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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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1、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及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近年来,我省不断出现严重的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稳定。有必要出台法律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取得报酬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劳动关系。

二是完善劳动法律体系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企业的用工形式、分配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现行工资支付的主要法规是劳动部在1994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虽然操作性较强,但由于制定的时间较早,已不适应经济和社会转型后所面临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更好地适应改革发展进入新时期的客观要求,需立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三是建设和谐广东的需要。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而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广东的基础。党九届党代会提出了“到2020年,全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再翻二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有和谐的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是构筑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因此,有必要出台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推动企业诚信建设,协调劳动关系,建设和谐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2、《条例》确定的工资支付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3、《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该《条例》共分5章56条,对适用范围、支付原则、工资定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实施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包括工资支付制度、标准、方式、期限和扣除工资等一般行为规范,以及加班、假期、延期支付工资、停

工停业期间工资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增强实际操作性。总的来说,《条例》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六个字——规范、预防、责任。

4、该条例与旧的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主要体现在操作性大大增强,预防性与处罚性相结合,遵循了劳动法的原则和精神,体现了新形势下工资支付规范的新要求。具体表现为:第一,《条例》在根据劳动法的原则规定细化了规定,规范用人单位的支付行为,更具操作性。第二,充分体现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基本性质。在立法中坚持在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时,要体现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基本含义,以此作为基准点确定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标准和界限,既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分配自主权。第三,充分体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协商权。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调整办法都应通过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来确定。第四,体现政府在工资管理方面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府对工资支付的管理,从计划经济的直接干预转到发布宏观指导政策、制定标准和规则、划定界限以及监督检查方面。

5、《条例》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什么职责?

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工资支付工作,必须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第一,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制度、工资支付应急处置机制和信用监督机制。第二,明确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健全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推动建立劳动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对群众举报投诉的违反工资支付规定要及时依法查处。第三,是要建立健全齐抓共管制度。《条例》要求工商、建设、公安、海关、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从而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6、《条例》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是怎样规范的?

答:《条例》共56条,其中有39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责任等。主要规范为:一是规定用人单位要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劳动者;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应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约定工资支付的标准、形式、日期等;三是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提供工资单;四是规定用人单位要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帐,载明法定事项,并且要至少保存两年;五是规定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项目和行为;六是规定了各种假期待遇的支付标准等。

7、如何贯彻实施《条例》?

答:贯彻实施好《条例》,要抓好四项工作。一是抓学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精神,精通《条例》内容;二是抓宣传,要大力宣传《条例》,做到《条例》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三是抓执法,各级政府以及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抓协调。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坚决贯彻和实施《条例》,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8、对于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的,《条例》有什么处理措施?

答:《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事宜。

从法律上要求当地政府采取措施,组织出租方等单位垫付生活费,既有利于及时解决被欠薪工人最迫切的生活问题,缓解矛盾激化的可能;也有利于促使出租方加强对租用单位的监督,增加了雇主卷款潜逃的难度,让租赁双方都承担起了一定的社会责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团结。

9、对建筑领域中,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拖欠员工工资的,如何处理?

答:《条例》结合广东的实际,针对建设施工单位经常发生拖欠工资的问题,在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垫付制度。一是规定业主单位的垫付责任。规定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

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二是规定了发包方垫付责任。对合法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拖欠工资的,由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内垫付劳动者工资;对违法分包、转包或违法由他人挂名承揽工程拖欠工资的,由发包人全部垫付工资。

10、《条例》对预防和处理拖欠工资,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答:一是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等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工资的发生;二是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从而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尽早处理。三是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对违法行为及时举报投诉;四是设置法律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连续拖欠劳动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工资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照拖欠工资的50%至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1、对于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即所谓“赖帐”行为,《条例》规定了什么处理措施?

答:第一,《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的,按劳动者提供的资料认定;双方都不能提供证据的,由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定。这样,既解决了劳动保障部门执法中的难度,也使用人单位难以赖账。第二,对于克扣劳动工资的行为,《条例》第四十九还规定了处罚条款,对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克扣的工资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克扣工资金额的50%至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2、当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按照《条例》的规定,当发生拖欠、克扣工资的问题时,劳动者一是可以要求工会组织协助解决,工会组织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二是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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