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1-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
第五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
第六条鼓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和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
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七条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客运经营许可。
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2-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应当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和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统称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客运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客运分公司、客车队。
第三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客运企业发展。
第五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分工与职责是:(一)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统一组织开展考核工作,负责建立考核体系,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公告考核结果。
(三)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客运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档案,对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考核情况公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交通稽查站负责不定期对客运单车进行稽查考核,并向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被考核车辆所属企业抄告单车稽查考核结果。
(五)四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负责对进入本站的客运班车进行考核。
(六)客运企业负责对本企业全部分支机构和全部客运单车进行考核。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办法(有计分表)
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考核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营运车辆管理制度、营运线路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以及行业安全督查、社会监督和媒体曝光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工作的分工与职责是: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开展全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工作,建立考核体系,指导和监督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考核工作,公示和确定三级及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
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工作,指导和监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档案,上报三级及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初步考核结果,公示和确定三级以下和暂未评定企业等级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工作,指导和监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档案,上报四级及以下和暂未评定企业等级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初步考核结果。
第二章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项目及标准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项目包括企业项目和行业项目,具体分为:(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安全会议、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宣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应急救援、安全部署总结、安全经费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6-05-19(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货物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场)、货物运输代理(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以下简称货运配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货运站场、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引导道路货物运输的发展,鼓励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扩展服务领域,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鼓励货运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促进集装箱、封闭厢式、多轴重型和罐式等专用车辆和节能环保车辆的发展。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货运经营申请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货运经营许可。
第七条受理四级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车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核实和综合评审。
第八条下列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二)集装箱运输车辆;(三)重型载货车辆。
集装箱运输的牵引车辆,其牵引能力应当在20吨以上,半挂车辆应当具有转锁装置。
第九条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备案申请表;(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五)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分标准..doc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分标准..doc附件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分标准(2018年)考评类目考评项目考评方法标准分值考评标准得分备注扣分项加分项否决项一、企业资质(40分)(一)经营范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范围符合要求查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核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核查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10 有效期过期的,扣10分;未按照经营许可项目从事经营的,有一项扣3分查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核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核查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10 有效期过期的,扣10分;与总公司经营范围不一致的,有一项扣5分抽查所有分公司(二)安全评估等级安全评估等级证书合法、有效查近3届安全评估等级证书、安全评估等级确认文件20 参加过评估无法提供证书或文件的,少一次扣2分;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评估的,扣5分;未参加过安全评估考评的,扣20分连续3届、2届为5A的,加3分、1分;因政策因素过期的除外二、企业机构(280(三)组织机构按照规定,成立相应的企业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落实负责人的情况查企业章程、职能部门、分公司成立文件,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查组织机构图10 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的,有一个扣5分;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3分;企业及分公司安全、车分)管部门未落实和任命主要负责人的,有一项扣3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持证情况1、查负责人任命文件、安全管理人员证书(管理部门)2、组织专业知识考试30 无证书或证书过期的,有1人扣5分;考试不合格的,有1人扣5分,扣完为止企业及分公司的,全部参加评估现场考试,90分以上合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查培训记录30 未参加教育培训的,有1人次扣5分;学时不够的,有1人次扣5分(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企业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单独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查企业及分公司安全专职机构的设立文件,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任职文件30 未单独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扣30分;企业未任命专职机构负责人的,扣10分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车辆、照相、摄像器材、电脑等相应的办公设备查办公设备设施配备登记台账,办公现场及办公设备10 无固定的办公场地,扣5分,未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缺一项扣2分,台账不全的,扣2分;无办公设施设备登记台账的,扣5分(五)安全专职人员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条件1、查安全专职人员的任命文件、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2、查人事档案和工作记录3、组织专业知识考试4、如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查20 无任命文件的,发现1人扣2分;未达到条件的,发现1人扣2分;无上岗证的,有1人扣3分;证书过期的,发现1人扣1分;发现有兼职的人员,有1人扣3分;考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并在本考试90分以上合格,抽查考试面达。
四川省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省交通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履历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
未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从业单位,招标人不得接受其参与重点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评价结果。
厅公路局、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审核上报和日常信用监管工作。
市(州)交通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监管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工作,向上级主管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路途运输市场管理,加快路途运输市场诚信体系树立,树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参与机制,引导和促进路途运输企业增强管理、保证平安、诚信运营、优质效劳,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对路途旅客运输企业、路途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路途运输企业〕停止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路途运输企业的平安消费、运营行为、效劳质量、管理水平和实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停止的综合评价。
本方法所称的路途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路途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路途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效劳的非运营性路途风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任务应当遵照地下、公允、公正的原那么。
第四条路途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度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增强管理,诚信运营,实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平安、优质的运输效劳。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路途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舞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路途运输企业开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担任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的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任务。
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任务详细由省级路途运输管理机构一致组织展开,市、县级路途运输管理机构按本方法规则的职责,做好相关任务。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区分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目的包括:〔一〕运输平安目的: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运营行为目的:运营违章率;〔三〕效劳质量目的:社会赞扬率;〔四〕社会责任目的:国度规费交纳状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状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义务完成状况;〔五〕企业管理目的:质量信誉档案树立状况、企业动摇状况、企业笼统、科技设备运用状况、取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状况。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四川省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省交通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履历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
未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从业单位,招标人不得接受其参与重点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评价结果。
厅公路局、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审核上报和日常信用监管工作。
市(州)交通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监管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工作,向上级主管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治理,加快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和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加强治理、保证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治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方法(试行)》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统称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行客运业务的企业。
本方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治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判。
本方法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客运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客运分公司、客车队。
第三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布、公平、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治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鼓舞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客运企业进展。
第五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分工与职责是:(一)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省交通厅公路运输治理局统一组织开展考核工作,负责建立考核体系,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公告考核结果。
(三)市、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客运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档案,对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考核情形公示;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监督下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考核。
(四)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省级交通稽查站负责不定期对客运单车进行稽查考核,并向相关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被考核车辆所属企业抄告单车稽查考核结果。
(五)四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负责对进入本站的客运班车进行考核。
(六)客运企业负责对本企业全部分支机构和全部客运单车进行考核。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doc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和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统称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客运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客运分公司、客车队。
第三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客运企业发展。
第五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分工与职责是:(一)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统一组织开展考核工作,负责建立考核体系,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公告考核结果。
(三)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客运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档案,对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考核情况公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交通稽查站负责不定期对客运单车进行稽查考核,并向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被考核车辆所属企业抄告单车稽查考核结果。
(五)四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负责对进入本站的客运班车进行考核。
(六)客运企业负责对本企业全部分支机构和全部客运单车进行考核。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25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
第五条鼓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和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
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章客运经营第六条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有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条件的客运车辆和驾驶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考核监督和服务质量事故处理等制度,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取得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客运经营、班线客运经营、旅游包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应当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年)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根据2016年3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公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公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20年1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
第五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
第六条鼓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和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
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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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治理,加快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和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加大治理、保证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治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方法(试行)》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统称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行客运业务的企业。
本方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治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判。
本方法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客运企业设置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客运分公司、客车队。
第三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布、公平、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大治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鼓舞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客运企业进展。
第五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分工与职责是:(一)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省交通厅公路运输治理局统一组织开展考核工作,负责建立考核体系,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公告考核结果。
(三)市、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客运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档案,对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考核情形公示;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监督下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考核。
(四)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省级交通稽查站负责不定期对客运单车进行稽查考核,并向有关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被考核车辆所属企业抄告单车稽查考核结果。
(五)四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负责对进入本站的客运班车进行考核。
(六)客运企业负责对本企业全部分支机构和全部客运单车进行考核。
聚拢分支机构、单车考核情形,建立考核档案,同意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考核检查。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差不多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由企业指标考核、企业治理情形考核、所属分支机构考核和客运单车考核四部分组成,四部分考核的结果作为客运企业考核最终结果。
第八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6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1.企业指标考核为1000分,其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治理指标为150分。
企业治理指标中的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形、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形以及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形为加分项目。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表五。
2.企业治理情形考核200分,考核标准见附表六。
3.分支机构考核为200分,考核标准见附表七。
4.客运单车考核为200分,考核标准见附表八、九、十一、十二、十三。
第九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亡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135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负要紧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亡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总分和加分合计为1100至1349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负要紧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亡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总分和加分合计为950至1099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负要紧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亡事故的;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3.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950分的;4.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5.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形情节严峻的;6.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客运企业缘故,对旅客造成严峻人身损害或重大财产缺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阻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治理机构通报批判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质量信誉考核第十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客运企业对分支机构的考核每年许多于二次,对从事超长客运的企业分支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每月一次。
客运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对客运单车的考核每月一次。
第十一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按企业等级分级进行。
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考核在本地注册的三级以上客运企业,公示后确定考核结果。
对驻地与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不在同一市区的三级企业,可托付企业驻地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执行考核评分,由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公示后确定考核结果。
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考核在本地注册的四级及以下客运企业公示后确定考核结果。
驻地在市区的四级以下企业和暂未评定企业等级的客运企业的考核工作由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安排。
第十二条客运企业、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汽车客运站应当分别按《质量信誉考核名目表》(附表十六)建立客运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其中除各项考核记分表如实填写外,表中第16项至23项要求如下:16项交通责任事故档案包括每次发生事故的时刻、地点、肇事车辆、肇事缘故、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17项违章经营档案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刻、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18项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档案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社会阻碍及核查处理情形;19项规费缴纳记录包括企业应缴运管费、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的金额和实际缴纳的情形;20项承运人责任险投保记录指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形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形、承运人保险单;21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形记录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刻、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形;22项企业不稳固事件情形记录包括每次阻碍社会稳固事件的时刻、要紧缘故、事件通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阻碍和处理情形;23项治理情形有关资料包括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十三条客运企业和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加大对质量信誉档案的治理,按照第十二条的要求及时将有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应按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加大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大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把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形,经核实后及时记入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觉营运车辆违章经营时和收到对车辆的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并查实后,应将违章情形和处罚决定书面抄告和通过网络抄告系统抄告车籍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
各市、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在本年度考核前,应依据企业提供的安全生产指标情形向所在地县、市交通局安全治理部门核实后,登录网络系统。
各市、县级道路运输治理在对客运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后,要将考核情形通过本地新闻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示。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要将客运企业最终考核结果在四川道路运输在线上公告。
客运企业应建立相应考核及考核档案治理系统,通过公众网与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网络连接,提取车辆考核、企业考核等信息。
第十五条客运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填写《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差不多情形表》(附表一)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年度考核表》(附表三),附齐其所有分支机构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差不多情形表》(附表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质量信誉年度考核表》(附表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单车年度考核明细表》(附表十四),按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向市、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如实报送质量信誉情形总结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考核客运企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机构建立的客运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形进行核实。
发觉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讲明或组织调查。
核实终止后,应按照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考核结果记入《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年度考核表》(附表二)和《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附表五)。
第十七条市、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按考核企业分级考核权限分别将客运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并在当地要紧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考核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
公示终止后,市、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形进行调查核实,按照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将考核客运企业的评定结果及时报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由市级运输治理机构汇总后于7月10日前报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
并将《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年度考核表》(附表三)和《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附表五)复印发还被考核企业存档。
向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举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形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形。
第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于7月30日前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查询道路运输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九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内容(一)企业指标考核企业指标考核内容按交通部质量信誉考核方法规定的道路旅客质量信誉考核内容执行,各考核工作应在考核期次年5月完成,具体要求如下;1.运输安全指标为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由企业向考核机构提供并经企业所在地交通局安全治理部门确认。
2.经营行为指标为经营违章率。
由企业提供违章次数,考核机构核实。
3.服务质量指标为社会投诉率。
由企业提供投诉次数,考核机构核实。
4.社会责任指标为国家规费缴纳情形、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形、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