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盗窃案谈盗窃未遂的认定及定罪处罚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标准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案件也越来越多。
除了成功盗窃的案件,还有很多未遂盗窃的案件。
对于这些未遂盗窃案件,当局也要给予严厉的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介绍盗窃未遂行政处罚标准。
一、盗窃未遂的定义盗窃未遂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制止或未能得逞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当场发现或被制止;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遭到安保人员或公安机关的抓捕;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害人发现并报警,但未能捉拿归案。
二、盗窃未遂的危害盗窃未遂虽然未能达到实际的盗窃目的,但其危害性不容小觑。
首先,盗窃未遂会造成被盗窃物品的损失和损坏,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
其次,盗窃未遂会破坏社会安定和公共利益,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最后,盗窃未遂也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形象和信用度,给其带来不良后果。
三、盗窃未遂的行政处罚标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对于盗窃未遂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 1、口头警告:对于初犯或情节较轻的盗窃未遂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罚。
2、罚款:对于情节较严重的盗窃未遂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的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确定。
3、行政拘留:对于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盗窃未遂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行政拘留的方式进行处罚。
行政拘留的时间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确定。
4、其他处罚措施: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其他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
四、结语盗窃未遂虽然未能达到实际的盗窃目的,但其危害性不容小觑。
公安机关应采取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对盗窃未遂行为进行严惩,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
同时,也要加强对盗窃未遂行为的预防和打击,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大学生盗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学生犯罪现象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其中,盗窃犯罪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一起大学生盗窃案为例,分析盗窃犯罪的法律问题,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盗窃犯罪的发生。
二、案情简介(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20岁,某高校学生。
2019年5月,张某因家境贫困,生活费用不足,心生盗窃念头。
5月15日晚,张某利用夜幕掩护,潜入学校附近的某便利店,趁店主不备,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元。
5月16日,张某被便利店店主发现并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处理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张某是初犯、偶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法律分析(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盗窃罪。
2. 客体要件: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3. 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 主观要件: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公私财物而仍然非法占有。
(二)盗窃罪的认定1. 认定盗窃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本案中,张某因家境贫困,生活费用不足,心生盗窃念头,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 认定盗窃罪还需考虑盗窃的财物数额。
本案中,张某盗窃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认定盗窃罪还需考虑盗窃的方式。
本案中,张某利用夜幕掩护,秘密潜入便利店盗窃,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三)盗窃罪的处罚1.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本案中,张某是初犯、偶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盗窃未遂之司法解释
盗窃未遂之司法解释
提问:
你好,请问什么是盗窃未遂?
贵阳律师解答:
第⼗⼆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数额巨⼤的财物为盗窃⽬标的;
(⼆)以珍贵⽂物为盗窃⽬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上述规定与刑法规定相⼀致,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通过窃取财物的数额体现出来。
对于盗窃未遂,尽管没有实际窃取到财物,但如果以数额巨⼤的财物为盗窃⽬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仍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第⼗⼀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采⽤破坏性⼿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重罪从重处罚;
(⼆)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政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的。
论盗窃罪的犯罪未遂
论界 研究重 点往往在 于盗窃行 为本身 , 于盗窃罪 未遂在刑际置 于行为 人控制 之下 的为盗 窃既
则 中的地位 与作 用 , 尚未得到 深入直接 的具 体研 究, 却 并且有 很 遂 ,否则 就 为盗窃 未遂 。我们 认 为行为 人使财 物脱 离物 主 的控
柜的把 手附近 打 了四个孔 , 图打开柜 子 , 未能如 愿 。 企 但 于是 , 他 3 0 9 0余元 , 已经达 到“ 数额较 大” 的标 准 。在该标 准下 , 王某 的盗
将 保险柜 ( 内有人 民 币 3 0 9 0余元 ) 离现场 , 在楼 内地下 室 的 移 藏
窃行为可 以成 立盗 窃罪 既遂 。 但是 , 由于保 险柜使得 财物没 有失
小储 藏室 内, 便去 约周某 帮忙 , 意欲砸 开保 险柜 , 盗取现款 。 因 控 , 某也 并没有控 制 财物 , 以王某 的行 为还是成立 盗窃罪 未 周 王 所
自己曾为盗 窃受过 处 分, 没敢 同去。工作 人员 到厂子上 班 , 现 遂 。 如当晚 保险 柜里 的现款 被领 导取走 , 发 假 王某 并不知该情 况 。
盗窃 罪未遂 盗窃数 额 定罪处 罚
遂 形态 , 并结合 案例 进行分 析说 明, 出 了相 关见解 提
关键 词
中图分类 号: 943 D 2.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 (000.6.2 10-5 2 1)9260 2
盗窃罪 是指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秘密窃 取公私财 物, 数额较 大 际有 效控 制的 为盗窃 未遂 。
或多 次盗窃 的行 为。 窃罪未遂 , 指 已着 手实行 盗窃 行为, 由 盗 是 但
3 . 加控 制说 。这 种观 点认为 , 当 以被盗财物是 否脱 离 失控 应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标准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活动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变化。
其中,盗窃未遂犯罪成为了近年来越来越普遍的一种犯罪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盗窃未遂犯罪进行有效的处罚和打击,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因此,制定一套行政处罚标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盗窃未遂行政处罚的定义盗窃未遂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犯罪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未能够成功盗取财物。
这种犯罪行为虽然未能够达到实际的盗窃效果,但是其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并不亚于盗窃犯罪。
因此,对于盗窃未遂行为也应该给予严厉的处罚。
二、盗窃未遂行政处罚的标准1. 对于初犯的盗窃未遂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的处罚。
2. 对于多次犯罪的盗窃未遂行为,可以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拘留时间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和罪行的程度而定,一般不超过15日。
3. 对于严重犯罪的盗窃未遂行为,可以给予罚款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罚款数额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罪行的程度而定,一般不超过5000元。
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罪行的程度而定,一般不超过3年。
4. 对于危害社会安全的盗窃未遂行为,可以给予强制隔离戒毒的处罚。
隔离戒毒时间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罪行的程度而定,一般不超过2年。
三、盗窃未遂行政处罚的执行1.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应该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行。
2. 对于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上诉。
如果申诉或者上诉被受理,应该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且应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对于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行政处罚的执行。
四、盗窃未遂行政处罚的意义1.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可以有效地打击盗窃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
2.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感化,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3.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可以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盗窃罪案例分析
盗窃罪案例分析在法律领域,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例背景:张三是一名无业游民,因生活拮据,决定铤而走险。
某日深夜,他潜入李四家中,盗取了价值数万元的财物。
李四发现失窃后立即报警,警方通过监控录像迅速锁定了张三,并将其抓获归案。
案例分析: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些要件。
他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了秘密潜入的方式,侵犯了李四的财产所有权。
2. 盗窃罪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三盗窃的财物价值数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法律适用问题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盗窃罪,但在量刑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
例如,张三是否有前科、是否主动归还赃物、是否积极配合调查等。
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4. 预防和教育意义盗窃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安全,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预防盗窃罪发生的重要手段。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盗窃案件,应当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总结: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盗窃罪的严重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
法律对于盗窃行为的打击是必要的,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同时,我们也应该从教育和预防的角度出发,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典型盗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犯罪作为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为例,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刑罚分析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以期对盗窃犯罪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有更清晰的认识。
二、案件事实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男,25岁,无业)窜至本市某小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锁手段,先后进入该小区A栋、B栋、C栋三户居民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3万元、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等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5万元。
经调查,被告人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作案系累犯。
三、法律适用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入户盗窃,盗窃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2. 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作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盗窃数额巨大,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刑罚分析1. 有期徒刑本案中,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符合刑法对盗窃罪的刑罚规定。
论盗窃罪的犯罪未遂
L e∞I勖s协m A ndSo ci et y 雾翌霪璧霪翼慧爨蹇赛疙鬟愿妒,己o,o年9月(下).i太{;I占缸会函边瑟幽溢泣泌盔幽誓幽蕾溢施豳温:毛三:!:=三!:!二!::!:!=:!二:竺论盗窃罪的犯罪未遂王海霞摘要本文从盗窃罪未遂的认定标准,盗窃罪未遂与盗窃数额的关系及盗窃未遂的定罪处罚三个方面出发分析盗窃未遂形态,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说明,提出了相关见解.关键词盗窃罪未遂盗窃数额定罪处罚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66—02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
盗窃罪未遂,是指已着手实行盗窃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理论界研究重点往往在于盗窃行为本身,对于盗窃罪未遂在刑法分则中的地位与作用,却尚未得到深入直接的具体研究,并且有很大争议。
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工作中对盗窃罪的标准产生一定的混乱,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案例:王某,男,33岁,某厂干部。
与同厂周某预谋盗窃本厂财务科保险柜里的现款。
王某准备了一把电钻、钻头、天线,改锥、剪刀、胶鞋、手套等罪案工具,并偷着配制了财务科的门钥匙。
他乘厂内无人,用钥匙打开了财务科的门,又用改锥撬开了办公室桌子的两个抽屉,因没有找到保险柜的钥匙,便用电钻在保险柜的把手附近打了四个孔,企图打开柜子,但未能如愿。
于是,他将保险柜(内有人民币3900余元)移离现场,藏在楼内地下室的小储藏室内,便去约周某帮忙,意欲砸开保险柜,盗取现款。
周因自己曾为盗窃受过处分,没敢同去。
工作人员到厂子上班,发现财务科被撬,保险柜被盗。
立即报案。
四天后,保险柜在小储藏室被查获,当时,柜门尚未打开,现款原封不动。
王作案后,千方百计隐瞒罪行,直至一年半后因知情人周某讲出真情,始得破案。
在实践审判中,对本案王某的行为是认定为盗窃未遂还是盗窃既遂这一问题争议很大。
林燕盗窃案——保姆盗窃主人财物后藏于房间是否构成盗窃既遂
林燕盗窃案——保姆盗窃主人财物后藏于房间是否构成盗窃既遂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林燕,女,1976年3月4日出生,农民。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3日被逮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燕犯盗窃罪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6年9月8日,被告人林燕通过中介公司介绍,到被害人支某家中担任全职住家保姆,负责打扫卫生和烧饭,被害人家中共聘请3名保姆。
同年9月9日和10日,林燕利用打扫卫生之机。
先后3次从支某的卧室梳妆台抽屉内,窃得人民币3480元、价值人民币99800元的各类首饰11件,后将现金及部分首饰藏匿于林燕在一楼的房问写字台抽屉内,其余首饰分装成2小袋藏匿于被害人家中三楼衣帽问的隔板上。
9月10日傍晚,保姆李某告知被害人支某,“看到林燕翻过其卧室内的抽屉”,支某发现物品被窃遂向林燕询问,并在林燕房间抽屉内找到现金3480元及首饰,但林燕拒不承认其盗窃事实,后支某拨打“110”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后,林燕才交代其盗窃的全部事实,并从衣帽问找出藏匿的首饰。
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林燕系盗窃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林燕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了全部赃款赃物,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燕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1.主人对房屋内的财物是否具有绝对的控制力?2.保姆林燕盗窃主人财物后藏于衣帽问及保姆房间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还是盗窃未遂?三、裁判理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林燕盗窃主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既遂争议较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鉴于本案犯罪对象系人民币与首饰等小件物品,掩藏后不易被察觉,故当林燕取得并实际掌控之时,财物即已失去主人的控制并置于林燕的控制之下,之后即使没有离开盗窃场所,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作者:罗太平盗窃犯罪历来就具有多发性和普遍性,因此在盗窃罪既未遂认定上,在司法理论和实践处理中应该说都具有成熟性和一致性。
然而,由于我国部分基层年轻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承继性的学习和研究,导致在盗窃罪既未遂认定问题上将以前司法实践中已经解决的问题又重新纳入争议的范畴。
有鉴于此,笔者试图结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我国理论与实践中一致认同控制说,把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对盗窃既未遂认定的意见予以归纳呈现,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去认识盗窃罪的既未遂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通行的观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为: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既未遂的关键在于把握好本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
在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刑法条文说明中明确了“所谓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从该具有立法解释性质的说明中,已经明确了盗窃罪是典型的财产性犯罪,且系结果犯,盗窃罪的客观行为的完整表述就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
具体到盗窃罪,当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实现了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目的时,就认定为盗窃既遂。
这种既遂实际上也就是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实现,即非法占有的实现。
因此,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是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对此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判断标准,其中占有的内容、方式、程度是准确判断的关键所在。
①以上结合盗窃罪之犯罪构成要件对既未遂的认定的方法与理论界争议过程中出现的“控制说”是一致的,该说目前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认为,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是与犯罪构成理论具有一致性的控制说。
从一起盗窃案件看盗窃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案例 : 某厂矿排 岩 车间排 弃 的废物 与周 围高地 自然形 成一 个 山坡状 料堆 , 犯罪 嫌 疑人 李某 伙 同牟 某 、 某 、 某等 人于 某 日 张 宋 夜, 从该 料堆 爬入 该厂 矿 盗窃 堆放 在排 岩车 间 内的废 旧设备 , 将 盗来废 钢铁 顺着 该 料堆 推下 去 , 并藏 于料堆 附近 的耕地 旁 。 在几 名犯罪 嫌疑 人取 赃 的时 候铍 巡逻 至此 的警 察 发现而 取走 赃物 。 盗 窃罪 的既遂 未遂标 准 , 向来 众说纷 纭 , 致有接 触说 、 大 失控 说 、 制说 、 控 失控加 控制 说 等论 点 , 目前通 说采 失控 说 , 财物 但 所 有人 失去 对该 财 物 的控制 即为犯 罪 既遂 。从 刑法 理论 的角度 讲, 要正 确认定 这一 标准 , 要科 学地 认 定某一 行 为是 否具备 盗 就 窃 犯罪 的构 成要 件 。 行为 人主 体 上系年 满 十六 周岁 的人 , 负完 即 全 刑事 责任 的人 , 观上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主 客观上 以秘 密窃 取 为 手段 , 法使该 财物 脱离 事主 的控制 , 非 侵犯 了公 私财产 所有 权 。
施犯罪 的环 境 等作 出判 断 。
1大件 物 品等不 易 隐藏 的物 品 。 明确 的管理 范 围的 , . 有 以越 过范 围为 失控 。 如被 盗单 位位 于 其总 厂院 内 , 实践 中要判 断 该单 位 是否 是独 立核 算 的单位 , 如果 是独 立 核算 的单位 , 以被盗 物 则 品运 出该单 位为 失控 , 则要求 运 出总 厂才 能认 定 为失控 。 明 否 无 确 管理 范 围的 , 盗物 品从 原来 的位 置移 走 即为 失控 , 这种 移 被 但 动 是 否 要 求 有一 定 的 空 间距 离 呢 ?这 种 距 离 规 定 为 多 少 合 适 呢 ?这些 显然 需要我 们在 实践 中灵活 掌握 , 果 以一般人 无视 野 如 障 碍范 围为 界 限, 野 内但 有障 碍l 断 , 视 5 且 以障 碍 的 界限作 为判 断 该财物 是否脱 离所 有人 的 控制 为好 。 ‘ 2 贵重 、 . 易隐藏 的小件 物 品。一 般地 , 以行 为人将 该物 品 从 原 物主 的 口袋 、 包裹 内偷出放 入 自己的 口袋 及 包裹 中 , 或者 处 于 行 为人 的控制 之下 , 为 遂 。如货 币、 即 手表 等 。 3 货 币。 . 单独 把货 币作 为犯 罪对 象 来研 究盗 窃犯 罪既遂 、 未 遂 的 问题 , 看起 来有 点小题 大 做 , 实 际办案 中 以货 币为 盗窃 对 但 象 的犯罪 很普 遍 , 而且 货 币作 为一 股种 类物 , 研究 它作 为犯 罪对 象 的既遂 未遂 问题 也有 其独 到的特 点 , 为人 只要将 货 币窃 取到 行 手 并实际 占有 了 , 是 遂 。 就 4 有 价票 证 。 种 是不 挂 失或者 无 密码 的有价 票证 , 于这 . 一 对 种票 证 占有 为所 有 , 要 窃取到 手 , 只 即为 既遂 : 一种 是 可挂 另 失 、 密码 的有价 票证 , 有 其特 点 在于 行为 人不 仅要持 有 该票 证而 且要 与票 证上 登记 的权 利 人相 符或 掌握 密 码才 能获 得票 证 相关 的利益 , 因此 只是 占有该 票证 , 并不 意味着 财物所 有权 的丧 失 , 只 有将 财产 性的 权利 从系 统 中转 出, 是失控 。 盗 窃带 有密码 的 才 如 银 行存折 , 据 司法解 释 的规 定 , 根 以行 为人实 际从银 行 存折 上支 出 的数额 作 为既遂 的 数额 ,没 有支 出的部 分只 作 为量刑 情节 考
盗窃未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盗窃未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盗窃未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及以上的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的客体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
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
盗窃案典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盗窃案件在我国各地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为例,对其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提高人们对盗窃犯罪的认识,加强法律意识。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盗窃念头。
当日,李某携带作案工具,潜入被害人王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李某被抓获归案。
三、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四、法律分析1. 刑事责任分析(1)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明知盗窃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益,但仍故意实施盗窃,具有犯罪故意。
(3)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手机一部,价值共计8000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刑事处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盗窃罪的处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犯罪对象等因素。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盗窃行为具有以下情节:(1)盗窃数额较大,价值8000元。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doc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作者:张仁杰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1期窃既遂、末遂的划分,不仅仅作为情节轻重的差别影响到量刑,许多情况下直接影响到定罪。
关于盗窃既遂、末遂的标准,理论界各执一词,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导致在司法室践中相同的情节因执法者认识不同而有差别悬殊的处理结果。
同时由于盗窃犯罪行为的多样化,使得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本罪的犯罪形态的处理都存在很大争议。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行为人李某为实施盗窃行为,在北京市大兴区长途汽车站附近,使用改锥等作案工具,正在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
被一名巡逻民警发现,在李某骑上自行车,准备离开现场时,巡逻民警将其抓获。
[案例二]行为人郭某、闫某及邓某经预谋,冒充北京市朝阳区电力公司工作人员,雇佣吊车在该市大兴区中兴庄村,该村庄已经拆迁,无人居住,将停用的该村变压器从固定装置上卸下,装上货车,准备拉走时,被该村电工发现,当场抓获。
[案例三]行为人孙某在某商店内盗窃顾客手机后,逃出店外,被害人察觉后冲出店外追赶,并将行为在店外不远处抓获。
[案例四]行为人许某入室盗窃,将所盗一箱茅台酒扔出窗外待出门后取走,但其未出门便被抓获。
赃物追回。
以上几个案例,都涉及到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认定为既遂还是未遂,经常存在分歧。
司法实践中,由于只处罚盗窃数额达巨大以上的未遂,这就导致了盗窃数额未达到巨大时,既遂与未遂的认定,直接决定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因此,讨论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十分必要。
二、盗窃罪既遂、未遂划分标准的理论概况及比较分析(一)德日刑法理论界争议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盗窃罪既遂标准的学术见解主要有接触说、取得说、转移说、隐匿说等四种。
接触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用手触及他人财物的时间为既遂标准。
取得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把财物转移给行为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的时间为既遂标准。
转移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把财物由其所在场所往他处转移的时间为既遂标准。
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
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摘要:盗窃罪的既遂未遂的界分关系到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有效的打击盗窃犯罪,所以确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分标准对司法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
对于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理论界上素有争议,而司法实践中对具体盗窃案件既遂的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
本文通过对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等判断盗窃既遂未遂的理论学说的分析,认为控制说能够帮助恰当的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并认为在司法实践具体运用控制说判断盗窃既遂时还需要结合行为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对象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关键词:盗窃未遂;失控说;控制说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历来是我国高发的财产犯罪之一,全面的理解盗窃罪的内涵对于正确认定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有效打击盗窃犯罪,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学者们也对盗窃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长期的探讨,其中争议的问题之一便是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问题。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分不仅直接影响到定罪更是间接的对量刑产生影响。
在刑法理论上对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分标准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见解,形成了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控制说等学说,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具体认定也各不相同。
笔者通过对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界定的几种主要学说的分析,认为对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判断采控制说较为合理。
一、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界分的几种学说依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之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而盗窃罪的未遂也由此可以解释为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盗窃行为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盗窃行为的停止状态。
那么如何区分盗窃行为的完成与未完成,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如何呢?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该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接触说,该说认为判断盗窃罪既遂与否应以行为人是否接触到目标财物为标准,实际接触到该目的物的为既遂,未实际接触到的为未遂。
法院判定盗窃罪既遂未遂的13条裁判规则
法院判定盗窃罪既遂未遂的13条裁判规则近期,有同仁讨论两个盗窃案件的既未遂问题。
这既是老问题,也是新问题。
如何认定被害人未失去控制。
如何考量行为人已经实现占有。
这里将法信第514期的裁判规则,再度推送,仅作为参考。
1.已实施了其认为实现盗窃所必要的全部行为,但由于意志外原因,没有发生其预期的危害结果,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刘某某盗窃案案例要旨:虽已着手进行盗窃行为,但因其犯罪行为始终被学校监控室保安员通过监控录像监控,并被当场抓获,故其未能实际取得对该起犯罪所得财物的实际控制,系犯罪未遂。
案号:(2009)朝刑初字第1193号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刑事审判案例卷)2.以盗取现金为目的撬取银行ATM机未得逞构成盗窃罪(未遂)——赵长锁盗窃案案例要旨:行为人以窃取金融机构现金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持起子、铁钳等作案工具,先后两次撬金融机构设置的ATM自动存取款机,因所持工具不能撬开均未得逞,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案号:(2012)鄂夷陵刑初字第41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刑事审判案例卷)3.盗窃时将部分赃物扔出墙外被当场抓获,构成盗窃罪未遂——徐君在工厂盗窃备件时将部分赃物扔出墙外案案例要旨: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因此本案中行为人将部分赃物扔出墙外被当场抓获的,构成盗窃罪的未遂。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24辑》1998年第2辑4.网络盗窃一经实施,通常瞬间即脱离财产所有人的控制达到既遂——李勇哲盗窃案案例要旨:网络盗窃只要一经实施,财产通常瞬间即脱离财产所有人的控制,除非发生断电、掉线等意外,一般不会产生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问题。
案号:(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522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0期5.保姆盗窃主人财物后藏于衣帽间及保姆房间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林燕盗窃案案例要旨:保姆对藏于户主衣帽间的财物并没有达到事实上的足以排除被害人占有的支配力,没有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因此构成盗窃未遂;保姆房间是房屋的组成部分之一,对藏于保姆房间的财物也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关键词: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控制说,实践把握
一、相关学说及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既是一种古老的犯罪,也是现实生活中发案率较高的一类犯罪,由于盗窃场所、时间、手段及行为对象的多样性,在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上,中外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上历来存在争议。
2.在他人可自由出入的区域行窃的,如在商店、超市、饭店、旅馆等地方行窃,其既遂与未遂与不准自由进入区域则有所不同。如柜台型商店,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以柜台为限,只要行为人将财物窃出柜台,即标志着行为人控制了所窃财物而成立既遂;超市型的商店,顾客可以在超市允许的范围内随便拿取商品,但是这个区域都有一个界限线,如结算区或检测门。行为人一旦把财物窃出这个警戒线,就可认为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窃取的财物,成立既遂。
2.被窃财物性质不同,也影响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如盗窃货币一般情况只要把货币窃离原处,即为既遂。而盗窃有价票证的,则情况较为复杂。首先,对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有价支付凭证及其他有价票证,如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只要行为人取得了这些证券,就意味着其实际控制了票面所标明价值额的财产,就应认定为既遂。其次,对记名有价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任何手续的提货单等,“只有既取得了票证,又到银行领取了存款,或者是到商店购买了货物,方能认定为既遂。”[⑦]因为,虽然行为人取得证券,但并不一定能够取得财物和钱款。如果失主在行为人提取款物之前发现并采取挂失等措施,就应认为未遂,只有行为人实际提取了货款才认定为既遂。
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学术见解主要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取得说等,取得说为通说,如德国、瑞士、奥地利、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均采用此说。在英美法系国家,表面上似乎采用转移说的立场,但实质上却类似取得说。[①]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摘要: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盗窃罪的既遂判定标准、盗窃罪未遂判定标准、详情请看下文:本文主要介绍了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盗窃罪的既遂判定标准、盗窃罪未遂判定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我们的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盗窃罪是侵犯财产型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也是司法机关经常办理的一种刑事犯罪案件。
由于犯罪阶段的不同,在定罪处罚中经常困扰着我们的办案人员,为了准确把握盗窃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司法实践,谈点粗浅认识供同仁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刑法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完成为既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未遂。
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除了极少数犯罪情节严重,以针对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案件应当定罪处罚外,绝大多数盗窃案件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定罪。
因此,犯罪分子指向的犯罪地点不同,具体犯罪对象不同,就涉及到罪与非罪问题。
所以,正确掌握盗窃既遂与未遂非常重要。
笔者认为,要按照刑法关于既遂与未遂的科学定义和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科学的分析鉴定。
首先,必须看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
所谓完备,就是要重点掌握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与客观方面是否采取秘密手段将财物实际控制。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否则尽管客观上有秘密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盗窃。
同时要认真分析客观方面是否盗取了财物和将财物窃取后控制的程度,也就是获取财物的实际结果。
其次,还要重点研究和分析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范围和空间。
因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财物控制范围和空间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条件下,范围和空间是不同的。
要准确界定财物控制范围后才能准确认定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控制的财物是否失控。
再次,要从盗窃犯罪行为人行为状态和结果状态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财物失控状态进行分析,看盗窃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和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完全失控。
从案件中分析法律行为(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偷盗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行为,探讨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以期对法律行为的理解与应用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案件背景张三,男,25岁,无业。
因生活所迫,张三产生了偷盗的念头。
一日,张三潜入某商场,窃取了价值5000元的商品。
案发后,商场保安发现并报警,张三被警方抓获。
二、案件分析1. 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了商场价值5000元的商品,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张三的法律行为分析(1)张三的偷盗行为属于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
在本案中,张三明知偷盗行为是违法的,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2)张三的偷盗行为属于直接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
在本案中,张三在商场盗窃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商场损失财物,但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属于直接故意犯罪。
(3)张三的偷盗行为属于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的偷盗行为侵犯了商场的财产权益,属于犯罪行为。
3. 张三的法律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三盗窃的财物价值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结论从“张三偷盗案”中可以看出,法律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的偷盗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和犯罪行为。
盗窃案件分析
关于一起盗窃案件的分析我是从事交通工作的人员。
在平时生活工作中对于法律接触不是很多,但是自从选择了学习法学专业,便对生活中关于法律一些问题,现在的社会比较安定,但是依然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一些违法犯罪的活动时有发生。
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的风气、社会的稳定和谐。
所以,希望广大朋友能够对法律有更好的认识和学习,了解相关的法律常识,意识到违反法律的严重性,从自身做起,做一个守法公民。
下面我就对我所参加的一次案例讨论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加深对一些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
一、案情介绍被告林某,男,17岁。
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
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
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
2011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
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
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
”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
案发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归案。
2012年3月5日,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二、根据上述资料试分析如下分歧:(一)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二)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三、法律分析我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犯罪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一)对无罪、抢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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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盗窃案谈盗窃未遂的认定及定罪处罚
一、案情简介
2009年3月28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魏某、崔某到某通讯商店,撬门入店,将放在店内桌子上的电脑显示器(价值1860元)搬至地上准备盗走,但因二人把电脑显示器与电脑主机的连接线拔不下来而未能将电脑显示器盗走,后二人盗走该通讯店内的手机1部(价值750元)。
作案后二人离开现场时被路过的保安发现,二人在逃跑途中被抓获。
盗窃的赃物被追回,已发还被盗通讯商店。
本案是一起看似简单的刑事盗窃案件。
但对二犯罪嫌疑人未能盗走电脑显示器的行为形态是定盗窃中止还是盗窃未遂、对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却有不同的观点。
二、对本案犯罪嫌疑人未完成行为形态的辨析
根据刑法理论,未完成的犯罪形态分为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三种形式。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从犯罪行为停止的时空阶段和犯罪行为停止的原因上分析,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有着如下区别: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中止可以停止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停止在实行阶段,而犯罪未遂只能停止在实行阶段;从停止的原因来看,犯罪中止是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而放弃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具有“自动性”的特征,犯罪未遂则是由于违背行为人主观愿望和意图、足以阻止其继续实施和完成其犯罪行为的各种原因而被迫停止的犯罪,具有“客观障碍”的特性,即所谓犯罪中止表现为能为而不为,犯罪未遂表现为欲为而不能为。
结合本案,二犯罪嫌疑人在到达作案现场后,即撬门进入某通讯商店,将放在店内桌子上的电脑显示器(价值计1860元)搬至地上准备盗走,因二人把电脑显示器与电脑主机的连接线拔不下来而未能将电脑显示器盗走,从时空阶段
看,二犯罪嫌疑人共同盗窃电脑显示器的行为已处在具体犯罪的实行阶段,也停止在盗窃实行阶段;从停止的原因看,是由于二犯罪嫌疑人共同受到对电脑认知能力的限制,未能将电脑显示器与主机的连接线拔下而被迫放弃了盗窃电脑显示器的犯罪,是“客观障碍”决定犯罪嫌疑人放弃了犯罪,并非出于二人自己的意志而自动放弃了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不具有“自动性”的特征。
二犯罪嫌疑人表现为欲为而不能为,而非能为而不为。
通过以上两点分析,本案犯罪嫌疑人魏某、崔某共同盗窃电脑显示器未能盗走的行为形态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应当认定二人未完成的犯罪形态属盗窃未遂。
三、对本案犯罪嫌疑人盗窃未遂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的分析
针对未遂犯罪的定罪处罚方式,综观世界各国的刑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仅仅在刑法总则中规定犯罪未遂的概念和处罚原则,在此模式下,所有犯罪未遂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是既在总则中规定犯罪未遂的概念和处罚原则,又在分则中具体规定那些犯罪未遂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模式下,只对分则中有明确规定的未遂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种是既在总则中规定犯罪未遂的概念,又在具体分则中规定某些犯罪未遂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例外,在此模式下,只有明确规定未遂行为才不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对犯罪未遂的定罪处罚属于上述第一种模式,故应当理解为对所有犯罪未遂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既然本案二犯罪嫌疑人未完成的犯罪形态通过上述分析已被界定为盗窃未遂,那么按照第一种模式的规定,对二人未完成的犯罪形态是应当同后面的盗窃既遂行为结合起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最终二犯罪嫌疑人能否定罪处罚,还得综合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定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盗窃罪。
数额较大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和适用不同处罚的标准,但又不完全是定罪处罚的唯一依据,盗窃活动
的其他情节,也是定罪的根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原则上是针对盗窃既遂而言的,但对于某些盗窃作案,即使未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有“应当”或“可以”定罪处罚的规定。
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多次盗窃的,不管数额大小,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释〔199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盗窃未遂行为的处罚原则也作了限定,如《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就是对处理盗窃罪时如何适用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规定所作的限制性解释,把盗窃未遂的定罪处罚范围限定在了“情节严重”的范围内。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解释》第一条(二)项、第六条(一)项的规定,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本案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进行分析:
首先,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看,对于“多次盗窃的”和“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有比较特别的规定。
对多次盗窃的,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以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的,即使未遂,也应当定罪,进行适当处罚。
所谓多次盗窃,一般指盗窃三次以上。
本案二犯罪嫌疑人盗窃作案后在逃跑途中即被抓获,尚无证据证实二犯罪嫌疑人属多次盗窃,此外也没有以盗窃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现有证据仅证实二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标的盗窃行为,并且盗窃电脑显示器的行为属未遂,价值1860元,盗窃手机的行为属既遂,价值仅750元,依据法条的精神实质,本案二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无论从哪方面来讲都是不能被定罪处罚的。
其次,《解释》中对应当定罪处罚的盗窃未遂是附加了“情节严重”之条件予以限制的,并不是所有的盗窃未遂行为都要被定罪处罚。
《解释》第一条(一)
项将“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作为盗窃目标的”作为“应当定罪处罚”的典型情况之一,是对“情节严重”的相对例示,具有普遍的指导价值,为准确起见,只能选择最为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情形。
而以盗窃数额较大为目标的未遂,情况比较复杂,且多数不能以犯罪论处,只有少数情节严重的,才能以犯罪处理,它不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如果把这种情形作为例示,容易扩大犯罪打击面。
“等”意味着不限于列举的两种情形,还应包括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未遂属于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包括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可构成盗窃罪。
《解释》选择的例示和表述是准确恰当的。
对此有人却把《解释》规定的“应当定罪处罚”理解为应当按照盗窃数额较大的量刑档次处罚,认为盗窃数额较大的未遂犯不能定罪处罚,但盗窃数额巨大的未遂犯应按照数额巨大的量刑档次处罚。
理由是,法律规定的“数额巨大”不仅指已经造成的损失数额,还应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意图得到的数额,如果仅仅因为未遂而按照数额较大的量刑档次,则不能与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险性相适应,必然对严重犯罪打击不力。
笔者以为,如果以盗窃既遂数额巨大的量刑档次作为量刑基准,是将盗窃目标数额巨大既作为盗窃罪的定罪情节,又作为量刑情节,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刑法原则,而且对于盗窃未遂会出现要么不定罪,要么一定罪就在数额巨大的量刑档次进行处罚的情况,盗窃未遂的量刑档次势必会出现断档脱节、不协调的局面。
对于盗窃未遂行为的“应当定罪处罚”,还是应当严格依照《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来限制。
就本案而言,二犯罪嫌疑人的盗窃未遂行为,显然没有《解释》列举及规定的“情节严重”之情形,故不应当定罪处罚。
最后,《解释》第六条(一)项的规定,是一项扩大解释,对盗窃未遂行为能否定罪处罚也有实际意义。
《解释》第六条(一)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从该项规定的内容来看,《解释》对盗窃未遂定罪处罚的基本含义,就不仅仅限于盗窃“数额巨大”或“国家珍贵文物”两种情形了,还应包括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联系《解释》的前后规定,《解释》第六条(一)项的规定是否可以顺理成章地理解为“其他”之“严重情节”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盗窃未遂行为都一律不能定罪处罚,除具有《解释》第一条(二)项列举的两种情节严重的情况外,如果还有如《解释》第六条(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使是盗窃未遂,同样“可以”定罪处罚。
但从本案看,二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盗窃未遂行为和盗窃行为也不具有《解释》第六条(一)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所以,对二犯罪嫌疑人仍不能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无论是刑法法条还是《解释》,均对盗窃未遂的罪与非罪的标准和范围有较为明晰的规定和限制。
上述案例的处理,有法可依,并无障碍可言,只是在具体处理盗窃未遂案件时注意理解和把握即可。
本人认为,对盗窃未遂的定罪处罚,除考虑法律对盗窃犯罪成立所规定的数额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案发当地所确定的盗窃罪犯罪构成的起点数额标准,以及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作案动机、目的、犯罪对象、犯罪手段、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综合判断。
就上述案情,无论从什么方面看,都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故,以不构成犯罪处理较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