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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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治理,加快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和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加大治理、保证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治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方法(试行)》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统称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行客运业务的企业。

本方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治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判。

本方法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客运企业设置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客运分公司、客车队。

第三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布、公平、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大治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鼓舞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客运企业进展。

第五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分工与职责是:

(一)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省交通厅公路运输治理局统一组织开展考核工作,负责建立考核体系,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公告考核结果。

(三)市、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客运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档案,对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考核情形公示;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监督下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考核。

(四)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省级交通稽查站负责不定期对客运单车进行稽查考核,并向有关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被考核车辆所属企业抄告单车稽查考核结果。

(五)四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负责对进入本站的客运班车进行考核。

(六)客运企业负责对本企业全部分支机构和全部客运单车进行考核。聚拢分支机构、单车考核情形,建立考核档案,同意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考核检查。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差不多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由企业指标考核、企业治理情形考核、所属分支机构考核和客运单车考核四部分组成,四部分考核的结果作为客运企业考核最终结果。

第八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600分,加分为100分。在考核总分中:

1.企业指标考核为1000分,其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治理指标为150分。

企业治理指标中的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形、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形以及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形为加分项目。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表五。

2.企业治理情形考核200分,考核标准见附表六。

3.分支机构考核为200分,考核标准见附表七。

4.客运单车考核为200分,考核标准见附表八、九、十一、十二、十三。

第九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亡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135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负要紧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亡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总分和加分合计为1100至1349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负要紧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亡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总分和加分合计为950至1099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负要紧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亡事故的;

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3.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950分的;

4.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5.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形情节严峻的;

6.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客运企业缘故,对旅客造成严峻人身损害或重大财产缺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阻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治理机构通报批判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

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客运企业对分支机构的考核每年许多于二次,对从事超长客运的企业分支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每月一次。

客运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对客运单车的考核每月一次。

第十一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按企业等级分级进行。

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考核在本地注册的三级以上客运企业,公示后确定考核结果。对驻地与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不在同一市区的三级企业,可托付企业驻地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执行考核评分,由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公示后确定考核结果。

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考核在本地注册的四级及以下客运企业公示后确定考核结果。

驻地在市区的四级以下企业和暂未评定企业等级的客运企业的考核工作由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安排。

第十二条客运企业、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汽车客运站应当分别按《质量信誉考核名目表》(附表十六)建立客运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其中除各项考核记分表如实填写外,表中第16项至23项要求如下:

16项交通责任事故档案包括每次发生事故的时刻、地点、肇事车辆、肇事缘故、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17项违章经营档案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刻、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18项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档案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社会阻碍及核查处理情形;

19项规费缴纳记录包括企业应缴运管费、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的金额和实际缴纳的情形;

20项承运人责任险投保记录指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形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形、承运人保险单;

21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形记录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刻、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形;

22项企业不稳固事件情形记录包括每次阻碍社会稳固事件的时刻、要紧缘故、事件通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阻碍和处理情形;

23项治理情形有关资料包括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十三条客运企业和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加大对质量信誉档案的治理,按照第十二条的要求及时将有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应按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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