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
法律侵权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李某于2018年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住宅,开发商为某房地产公司。
在入住后不久,李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包括墙面裂缝、漏水、地面下沉等。
李某多次与房地产公司协商维修事宜,但双方就维修责任和费用问题产生争议。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未得到满意解决。
随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房屋质量缺陷的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事实1. 房屋质量问题:李某购买的房屋在交付使用后不久,便出现了墙面裂缝、漏水、地面下沉等问题。
经专业鉴定,这些质量问题均属于房屋质量问题。
2. 协商过程:李某在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后,多次与房地产公司协商维修事宜。
房地产公司承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认为部分问题应由李某自行承担,并拒绝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3. 消费者协会调解: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 诉讼请求: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承担房屋质量缺陷的责任,并赔偿其维修费用、鉴定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当保证房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李某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屋的出卖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侵权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28岁,某市居民,自由职业者。
被告:李四,男,30岁,某市居民,某文化传播公司经理。
(二)案件起因原告张三是一位知名作家,其作品《青春之歌》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量和口碑。
被告李四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经理,该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版了《青春之歌》的盗版书籍,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一)原告张三的著作权原告张三在2010年创作完成了小说《青春之歌》,并于2011年1月1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取得了《青春之歌》的著作权。
(二)被告李四的侵权行为1. 被告李四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经理期间,未经原告张三同意,擅自出版了《青春之歌》的盗版书籍。
2. 被告李四将盗版书籍投入市场,以低于原告张三正版的书籍价格进行销售。
3. 被告李四的行为导致原告张三的著作权受到了侵害,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十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乙,男,28岁,某市居民。
甲、乙两人因邻里纠纷,于2019年5月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甲受伤。
事发后,甲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甲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利,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二)乙是否构成侵权行为1. 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与甲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甲受伤,乙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甲的人身权益。
2.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乙与甲发生肢体冲突,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2)损害事实:甲因乙的行为受伤,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3)因果关系:乙的行为与甲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乙在发生肢体冲突时,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乙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侵权行为。
(三)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1. 停止侵害:乙应当停止侵害甲的人身权益,不再与甲发生肢体冲突。
2. 排除妨碍:乙应当排除妨碍,不再对甲的人身权益造成侵害。
3. 消除危险:乙应当消除危险,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赔偿损失:乙应当赔偿甲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乙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甲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乙因邻里纠纷与甲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甲受伤,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人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甲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案例一:肇事逃逸引发的连锁事件主要问题:肇事逃逸的驾驶员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案例描述:在某市的一个繁忙交叉口,一辆摩托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上的骑手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小轿车的驾驶员没有及时停车,而是选择了逃离现场,导致其他车辆无法继续前行,造成了拥堵和其他一系列连锁事故。
肇事逃逸的驾驶员最终被警方抓获。
法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肇事逃逸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且违反了对交通安全的基本约束。
根据此法第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时,肇事逃逸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例中,肇事逃逸导致连锁事故的发生,直接导致了其他交通参与者和市民的损失,因此,肇事逃逸的驾驶员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肇事逃逸的驾驶员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其赔偿骑手死亡的相关损失,同时也要承担拥堵和其他连锁事故的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二:商品质量引发的纠纷主要问题:商家对质量问题是否负侵权责任?案例描述:小明在一家家电连锁店购买了一台洗衣机,但在使用几天后,发现洗衣机内部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
小明联系了家电连锁店,要求退货或维修。
然而,家电连锁店却以小明使用不当为由拒绝退货或维修的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商品出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负有质量保证责任。
而在本案例中,小明购买的洗衣机出现故障明显是质量问题,不符合正常使用的标准。
因此,家电连锁店应当对洗衣机的质量问题负有相应的责任。
判决结果:如果小明提供了购买凭证和故障现象的证据,法院可能会判决家电连锁店承担退货或维修的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小明因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三:医疗事故引发的争议主要问题: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是否负侵权责任?案例描述:小红因患有某种疾病,在一家医疗机构接受手术治疗。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失误导致小红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
小红随后起诉医疗机构,要求其承担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负有监督责任。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互联网服务的公司。
该公司在2018年开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助手”的手机应用程序(APP),并在各大应用商店上线。
该APP的功能包括日程管理、信息推送、生活助手等,受到了广大用户的喜爱。
然而,在2019年,一款名为“智慧生活”的APP在市场上出现,其功能与“智能助手”高度相似,界面设计也极为相似。
经过调查,发现“智慧生活”APP的开发商系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侵权公司”)。
侵权公司未经科技公司授权,擅自复制了“智能助手”APP的源代码、界面设计、功能模块等,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推向市场。
科技公司认为侵权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公司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2. 如果侵权公司侵犯了著作权,其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中,科技公司开发的“智能助手”APP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侵权公司未经科技公司授权,擅自复制“智能助手”APP的源代码、界面设计、功能模块等,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侵权公司:1. 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智慧生活”APP;2. 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涉及到了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1. 著作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智能助手”APP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分析侵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法律关系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侵权法律关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本文将以某网络平台版权侵权案为例,对侵权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网络平台是一家提供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的平台。
用户可以在该平台上阅读、下载各类电子书、音乐、影视作品等。
然而,由于平台管理不善,大量未经授权的版权作品被上传至平台,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某知名作家发现其作品被未经授权上传至该平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事实原告(作家):某知名作家,拥有某部小说的著作权。
被告(网络平台):某网络平台,提供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的平台。
原告指控被告侵权事实如下:1.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平台上提供原告作品《某小说》的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
2. 被告在提供上述服务过程中,未支付原告稿酬,也未在作品上署名。
3.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四、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有违法行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侵权人有过错。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平台上提供原告作品《某小说》的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具有违法行为。
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存在损害事实。
由于被告明知其行为可能侵犯原告著作权,仍故意为之,故被告存在过错。
因此,被告的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 版权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平台上提供原告作品《某小说》的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权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手机制造商,乙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手机维修商。
甲公司生产的某款手机在市场销售后,乙公司发现该手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大量消费者投诉。
乙公司经过调查,发现该手机质量问题并非由消费者操作不当导致,而是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缺陷。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存在生产缺陷?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 乙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存在生产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在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手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生产缺陷的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甲公司辩称,该手机质量问题系消费者操作不当导致。
然而,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同时,乙公司提供了大量消费者投诉和维修记录,证明该手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认定甲公司生产的手机存在生产缺陷。
(二)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手机存在生产缺陷,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害。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乙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专业的手机维修商,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家用电器的企业,其生产的某型号电热水器因产品设计缺陷,导致消费者乙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乙人身伤害。
乙要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
二、案情简介乙在2019年3月购买了一台甲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用于家庭日常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乙发现电热水器存在漏电现象。
在2020年4月,乙在洗澡时,电热水器突然发生短路,导致乙触电,造成全身多处烧伤。
事故发生后,乙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乙的伤情为二级烧伤,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乙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甲公司认为,电热水器的设计和制造均符合国家标准,且在销售前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检测。
事故发生是由于乙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与电热水器本身的质量无关。
甲公司拒绝赔偿乙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存在设计缺陷,导致乙在使用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产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电热水器的生产者,有义务确保其产品不存在缺陷。
由于电热水器存在设计缺陷,导致乙遭受人身伤害,甲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3. 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在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电热水器存在缺陷,因此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4.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权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系同行业竞争对手。
甲公司于2018年研发了一款名为“智慧眼”的智能监控设备,该设备在市场上获得了良好的口碑和销售业绩。
乙公司得知甲公司“智慧眼”的畅销情况后,认为该产品侵犯了其自主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乙公司于2017年研发了一款名为“慧视”的智能监控设备,并在2018年1月申请了专利。
该专利涉及一种智能监控设备的结构及控制方法。
2. 甲公司在2018年研发的“智慧眼”智能监控设备与乙公司的“慧视”设备在结构及控制方法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3.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智慧眼”设备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的“智慧眼”设备在结构及控制方法上与乙公司的“慧视”设备存在高度相似之处,且甲公司在研发“智慧眼”设备时并未充分调查乙公司的专利权状况,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法院认定甲公司侵犯了乙公司的专利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甲公司的“智慧眼”设备在结构及控制方法上与乙公司的“慧视”设备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2)甲公司在研发“智慧眼”设备时并未充分调查乙公司的专利权状况,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或等同;被控侵权人存在过错。
2.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本案中,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这体现了以下原则:(1)赔偿数额应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相当。
(2)赔偿数额应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3)赔偿数额应包括合理费用。
3. 预防专利侵权本案给企业带来以下启示:(1)企业应在研发新产品前充分调查相关专利权状况,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2)企业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知识产权保护。
侵权责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公司。
2019年,甲公司研发出一款新型智能手机,并投入市场销售。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并标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型号。
甲公司发现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以及乙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三、案件分析(一)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1.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商标具有显著性;(2)商标不为法律所禁止;(3)商标未被他人注册;(4)商标已在我国境内注册。
本案中,甲公司的智能手机商标已经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具有商标权。
2.乙公司是否侵犯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并标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型号,符合上述第(1)项的规定,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二)乙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关于法律侵权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某科技公司用户被告:某科技公司案由:侵犯用户隐私基本事实:张三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某APP上注册账号,使用过程中发现该APP存在侵犯其隐私的行为。
张三认为,该APP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传输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隐私权?2. 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2.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原告的个人信息,并向原告公开道歉。
3. 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一)侵犯隐私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收集、使用、传输他人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某科技公司未经原告张三同意,收集、使用、传输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张三的隐私权。
(二)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停止侵权行为被告某科技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张三隐私权的行为,包括删除原告的个人信息,停止收集、使用、传输原告的个人信息。
2. 公开道歉被告某科技公司应向原告张三公开道歉,消除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3. 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某科技公司侵犯原告张三隐私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案例分析启示1. 企业应加强对用户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企业作为数据处理者,应充分认识到用户隐私权的重要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用户隐私。
2. 用户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用户在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网络产品和服务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打击侵犯用户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五、总结本案中,被告某科技公司侵犯原告张三隐私权的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侵权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知名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服装制造商(以下简称“被告”)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于2008年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X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
2. 被告于2012年开始生产服装,并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3. 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未予理睬。
4. 原告遂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2. 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法院认为:(1)被告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的“XX”商标相同,构成商标相同。
(2)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2. 关于原告的经济损失问题,法院认为:(1)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侵权人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3)根据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情节,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2. 在确定经济损失时,法院考虑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因此根据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侵权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民事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涉及各类民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具体的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二、案例背景原告甲,男,30岁,某科技公司员工。
被告乙,男,28岁,某科技公司员工。
2018年5月,甲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司电脑查阅资料。
在查阅过程中,甲发现乙在其电脑中存储有公司商业秘密。
甲遂将此事告知公司领导,经调查确认,乙确实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
甲因此离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 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人。
在本案中,被告乙是侵权行为的主体。
2. 侵权行为的客体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指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侵权行为的客体是公司的商业秘密。
3. 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侵权行为所具有的客观事实。
在本案中,乙未经授权,擅自查阅、复制公司商业秘密,符合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
4. 侵权行为的法律要件侵权行为的法律要件是指侵权行为所违反的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乙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四、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乙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因离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乙赔偿。
3. 民事责任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者第三人过错等原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
在本案中,乙不存在免责事由。
五、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为本案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侵权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了某地块的开发权,并于2011年开始建设一栋住宅小区。
该小区于2013年竣工并交付使用。
业主们入住后不久,陆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渗水、地基下沉等。
业主们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妥善处理。
2015年,部分业主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修复房屋,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房屋质量问题:业主们提供的证据显示,房屋存在墙体开裂、渗水、地基下沉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居住安全和使用功能。
2. 开发商责任: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存在以下问题:- 施工队伍资质不符合要求;-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现象;- 施工监理不到位。
3. 业主损失:业主们因房屋质量问题遭受了以下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房屋修复费用、搬迁费用等;- 间接经济损失:房屋贬值、维修期间无法正常使用等;- 精神损失:生活不便、居住安全隐患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施工监理等。
四、法院判决1. 侵权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责任承担方式:- 开发商应修复房屋,消除安全隐患;- 开发商应赔偿业主的直接经济损失;- 开发商应赔偿业主的合理精神损失。
五、案例分析1.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开发商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2. 责任承担方式: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
开发商应承担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责任,以弥补业主的损失。
法律案例分析侵权案件(3篇)
第1篇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系某知名网络文学作家,其创作了一部名为《梦幻江湖》的网络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
该小说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累计点击量超过百万。
被告李某未经张某许可,在其个人博客上全文转载了《梦幻江湖》的内容,并在其博客上声明“原创”,使得部分读者误以为是李某的作品。
张某发现后,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并公开道歉,但李某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内容、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张某著作权的侵犯?2. 若构成侵权,被告李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系《梦幻江湖》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被告李某未经张某许可,在其个人博客上全文转载了《梦幻江湖》的内容,并在其博客上声明“原创”,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2.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李某未经张某许可,在其个人博客上全文转载了《梦幻江湖》的内容,侵犯了张某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3. 关于被告李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1. 被告李某立即停止在其个人博客上转载《梦幻江湖》的行为,并删除侵权内容。
2. 被告李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原告张某道歉,消除影响。
3. 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张某的著作权。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系同行业的竞争对手。
2018年,甲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智慧家居”的产品,该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良好的口碑和销售业绩。
乙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了与甲公司“智慧家居”产品外观极其相似的设计,导致消费者误认。
甲公司发现后,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乙公司置若罔闻。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侵权?2. 如果乙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了与甲公司“智慧家居”产品外观极其相似的设计,导致消费者误认,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具体判决如下:1. 乙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甲公司“智慧家居”产品外观相似的侵权设计。
2. 乙公司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 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甲公司对其“智慧家居”产品外观设计享有著作权,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甲公司产品外观相似的侵权设计,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赔偿损失的确定赔偿损失的确定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乙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侵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平台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本案涉及某网络平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以下是详细案例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作家,笔名A被告:某知名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2018年,原告A创作了一部小说《梦回千年》,并于同年10月出版发行。
2019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平台未经其许可,在其网站上连载《梦回千年》全文,且未支付任何稿酬。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被告置之不理。
于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连载《梦回千年》全文,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责任。
(1)停止侵权行为:被告应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连载《梦回千年》全文的行为。
(2)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心理创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以下是具体分析:1. 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作品具有独创性:即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具有独创性。
(2)作品具有合法性:即作品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侵权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
(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导致著作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侵权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平台在信息传播、商业竞争等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随之滋生。
本案涉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某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旨在探讨网络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如何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案情简介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教育软件的公司,其产品在教育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网络平台则是一家综合性门户网站,提供新闻、娱乐、教育等多种服务。
2018年,科技公司发现网络平台在其教育频道中未经授权,大量使用了其软件的界面设计、功能描述和用户评价等内容。
科技公司认为,网络平台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网络平台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2. 网络平台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标权?3. 网络平台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4. 网络平台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网络平台的行为构成以下侵权:1. 著作权侵权:法院认为,网络平台未经科技公司许可,在其平台上使用了科技公司的软件界面设计、功能描述和用户评价等内容,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
2. 商标权侵权:法院认为,网络平台在其平台上使用了与科技公司商标相似的设计元素,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标权。
3. 商业秘密侵权:法院认为,网络平台获取并使用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认定,法院判决网络平台:1.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内容;2. 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3. 在其网站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多个法律问题,以下将分别进行分析:1. 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侵权案例加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一起网络侵权纠纷,当事人为原告张三(化名)和被告李四(化名)。
原告张三是一名作家,其创作了一部名为《爱在阳光下》的小说,并于2018年正式出版。
被告李四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个人博客上发布了该小说的部分章节,并对外宣称该作品为其原创。
原告发现后,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张三创作了小说《爱在阳光下》,并于2018年出版。
2. 被告李四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了《爱在阳光下》的部分章节。
3. 被告李四在发布作品时,对外宣称该作品为其原创。
4. 原告发现被告侵权行为后,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本案中,被告李四未经原告张三同意,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了《爱在阳光下》的部分章节,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四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赔偿数额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害著作权,应当赔偿损失。
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原告张三可要求被告李四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稿酬损失、市场损失等。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例 1】甲、乙夫妇因 8 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 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 7 题)。
①甲、乙以默示的方式达成杀人的共同故意。
②甲以作为方式,乙以不作为方式(母亲对儿子具有救助的义务),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了杀人,在刑法上构成共同杀人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故意侵权。
【例 2】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①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自己,自己挨的那一刀究竟是甲还是乙造成的,则无举证责任。
②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是乙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连带责任。
③共同故意使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各加害人均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均具有因果关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免责。
【例 3】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到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①甲、乙、丙须对丁的人身伤害、丁的房屋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②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既可。
【例 4】甲、乙、丙共谋抢劫丁银楼,甲虽未到现场,或者甲对乙、丙表示退出,若其先前的共谋对乙、丙的抢劫行为仍具作用,则甲的作用与教唆、帮助具有同等价值,仍应对乙、丙的抢劫行为负连带责任。
①共谋后,仅仅未实施分配给自己的任务,仍为共同侵权人。
②甲事前的共谋对丁的损害仍具“心理上的因果关系”(近期刑法学上的概念)。
【例 5】(共抬重物登高案)个体户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①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例1】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
①甲、乙以默示的方式达成杀人的共同故意。
②甲以作为方式,乙以不作为方式(母亲对儿子具有救助的义务),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了杀人,在刑法上构成共同杀人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故意侵权。
【例2】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①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自己,自己挨的那一刀究竟是甲还是乙造成的,则无举证责任。
②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是乙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连带责任。
③共同故意使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各加害人均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均具有因果关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免责。
【例3】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到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①甲、乙、丙须对丁的人身伤害、丁的房屋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②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既可。
【例4】甲、乙、丙共谋抢劫丁银楼,甲虽未到现场,或者甲对乙、丙表示退出,若其先前的共谋对乙、丙的抢劫行为仍具作用,则甲的作用与教唆、帮助具有同等价值,仍应对乙、丙的抢劫行为负连带责任。
①共谋后,仅仅未实施分配给自己的任务,仍为共同侵权人。
②甲事前的共谋对丁的损害仍具“心理上的因果关系”(近期刑法学上的概念)。
【例5】(共抬重物登高案)个体户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①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②须注意:若甲、乙是同一公司的员工,则加害人就只有一个人(公司),就不是共同侵权了。
【例6】(相约飚车案)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
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
前方出现一出租车时,甲驾车成功闪避,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车毁人伤。
①甲、乙对损害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②甲的行为与损害间虽无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但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例7】(会诊案)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邀请丙医院的专家丁与本院的专家戊一同对甲会诊。
专家丁因疏忽大意,误诊为甲的右肾坏死,专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诊断错误,二人决定对甲实施手术,切除甲的右肾。
手术后发现甲的右肾没有病变。
“甲医院”和“乙医院”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8】甲(20岁)对乙(12岁)说:“你用石头砸丙养的狗,看它有何反应!”乙见自己的父亲闻言未置可否,就捡起石头砸狗,狗挣脱铁链将丁咬伤,花去医药费3万元。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A. 丁有权请求甲赔偿3万元B.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3万元C. 丁有权请求丙赔偿3万元D.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与其过错相应的数额【答案】ACD【例9】甲、乙、丙持相同的枪和子弹进山打猎,以为灌木丛中有野兽出现,三人同时各自开了一枪,一颗子弹击中在灌木丛中采蘑菇的丁,致丁死亡。
难以确定这颗子弹是谁射出的。
①甲、乙、丙的射击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②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要特征在于加害人不明,受害人难以证明因果关系,故在责任成立上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推定甲、乙、丙的行为与损害间均有因果关系。
【例10】甲、乙、丙持相同的枪和子弹进山打猎,以为灌木丛中有野兽出现,三人同时各自开了一枪,三颗子弹均击中在灌木丛中采蘑菇的丁头部,致丁死亡。
①甲、乙、丙主观上为共同过失。
②甲、乙、丙每一个的射击行为与损害均有因果关系。
③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④即使甲证明丙的射击行为足以致丁死亡,也不能免除甲、乙的责任。
【例11】甲请好友乙、丙帮忙教训丁,乙、丙欣然应允。
甲、乙、丙来到丁家,见丁在自家中院内玩耍,各向丁投掷石头数块,其中一块石头击中丁的头部,致丁重伤。
①由于甲、乙、丙具有共同故意,尽管只有一人为实际加害人,但甲、乙、丙构成共同故意侵权,而不是共同危险行为,应对丁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②即使甲、乙证明击中丁的石头系丙所扔,仍然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
这就是共同故意的威力。
③共同故意的侵权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前面已经强调过)。
【例12】甲、乙、丙三人在河边用石子玩打水漂游戏,比谁打得更远。
正好有一个小孩丁在河对岸玩耍,被打过来的一块石子击伤眼睛。
①甲、乙、丙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②若甲举证证明,打伤丁的石头是丙扔的,则由丁单独承担责任,甲、乙免责。
③但是,若不能确立实际加害人,甲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比如砸中丁的石头为花岗岩,甲证明自己扔的是大理石),则甲不能免除连带责任。
法理在于:民事证明标准不高;保障受害人的救济。
【例13】甲、乙互不认识,但都对丙有仇。
某晚,甲、乙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潜入丙家,分别举枪对丙射击,甲、乙的子弹同时击中丙的心脏,致丙死亡。
①甲、乙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同时造成同一损害,且各人的行为均足以造成损害后果,甲、乙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承担连带责任。
②甲、乙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在于因果关系的特殊性,而不是因为构成共同侵权。
恰恰相反,甲、乙属于分别侵权,不构成共同侵权。
【例14】甲驾车闯红灯,与此同时,对面的乙也驾车闯红灯,结果甲、乙二车同时撞上正在通过人行道的行人丙,致丙重伤。
对丙的损害应如何救济,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个?A. 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B. 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C. 由甲、乙对丙的损害适当补偿D. 如果甲无力赔偿,由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答案】A【例15】甲在丙的饮料中投毒20毫克,足以致丙死亡。
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在丙的同一饮料中投入相同的毒物20毫克。
丙饮用后中毒死亡。
①此时,若采用相当关系理论,甲、乙均可主张,没有自己的投毒行为,丙也会应为另一人的投毒行为死亡,故自己的投毒行为不是丙死亡的必要条件,自己的投毒行为与丙死亡间无因果关系。
②为了应对这一窘境。
在此中场合,不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改采累积因果关系说,因甲、乙的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损害,故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是《侵权责任法》第11条制定的学理基础。
【例16】甲在丙的饮料中投毒5毫克,单独不足以致丙死亡。
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在丙的同一饮料中投入相同毒物5毫克。
丙饮用后中毒死亡。
①甲、乙无共同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
②甲、乙分别实施的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
③甲、乙的行为都不足以导致损害,结合在一起共同导致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④《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学理基础:此时,若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甲、乙均可主张自己的投毒行为虽是丙死亡的必要条件,但均无相当性,故自己投毒行为与丙死亡无因果关系。
为了结果的妥当,在此种场合不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改采“共同因果关系理论”,认定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均有因果关系,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例17】甲是乙运输公司的雇员,乙派甲承担一批货物的长途运输任务。
由于途经甲的老家,甲便想顺路回家看看。
在回家途中,因车速过快与丙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丙车毁人伤。
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08年四川·卷三·17题) A.甲B.乙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乙赔偿后向甲追偿D.乙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答案】B(以前的答案是C)【例18】甲公司与数百名保姆签订劳动合同,对保姆予以培训,并由公司按月向保姆支付工资。
北大教授乙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每月向甲公司支付报酬3800元,甲公司指派保姆丙为乙的家庭提供家政服务。
一日,丙为教授乙买菜途中,因骑车不慎撞上清华教授丁。
①这个劳务关系成立于“甲公司与乙之间”,不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②丙因提供劳务给丁造成损害,属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由用人单位甲公司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例19】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
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
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
甲家为此支付医疗费近万元。
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99年·卷三·3题)A.应完全由乙家承担B. 应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部分C. 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答案】A【例20】甲饲养了一匹马,拴在自己院内,乙路过发现此马,觉得心理寡淡得慌,胸中憋闷得慌,用木棍连续击打马的头部,马受惊挣脱疆绳,冲出院门,将路过的丙撞伤。
①甲饲养的动物,因第三人乙的过错给丙造成损害;②甲、乙对外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③甲对丙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乙全额追偿。
乙对丙承担后,并无对甲的追偿权(因为责任到位了!)。