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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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企业信贷业务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小企业金融业务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省农村信用社小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非金融性小型企业。其划分标准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小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信用贷款是指基于小企业信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联保贷款包括一般联保贷款和特殊联保贷款。
一般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特殊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设定还款责任和损失风险补偿机制,由农村信用社对联保的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应按照“综合授信、分级授权、流程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期限与利率
第七条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二)主要营业场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的辖区范围内;
(三)产权关系明晰。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除符合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未经农村信用社许可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0%;
(三)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近3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已开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
(五)信用评级为AA级;
(六)不是农村信用社的关系人。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联保贷款除符合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联保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户;
(二)借款人和各成员的资产负债率在整个还款期内均应持续低于60%;
(三)联保小组成员年销售收入归社率不低于30%;
(四)单一借款人只能加入一个联保小组;
(五)所有联保小组成员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六)联保小组成员不是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农村信用社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认定联保小组成员的关联方关系。
第十条小企业信用贷款应主要用于购买原(辅)材料和作为企业短期营运周转资金。
第十一条除第十条的用途规定外,小企业联保贷款还可以用于以下方面:
(一)设备的技术改造;
(二)购买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知识产权;
(三)购建、维护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小企业信用贷款期限(含展期)不超过1年,小企业联保贷款期限(含展期)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利率确定,应严格遵循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原则。利率至少应覆盖贷款的资金成本、贷款方式、管理成本、贷款预期损失和贷款收益等要素。
第三章授信管理
第十四条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遵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小企业授信总额的确定按照《***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下列标准执行:
(一)计入授信额度后,单一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比例不得高于70%;
(二)对单一小企业信用贷款授信额度的标准:AA级小企业,为综合授信总额的20%;
(三)对单一小企业联保贷款授信额度的标准:AA级小企业,为综合授信总额的25%;AA-级小企业,为综合授信总额的20%;A+级小企业,为综合授信总额的15%;
(四)特殊联保贷款小组全体成员总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设立风险基金总额的3倍。
第四章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
第十六条联保小组的设立
(一) 设立程序
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各成员基础资料,由经办信贷人员逐一审核小组成员资格,形成联保小组成员情况报告及受理意见,经县级联社核准后,所有成员出具小企业联保贷款成员联保承诺书(附件1),并共同与县级联社签署联保协议书(附件2)。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起设立。
特殊联保贷款的联保小组应由所有成员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在经办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专户。并由联保小组成员与经办农村信用社共同订立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处置、损失补偿协议。风险基金以联保小组成员各自名义存入经办农村信用社,由经办农村信用社专户管理,联保小组成员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动用。
联保小组成员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选出联保代表。联保代表对内负责联保小组有关事项的协调、组织;对外负责与农村信用社接洽联保小组的有关事项。
(二)小组成员职责。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2.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农村信用社;
3.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企业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