) (28)
行李秤 邮政秤 计价收费专用秤 售粮机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的称重。 用于贸易结算:包裹、行李的秤重。 用于贸易结算:信函、包裹的秤重。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包裹、行李的称重。 用于贸易结算:粮食的称重。
11 定 量 包 (29) 定量包装机
(3) 钢卷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长度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安全距离的测量。
(4) 带锤钢卷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计算罐中液体介质高度的测量。
(5) 铁路轨距尺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铁路轨距水平、垂直距离安全参数的
测量。
2 面积计 (6) 皮革面积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皮革面积的测量。
3 玻 璃 液 (7) 玻璃液体温度计 周期检定

清晰,汞柱不应中断,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准使用。周期检定
-3-
5 石 油 闪 (9) 石油闪点温度计 周期检定
点温度

6 谷 物 水 (10) 谷物水分测定仪 周期检定
分测定

7 热量计 (11) 热量计
周期检定
8 砝码 (12) 砝码
周期检定
(13) 链码 (14) 增砣 (15) 定量砣 9 天平 (16) 天平
15 燃 油 加 (39) 燃油加油机 油机
16 液 体 量 (40) 液体量提 提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谷物收购时定等定价每升重量的测量。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容积的测量。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容积的测量。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气体容积的测量。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容积的测量。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容积的测量。 用于贸易结算:原油、成品油及其他液体或固体容积 的测量。 用于贸易结算:成品油容积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激光功率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激光源对人体进行诊断和治疗。
15-25mm ) 、 4 年 ( 口 径
>25-50mm),到期轮换。
24 流量表 (48) 液体流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流量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排放污水的监测。
(49) 气体流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气体流量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医用氧气瓶氧气流量的测量。
(50) 蒸气流量计
周期检定
(75) 个人量计
38 活度计 (76)
活度计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39 激 光 能 (77) 量 功 率 (78) 计 ( 含 医 (79) 用激光 源)
40 超 声 功 (80) 率计(含 医 用 超 (81) 声源)
激光能量计 激光功率计 医用激光源
超声功率计 医用超声源
41 声级计 (82) 声级计
42 听力计 (83) 听力计
43 有 害 气 (84) CO 分析仪
体分析

(85) CO2 分析仪
(86) SO2氢测定仪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9-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人员接受辐射剂量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以放射性核素进行诊断和治疗的 核素活度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和用于环境监测:放射性核素活度 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激光能量的测量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 下二种形式: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 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 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 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 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 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 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
用于贸易结算:汽车计价里程的测量。
计价表
29 测速仪 (58) 公路管理速度监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机动车行驶速度的监测。
测仪
30 测振仪 (59) 振动监测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和用于环境监测:机械、电气等设备和
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振源的监测。
31 电能表 (60) 单项电能表:工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用电量的测量。
煤气表,生活用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6 年 ( 口 径 为
煤气表
15-25mm ) 、 4 年 ( 口 径
>25-50mm),到期轮换。
23 水表 (47) 水表:工业用水 周期检定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 用于贸易结算:用水量的测量(如:冷水表、热水
表,生活用水表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6 年 ( 口 径 为 表)。
用于贸易结算:以液体容积结算时进行的温度的测量。
体温度
用于安全防护:易燃、易爆工艺过程中温度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婴儿保温箱、消毒柜、血库等温度的
测量。
4 体温计 (8) 体温计:玻璃体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中的玻璃体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温度的测量。
温计、其他体温 温计,汞柱显像应清楚鲜明,刻线应
用于贸易结算:燃料发热量的测量。 见天平项
见皮带秤项 见台秤、案秤项 见杆秤、戥秤项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及涉及商品定等定价质量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有害物质样品质量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质量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质量的测量。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用于贸易结算和用于医疗卫生:药品的称重。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用于安全防护:车辆轮、轴载的称重。
-1-
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 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 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 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强检适用范围见《强制检定的工 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中的液体计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商品容积的测量。 量提,口部应平整光滑,壳体应平坦, 整体无变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准 使用。
-5-
17 食 用 油 (41) 食用油售油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食用油的称重。
售油机
18 酒精计 (42) 酒精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酒精含量的测量。
7、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如:
弹簧管压力表、电远传和电接点压力表)
(52) 风压表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矿井中巷道风压、风速的测量。(如:
矿用风压表、矿用风速表)
(53) 氧气表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
1、在灌装氧气瓶过程中氧气监控压力的测量;
2、在工艺过程中易爆、影响安全的氧气压力的测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10 秤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杆秤
戥秤 案秤 台秤 地秤 皮带秤 吊秤 电子秤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4-
用于安全防护:石油产品闪点温度的测量。
用于贸易结算:谷物水分的测量。
业用单项电能表 只作首次检定,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5
和生活用单项电 年(单宝石轴承)、10 年(双宝石轴
能表。
承),到期更换。
(61) 三项电能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用电量的测量。
-7-
(62) 分时记度电能表 周期检定
32 测 量 互 (63) 电流互感器 感仪 (64) 电压互感器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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